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论文地役权论文: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相邻关系论文地役权论文: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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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论文地役权论文: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摘要: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之一,为了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民法体系,我们应该要不断的探索未知,更要加强对已存的法律关系进行审视,以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其中,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探讨就是很好的例子。经历从无到有,再见证在实践中的作用,学者们应该在理论的基础上扩大两者的探讨范围,从而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实际,以体现法律的真正价值。

关键词:

相邻关系;地役权;所有权;不动产

1 两者概念之比较

1.1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还用专章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物权法》第七章对《民法通则》第83条进行了较为具体化的分析,内容从基本概念、原则到具体适用以及对损害的救济都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其法律特征,强调的是以不动产为前提,由一方权利主体给予另一方必要的便利,以保证不动产权利的正常实施,这样的一种便利的范围应该是对低的义务限制。由此,笔者认为,相邻关系的本质是权利之间的一种制衡,是自由这一概念本质的另一种体现,它并不是简单的单方权利,相反的,正应该是权利双方互相的限制,使得以绝对性为特征的所有权在实践中更好的发挥功效。

1.2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农地使用权人、典权人乃至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据有关资料,起草《物权法》时,对于是否规定地役权制度,有学者曾主张以相邻权取代地役权的物权立法模式,使得地役权制度很有深入讨论的必要。从地役权的概念来看,地役权适用目的并不仅仅为了所有权的正常行使,该制度所要求的是权利人为自己的不动产提高相应的利用价值,这说明了地役权的存在基础并不是不动产所有权是否方便行使,或能否正常行使,而是一种额外的获益行为。由此反映出,地役权是以另一方的相应的损益为代价的。

虽说如此,仍有许多学者坚持,将地役权和相邻权关系模糊,或

是仅对一方进行细致规定,而忽视另一方的存在价值。为此,笔者将在明确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含义的基础上,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进行比较,由此探讨地役权在物权法中的生存必要。

2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特征之比较

2.1 产生的方式

相邻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在笔者看来,其更像是所有权的一种权能,保证所有权正常行使。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所有权的这一特殊性质,需要法律来明确而不是有当事人来协商确定。简单的说,相邻关系在法律规定后,就实际存在。无论权利人是否行使,它都在所有权的内涵中,关键是权利人想不想行使;相反,相邻关系不需要,也不能由当事人来规定,当事人即使否认相邻关系的存在也不能生效。

而地役权就不同,它的产生需要当事人的协商确定,一定范围上受合同法的约束。法律对地役权的规定仅仅是一种设定后的内容,权利义务的说明。只有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才能行使地役权。

2.2 法律性质

相邻关系是所有权的一项内容,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当然由此也反映在其名称上,我们不会称其为“相邻权利”,而是以“关系”来表述,想当然,这应该也是学者和立法者们的一种恰当考虑吧。

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它符合法理中权利的特征和要件,并且在我国物权法也体现出来,它归属于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二地役权的特征: (一)地役权以存在两项不动产为前提(二)地役权具有很强的意定性(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 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四)地役权具 有不可分性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 性 三、地役权的分类: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二)地役权的继续 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 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三) 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1、通行地役权即 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3)排水 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 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 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5、支撑地役权即利 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6、放牧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需役地 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

地役权、相邻关系案例

如何定性地役权纠纷 【案情】 2000年11月,上栗县某村民委员会将448.8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三股分别转让给原告易某和被告黄某以及另一邓某用作建房使用。因转让给原、被告的土地相邻,且转让给被告的土地另一侧有通行道路,村委会在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时便约定,被告在以后建房时应在后墙留1.3米作为原、被告的公共通道,双方签订转让的面积包括该1.3米的通道面积。后被告在建房过程中,亦留出了1.3米作为公共通道。但后来被告房屋竣工不久,被告却以该通道系自己己购买为由在该通道上安装铁门,并在该通道上建一卫生间,致使原告无法从此通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建造在双方共同通道上的卫生间、铁门,不得阻止其出入。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要求被告留出的1.3米通道己包括在转让的土地面积中,村委会非城市规划部门,且城建部门未在被告后墙规划公共通道,故村委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给被告时,要求被告在此留一通道供原、被告出入,是对被告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被告在自己购买的土地上建造卫生间、安装铁门属合法行为,是合理行使使用权,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故应驳回原告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属于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通道上安装铁门、建卫生间阻碍原告出入,是对原告的侵权,对于原告的诉请,应依法予以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定性,定性准确后判决才会柳暗花明。首先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时,彼此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在本案中,村委会与被告约定留1.3米作为通道只是对以后原告通行“便利”的约定,原告出入并非只有该一条通道可行。且该通道并不属于历史形成。因此这并不适应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故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其次笔者认为该案应定性为地役权纠纷。理由如下:地役权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越出法律赋予的当然权益范围之外,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类

人际关系论文

论人际关系 彭赛男 (湘潭大学外国语学院11级英语一班2011310407) 内容提要:社会是一张网,个人只是网上的点,其实不管你做什么,你都在以某种方式与别人联系。有人曾经说过:一个人的成功也是他人际关系的成功,与人协作也就是认识别人的价值,借用别人的价值,哪怕是在最纯粹的理论研究领域,这一点也是很重要的。 关键词:人际关系沟通友情 一、良好的人际关系的益处 据统计,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使工作成功率与个人幸福达成率达85%以上;一个人获得成功的因素中,85%决定于人际关系,而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仅占15%;某地被解雇的4000人中,人际关系不好者占90%,不称职者占10%;大学毕业生中人际关系处理得好的人平均年薪比优等生高15%,比普通生高出33%。对于一个人来说事业的成功,其中80%归因于与别人相处,20%才是来自于自己的心灵。人类是群居型动物,人的成功只能来自于他所处的人群及所在的社会,只有在这个社会中只有做到游刃有余、八面玲珑,才可以为自己事业的成功开拓一条宽广的道路,没有非凡的交际能力,也就免不了处处碰壁。这本身也就体现了一个铁血定律:人脉就是钱脉! 美国总统罗斯福曾说:“成功的第一要素是懂得如何搞好人际关系。”的确是这样的,在美国,曾经有人向2000多名雇主做过这样一个问卷调查:“请查阅贵公司最近解雇的三名员工的资料,然后回答:解雇的理由是什么”。结果是无论什么地区、无论什么行业的雇主,其中三分之二都是这样的一个答复:“他们是因为不会与别人相处而被解雇的。” 美国钢铁大王以及成功学大师卡耐基经过长期的研究得出结论说:“专业知识在一个人成功中的作用只占15%,而其余的85%则取决于人际关系。” 在这个信息发达的时代,拥有无限发达的信息,就拥有无限发展的可能性。信息来自你的情报站,情报站就是你的人脉网,人脉有多广,情报就有多广,这是你事业无限发展的平台。换句话说,职场人最重要的情报来源是“人”。对他们来说,“人的情报”无疑比“铅字情报”重要得多。越是一流的经营人才,越重视这种“人的情报”,越能为自己的发展带来方便。我们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有一个生命中的“贵人”,在关键时刻或危难之际能帮我们一把。贵人相助确实是我们成功的道路上宝贵的资源,他可以一下子打开我们机遇的天窗,让我们拨云见日,豁然开朗,直接进入成功的序列和境界;他可以大大缩短我们成功的时间,提升我们成功的速度,使我们站在巨人的肩膀。 二、朋友之于我 “朋友一生一起走,那些日子不再有,一句话,一辈子,一生情,一杯酒。”那些再苦再痛的日子,因为有你们相伴而美好。人生道路很漫长,我也遇到了很多不同的人,他们,

第六章房地产相邻权

第六章房地产相邻权 目的要求 在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中对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范还是比较简单的,而且在实践中对相邻关系概念及其特征的把握也不够准确。本章通过分析相邻权与地役权、以及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其他财产权利的关系,进一步了解处理相邻权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制,探索健全和完善适应我国现状的房地产相邻关系制度。 教学重点 第一节房地产相邻权概述 一、相邻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我国的《民法通则》对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和责任形式,以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作了一定的规范,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 1.相邻权来自于不动产的相连性 2.相邻权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3.相邻法律关系的内容较为复杂 二、相邻权与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特征 所谓的地役权是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不得不役使他人土地而产生的权利。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拥有地役权的需役地所有权人称为地役权人,附带有供役的义务的土地所有权人称为地役人。地役权的基本功能是调整不同土地所有者之间因互相利用各自土地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使在相邻土地归属于不同主体的情况下,需要借助他人土地才能够利用自己土地的人,得以顺利利用自己的土地。地役权取得方式一是依据法律规定,二是依据当事人约定。于是地役权可分为两类:约定地役和法定地役。约定地役和法定地役的区别主要是权利产生的依据或基础不一样。法定地役是依据法律取得,而约定地役则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供役或需役的协议而产生的。地役权的最主要特征有: 1.地役权是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 2.地役权是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 3.地役权具有对抗性

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的关系 来源

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的关系来源:高雅的日志 还是那句老话,每个人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有些人进来就有很明确的想法了,自然可以把硕士论文作为博士论文的一个章节。如果想法不明确,中途再换一个题,也是很正常的。我现在做的题目和硕士时候的题目,在经验研究的层面上就完全不相关。硕士论文写的是中产阶级,现在写的是activists和intelligentsia;硕士论文写的是组织和事,现在写的是人和他们的网络。其实如果按照系里大多数人做论文的方法,我的硕士论文写的是上海的业委会和业主运动,那么博士论文就应该比较中国三个城市的业委会和业主运动。然后分析一下这三个城市的背景,找出几个相关的变量,最后说因为这些这些都不同,所以最后什么什么表现出来也不同。但看了一下大家用的那些理论框架,莫不是国家与社会关系,或者参与式民主和公民社会,好像坐在家里拼拼弄弄就有结论了,觉得实在无趣。我也不想花好几年时间做研究,最后得出诸如“广泛参与的政治更民主”之类的结论(如果能得出一个相反的结论,没准我还有兴趣做做)。所以最后还是没走“主流”的道路。 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个人的选择。对我来说,研究最大的魅力在于非预期性的后果。就是说,很多东西是你之前预料不到的,通过理论上的思索,和田野调查的经历,一层一层往深处探寻,找一些让人惊讶的说法,最后回过神来发现还在情理之中。如果我们已知的领域是漆黑的世界里被灯照亮的那一小块,我更喜欢做的是站在光明和黑暗的边界线上向外摸索,而不是站在已经有光明的地方通过整理和重复去完善我们已有的认知。我不是在做价值评判,说哪一种更好或者更高级。我说了这就是个人的选择,也跟个人的性格有关吧。读书学习到后来呢,就发现选择路径的过程也是在了解自己。总之没有什么必然的标准的,人和人就是不一样的。说不定还有人会喜欢站到完全黑暗的地方去摸索。 系里总会强调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之间的联系,也会强调上课对于研究思路形成的重要性。这些都是有道理的,我们也得听。毕竟时间和资源都有限制,不是由着你到处听课,想想玩玩,慢慢积累。前五年的奖学金基本上都是无条件保证的,但是之前准备得越充分,后面的压力就越小,出现手忙脚乱的可能性也就越小。但你也不要因此就有很大的心理压力,觉得一定要在硕士论文阶段,甚至是设计硕士论文的阶段,就跳出来一个很宏大的、很有价值的、配得上博士论文名号的想法。你越是那样想,很有可能就越找不到有价值的研究问题了。事实上,我现在觉得,很多“宏大”的想法倒是从一些很细小很具体的问题里面来的,因为人们日常社会生活和管理里面的经验,往往包含着深刻的道理。对这些东西,你观察得越细致,描述得越贴切,就越能帮助你说出一些理论上的突破。这和那种为了“理论创新”而找变量、凑机制的研究,是完全不同的。 理论和经验研究之间的有机连接,是需要时间来慢慢磨合的。这个问题对社会学的学生来说总是特别麻烦,因为我们读的很多理论,尤其是在做学徒的初级阶段读的理论,和现在的经验研究之间的关系并不那么直接,很多时候那些理论只是为现在的经验研究设定了一些大的框架和背景罢了。你不能指望自己读了一本韦伯,或者斯密,就直接和他们对话,设计出一个经验研究的问题来。这起码不是美国的学术共同体里通行的做法。这个gap会长期存在。所以我的建议是,你设计这么小的一个研究,就先忘掉你现在读的那些大的理论和概念。就当这是一个和读理论不相关的、生活里的另一个任务。然后你再去找一个题。可以从你个人的兴趣出发,也可以翻翻近一两年来相关期刊上的研究,甚至跟老师聊聊,看看他们最近关心什么,要不要研究助理。随便怎样。但要找到一件具体的让你感兴趣的事,让你觉得有兴致来说一说的事。而不是“通过研究这件事能总结出什么理论”。找到这件事以后你就去网上查查相关的资料,看看这件事是否具有复杂性。如果两三句话说不清楚,或者和其他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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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人际关系论文: 关于当代大学生人际关系状况与人际交往问题的探讨 摘要大学生人际关系是大学生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其心理健康和主观幸福感。人际交往问题是大学生校园生活的第一大问题,在各种困扰大学生生活的因素中处于十分突出的位置。针对当代大学生人际关系状况、人际交往中存在的问题,理性分析原因,科学探究合理的方法,指导大学生更好地与人交往,构建和谐人际关系,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关键词大学生;人际关系;人际交往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671-489X(2011)03-0062-02 Relationships with College Students on State of Interpersonal Problems//Du Juan, Chen Xiao Abstract College Students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college life, directly affecting their mental health and subjective well-being. Interpersonal problems are the largest university campus life issues, troubled students in a variety of factors of life in a very prominent position. Interpersonal situation for college students, interpersonal problems, the reasons for

相邻权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规定

相邻权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规定 2011-08-14 14:59 【大中小】【我要纠错】 行使权利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基本内容 相邻权是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便宜而对相邻不动产为使用或限制的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相邻不动产为特定使用的权利。即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宜有必需或必要时,在相邻不动产上所为的特定使用,如邻地通行、铺设管道等,其中包括在此基础上依约定等方式形成的地役权内容,主要体现在积极地役权方面,在这两大法系其内涵是一样的,即“供役地人必须允许在其土地上为特定行为,如通行、取水等。”二是限制相邻不动产使用人对其不动产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亦即当相邻不动产使用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造成对邻人的妨害(包括危险)时,其邻人有权予以排除。“免受相邻不动产的妨害”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两大法系中的消极地役权也是该权利的体现,即“拥有供役地的那些人,被禁止在他的土地上的为一些合法的行为,因为这将会影响需役地。”例如在“普通法的早期,土地所有者对光线、空气和视野所享有的权利是不能被相邻土地的建物妨的”。 相邻权是从属于相邻土地的一种权利,事实状态的存在决定了权利的归属。相邻权的主体以不动产使用者为限,不限于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因为相邻关系是为调整土地或建物利用关系所设定的,所有不动产使用者都自然是相邻关系的主体,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典权人、租赁人等。在英美法系“私的妨害”中,提起诉讼的主体也不局限于不动产所有权人,“承租人也有这种利益,而且所有权人或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根据他们享有的土地使用和收益的实际利益也可提起诉讼。”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而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又可依法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故在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建物吸收土地使用权的制度。提到建物,当然就会推断房主拥有土地使用权。故将建物和土地分开,而不采土地吸收房屋的古罗马法规则更符合我国现实。如王利明先生就主张“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应当在法律上作为分别之物对待。因此在确定相邻关系的类型的时候,不应将土地的相邻关系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否则就会不再存在因建筑物的毗邻而产生的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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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 ___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 ___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___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___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___解散公司。 对于以上诉讼制度怎样列原告、被告? 【解答】《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 ___

相邻关系与地域权的比较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比较 关键词:地役权相邻关系比较 摘要: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两种相似的法律制度,都涉及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但两者亦有明显的区别,本文试从其产生发展和内容上对二者进行比较。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权)的制度演进 (一)地役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地役权是伴随着土地私有而发展起来的制度。在古罗马,凡是对他人土地的利用都归纳到了地役权名下,地役权成为一段时期内的唯一的用益物权,像后来的用益权、人役权、永佃权、地上权等用益物权都是从地役权演化而来的。(1) 到了近代,随着欧洲单一民族独立国家的兴起,国家通过立法强化统一的意义,各种制度都以国内法的形式出台,地役权也不例外。在欧洲大陆国家,法国率先制订了《民法典》,比较完整地继承了古罗马有关地役权的规定,把地役权分为法定地役权与约定地役权。与法国不同,德国把相邻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认为是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将之规定为相邻关系,在所有权章节中规定,而对于当事人意定的不动产利用问题才认为是地役权问题,在用益物权章节里规定,由此形成了地役权与相邻权的二分法。德国法中的地役权的内容与范围就是法国法中的约定地役权,所以将法国法中包括相邻关系的地役权称之为广义地役权,将德国法中的地役权称之为狭义地役权。本文中,如无特别交待,地役权仅指狭义地役权。欧洲大陆的多数国家、日本与当时的中华民国都借鉴了德国的作法。 英国与美国的地役权制度的产生与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英国在圈地运动之前,土地是公有的,不存在互相利用的情况。在圈地运动以后,土地变为私有,产生了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地役权。美国继承了英国的法律制度。因为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中物权法、债权法的分类,英美法系的地役权制度属于财产法中的不动产法部分。英美法上的地役权,是权利人为某一特定目的对他人土地及其土地上的物质使用或利用的权利,又称为普通法上的地役权,其权利性质、内容与大陆法上的地役权基本一致。英美法还存在衡平法上的地役权,与普通法上的地役权有所不同。 (二)相邻关系的制度渊源。相邻关系的法律制度渊源于《德国民法典》,德国在制定民法典时社会法学思想已显露端倪,所有权绝对的观念遭到质疑,所有权人特别是土地所有权人应承受工业化所带来的容忍义务,成为社会的共识。因此,与其将相邻权纳入地役权中,不如将地役权纳入到所有权的制度安排,更符合理论逻辑和社会需要。因此,《德国民法典》因对地役权和相邻权的二分法而影响了后世立法。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权利人在不动产的所有与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对于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又可称之为相邻权。因为多数学者认为相邻关系意在调整不动产利用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包括一方的扩张权利与另一方的限制义务,二者不可偏废,所以称为相邻关系比相邻权更为全面,更能体现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实相邻关系与相邻权是同一概念,“相邻权是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产生的,因此,不管是否称其为相邻权,其内容基本相同,或者二者只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2) 对于不动产相邻的各方而言,享有相邻权利或负担相邻义务,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无须当事人约定,相邻权利与义务是相邻各方和谐相处的必要条件,非此,不足以实现

物权法案例

物权法案例 [售卖月球土地案] 在物权法中,“物”指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供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物权法意义上的物,应该一方面对我们有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控制。而到目前为止,月球土地是我们所无法控制和占有的,当然也就谈不上有用。所以,月球土地不是法律上所保护的物。既然如此,李某也就对月球土地没有所有权,土地管理部门也不可能给予登记,更谈不上处分该物,也就是出卖该土地。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李某出卖的月球土地并非物。李某无权出卖月球土地,李某与购买者所签合同因为标的不存在而无效。【公房私卖案】1、上案为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案。原告即检察院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起诉行为是正确的;法院应判决被告方

城县工商管理局和汤某的买卖契约无效。2.根据《物权法》第57条的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条规定将为方城县检察院的这一做法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案例三: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所属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荒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千元的承包土地上打了一眼深井。04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问:合同的效力?为什么?如何处理?理?

论文中的关系

论文中的关系 一、论文与教材关系 教材:一般规律研究成果 论文:具体课题研究成果 顾客行为研究 电信顾客行为研究 网络环境下顾客行为研究 二、论文中宏观与微观关系 《孙子兵法》------宏观研究,适宜古今中外 《论持久战》------中观研究,适宜特定时间、地点《台儿庄作战计划》-----微观研究,适宜一次性使用三、论文中理论与实践关系 《论绿色营销》 《重庆电信营销策略研究》 四、论文与调查报告关系 报纸: 调查报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 侧重事件真相研究。 论文: 现状,优劣,问题,原因,对策、趋势。 侧重问题提出及规律性研究。

五、论文中理论色彩与方法、应用技巧关系 二者都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理论研究: 宏观性、全面性、规律性、事件本质的归纳。 如:影响制定价格的因素分析 方法、技巧研究: 微观性、短期性、局部性经验总结。 如重庆3G业务价格制定技巧 六、论文中理论价值与实用价值关系 理论价值: 原则、规律、特征、趋势、方向、对策、模式。 追求长期效益。 实用价值: 解决具体问题方案、思路、短期效益。 策划学:概念研究、规律、要素、趋势研究。 理论价值: 绿色营销 虚拟经济 网络电信整合营销 实践价值: 神州行品牌策划方案:时间、地点、应用 条件研究、应用方案研究。

学术刊物注重的,不是文章的实用性,而是“模式性”,或者叫“学术八股文”的风格。 注重论点提出,概念争论。如相对论,虚拟财产。 对于大学生毕业论文来说,如果纯粹按照“学术八股文”的方式来写作,很可能被认为是一篇好的论文,但是,如果论文和实践过于脱节,那么论文也就只能是应付毕业了,对自己将来的实际工作可能没有太大价值。 报纸:调查报告类 学术期刊:归纳性质,争议性质。 七、论文中有用与无用关系 研究高层次与低层次关系 驾校培训 汽车设计研究:空气动力学 厨师培训 营养师专业:蛋白质

相邻建筑物间之利用关系的地役权调整

LAW SC I ENCE MAG AZI N E 作者简介:张鹤(1960-),女,汉族,昆明理工大学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① 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房屋的宅基地属于国家,但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相邻建筑物间之利用关系的地役权调整 On Ease ment Adjust m ent Of The Mutual -Utilizati on Relati onshi p Among Neighboring Buildings 张 鹤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4) 内容提要:在现代建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建筑物与土地之间、建筑物彼此之间提供便利的情形越来越多, 如何规范其相互之间的利用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而《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为此,本文试就此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物权法 地役权 建筑物相邻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正在紧锣密鼓制定的《物权法》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历经磨难的地役权,甚至居住权已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了一席之地。但对建筑物之物权这样如此重要的问题却基本无人问津。在土地公有制的我国,特别是住宅商品化已成为我国解决住宅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制度的今天,私人房产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土 地。① 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之一就是房子。而以保护个人财产为宗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几乎是土地物权法,特别是对于用益物权编。如果将与土地有关的内容抽去,则整个用益物权编将成为空中楼阁。当然,“地产是私有财产的第一个形式”。② 不过房屋的财产价值也毫不逊色。虽然《征求意见稿》中的“所有权”编有两章即“建筑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都涉及到建筑物之间的利用问题。但“建筑区分所有权”章仅就建筑物内部的专有部分给予规范。“相邻关系”章涉及到了建筑物的外部使用问题,然而规定较为抽象、简单等。如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此两条规定较为笼统。什么叫“妨碍”、“正常使用”,这涉及主观认识性的问题。而且这种笼统规定往往成为适法上的困难所在。“用益物权“编几乎没有提到建筑物间的利用问题。该编虽有“地役权”章,且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 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 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可见此处的不动产仅指“土地”。《征求意见稿》对建筑物物权之保护的遗漏一方面使房屋产权人缺乏保护自己房屋物权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势必造成司法实践中缺少判案依据。 时至今日,对某块土地的便利利用往往体现在对该块土地上的建筑物等的利用上。而对供役地的影响也开始更多地及于供役地上的建筑物,于是产生了此建筑物对彼建筑物“地役”性的利用问题、建筑物对土地的“地役”性的利用问题,且日益增多。因此,《物权法》有必要将调整相邻建筑物间的所有人之间、所有人与利用人之间、利用人与利用人之间、建筑物所有人或利用人与邻近的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以及一栋建筑物内彼此邻近的住宅所有人之间、利用人之间、所有人与利用人之间因对建筑物的利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此有两种选择方案:即设定建筑物役权,使之与地役权并驾齐驱地规范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利用关系;或者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地役权的调整范围为土地、建筑物和地上工作物等。就目前的状况———《征求意见稿》中已有地役权制度来看,选择后者较为现实。即只需扩大地役权的适用范围即可。这样需役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通过协商而对他人土地的地面、地上建筑物或者地上空间予以利用,从而产生彼此权利较高程度的调节。这是一种为了保障或者改善需役建筑物权利人的生活环境,维护其经济、精神上的权益,更好地发挥建筑物的使用价值、效能

物权法案例分析题演练

物权法案例分析题演练 【案例1】(2008年) 【解释】本题根据2013年教材进行了删减。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并说明理由。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5)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人际关系的论文

人际关系的论文 上大学除了学知识外,最关键、最基本的是人的能力,其中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大学是人际关系走向社会化的一个重要转折时期。踏入大学,就会遇到各方面的人际关系:师生之间、同学之间、同乡之间,以及个人与班级、学校之间的关系等等。大学生进入学校的那一刻就已决定了其交往需要,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以及良好的人际关系是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大学校园里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形成一种团结友爱、朝气蓬勃的环境,将有利于大学生形成和发展健康的个性品质。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对于几年大学生活和未来事业的成就是至关重要的,在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更是如此。培养良好的人际效能力,不仅是大学生活的需要,更是将来适应社会的需要。一个没有交际能力的人,就像陆地上的船是永远不会漂泊到壮阔的大海中去。 比起中学生,大学生的人际交往更为复杂,更为广泛,独立性更强,更具社会性。个体开始独立地步入了准社会群体的交际圈。大学生们思想活跃,精力充沛,兴趣广泛,人际交往的需要极为强烈。他们力图通过人际交往去认识世界,获得友谊,满足自己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需要。因此,青年期的大学生尤其希望被人接受、理解的心情尤为迫切。然而,并不是每个大学生都能处理好人际关系的。许多的同学则由于不知如何处理复杂的人际关系,而经常为苦闷、烦恼的情绪所困扰。 实际上在大学生的交往过程中都会或多或少的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在每个成长中的大学生,都希望自己生活在良好的人际关系的气氛中,应该如何改善人际关系,如何加强人际交往,这是每个大学生值得思考的问题。针对当前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的人际交往与人际需要的矛盾,我认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或方法来缓解或解除这些问题,从而使大学生学会客观地看待自己,培养和增进接纳自己的意识,懂得完善自己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基础,从而完善自己的大学生活。 大学生要改善人际关系,就必须明确人际关系的原则。从心理上讲,每个人都是天生的自我中心者,个人都希望别人能承认自己的价值,支持自己,接纳自己,喜欢自己。因此,在社会交往中,就更重视自己的自我表现,注意吸引别人的注意,希望别人能接纳自己,喜欢自己。据研究表明,人际关系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重视、相互支持。对于真心接纳我们,喜欢我们的人,我们也更愿意同他交往并建立和维持关系。大学生的性格特点决定了其人际交往的基础只能是人格平等,以诚相待。大学生之间存在差别,但他们在交往中却都刻意追求平等,强者不愿被迎合,弱者不愿被鄙视。因此,在学习生活工作特别是困难面前,互帮互助。“善大,莫过于诚”,热诚的赞许与诚恳的批评,都能使彼此间愿意了解、信任、倾诉、交心。要学会帮助别人。心理学家发现,以帮助与相互帮助开端的人际关系,不仅良好的第一印象容易确立,而且人与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可以迅速缩短,使良好的人际关系迅速建立起来。 大学生必须克服社会知觉中的偏差。由于我们最初获得的信息及由此信息形成的第一印象在总的印象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更大,然而我们在

相邻权的争议点点与实务难点

相邻权的争议点点与实务难点 相邻权关系是日常生活中普通存在的民事关系,如不正确处理,必将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甚至引发冲突和伤害,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相邻权规定又过于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相邻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规定,给相邻权纠纷的审理带来法律适用的困难,本文试图通过对漳浦法院2005年以来审结的25件相邻案件的调研,对相邻权纠纷在理论和实务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粗浅的思考,以期对相邻权纠纷的审判有所裨益。 □◆、相邻权理论争点及界定 相邻权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因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质上说,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 1、“相邻”范围的理解与界定。 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是指两个以上不动产“直接相邻”或“直接相连”;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相邻”应理解为“相邻接”、“近邻”、“附近”的意思,而且不仅指不动产相互邻接,同时也指不动产权利的行使涉及到相互邻接的范围。笔者持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对“相邻”作广义理解,所谓“相邻”,是指土地位置的相邻,既包括相连接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也包括相近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即“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的不动产为本人不动产合理使用之必须,或者说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以认为是“相邻”的。凡是在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或因毗连,或因邻近,或因媒介,而产生的一不动产与另一不动产之间有相互利用之必要,均可视为是相邻,但也不能无限制的任意扩大“相邻”范围。 2、相邻权调整的主体范围的确定。

经济法之民商法案例整理

1、甲乙为逃避房产交易税,假借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将交交易税。 双方商定房价50万元,乙方先行支付,随后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协议。协议 约定,甲将房产无条件赠与”表弟”乙。赠与协议经公证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同时,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价50万元,乙在协议签订后3天内给付25万元房款,甲交付钥匙,乙入住。余款20万元一年内付清。一年后,甲索要余欺,乙以房产已赠与他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为由拒付。甲诉诸法院,要求乙清偿余款。请问: 1甲、乙双方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乙双方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张三向李四借钱,到期未还,李四将张三告上法庭,法庭判李四还张三300万并拿一套房产抵押。结果张三没有执行判决,于是李四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发现李四在判决后为躲避债务就和妻子王五离婚了。张三和王五结婚时一起购买的一栋别墅,买时按照一人一层各自办理了一个房产证。二者离婚时达成离婚财产协议,张三把所有财产包括自己那部分房产都给了王五,净身出家。但二者离婚后其实还住在一起。李四得知后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判处张三和王五解除离婚财产协议,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二者已离婚并登记,因此驳回了李四的诉求。李四上诉后依旧维持原判。 1、法院的一二审适用法律是否有误? 2、结合本案阐述撤销权的概念和行使条件 3、结合本案阐述撤销权的效力 2、甲乙两人是夫妻,有一套房产,价值十万元,在房地产升值的时候准备卖掉。在甲出差的时候,丙找到房屋中介丁表示委托丁购房,丁与乙商量,乙同意以13 万的价格出卖,然后丁告诉丙房屋的价格为15 万元,并要乙不告诉丙真实情况,丙支付了五万元,乙把房屋钥匙交给了丙,但是说房屋产权证在甲的单位等甲回来再办理。甲回来后得知房地产又涨价了要求丙再付两万元才能办产权登记,丙不同意,于是甲已17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戊并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戊要求丙搬离房屋,丙不同意,搞到法院说甲与戊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所有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与戊之间的合同,而甲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乙处分没有得到他的同意而且中介丁存在欺诈,所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请用民法有关原理,尤其是物权法的原理分析这个案例 1、甲一祖传花瓶交由邻居乙保管。乙因生病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花瓶为自己所有,卖给了丙,得款12000元。丙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丁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花瓶押给丁,如丙到期不回赎,花瓶归丁所有。请问: (1)丙能否取得该花瓶得所有权?为什么? 甲乙之间对于花瓶只是委托保管关系,并不涉及所有权(物权的核心)。因此,甲有权卖给丙,不存在“谎称”的问题。 (2)丙将花瓶押给丁,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丙与丁之间是物权抵押关系, (3)丙与丁之间约定丙到期不回赎,花瓶归丁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该物权属于非法律规定登记物品,在双方自愿协议后,该抵押有效成立。 2、甲去银行贷款,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决定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在甲将房产证押给银行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就给甲发放了贷款。后,甲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

亲密关系.论文

河南科技大学 课程论文 题目亲密关系的重要性 姓名 学号121425050107 院系专业国际教育学院工商1班 2014年5月20日

The importance of intimate relationships Cui Chao 670100366@https://www.360docs.net/doc/3b5004425.htm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uoYang 471003,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aims to discuss the role of attracting and close.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relationship as a starting point, with several factors affecting the relationship, and then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the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ctivity. Thus, the article further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and loving others, loving others will encounter problems and the solution. Keywords—cultural difference intimate relationships approach to love 亲密关系的重要性 崔超 河南科技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洛阳471003 摘要本文旨在讨论吸引和亲密的作用。亲密关系贯穿我们生命的每个阶段,是我们对人生体验的核心所在。文章从概念关系作为切入点,联系影响关系的几个因素,进而探讨了亲密关系对人类活动的重要性。由此,文章进一步探讨了喜欢他人和爱他人的重要性、将会遇到的问题和正确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文化差异亲密关系经营爱情 1引言 人与人之间最终的相互依赖性使得人际关系成为我们生存的核心。开天辟地以后,就存在着吸引——男性和女性间的吸引,我们应该为自己得以来到世间而对它心存感激。亚里士多德将人称为“社会性动物”。确实,我们有一种强烈的归属需要——与他人建立持续而亲密的关系的需要。 2社会中的自我 在我们的心中,自己比其他任何事更关键。通过自我专注的观察,我们可能会高估自己的突出程度。这种焦点效应意味着人类往往会把自己看做一切的中心,并且直觉地高估别人对我们的关注度。人并不是完全客观的,并不能总是对事情做出冷静的判断。当亲密关系,比如婚姻关系中出现问题时,个体通常会把责任更多的推在配偶身上。可当在工作、家庭甚至游戏中的情况好转时,个体却往往会认为自己起了更重要的作用。威尔逊(1985,2002)提出一个大胆的设想:控制我们社会行为的心理过程与解释我们行为的心理过程截然不同。理性的解释可能会因此而忽略实际上指引我们行为的内在态度。威尔逊及同事认为,这说明我们有双重态度系统。我们关于人或事的自动的内隐态度通常与受意识控制的外显态度不同。我们的自我认识存在有趣的缺陷。我们常常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以这种方式行动。这些控制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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