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有什么差别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有什么差别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有什么差别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有什么差别?

(一)相关法条:

《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全国人大常委)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1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2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回购之区别:

1、两者最大的区别是范围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触发回购的情形主要是异议股东评估权,而股份有限公司触发回购的情形也包括异议股东评估权,但和前者有区别;并且不限于此,公司也可以在其他情形下主动采取回购。

评估权的概念:

评估权(appraisal rights)又称为“异议股东评估权”,或称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一般指在特定交易中,如果公司将发生重大变更或结构性变更,则法律赋予对该交易有异议的股东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份的权利。

1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限制,主要为了维持公司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因持有自己股份可能衍生的弊害,避免因过量回购本公司股份而扰乱证券市场的秩序;如《德国股份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除了无偿取得、继受取得和经股东大会决议减资取得的情形外,基于其它目的所取得的公司股份与该公司已经购进并且现在仍然占有的股票金额加在一起,不得高出基本资金金额的10%”;《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17-3项规定:“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自身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欧共体关于公司法的第2号指令第20条第1款C项规定:“基于股东会决议同意,为避免公司重大而立即的损害以及为提供职工持股等事由而取得自己股份,其取得后所保有自己股份的票面额总计不得超过认募资本额的十分之一”

2股份回购资金来源的规定,意在保护公司债权安全以及平衡不同类别股东之间利益。

评估权特点:

法定性:适用范围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公平性:指回购股份以公平、合理价格;

排他性:异议股东一旦选择了评估权作为救济手段,获得了现金支付,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对引起其评估权行使的公司行为提出异议。但如果公司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者欺诈性,不排斥其采取其他救济手段(MBCA)。

评估权的例外:

根据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的规定,考虑到如果是公众公司的情形,股东可以直接在公开市场出售其股份,可以获得和行使评估权同样的效果,因此,如果公司的股票是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由2000名以上在册所有人持有,则股东不享有评估救济权,即“市场除外”原则(Del. GCL§262(b)(a));但如果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利益冲突交易,即使是公众公司,股东也可以行使评估权(MBCA§13.02(b)(1))。

我国公司法关于评估权适用范围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往往是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一种手段。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涉及公司结构和资产发生根本性变化,从而改变股东原先的投资预期。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只规定了“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形过多给股东和公司增加成本;而有限责任公司闭锁性更强,除了评估权以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或者请求公司解散来回收投资。转让成本高,转让中公平的价值发现机制欠缺,更需要评估权的保护。

股份公司不仅能依异议股东请求从而被动地回购其股权,还能基于减资、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情形主动的回购其股份等情形。并且,考虑到公司回购后自我持股后使得公司的权利义务与股东的权利义务集于一身,容易产生公司高管控制公司的决策,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者操纵股票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后明确规定了注销或者转让的期限。

2、两者范围不同出于价值取向的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依据异议股东请求而被动的回购股权,立法目的限于在资本多数决之下,赋予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免受不公平对待的退出机制;司法实务中也有不少案例支持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回购,尊重意思自治。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则具有相对广泛的价值目标,用以提高公司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向心力,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积极功能主要有:(1)可实现公司资本结构、财务结构优化,提升公司内在价值。(2)防止恶意收购。(3)在公司股票行情不佳时进行股份回购,提升社会投资者的信心。(4)有利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等激励机制。(5)以异议评估权保护少数股东利益。(6)股份回

购还是国有股退出的重要途径。

3、两者后续程序上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回购以后须进入减资程序。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日施行,国家工商总局)第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以后根据不同情形可以转让或者注销。

股权回购小论文

股权回购 经2 李诗云2012812057 股权回购是维护公司稳定、平衡股东权益、健全股东退出机制的重要途径。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已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广义的股份回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时,除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进行完善之外,也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回购问题,规定:在三类特定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基于有限公司的封闭性,异议股东往往无法通过公开市场顺利转让其股权,而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又使得异议股东有时较难找到愿意购买其股权的第三人,因此当其对公司重大决议持异议时,只能低价转让给其他股东,或接受公司的重大变动。所以赋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可以缓解有限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带来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因股东间的压制,公司僵局及股东个人情况的变化等使得以退股为目的而发生的诉讼逐渐增多,因此《公司法》此次修订突破传统的资本制度的理念引入的异议股东股权的强制回购制度,是维护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有效保障机制。 相关条文: 第七十五条【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三条【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熊建军律师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的差别

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允许公司在减少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职工以及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几种例外情形下回购股份,并针对不同的情形在程序、数量、财源以及处置等方面设置了不同的规则。由此可知,我国立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采取的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模式。 然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公司法却并未直接涉及。我国《公司法》第74条虽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反对公司作出不分红、重组以及存续等决议情形下的回购请求权,但该条款只是从股东利益保护的角度构建的股东退出权机制,没有进一步对回购的条件、程序以及股权的处置等作出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回购。 相关法条 《公司法(2014)》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

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主要区别 1、两者最大的区别是范围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触发回购的情形主要是异议股东评估权,而股份有限公司触发回购的情形也包括异议股东评估权,但和前者有区别;并且不

股权激励及其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及其会计处理 一、股权激励方式和条件 1、股权激励方式: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方式。 1、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价格(行权价)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或放弃权利,当不得转让、质押、偿还债务。股票期权是当今国际最流行的激励类型,其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如网络、高科技等风险较高的公司) 2、限制性股票:指公司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无偿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予或者以较低的价格售与激励对象.只有实现预定目标,激励对象才可将限制性股票抛售并从中获利;预定目标没有实现时,公司有权将免费增予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者按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我国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和禁售期限。限制性股票起留住人的作用,股票期权可以激励人和吸收人的作用。限制性股票使用于成熟型企业或者对资金投入要求不是非常高的企业)3、股票增值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期一般超过激励对象任期,有助于约束激励对象短期行为,适用于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公司) 4、虚拟股票:虚拟的,没有表决权和所有权,不能转让和出售,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参与公司分红并享受股价升值收益。本质上就是将奖金延期支付,其支付资金来源于公司的奖励基金。(与股票比,虚拟股票的激励作用受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影响较小,因为激励对象总是可以在公司效益好时获得分红。 5、业绩股票:指年初确定一个合理的业绩目标和一个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如果激励对象经过努力后实现了该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购买股票后授予。(适合于业绩稳定并持续增长、现金流充裕的企业。在股票期权的应用受到较大限制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于高科技公司,但激励效果可能会受影响,或者在激励效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公司的激励成本会相对较大) 2、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进行了定义.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1、激励对象的确定:有些人是不能参加激励计划的。 2、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上市公司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和回购公司自己的股份. (上市公司可以回购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奖励公司员工。..。。。) 3、激励计划的时间要素 1、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2、股票期权行权时间限制(定义了授权日、可行权日的概念及确定条件) 3、限制性股票的禁售和转让时间限制 4、股权授予价格的确定 5、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就是保持实际价值不变. 2、行权价格的调整:就是保持实际价值不变。 3、股票期权激励佳话调整程序 6、股权授予及行权程序

中国资本市场早期已发生过的几起股份回购案例

中国资本市场早期已发生过的几起股份回购案例 天道并购俞铁成 1、最早的股份回购案例----豫园股份案例 中国最早的股份回购案例当属1992年小豫园并入大豫园的合并回购。有人认为这可以看作中国股市第一例为了合并而实施股份回购的成功个案。大豫园作为小豫园的大股东,把小豫园所有股票(包括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悉数回购并注销,采取的是协议回购方式。程序上经股东大会批准,合并后新公司再发新股,并承诺小豫园股东有优先认股权。因限于当时的外部环境,这一合并回购谈不上什么商业色彩,政府行为起了重要作用。 2、回购后再增发的第一起案例----陆家嘴案例 1994年9月陆家嘴以公司土地尚未完全投入开发\国家股的部分资本仍然虚置\并且股权结构不合理为由决定采用协议回购方式实施减资计划,即以每股2元的价格回购国家股2亿股,随后又增发B股(流通股),使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达到了“15%”的要求。此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减资回购从而规范股权结构并不是最终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国家股减资回购,再增发一定数量的流通股(B股),即回购不是为了减资,而是为了进一步增资扩股。在这个意义上说,股份回购成为一种策略性的资本运营手段。 3、郑州百文案例 1996年一位个人投资者曾持有7.43%的郑州百文股票,大大超过当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关于个人持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千分之五比例的规定。按照当时的处理规定应由公司购回这部分超出比例的股票。但即使是按买入价格或市场价格中的较低价格,回购这部分股票所支付的巨资亦会对郑州百文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后来这一部分股票事实上是通过二级市场强制性抛出的。 4、湖北兴化案例 湖北兴化是1989年成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1996年1月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股上市。然而,在上市前的数年时间里,该公司曾相继购回要求退股的四百余名职工的44万股本公司股票,然后又于1996年通过第三方将这部分回购来的股票以市价转让,获利2000多万元。由于湖北兴化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前述国家有关规定,因此被证监会处罚没收回购股票所得。

股票回购分析

股票回购分析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中文摘要 股票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者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者注销。股票回购的方式主要有公开市场回购、要约回购和私下转让等方式。股票回购具有合理避税、优化公司资本、增加财务灵活性和稳定公司股价的作用,因而,股票回购必将对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在西方股票回购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而我国股票回购处在发展初期,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不少问题。本文描述了股票回购的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股票回购的现状进行分析,以我国典型股票回购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探讨我国股票回购面临的问题以及发展方向。 关键词 股票回购实证分析动机理论

Abstract Stock Repurchase (Share Repurchase) refers to using its own funds or debt financing of listed companies at a certain price to buy the company itself has outstanding common stock, as a stock or cancel called. Mainly include open market repurchase stock repurchase way, offer to repurchase and private transfer, etc. Stock repurchase has a reasonable tax avoidance, optimization of corporate capital, increasing the financial flexibility and stabilize the company's share price, therefore, share repurchase will to have important influences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and capital markets. Share repurchase in the west has become a common way of capital operation, and stock repurchase in China also faces many problems in practice.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type of stock repurchase and stock repurchase motivations, by comparing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development status of stock repurchase,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stock repurchase in China, and makes an empirical analysis with typical stock repurchase cases in our country, and to explore the issue of share repurchase in China is facing a development direction. Keywords Stock repurchase The empirical analysis theory of motivation?

股权回购协议条款模板

股权回购协议 本股权回购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回购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 乙方(被回购方):,身份证号(或注册号):;住址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乙方系甲方股东。 2、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回购乙方所持甲方的股权。 为此,各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股权回购 双方同意在满足2.1的约定的前提下甲方以万元回购乙方所持有的甲方%的股权。股权回购所需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条回购的先决条件和交割 2.1先决条件 只有在下述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的前提下,股权回购才开始: 2.1.1双方同意并正式签署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内容; 2.1.2此次回购取得回购方内部所有相关的同意和批准,包括回购方股东会决议通过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事宜;

2.1.3回购方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修改章程并经回购方所有股东正式签署,该等修改和签署已经被回购方认可; 2.1.4回购方的其他股东以书面形式表示就回购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2.1.5没有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回购方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或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2.2回购款项的支付 2.2.1甲乙双方不可撤销的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回购甲方同意回购的股权,并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后于前一次性将股权回购款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2.2.2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应将本协议项下的回购款交付到如下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3主管部门备案及变更登记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合同双方应当办理完成股权变更所需的公司内部程序,甲方应当于内部程序完成后天内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条信息披露 3.1股权回购发生之前,回购方应当向被回购方披提供资产、负债等跟公司经营现状有关的信息,需要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所需的费

小议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制度

小议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制度 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张庆 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已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广义的股份回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时,除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进行完善之外,也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本文以下主要就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如何完善展开具体分析。 一、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 (一)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及各国立法比较 1、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 为了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回购股份只适用于特定情形,包括股份的强制回购及公司主动回购。 强制回购,也即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对公司重大变化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持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起源于股东平等原则,由于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上,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占据控股地位的股东的意见往往畅通无阻,通过公司决策程序上升为公司意志,然而这些决策往往反映的是大股东的利益和要求,而无视甚至蓄意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不愿意听任体现大股东主导意见的决策实施而损害自己的利益,但又无法阻止,因此强制回购制度的设立,目的就

在于平衡多数股东和异议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在小股东“以手投票”权利受限的情况下,强化其“以脚投票”的权力,从而限制大股东的经济专制和非理性行为,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均衡。 主动回购则是公司基于优化资本结构,维护本公司利益的需要,在特定情形下主动回购股东股份。公司主动回购股份是执行职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的保障,而且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实施反收购,维持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武器。 2、各国立法比较 股份回购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最初恪守公司“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严格禁止公司回购股份,后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引进了股份回购制度。 现今各国关于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合法正当的商业目的”的股份回购“原则许可,例外禁止”的模式,例如美国,而出于对公司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的强调,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是另一种“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模式。两种立法模式体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上的差异。 (二)设立股权回购制度对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意义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回购问题,规定:在三类特定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基于有限公司的封闭性,

股份回购及其会计处理

股份回购及其会计处理 【摘要】笔者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会计实务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股份回购及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股份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有效途径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额发行在外的股票的交易行为。从上市公司与股东两个角度观察,股份回购一般具有如下功能: 一、股份回购 (一)增加公司及股东财富价值。当股票价值在资本市场上被严重低估时,公司通过股份回购减少股本和股东权益,以提高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并向市场传递公司认为自己股票被市场低估的信息,市场将做出积极的反应,引导股价上升,从而实现公司及股东财富增长。 (二)调整和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别是国有股权的调整。通过回购并注销部分股份,能迅速而有效地调整国有股权比重,以达到国有资产战略性结构调整的目的。 (三)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适当提高资产负债率,有效地发挥财务杠杆效应。 (四)反收购的重要途径。回购股份可减少公司股东人数,化解被外部集团控制或施加重要影响的风险。 (五)为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创造条件。 (六)维护公司股东权益的一种途径。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当股东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作为公司的非常规股利政策。不同的投资者有不同的股利政策偏好,回购股份产生的资本利得比现金股利将获得合理的避税效应。 股份回购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较为常见。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为股份回购业务创造了条件,《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也为股份回购清除了制度上的障碍,股份回购业务开始出现。但股份回购的会计处理,目前我国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和美国财务会计中的有关方法。 二、股份回购后的处理方法 回购股份后,一般会形成库藏股。库藏股通常是公司收回已经发行并未被注

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案例 模板 范本 样本

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案例 原告:北京京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 2007年2月10日被告华商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房屋租售,注册资本3500万元。北京市大兴经济开发区开发经营总公司出资2480元,占出资比例70.86%,北京埝坛经济开发中心出资500万元,占出资比例14.28%,郭新华出资420万元,占出资比例12%,北京京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占出资比例2.86%。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临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会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等。 2007年11月19日,被告华商公司给原告京辰公司发出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以下内容:“华商公司全体股东:根据本公司章程并经董事提议,公司决定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点在华商会议室召开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议题研究出售房产偿还贷款问题及通报二〇〇七年经营情况。请各位股东准时出席(若本人不能出席委托他人出席者,请提交就该委托者的授权委托书)。”

原告京辰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向被告华商公司出具了书面回复,内容 如下:“本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下午收到你公司发来的《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该通知确定的股东大会开会时间是2007年11月21日。该《通知》 中拟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时间显然违反公司《章程》、《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中应当提前十五日以前通知的规定,我公司表示强烈反对。现要求你公司安排 妥当会议时间并提前通知我公司。此复。本回复以传真和特快专递方式发往你 公司。” 2007年11月21日,在原告京辰公司未到会的情况下,北京市大兴经济开 发区开发经营总公司、北京埝坛经济开发中心在股东处盖章签署了(2007)字 第03号《北京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该决议记载被告华商公司股 东会决议如下,“经研究决定应出售部分厂房偿还贷款以缓解资金压力; 关于出售厂房的价格应为TOWNFACTORY厂房每平方米3200元,标准厂房每 平方米2800元,销售价格在上述价格标准以上即可出售”。 原告京辰公司于2008年1月4日向被告华商公司发出了股份回购的请求书, “本股东于2007年12月30日收到你公司发来的文号为(2007)请求书内容如下: 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该决议记载2007年11月21日你公司召开股东 会议,并做出出售部分厂房的决定。对于该决议,本股东表示坚决反对。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本股东要求你公司将本股东持有 你公司的股权(注:本股东以货币出资100万元,持有你公司股权比例为2.86%) 按照合理的价格进行回购。相关回购事宜,本股东授权黄显勇先生负责与你公 司接洽并有权签署相关文件。”

浅析授予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_应唯

97 ACCOUNTING 浅析授予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应 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取授予其员工限制性股票(普通股)的方式,以增强公司凝聚力,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价值提供服务。从目前上市公司公告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方案看,其主要特点有:一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规定锁定期、解锁期和解锁条件;二是授予对象一般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三是锁定期和解锁期内,已发行给公司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上市流通及转让。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可自由流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立即回购并注销。但某些情况下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能还存在其他相关限售规定,例如,有些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中规定,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在其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等;四是解锁条件通常包括服务期限条件(例如员工留任至解锁日并考核合格)和业绩条件(例如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或营业收入等业绩指标达标)。 由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上述特征,其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按照限制性股票发行、锁定期和解锁期、解锁日等业务特点, 其会计处理涉及股份支付的确认 和计量、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的分 类与计量、每股收益等不同准则的 规定,具体涉及的会计问题主要包 括:上市公司授予公司激励对象而 发行股份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即授 予日的会计处理)、等待期内(锁 定期和解锁期)如何考虑与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上市公 司分配与限制性股票相关的现金股 利的会计处理,以及每股收益的 计算等。本文将结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 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 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 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每股收益 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号》(以下简称《解释7号》)等 相关规定,对此类股权激励计划各 环节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授予日的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股 份按照发行股份筹集的资金在确认 资产的同时,按照股份面值和溢价 分别确认为股本和资本公积。但根 据上市公司授予公司激励对象而发 行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分析,虽然上 市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已由中央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上市公司的被 激励对象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但 如未满足解锁条件,发行限制性股 票的上市公司有义务回购已发行并 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为此,上市 公司因发行限制性股票而收到的认 股款(即授予日收到的认股款)如 何分类和计量,主要有如下三种不 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法律上 看,上市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与 发行的普通股没有实质区别,应当 采用相同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并 将发行的限制性股票筹集的资金在 确认资产的同时,确认为权益工 具;对于未满足解锁条件拟回购的 限制性股票,待公司实际回购时再 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授予日无需进 行特殊的会计处理,即无需因可能 存在的回购义务而确认一项负债。 第二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发 行的限制性股票与发行的普通股的 经济实质不同。从金融工具角度分 析,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存在回购义 务,即,当未来期间不能满足解锁 条件,上市公司存在以现金回购该 限制性股票的义务,表明上市公司 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按 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规定:“如 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 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 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 决于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 DOI:10.16292/https://www.360docs.net/doc/3b10680167.html,ki.issn1009-6345.2016.01.019

公司回购股权方法(小股东操作方法)

公司回购股权方法(小股东操作方法) 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该条文文本,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前提之一是公司就相应事项形成了股东会决议,而该股东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本文仅探讨第一项在现实中存在的阻碍。实践中,大股东基于其优势地位,不召集股东会,小股东无奈基于“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起诉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时,法院认为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的权利的行使应严格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即在有股东会的召开和股东会作出了不分配利润的决议的情况下,异议股东才可据此在法定的期间内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从而驳回起诉。

经研究多起相关案例,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已不是单纯考察是否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时也会考察小股东是否穷尽一切权利。 案情简介: 1、2016年2月王X浩以创X公司转让财产侵害其权益及创X公司连续五年未分配利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收购王X浩持有的30%股权,法院驳回起诉。王X浩上诉,法院维持。(法院认为:王X浩在其事后获悉公司未定期召开股东会会议,却间接转让公司主要财产、连续五年盈利而未向其分配利润等事由后,自身不积极提出异议,且亦不主动寻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用尽法律赋予其的救济权利,而迳行向公司提出股权回购之诉的,属于法律上的‘懒惰之人’,应视为其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不具备。) 2、2017年4月11日,王X浩向创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琴邮寄《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3、2017年4月11日,王X浩通过EMS向创X公司监事凌X邮寄《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4、2017年4月13日,创X公司回复,王X浩无权单方面指定会议讨论议题,在经其他股东商量后公司会在合理的时间给予答复,并作相应的安排。

股权激励账务处理.docx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 的解读 发文号:005 发文日期:2012-05-31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该《公告》针对我国居民企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背景? 答:股权激励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8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广泛应用。90年代,我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开始涉及,但均是参与者,不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建立者。此后,一些在境外上市的我国中资企业,对公司高级人员、董事等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及其他员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办法》)规定,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最主要的措施有二种,一是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即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二是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即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激励对象的一项权益。该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时间内以某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针对《办法》的出台,2006年财政部在其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规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问题。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实际上是上市公司通过股份

支付的形式,以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交易。所以,会计核算上,借方增加企业成本费用,贷方为减少股东权益。 因此,针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企业会计上已经做了相应处理,在此背景下,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该有个明确的规定。经过调查研究,并了解一些企业做法后,我们发布了《公告》。 二、企业会计准则是如何处理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 答:2006年财政部在其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是: 1、上市公司授予股权激励时,不做会计处理,但必须确定授予股票的公允价格(该价格是采取会计上规定的期权定价模型计算)。 2、等待期间,根据上述股票的公允价格及股票数量,计算出总额,作为上市公司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代价,并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其对应科目为待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授予时即可行权,可以当期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成本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职工实际行权时,不再调整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只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 4、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到期限,职工没有按照规定行权,以前作为上市公司成本费用的,要进行调整,冲回成本和资本公积。 三、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上认可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行的情况,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

公司股份回购的法律制度分析 分析法律制度分工与分权的异同

公司股份回购的法律制度分析分析法律制度分工与分 权的异同 一、中国现行股份回购制度现状《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第28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第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第二,通过公开方式购回;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从现行规定来看,我国基本采用“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立法模式,但股份回购方法比较简单粗略。对股份回购合法事由的限制过于严格,除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和公司合并以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而且对回购的资金来源、价格、比例、程序、以及违法回购的法律效果等均未涉及。二、股份回购的作用对股份回购功能的正确认识决定了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取向,股份回购的积极功能包括:提高公司股价,稳定资本市场、有利于建立员工持股和股票期权制度、改善资本结构和调整股权结构、防御外部恶意收购、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除上述积极功能外,股份回购对净资产收益率也具有一定调节作用,可以作为股利政策的一种手段,利用税差合理避税;股份回购还常常被用于公司合并以及上市公司转为非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中,因止哪盼回购是具有多种功能的资本运作和企业经营的重要手段。在这里我们重点分析股份回购的风险。三、股份回购可能违背的法律原则(1)可能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系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目的在于维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针对新出现的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规范了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二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重大差异: 以权益结算: 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获得的标的价值以及相关权益的增加。 以现金结算: 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承担债务的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增加。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原则,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到了国际化规范轨道上来。 股权激励计划中各时间点的会计确认 授予日:所有者和经营者就获得股票期权的条件达成一致,同对股票期权的实施要素加以规定,此时经营者并不真正具有持有股期权的权利,股票期权能否授予取决于日后赋予期权的条件能否实现。 授权日:如果事先要求的条件得以实现,经营者就会拥有届时施期权的权利,授权日后,经营者拥有股票期权,即拥有日后对企业收益加以分享的权利。该日期也可称为可行权日。 在授予日和授权日之间,存在一个等待期,其时间跨度取决于股份支付协议约定的股权授予条件。 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可行权日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行权日:股票期权转为股票,期权持有人成为正式的公司股东将股票期权价值确认为股本。企业应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并确认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规范。 准则规定:凡企业为获得员工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如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如现金增值权),应当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计入利润表。对于费用的计量,核心问题是归集与摊销。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激励方案,首先归集出费用的总额,其次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内摊销。即应首先按照适当的模型计量权益工具(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且应在等待期内摊销。在帐务处理时,行权前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借记“费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时:借记“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管理层取得股权时,实际上并不会对净资产产生影响,只有在管理层行权时,才会对公司的净资产产生影响。 Source:https://www.360docs.net/doc/3b10680167.html,/new/635_796_201010/22su372371044.shtml

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实例版)

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甲方(下称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实收资本XX万元。现甲方决定且经其同意将公司股东XX公司所持?%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11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100万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xx(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声明、保证及承诺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合同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XX公司持股?%,XX持股?%,两者构成甲方全部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及回购,甲方全部股东均已同意、认可、无异议。 2、因甲方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故向乙方融资,并承诺乙方资金到位后 1至3 年内回购全部转让股份。 3、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1100万元受持甲方转让的?%股份,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并另提供资金人民币XX万元为甲方项目所用。 4、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5、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部分甲方的基本信息 第二条甲方的基本信息 1、法定代表人: 2、营业执照注册号:; 3、注册地址:;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联系电话:; 6、注册资本:人民币 XX; 7、股本结构(见下表): 第三部分股权转让 第三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本公司股东XX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11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费11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分次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质

伊利集团股份回购的动机与效应的案例研究

伊利集团股份回购的动机与效应的案例研究所谓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使用日常经营所得,或者通过债务融资,以相对确定的价格购回本企业一定数量的流通在外的股份。回购股份的用途有很多,包括依法注销,从而实现优化资本结构或减资的目的、股权激励以及反恶意收购等。乳制品行业关系到人们的健康与养生,受到广泛关注,特别是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更是把我国的乳制品行业推到了风口浪尖。2015年注定是中国股市难忘的一年,从下半年开始,我国的股市经历了又一轮“寒冬”,具体表现为企业股价的大幅下跌并且随之经历了长期的萎靡,此时很多上市公司有更显著的动机实行股票回购。 伊利集团也是这轮股灾时期上市公司回购潮中的一员。伊利集团作为我国乳制品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在我国的众多企业中享有极高的声誉与知名度。所以,选取伊利集团作为案例研究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用了案例研究法,选取伊利集团作为案例研究的对象,针对2015年股灾时期伊利集团进行股份回购事件的动机与相应引发的效应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 在分析回购动机部分使用了实体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等研究方法依次对此次回购可能的动机进行分析,研究的结果是伊利集团此次回购的动机不只是官方宣称的那样为了刺激股价的提升,还有限制经理人过度投资,增加股权集中程度等其他较为隐蔽的目的。针对此次回购引发的效应的分析,分为对财务效应以及市场效应的分析,该部分主要使用了比较分析法,选取同时期进行回购且回购规模与伊利相当的美的集团作为比较对象,使用了事件收益研究法计算了公告期间它们股价的累计超常收益率以及回购前后财务指标的变动,比较了股灾时期回购对它们短期内的股价变化以及长期的财务状况的影响,研究的结果是在股灾时期进行回购,在短时间内对股价并无明显的提升作用,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对财务状况有明显的改观。最后,上市公司如何在现有的环境下更好的实施股份回购,充分发挥回购的作用给出了建议。本文为评价上市公司在股灾时期股份回购动机与效应提供了新思路与案例支持。

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条款的会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条款的会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7号 五、对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安排中,常见做法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规定锁定期和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不得上市流通及转让。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通常由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立即进行回购。 对于此类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照职工缴纳的认股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股本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包括未满足条件而须立即回购的部分)等科目。 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和解锁期等相关条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判断等待期,进行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对于因回购产生的义务确认的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需回购的股票,按照应支付的金额,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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