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整合使用财涉农资金试点(调整)实施方案【最新版】

统筹整合使用财涉农资金试点(调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文件精神,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谋大势、集众智、聚合力、做实事”的统一理念,保障我市集中资源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就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省和四平市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我市脱贫攻坚规划,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省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为依据,加大统筹整合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总体目标。

围绕突出问题,激发内生动力,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目标。

(三)基本原则。

1.政府抓落实,权责匹配。市政府围绕脱贫攻坚规划,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制定、资金下达、制度建设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各乡、镇(街)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要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直接责任。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负总责,重点抓好项目选择、上下衔接、组织协调、监督督促等工作。

2.精准发力,注重实效。坚持把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突出产业扶贫,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3.加强协调,强化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站在全市发展大局的高度,强化责任、精准指导,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动统

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

二、整合资金范围

(一)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是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二)统筹整合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政策措施执行,不得整合中央财政资金,与国家资金项目配套使用的,须优先使用国家配套项目建设。

三、投入使用方向

2020年计划投入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8200万元。根据测算规模,计划实施以下扶贫项目:1.2020年市农业水利打井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5354.5万元;2.市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项目1454万元;3.市村级光伏电站建设项目1123万元;4.市未脱贫人口补助资金入股春天粮米加工带动增收项目31.5万元;5.市2020年危房改造项目101.675万元;6.市2020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135.325万元。

四、统筹整合保障机制

围绕突出问题,统筹整合使用各行业、各级次、各渠道涉农资金,集中力量支持脱贫攻坚。在推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上,力争实现“三个转变”:

(一)由“分散用”向“集中用”转变。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主要是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我市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文件规定的范围,将统筹整合的资金集中用于脱贫攻坚领域,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的财力支撑。

(二)由“重审批”向“放管服”转变。为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我市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整合的同时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管理和服务上。

1.明确资金规模。在分配时要进一步向重点扶贫领域与扶贫项目倾斜,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2.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各相关部门(单位)仍按原有方式向上申报,待资金下达后统筹整合使用。

(三)由“要到钱”向“花好钱”转变。改革涉农资金分配机制后,把工作重心从“要到钱”转向“花好钱”,重点在“接”和“用”上做文章。

1.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编制好本地脱贫攻坚规划,以规划引领投入,凝聚扶贫合力。

2.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结合上级各类涉农资金下达情况,编制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搭建高效的项目平台,明确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确保资金投向最重要的方向、最关键的环节、最准确的对象。

3.改进项目投资方式,搭建资金“绿色通道”,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切实加快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进度,让扶贫项目早见效、贫困群众早受益。

4.在资金使用上,积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产业基金等方式,撬动更多的金融、社会资本参与脱贫攻坚。

5.在资金管理上,通过推进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开展专项督查督导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跟踪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有效使用。

五、运行和管理

我市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工作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执行,负责协调分配不同分工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协调整合资金的使用,避免重复交叉或相互脱节。

(一)工作运行。

1.整合流程。由市财政部门逐项逐笔对整合范围内所涉及资金进行统计并汇总;针对所统计资金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逐笔核对,形成整合资金报告,将报告及汇总表呈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最终整合内容。纳入整合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2.实施流程。各乡、镇(街)申报的项目必须进行有效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将项目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进行审议通过。各乡、镇(街),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决议执行。

(二)项目管理。

1.项目实施范围。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纳入整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1)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2)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等。

(3)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对扶贫小额贷款实行贴息等。

2.项目实施要求。项目实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3.资金报账制。实行乡、镇(街)级报账制。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严格遵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和《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整合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已

批准的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在报账过程中,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收支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等费用支出的审核;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相关整合资金的归集与拨付。报账申请单,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账支出金额、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4.绩效考评制。为了规范和加强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项目跟踪问效和后续管理工作,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考评,对所有整合资金项目,按照项目完成数量、项目完成质量、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估,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整合资金项目的考核、评价工作,要层层分解责任,逐层传导压力,要将责任分解到岗,压实到人。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为确保整合资金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市级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市发改局、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市扶贫办并负责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全局意识,积极配合,主动作为,确保脱贫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管理,提高效益。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资金分配规范、使用范围明晰、管理监督严格、职责效能统一的要求报请市政府统一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为整合资金提供制度支撑。要加强对整合后涉农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三)加强检查,严肃纪律。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掌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动态信息,同时要会同整合资金相关部门(单位)加大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工作,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合资金安全。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规划实施,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纪检监察、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不得借用、挪用或转移项目资金。对在整合资金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问责,依法追究责任。

(四)广泛宣传,总结经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对整合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总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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