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

1、关于境处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13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5、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号) 。

6、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8、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10、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

11、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1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1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5、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16、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17、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9、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1、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22、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

23、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24、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25、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6、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

27、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

28、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29、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30、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

31、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32、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税〔2018〕22号: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

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3号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

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

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第九条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第十三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四条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

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5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8-05-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

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落实

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税务注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国家税收安全。尤其是在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高发的态势下,应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空子、造成税收流失。

各级税务机关应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强力协调推进,确保通知要求能够迅速有序落地。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三)跟踪问效,强化督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部重点专项经费预算实用模板

申报编号: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项目预算申报书项目名称: 所属专项: 专业机构: 申报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 项目预算期间:年月至年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二Ο一年月日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本项目预算申报书是在认真阅读理解《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通知中所提相关文件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各课题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进行课题预算申报书的编制,按要求审核、汇总项目预算,统一提交项目(课题)预算申报材料;各课题牵头单位及课题参与单位承诺委托项目申报单位统一编报、统一提交预算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预算申报材料予以认可。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负责人保证项目预算的各项数据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项目申报单位(签章):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课题牵头单位承诺书 本课题“课题名称”承诺委托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名称”统一编报、统一提交预算申报材料,纳入项目“项目名称”预算申报材料,并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预算申报材料予以认可。 课题牵头单位(签章): 年月日 课题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A1 填表说明:1. 组织机构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标准代码,单位若已三证合一请填写单位社会信用代码, 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填写“000000000”; 2. 单位公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 3. 单位开户名称应与单位名称一致,如有开户名称不一致等特殊情况,必须提供证明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主管部门隶属关系中央/地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单位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全称)汇入地点省市银行账号银行机构代码 单位所属地区省、直辖市、自治区等 地市 (市、自治州、盟) 县市(区、旗)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相关责任人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项目联系人 姓名 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财务部门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工业企业三项费用

工业企业“制造费用”都包括内容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各个生产单位(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内容包括: 1.车间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后勤人员等非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工资;一线直接生产人员非生产期间的工资也计入本项目,非一线生产员工提供直接生产时,其相应的工资应从本项目转入生产成本中的直接工资项目。 2. 职工福利费:按第一项所定义的生产管理人员工资的14%提取。 3. 交通费:是指企业为车间职工上下班而发生的交通车辆费用,主要指汽油费、养路费等。 4. 劳动保护费:指按照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给车间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保健饮食品(含外购矿泉水)的费用和劳动保护宣传费用。 5. 折旧费:是指车间所使用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6. 修理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大修理费。 7. 租赁费:是指车间使用的从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列支的租金。 8. 物料消耗:指车间管理部门耗用的一般消耗材料,不包括固定资产修理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9. 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10. 生产用工具费:是指车间生产耗用的生产用工具费用。 11. 试验检验费:是指车间发生的对材料、半成品、成品、仪器仪表等试验、检验费。 12. 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是指因生产的季节性需要而必须停工,生产车间停工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3. 取暖费:是指车间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包括取暖用燃料、蒸汽、热水、炉具等支出。 14. 水电费:是指车间管理部门由于消耗水、电和照明用材料等而支付的非直接生产费用。 15. 办公费:是指车间生产管理部门的通讯费用以及文具、印刷、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政府部门的宣传经费,包括学习资料、照相洗印费以及按规定开支的报刊订阅费等。 16. 差旅费:是指按照规定报销生产车间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住宿费、助勤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贴;按规定支付职工及其家属的调转、搬家费;按规定支付患职业病的职工去外地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 17. 运输费:是指生产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提供的运输费用,包括其办公用车辆的养路费、管理费、耗用燃料及其他材料等费用。

费用报销管理规定(2018年版)

费用报销管理规定(2018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规范公司费用报销,保证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效防范各种经济风险,杜绝舞弊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费用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以及各种耗费。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所有费用报销均应遵循公司资金管理及经济合同管理的基本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流程执行。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支付,对单项单笔超过30,000元的支出(培训、采购等),原则上只能通过公对公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须书面说明原因并经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才能支付现金。 第四条对费用报销的原始凭证要求。费用报销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指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各种发票、合同、入库单、领料单、审批单、装载单、相关报告、统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一)发票:必须是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发票、财政监制或者税务监制的收款收据,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红章的字迹须清晰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不能取得发票不得报销。 现行在用的发票主要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版、六联版); 2.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版和五联版、电子发票、卷票,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3.通用机打发票(千元版、万元版); 4.通用定额发票;

5.出租车发票; 6.景点等门票(加盖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专用章的门票才属于发票); 7.火车票; 8.火车票退票费报销凭证(铁路部门自制的); 9.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民航总局官网查询真伪,机票退票费正常发票开 具); 10.机动车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11.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取得的完税凭证。 根据最新发票相关规定,增值税发票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1.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完整准确,不能有错漏,也不能多字; 2.票面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内,必须包括正确的商品和服务 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没有写简称或简称逻辑关系不对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报销; 3.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开具,公司不接受以“办公用品”、 “生活用品”、“食品”、“日用品”、“礼品”等笼统名称开具的发票, 如果商品种类较多,可以接受汇总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附从防伪税控系统 中开具的明细清单。 (二)费用报销的原始凭证不能仅有一张发票,还必须包括业务实质性要件,与报销单之间应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关连性,能有力支撑费用发生的真实性。 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这些情况: 1、实物资产 如: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等,应有入库单、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齐全,大额采购应有采购合同,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须与采购合同对应等。

2018年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解

2018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解 1、工资薪金支出 税收金额以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孰小值为限。 2、职工福利费 、 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14%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 3、职工教育经费 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8%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但是可以结转下年扣除; 4、工会经费 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2%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 * 5、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填报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企业缴纳部分的金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账载金额是会计账簿中计提入费用的金额,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 【例题】某企业2018年发生如下工资业务: 1、2018年计提工资1100万元,其中包括计提年终奖20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900万元,2019年1月发放年终奖100万元,还有100万元在2019年6月才发放。2017年3月还发放了2017年的年终奖300万元。 2、实际发生福利费150万元,其中20万元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3、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万元,实际支出万元用于软件开发人员培训,其他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剩余5万元教育经费未使用,2017年结转教育经费15万元。 | 4、工会经费支出22万元,取得了专用收据。 【解析】 1、工资 工资薪金账载金额,反映“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即计提进入工资费用中的金额,为1100万元。 工资薪金实际发生额,反映“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并非实发工资),但是不包括支付2017年年终奖300万元,包括支付的2019年100万元的年终奖。所以实际发生额=本年借方发生额-300+100=1200-300+100=1000。而在6月支付的2018年年终奖,因为已经超过了汇算清缴期限,所以不能再计入2018年的实际发生额中。 所以纳税调整金额为1100-1000=100万元。 2、职工福利费 账载金额为15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30万元,税收金额为(工资实际发生额1000*14%,账载金额150,实际发生额130的三者孰小值)13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为150-130=20万元。 3、职工教育经费 (1)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 账载金额为45(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实际发生额为40,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为15,税收金额为(1000*8%=80,40+15=55)的孰小值55万元。纳税调整金额=45-55=-10万元。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0 (2)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经费 账载金额为,实际发生额为,纳税调整金额=0 4、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账载金额22万元,实际发生金额22万元,税收金额为(1000*2%=20,22)的孰小值20,纳税调整金额=22-20=2万元。

XX医院2018年度成本分析报告

XX县人民医院2018年度成本分析报告 为了加强我院成本控制,降低运行成本,实现成本最优化,现按照《医院财务制度》、《XX县人民医院成本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对我院2018年度成本状况进行分析。 本分析报告以医院财务制度对医疗成本划分为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其他费用共七类,把各种成本按照管理费用、医疗辅助类成本、医疗技术类成本、临床服务类成本逐级分摊到各临床科室,最后形成临床科室全成本为依据,并在2018年度临床科室全成本构成分析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分析,得出可供院领导参考的对于经营管理决策有价值的结论。 一、各项成本的构成结构分析 2018年度我院共发生医疗成本51085988.15元,其中:管理费用6036340.95元,医疗辅助成本1009482.39元,医疗技术成本7756806.5元,临床服务成本36175928.31元。各项成本占医疗成本比例为:管理费用11.82%,医疗辅助成本2%,医疗技术成本15.18%,临床服务成本70.8%,临床服务类成本占重要比例。 各项成本按三级分摊法把各项成本分摊但各临床科室后,各科室各项成本构成情况如下表:

2018年度临床科室全成本构成表

各临床科室各项成本构成比例如下表所示: 2018年度临床科室全成本构成比例表 2018年度医疗全成本按科室划分,构成比例分别为:内一科占22.91%,外一科占12.12%,外二科占16.16%,外三科占17.12%,妇产科占11.40%,五官科占5.91%,急诊科占14.14%,针灸科占0.16%,可看出,各科室医疗全成本内一科占最大比重,其次为外三科、外二科、急诊科、外一科、

企业控制和降低三项费用的途径

企业控制和降低三项费用的途径 潘新红 【提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基木国情和新时期新阶段经济社会 发展需要做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近年来,宝钢 集团八钢公司按照这一要求,制定了一系列促进 节能降耗和控制费用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木 文结合宝钢集团八钢公司的实践经验,对控制和 降低费用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 实施费用有效控制,是企业挖潜增效的重要途径,企业 费用额度直接关系到核算主体盈利情况,在市场竞争日益激 烈的今大,企业如何有效控制并降低二项费用,增强企业经 营优势,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木文所述的二项费用指: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制造费 用 一、进行全面分析,发现触发因了 二项费用涉及明细项目较多,如何有效控制并降低费 用,不是一种方案就可以解决,而是要针对不同类别的费用 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加以系统的研究和分析,综合 考虑各方而因素,发现各费用项目增减变动的触发因子,重 新衡量其支出的合理性和经济性。按照费用项目的触发因子 划分,大致可分为以卜四类:与人员有关费用,包括:职工薪 酬、劳动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等;与机构有关费用,包括:资产 使用费、折旧费等;与业务事项有关的费用,包括:技术开发 费、物业管理费、修理费、能源设施费、策事会费、学会网络费、咨询费、中介机构费、系统维护费、广告费、办公费、公务用车费、公共关系费、差旅费等;与各项政策有关的费用,包括:税费及规费等。 二、控制触发因子,制定可行方案 1.费用预算控制。费用预算一般都由则务部门牵头进 行,但费用预算不仅仅是则务部门的事,而要组织生产、技术、安全、人力等各职能部门,按照控制费用的要求和企业 经营目标的落实,认真编制费用预算,使其具有可行性、完 睡翔冷全财幸2010年第2期 整性。费用预算的编制,可参考以往年度历史数据,并结合 每年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除制定各项费用总体预算目标 外,还需对特定专项工作进行专项预算编制和控制。费用预 算额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并严格控制预算额度的调 整和追加,对无预算和超预算项目费用则务应严格把关,不 予报支。 宝钢集团八钢公司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形势,全而开展二 项费用清理与改善工作,并对管理费用各明细项目重点清 理,逐项梳理各项业务事项,提出切实可行的降木增效措施。2009年,公司以“零基预算”的原则编制预算方案,所谓“零基

三项费用支出情况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三项费用支出情况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根据公司《XXXX 年企业方针目标与资源计划》,公司决定继续对XXXX年全年会议费、招待费、办公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管理和支出情况进行效能监察,确保公司三项费用控制目标得到落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察依据和范围 1、监察依据:《关于做好XXXX年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和财务管理程序等管理制度。 2、监察范围: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托管子公司。 二、监察目的 1、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增强财务预算职能发挥,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水平。 2、严格执行公司三项费用预算指标,降低三项费用支出。 3、发现并纠正费用支出中的不良行为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重点、关键问题提出整改。 三、监察内容 1、三项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 2、财务部门三项费用管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3、各单位和托管子公司月度三项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 4、对三项费用失控的单位、部门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 四、组织领导与人员分工

成立项目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数据资料汇总和过程监督检查。 组长: 财务总监 副组长:财务部部长 成员:财务部、党群工作部工作人员和托管子公司纪检委员、各单位财务负责人。 五、工作方法 1、公司各单位三项费用的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总结等工作由财务部负责。 2、子公司负责对本单位三项费用的数据整理和分析总结等工作,并报财务部。 3、财务部按月将分公司、托管子公司三项费用实际支出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后,次月初将上月数据资料报送公司党群工作部。 4、公司党群工作部每月10 日以前将上月的公司三项费用异常情况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六、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1、财务部将批准核定的 XXXX 年三项费用预算指标通知各单位、托管子公司,4 月完成。 2、财务部对各单位X XXX 年1~3 月份每月三项费用情况进行汇总。托管子公司对本单位 XXXX 年 1~3 月份每月三项费用情况进行汇总,并报财务部,4 月完成。

2018年建筑成本

建筑工程清包工价格由于清包工价格随市场变化而变化,以下价格仅供诸位参考。 1.模板:22-45元/平米(粘灰面) 2.砼:45-50元/立 3.钢筋:600-850元/吨,或者绑扎一个平方20-37元 4.砌筑:90-150元/立 5.抹灰:10-18元/平米(不扣除门窗洞口,不包括脚手架搭拆) 6.面砖粘贴:包工墙面在35到45看面积.地面28元/m2(修正) 7.室内地面砖:(600*600)28元/平米 8.踢脚线:12元/米 9.室内墙砖:30元/平米(包括倒角) 10.楼梯间石材:45元/平米 11.踏步板磨边:16元/米 12.石膏板吊顶:26元(平棚) 13.铝扣板吊项:35元/平米 14.蹲台隔断:180-360元/蹭位 15.大白乳胶漆:16元/平米 16.外墙砖:65元/平米 17.外墙干挂蘑菇石:90元/平米 18.屋面挂瓦:43元/平米 19.水暖:22元/平米(建筑面积) 20.住宅电气照明部分:23-26元/平米(修正) 21.架子工:,一般挑架15到19元一平米,爬架13到16元,不含施工期 18到32元(实搭面积)(修正) 的指正。 房地产建筑成本(按建筑平方米算) 1.桩基工程(如有):70~100元/平方米; 2.钢筋:40~75KG/平方米(多层含量较低、高层含量较高),合160~300 元/平方米; 3.砼:0.3~0.5立方/平方米(多层含量较低、高层含量较高),合100~165元/平方米; 4.砌体工程:60~120元/平方米(多层含量较高、高层含量较低); 5.抹灰工程:25~40元/平方米; 6.外墙工程(包括保温):50~100元/平方米(以一般涂料为标准,如为石材或幕墙,则可能高达300~1000元/平方米; 7.室内水电安装工程(含消防):60~120元/平方米(按小区档次,多层略低一些); 8.屋面工程:15~30元/平方米(多层含量较高、高层含量较低); 9.门窗工程(不含进户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门窗面积约为0.25~0.5平方米(与设计及是否高档很大关系,高档的比例较大),造价90~300元/平方米,一般为90~150元/平方米,如采用高档铝合金门窗,则可能达到300元/平方米; 10.土方、进户门、烟道及公共部位装饰工程:30~150元/平方米(与小区档 次高低关系很大,档次越高,造价越高); 11.地下室(如有):增加造价40~100元/平方米(多层含量较高、高层含 量较低);

2018年工程公司单项工程成本核算表格

2018年工程公司单项工程成本核算表格

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7年度) 单 项 工 程 成 本 核 算 表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审批:日期: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单项工程成本核算表(工程公司) 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开竣工日期年月日业务经理项目经理施工队长 工程概况工程地址工程内容简述 费用分类金额备注 项目 费用 支出(万元)材料费用主要用材料 设备费用主要购买设备 机械费用用车数量 人工费用 管理人员人数工日 技术人员人数工日 工人人数工日 招待费用 营销费用 管理费用 其他费用 税金 合计拾万千佰拾元角分(¥) 项目 费用 收入(万元)回收物资 其他收入 合计拾万千佰拾元角分(¥) 工程项目合同额(万元)拾万千佰拾元角分(¥) 成本分析报告 业务毛利润=工程项目合同额(最终结算金额)-各种期间成本费用 ()=()-() 制表人签字/日期:项目负责人签字/日期:

总经理签字/日期:审核人签字/日期:

单项(分项)工程成本核算报告 建设单位:XXXXXXXX 年月日至年月日 序号日期支出项目名称总支出支出合计备注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它费用 1 样本样本样本样本样本样本样本样本样本样本样本样本 2 3/1 带工人进场点工580.00 地膜、沙网30.00 加油、拉废 料200.00 早餐用 具 55.00 865.00 3 3/2 施工点工560.00 铁钉、石粉247.00 拉废料225.00 餐费28.00 1060.00 4 3/3 施工点工590.00 拉石粉、绞 线、等、 439.00 拉废料250.00 餐费、25.00 1304.00 5 3/4 施工点工320.00 拉石粉、水 平管、油漆 等 193.00 拉废料25.00 餐费、22.00 506.00 6 5/1 2结韦念才 请师傅工 资款 大23 个、中 26个、 小76 个 大工、 80、中 工、 70、小 工、 60、 8220 .00、 8220 +加 班费 450= 8670 .00 其中 借支 6700 元、 实付 1970

有限公司三项费用管理规定

三项费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管理,降低财务风险,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三项费用的管理规定如下: 1、预算管理: 三项费用实施预算管理,每年年底财务部根据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和业务计划,结合本年度费用完成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各部门三项费用预算,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2、审批权限: 预算内三项费用支出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总经理负责工程部、财务部、办公室预算内三项费用支出审批;副总经理负责开发部、材料采购部预算内三项费用支出审批。 总经理因故不能审批时,可书面授权被委托人履行审批权限。 3、费用考核: 预算内三项费用实行月度、半年度考核、季度考核。 月度三项费用实际支出超过月度预算120%的部门,需由部门经理做出费用超支说明、并报出下月三项费用支付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继续支出三项费用。 半年度三项费用预算完成情况将作为一个重要指标,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对于半年度三项费用预算超标120%或连续三个月月度预算超标120%的部门,还将考核部门经理和相关责任人的个人绩效。 4、预算外三项费用: 由于特殊原因,需发生预算外的三项费用,应提前做出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支付。 5、支付方式: 三项费用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要求以支票支付。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需由经办人说明、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支取现金。 6、报销要求: 三项费用报销时,除遵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金支付及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凡使用支票金额单项在1000元以上、使用现金金额单项在500元以上的,还需要填写以下表格。表格填写应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按公司制度严肃处理。 业务招待费证明材料

2018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模板】

2018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2018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补充资料等四个部分,共计28张表。 一、一般公共预算(共10张表)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总表(决算01表)。 本表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和决算数以及平衡情况,线上收入按《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下同)类、款填列,线上支出按类填列,线下收支按结算单项目填列。 1.预算数,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数。本表“预算数”应与决算02表、决算03表中的“预算数”一致。 2.调整预算数,反映各级财政在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数的基础上,经调整后的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数。本表“调整预算数”应与决算02表、决算03表中的“调整预算数”一致。 3.决算数,反映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本表“决算数”应与决算04表、决算05表中的“决算数”一致。各类支出决算数应小于或等于调整预算数。 4.增值税,包括“增值税”和“营业税”两项款级科目收入;企业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退税”两项款级科目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三项款级科目收入。

5.本年收入合计=税收收入+非税收入。 6.上级补助收入,反映本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一般公共预算补助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应分别等于决算07表中的“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入”。计划单列市填报本表时,中央补助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在本栏反映,省补助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在“省补助计划单列市收入”中反映。 7.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上年结余,反映上年末已发行但尚未安排偿还本金的置换一般债券,应与上年决算的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结余一致。 8.上年结余,应与上年决算的年终结余一致。 9.调入资金,反映从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及其他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 10.债务(转贷)收入,反映地方政府取得的一般债务收入或一般债务转贷收入。 11.国债转贷收入、上年结余及转补助数,反映国债转贷资金本年收入、上年结余及转作补助的数额之和。 12.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反映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 13.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反映受援方政府接受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一般公共预算援助资金收入,应与相应地区线下援助其他地区支出数据一致。各地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的对口援助西藏、新疆、青海藏区的资金,不在本科目反映。 14.收入总计=本年收入合计+上级补助收入+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上年结余+上年结余+调入资金+债务(转贷)收入+国债转贷收入、上年结余及转补助数+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省补助计划单列市收入。 15.本年支出合计=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金融支出+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支出+预备费+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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