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采样方法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督技术导则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督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督技术规范

HJ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二次氯酸纳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泥工业cement industry

本标准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ceme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种形式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waste hes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

行净化处理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分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筐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crusher,mill, 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r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produc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奖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standard comdition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

3.10 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1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2 现在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3 新建企业m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3.14 重点地区key 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2015年6月30日前仍执行GB4915-2004,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2014年3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地域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中的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冷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态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1)

式是:C 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3;

C 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O 基——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为8;

O实——实测含氧量百分率。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料物无组织排放。

4.2.2 自2014年3月1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3

4.3.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4.3.2 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3.3 除储库低、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个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4 周连环境质量监控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或HJ/T75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规定执行。

5.5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水泥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2018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报告-优秀word范文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报告 篇一: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报告提纲 201X年各地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报告 (提纲) 一、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现状 根据本地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整体情况和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情况进行总结性论述,分析201X年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工业固废年度产生及累积堆存情况。 (二)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情况、主要利用途径及取得的成绩。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装备状况 本地区企业开发、应用的值得推广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点技术、工艺及装备,重点包括重大关键研发类技术、示范类技术和产业化推广类技术。 三、国家综合利用相关法规和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一)国家相关法规、条例、政策措施等落实和执行情况。(二)本地区(企业)综合利用相关文件的制定、执行情况,推动综合利用工作的具体做法等。 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点产业园区和企业情况本地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园区、企业开展综合利用的基本情况和典型模式。 五、本地区(企业)综合利用产业标准制修订情况 六、本地区(企业)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有利条件和主要问题七、本地区(企业)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前景八、意见和建议 201X年各地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经济指标表 填表说明:

1.综合利用总产值是指通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而获得的产值。 2.综合利用总利润是指通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而获得的利润。 3.综合利用企业是指以综合利用为主营业务或综合利用产值占企业总产值50%及以上的企业。 4.新增投资是指201X年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等方面新增加的资金投入。 5.从业人数包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人数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配套的咨询、服务等产业的总人数。 6.地区内没有相应工业固体废物的请填“无”。 7.对表格中没有,但在地区内影响较大的工业固体废物,请在其他废渣栏填写,可适当增加表格,并在备注中注明。 8.黑色尾矿包括铁、锰、铬等黑色金属尾矿;有色尾矿包括铝、铜、铅、锌、镍、金及其他有色金属尾矿。 篇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 核心提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投资环境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背景和发展概况,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业竞争格局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业财务指标分析参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业市场分析与建设规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条件与选址方案,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不确定性及风险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提供国家发改委甲级资质 专业编写: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议书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申请报告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报告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商业计划书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全国废水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2.1全国废水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1)全国废水排放情况 2003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460亿吨,比上年增加4.7%。 表1 全国废水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年际对比 注:增减率指2003年与2002年相比,下同。 工业废水排放量212亿吨,比上年增加5.2亿吨,增长了2.5%。工业废水排放量占废水排放总量的46.2%。生活污水排放量248亿吨,比上年增加15.3亿吨,增长了6.6%。生活污水排放量占废水排放总量的53.8%。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量的增长率均高于上年,且生活污水排放量呈现较大幅度增长,两者在废水排放中所占的比例为生活污水升高、工业废水降低各1个百分点。 从表1可以看出,工业废水相对于生活污水来说,其排放量近几年增加幅度较为缓慢,废水排放量的增长主要是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不断增加所致。 2)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 2003年,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334万吨,比上年降低2.4%。 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512万吨,比上年减少72万吨,降低了12.3%。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38.4%,所占比例持续下降。 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822万吨,比上年增加39万吨,增加了5.0%。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61.6%,高于上年所占比例。 从表1可以看出,自1999年以来,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比例持续增加。2003年,全国生活污水处理率为25.8%,距国家“十五”环境规划目标(处理率达到45%)还有很大的差距,生活化学需氧量的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3)全国氨氮排放情况

2003年,废水中氨氮排放量130万吨,比上年增长0.7%,增长幅度低于上年。其中,工业氨氮排放量40万吨,比上年减少4.0%,占氨氮排放量的31.1%;生活氨氮排放量89万吨,比上年增长3.0%,占氨氮排放量的68.9%。 4)全国废水中其他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2003年,工业废水中石油类排放量2.4万吨,与上年持平。工业废水中其他主要有毒有害污染物(包括汞、镉、六价铬、铅、砷、挥发酚、氰化物)排放量为0.4万吨,其中汞、铅、砷的排放量比上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不同于近年来这些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的趋势(见表2)。排放汞、铅、砷污染物的行业主要为有色金属行业、化工行业、黑色金属行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以及电力行业等,均属于当年迅猛发展的能源和原材料行业。 表2 全国废水中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年际对比单位:吨

广东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东省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依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 年2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 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广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评价机构管理 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统一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第八条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登记或在广东省内有分支机构并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近两年承担节能、综合利用等行业第三方服务业务不少于10项。具备国家、省级第三方机构认证资质优先推荐; (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专业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其中具有上述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评价机构与所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均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五)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检测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提交申请材料,经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机构材料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央驻粤单位及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工业和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工业固废危废的五大处置技术

工业固废危废的五大处置技术 固废一直以来都是工业发展过程当中伴随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工业迅猛发展,由此带来了数量庞大的工业固废,而其中很大一部分为危险固废,不仅造成了固体废物污染而且还伴随着重金属以及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对于我们生存的环境造成了巨大影响,由此如何更好的开展固废的处理已经成为我们必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工业固废的处理本身是一种涵盖了多领域具备较强专业性的学科技术类型,其中大部分技术都隶属于生物、物理以及化学三个学科范畴。工业固废的整体成分相对较为复杂,除此之外,由于世界上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另外大部分国家在能源上面的投入相对不足,最终导致不同国家和地区工业固废处理的技术水平存在相对较大的差异,除此之外,即便是同一个国家由于地区发展程度的不同同样会存在技术发展不均衡的现象。 1.工业危险固废的基本类别 危险固废是某些工业领域在生产过程当中所产生的废物,常见行业如:炼油、医药、采矿以及化学等,除此之外,我们日常生活过程当中同样会产生一定的危险固废。所有的工业危险固废当中最危险的是核废料。目前,我国的固体废弃物包含46个大类,品种则在480种组左右,而常见的固废则主要包括:工业、医疗行业以及其他社会产业的固体废弃物。而从废弃物产生的来源来看,其主要分成社会以及工业废物两种;依照固体废弃物自身性质来进行划分,我们则可以将其分成:有机废物、无机废物、油类废物以及其他废物四类。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现代果完善的工业危险固废的处理体系,依照处理

程序的不同,将工业危险固废的处理分成三段:上游、中游以及下游。其中,上游指污染物产生的源头,中游主要指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的生产单位;下游则是具体运营单位。因此,在进行固废处理的过程当中首先应该遵循就近的基本原则,之后需要将固废运送至最近的处理单位,展开无害化的处理,下面笔者针对处理技术展开详细分析。 2.工业固废五大处置技术分析 2.1焚烧 2.1焚烧 焚烧是处理工业危险固废最简单的方法,其是通过高热的方式来改编固废原本的性质,此种方法本身的处理效率极高,通常情况下,其能够减少原物体80%以上的体积,而且经过燃烧之后的物质自身性质更加的稳定,对于后期的处理工作也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焚烧处理同样有一个最大的劣势就是在焚烧过程当中会产生其他的有害物质,对于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当前,国内针对固废的焚烧通常是采用回转式焚烧炉来开展焚烧处理,在实际应用过程当中其整体效果相对较好,而且其所能够处理的物品在性质上面也更加的广泛,不仅能够处理普通的有机物,而且还能够处理化学试剂、涂料等废物。而使用富氧焚烧技术则能够很好的减少烟雾当中所含有的N2所带走的热量从而进一步提升燃烧的整体效率。 2.2固化处理 固化技术包含较多的种类,其中药剂、水泥以及玻璃固化是最为常见的方式。通过相关研究数据表明,通过固化处理在进行残留物焚烧处置当中符合相应的安全填埋标准。但是,固化技术本身不能处理含有油污或者油性油污来及进行处理,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报告

篇一: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报告提纲 2010年各地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报告 (提纲) 一、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现状 根据本地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整体情况和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情况进行总结性论述,分析2010年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工业固废年度产生及累积堆存情况。 (二)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情况、主要利用途径及取得的成绩。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装备状况 本地区企业开发、应用的值得推广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点技术、工艺及装备,重点包括重大关键研发类技术、示范类技术和产业化推广类技术。 三、国家综合利用相关法规和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一)国家相关法规、条例、政策措施等落实和执行情况。(二)本地区(企业)综合利用相关文件的制定、执行情况,推动综合利用工作的具体做法等。 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点产业园区和企业情况本地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园区、企业开展综合利用的基本情况和典型模式。 五、本地区(企业)综合利用产业标准制修订情况 六、本地区(企业)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有利条件和主要问题七、本地区(企业)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前景八、意见和建议2010年各地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经济指标表 填表说明: 1.综合利用总产值是指通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而获得的产值。 2.综合利用总利润是指通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而获得的利润。 3.综合利用企业是指以综合利用为主营业务或综合利用产值占企业总产值50%及以上的企业。 4.新增投资是指2010年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等方面新增加的资金投入。 5.从业人数包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人数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配套的咨询、服务等产业的总人数。 6.地区内没有相应工业固体废物的请填“无”。 7.对表格中没有,但在地区内影响较大的工业固体废物,请在其他废渣栏填写,可适当增加表格,并在备注中注明。 8.黑色尾矿包括铁、锰、铬等黑色金属尾矿;有色尾矿包括铝、铜、铅、锌、镍、金及其他有色金属尾矿。篇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核心提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投资环境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背景和发展概况,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业竞争格局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业财务指标分析参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业市场分析与建设规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条件与选址方案,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不确定性及风险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提供国家发改委甲级资质 专业编写: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议书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申请报告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报告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商业计划书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2018年4月

项目名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编制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标准编制组成员:王碧琳、刘冉、杨士超、王春敏、马学军、曹鑫、王素欣

目录 1 项目背景 (1) 1.1 项目来源 (1) 1.2 主要工作过程 (1) 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2) 2.1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 2.2 标准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 (3) 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现状 (6) 3.1 河北水泥工业分布及生产状况 (6) 3.2 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分析 (6) 3.3 河北省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措施及排放现状 (9) 3.4 污染物排放情况 (9) 3.5 河北省水泥工业主要问题分析 (12) 3.6 国内外相关标准借鉴 (12) 3.6.1 国外相关标准 (12) 3.6.2 国内相关标准 (14) 4 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6) 4.1 颗粒物 (17) 4.2 氮氧化物 (17) 4.3 二氧化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其他污染物 (19) 4.5 无组织排放控制 (19) 5 排放限值的确定 (20) 5.1 污染源与时段划分 (20) 5.2 污染物控制项目 (20) 5.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20) 5.4 技术与管理要求 (22) 6 强制性标准的建议说明 (23) 7 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23) 8 标准实施后的企业成本核算和环境效益 (24) 9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24)

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物(液):废矿物油(WH08、废定影液、显影液(WH16。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精神,不得随意排放、弃置或转移,必须进行集中处理。乙方为深圳市集中处理工业危险废物(液)的专业公司,负责处理甲方产生的上述工业危险 废物(液)。双方就处理甲方产生的上述工业危险废物(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生产中所产岀的上述废物(液)连同包装物全部交与乙方处理,协议期间不得另行处理。 2、各种桶装、袋装、箱装废物(液)应严格按不同品种分别包装、存放,非生产需要不可混入 其它杂物,并贴上标签。 3、保证废物(液)包装完好、结实并封口紧密,防止所盛装的废物(液)泄露(渗漏)岀污染 物至包装物外,否则乙方可拒绝运输。 4、向乙方提供废物(液)装车所必须的提升机械。 5、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废物(液)不岀现下列异常情况:A、品种未列入本协议:B、标识不规范 或错误:C、包装破损或密封不严:D两类及以上废物人为混合装入同一种容器内(生产需要混 合除外)。 二、乙方责任: 1、自备运输车辆,按双方商议的计划定期到甲方收取上述工业废物 (液),必须保证不积存,不影响甲方生产。 2、自行解决处理上述废物(液)所需一切条件。 3、运输岀及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应符合国家法规定的环保和消防要求或标准,不产生环境二次污 染和消防隐患。 4、乙方收运车辆司机及工作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应文明作业,遵守甲方的消防安全卫生制度。

一般工业固废台账

编号:- - 浙江省普通工业固废利用处置管理台帐单位名称:(公章) 声明:我特此确认,本台帐所填写的内容均为真实。本单位对本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的后果。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制

填写说明(请务必仔细阅读) 本台帐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记录其普通工业固废产生、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情况。产生的普通工业固废属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台帐使用期限为一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帐共分为六部分,依次为封面、填写说明、环保部门核查记录、基本信息(含流向信息)、管理记录表和汇总表。 企业应当每半年统计汇总台帐数据,填写《工业企业普通工业固废产生和流向情况汇总表》,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份上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其中,每年7月份上报当年上半年的情况,次年1月则上报上一年度全年的情况。 本台帐和《工业企业普通工业固废产生和流向情况汇总表》由企业从浙江省环保厅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b1354303.html,)处下载并打印(下载路径:网站首页→表格下载→浙江省普通工业固废利用处置管理台帐相关材料→台帐标准格式及统计表),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使用。 本台帐中“管理记录表”部分应当以手工填写,打印无效。使用后的台帐,应当保存至少五年。 一、封面部分 1、【编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填写该企业所属行业,第二部分填写该本台帐启用的年份,第三部分填写该本台帐启用的具体日期。如:某印染企业2010年9月1日启用的废盐酸台帐的封面编号应填写为:印染– 2009 – 0901 2、【单位名称】: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环保部门核查记录 该部分由环保部门填写,企业陪同人员应当在相应栏目内签字。 三、基本信息部分 (一)危险废物基本信息 1、【贮存情况】:是指普通工业固废在企业内贮存的基本情况,请根据实际情况勾选; 2、【累计贮存量】:台帐起用之日,企业内部累计贮存普通工业固废的数量(吨); 3、【利用处置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勾选; 4、【利用处置方式】:请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属于其它的应当填写具体的利用处置方式; 5、【委托利用处置单位】:请填写委托利用处置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地址,地址应按以下格式填写“XX市XX县ХХ镇ХХ街ХХ号”; (三)流向信息变更记录 普通工业固废流向基本信息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的,请在该部分内注明变更项目的名称、变更日期及变更后的内容,同时在《管理记录表》当日备注栏中注明变更项目的名称。如:委托利用处置单位发生改变,则变更项目填写“委托利用单位名称”,变更日期填写变更委托利用单位的日期,变更内容填写现委托利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废物管理记录表 1、(1)【日期】:普通工业固废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或委托贮存、利用、处置的日期(月、日);

广州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环评报告范文

广州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简本 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2009年05月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背景 为促进广州市在全面谋划各行业发展的同时,注重规划好环保部门严格管理的污染环节,将行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又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张广宁市长在市环保局《关于尽快编制重点行业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问题的请示》和市发改委《关于编制重点行业专项规划及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作计划的请示》上作出批示。其中,将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2个行业专项规划及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列入编制内容。同时,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05]43 号)也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列入“统一规划、统一定点”方案。 据此,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委托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完成了《广州市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专项规划》,以加快推进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做了如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批。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报告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文)指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2006年,国家环保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环办〔2006〕109号文)再次强调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认真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一步明

机械制造企业工业废水排放管理规定

机械制造企业工业废水排放管理规定 1 为严格管理工业废水排放,特制订本规定。 2 工业废水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 2.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与国家标准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企业必须切实加强对含油废水及其它有毒有害废水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严防在生产过程中超标准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周围环境。 2.2 公司为处理乳化废液、磨削冷却液等含油废水、电镀废水、电解废水、清洗废水、综合废水设置了多个废水处理站,负责集中处理全公司各类废水。废污水处理净化后,达标排放或回用于生产。 2.3 总公司内的乳化液处理站、综合污水处理站由工程部门负责日常业务工作,电镀废水处理站由热处理分厂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喷油器分厂所辖的新区乳化液处理站、综合污水处理站、电解盐水循环净化站由喷油器分厂负责日常业务工作。站房技术业务指导由工程部门负责,水处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考核由主管分厂负责。 2.4 废水处理站的操作人员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水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对废水进行分步处理达标排放。同时对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废水不得排入下水道。 2.5 凡设有废水集水池的部门应该按规定将废水分类存放,集水池中沉淀物、漂浮物垃圾要定期清理,便于废水处理站人员前往回收,无集水池的部门,应由其所属换水工将废液送到废水处理站,经站管人员目测后,分类缓缓倒入指定的废水池内。 2.6 冷却废液中伴有的砂轮灰、金属屑及大量污油应先行清理,将污油集中回收,沉淀物铲入指定的工业垃圾堆放处,不得随废液倒入集水池内。 2.7 废水处理站的工作人员应按时清理污水池内的垃圾污物,清运干化污泥、垃圾,打扫环境卫生,保持站容站貌整齐清洁,平时须做好设备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如果站管工作紊乱,问题拖延不决,以致运行秩序失常,将按照经济责任制有关法则,考核归管部门及其作业人员的失职责任。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采样方法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督技术导则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督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督技术规范 HJ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二次氯酸纳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泥工业cement industry 本标准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ceme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种形式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waste hes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

工业废水废气排放量污染物排放系数及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污染物排放系数及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一、废水部分 Wi=Ci×Qi×10 W——某一排放口i种污染物年排放量(公斤/年) Q——该排放口年废水排放量(万吨/年) 餐饮业及商场年废水排放量可按年用新鲜水量的80%计;美容、理发店和浴室等行业年废水排放量可按年用新鲜水量的85%计。 二、废气部分 1、年废气排放量 Q=P?B Q—某一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年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年)B——该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年燃料消耗量(吨/年) P——该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废气排放量的排放系数。 各种燃料废气排污系数

2、年烟尘排放量 G=B·K·(1-η) G——某一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年烟尘排放量(吨年)。B——该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年燃料消耗量。煤(吨/年);燃料油(立方米/年);燃料气(百万立方米/年)。 K——该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年烟尘排放量的污染系数。η——该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除尘系统的除尘效率(%)。其中旋风除尘器除尘效率为80%左右,水膜除尘器除尘效率为90%左右。 燃煤烟尘污染系数 燃料油、燃料气烟尘排污系数 注:1、燃料油比重为0.92~0.98吨/立方米。2、燃料气(指液化气)1百万立方米(常压)≈2381吨3、各种污染物排放量SO2排放量:W=β .B (1–?) CO和NOX排放量:W=β .B W—某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某种污染物年排放量(吨)β—该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该种污染物燃料煤、油、燃料气的排污系数B—该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炉燃料年消耗量。煤(吨/年);燃料油(立方米/年);燃料气(百万立方米/年)?—该锅炉、茶炉、大灶或工业窑

工信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五条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七条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八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实行统一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发布目录。通过目录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提升综合利用产品质量,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目录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产品、综合利用技术条件和要求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发展水平、综合利用产品市场应用情况、产品目录的实施情况等适时调整目录。 第十条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目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关于发布《钢铁烧结 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附件2 关于发布《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内容 修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见附表)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烧结烟气基准含氧量要求。修改《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修改《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基准含氧量,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执行要求

钢铁(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矿采选、铁合金)、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铝、铅锌、铜钴镍、镁钛、锡锑汞、再生铜铝铅锌)、火电、锅炉、焦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石化(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油品储运销(储油库、汽油运输、加油站)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行业排放标准已有规定执行;其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将来发布行业排放标准或修改单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的,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或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 三、执行时间 新建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四、其他要求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 凡排放工业“废水”中含有下列十九类有害物质时,其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出口的崐排放浓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水量、水质预测及排放标准 本处置中心产生的生产废水主要包括:填埋库产生的渗滤液、各车间(预处理车间、存储仓库等)产生的冲洗废水及实验室废水等。 废水水量 ①渗滤液量。渗滤液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雨水进入填埋库形成渗滤液,另一部分为填埋废物自身含有的水分经压实流失产生渗滤液。由于工程采用刚性方案(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填埋库上方设有钢结构雨棚,雨水不能进入填埋库形成渗滤液。因此,填埋库产生的渗滤液主要是由填埋废物自身含有的水分经压实流出产生。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5-2001)中规定:入场填埋的废物含水率需低于85%。符合

入场要求的危险废物自身含水率较低,经碾压后水分流失不多。因此,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量较少,保守估计,每天产生的渗滤液量约为1.0t。 ②其它废水水量。其它生产废水水量如下:各车间的冲洗废水 12.0t/d;实验室废水2.0t/d;共计14.0t/d。 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产生的生产废水总水量为15t/d。考虑20%的未预见水量,废水处理站的设计规模为18t/d,每天处理6h,每小时废水处理量为3t。 废水水质预测及排放标准 填埋废物的组分非常复杂,很难精确估计渗漠液的水质。但进入填埋场的危险废物都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中“危险废物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因此,以此限值作为渗滤液水质。

各车间冲洗废水及实验室废水主要以冲洗地面、设备及实验器皿的冲洗水为主,废水中含有部分重金属。保守估计,除SS外,废水中污染物浓度为渗滤液污染物浓度的20%。 根据各生产废水的水量及水质,确定待处理生产废水水质。废水中有机污染物的浓度较低,但其中的重金属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据业主要求,生产废水去除重金属后再外运处理。处理后废水中重金属要求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因此,确定本废水处理工程去除的首要目标为重金属污染物。 截止到1998年底,我国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187座,但二级处理能力仅822万m3/d,按此计算的城市污水二级处理率仅14.1%。目前,我国城市平均每1万人有一座污水处理厂,英国和德国每0.7~0.8万人有一座污水处理厂,瑞典和法国每0.5万人有一座污水处理厂。发达国家污水处理率达50~70%,不少国家达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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