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三种形式

私募基金的三种形式
私募基金的三种形式

关于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一)公司制基金

1、公司制基金的结构

公司制基金依据《公司法》成立,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由董事会选择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2、公司制基金的特点

(1)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

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制基金是一个防范法律风险与责任的有效组织形式。

(2)注册资本金制度使基金比较稳定,但可能产生资金利用效率的问题,公司制基金有明确的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但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容易受到限制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管理层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各机构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由于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对投资者保障比较完善,因而易于被各类机构投资者接受。

对于管理公司而言,由于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特定事项的投票表决,使得大股东可能干涉经营决策,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公司制基金虽然可以通过分级授权部分解决问题,例如,将部分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层或外部管理公司行使,但始终存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问题。实务中,公司制基金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权限也通常受到大股东的制约。

(4)投资回收方式受限,清算程序较为复杂。

公司制基金的股东如需要退出,可以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但公司减资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相比之下,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更为可行。此外,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面临着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

公司制基金的清算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特定的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通知债权人、刊登公告,经债权人申报债权等流程后,对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二)有限合伙制基金

1、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结构

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可以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公司制基金的股东所享有的一些决策权。

2、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点

(1)实行承诺认缴资本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可能产生LP违约的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7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可见,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人可以承诺制认缴资本,并可以分期缴付,具体出资期限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及项目特点确定。

对于LP而言,合伙制基金可以依照投资项目计划分批注资,从而大大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但由于合伙制基金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事前协议约束,承诺认缴资本制虽然便捷,但在后期存在LP违约不兑现承诺出资,资金无法到位的风险。

(2)GP与LP关系清晰,管理运作高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有限合伙人突破该“避风港”条款,将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实质性管理,从而有可能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GP担任管理人,负责管理运作基金。LP是主要投

资人,不参与管理。LP和GP关系清晰、基金管理运作效率较高。从投资决策

方面看,有限合伙制基金决策机制及时高效,能充分发挥GP的专业优势。

(3)有效的激励机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

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一般在合伙协议中,会赋予GP较多的管理权限以及较丰厚的利润分配方案。其报酬一般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管理费,通常占已投资金额的1%到3%;二是达到一定标准后,可以提取业绩报酬,该部分通常占有限合伙实现资本利得的10%到30%。从激励机制上看,与公司制基金相比,公司制基金模式下管理层与股东利益可能存在背离,而有限合伙GP每年收取的固定管理费保证了基金成本的公开透明,GP提取业绩报酬的设定能发挥更好的激励作用,使GP和LP的利益更为紧密结合。

(4)投资回收便捷

在投资回收方面,有限合伙的分配顺序优先保障LP的投资本金及回报,及时分配以及到期清算的原则也能满足LP及时获得投资本金和回报的要求。有限合伙制无论是追加资本还是减少资本(可以退伙,也可以向其他投资者或第三方转让),操作性相对比较容易,即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直接提取权益账户的资金、退伙。对于LP而言减资方面的程序也相对简单灵活。

(5)GP本身是有限责任公司时,GP的股东可以实现风险隔离。GP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不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而是以其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GP本身是有限责任公司时,GP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GP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信托制基金

1、信托制基金的结构

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信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作为财产所有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但这种管理或处分所产生的利益

归属于受益人。信托制基金正是采取这种特殊的模式来对基金进行管理、处分、分配收益。信托投资人是信托制基金的委托人,受托管理基金资产的专业机构为基金的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或其他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以下为方便论述,仅讨论信托公司)。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是核心的法律主体,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咨询顾问、托管银行以及被投资企业等其他各方签署合同,共同构成信托的合同框架。

2、信托制基金的特点

(1)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管理报酬上,信托产品的受托人与有限合伙制的GP的报酬设计类似,都有一定的激励机制。受托人作为投资管理人一般可收取固定的管理费。通常在信托合同中区分不同的优先级、普通级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方式,这种设计同样使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利益紧密挂钩,提高了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积极性。从激励机制的角度看,对于GP而言,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类似,都优于公司制。

(2)投资者不参与投资管理

在信托制基金中,受托人是投资管理人。根据《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操作指引》”)第21条规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

虽然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作为投资顾问,但该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

投资管理。信托制基金设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受益人大会由全体信托基金的受益人组成。但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42条对受益人大

会审议事项的规定,受益人大会并不能就涉及项目筛选和投资决策的问题行使权利,仅就变更全体受益人的事件有权行使表决权,对于信托基金的日常运作是由受托人确定的。

(3)资金的稳定性及募集的相对便利

信托制基金通常是封闭运作的,要求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一次性到位,与公司制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相比,要求更加严格,因而实务中,通常根据项目投资进度的需要,采用分期募集的方式。信托计划通常规定,委托人在信

托计划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信托份额,只可以有条件转让信托份额,因此信托资

金规模相对稳定。而且,信托制基金通过专业信托公司推介和募集,其募集渠道比较成熟,由于投资者对信托公司相对信任,信托公司募集资金的能力较强。

(4)受托人原则上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GP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不以其是

否有过错为前提,但根据《信托法》第37条规定,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也就是说,在信托制基金中只有在受托人违背受托义务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对资金亏损承担责任,而对于一般情况下基金投资的亏损无需承担责任。

(5)投资回收方式受限

信托制基金要求委托人的资金根据募集文件的规定一次到位,在基金清算之前没有资本金返还的问题,因此,委托人在封闭期内不能随意赎回。通常信

托计划也约定封闭期内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退出信托计划,甚至约定在信托计

划设立满一定期限后,委托人可委托受托人进行转让,但是上述转让一般要收取一定费用,与有限合伙的退伙相比流动性较差。

(6)IPO退出存在潜在的障碍

根据证监会发审委对部分信托制基金所投资企业的反馈,证监会在发行审

核时的态度是“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的,为做到股权明晰,原则上不予允许

需要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因此,信托制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在IPO审核中存在潜在的障碍。

实务中,部分企业在引入财务投资者时,对股东的资格也可能有特定要求

信托制基金在进行投资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

二、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收政策比较

如上所述,公司制、信托制和合伙制私募基金基础关系和构成要素各不相同,因此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下面从税收政策详细对比三种私募组织形式的优劣:

(一)公司制基金的税收政策

公司制基金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纳税主体,故需要就所得利润缴纳企

业所得税。而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基金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所得税由合伙人

或委托人缴纳。

1、在基金层面,基金对外投资所得主要包括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基金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的规定,居民

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公司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需

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所得,一般应按照

基准税率即25%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基金投资者层面,因投资者性质不同纳税方式也不同。如果投资者是

企业,从基金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

资,免交所得税。企业投资者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制基金的股权而退出基

金的,转让股权抵扣投资成本后所得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税收政策

1、在基金层面,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

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

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基金层面,有限合伙制基金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投资者层面,投资者从合伙制基金分得的收入包括两类:合伙制基金

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和基金退出时合伙制基金通过股权

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的所得。若合伙制基金的投资者是企业,根据财税[ 2008]159号文确定的原则,业投资者取得的基金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

资成本后的所得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投资者通过合

伙制基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

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否能够免税?

目前存在理解和实务操作上的不一致之处。根据避免重复征税和合伙企业所得

性质上传的原则,企业投资者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是比较合适的。

从实务来看,部分地区已经明确该类收入企业投资者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北京、深圳地区。

(三)信托制基金的税收政策

由于对私募基金尚缺乏统一的税收政策,而且信托方面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按照通常理解,投资人为企业的,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通常按照25%的税率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我国尚无统一、明确的规范;但有些地方政府(例如上海、天津、北京、深圳等)为吸引私募基金的投资,已经相继出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们理解当地政府税收优惠存在一定差异,在具体操作时,还应向当地政府部门落实。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中,不管是中央税、地方税还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政策的立法权限都在中央,从理论上讲,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给予私募基金国家层面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基金的类型、区别、优势及特点比较

一、基金的大致分类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根据采取的交易结构和组织形式的不同,主要分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类。 如下图所示: 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 1、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2、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3、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三、三种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 综合以上,上述三种类型基金的具体区别在于: 1、主体 契约型基金是基于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通过签订三方契约形成的,不依托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有限合伙或公司),基于合同享有投资收益。由基

金管理人成为目标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的显示的股东(属于名义股东,实质为股权代持),所以相对合伙制基金来说少了工商注册等繁琐手续,不用每投资一个项目就设置一个公司。 通过基金合同来约定管理方式、履行包括募集资金、确定投资方向、基金财产管理等职责,通常基金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2、资金流 契约型基金由于没有法律主体,需设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称开立托管账户(目前商业银行对契约型基金能否以基金名义开设托管账户在实践中还有分歧)。3、税收 契约型基金在分配业绩收益时无需承担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而公司制基金需承担企业所得税,并且有限合伙制基金和公司制基金还需承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四、契约型基金的优势 与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相比,契约型基金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募集范围广泛、低成本运作、决策效率高、无双重税负、退出灵活、资金安全性。 1、募集范围广泛 根据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上限是200人,而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范围比其他两种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围更广泛,募集难度也大大降低。 2、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契约私募基金因契约法律关系而设立,因而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而且契约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如果经营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 3、决策效率高 在契约法律关系的框架下,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把信托财产委托给管理公司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信托财产由管理公司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所以,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高。 4、免于双重征税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 此外,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均采用契约方式设立,而公募基金享有较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5、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就是其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契约的订立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群。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种约定。契约可以有专门条款约定投资人的灵活退出方式,这是因为在集合信托的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互可以制约的关系,某些委托人做出变动并不会影响契约型私募基金存续的有效性。此外,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也将大大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 相比较而言,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退出,往往面临繁杂的工商变更手续。 6、资金安全性高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 一、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税收影响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一)独资企业独资企业,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赚了钱,交了税,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赔了本,欠了债,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 (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它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企业。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较不稳定。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由,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优势。 以上两类企业属自然人企业,出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三)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是按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资本无需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其本质也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本段企业组织形式的决定及选择

私募基金的三种形式

关于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 一) 公司制基金 1、公司制基金的结构 公司制基金依据《公司法》成立,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由董事会选择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2、公司制基金的特点 ( 1) 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制基金是一个防范法律风险与责任的有效组织形式。 ( 2) 注册资本金制度使基金比较稳定,但可能产生资金利用效率的问题,公司制基金有明确的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但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容易受到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管理层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各机构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由于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对投资者保障比较完善,因而易于被各类机构投资者接受。

对于管理公司而言,由于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特定事项的投票表决,使得大股东可能干涉经营决策,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公司制基金虽然可以通过分级授权部分解决问题,例如,将部分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层或外部管理公司行使,但始终存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问题。实务中,公司制基金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权限也通常受到大股东的制约。 ( 4) 投资回收方式受限,清算程序较为复杂。 公司制基金的股东如需要退出,可以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但公司减资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相比之下,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更为可行。此外,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面临着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 公司制基金的清算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特定的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通知债权人、刊登公告,经债权人申报债权等流程后,对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 二) 有限合伙制基金 1、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结构 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可以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公司制基金的股东所享有的一些决策权。 2、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点 ( 1) 实行承诺认缴资本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可能产生LP 违约

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企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通常有三种,即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企业组织形式。学习公司财务,首先必须了解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表1-1 企业组织形式及特点 公司组织形式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1.只有一个出资者。 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合伙企业1.有两个以上出资者。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本身不交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1.有2~50个出资者。 2.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 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 2.永续存在。 3.可转让性。 4.易于筹资。 5.对公司的收益重复纳税 (一)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特点:1.只有一个出资者。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独资人直接拥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并直接负责企业的全部负债,也就是说独资人承担无限责任。3.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而言,独资企业并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收益纳入所有者的其他收益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如大多数小企业按独资企业组织设立,因之易于组建。独资企业的价值是出资者出售企业可以得到的现金。 (二)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 合伙企业特点:1.有两个以上所有者(出资者)。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包括对其他无限责任合伙人集体采取的行为负无限责任。3.合伙人通常按照他们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本身一般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其收益直接分配给合伙人。石油、天然气勘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按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组建。合伙企业的价值是合伙人转让其出资可以得到的现金。 (三)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1)有2~50个出资者。2.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出资者资本是否属于国有,可以分为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

PE的形式

私募基金的概念简言之就是向不公开的特定的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而根据投资领域的不同,私募基金的类型也各不相同,但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Private Placement Investment Fund)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前者投资的主要是证券市场,而后者的投资领域则包括企业未上市时的各个阶段(创业阶段,发展阶段,预备上市阶段等等)。根据投资阶段[1]的不同,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划分为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等等(以上所述的概念也有重合的部分)。当然,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我们这里主要来谈论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设立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设立私募基金的法律,与之相联系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 需要注意的情况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现在人们经常提到的基金公司的概念并不相同,人们经常听到的基金公司实际上仅仅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其设立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需为实缴货币资本[2]。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不受该法律的调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各种组织形式建立,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信托投资公司等等,而且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因此,其没有投资门槛的限制。当然由于PE的行业性质,一般的PE手中都掌握着大量的资金。

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1、公司型 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实体,通过募集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投资。公司型基金有着与一般公司相类似的治理结构,基金很大一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公司型产业基金的结构在资本运作及项目选择上受到的限制较少,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基金管理人选择上,既可以由基金公司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 2、契约型 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采用资管计划、信托和私募基金的形式,投资者作为信托、资管等契约的当事人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受益者,一般不参与管理决策。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不是法人,必须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进行长期稳定的运作。但契约型基金是一种资金的集合,不具有法人地位,在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时,无法直接作为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一般只能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认购项目公司股份。 3、有限合伙型 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LP)组成。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或运营管理人,负责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一般在有限合伙基金的资本中占有很小的份额。而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他们是投资基金的主要提供者,有限合伙基金一般都有固定的存续期,也可以根据条款延长存续期。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实际上放弃了对有限合伙基金的控制权,只保留一定的监督权,将基金的运营交给普通合伙人负责。普通合伙人的报酬结构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形式。

常见地企业的组织形式

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下面介绍现代企业经常采用的三种组织结构形式:职能直线型组织、项目型组织和矩阵型组织,每种组织结构形式各有不同的角色定位。 1.职能直线型 任务的分工导致了这种组织结构的出现,它是最开始出现的最为简单的组织形式。这种结构按照功能来划分模块,它的弊病在于:信息传达的渠道不够通畅,沟通的成本较高。因为职能直线型组织的企业员工经常是各自为政,每个人都只关心他职责范围里的事情,很难达成共识,一起为共同目标努力。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是每个岗位的人对他自身的业务都比较专精。 职能直线型组织结构的最上层是CEO或者总经理,下面设总裁办公室或总经理办公室,再其下是市场部、研发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然后下面又细分,市场部又分市场策划、制作组等;销售里面又分华南区、华北区,或者是按产品线分。这种组织形式表现为一个很庞大的金字塔式的结构。 图9-5 职能直线型组织形式 图9-6 职能直线型组织结构

2.项目型组织 项目型组织形式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组织结构,这种结构在房地产行业出现得较多。它的特点是:一个CEO下面有不同的项目组,如:天通苑小区开发组、大运村小区开发组、某商务楼开发组等等。这种组织一般规模都很小,每个项目组只负责一个具体的项目,在项目组里有具体的分工,相对来说很灵活,而且它的客户服务意识很强,目标非常明确。但是它存在以下问题:资源耗费比较大,业务可能难以做到专精,各组可能各自为政。 图9-7 项目型组织形式 3.矩阵型组织 矩阵型是当前最流行的组织形式,它跟传统理念有很大的区别:某个职位不只有一个主管,而是有多个主管。假设某个员工直接隶属于某个部门,如人力资源部,同时,这位员工又参与项目A,这就要求他要向两个主管做汇报。这种组织形式融合了职能直线型和项目型的优点,但它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对员工的要求非常高,尤其在心态、协调、组织能力上。所以,这种组织形式要求职员高度职业化。 【案例】 在宝洁公司,一个人力资源部的薪酬主管需要向四个人做汇报:第一,CEO;第二,人力资源部经理;第三,大中华区的薪酬总监;第四,美国总部的薪酬总监。 图9-8 矩阵型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流行程度特点优势存在问题 职能直线型最为原始、 简单按功能划分模 块 各个岗位的职员 业务专精 各自为政, 沟通成本高 项目型在房地产行 业经常被采组织较小,每 个项目组负责 灵活,客户意识强 烈,目标明确 资源耗费较大

史上最全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几种典型组织形式

史上最全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几种典型组织形式 根据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实体的不同,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 1、公司型 主体: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实体,通过募集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投资,政府出资以公司股东身份的形式存在。 决策:公司型基金有着与一般公司相类似的治理结构,基金很大一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 投资:公司型产业基金的结构在资本运作及项目选择上受到的限制较少,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管理:在基金管理人选择上,既可以由基金公司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 2、契约型

主体: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采用资管计划、信托和私募基金的形式,政府出资往往作为认购方出现。 特色:契约型基金是一种资金的集合,不具有法人地位,在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时,无法直接作为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一般只能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认购项目公司股份。 决策:投资者作为信托、资管等契约的当事人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受益者,一般不参与管理决策。 管理: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不是法人,必须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进行长期稳定的运作。 3、有限合伙型

主体: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LP)组成。 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或运营管理人,负责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一般在有限合伙基金的资本中占有很小的份额。而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他们是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提供者,政府出资以有限合伙人的形式出现。 投资:投资方向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投资项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般由普通合伙人、专家组成。 管理: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实际上放弃了对有限合伙基金的控制权,只保留一定的监督权,将基金的运营交给普通合伙人负责。普通合伙人的报酬结构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形式。 特色:典型的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结构可分为三层:银行、保险等低成本资金所构成的优先层,基金发起人资金所构成的劣后层,以及夹层资金所构成的中间层。优先层承担最少风险,同时作为杠杆,提高了中间层和劣后层的收益。通过这种设计,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在承担合理风险的同时,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较高收益。

私募基金组织结构设计

私募基金架构与组织结构设计 一、基金架构与组织结构设计 (1)权力机构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每位基金投资人(合伙人)各自委派1名代表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基金的权力机构;负责批准《基金章程》《资产管理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决定更新合伙人的加入、退伙、解散等事项。 (2)决策机构 投资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授权专业的人士和有限合伙人的委派代表组成投资委员会,负责所有投资项目的决策,以及做出资金调动的指令等重大事项。 (3)执行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寻找、论证项目,执行投资决策,跟踪项目管理;设计产品方案并进行基金的持续募集等。 (4)资金监管 基金托管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选定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负责对基金在该行业开立的托管账户进行严格监管,并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挪用、侵占。 (5)顾问机构 风险控制委员会。外部聘请投行、行业方面的转而又人士承担,对拟投资的项目发表独立意见。 (6)资金保管

托管银行。注册资金以及未来募集的有限合伙人资金需要委托给银行进行客户管理。该银行叫做托管银行。按照资金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对基金的资金调度进行严格监管。而在一个典型的股权基金内部,可以由以下几个部门组成: A风险控制部:负责整个公司运作的监管和风险管理。 B基金部:负责资金募集。 C项目部:负责考察和投资项目。 D后期管理服务部:负责投资项目后的服务以及退出管理。 二、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的风险控制体系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职能 分工和牵制设计,采取多种手段,综合防控风险。 (1)可续的管理机制 基金决策机制:拥有投资决策权(保证决策的公正性)。 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权(突出投资管理的专业性)。 基金托管人:资金监管权(保障资金的稳定性)。 审计/估值/法律机构:投资监督权(投资交易的公平性)。(2)严格的约束/激励机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严谨、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资产管理协议》受托对基金资产进行管理,基金管理人不称职时,基金权力机构可以予以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收益与业绩挂钩。 (3)专业的技术控制手段 投资前风险控制:充分的尽职调查,独立的中介机构介入,专业的风险评估以及事先设定可退出方案。

1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搭建

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搭建 一、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 (一)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1、合伙制 鉴于私募基金中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故实践中的合伙制基金仅限于有限合伙。 在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普通合伙人代表私募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私募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直接管理基金,也可以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在实践操作中,多数私募基金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分离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基金具有以下优点: (1)它不是纳税主体,其应缴的税收等同于基金投资者直接进行投资所需缴纳的税收,因此它不用缴纳资本利得税和所得税; (2)分配自由,不受公司制同股同利的限制; (3)治理结构便利,合伙制基金没有控股权之争。 2、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公司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公司制基金的优点在于: (1)投资收益可以留存继续; (2)对所有股东都是有限责任的投资形式。 但是它有明显的缺点,即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3、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我国的《信托法》没有对受托人的资格进行规定,但是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

企业三种组织形式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3)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 (4)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

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模式(新)

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模式 一、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比较 在国内,PE(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采取什么样的公司制度开展PE业务,具有不同的优劣利弊。从国外看,PE业务的开展可以采用投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等多种模式。但这里所说的投资公司不同于现存的中国投资公司,它是指美国等西方国家投资公司有关法律确立的投资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型基金,这类基金几乎都是以公募方式运作的。中国的《公司法》只包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范,并不包括对于这类公司型基金的规范,但目前在国内,这种以有限责任形式存在的公司,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中国PE可行的公司制度模式实际上只有三种: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目前,在许多开展PE业务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中,大多采用的是合伙制,而信托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对此,许多信托公司业内人士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信托公司与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比较,其激励机制相差很远,因此,以信托公司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开展PE业务并不是最好的模式。实际上,以不同的模式开展业务利弊也各不相同。 在合伙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设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该模式的优点是合伙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无该企业层次的所得税纳税义务;该模式的缺点首先是国内《合伙企业法》刚颁布实施,企业注册时候经常遇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障碍;其次是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得以保障。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情

企业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企业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企业是一个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用不同的形式在呈现。下面来介绍几个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比较熟悉的。 典型的企业组织的形式主要有: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同时,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

者“公司”字样。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三、公司制企业 公司(或称公司制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资组建,有独立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其主要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1)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要求不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股东,最多不得超过50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3个或3个以上发起人,多者不限。(2)股东的股权表现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投资人所拥有的比例来表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总额平均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东的股权是用持有多少股份来表示的。(3)股份转让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对股东只发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按组织形式分类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知识点:基金按组织形式分类 ● 定义: 按基金的组织形式划分,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 详细描述: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契约型基金起源于英国,契约型基金是基于信托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方式,通过基金契约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 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 公司型基金的特点有两个方面: (1)基金的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基金本身为独立法人机构。 (2)基金的组织结构与一般股份公司类似,设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基金资产归公司所有。 例题: 1.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有可能高于债券,投资风险有可能小于股 票。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有可能高于债券,投资风险有可能小于股票。 2.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运作的影响要大一些。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考察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大。 3.公司型基金反映的经济关系是信托关系。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契约型基金反映的经济关系是信托关系。 4.关于公司型基金,下列描述正确的有()。 A.公司型基金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小 B.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基金本身为独立法人机构 C.基金的组织结构与一般股份公司类似 D.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在法律上具有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 正确答案:B,C,D 解析:公司型基金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大。 5.公司型基金的特点有()。 A.基金的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 B.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管理人来经营、管理基金财产 C.基金的组织结构与一般股份公司类似 D.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公司董事会 正确答案:A,B,C 解析: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公司董事会是契约型基金的特点。 6.契约型基金的当事人不包括()。 A.承销人 B.管理人 C.托管人 D.发起人 正确答案:A,D 解析:契约型基金的当事人有: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 7.公司型基金反映的经济关系是()。

私募基金的三种形式

关于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一)公司制基金 1、公司制基金的结构 公司制基金依据《公司法》成立,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由董事会选择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2、公司制基金的特点 (1)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 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制基金是一个防范法律风险与责任的有效组织形式。 (2)注册资本金制度使基金比较稳定,但可能产生资金利用效率的问题,公司制基金有明确的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但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容易受到限制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管理层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各机构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由于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对投资者保障比较完善,因而易于被各类机构投资者接受。

对于管理公司而言,由于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特定事项的投票表决,使得大股东可能干涉经营决策,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公司制基金虽然可以通过分级授权部分解决问题,例如,将部分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层或外部管理公司行使,但始终存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问题。实务中,公司制基金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权限也通常受到大股东的制约。 (4)投资回收方式受限,清算程序较为复杂。 公司制基金的股东如需要退出,可以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但公司减资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相比之下,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更为可行。此外,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面临着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 公司制基金的清算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特定的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通知债权人、刊登公告,经债权人申报债权等流程后,对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二)有限合伙制基金 1、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结构 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可以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公司制基金的股东所享有的一些决策权。

个人如何成立私募基金

个人如何成立私募基金 成立自己的一支私募基金是一些人的梦想。由于公募基金受到监管比较多,同时也受公司内部各项制度制约,一些激进的投资者可能会感觉到困住了其手脚,不能充分施展自己的才华。我们看一下▲个人如何成立私募基金,成立私募基金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一个宽泛的概念,非共同基金的投资机构都可称为私募基金。现在市场上阳光化私募都是一些合法的信托投机机构,他们的资金募集方式大都是一些自己熟悉的大型高端客户。还有一些是亲戚朋友间的代理委托形式,这类形式都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 所以,你要成立私募基金必须先有一定人脉资源 1、在某个投资领域(如股票、期货、外汇、黄金等)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最好长时间稳定地盈利过。 2、制定包含有资金的募集、投向、分成、风险控制等

内容的说明书。 3、有一批支持你的富人,他们给你提供你想要的规模的资金。 4、有一个研究团队,密切跟踪市场的变化,制定计划。 5、有一套精密严格的系统,使你的计划能够真正执行下去。 6、由于私募处于灰色地带,应有能力化解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 从小做起,量力而行,低调严谨。 ▲二、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教材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修订之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进入了国务院征求意见阶段,按照法定程序有望 于今年年内出台。众所周知,这个新基金法最大的突破是将私募基金纳入体系,给予 私募基金以合法的地位。新基金法明确了基金的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三种组织形式,特别是给房地产信托基金、对冲基金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其中借鉴了《公司法》、《有限合伙企业法》及《证券法》,对三种组织形式的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具体运 作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股东大会、持有人大会、合伙人大会等做出了规定, 在收益分配上也做出了规定。实际上,在信托账户并未放开的今天,阳光私募依然承 受着高额信托账户的压力,在合伙制私募公司探寻路途上虽然有成果,但始终未成大器。而由于成本高昂,公司制私募在国内依然“遥不可及”…… 一、契约制私募基金 契约制私募基金是一种信托式私募基金,属于代理投资制度的基本范畴。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根据信托契约确立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 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基金。这种私募基金主要是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规定界定 各方的权益,与公募基金相比,此类信托投资的份额较大,通常为100万元起。当然,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却较为宽松,灵活性也较大,但基金管理人除了收取较高的管理 费用、认购费外,还要将收益部分的20%提成。而且该基金一般只有每月申购赎回一次,对基金的持有者来说时间要求较长。瑞富阳光私募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副总监韦杨 林向记者表示:“契约制私募基金监管相对严格,管理规范,但受限制也相对较多, 目前大部分通过信托操作的私募基金都是以A股市场股票多头为主,灵活性不足。” TIPS 链接 2009年6月,为防止信托公司利用多开账户的方式来提高新股中签率,证监会通过口头通知的方式暂停信托公司新开证券账户,这确实成为近年急速发展的阳光私 募遭受的最大挫折之一。停发账户直接导致当时阳光私募产品发行数量骤降,私募排 排网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6月,证券投资的集合类信托产品发行数量高达86只, 但时年7月骤降至34只,10月份就只有17只。与此同时,阳光私募新产品的发行只能依靠存量账户,这导致私募产品发行成本突然上升。不过,近日业内传出“中登公 司将重新开放信托证券账户”的消息,引起业界关注。 契约制代表私募:赤子之心、重阳投资、星石投资、武当资产、鸿道投资、从容投资。 二、合伙制私募基金 所谓合伙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 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了一只私募基金。不同以往,

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1、公司型 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实体,通过募集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投资。公司型基金有着与一般公司相类似的治理结构,基金很大一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公司型产业基金的结构在资本运作及项目选择上受到的限制较少,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基金管理人选择上,既可以由基金公司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 2、契约型 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采用资管计划、信托和私募基金的形式,投资者作为信托、资管等契约的当事人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受益者,一般不参与管理决策。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不是法人,必须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进行长期稳定的运作。但契约型基金是一种资金的集合,不具有法人地位,在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时,无法直接作为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一般只能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认购项目公司股份。 3、有限合伙型 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LP)组成。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或运营管理人,负责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一般在有限合伙基金的资本中占有很小的份额。而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他们是投资基金的主要提供者,有限合伙基金一般都有固定的存续期,也可以根据条款延长存续期。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实际上放弃了对有限合伙基金的控制权,只保留一定的监督权,将基金的运营交给普通合伙人负责。普通合伙人的报酬结构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形式。

私募基金分类大全及解析汇报

私募基金分类大全及解析 基金已然迎来了大扩容的时代。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涌现出的新私募基金产品也更加的多样与复杂,传统的私募基金分类体系也将被重新定义。当前行业内对私募基金分类规则并未达成统一的标准,总体上私募基金分类较为凌乱,立足不同的角度,也将会有不同的分类结果,但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他们更关注私募基金的投资去向,即投资标的情况。立足投资标的,可以将私募基金分成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海外资产型、货币型、指数型新三板型、期货型和期权型等7个维度。股票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主要来源于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资本利得,相较于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其风险更高,当然预期收益也更高。债券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以债券为主,其收益来源主要是利息收入,所以汇率的变动和债券市场价格的波动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整体投资回报率,虽然债券私募基金没有股票型私募基金那样的高风险,但它也不意味着稳赚不赔,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时候。债券型私募基金风险主要来自道德风险、监管风险、技术风险和兑付风险主要四大方面。债券型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由于私募行业本身的监管缺乏,使得在利益输送各环节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尤其对于债券型私募基金,因为本身期限短、

融资成本高等特定更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同时由于道德风险缺乏监管,一旦发生很难从法律层面进行举证和追究。债券型私募基金的监控风险。私募基金没有银行或信托公司那样严格的审批制度以及多层级的部门制约,所以在内部风险控制和融资单位的全流程跟踪管理上都不完善,主要只能依赖抵押与担保,而这些人力资源上的短缺都使得债券型私募基金存在一定的监控风险。债券型私募基金的技术风险。许多从事债券型私募基金的员工都比较年轻,他们中大都缺乏丰富的评估、质押、处置不良资产等工作经验,同时经验不足又容易诱发贷款业务上的技术风险。而贷款流程上的任何一个技术环节出现纰漏都很可能造成风险或被骗贷等。债券型私募基金的兑付风险。与成熟的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公司等相比,从事债券型私募基金的私募公司一般缺乏资金池管理模式来缓冲风险或者备用金风险缓冲等,所以一旦出现纰漏,债券型私募基金的兑付问题将很难解决。混合型私募基金,也可称为共同基金,即投资标的即包含成长型股票、收益型股票,又包括债券基金等。同时根据股票、债券投资比例及投资策略的差异,混合型私募基金又可以划分成偏股型基金、偏债型基金和配置型基金等多种类型。海外资产型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它的投资标的主要是以海外资产为主,根据其流动性及风险性等特点,又可以将海外资产型私募基金分为高流动性、低风险性的债券基金、共同基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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