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等级 3.16

法的效力等级  3.16
法的效力等级  3.16

法效力等级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宪法人大?

法律人大、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1、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际条约,除此之外有非正式渊源:政策、习惯、公序良俗等。(兜底、补充)

2、宪法是根本大法;法律是基本法。

3、法规效力优先于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

5、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本省、自治区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

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法的形式和 效力层级 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建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以下7类,见表1Z301010-2。 【习题3】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真题2010】 A.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B.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C.安全生产法 D.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答案】B 【解析】根据《立法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习题4】下列法规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真题2015】 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B.《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C.《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D.《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答案】D

【解析】 部门规章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选项A是行政法规;选项BC是地方性法规;选项D是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发布的部门规章。 【习题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属的法 的形式是()。【真题2013】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部门规章 【答案】D 【解析】法的形式。《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国权)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公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族) 4.犯罪和刑罚;(罪)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人身)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税)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私财产) 8.民事基本制度;(民事)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面的基本制度;(经济)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座谈会纪要》对新旧冲突的解决明确了这样一个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第三,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适用此原则时又会遇到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依照《立法法》第85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

论法律效力等级

论法律效力等级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力或约束力,应属法律的天然品性,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法律形式的有效性,即它具备法定权限的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生效的特点。由于法国家机关具有等级性的存在,因此它们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也存在法律效力的差异。 而在社会生活中,法律是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工具,对于法律效力位阶的明确规定是维护法律公平有效的必要措施。法律的位阶规定了法律相对的效力,在处理社会矛盾时候能有效协调各种法律间的顺序关系,而不是混乱无章的越位的审判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我认为中国现在的法律效力等级是合理的。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中国现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就是《宪法》,其他的子法律都是从宪法中获得权力,并且不得与宪法的规定所冲突。放眼世界,在文明的国家中基本上都将《宪法》作为最高准则,并且严格遵守很少有改动的情况。中国现在也提出了依宪治国的方针,更突出了宪法的最高地位。从制定机关来看,它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意志。从修改程序看,宪法的修改最为严格,需要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这些方面可以证明宪

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第二级为一般法律,作为由宪法衍生出来的子法律,是法律的主体部分,规定着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是对于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的法律保障。它也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所制定的,在行政等级上要高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3、地方性的法规效力大小是由制定法规的机关级别高低所决定的,这与行政级别相配合,有利于保证行政效率与法律保障相统一,也可以减少行政与法规的摩擦。而对于有些地方的违规立法违规执法的行为也会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因为矛盾具有特殊性,而特殊性又决定着矛盾的性质,针对社会生活的主体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同的地理差异,历史文化,人文风俗产生社会中的差异,这时候就需要特别法来规定。例如,中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个自治区就有更宽泛的立法空间,根据各个民族的不同文化来制定法规,维护区域内的和平稳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对于其他的省市有更高的自治权,可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些都是特别法的体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一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 三、新法优于旧法 它可以避免因法律修订造成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带来疑问,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宪法——全国人大,中国法是以宪法为核心制定各种法律,因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二)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常委会(一般法律)××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例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办法、规定 (六)地方规章——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地方×× (七)国际条约 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备案和审查

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 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国务院决定。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 制订机关裁决。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建设法的定义: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论法律效力等级

论法律效力等级 我们在了解法律效力等级之前,先来了解一下法律效力的情况。它的体系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具有层次或等级性。 接下来我们就来定义法律效力等级。它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渊源及其组成部分,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及适用范围的不同,导致其效力差别而形成的法律效力的等级体系。法律效力的等级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对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说,不存在效力上的差别。 其中,法律效力可分为两个等级,即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第二个层次是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 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生效日之后失效日之前这一连续的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应然作用力。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其公布后生效日之前这一时间段和法律失效日之后因溯及力问题仍被适用而产生的某一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一定条件下的应然作用力。 但是,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尚有不同看法,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等级。 最高等级: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等级。 第二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等级。 第三等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等级。 地方等级: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等级为地方等级。 同时,法律效力等级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不仅如此,还具有一定的法律等级规则。即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 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律效力等级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法律效力等级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另外,还存在一些影响法律效力等级的因素。其中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 同时,还包括我们识别法律效力等级高低的具体标准。具体标准主要有三条:(1)根据主体识别。立法主体的地位高,其制定出来的法律的效力层次也相应比较高。(2)根据立法依据识别。一个法律依据另一法律而制定,则这个法律的

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附答案

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附答案

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的表述错误的是( )。A A.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效力 B.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性文件则是适用于特定的人 C.规范性文件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仅能适用一次 D.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2.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 。A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3.“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体系”这一系列概念体现了( )。D A.法的规范内容 B.法的技术内容 C.法的本质 D.法的形式 ※4.(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 不同表现形式。 A A.法的效力渊源 B.法的历史渊源 C.法的思想渊源 D.法的文献渊源 ?※5.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最重要的部分是( )。B A.习惯法 B.宪法 C.法规 D.成文法 ※6.特别法是指( )。D A.宪法 B.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C.在国际范围内的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D.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7.下列有关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A.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是地方性法规中的一种 B.经济特区制定法规的效力来自于授权

法律级别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二、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并以国家主席令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又称为“一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法规 法规通常是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总称。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有两种。 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另一种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如《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四、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局)、委员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由部(局)长或者委员会主任签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以政府令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木材检查站管理监督办法》。地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

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务,而单行条例仅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它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

管理办法 法律效力

管理办法法律效力 管理办法法律效力,对其它部门是否有约束力。 确定法律法规法律效力的高低 确定法律法规法律效力的高低,不是看名称,而是看制定颁布法律法规的机关。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处于金字塔的顶部,其中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其次就是各种法律。 除法律以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居于法律效力等级的第二等级,效力仅次于法律。 再往下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再次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4、然后是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5、最后是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具体表述如下: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法律:地位及效力仅次于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一般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公布。 常表述为“条例”或“规定”(由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然后以国务院的名义转发或颁布);有时也可见“通知”、“问题”等形式。 4、地方性法规:只在本地区适用,是地方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例或规定来命名。 5、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一般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常见的名称一般是“办法”、“规定”、“意见”,但规章是不能以“条例”相称的; 如果专业性较强或需要强调说明的,一般用如会计“制度”、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至于“方案”,似乎比较少见; 6、另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一般也称“意见”、“解释”、“问题”、“批复”、“规定”、“通知”; 7、国际“条约”或“协定”,及谅解“备忘录”。

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附答案

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的表述错误的是( )。A A.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效力 B.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性文件则是适用于特定的人 C.规范性文件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仅能适用一次 D.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2.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 。A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3.“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体系”这一系列概念体现了( )。D A.法的规范内容 B.法的技术内容 C.法的本质 D.法的形式 ※4.(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 不同表现形式。 A A.法的效力渊源 B.法的历史渊源 C.法的思想渊源 D.法的文献渊源 ?※5.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最重要的部分是( )。B A.习惯法 B.宪法 C.法规 D.成文法 ※6.特别法是指( )。D A.宪法 B.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C.在国际范围内的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D.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7.下列有关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A.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是地方性法规中的一种 B.经济特区制定法规的效力来自于授权

法的形式、效力和分类

第四章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 第一节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 一、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的概念 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 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1)两者的区分:(1)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2)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注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 (2)两者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 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 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 注意:1)一国两制2)成文法是主要形式 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理解上注意抓住两点:其一,制定机关;其二,效力等级 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的一般定义模式:由某某制定机关制定的具有某某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而言,其成文法包括以下各种: 种类制定机关效力等级 1.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 4.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低于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行政法规 6.地方性规章--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低于地方性法规 7.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报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8.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低于法律 9.军事规章---军委所属机关——------低于法规 10.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效力 11.其他:授权立法、经济特区法规。 注意: 1.法律 (1)含义:狭义的,不是广义的。广义的法律等于法,狭义的法律属于法。 (2)种类: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制定机关不同,前者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后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3)名称与范围:法律通常以法来命名,但不限于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等,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4)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十项事项:国家主权;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

页法律文件的效力个层次

一、我国法律文件的效力有以下6个层次。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为国家最高等级的法律文件,是一切法律文件的母法。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3.法规、条例、地方性法律:由国务院或由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法规、条例、地方性法律。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等。 4.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办、局或由省一级人民政府以及由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规章。例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等。 5.行政性措施:由省、直辖市一级政府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行政性措施。 6.规范性文件:由省、直辖市一级政府的部、委、办、局以及县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规范性文件。注意:下一层次的法律文件内容不能与上一层次的法律文件内容相抵触,如果有矛盾时,下一层次的法律文件应服从上一层次的法律文件。 二、我国法律体系主要有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其他法律都不能违背它,具体到执行上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有法律依据的首先适用法律,没有法律依据的才适用行政法规等,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违背宪法。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这一法律系统来看,规范性文件是县级政府确定行政行为的主要工作手段之一。 三、规范性文件俗称为“红头文件”,在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大量使用。行政法理论界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效力及分类均存在争议。本文第二部分采取通(俗)说之言,介绍了当前理论界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分类及特征。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存在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不同认识。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又赋予规范性文件做出了不同的称谓。因称谓不同,所引指的规范性文件的内涵与外延也有所不同。本文通过分析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确定了较为规范、科学的概念。确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本文列举了四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列组对照,表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同的适用范围。作为本文核心概念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部分还分析了其特征。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出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公共政策的一种。本文第三部分依照公共政策的制定理论,介绍了县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几个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公共权力行使的一种方式,提起制定的主体反映出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博弈。通过提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的分析,说明在县级行政区域中各类权力行使的范围。价值选择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核心。对价值的选择偏好,反映出行政机关的行政的理念。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公共政策的价值-公正、效率、民主及秩序。然后分析了价值冲突的选择原则。本节重点介绍县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特点,即对秩序价值的偏爱,并分析产生的原因。合法化是规范性文件具有效力的法定程序。县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化步骤,不但决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还在一定程度减低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成本和效益。在纵向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中,县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只是其中的一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县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执法主体的差异,其效力也有明显不同。主要反映在政府的职能部门及下级乡镇政府执行文件的态度和力度上。本节介绍了县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价值选择关系到文件的执行力,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定的核心,本文分析了规范性文件的价值及县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价值偏好及存在的问题的原因。作为县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合法性审查的主要机构之一。本部分介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五)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 (六)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 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七)国际条约 例如,我国加入WTO后,WTO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定也对我国的建设活动产生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一)宪法至上

法律的效力等级

法律体系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即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我们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如果是地方性的法律,则其效力范围施于其所辖地方范围内。全国性法律的效力层次高于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层次。 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是多层次性的结构体系。在法律效力层次结构体系中,各种法律的效力既有层次之分,又有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庞大的我国法律效力体系。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尚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层次。 最高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项目制定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批准单位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自治区 自治州

省、自治 区、直辖 市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省、自治 区、直辖 市的人大 及人大常 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备案单位全国人大常 委会 全国人大常

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备注仅涉及某一方面 的具体事务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涉及民族自治地 方全面的事务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较大市的 人大及人大常委 会 较大市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较大市是指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 在地的市行政法规国务院由总理签署,采用国务院令公布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实践成熟后可以 上升为法律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制定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效力大

2020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3讲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2

国务院 第 3 讲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2及建设 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法律的关系 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如:《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公式:上>下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如:《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公式:特别>一般 (四)新法优于旧法 (如:《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公式:新法>旧法 注:特别+新法>一般+旧法 √ 特别+旧法 & 一般+新法 ? 总结 1:特殊情况把握 3 个原则,(1)制定机关裁决;(2)共同的上级机关裁决;(3)家长裁判制原理。 总结 2:不同规范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 裁决的情形有:①行政法规之 间(找父亲); 总结 3: 之间(找爷爷); (具体见下) 之间(找爷爷)。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制定机关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 (2)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家长裁判制) (3)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 裁决) 家长裁判制原理 ②部门规章 ③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一建《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习题3】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真题2010】 A.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B.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C.安全生产法 D.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答案】B 【解析】根据《立法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习题4】下列法规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真题2015】 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B.《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C.《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D.《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答案】D 【解析】 部门规章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选项 A 是行政法规;选项BC 是地方性法规;选项 D 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部门规章。

【习题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属的法的形式是( )。【真题2013】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部门规章 【答案】D 【解析】法的形式。《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国权)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公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族) 4.犯罪和刑罚;(罪)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人身)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税)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私财产) 8.民事基本制度;(民事)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面的基本制度;(经济) 10.诉讼和仲裁制度;(诉讼)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研究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研究 摘要:尽管规范性文件在我国不属于法律范畴之内,但其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诉讼领域均具有一定的法定效力。基于此,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要保证其始终处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本文以“规范性文件”在广义上和狭义上的法律界定为出发点,集中探讨了其在行政性、规范性、广泛性和等级性方面的特征。并延伸分析了其法律效力,希望可以为相关人士更好的了解规范性文件提供帮助。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法律界定;法律效力 引言: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能够推动着行政管理活动稳定、高效的实施。同时,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范性文件,将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常用手段 和方法予以运用。但是当前很多政府机关,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上出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滥用其中的行政权力导致违法、扰民、侵权等问题不断发生,如何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已经成为了近年来受到社会所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 一、“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 在法律层面上来说,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通常被界定

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1)广义性界定,从广义上来说,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构为了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而在法定权限内所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2)狭义性界定,而从狭义上来说,规范性文件是指:没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两者之间的区分主要,是在文件制定内容范围上存在差别,目前一般采用狭义性定义来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范围做法律界定[1]。 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特征 (一)行政性特征 各级组织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主要是为国家法律法规在全社会中,得到普及并贯彻执行提供指定性保障。因此其有着鲜明的行政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内容的行政性,规范性文件从颁布一直到执行,其将会使行政事务管理及与其相关联的一些事项得到规范。因此,其内容中必然对参与行政事务管理人员在权利和义务上做 一番规定,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指导方法和命令;2)主体的行政性,从其定义来看,规范性文件从发布到执行与政府机关密切相关,对其执行也可以说是完成了政府机关的命令和要求,这是受文件执行者对文件发布者的从属性关系所决定的;3)目的的行政性,政府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目的,

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初探

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初探 众所周知,从权力的结构及其运作角度来看,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是存在根本区别的,这导致国际法体系和国内法体系具有不同的特点。国内法体系是一个呈现为金字塔型的结构,宪法居于塔尖,其下的法律规范分为不同层级,下级规范的效力来自于上级规范,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是该体系内一切规范效力的最终源头。而国际法则呈现为一个扁平的结构,没有宪法性规范,其内部的法律规范也没有层级关系,一般不存在效力优劣问题。二战后,国际法规范数量日益庞大,各个领域的规范逐渐发生冲突,这引起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注意,开始研究这一被称为“国际法碎片化”(Fagnmtation)的现象?。一些学者提出,对于国际法体系应像国内法体系一样形成一定的等级结构,以解决规范冲突和碎片化,但这一主张及其有关学说仍面临着理论及实践的许多困难。 一、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源起 探究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的源头,必须从国际法的相对规范性(RlienomatViy谈起。 1983年法国学者普罗斯佩。维尔(P〇PrWel在《美国国际法杂志》上发表了《国际法走向相对规范性?》一文,就相对规范性以及国际法规范等级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此后近30年中,他所提出的问题

和观点引起了国际法学者的极大兴趣,不断有相关文章发表,对其观点或赞同或反对。 法律规则在确认两个因素之间联系时依照规范性,即,如果A 这样,则B就“应当”(〇uht这样。规范性是法律规则据以描述对象的原则,也是法律规则区别于自然法则的重要特性[1丨49-50。在传统国际法体系内,各个规范在规范性上是平等的,不存在强弱问题,即在两个“应当”之间没有先后之分。维尔指出,国际法的晚近发展出现了相对规范性的趋向,这主要是由于强行法(Juscgerns)理论、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Oblgationergaomnes)理论的出现,以及对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加以区分,这使得国际法规范之间开始产生等级,其规范性相对化i2丨。 维尔认为,国际法在结构和概念上都存在缺陷,其规范性的门槛不明确,在是否构成规范以及合法与非法之间没有清晰的界限。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推进国际法规范性的相对化,一些强势国家将借国际社会整体的名义将符合自己价值和利益的规则升格为层级较高的法律,将导致国际法原有的多元性和中立性被破坏,其调整国际关系的功能无法发挥12|。 维尔对国际法相对规范性以及等级化的反对意见引发了众多争论,有学者表示支持,但更多是反对。反对维尔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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