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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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

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推进,外管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清理外汇法规,近几年已陆续废止了700多个外汇文件,进而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然而,简政放权加“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表面上看虽然便利了银企双方的业务办理,节省了企业的“脚底成本”,但实际上却是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从法规层面来看,越来越多外汇业务的办理,银行可在满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单据要求,一方面是单据上的简化,另一方面是对客户及业务的把控,如何在单据与展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始终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的难点。以下将通过梳理外管局公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分析其违规点所在,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规事件再度发生。

一、转口贸易违规案例

转口贸易一般是指企业作为贸易中间商,与两个境外交易商分别签订进、出口合同,完成货物买卖、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转口贸易通常又可分为提单转卖、境内仓单专卖和境外仓单专卖等多种形式。因为在整个转口贸易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外管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对银行来说,对于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转口贸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通过“离岸转手买卖”等渠道,构造虚假贸易、套取境内外的利差,或者涉嫌利用贸易渠道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态度也始终是“严防虚假贸易”,经常将转口贸易与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相提并论。人行与外管局每年都会就“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量的专项核查和检查。今年以来,为了防止资本外逃,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2016年4月,外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再次明确“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

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通过加强转口贸易真实性审核和专项核查,防范和打击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也是为守法诚信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需要。

1伪造单证虚构转口贸易付汇审核不到位

外管局在购付汇监测中发现,2015年1月至12月,辖内W实业公司和L公司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存在支大于收且购汇金额较大的异常。通过约谈企业和后续核查,企业涉嫌伪造单证大额购付汇向境外转移资金,A银行、B银行以及C银行在单证审核方面的问题也突出显现。

L公司、W公司、G公司、W投资公司等四家境内公司,以及YD公司UF公司两家离岸公司,六家公司间存在关联关系。

L公司以转口贸易方式大量向W投资公司的境外投资公司YD付汇,又从自身投资的UF公司中收汇。而W实业公司则大量向L公司境外投资公司UF付汇,又从W投资公司的境外投资YD公司中收汇。大量资金在关联公司之间按照L公司-YD-W实业公司-UF公司-L公司这一闭环路径流动,但各环节金额并不相等,资金流动最终结果表现为境内公司以90份虚假提单实现资金净流出8700万美元。此外在调查中发现,L公司和W投资公司成立不足一年即在境外实施并购行为,中方境外投资总额分别是境内注册资本的9倍和15倍,且均未在发改委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银行在单证审核环节存在明显的疏漏。因付汇公司在银行无融资和贷款业务,银行对公司自开户开始并没有深入了解。在转卖付汇环节留存了合同、发票或提单,其中合同要件说明极为简略,从单证表面看,交易背景令人生疑,但银行并未对提单真实性进行查验。两家公司在银行以转口名义收付外汇,较长时间内支出远大于收入,银行也未提出质疑。两家公司境外交易对手在转口贸易中存在互换现象,银行同样也未了解原因并向外汇局反映。上述情况表明,展业三原则并没有在银行业务环节得到真正贯彻,给企业转移异常资金带来可乘之机。

银行在工作中应切实加强“展业三原则”的履行,加强对业务资料及单证的真实性审核。

2 2014年8月,外汇局某市分局联合市公安机关破获的XX公司虚假转口贸易案,被公安部列入2014年全国十大经济要案之一

该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万元人民币,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凭要素不全、存在明显瑕疵的伪造凭证,办理了超过4亿美元的转口贸易。A银行管辖支行,B 银行管辖支行等7家银行在为这样明显可疑的客户办理业务当中,未能履行真实性审核。最终该公司被发现伪造提单125份,对外付汇91 笔,案值2.18亿美元,法定代表人王某以逃汇罪入狱。据查,A银行管辖支行1名客户经理在获悉有关部门调查该公司后,打电话向王某通风报信;在王某感到情况不妙准备金盆洗手时,B银行管辖支行员工为招揽业务,置法规于不顾,竟然提出可以帮王某代刻公章、由其代办全套虚假转口贸易业务的主意。

3某市6家银行凭提单复印件为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A银行管辖分行在没有确认企业转口贸易是否掌握货权的情况下,凭提单复印件为企业办理大额转口贸易付汇8笔、金额1.26亿美元。同期,B银行管辖分行和C银行管辖分行以相同的方式分别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付汇业务4亿美元和8500万美元。此外,B银行2013年7 月为一家公司办理信用证下转口贸易付汇3000万美元,审核并留存的发票抬头人并非付汇公司。

在上述3家银行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企业注册资本与贸易规模明显不匹配,转口贸易上下游企业高度集中且为关联公司的情况下,3家银行没有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置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于不顾,配合企业通过虚构转口贸易违规套利,导致资金的违规进出,严重危害了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执行。

办理类似业务的还有D银行某分行所辖分行营业部和支行凭指示提单复印件办理转口贸易付汇7600多万美元;E银行某分行凭境外银行为收货人的指示

提单复印件办理转口贸易付汇4500万美元;F银行管理某支行凭提单复印件办理转口贸易付汇3000万美元。

对于上述银行的违规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B银行某分行处以罚款95万元,对A银行管辖分行处以罚款70万元,对C银行管辖分行处以罚款60万元,对D银行某分行处以罚款50万元, 对F银行管辖某分行处以罚款50万元,对E银行某分行处以罚款40万元。

4某银行管辖分行为持无效提单的公司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2013年4月至12月期间,某银行管辖分行为一家公司办理19笔、金额1270多万美元的转口贸易项下付汇业务,办理付汇业务的公司与提单上的企业无法构成转口贸易业务关系,且该公司提供的23张提单已经被境外内提单收货人提货报关,并已经办理了一般进口贸易付汇,对于该分行未认真审核相关单证的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二、贸易真实性审核不到位违规案例

2012年的货物贸易改革后,外管局已大幅简化了进出口贸易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仅需企业提供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也就是合同、发票、报关单三选一即可。而在2013年,海关与外管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完善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的通知》,海关不再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类企业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此后,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站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的报关单证明联来作为海关报关单的替代。而今年9月份,外管局发布了《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进一步允许银行在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审核纸质单证或审核电子单证。可以说这一系列的文件都在简化着银行办理贸易收支时的审单要求。

但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也就是说,即便是银行简化了审单要求,但仍然要在满足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确保外汇交易的真实性与外汇收支一致性,不然就有可能面临外管的处罚: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5某银行管辖分行行为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进口贸易办理购付汇业务

2015年8月至9月,某银行管辖分行为合同价格高出市场价格5-40倍的企业办理购付汇业务19笔共1.5亿美元。在外汇局连续几年严厉打击虚假转口贸易的情况下,该银行仍办理异常业务大额购付汇,客观上配合不法企业完成了虚假交易套利。对此,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银行处以人民币80万元的罚款。

6某银行管理分行为重复使用报关单的企业办理对外付汇

2015年5月至7月,某银行管辖分行为一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属于B类的企业办理对外汇58笔,金额6800多万美元,其中,使用重复报关单在该分行多付汇52笔,金额2160万美元。此外,2015年8月,该分行合同没有“预付”条款的公司办理预付货款2笔,金额805万美元。

对于银行办理B类企业对外付汇业务,外汇局有着较A类企业更加严格的审核要求。但是该银行却未能遵守,所办理的58笔业务中,有着52笔使用重复报关单,占比高达90%,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形同虚设,导致资金大量违规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48万元的罚款。

7某省3家银行为无真实交易背景的企业办理异地大额购汇业务

2015年6月至7月A银行管辖分行违规为10家异地企业办理18笔大额购汇业务,购汇金额折4.2亿美元。该行办理上述业务不同程度地超出经营的公司办理购汇业务、凭出口合同为公司办理购汇业务、为无购汇需求的公司办理购汇业务等违规行为。

2015年7月至12月,B银行管辖分行违规为5家异地企业办理7笔大额购汇业务,购汇金额合计2.3亿美元。该行办理上述业务不同程度的存在超出经营范围的公司办理购汇业务、购汇申请书日期晚于购汇业务办理日期、售汇金额大于合同总金额等违规行为。

2015年7月9日至16日期间,C银行管辖分行违规为3家异地企业办理大额购汇业务6笔,购汇金额合计2.2亿美元。

3家分行在售汇后将企业所购外汇转入企业保证金账户,同时,按照与企业签订的质押合同及电子汇票银行承兑协议,以质押本金和利息的合计金额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56.64亿元人民币。

经查,这3家分行办理的此类业务大多是由“中间人”居间介绍并操作,并非企业的真实交易需求。相关企业在办理购汇业务前从未做过外贸业务,也没有办理过外汇收支业务,然而上述3家分行相关部门在拓展此类业务时对企业经营范围、相关资质和进出口情况没有做尽职调查。在单证审核方面,缺乏对真实、逻辑、合理、一致性的基本判断。在企业所提交的单证存在明显缺陷的情况下,与企业配合默契一路绿灯,长流程业务一天内完成,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导致外

汇业务真实性审核出现了“真空带”。3家分行重考核轻合规,重资金风险轻政策风险,相关人员为完成业绩不顾外汇管理法规的监管要求,与企业合谋共同套利。

对此,外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A 银行管辖分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8.8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同时,停止A银行辖属该分行经营对公结售汇业务9个月,责令其对违规行为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对B银行管辖分行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75.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7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同时,停止B银行管辖分行经营对公结售汇业务6个月,并责令其对违规行为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对C银行管辖分行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1.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6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同时,停止C银行管辖分行经营对公结售汇业务6个月,并责令其对违规行为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8某银行管辖分行办理经常项目付汇业务未对相关单证正本进行签注并复印留存

2014年7月至10月,某银行管辖分行辖内某支行为3家公司办理付汇业务18笔,金额3247万美元。经查,该行办理上述业务均未按规定对相关单证正本进行签注并复印留存为外汇资金违规流出留下了风险隐患。对此,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以人民币19万元罚款。

9某银行辖内支行为持虚假报关单的公司办理付汇业务

2015年6月至8月,某银行辖内支行分别为两家公司办理进口购付汇业务34笔,金额合计1231万美元。上述交易中,一是异地海关报关单,收货单位多为异地企业;二是两家公司的付汇规模与注册资本严重不符;三是进口报关单商品与合同标的不一致;四是购汇人民币资金主要来源于其他企业和个人,非企业自有资金。经查,两家公司提供的报关单均为虚假报关单。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于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

10某行管辖分行用预付货款支付内保外贷借款

2014年,某银行管辖分行为一家橡胶贸易公司办理了一笔3743万美元预付货款,合同约定款项用于进口天然橡胶,而实际用于该公司新加坡子公司归还到期的借款,交易单证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对此,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以人民币35万元的罚款。

三、服务贸易违规案例

2013年的服务贸易改革后,在银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在满足“展业三原则”的前提下可自行决定单据审核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并在付汇时向银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及相关单据。外管通过这种抓大放小、突出重点的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效率,降低社会成本。

但对银行来讲,同样面临着真实性审核和展业的要求,服务贸易涵盖种类繁多,《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中就列举了11项服贸外汇收支的审单要求,以利润汇出为例,从法规层面来看,对于利润支付提供的单据要求已几经调整:

外管早在2013年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就做出了规定,当时的要求是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和验资报告,此后外管又多次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在《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中剔除了利润支付时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要求。

随后,由于国际收支形势的压力,外管在《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中再次重申了真实性审核的要求。

根据2017年3号文的利润汇出的最新要求,

“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数次对利润汇出的要求进行微调,这恐怕也源自于近期大量外资企业开始通过利润分红的形式将以前年度的收益汇往境外,期间出现了大量的乱象。

今年2月28日,央行微博与外管局微信共同发布声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利润汇出”,并对外发布了联络邮箱,强调对于利润汇出碰到问题的企业可按照币种,分别向人行或者外管公布的邮箱反映困难。虽然仅仅是公布了官方邮箱这一小小的举动,或预示着监管方面也表达了愿意与市场做进一步的沟通与交流。

11某银行管辖分行为没有提供税务备案表的企业办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

2015年9月,某银行管辖分行营业部为一家企业办理一笔股息红利付款,金额折美元4.85亿元。根据规定,银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但该行在办理此笔大额股息红利类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没有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要求,未按规定审核留存《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在企业未提供这种关键凭证的情况下,仍然办理了购付汇业务。对此,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12利润汇出真实性审核不到位

2015年1月,YH公司通过A银行对外支付2007年利润,金额121.7万美元。银行审核了企业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税务备案表、最近一期验资报告、2007年度及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为进一步审核业务真实性,当地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书面报告及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等。企业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企业未分配利润累计人民币为负1210.8万元,应付股利为0,即2015年1月15日,企业办理利润汇出时,实际并无利

润可供汇出。同时,企业提交银行的董事会决议为2014年11月做出,与2014年底应付股利为0相互矛盾,企业涉嫌违规汇出资金。

此案例中,A银行尽职审查能力有待加强:一是仅注重明确规定的单证审核与留存,过分依赖税务备案表;二是关注利润产生年度的财务状况,而忽视利润汇出时实际的财务状况。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金融机构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合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四十七条对其进行了处罚。

四、资本项目违规案例

2015年,外汇局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宣布自6月1日起全面取消对外商来华直接投资(FDI)和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ODI)有关的行政审批,改由银行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外汇局不再负责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事项,而只是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绝大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的业务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企业不需要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核准手续。对于企业而言,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核准的取消,大大缩短了业务办理流程和环节,减少企业往返外汇局与银行之间的“脚底成本”。

这是外管局简政放权的又一重大突破,但同样对于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直接投资登记的种类繁多,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一共有78页,其中境内直接投资包括了25个种类的登记事项,境外直接投资包括了14个种类的登记事项,足可编制成一本书,在直投登记下放银行后,意味着银行需要承担更多的审核责任。此外,银行还需要知晓并未下放银行的部分业务,例如币种变更、A股减持、吸收合并、自贸区企业再投资、股权投资试点有限合伙登

记、境外放款、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等业务不在本次外管局下放的范围之内,相关业务的办理仍然需要至外管局办理。直接投资登记主要由银行通过外管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报送,对于出现问题的企业,外汇局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的“管控功能”暂停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

13某银行管辖分行为未经外汇局核准的外资股东减持办理付汇业务

2013年7月和2014年8月,某银行管辖分行为一家供你办理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对外付汇业务两笔,金额合计3126万美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对外付汇应向外汇局申请并取得核准件后,才能办理相关购汇和汇出业务。但该行在该公司尚未取得核准件后,才能办理相关购汇和汇出业务。但该行在该公司尚未取得外汇局核准件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了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对外付汇业务。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以人民5万元罚款。

14涉嫌违规办理外债提前还款

2015年7月14日,A银行为ZM燃气有限公司办理了一笔签约金额2800万港币的外债还本业务,还本金额1000万港元。经核查,该笔外债经批准展期至2016年5月11日,外债合同无“提前还款”条款,《外债签约情况登记表》中无提前还款记录,银行在没有“提前还款”条款情况下办理了1000万港元提前还款。

上述银行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附件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中关于“提前还款时,应当审核贷款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的条款,且债权人、非银行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并由非银行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规定。

15为管控企业办理跨境担保

A银行2015年1月27日应HY实业集团的申请,收取人民币保证金并开立了融资性保函,用于担保D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A银行香港分行的跨境贷款,贷款资金用于D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HY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租赁合同》项下,支付HY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售后回租资产价款。2016年1月27日,A银行为HY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购汇234万美元,用于偿还担保履约款。

HY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由于2014年未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经营状况申报,外汇局早已于2014年9月18日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其进行资本项目业务管控,其2015年仍未参加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至今该公司仍处于资本项目业务管控状态。

五、地下钱庄违规案例

打击地下钱庄一直是外汇局的一项重点工作,地下钱庄往往通过境内与境外平台进行协同操作,因为资金不跨境也就不易被发现,且涉案金额巨大,通常还需要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共同参与,因此会严重干扰国内的外汇管理。由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检查院、最高法院、外汇局五个部门长期开展打击利用离岸账户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专项行动。在这个过程中,外汇局配合公安部门和相关部门,发挥自身的跨境资金监测、监管优势,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相关异常交易线索的筛查,追查非法交易资金的轨迹,加大对参与地下钱庄参与客户的追查力度,追踪违法资金的上游资金来源和下游资金去向,严厉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深挖上游犯罪,压缩地下钱庄的生存空间。2016年前8个月,联合公安部门破获或正在侦办的地下钱庄案件共36起,非法买卖外汇案件20起,共捣毁窝点226个,批捕298人。

16

2014年12月,外汇局联合某省公安机关破获的涉案金额高达4100亿元人民币的“9.16”特大地下钱庄案中,共发现5家银行的13名员工参与经营。

其中,某银行管辖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吴某,从2010年到2014年间,利用职和工作便利,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非法交易。不仅自己控制境外账户,还掌控保管了客户的境外公司OSA账户、U盾等工具。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

客户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收购零散客户的外汇资金共计1100万美元,随后将其汇集至自己控制的境外账户上择机卖出牟利。同时,吴某还利用工作中能得到客户资料和信息的便利,擅自代替客户开立相关账户,并代替客户非法买卖外汇,将客户外汇卖给地下钱庄团伙,赚取差价。目前, 吴某因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

17

在“9. 16”特大地下钱庄案中,某银行管辖支行副行长彭某,自2014年10月以来,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为地下钱庄团伙成员牵线搭桥,亲自联系越南客户,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购汇6500万美元,从中赚取差价共计30余万元人民币。目前,彭某因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

六、个人外汇违规案例

现阶段对于国内个人的资本项目仍未放开,但出于资产保值、增值等目的,境内个人配置境外资产的需求也确实客观存在,所以对于境内个人来讲,容易出现“分拆结售汇”、“蚂蚁搬家”等方式来规避结售汇额度限制的违规情况。另外,对于投资境外保险,购买境外房产,投资移民等需求,也多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以境外保险为例,外管认为外汇管理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到境外买保险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如果是中国的境内居民个人到境外旅行、商务活动,还有留学等,要购买个人的旅游险、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是属于服务贸易类的交易,在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许和支持的。第二种情况,就是大陆居民个人到境外去买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这两类保险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对这种保险类产品法规上未明确允许,或者说是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存在一定风险。2017年里,外管通过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加强购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个人对于购汇目的予以明确,并且明令禁止购汇资金用于境外购房、保险、证券投资等资本项目。对于违规者可能会被列入黑名单。

18某银行辖内支行违规办理个人服务贸易购付汇

2015年1月,某银行辖内支行为境内一居民办理1笔金额为50万美元的购汇,仅审核了《咨询代理服务合同》。按规定,办理个人年度总额5万美元限额以上的结售汇业务,银行应审核能证明交易背景的相应凭证,但该行仅审核了合同,未审核相应的发票和税务凭证等。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以人民币40万元的罚款。

19某银行辖内分行为个人办理分拆购付汇

2015年3月19日,境内居民个人吴某通过其在A银行某支行的借记卡划给在某银行管辖分行网店开户的李某700万元人民币。当日,李某以出境旅游的名义,通过12个人在该网点柜台分拆购汇60万美元。3月20日又通过8个人,在该行网店柜台分拆购汇40万美元,所购外汇100万美元全部汇往吴某在香港的账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但在该行同一个网店,2日内却办理了多达20人具有显著分拆购付汇特征的业务。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没收银行违法所得5400元人民币,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

20未按规定审核个人大额付汇证明材料

2014年2月,A银行在办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时,未按规定进行跨境交易真实性审核,涉案业务3笔,合计金额折合78.1万美元,具体如下:2月13日,A银行将个人客户柳XX境内个人外汇账户资金划转至其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折合25.2万美元;2月24日,为柳XX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产品资金赎回,并划转至其上述境外个人外汇账户业务2笔,金额分别折合24.8万美元和28.1万美元。在上述3笔大额资金(每笔均已超过5万美元金额)划转过程中,该行未尽职对个人经常项下或资本项下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导致交易主体仅凭身份证明材料将其境内大额个人外汇资金划转至其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实现跨境汇出。

A银行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五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的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四十七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小产权房与非法经营罪

小产权房与非法经营罪 初涉这个命题,源于我的无知。 潇湘晨报的周喜丰记者一直在研究这个课题,他从北大法律信息网看到我2011年发表的论文《非法经营罪“口袋化”趋势的遏制-兼论对《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废止建议》,打电话过来讨论小产权房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时,我才意识到,非法经营罪第四项这个口袋,又被扩大了!仔细研究周喜丰记者发来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案例,在专业网站上又做些调研,无论如何,都发现不了小产权房与非法经营罪有什么关系。但事实上,全国各地对于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当事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的已不在少数,有关单位还到给当事人定罪的地方司法部门取经,我看不出经验在哪里,却看到了“罪行法定”这一刑法原则的一次次“被突破”。 从背景资料了解到,2010年贵州瓮安刘文军、刘盛达父子因销售小产权房被以非法经营罪案判刑,贵州的周立新律师认为是“贵州第一个错案”,在一二审被判有罪的情况下已经开始向贵州省高院进行申诉。2011年河南省新密市农民李二彬因建造销售小产权房被当地司法机关判刑。2012年江西九江市将一名开发小产权房的房地产开发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近年来,福建、广东等地也有把出售小产权房的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的案例出现。 小产权从建设到销售均不合法。这是社会的共识,无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教授学者、律师,甚至包括建设小产权房者,对此都是认可的。但是不合法就能构成犯罪吗?尤其是构成争议很大的“非法经营罪”,尤其是争议最大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把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人定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把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的又一个例证。 首先,我们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罪状进行分析。

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学习心得3篇

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学习心得3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学习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学习心得一篇一是必须要以这些反面典型为镜鉴。像古人说的那样“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思想道德防线,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要时刻用反面典型警醒自己“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作为一名党员,更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二是必须要加强学习。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认真学习、深刻领会____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知纪知法、守纪守法,防范于前,防微杜渐。只要我们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勤政廉洁,自觉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管理和监督之下,时时自省,事事自警,牢记宗旨,做一个对党和人民、对社会有用的人。 三是必须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用反面典型警示自己,其目的就是让人不重蹈覆辙。这些堕落为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背弃了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学习,忽视了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殊不知对于一个党员来说,放松

思想改造,丧失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因此,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地位观和权力观,筑牢思想上的防线,用理想信念的灿烂阳光去杀灭私欲的病毒,才能以奉献之心对待事业,以勤勉之心对待工作,以友善之心对待群众。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告诫自己: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松世界观的改造,都不能背离党的宗旨,做到自尊、自重、自警、自励,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华能的良好形象。 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学习心得二篇———南充市原城郊信用社支某侵占资金案:支某为信用社会计,利用职务之便,以高息揽储或承诺不扣利息所得税为诱饵,侵占储户资金12笔、125.45万元。所暴露的问题是: 一、会计、出纳基本制度执行不力。未坚持四双制度的“双人临柜”、未坚持会计制度中的印、押、证分管、未坚持帐表凭证换人复核、会计要素不齐全,这些原因都是导致该案的主要原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二、事后监督履职不到位。这告诉我们在各自职责上,必须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停于口中和手上。认真对待事后监督工作,要仔细地做好。从这方面说明一个问题,没有认真做好事后监督工作,客观上给犯罪人提供可乘之机。只有坚持制度,贯彻执行制度,才能真正消除安全隐患。

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精选3篇)

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精选3篇) 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精选3篇) 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一: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通过我行组织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案件责任追究暂行 办法》的学习,使我认识到我行的规章制度办法不仅仅是工作的规范,更是涵盖了生活作风的方方面面。通过办法的学习,让我们体会到了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体现了一个新兴农村商业银行在内控和风险防范上面所注重的程度与防范能力。 一、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合规意识 作为赣榆农商行的一员,点滴小事往往是最能够反映对相关制度办法的理解程度。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本次学习的内容,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积极参加上级行组织的各类集中培训;在工作上要对自己的工作,尽力做到让同事与领导满意,以合规、合法为基础;生活上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二、结合工作实际,领会学习内容 我行把提高资产质量和防范案件作均为重要工作之一,这也是规范办法中对业务上所要求的,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步伐,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将降低不良资产和防范案件“攻坚战”向纵深推进。在对存量不良贷款全力压缩的同时,加强对存量正常贷款和增量贷款的预警和基础管理工作,从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严格履行信贷监管的职责,保证信贷业务稳健运行。同时,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要求,加强基础管理和内控建设,为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 此次的办法学习是对现实出现的案例的归纳与总结,对进一步加强工

作要求与规范行为、严格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赣榆农商行员工,要时刻以办法为行为规范,保持清醒头脑,远离不良风气,免受各种诱惑,严格按照办法上的规章制度来要求自己。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努力做好工作、遵守纪律的想法,而忽视了对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日久会产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导致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甚至是违法的案件发生。通过这次活动的开展,使我深刻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也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赣榆农商行员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通过这次活动的学习,联系全行实际,我感到当前关键要加强约束机制,严格业务操作管理,加强业务监督,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交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各项要求,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能力,从源头上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 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二: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1282字)由总行编辑并下发全行员工学习的《中国建设银行警示教育案例》,收集了近几年来全行发生的30个重大典型案例,通过讲述分析具体的事例,详尽地描写了案件的经过,深刻地剖析了案件的成因,同时也揭示出那些曾经同我们一起并肩工作的同志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我觉得这本书印发得非常及时,有很强的真实性,警示性和可读性,对我们全行员工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走错一步入深渊》这篇文章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支行曾是长治市分行多年的盈利大户和先进单位,也是长治市分行会计工作中最早达总行一级标准的基层行。然而,就在这耀眼的光环下,原行长李伟伙同金融掮客们,通过伪造客户印章等非法手段,

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案件问题研究——以非法经营罪为视角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案件问题研究——以非法经营罪为视角 2011-11-27 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很快,用十几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走过的历程。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为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国企改革、投融资体制改的改革、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上海作为国内金融中心的地位已经基本确立,并稳步向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挺进,上海地区证券、期货业发展变化迅速,业务品种、制度管理、经营方式、业务流程等出现了多样化和综合性的发展态势。但是,随着证券、期货业的高度发展,此领域内的犯罪在犯罪形式、手法、特点等方面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变化趋势,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干扰了正常的证券、期货市场的秩序,制约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前,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犯罪主要呈现为以下几个特点:(1)犯罪主体的现代科技素质相对较高。犯罪主体大多受到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证券、贸易、会计或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2)作案前多进行精心预谋。商业领域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大多有一个根据自己的专长,预谋、酝酿、精心策划准备的过程。(3)作案后大多会毁证灭迹或逃离。[1]

在上海长宁检察院处理的案件中,有两个案件在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上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本文将以这两个案件为例子,做具体的分析。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在沪登记注册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明知自己公司未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获得从事证券、期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称公司系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的代理商,并称香港的公司具有香港恒生股指期货交易资质,自己的公司是负责推广股指期货业务。嗣后,刘某通过互联网购得“股民名单”、“车主名单”等个人电话信息,指使公司员工通过电话公开招揽投资人参与恒升股指期货交易,并以上海公司的名义以每次交易收取固定手续费的形式,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招揽了投资人几十名,造成投资人亏损近百万人民币。 案例二:被告人吴某,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获悉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欲股权转让、增资扩股,遂以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对该公司增资扩股和转让股权进行运作。吴某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在报刊刊登广告等方式,公开以溢价自行销售或委托他人代销该公司股权,两年间,吴某累计向数百自然人销售了数千万股公司股权。 这两个案件是该院在处理证券、期货类非法经营案件中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其行为方式、手段具备这一类案件的普遍特征。在处理上述两个案件的过程中,立法在司法的过程中尚存在的一些空白和不足的部分显现出来。办好此类案件,将案件中具有普遍操作性的部分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总结,对于本院以后办理此类案件,或者说对于整个检察系统办理此类案件,都是一个良好的参照。 我国立法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三个法律法规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

大学生违规违纪违法经典案例汇编

大学生违规违纪违法经典案例汇编消防篇 案例一 2004年11月26日下午15时左右,某高校经济学院学生陈某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热得快,停电后未将插头拔下,并顺手将热得快放于抽屉中,来电后引燃抽屉中的物品,造成火险,幸被及时扑灭,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案例二 2006年3月27日晚19时左右,某高校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学生杨某在洗漱间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热得快,离开寝室时忘记拔掉插头,导致暖水瓶爆炸,引发火险,幸被及时扑灭,未造成财产损失。 生命,只有一次;火灾却与生命息息相关。关注消防,热爱生命,抵御和防范火灾,是当今人类进步与发展的一大主题。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我们只有了解和掌握消防科学知识,提高防范能力,才能更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对生命的侵袭。大学生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据统计,高校内70,,80,的火灾发生在学生公寓。学生是学生公寓的主人,因此预防学生公寓火灾,学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学生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常识缺乏,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低下,一旦发生火情,势必酿成灾害,后果不堪设想。因此, 希望同学们引以为戒,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治安篇 案例三

2006年2月20日下午14时左右,某高校经济学院学生刘某趁寝室无人之机,找来锁匠撬开同寝室同学张某的衣柜,并拿走其放在衣柜中的招商银行卡,通过此卡,刘某取走了张某卡内存款3100元,取完钱后刘某又将招商银行卡放回张某的衣柜里。 案例四 2006年3月7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某高校外语学院黄某回到学生公寓8栋108寝室,发现同寝室同学张某存放笔记本电脑的柜子未锁,遂打开柜子,取出电脑,并将电脑藏入所住公寓顶楼无人居住的房间,事后伪装发案现场,并向该校保卫处报案。 案例五 2004年12月9日中午,某高校经济学院学生刘某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学生杨某、李某等人喝酒聊天,当聊到与管理学院学生廖某的过节时越想越气,遂冲到学生公寓14栋242室,把廖某叫到楼道里进行殴打,杨某、李某在拉劝中趁机对廖某某进行踢打。当天下午,廖某的同寝室同学韦某回到宿舍后,得知寝室门被刘某踢坏、廖某又被刘某殴打后,便与管理学院学生戴某一起找刘某“评理”。 案例六 2005年1月10日晚,某高校经济学院学生宋某邀集同院学生张某、葛某一起到学生公寓10栋6楼找用红外线发射器照射自己的人。当他们看见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周某手中有红外线发射器,就认定是周某所为并对周某进行了殴打。随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院学生刘某、娄某、官某、叶某知道了这一情况,并与周某一起找宋某“评理”。双方在学生公寓14栋4楼的楼道间发生激烈争执,继而动手群殴。 案例七

信贷共学之15个外管局处罚案例教你如何做好外汇业务合规!

15个外管局处罚案例教你如何做好外汇业务合规!2016-09-22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的通报 汇综发〔2016〕103号 2015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外汇收支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外汇局针对防风险、促平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家银行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2015年开展的多次流出项下专项检查情况看,部分银行仍存在一些违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 一是银行未能全面准确了解和把握外汇管理政策,一些银行忽视了创新与合规的关系,为创新业务而不顾外汇管理法规的监管要求,逾越了合法合规的底线,没有承担起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的责任。 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一些银行未能根据外汇局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制定、更新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一些银行虽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内控制度,但在执行环节出了问题,业务操作规程把关不严,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是考核机制不切实际。部分银行一味追求业绩和利润,重经营绩效考核,轻合规风险管理,导致一些银行员工为了完成相应的考核指标而背离外汇管理政策,甚至协助配合、引导企业违规操作,最终走上违法违规的道路。

四是未能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各项要求。部分银行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没有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性、要素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尽职审查,没有把真实性审核职责落到实处。 五是缺乏教育监督。有些银行对于员工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不重视,对员工的思想动态、异常行为不关注,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没有对风险隐患进行排查,也没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只对相关责任人“一开了之”。导致相关案件屡禁不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各家银行应结合此次通报的案例(见附件),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内部管控,增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和违规流出风险。 附件: 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 案例1: 2014年8月,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联合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的XX公司虚假转口贸易案,被公安部列入2014年全国十大经济要案之一。 该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万元人民币,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凭要素不全、存在明显瑕疵的伪造凭证,办理了超过4亿美元的转口贸易。A银行管辖支行,B银行管辖支行等7家银行在为这样明显可疑的客户办理业务当中,未能履行真实性审核。最终该公司被发现伪造提单125份,对外付汇91笔,案值2.18亿美元,法定代表人王某以逃汇罪入狱。据查,A银行管辖支行1名客户经理在获悉有关部门调查该公司后,打电话向王某通风报信;在王某感到情况不妙准备金盆洗手时,B银行管辖支行员工为招揽业务,置法规于不顾,竟然提出可以帮王某代刻公章、由其代办全套虚假转口贸易业务的主意。 案例2: 2014年12月,浙江省外汇局联合浙江省公安机关破获的涉案金额高达4100亿元人民币的“9.16”特大地下钱庄案中,共发现5家银行的13名员工参与经营。

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高利贷的消极影响十分明显。企业如果利用高利贷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一旦资金断链,企业可能濒临终结,高利贷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以下是CN人才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为-种金融现象,高利贷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高利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但高利贷也具有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比如,对于利用高利贷资金发展的企业而言,一旦资金断链,企业可能濒临终结,高利贷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而且,高利贷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受高额利润驱使,几乎所有的涉恶、涉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都有高利贷的身影。如何通过法律区分规制不同的发放高利贷行为,稳定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何为高利贷 从字面理解,高利贷是指超过一定合适利率的贷款。如何界定合适利率,学界有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可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作为参考标准。也有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以银行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因地制宜,根据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具体把握,如东西部地区就应有所区别。还有观点认为,这个利率的界限,应根据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如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因为前者会产生增值,后者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1] 笔者认为,可将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作为认定基础,超出这一利率标准的民间借贷,即为高利贷。其一,相关法规认可这一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其二,民众认可度较高。虽然学者对高利贷的利率标准有多种研究,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私人放贷的情况下,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以保护,由于这两部法

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

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团市委副书记王亚丽造假骗官案 ·陕西省西乡县粮食局原局长王安武“带病提拔”案 ·河南省许昌市委组织部原部长王国华受贿卖官案 ·江苏省赣榆县孙承敏等6名干部行贿买官案 ·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原副主任龙国华突击调整干部和受贿卖官案 ·原国家环保总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李建新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受贿案·云南省昆明市工商局原局长王爱中突击调整干部案 ·福建福清市人民法院原院长陈孝铭突击调整干部案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违规提拔调整干部案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政府原秘书长李维群在后备干部推荐考察中拉票案·湖北省教育厅学位办主任韩习祥拉票案

·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华相拉票案 2010年8月23日,中央纪委、中组部联合下发《坚决刹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的通报》,要求坚决抵制包括买官卖官在内的选人用人腐败现象。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选人用人腐败问题,中央已连续出台多项制度规范,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管已进入操作细化层面。多位受访权威专家认为,中央近来对选人用人腐败连出重拳,折射出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加大对选人用人方面的规范,实质就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现象。 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是中央的一贯要求 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不久前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对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也就是俗称的“买官卖官”,进行了部署。 近日,中央纪委、中组部又联合下发《坚决刹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的通报》,要求坚决抵制包括买官卖官在内的选人用人腐败现象,其言辞之严厉实属罕见。 “选人用人腐败还是当前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部教授汪玉凯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在各种腐败现象中,选人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也是一切腐败之源。”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选人用人腐败问题,中央已连续出台多项制度规范,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管已进入操作细化层面。多位受访权威专家认为,中央近来对选人用人腐败连出重拳,折射出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加大对选人用人方面的规范,实质就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现象。 选人用人频触“高压线”

外汇交易案例分析

1、假如美元3个月年利为15%,欧元3个月年利为10%,即期汇率为EUR1=USD1.2325。某法国商人出口价值100000美元的商品,3个月后付款,为防止汇率变动给他造成损失,做一个远期交易,问银行的远期报价是多少,最终他能收回多少欧元?

2、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某年3月12日出口纺织品到法国,以美元结算,价值10万美元,3个月后付款,即期汇率为USD1=CNY8.55.该公司认为美元有下跌之势,为了避免因美元贬值而减少收入的风险,决定对货款做远期交易保值,外汇市场3个月远期报价为USD1=CNY8.35,请分析3个月后下面各种的实际汇率下该公司的损益情况. ①汇率为USD1=CNY8.01 ②汇率为USD1=CNY 8.66 ③汇率为USD1=CNY 8.35 3、9月1日美国投机商预期英镑有可能大幅度下跌,当时三个月远期汇率为GBP/USD=1.6618,如果在12月1日,12价格跌为GBP/USD=1.3680问这个投机商如何操作,可获得多少利润?

4、某日,三外汇市场的即期汇率报价如下. 纽约外汇市场GBP/USD=1.6020/30 东京外汇市场USD/JPY=122.32/82 伦敦外汇市场GBP/JPY=200.82/210.10 问有无套汇机会?若有求100万美元的套汇利润。 5、某日香港外汇市场美元利率为10%,日元利率为7.5%,日元对美元即期汇率为1USD=140JPY,远期6个月汇率为1USD=139.40JPY根据上述条件,套利者做抵补套利有无可能?若有可能以1.4亿日元进行套利,利润多少?若做非抵补套利,将面临那些可能性?

银行员工案件防范心得体会汇编(7篇)

案件防范心得体会 这几天,我认真学习了关于ⅩⅩ副行长在省分行案件和重大风险事件防控专题会议上的讲话,并结合最近发生在周边人身上的错误,作如下心得体会,引以为戒。再回想起前段时间看的警示教育片,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影片中讲述的是几个具有影响力的领导如何走向了不归路,他们用声泪俱下的忏悔,用他们对自由和生活的渴望,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沉思之后,颇多感慨。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作奸犯科的人要想在现场不留下任何蛛丝马迹都是不可能的”,“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等耳熟能详的话历经了无数前人的经验提炼,而作案的人却总带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高明,不会被发现,铤而走险。然而最终还是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而最终陷入痛苦的深渊。 人是万物之灵,人和动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人有自制力。我们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偶然的存在,而人从生下来那一刹那起就注定要回去。我们所拥有的生命原本就是一种责任和承诺---对父母、对亲友、对社会。然而,生命太短促了,我们更应该倍加珍惜。一个人只要记住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留给别人都是美好的东西,那么他的生活将非常愉快。而守住诚实、正直、忠贞、善良和表里如一的品质最终才会获得幸福。其实在生活中,富贵的人并不一定幸福,贫穷的人也并不见得痛苦。何况我们只要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干工作,也不可能沦为贫穷阶层。为什么不脚踏实地走正道,遵纪守法做好人呢? 作为一名建设银行的员工,在自己的岗位上不仅要尽职尽责、安份守纪、保质保量地做好每一天的工作,还应该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智慧的头脑,在工作中和一起共事的同事共同坚持制度,严格按照各

项规章制度办事,才能有效地抑制案件发生。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做到一笔一清,一方面,让自己的工作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也让自己的工资收入颗粒归仓。 此外,要加强学习,特别是加强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在自己的岗位上要坚定信念,放松要求必然迷失方向,抵御不住诱惑定会走向犯罪的深渊,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在本职工作中把握自己,管住自己,走好人生路。 银行内部风险防控学习心得 通过对ⅩⅩ副行长《深刻反思从严管理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当前案件防控和旺季营销工作》报告的学习,结合自身目前工作的具体内容,对于各项具体业务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防范: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陈某某、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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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陈某某、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 刑事判决书 【标 签】非法经营罪,虚构交易,信用卡非法套现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0-11-22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本案,于201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个体经营者。因本案,2010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某某。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及辩护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夫妇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事先共谋,租借福建省福安市小康养猪场、隆兴养猪场的银行POS机2台,在本区南桥镇运

河路“天美楼”5号301室暂住处,以收取0.8%-1.2%佣金的方法,通过网上银行转帐,以虚构交易等方法帮助他人用信用卡非法套取现金,累计金额人民币1629000元。 2010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桥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材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祥牛分理处进帐单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对帐单,上海公信中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注册登记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场地租赁协议、承诺函、商户信息调查表,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的银行卡查询资料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分行提供的邮政储蓄银行对公结算账户对账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合伙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达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已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 篇一: 作为普通员工,看到《中原油田职工违纪违法案例选编》中一例例触目惊心的典型案例,看到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结果令人痛心,我对此感受颇深,启发很大。 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尤为及时,尤为必要,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学习,以案为鉴,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案例》列举的贪官违法犯罪的轨迹中,我们不难看出,他们的不义之财来自权力的“魔棒”,用他们的权力演绎了一场场淋漓尽致的权钱交易之戏。他们无视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纪律,不顾群众利益,弄虚作假,吹牛浮夸,欺上瞒下,独断专行,横行霸道,腐化堕落,不仅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把人心搞乱了,把风气搞坏了,把经济搞垮了。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对这一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反面典型教材的学习讨论,使我心灵受到极大震动,思想受到深刻洗涤,更是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 二是坚定信念。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贪污贿赂类、挪用公-款类、盗窃诈骗类等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少数领导干部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千里做官为求财”等现象,他们贪污并非生活所困,而是有着多多益善的贪财心理。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三是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深刻反思自己,要防腐拒变,这是每一名员工最基本的行为准绳。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因此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常检查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自重、自盛自警、自励。 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近年来,局纪委、监察处认真贯彻“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并举、教育先行,充分利用违纪发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案例教育,我深刻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认识到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紧迫性。以案为鉴警钟常鸣,勤奋做事廉洁做人,我们在学习案例的同时,更加廉洁从业,我们要坚持“十不准”

外汇风险防范 案例

实验三:外汇风险防范 一、实验内容 分析以下案例,写出分析思路与结论。 案例1 (1)利用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规避汇率风险 某年9月20日,广东一企业出口一批货物,预计3个月后即12月20日,收入2 000万美元。若银行9月20日开报的3个月远期美元对人民币双边价为8.3649~8.4068,该企业同银行签订了人民币远期结售汇合同。试分析该企业避免外汇汇率风险的结果。而如果12月20日市场汇率变为8.2649~8.3068,若不做远期结售汇,该企业的损益情况又会是怎样? (2)利用期权交易规避汇率风险 一美国制造商购买日本某企业商品,货款为24亿日元,双方约定3个月后以日元支付。如果签订进出口合同时的期权价格为200 000$,协议价格为$1=JP ¥240;同时,3个月的远期汇率为$1=JP¥240。则该美国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用外汇期权交易规避汇率风险;二是用远期外汇交易规避汇率风险。 假设3个月后市场汇率将出现下列三种情况,试分析该美国企业分别采用这两种交易方式在三种情况下的损益情况,并比较这两种交易方式的特点。 日元升值,3个月后现汇汇率为$1=JP¥220; 日元稳定不变,3个月后现汇汇率仍为$1=JP¥240; 日元贬值,3个月后现汇汇率为$1=JP¥260。 案例2 2009年下半年,人民币升值的压力逐渐增大,不少企业已做了相应的准备。但即便如此,汇率依然成为出口企业为之困扰的难题之一。 最近,一服装公司的经理比较头痛:公司准备向美国出口一批服装。双方将在2010年1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以美元支付总额为500万美元的货款,结算日期为2010年7月1日。目前,汇率为1美元兑人民币6.85元。 由于美元一直贬值,公司结汇后的人民币收入可能会明显减少,如何回避美元贬值所导致的外汇风险呢?如果选用避险工具后,美元却升值了,又如何处理呢? 银行介绍,目前的汇率风险回避工具包括远期、掉期、期权、掉期期权以及它们的组合。具体的使用,要看企业使用外汇的实际状况。 结合该服装公司的情况,银行设计了二种方案。 1.用远期外汇交易锁定汇率,即在7月1日以实现约定的价格(1美元兑人民币6.80元)结汇。这样就回避了汇率变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到时候该企业可以用6.80的汇率换回3400万人民币。 2.企业买入一笔看跌美元期权。期权的标的是美元兑人民币,执行价为6.85,期限是6个月,名义本金为500万美元。按照目前报价,看跌期权的期权费是3

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体会三篇

银行违规案例学习心得体会三篇银行背规案例学习心得1通过我行组织的《江苏省农村信誉社员工背规行动处理暂行办法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学习,使我认识到我行的规章制度办法不单单是工作的规范,更是涵盖了生活风格的各个方面。通过办法的学习,让我们体会到了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体现了1个新兴农村商业银行在内控和风险防范上面所重视的程度 与防范能力。 1、加强本身修养,提高合规意识 作为赣榆农商行的1员,点滴小事常常是最能够反应对相干制度办法的理解程度。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本次学习的内容,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积极参加上级行组织的各类集中培训;在工作上要对自己的工作,尽力做到让同事与领导满意,以合规、合法为基础;生活上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2、结合工作实际,领会学习内容 我行把提高资产质量和防范案件作均为重要工作之1,这也是规范办法中对业务上所要求的,进1步加大力度,加快步伐,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将下降不良资产和防范案件“攻坚战”向纵深推动。在对存量不良贷款全力紧缩的同时,加强对存量正常贷款和增量贷款的预警和基础管理工作,从贷前、贷中、贷后3个环节严格实行信贷监管的职责,保证信贷业务稳健运行。同时,依照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要求,加强基础管理和内控建设,为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增进业务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3、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 此次的办法学习是对现实出现的案例的归纳与总结,对进1步加强工作要求与规范行动、严格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赣榆

农商行员工,要时刻以办法为行动规范,保持苏醒头脑,阔别不良风气,免受各种诱惑,严格依照办法上的规章制度来要求自己。 银行背规案例学习心得相干文章: 1.农行学习背规案例警示教育的心得3篇 2.银行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3.银行学案例、讲操守,防风险学习心得3篇 4.银行案件防控学习心得 5.银行合规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4、严格履行各项规章制度,进1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努力做好工作、遵照纪律的想法,而忽视了对规章制度和相干法律法规的学习,日久会产生1些自由涣散的思想,致使背规背纪的情况产生,乃至是背法的案件产生。通过这次活动的展开,使我深入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不熟习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照规章制度,也不可能成为1名合格的赣榆农商行员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点意义和现实意义。 通过这次活动的学习,联系全行实际,我感到当前关键要加强束缚机制,严格业务操作管理,加强业务监督,制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交叉,严格依照规章制度规定的各项要求,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能力,从源头上杜绝各类案件的产生。 银行背规案例学习心得2近日以来,通过对我行员工背规案例的深入学习和剖析,触发内心感慨万千。 1个个鲜活的案例,1幕幕熟习的场景,让我在为那些落马的同仁扼腕叹息之余,也开启了1番关于工作责任与个人名利、职业道德

非法经营罪经典案例:非法经营外汇3.7亿,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出具辩护词

非法经营外汇3.7亿,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出具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依法参与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根据律师多次会见及阅卷了解的案情情况及审查证据链情况,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对于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我们没有异议。但客观地分析陈某在本案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陈某具有从犯情节、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情节、偶犯、初犯情节等众多应予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考虑主犯黄某在逃导致本案部分证据不足的情节等,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各情节并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罚! 一、本案的主犯是黄某和林某,陈某在本案当中处于从犯的地位和起着辅助的作用。 (一)地位上:林某是外汇的买家,黄某是外汇的卖家,黄某、林某在共同犯罪当中处于主导性地位,陈某从属两主犯,处于次要性地位。 1、本案外汇的买家是上海林某,其不但向上海葛某购买外汇,而且向香港黄某购买外汇。律师认为:林某的非法需求,才是本案犯罪发生的根源。对此,林某的自我供述和陈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这一点。 林某讯问笔录供述:“经我仔细考虑,因急需国外投资或者支付货款时,我会向黄某购买过美元现汇和日元现汇…我向葛某购买美元现汇,遇到葛某的外汇资金不够时,我会向黄某购买外汇…”(诉讼证据卷二,P29)。陈某的供述也证实是林某向黄某购买外汇。对此,律师认为:正是买方林某的非法外汇需求,才导致黄某和陈某非法经营行为的持续进行,买方对于本案的发生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2、外汇的卖家是香港黄某,黄某是决定外汇买卖能否成功的关键人物和关键一环。对此,林某的供述和陈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这一点。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 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推进,外管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清理外汇法规,近几年已陆续废止了700多个外汇文件,进而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然而,简政放权加“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表面上看虽然便利了银企双方的业务办理,节省了企业的“脚底成本”,但实际上却是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从法规层面来看,越来越多外汇业务的办理,银行可在满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单据要求,一方面是单据上的简化,另一方面是对客户及业务的把控,如何在单据与展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始终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的难点。以下将通过梳理外管局公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分析其违规点所在,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规事件再度发生。 一、转口贸易违规案例 转口贸易一般是指企业作为贸易中间商,与两个境外交易商分别签订进、出口合同,完成货物买卖、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转口贸易通常又可分为提单转卖、境内仓单专卖和境外仓单专卖等多种形式。因为在整个转口贸易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外管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对银行来说,对于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转口贸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通过“离岸转手买卖”等渠道,构造虚假贸易、套取境内外的利差,或者涉嫌利用贸易渠道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态度也始终是“严防虚假贸易”,经常将转口贸易与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相提并论。人行与外管局每年都会就“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量的专项核查和检查。今年以来,为了防止资本外逃,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2016年4月,外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再次明确“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

柜员违反规定造成自办业务的案例

柜员违背上岗规定造成自办业务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系统经查看录像显示:网点柜员由于违反营业场所“禁身上岗规定”制度规定,将本人银行卡置放在办公桌上。在办理客户存款业务时,柜员误将本人的卡误当作客户的卡,进行了刷卡交易(客户同为银行卡),形成一笔“经办自办”业务。自办业务发生后,柜员没有按规定:立即反交易处理,进行纠错整改,而是采取在ATM自动取款机上支取款项,补平客户资金。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经办柜员在办理业务时,没有按照营业场所工作要求“禁身上岗规定”制度规定,导致“经办自办”业务。说明柜员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工作责任心不强,精力不集中,麻痹大意,操作上随意性大; (二)经办柜员在办理该笔业务时,风险防笵意识较淡薄,不了解业务流程。自办业务发生后,未按规定应先反交易后,再按正确流程办理业务,掩盖了业务事实真相。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操作是一种更大的风险,这样做既增加柜员和网点潜在的风险隐患,同时,对银行声誉造成损害; (三)网点现场管理人员对柜员业务操作的准确性、合规性关注不够,使柜员的不良操作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事中控制不严,是引发该笔高风险事件的又一个重要原因。该笔业务由于现场管理人员对部分重要业务风险点掌控不到位,跟踪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规避高风险事件发生。 (四)员工采取了主观行为进行遮掩,形成风险事件是“操作因素”,性质较严重。对网点、柜员的风险度、风险暴露水平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三、案例启示 (一)柜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的自觉性,强化制度和操作流程的落实。切实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正确、清醒、敏感地认识到因工作疏忽、执行制度不到位,而形成的风险事件及有可能带来的严重风险隐患。重视操作细节,规范操作行为,从思想上杜绝麻痹大意、马虎应付的工作意识,从源头上杜绝风险事件的发生,应认真对待每一笔业务,严格按操作流程办理业务,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风险防控意识,保障网点业务运行安全; (二)现场管理人员要加强履职管理,充分发挥其现场审核把关的工作职责。必须加大事中控制力度,严格把关。对业务操作出现的错误,应及时给予纠正。要引导员工正确对待量化考核,真正起到事中控制风险的一道屏障,做好风险把控工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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