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工作要闻大事记2021年

国家医疗保障工作要闻大事记(2021年)

1、1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由医保基金和财政资金共同承担,居民个人不负担。截至3月底,国家医保局预付资金超过240亿元,做到了“钱等疫苗”。

2、1月21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确定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规范决策制度流程。6月份,印发《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对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进行了部署。

3、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为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提供基本遵循。

4、2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家医疗保障系统第一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为医保制度步入法治化奠定了基石。《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5、4月12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部署下一阶段落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

6、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

14号),要求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改革个人账户,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7、4月20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青海省全面上线运行。青海省成为全国首个医保信息平台业务功能全省全覆盖的省份。

8、4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为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供总体规范和要求。

9、6月11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了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程序。

10、8月31日,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在建立健全更可持续的总量调控机制、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和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等五大机制上进行探索,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11、9月29日,《“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出台,提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优化医疗保障协同治理体系、构筑坚实的医疗保障服务支撑体系等重点任务。这是未来五年我国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蓝图,对推动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战略

意义。

12、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13、11月26日,《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发布,明确以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为目标,通过分期分批加快推进,从2022到2024年,全面完成DRG/DIP 付费方式改革任务,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

国家医疗保障工作要闻大事记2021年

国家医疗保障工作要闻大事记(2021年) 1、1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由医保基金和财政资金共同承担,居民个人不负担。截至3月底,国家医保局预付资金超过240亿元,做到了“钱等疫苗”。 2、1月21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确定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规范决策制度流程。6月份,印发《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对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进行了部署。 3、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为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提供基本遵循。 4、2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家医疗保障系统第一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为医保制度步入法治化奠定了基石。《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5、4月12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部署下一阶段落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 6、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

14号),要求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改革个人账户,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7、4月20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青海省全面上线运行。青海省成为全国首个医保信息平台业务功能全省全覆盖的省份。 8、4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为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供总体规范和要求。 9、6月11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了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程序。 10、8月31日,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在建立健全更可持续的总量调控机制、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和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等五大机制上进行探索,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11、9月29日,《“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出台,提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优化医疗保障协同治理体系、构筑坚实的医疗保障服务支撑体系等重点任务。这是未来五年我国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蓝图,对推动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战略

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49号

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公安厅(局): 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惩处骗取医保基金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实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做好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各级医保部门、公安机关要按照职责权限,切实做好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的调查、移送、立案、侦查和查处等工作,做到应移尽移,应收尽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二、明确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范围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情形》(详见附件1)所列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三、规范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程序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97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44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97号建议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97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44号 张海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医保集采方案,支持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对医药行业的影响 2018年以来,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以“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为原则的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对医药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一)合理确定采购规则,促进企业公平竞争。集中带量采购汇集公立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量,形成采购标的,由医药生产企业自愿参加、自主报价,通过竞争形成每个中选产品的采购量和采购价格,并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原研药与仿制药同台竞价,消除进口企业“超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给企业提供了一个在阳光下公平竞争的平台。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采产生的10个中选产品,其中7个为国产产品,国产中选产品占约定采购量的72%。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类似,五批集采合计766个中选产品中,仿制药占比96%。集采有效促进了仿制药替代,为国内优质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创新动力。 (二)净化医药流通领域,引导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国家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降价空间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带量采购“确保使用”,中选企业不必再为进入医院销售而公关,大幅节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 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5.24 •【文号】国办发〔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05.24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 作任务的通知 国办发〔202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5月24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快健全,人民健康状况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持续改善。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深化医改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强化改革系统联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统筹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继续着力推动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一、进一步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加快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 (一)大力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在三明市建设全国深化医改经验推广基地,加大经验推广力度。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以降药价为突破口,同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薪酬、医保支付等综合改革。完善服务体系和体制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加强对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的指导。(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逐步扩大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落实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指导医疗机构利用好增加的可支配收入,积极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加大力度推进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使用,2021年8月底前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统一的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分类与编码标准。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监管、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导地方建立健全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调价评估,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对进展滞后的地区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导地方依法依规改革优化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规则和相关成本监审听证目录,允许定价部门采取简明易行的方式开展成本调查和听取意见。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2021年9月底前印发政策文件。(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457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34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457号建议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457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34号 仇冰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药款直接结算相关政策的建议收悉,我们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药款现状 201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原则,已实施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价格大幅下降,运行总体平稳,改革取得良好成效。保证及时回款是降低企业成本,从而降低药价的重要因素。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采购结算主体,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为促进医疗机构履行采购结算主体责任,各部门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省份也相继出台了落实政策的相关细化规定,不断加大对医疗机构药款结算的监督力度。同时,为促进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医药货款,进一步发挥医保基金杠杆作用,部分省份积极探索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取得积极成效。 (一)关于制度设计。针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耗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以及《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在要求医疗机构承担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1.05.27 •【文号】医保发〔2021〕32号 •【施行日期】2021.05.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决策部署,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中央财政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进行

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要按要求合理确定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优化筹资结构。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筹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完善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结合实际细化资助参保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建立健全居民医保稳健可持续筹资机制。 二、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要做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落地工作,坚决树立清单意识和科学决策意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要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进一步巩固稳定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待遇保障和普通门诊统筹,做好待遇衔接。持续抓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落实,开展专项行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示范城市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心脑血管等慢性病纳入慢病保障范围,发挥医保促进慢病早诊早治作用,提升健康管理水平。加快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大病保险继续实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倾斜支付政策,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救助待遇标准,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要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以下简称“等待期”)设置,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等待期。 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要进一步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成果,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

医疗保障局关于2021年度前三季度工作总结报告及第四季度工作安排的报告写作

医疗保障局关于2021年度前三季度工作总结报告及 第四季度工作安排的报告写作 一、xxxx年前三季度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一)坚持重履职强保障,助力疫情防控效果明显 一是落实疫情医疗保障政策。对医疗机构诊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产生的费用,实施不纳入医保总额控制,相关药品、诊疗项目、耗材不受使用范围限制,患者选择就诊医疗机构不受医x点限制、核酸检测医保支付等医保支持政策,确保患者及时就医,已结算我区治疗的新冠肺炎确诊(疑似)患者医保费用xx人次x.xx万元。二是预拨医保基金减轻垫付压力。向区内x家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和xx 家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分别拨付预付金xxxx万元和xxxx万元,并按照网上申请、线上审核、先行拨付、事后清算的原则为全区xx家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周转金xxxx万元,确x点医疗机构正常运行。三是强化定点机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销售新冠肺炎防疫物资、价格执行、个人账户使用及购买退烧药实名登记情况开展全覆盖检查,对损害参保群众利益的违规行为从严处置,共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x份,暂停x家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x个月,追回违规金额x.xx万元,扣减保证金x.xx万元。四是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惠企政策,共为我区xxxx余家各类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减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xxxx余万元;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各类用工主体和个人,实施医保费用缓缴政策,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协调驻区金融机构投放医保贷缓解定点医药机构资金压力,已协调发放xx家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贷款xxx万元。 (二)坚持保基本促公平,医保水平不断提高 一是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截至x月底,全区城镇职工基

2021医疗救助工作会议简报

【一】2021医疗救助工作会议 12月16日,承德市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工作暨发放落实待遇现 场会在滦平县举行。省人社厅巡视员张兵、市政府党组成员徐民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介绍了承德市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政策框架、经办要求和实施进展情况。滦平县作为试点县汇报了工作落实情况。参会领导为贫困户代表发放了资金拨付凭证。 今年年初,政府确定承德市为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试点市。根据省、市相关实施方案,承德市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因病致贫返贫人员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社会救助的人员纳入医疗保障救助范围,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线”医疗保障救助体系,全面提高医疗保障救助待遇 水平,确保“三重保障线”有效衔接,确保贫困人口就医负担明显减轻,确保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会议强调,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是一项责任重大、意义深远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搞好服务,落实保障措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工作深入开展,为承德市全面完成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创造条件。 【二】2016医疗救助工作会议简报 12月14日上午,社区管理服务局在火炬大厦会议室召开了“2016年下半年医疗救助”评审会。区财政局、区社会事业局、新农合以及区五个办事处的相关负责 人和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上,社区局工作人员详细解读新出台的《郑州高新区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根据郑州市新出台医疗救助文件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在确保低保、五保、低收入家庭享受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加入高新区因病致贫家庭参加医疗救助的办法,使高新区更多因病致贫家庭享受高新区惠民政策。 会议听取了五个办事处工作人员对需救助人员家庭具体情况的介绍。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会代表对需参加大病救助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讨论和评审。经评审,一致通过了35人,共18.153万元的救助方案。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 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1.04.12 •【文号】医保发〔2021〕27号 •【施行日期】2021.04.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 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要求,解决人民群众在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各省份60%以上的县至少有1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医疗机构,各统筹地区基本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对于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个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每个省份至少有一个统筹地区实现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有1家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基本实现上述5个主要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统筹地区全覆盖,推进其他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或线上零星报销。 二、重点工作 (一)扩大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覆盖范围。各省份要全力推动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确保2021年底前所有省份、所有统筹地区作为参保地和就医地双向开通,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能够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二)积极推进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各省份要规范统一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申办途径、就医规定等政策措施。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使用全国统一的病种编码,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和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国家医保局重点推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个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各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区域协作,协商确定增补纳入联网结算的病种,探索将更多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纳入跨省直接结算或通过线上报销途径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三)全力推进定点医药机构联网工作。省级医保部门要指导所辖统筹地区加强协议管理,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步提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按照合理布局、分步纳入的原则,重点加大异地就医需求量大,流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扩围力度。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定点零售药店提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四)持续优化异地就医备案线上服务。推行“承诺制”“容缺后补制”,推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医疗保障工 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3.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医疗保障工作要点 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贵州省2021年医疗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30日贵州省2021年医疗保障工作要点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26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按照“打基础、抓监管、提服务、促发展、保安全”

的工作思路,扎实开展“基金监管年”“作风建设年”行动,奋力开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凝聚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强大合力 1.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2.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牢记殷切嘱托、忠诚干净担当、喜迎建党百年”专题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切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担当责任。 3.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监督管理,切实把好用权“方向盘”、系好廉洁“安全带”。 4.全面加强系统行风建设,涵养正气、大气、朝气,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打造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忠诚干净担当医保干部队伍。 二、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全力推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5.做好基金征缴,确保全省参保人数不低于2020年度,缴费和补助足额及时到位。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和职工医保征缴职责顺利移交。 6.抓好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出台全省《关于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实施意见》和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全链条制度和规范,指导各地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完善全省举报奖励工作机制,指导各级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和惩戒机制,明确监督职责,逐级压实医保部门责任,坚决杜绝系统性、普遍性、聚集性恶性欺诈骗保案件发生。 7.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要求,规范全省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制定全省统一的示范协议文本,明确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医保行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59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98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59号建议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59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98号 耿福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国家医保资金应承担部分战略性采购支持国产创新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医保部门始终欢迎并支持临床价值高的创新药品进入医保目录,并在提升我国诊疗水平,保障人民健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大幅缩短创新药进入目录的等待时间。自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建立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从最长8年调整1次缩短至每年动态调整,目录调整周期大幅缩短,很多创新药批准上市当年就可以申请进入目录。 二是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实行申报制。2020年,我局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对目录外药品一律实行申报制,医药企业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药品按程序进入评审环节。从申报范围看,目录准入越来越聚焦新药。以2021年为例,目录外药品申报的一个重点范围就是2016年以来新上市的药品。 三是改革支持取得较好效果。2018-2020年经过连续3年调整,累计新增433个药品进入了国家医保目录,包括国产重大创新药品在内的一批新药被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充分体现了对创新药品的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基本医保“保基本”的制度定位,尽力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省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省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1年省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 排》的通知 省局各处室、单位: 《2021年省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局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2021年省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21年省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

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按照《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省局中心工作,不断拓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做出新贡献。 一、深化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一)立足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做好山东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主动公开工作。稳步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推进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公开。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救助信息公开。主动公开省政府工作报告、社会公开承诺事项、民生实事、年度重点任务等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 (二)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务公开。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和机构职能目录并按要求公开,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大“互联网+执法”信息公开力度。 (三)全面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认真贯彻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及时制定落实措施,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重要信息。 二、加强和改进政策发布解读回应 (四)持续加强重大政策发布解读。严格落实政策解读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三同步”制度,各处室、单位对牵头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等应及时进行解读。扩大政策解读传播面,对于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积极协调主要新闻媒体、重点网站和新媒体平台转发转载,提高政策到达率和知晓度。同时,各处室、单位要加大省局主要负责同志带头进行政策解读的次数。 (五)不断改进政策解读方式。积极解答政策执行机关和社会公众咨询,精准

2021年医保工作会议纪要

医保工作会议纪要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会记录 时间20"年1月10日地点医保中心主任办公室主持入参加人员等记录入会议的主要内容 就201*年工作迸行总结,研究部署201★年一季度工作目标任务。主要工作思路突击完成重点工作,提高经办管理水平,増强责任意识,提高为民服务能力。具体坐到明确责任,责任到人,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梳理,切实坐到市级统筹基础性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1、完成201★年核定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上报工作; 2、做好20"年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工作: 3、完成20"年决算,201*年预算缤制工作: 4、对、'两定〃单位20"年各项工作进行考核: 5、利用宣传车、在集市设立咨询、制作宣传专题片、电视飞播字幕、印发明白纸等形式多样的幵展医保政策宣传工作: 6、积极与老干局、财政局等部门对离休干部参保入员迸行了审核核对工作: 7、对生苗参保单位及其人员基本情况迸行申报工作: 8、针对两定单位管理,迸一步制定了相矢管理意见: 9、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迸一步完善了一系列制度管理方法:10、深入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会记录 时间201*年4月15日地点医保中心主任办公室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的主要内容 就一季度工作迸行总结,部署二季度工作目标任务。一、一季度工作总结 1、完成了20"年参保工作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2、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及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了201*年工作目标计划; 3、完成了201*年大额申报工作; 4、制定了201*年目标考核办法; 5、幵展了一次医保政策亘传工作: 6、对离休干部参保人员进行了审核;二、二季度工作安排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078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20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078号建议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078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20号 蒋丽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医疗保障法治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立以《医疗保障法》为统领,配套出台若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形成独立完备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是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的现实需要,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期努力,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现在制定《医疗保障法》有基础、有必要,条件已经成熟。我局自成立以来,在推进医疗保障立法方面,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调研。会同全国人大等相关单位赴上海、重庆、安徽、四川、陕西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并多次组织召开医疗保障立法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各相关主体等对医疗保障领域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主动作为。在全国人大的关心下,积极跟进,全力推动《医疗保障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三是扎实准备。抓紧推进立法前期工作,组织力量开展相关重大课题研究,结合课题成果,已经形成初步思路,并草拟了《医疗保障法(建议稿)》,向各省征求意见。目前,《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已

国家医疗保障局2021年度医保基金飞行检查情况公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2021年度医保基金飞行检查情况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5.19 •【文号】 •【施行日期】2022.05.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2021年度医保基金飞行检查情况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医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29个省份的68家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29家、二级医院15家、一级医院22家、医养结合机构2家)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飞行检查工作。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因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未完成现场检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飞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国家飞行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被检定点医疗机构存在医保管理问题和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超医保支付限定用药、串换诊疗项目和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违法违规问题,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03亿元。具体如下:(一)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问题。一是住院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医保卡管理混乱,如住院处存放已出院病人医保卡;住院处医保患者信息更新不及时等。二是制度管理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医疗机构对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认识不

足,或者没有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严密、常态化自查自纠不深入,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时有发生。三是病案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医院为参保人员建立的治疗档案不完整,无临时医嘱单,部分记录单没有医师签名等。 (二)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问题。一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被检查的68家定点医疗机构中59家存在此类问题,涉嫌违法违规金额1.5亿余元,占涉嫌违法违规总金额的30%。二是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被检查的68家定点医疗机构中50家存在此类问题,涉嫌违法违规金额9646万元,占涉嫌违法违规总金额的19%。三是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被检查的68家定点医疗机构中45家存在此类问题,涉嫌违法违规金额8531万元,占涉嫌违法违规总金额的17%。四是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被检查的68家定点医疗机构中52家存在此类问题,涉嫌违法违规金额7014万元,占涉嫌违法违规总金额的14%。五是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被检查的68家定点医疗机构中14家存在此类问题,涉嫌违法违规金额270万元,占涉嫌违法违规总金额的0.5%。六是其他违法违规问题。被检查的68家定点医疗机构中54家存在超医保支付限定用药、无资质开展诊疗服务、药品耗材进销存不符、虚记收费以及其他不合理收费等问题,涉嫌违法违规金额9794万元,占涉嫌违法违规总金额的19.5%。 二、飞行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国家医保局飞检组飞行检查后,各被检地方医保局认真落实国家飞检组的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核实,通过数据比对、病历复核,逐条逐项核实国家飞检组反馈的问题,逐一建立复核台账,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落实整改要求。 (一)后续核查整改情况。一是依法依规追回医保基金。其中,宁夏、上海等

2021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十大目标

2021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十大目标 随着中国国家医疗质量安全的不断提高,2021年确定了十大目标,以进一步提高国家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以下是详细介绍:目标一: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为了确保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医疗机构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体 系的建设。这将包括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医疗风险评估和防 控机制、优化流程管理等,以提高医疗过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目标二:完善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是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关键。在2021年,国家将继续推 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完善医疗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 提高病历和医疗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 目标三:改善医疗服务质量 为了提升患者满意度和医疗服务质量,2021年将实施一系列措施,包括培训医务人员更好地与患者沟通和提供人性化的医疗服务,建立 良好的医患信任关系,提高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和质量。

目标四:加强医疗器械监管 医疗器械安全与患者生命健康直接相关。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 监管,2021年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管理,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和抽查检验,加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跟踪 和处理等,以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目标五:优化药品使用 合理用药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措施。为了优化药品使用,2021年将加强对抗生素和高危药品的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用药知识 和技能,加强用药监测和不良反应的上报和处理,推广药物临床路径等,以促进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目标六:加强护理质量管理 护理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患者疾病康复起着重要作用。为了提高护理质量,2021年将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加 强护理质量的评价和标准化管理,加强护理安全风险的评估和防控等,以提高护理质量的水平。 目标七:强化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905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205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905号建议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905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205号 胡美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60岁以上老人医疗实行减免或全免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保障合力,切实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目前,全民医保已基本实现,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一是基本医保公平普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二是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减轻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持续推进实施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提升最高支付限额、对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等措施,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负担。2020年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提高报销比例约13个百分点。三是医疗救助夯实托底保障。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夯实托底保障。2020年,包括老年人在内的贫困人口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梯次减负后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稳定在80%,个人负担明显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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