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效力和分类

法的形式、效力和分类
法的形式、效力和分类

第四章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

第一节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

一、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的概念

法的形式:指法的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

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1)两者的区分:(1)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2)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注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

(2)两者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

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

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

注意:1)一国两制2)成文法是主要形式

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理解上注意抓住两点:其一,制定机关;其二,效力等级

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的一般定义模式:由某某制定机关制定的具有某某效力等级的规性文件。例如: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性法律文件。

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而言,其成文法包括以下各种:

种类制定机关效力等级

1.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

4.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低于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行政法规

6.地方性规章--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低于地方性法规

7.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报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8.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低于法律

9.军事规章---军委所属机关——------低于法规

10.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效力

11.其他:授权立法、经济特区法规。

注意:

1.法律

(1)含义:狭义的,不是广义的。广义的法律等于法,狭义的法律属于法。

(2)种类: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制定机关不同,前者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后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3)名称与围:法律通常以法来命名,但不限于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性的决议、决定、规定等,也属于法律的畴。

(4)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十项事项:国家主权;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

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其他。

2.法规:用来统称各种法规。

3.规章:用来统称各种规章。

二、法的渊源的概念与种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

多义性:(1)历史渊源(2)理论渊源(3)实质渊源(4)形式渊源(5)力量渊源等。通常义:法理上,通常在形式意义上理解法的渊源,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在“法的渊源”的概念理解上,相对于“法的形式”的概念而言,有三种观点:

1.法的渊源是指由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所构成的综合事物。代表性文献是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编写者,周旺生),高等教育和大学2007年,第89页。

2.“从法律人职业的角度看,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代表性文献《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9年修订版》(第一卷),(法理学第一章第四节,编写者高其才),法律2009年,第31页。

3.法的渊源就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创制具有不同效力的法的各种形式。代表性文献是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法律2007年。

由此分析,“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有三种逻辑关系:

1.非等同关系。第一种观点。“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2.属种关系。第二种观点。“法的渊源”包含“法的形式”,但又不限于“法的形式”。

3.等同关系。第三种观点,这也是法理学上通常的观点。“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同一概念,同义不同形。

为什么会产生分歧呢,我认为关键在于视角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我认为这立法视角。

第二种观点,我认为这是司法视角。

第三种观点,我认为这是常人视角。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第一种观点下,第一版和第二版区分正式法的渊源与非正式法的渊源,这种区分与通常的区分不尽相同。其所讲当代中国正式法的渊源有: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其所讲的当代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有:习惯、道德规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第三版不做正式与非正式的区分,笼统讲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有10种。容同以前。)

第二种观点下,分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容与第一种相同。

第三种观点下,法的正式渊源就是指法的不同形式;法的非正式渊源实际上是指不属于法的形式围但又有一定法律意义的因素。

第二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是指法或法律在国家强制力保证下所具有的在其适用的时空围对有关主体和事项的约束力(或作用力)。法的效力在容上包括效力等级与效力围。

理解时应注意:

1.规性法律文件与非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围

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普遍的、抽象的,而且是可以具体化的。

非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特定的、具体的,来源于前者。

法理上所讲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抽象的普遍的效力,而非具体特定的效力,后者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效力。

二、法的效力等级

(一)含义

又称法的效力位阶、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具体的个别的法因创制主体、时间、适用围等不同,其效力各有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上下、先后的结构体系。

(二)我国《立法法》做了基本规定。

1.不同位阶法的效力冲突原则:宪法效力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2.同一位阶法律冲突原则:(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级规章高于辖区市规章。

此外,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效力冲突原则:(1)自治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法规。(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裁决: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④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法的效力围

(一)含义和种类

1.含义

法的适用围、法的生效围,是指法的效力可以达到的围,即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效、适用,从而发挥其约束力。

2.种类

三分法与四分法。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二)法的时间效力

1.含义

指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能否适用(法的溯及力问题)2.容

(1)法的生效时间:

一种为法条中明文规定了生效时间:公布之日起生效或公布后某一时间生效。

注意:公布之日与生效之日。法须公布(公民的知情权),未经公布的法律不能生效。生效之日可以与公布之日同时或之后。

一种为法条中未明文规定生效时间,按惯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的失效时间:

一种为明示废止:被法条明确废止

一种为默示废止:没有被明确废止,但事实上已失效。

(3)法的溯及力问题:

A.含义:指新的法律对其生效前的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则新法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则新法无溯及力。

B.处理原则:

从旧原则:新法绝对无溯及力;

从新原则:新法绝对有溯及力;

从轻原则:视新法、旧法,谁的定性处理轻;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新法轻时则依新法;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轻时则依旧法。

当今各国普遍适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法的空间效力

1.含义

指法生效或适用的地域围。

2.概况

(1)国法的空间效力:

其一,域效力:全部领土,部分区域。

其二,域外效力:具备一定条件时

领土:(1)固有义:领陆、领水、领空

(2)延伸义:一国驻外使、领馆;一国航行或停泊于境外的航空器、船舶

(2)国际法的空间效力:在其缔约国或参加国有约束力。

(四)法的对人的效力

1.含义:

指法对哪些人适用、有效。

法学上或法律上,“人”不仅指有生命的自然人,也指依法设立或成立的组织。

2.原则:

实际上是指确定法对人效力的标准,有:(1)属人主义:国籍

(2)属地主义:国土

(3)保护主义:利益(本国国家或国民的)

(4)折衷主义:结合主义,以属地主义,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

3.我国法的对人的效力

(1)对本国人:

域,一律适用,但不一定是全部。

域外,原则上适用,但有例外。

(2)对外国人:

域,原则上适用,但有例外。

域外,原则上不适用,但有例外。

(五)法的对事的效力

通常被包含在对人的效力下。这里单列出来。

指法对什么事件和行为适用或有效。

“事”指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

第三节法的分类

一、专门分类

1.法的历史类型—————法的经济基础与阶级本质

2.法律部门(部门法)——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3.法的渊源(形式)———法的创制方式与表现形式

4.法系—————————法的历史传统与外部特征

二、一般分类

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法的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的创制方式与表现形式

2.根本法与普通法——法的容、程序、效力

3.一般法与特别法——法的适用围

4.实体法与程序法——法的容

5.国法与国际法——法的创制主体与适用主体

三、特殊分类

适用于部分国家的分类。

1.公法与私法

2.普通法与衡平法

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与法的分类简明示意图:

成文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动词的形式和分类

动词学案 Class:Name: ◆Teaching Aims: ★To learn the classifications of the verbs. ★To master their usage through cooperation and exploration. ◆Teaching Procedures: 一、动词的分类 1. 实义动词 实义动词时能独立作谓语的动词。根据动词在句子中是否可以接宾语,可以把实义动词分为 __________动词和_________动词两种类型。按其持续性可分为_____________动词和___________动词。(1)及物动词 及物动词本身意义不完整,需要接宾语才能使其意思完整。 ①动词+宾语 My brother is ________ ______ ________(fly)on the playground. ②动词+宾语+宾补 The teacher made his students___________(happiness) by doing some games. 翻译:We call English teacher Zhang Sir.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带省略to的不定式或现在分词作宾补的动词有:make, let, see, watch, notice, hear等。 ③动词+双宾语 My mother gives me a new bike. 注意:有些间接宾语(人)放在直接宾语(事物)之后时,间接宾语前要加to。常用的此类词有bring、give、hand、pass、pay、post、return、sell、show、teach、tell、throw、lend等。 Hand me that book, please. = Han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些间接宾语(人)放在直接宾语(事物)之后时,间接宾语前要加for。常用的此类词有buy、choose、cook、draw、book、find、get、make、order等。 My mom bought me a nice backpack. = My mom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不及物动词 不及物动词一般不可以接宾语,但是有些不及物动词与一些介词、副词等词搭配在一起构成短语动词,它的作用等于一个及物动词。请在横线上加上适当的介词! ①We arrived______ the station at five. ②He turned _______ the light when he left. ③He takes pride_______ doing a job well. 注意:有些动词既可作及物动词也可作不及物动词。常用的此类动词有turn、open、close、start、change、drive、play、meet、win、study等。 The girl turned her head and smiled. 这个女孩子转过头笑一笑。

法的渊源、分类、效力

法的渊源 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只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职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专职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势渊源或直接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立法中心主义说与司法中心主义说 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法律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首先,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其次,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法的渊源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法的渊源反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国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 法的渊源的类别 根据:法的渊源是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形式 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即规定行动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 强制性,即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守者予以制裁;公开性,即公之于众,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 一般性,即法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对所有公民适用。不是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指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特征: 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 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类别: 第一类,指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的命令和行政措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具体案件所作的司法解释等,其在法定的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是法的渊源之一; 第二类,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其对特定的人和事具有约束力或证明力,但不能反复适用,不能成为法的渊源; 第三类,法律主体为了依法实现某种法律的结果而一方、双方或多方就特定事项共同作出的书面记载或达成的特定协议,其不能就同一事项反复适用,无规范性,不是法的渊源。 国际法 广义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狭义单指国际公法。“凡是一国缔结或加入的

会议类型分类法

目录 概述 (1) (1)按照举办单位划分 (1) 一般认为,按照举办单位性质划分不同,可将会议分为三大类: (1) 公司类会议 (2) 公司类会议的主题通常是管理、协调和技术等,具体可分为: (2) 社团协会类会议 (2) 其他组织会议 (2) (2)按会议规模划分 (3) 根据会议的规模即参加会议的人数的多少,会议可以分为: (3) (3)按照会议活动特征划分 (3) 根据会议活动特征的不同,会议可以分为: (3) (4)按照会议的性质和内容划分 (5) (5)新型和新颖会议类型 (7) 除以上提到的会议类型外,还有以下几种新型和新颖的会议类型: (7) 概述 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公司化运作中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会通过各种各样的会议来解决我们的问题,达成一定的目的或目标。因此根据人数、会议内容、性质等对会议会进行不同的划分。 (1)按照举办单位划分 一般认为,按照举办单位性质划分不同,可将会议分为三大类:

、公司类会议 B、社团协会类会议 C、其他组织会议 公司类会议 公司类会议规模大小不一,小到几个人,大到上千人。公司类会议的数量极其庞大,但是由于很多公司并不愿意对外宣传内部会议,所以公司类会议的数量很难准确统计。 公司类会议的主题通常是管理、协调和技术等,具体可分为: A、销售会议 B 、经销商会议 C、技术会议 D、管理者会议 E、董事会会议 F、股东会议等 社团协会类会议 社团协会类会议因人数和性质的不同而互不相同,规模从小型地区性组织、省市级协会到全国性协会乃至国际性协会不等。社团协会大致可以细分为: A 、行业协会 B 、专业和科学协会 C 、教育协会 D 、技术协会等 其中行业协会是会展业最重要的市场之一,因为协会的成员多为业内成功管理人员。社团协会类会议通常伴有展览会。 其他组织会议 这类会议的典型代表是政府机构会议,其中,省市县级的中小规模的政府机构会议数量十分庞大,是一个非常可观的会议市场。

研究方法之观察法

课程概述 了解教育观察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了解教育观察法的优缺点 了解观察法的类型掌握教育观察研究的记录方式教育观察研究的一般步骤观察是人们对周围存在事物的现象和过程的认识。“观”是看,“察”是分析研究。强调“自然发生”的条件下,对观察对象不加任何干预控制。 日常观察是对自然存在的现象的随机的、自发的感知,无一定目的和计划,也不要求严格的记录。 优缺点:信息丰富但是具有自发性、偶然性和零碎性,不能系统的说明问题。 一、教育观察法概述 1. 教育观察法:是教育研究者通过感官或借助一定的设备,有目的、有计划地考察学生或教育现象的一种研究方法。 教育观察法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直接性 (2)情感性 (3)重复性教育观察法与日常观察法的区别教育观察法虽然也通过研究者的亲身感受或体验来获得研究对象的感性材料,即以日常观察为基础,但它 (1)不是自发的、偶然性的活动,而是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 (2)观察对象与方法不是随意的、自发的,而是经过选择与策划的; (3)是需要作严格详细的观察记录的。 因此,教育观察法是日常观察法的高级形式。 1 、缺乏控制观察法的行为发生在天然环境里,在天然环境中,观察研究者往往对可能影响资料的外部变量难以控制。 2、难以用数量表示观察研究中的测量一般采取非数量表示的知觉形式,而不采用调查研究和实验法中常用的定量测量法。 3、样本数小调查研究法可以选择较大的样本,而观察研究很难选择很大的样本。研究结果容易带有片面性和偶然性 例子:孔子和颜回的故事 4、需获准进入 5、研究敏感性问题缺乏匿名性 2. 教育观察法的类型 (1)自然观察法与控制观察法 自然观察法:观察研究是在自然发生的条件下,在对观察对象不加变革和控制的状态下进行的,如实地观察法,这种观察法称为自然观察法。控制观察法:观察研究是在控制情形下进行,如实验室观察研究法,这种观察法称为控制观察法。 例: 研究中的反应性(实验观察法)罗森塔尔效应:实验人员的期望会影响实验的效果。霍桑效应:被试因知道自己参加实验而引起的积极性提高。约翰. 亨利效应:对比组师生对实验组实验措施的暗中模仿或“较劲” 。生成效应:由于教育实验过程较长被试身心成熟产生的效应。 (2)直接观察法与间接观察法直接观察法:直接通过感官考察研究的方法。间接观察法:人的感官通过仪器观察研究对象的方法。 (3)结构性观察法与非结构性观察法结构性观察法:有详细的观察计划、明确的观察指标体系以及有系统的一种可控制性观察。 非结构性观察法:大多没有周密的观察计划和观察提纲,观察目的也只限于对观察

观察法

第六章观察法 关于社会现象收集原始资料的方法,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问”;另一类是“看”。前面,通过问卷法和访谈法,我们已经知道如何通过“问”来收集资料。但通过“问”来收集资料,无论如何没有通过“看”得到的资料那么直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讲:“眼见为实,耳听为虚。”“看”是调查者根据自己对社会现象的接触和体验来收集资料,最为直接。所以这一章我们来学习观察法。 6.1 观察法的特点与类型 一、科学观察 观察,从大的方面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生活的观察;二是科学的观察。所谓科学观察,是研究者凭借视觉及其延伸,有目的、有意识、有计划地了解观察对象,以期获得科学事实的一种认识方法。这种方法要求研究者使用眼睛注视特定的客观现象与环境因素,以及通过感官(如听觉)及拍照、摄像、录音等视觉或感官的延长手段,获取周围的信息 在科学研究中,进行科学观察必须遵循如下一些基本的原则:1、客观性原则;2、系统性原则;3、典型性原则。在此基础上,还应注意观察条件和观察的随机性。 观察的原本意义是“看”,但是科学研究不可能只局限于亲眼所见,所以突破了目力所限,如今人们对科学观察的理解实际上是广义的,同时在科学观察之范畴中也就有了感官观察和仪器观察之分。 二、观察法的分类 以观察法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首先分为两种:自然观察和实验观察。自然观察指在自然发生的条件下观察研究对象。所谓“自然发生的条件”,是指对观察对象不加控制、不加干预、不影响其常态。既然是在自然发生的条件下考察研究对象,所以自然观察往往也就意味着实地观察。实验观察与自然观察的不同之处在于,要对观察的情境与条件作严密的人为控制,然后就研究对象观察其结果。实验观察适用于可重复进行、多次再现的被研究对象,由于加入了人为的控制,所以人的主观能动性也往往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 在科学史上,从自然观察到实验观察,曾是人类社会迈入科学时代的重要标志之一,由此自然科学才有了加速度的发展。但是社会活动是由人参与的,这就造成了社会现象研究和自然现象研究的很大的差别。如韦伯所言,社会现象既是人的有目的活动的结果,也是一种特殊的非重复的历史现象。所以对社会研究,观察法虽然同样重要,但自然观察的适用性远比实验观察来得高。所以在社会调查中,我们重点要在自然观察的意义上去理解观察法。 日常观察非参与观察 (实地观察)无结构观察 观察自然观察参与观察(田野调查) 科学观察有结构观察 实验观察

常用动词的四大分类

动词可分为四类,分别是:实义动词(Notional Verb)、系动词(Link Verb)、助动词(Auxiliary Verb)、情态动词(Modal Verb)。 1)表示动作中状态的词叫做动词。 2)根据其在句中的功能,动词可分为四类,分别是:实义动词(Notional Verb)、系动词(Link Verb)、助动词(Auxiliary Verb)、情态动词(Modal Verb)。 说明:有些情况下,有些动词是兼类词,例如: We are having a meeting. 我们正在开会。(having是实义动词。) He has gone to New York.他已去纽约。 (has是助动词。) 3)动词根据其后是否带有宾语,可分为两类,分别是:及物动词(Transitive Verb)、不及物动词(Intransitive Verb),缩写形式分别为vt. 和vi.。 说明:同一动词有时可用作及物动词,有时可用作不及物动词。例如: She can dance and sing. 她能唱歌又能跳舞。(sing在此用作不及物动词。) She can sing many English songs. 她能唱好多首英文歌曲。(sing用作及物动词。) 4)根据是否受主语的人称和数的限制,可分两类,分别是:限定动词(Finite Verb)、非限定动词(Non-finite Verb)例如: She sings very well. 她唱得很好。(sing受主语she的限制,故用第三人称单数形式sings。) She wants to learn English well. 她想学好英语。(to learn不受主语she的限制,没有词形变化,是非限定动词。 说明:英语中共有三种非限定动词,分别是:动词不定式(Infinitive)、动名词(Gerund)、分词(Participle)。 5)根据动词的组成形式,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单字词(One-Word Verb)、短语动词(Phrasal Verb)、动词短语(Verbal Phrase)例如: The English language contains many phrasal verbs and verbal phrases. 英语里有许多短语动词和动词短语。(contains是单字动词。) Students should learn to look up new words in dictionaries. 学生们学会查字典。(look up是短语动词。) The young ought to take care of the old. 年轻人应照料老人。(take care of是动词短语。) 6)动词有五种形态,分别是:原形(Original Form)、第三人称单数形式(Singular From in Third Personal)、过去式(Past Form)、过去分词(Past Participle)、现在分词(Present Participle)。

法的形式和分类(图表记忆法)

法的形式和分类(图表记忆法) (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应注意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形式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特别行政区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 律效力。 (2)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 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关注】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法的分类

常见会议形式介绍

常见会议形式介绍 一、办公会议 办公会议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商讨问题、决策事项或布置任务而召开的会议。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参加人员职位较高,以讨论、决定重要工作为主,可进行常规性决策,具有一定权威性,如山西煤业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办公会议等等。另一种是部门召开的讨论日常工作的会议,以执行为主,常常定期召开,又称为“业务会”或“例会”。 办公会议的时间、地点、人物相对稳定,文秘人员可从容地、有计划地安排,但需注意以下事项: 1.会议安排需报主管领导审批。 2.会场布置以简洁为主,注意整洁、安静,用品齐全,无须过多点缀。 3.扩充与会人员时,应事先拟出名单,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及早通知,以便做好准备。 4.办公会议的议题宜集中、具体,每次会议的议题不应不多,但力求解决。 5.对会议讨论和决议事项要及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向领导反馈信息,保证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二、代表会议 代表会议是指由各级各类组织的广大成员推选产生出的代表所召开的会议。代表会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它有权做出重大决策,通过或批准法规、章程等。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必须在会前依法选举产生,根据会议需要,经主席团提议,常务代表通过;列席代表只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应邀出席的来宾和记者只有旁听的资格。 召开代表会议需注意以下事项: 1.代表会议依法定期召开,与会代表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方为有效。文秘人员应准确核对人数,保证大会决议的合法性。 2.代表会议的议题往往来自有关部门的议案和代表的提案,文秘人员要认真做好收集、登记、分类、整理和送审、立案的工作。会议结束后,应根据会议领导者的批示或意见,做好交办、转办、承办、催办和答复的工作。 3.会场布置必须庄严、隆重,有些会议还应采取严格的保卫措施。 4.做好选举、表决工作的准备,如选票、票箱的制作,工作人员的选派,划定投票区域、路线等。 5.跨地区的代表大会,应安排好代表的接送、食宿、交通、保健等事宜。 三、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是指没有隶属关系但有工作联系的单位或部门,为了解决某一问题,由一方或多方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会议。它是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会议各方达成共识,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会议意见,用以解决矛盾,或是协调关系、沟通信息。 召开联席会议需注意以下事项: 1.联席会议至少由一方主动牵头召开,牵头方往往为工作主要方,因而要承担更多的组织、协调、会务、经费等义务,但不能因此而享受更多的权利。

各种观察法的优缺点

从资料内容、观察时间、记录方式、主要优缺点、分析程序等几方面谈谈各类方法(描述方法、取样的方法、评量和检核的方法)的不同,并从中抽取出它们的共同之处。 一、日记法 * 早期婴幼儿研究的常见策略 * 使用背景 * 可了解一般幼儿的发展问题 * 进而广泛了解或认识孩子行为 (一)优点 * 作为个案研究的纪录 * 作为婴幼儿观察的重要工具 * 提供纵贯研究的需要 (二)缺点 * 有偏见的选取对象,观察样本不具代表性 * 观察者人选受限制,观察训练不易 * 有限的样本无法作为有意义的推论 * 耗时又费力 二、样本描述法 * 为个案研究常使用的方法 * 使用背景 * 不完全针对幼儿的发展或改变所做的记录。(日记法比较重发展的意义与转变) * 针对幼儿的重要或关键行为进行更详实的观察与记录。(日记法比较描述轮廓) (一)优点 * 记载欲观察行为发生时的情景与场合 * 仔细的描述欲观察行为的细节与因果 * 能提供大量连续性的质性数据 (二)缺点 * 耗时与费力,必须转化数据 * 因为须要全神灌注的观察记录,所以容易无法兼顾教保活动

三、轶事纪录法 * 样本描述的精简版 * 使用背景 * 观察者在任意时间对任何行为的好奇与关心 * 需要样本更多、更清楚的数据,但却没有太多时间来进行样本描述(一) 优点 * 用最少的工具进行记录(纸与笔) * 只要情境适合就可以做记录

* 观察容易 (二)缺点 * 容易流于主观的数据记录 * 可能失去重要焦点 四、时间取样 * 适用于外显可观察的行为,针对短时间内出现频繁的行为进行记录,可记录行为发生的频率,及行为持续的时间。 * 记录的方式 * 时段连续观察:以一段较持久的时间(约5-20分钟)针对一个幼儿进行观察。 时距取样:取短时距(约1分钟或30秒、15秒)作为记录一次行为,在此时距内,不管行为持续的时间或出现次数,都只记一次。 (一)优点 * 所要观察的事情较能控制 * 有助于决定行为或事件发生的频率 * 短时间内可以搜集大量数据 * 省力、省时的方法 * 可以在不干涉观察对象的情况下记录 * 能提供与量有关的结果 (二)缺点 * 只能适用于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为 * 研究数据比较无法告知我们行为的细节(除非运用个别代码作记录) * 不易确定许多行为间的相互关系 * 没有保持行为的完整性 * 无法得知行为发生时的环境与情境 * 预设行为标准易造成期待的心理 行为发生的顺序无法有效保存下来 五、事件取样法 * 同样为一种客观有效的观察策略,可记录发生频率低的行为。 * 对于所描述的事件能更为深入且聚焦的进行观察。 * 可了解事情发生的前、中、后等关联与过程。 (一)优点 * 观察的范围包括行为和情境。 * 可以节省很多花在搜集数据的时间 * 可以用来研究或事件发生频率低的情况 (二)缺点 * 搜集的数据不像时间取样的数据已经量化,必须花时间再去进行分析 依然是将事件与过去的状况与情境分例如:观察目标:在儿童自由活动时间内观察自发的争执事件,进行描述与记录。观察对象为3-5岁幼儿,女19人,男2 0人。观察过程是:等待争执事件发生,一发生便开始制定好观察记录时,并观察与记录事件的进行情况。

英语动词的分类及基本形式

英语动词的分类及基本形式 英语动词的分类及基本形式:表示动作中状态的词叫做动词。根据其在句中的功能,动词可分为行为动词(即Action verbs实义动词,分为及物动词和不及物动词)、系动词(The Linking Verb)、助动词(The Auxiliary Verb)和情态动词(Modal verb)四类,有些动词是兼类词。 如:We have lunch at 12. 我们12点吃午饭。(have是行为动词) We have been to New York. 我们去过纽约(have是助动词) I am hungry. 我饿了。(am是连系动词) She was beaten on the way home. 她在回家的路上被人打了。(was是助动词) You needn’t have waited for me. 你本来不必等我。(need是情态动词) The door needs painting. 这个门需要油漆了。(needs及物动词) ■动词的基本形式 绝大多数动词都有五种基本形式:动词原形、一般现在时(第三人称单数)、现在分词、过去式和过去分词。 A.行为动词 即实意动词,表示动作的动词。它分为及物动词和不及物动词两种 及物动词后面必须跟宾语意义才完整的实义动词,叫做及物动词(transitive verb)。如: I believe that the committee will consider our suggestion.我相信委员会将会考虑我们的建议。 “How long can I keep the book ?”Harry asked.哈里问:“这本书我可以借多久?” Dr. Bethune set us a good example. 白求恩大夫给我们树立了好榜样。 Crude oil contains many useful substances.原油含有许多有用的物质。 2)不及物动词本身意义完整后面不须跟宾语的实义动词,叫做不及物动词(intransitive verb)。如:Birds fly.鸟会飞。 It happened in June 1932.这件事发生于一九三;年六月。 My watch stopped.我的表停了。 She spoke at the meeting yesterday evening. 她在昨天晚上的会上发了言。 3)兼作及物动词和不及物动词英语里有不少实义动词可以兼作及物动词和不及物动词。这样的动词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a)兼作及物动词和不及物动词时,意义不变。试比较: Shall I begin at once?我可以立刻开始吗?(begin作不及物动词) She began working as a librarian after she left school.她毕业后当图书馆管理员。(began作及物动词) When did they leave Chicago?他们是什么时候离开芝加哥的?(leave 作及物动词) They left last week. 他们是上周离开的。(left 作不及物动词) b)兼作及物动词和不及物动词时,有时意义不尽相同。如: Wash your hands before meals.饭前要洗手。 Does this cloth wash well? 这布经得起洗吗? 4) 与汉语的比较有时英语动词的及物和不及物的用法,与汉语的用法不一样,请注意下列两种情况: a)有的动词在英语里只能用作不及物动词,而汉语则可用作及物动词,如arrive到达,agree同意,1isten听。英语里这些动词后面常接介词。如: We arrived at the railway station at noon.我们于中午到达火车站。(at不能省去)(比较:We reached the railway station at noon.) Everybody listened to the lecture with great interest.每个人都很有兴趣地听讲课。(to不可省去)(比较:We all heard the lecture.) Do they agree to the plan?他们同意这个计划吗?(to不可省去) b)有的动词在英语里能用作及物动词,而在汉语里则不能用作及物动词,如serve为…服务。 Our children are taught to serve the people wholeheartedly.我们的儿童被教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B.系动词

法的分类渊源与效力

第四章法的分类、渊源、效力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a、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概念 1.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2.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特点比较 1.从内容上看,成文法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内容编排逻辑井然、清晰明白。 2.从立法程序上看,成文法的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产生出来。 3.从各自的功能看,成文法有较好的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革功能。而不成文法没有清晰的条文形式,在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革功能上稍逊于成文法,但不成文法更具有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 4.从司法适用上看,成文法由于以词汇和语言来表达内容,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使法律规范通常需要解释才能适用。

B、根本法与普通法 1.根本法,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又称根本大法。 2.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3.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区别体现在: 第一,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主体不同。 第二,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程序不同。 第三,基本内容不同。 第四,根本法与普通法的法律效力不同。 第五,根本法与普通法的解释和监督不同。 c、实体法与程序法 1.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是根据法律的内容和功能的不同对法律作出的划分。 2.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3.程序法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等。 4.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方面,实体法体现了法律要实现的目的,程序法则是保证实体法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手段和方法。实体法是程序法的目的,而程序法是实体法实现的保证。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司法适用中,二者有重大差别:首先,溯及既往问题;其次,类

会议及分类

三、按照会议的性质和内容划分 根据会议的性质和内容不同,会议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年会 年会是就某一特定主题展开讨论的聚会,议题涉及政治、经贸、科学、教育或者技术等领域。年会通常包括一次全体会议和几个小组会议。年会可以单独召开,也可以附带展示会,多数年会是周期性的,最常见的周期是一年一次。参加年会全体会议的人员通常比较多,一般要租用大型宴会厅或者会议厅。小组会议上讨论的是具体问题,所租用的是小会议室。 B、专业会议 专业会议的议题通常是具体问题并就其展开讨论,可以召开分会,也可以只开大会。就与会者人数而言,专业会议的规模可大可小。 C、代表会议 顾名思义,代表会议指由代表某一利益群体的与会者参加的会议。代表会议的规模和出席人数差别很大。代表会议这个词在英文里的对等词是congress,最常在欧洲和国际活动中使用。从本质上讲,它与另一个英文词conference(会议)大致相同,但是在美国,congress 这个词用来指立法机构,所以美国指代表会议时经常用conference 或convention。 D、论坛 论坛的特点是反复深入的讨论,一般由小组组长或演讲者来主持。它可以有许多的听众参与,并可由专门小组成员与听众就问题的各方面发表意见和看法,两个或更多的讲演者可能持相反的立场,对听众发表讲演而不是互相讲给对方听。主持人主持讨论会并总结双方观点,允许听众提问。 E、座谈会、专题讨论会 座谈会和专题讨论会比论坛要正式和严谨一些,由主持人或演讲人进行一种陈述讲演,有一些预定好的听众参加。与论坛相比,与会者在座谈会和专题讨论会中在平等交换意见的气氛和特征方面要弱一些。 F、讲座 讲座更正式和更有组织一些,常由一位或几位专家进行个别讲演,讲座的规模可大可小。观众在讲座后可以提问,有时主办方也会不安排观众提问。 G、研讨会、专家讨论会、讨论会 这类会议通常在主持人主持下进行,与会者参与较多,可以平等交换意见、分享知识和经验;一般在相对范围内进行,规模较小;当规模变大时,就演变成了论坛、讨论会或专题讨论会。 H、专题讨论会 专题讨论会指为处理专门问题或特殊分配任务而进行的小组会议,与会者就某一议题进行学习和讨论、分享知识、技能和对问题的看法。 I、培训性会议 一般至少要用一天的时间,多则几周。这类培训会议需要特定场所,培训内容高度集中,由某个领域的专业培训人员教授。 J、奖励表彰会议 企业或公司为了表彰、奖励工作出色的员工、分销商或客户而举行的会议,它是企业或公司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 K、其他特殊会议 如茶话会、晚餐会及一些娱乐活动等。这样的会议应注意选择适宜的环境和场所。

观察法的各种记录方法

观察法的各种记录方法 观察法(observation method)的一般定义就是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对被试言语与行为的观察、记录来判断其心理特点的心理学基本研究方法之一。在控制条件下对某种行为或者心理现象进行观察的方法。分为,自然实验法(现场实验)与实验室实验法。而在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中观察法就是这样被定义的,即对学前儿童的行为进行仔细的观瞧,尽可能客观地捕捉她们心理表现的研究方法,同样也被分为两类:一就是在实验环境中观察的实验观察法;二就是在自然环境中进行观察的自然观察法。 在学前儿童心理学中,观察法作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在研究中运用合适的观察记录方法也至关重要。学前教育观察研究的种类分为描述记叙法、取样观察法、等级评定法、间接观察法四种,四种不同的研究种类又有各自不同的记录方法。 一、描述记叙法这种观察方法运用最多,所获资料可长久保留而不失其价值,通常就是现场实况详录。根据分类有日记描述法、系统记录法、轶事记录法、持续记录法。 1、日记描述法就是研究儿童行为的一种古老的方法,研究者要在较长的时间里,对同一个或同一组儿童的行为追踪观察,持续地记录变化,记录其新的发展与新的行为。它方便易行,把儿童的发展置于真实的生活情景中,能了解儿童法发展的确切次序与行为的连续性。但就是日记描述法往往用于对个别(或少数)对象的日常观察,故只能说明少数儿童的特点与情况,缺乏代表性,难于做出有意义的概括。 2、系统记录法就是指对儿童的行为进行有几计划有组织的观察记录方法。 3、轶事记录法着重记录观察者认为有价值有意义的资料与信息,一般就是观察对象的典型行为或异常行为。轶事记录法也可以没有主题,如记录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事情。轶事记录法简单方便,记录时要求准确如实地反映情况,不加入主观解释或者把主观判断与解释与客观事实分开来。 4、持续记录法就是指在特定观察时段用笔记录目标个体的所有行为或全部个体的特定行为,或者用录音机、摄像机等连续录下被观察对象的行为过程。一般在持续时间内记录单个观察变量比较容易,例如记录一个幼儿在玩某个玩具的时间段内的行为。如果观察变量不同时发生,观察者可以记录刚入托的幼儿在哭与不哭的时间段内的行为表现。 二、取样观察法这种观察方法可以分为事件取样法与时间取样法两类记录方式 1、事件取样法就是指观察前选定所要观察的行为或事件,观察中只注意观察这些选定的行为或事件。记录预先选定的某特定类别事件的发生。持续进行直至某时限(如二小时)选定的某类行为事件。现场判定与记录某事件的发生。只在事件出现时记录。

法的形式、效力和分类

第四章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 第一节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 一、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的概念 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 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1)两者的区分:(1)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2)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注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 (2)两者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 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 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 注意:1)一国两制2)成文法是主要形式 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理解上注意抓住两点:其一,制定机关;其二,效力等级 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的一般定义模式:由某某制定机关制定的具有某某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而言,其成文法包括以下各种: 种类制定机关效力等级 1.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 4.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低于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行政法规 6.地方性规章--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低于地方性法规 7.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报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8.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低于法律 9.军事规章---军委所属机关——------低于法规 10.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效力 11.其他:授权立法、经济特区法规。 注意: 1.法律 (1)含义:狭义的,不是广义的。广义的法律等于法,狭义的法律属于法。 (2)种类: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制定机关不同,前者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后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3)名称与范围:法律通常以法来命名,但不限于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等,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4)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十项事项:国家主权;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

会议类型分类法

会议类型如何分类 目录 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1)按照举办单位划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般认为,按照举办单位性质划分不同,可将会议分为三大类:错误!未定义书签。公司类会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公司类会议的主题通常是管理、协调和技术等,具体可分为: . 错误!未定义书签。社团协会类会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其他组织会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2)按会议规模划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根据会议的规模即参加会议的人数的多少,会议可以分为: . 错误!未定义书签。(3)按照会议活动特征划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根据会议活动特征的不同,会议可以分为: ................. 错误!未定义书签。(4)按照会议的性质和内容划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5)新型和新颖会议类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除以上提到的会议类型外,还有以下几种新型和新颖的会议类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概述 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公司化运作中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会通过各种各样的会议来解决我们的问题,达成一定的目的或目标。因此根据人数、会议内容、性质等对会议会进行不同的划分。 (1)按照举办单位划分 一般认为,按照举办单位性质划分不同,可将会议分为三大类: A、公司类会议 B、社团协会类会议 C、其他组织会议

观察法的各种记录方法

观察法的各种记录方法 观察法(observation method)的一般定义是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对被试言语和行为的观察、记录来判断其心理特点的心理学基本研究方法之一。在控制条件下对某种行为或者心理现象进行观察的方法。分为,自然实验法(现场实验)和实验室实验法。而在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中观察法是这样被定义的,即对学前儿童的行为进行仔细的观看,尽可能客观地捕捉他们心理表现的研究方法,同样也被分为两类:一是在实验环境中观察的实验观察法;二是在自然环境中进行观察的自然观察法。 在学前儿童心理学中,观察法作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在研究中运用合适的观察记录方法也至关重要。学前教育观察研究的种类分为描述记叙法、取样观察法、等级评定法、间接观察法四种,四种不同的研究种类又有各自不同的记录方法。 一、描述记叙法这种观察方法运用最多,所获资料可长久保留而不失其价值,通常是现场实况详录。根据分类有日记描述法、系统记录法、轶事记录法、持续记录法。 1、日记描述法是研究儿童行为的一种古老的方法,研究者要在较长的时间里,对同一个或同一组儿童的行为追踪观察,持续地记录变化,记录其新的发展和新的行为。它方便易行,把儿童的发展置于真实的生活情景中,能了解儿童法发展的确切次序和行为的连续性。但是日记描述法往往用于对个别(或少数)对象的日常观察,故只能说明少数儿童的特点与情况,缺乏代表性,难于做出有意义的概括。 2、系统记录法是指对儿童的行为进行有几计划有组织的观察记录方法。 3、轶事记录法着重记录观察者认为有价值有意义的资料和信息,一般是观察对象的典型行为或异常行为。轶事记录法也可以没有主题,如记录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事情。轶事记录法简单方便,记录时要求准确如实地反映情况,不加入主观解释或者把主观判断和解释与客观事实分开来。 4、持续记录法是指在特定观察时段用笔记录目标个体的所有行为或全部个体的特定行为,或者用录音机、摄像机等连续录下被观察对象的行为过程。一般在持续时间内记录单个观察变量比较容易,例如记录一个幼儿在玩某个玩具的时间段内的行为。如果观察变量不同时发生,观察者可以记录刚入托的幼儿在哭与不哭的时间段内的行为表现。 二、取样观察法这种观察方法可以分为事件取样法和时间取样法两类记录方式 1、事件取样法是指观察前选定所要观察的行为或事件,观察中只注意观察这些选定的行为或事件。记录预先选定的某特定类别事件的发生。持续进行直至某时限(如二小时)选定的某类行为事件。现场判定和记录某事件的发生。只在事件出现时记录。

动词的种类和基本形式

动词的种类和基本形式 情态动词 一、定义与分类 情态动词,也叫情态助动词,主要用于表示说话人对所说的话的态度和看法。常见的情态动词有can / could, may / might, will / would, shall / should, ought to, need, dare等。另外,used to,had better也有一定的情态意义,也可划入情态动词范围(有人称之为半情态动词)。 二、can和could的用法 1. 表示能力:can表示现在的能力,could表示过去的能力,要表示将来具备的能力通常用be able to的将来时态。如: Can you believe that this abstract painting was painted by a six-year-old girl? 你相信这幅抽象画是出自一个六岁的女孩之手吗? Can't we just live in today, without the worries of tomorrow or the regrets of the past? 难道我们就不能活在当下,而不为将来担忧,不为过去叹息吗? 注:could表示过去的能力,通常只用于表示过去的一般性能力,而不表示过去具体某次特定情形下能够做某事的能力。如:他学习很努力,所以考试能及格。误:He studied hard and could pass the exam. 正:He studied hard and was able to pass the exam. 注:但在否定句中没有以上限制,即couldn't可表示过去特定情况下的能力,如可说He studied hard but still couldn't pass the exam0 2. 表示允许:表示现在的允许时,若是请求别人允许自己做某事,两者均可用,但用could语气更委婉;若是自己允许别人做某事,一般只胖can, 而不用could。如: Can [Could] I come in? 我可以进来吗?"Could [Can] I use your pen? " "Yes, of course you can. " “我可以用你的钢笔吗?” “是的,当然可以。”(不能说Yes, you could. )表示过去的允许时,若表示过去一般性允许(即表示某人随时都可以做某事),用could;若表示在过去某一特定情况下允许进行某一特定的活动,则不用could。如: When I lived at home, I could watch TV whenever I wanted to. 我住在家里时,想什么时候看电视就可以什么时候看。(一般性允许) Am I allowed to introduce our new manager Mr Anderson to all of you? 请允许我介绍我们的新经理安德森先生给大家,好吗? 3. 表示推测:对现在或将来的推测,两者均可用,但can通常只用于否定句或疑问句中,一般不用于肯定句,而could则可用于肯定句、否定句和疑问句;对过去的推测,应在can, could之后接动词的完成式,且此时can仍只用干否定句或疑问句,不用干肯定句;而could则可用于各种句型。如: Can [Could] this be true? 这可能是真的吗? Where can [could] he have gone? 他可能到哪里去了呢? She can't [couldn't] have left so soon. 她不可能走得这么早。 He could have gone home. 他可能已回家了。 注:could后接动词的完成式,除表示对过去情况的推测外,还可表示过去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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