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__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八章__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八章__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八章放射性物品

第一节有关放射性物品的基础知识

放射性物品是危险物品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它是指比活度大于70 kBq/kg(0.002 μCi/g)的任何物品或物质。它的危险性在于能自发地和连续地放射出某种类型的辐射,这种辐射不仅对人体有害,还能使照相底片或未显影的X光胶片感光。

对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各种运输方式都有特殊的规定。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简称IAEA,在同联合国、有关专门机构及其成员国协商的基础上制订了《放射性物质运输规程》。各种运输方式的国内、国际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法规都是以此为基础制定的。

我国于1990年7月1日实施GB11806一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该标准对各种运输方式的放射性物品运输都有规范作用。

在本章中,我们将具体介绍放射性物品的定义、分类、包装、标志、所需运输文件的填写、装载规定以及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方面内容。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我们首先介绍有关放射性物品的基础知识。

一. 原子结构和放射性同位素

物质是由分子组成的,分子是由原子组成的,原子是由居于原子中心带正电的原子核和在核外不停运动的带负电的电子组成。原子核又是由一定数目的带正电的质子和一定数目不带电的中子组成。原子核内的质子数等于核外电子数,因此整个原子呈电中性。元素周期表中的原子序数“Z”就表示了该元素的原子核内的质子数。一个中子的质量等于一个质子的质量,而核外的电子质量很小,可以忽略不计,所以一个原子的质量就等于该原子核内的质子和中子的质量之和。原子的质量数(A)等于该原子核内的质子数与中子数之和。

每一元素的原子序数是固定不变的,但可能存在一些原子量有细微差别的原子(一些是自然形成的,一些是人造的),它们之间在化学特性或物理状态上没有什么差别。我们把这些具有相同的原子序数而质量数不同的原子,也即质子数相同而中子数不同的原子,称为该元素的同位素。

如氢元素,就有三个不同质量数的原子:氕(1

1H)、氘(2

H)、氚(3

H)(左上角的数字表示质量

数,左下角的数字表示原子序数)。同一种元素的同位素有的是稳定的,称为稳定性同位素,如1

1H和2

H;而有的是不稳定的,这种同位素的原子核会在不受外界任何条件影响下自发地放出射线,称为放射性同位素,如3

H。现代科学的发展,可以用人工的方法,使稳定的同位素变为不稳定的具有放射性的原子,这类同位素称为“人工放射性同位素”。我们常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大部分是人工生产的,从天然的放射性矿石中提炼出来的很少。

二. 射线的种类

一些元素的原子和它们的化合物能够自原子核内部自行放出穿透力很强而人的感觉器官不能察觉的粒子流(射线),我们把具有这种放射性的物质,称为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所放出的射线对人体健康有害,也能对其它物质(尤其对未暴光的照相底片和透视的X射线胶片)产生

影响。

射线通常有四种:α射线、β射线、γ射线和中子流。各种不同的放射性元素或化合物,有的只能放出一种射线,有的可以同时放出几种射线。每种射线的性质和对人体的危害性都不同。

1. α射线

α射线,又称甲种射线,是由α衰变产生的,带正电的粒子流。α粒子带有两个正电荷,其质量是质子的4倍,与氦的原子核(42

He )相同。α衰变的表达式为: AZX → 42He + A-4Z-2Y + Q 或 AZX → α + A-4Z-2

Y + Q 其中 AZX 为某种放射性同位素(X 为元素符号,A 为该同位素的质量数,Z 为该同位素的原子

序数);A-4Z-2

Y 为衰变后生成的新原子核(Y 为元素符号,A-4为该同位素的质量数,Z-2为该同位素的原子序数);Q 为衰变能。

铀、镭等放射性同位素衰变时会放出α粒子。即:

238 92U (铀) → 42He(α) + 234 90

Th(钍) + Q 226 88Ra(镭) → 42He(α) + 222 86

Rn(氡) + Q α射线穿过物质时,由于与物质原子中的电子相互作用,使这些原子电离成为离子。因此,当α粒子穿过某物质时,沿途发生电离作用而损耗能量,前进速度随之减慢,直至停止。粒子在物质中穿行的距离叫射程。射程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电离作用,电离作用越强,粒于每前进一步损失的能量就越大,因而射程也就越短。带电粒子在物质中电离作用的强弱,主要取决于粒子的种类、能量及被穿透物质的性质。

射线对人体的危害分为外照射和内照射两种。外照射是指射线透过皮肤杀死人体组织细胞,使人体生理作用失调引起病状。当射线作用后,体内不存在放射性物质。相对应的,射线源进入人体内即留在体内,由于电离作用而杀死人体组织细胞,使人的生理作用失调,这种损伤机体的方式称为内部辐射危害,简称内照射。

α粒于在物质中的电离能力很强,射程很短,穿透能力很弱。如铀-238(238U )衰变时放出

的α射线,在空气中只能前进2.7厘米,在生物体中只能穿透0.35毫米,在金属铝中走0.017毫米。衣服、纸张等即可挡住α射线。因此α射线对人体不存在外照射危害。但由于它电离作用很强,一旦进入人体内,大量损耗能量,穿不透人体而留在体内,因此,内照射危害大。要特别注意防止放射α射线的物质进入人体内。

2.β射线

β射线,又称乙种射线,是由β衰变产生的,带负电的粒子流。β粒子带有一个负电荷即是电子,β射线即是电子流。其衰变表达式为:

AZX → 0 –1e + A Z+1Y + Q 或 AZ

X → β- + A Z+1Y + Q 氢、钠、钍等放射性同位素衰变时会放出β粒子。即:

31H (氢) → 0 –1e(β) + 32

He (氦) + Q 2411Na (钠) → 0 –1e(β) + 2412

Mg (镁) + Q 234 90Th (钍) → 0 –1e(β) + 234 91Pa (镤) + Q

β射线有很快的速度,通常达到每秒20万公里。速度越高,能量越大,从而穿透能力也就

越大。如磷-32(32P )衰变时放出的β射线,在空气中能走7米,在生物体中能走8毫米,在金

属铝中走3.5毫米。β射线的穿透能力比α射线强,对人体可以造成外照射危害。但它很易被有机玻璃、塑料、薄铝片等材料屏蔽。同时,因β粒子比α粒子质量小,速度快,电荷少,因而电离作用也就比α射线小得多,约是α射线的百分之一,因此,β射线对人体组织的内照射比α射线小。

3. γ射线

γ射线,又称丙种射线,是放射性原子核发生α或β衰变后产生的子核放出的一种波长很短

(波长λ在10-12 厘米至10-9 厘米之间)的电磁波,也可以说是光波。γ粒子也就是光子(h ν)。

由于它不带电,且速度极快(为光速,每秒30万公里),能量大,故不易被其他物质吸收,通过障碍物时,能量的损失只是它的数目的减少,而剩余光子的速度不变。所以,γ射线的穿透能力

很强,是β射线的50-100倍,是α射线的1万倍,要完全阻挡或吸收γ射线是很困难的,例如,要把钴-60(60Co)的γ射线减弱到原来的十分之一,阻隔它的铅板厚度须达5厘米,混凝土层须厚达20-30厘米,泥土层须达50-60厘米。所以,γ射线的外部辐射会破坏人体的细胞,对有机体造成伤害。γ射线的电离能力最弱,只有β射线的十分之一,α射线的千分之一,而且不会滞留在体内。所以,γ射线对人体基本上不存在内照射危害,对于γ射线,主要是防护外照射。

γ射线能被高密度覆盖物(通常为铅)吸收使其减少到可接收的范围内,并且随距离的加长迅速减弱。

4. 中子流

中子是原子核的组成部分,不带电。中子不单独存在于自然界中。只有在原子核分裂时,才会有中子从原子核中释放出来。运输过程中常见的是中子源放出的中子流。中子源是将某些放射性物质与非放射性物质放在一起时,放射性物质衰变时放出的α粒子轰击非放射性物质而放出中子。

中子按能量又分为快中子、慢中子和热中子。快中子一般指能量大于0.5百万电子伏特的中子,这类中子射程大,穿透力强,一般中子源放出的中子都属于快中子。慢中子是指能量在一千电子伏特以下的中子,几乎没有直接发射慢中子的中子源。热中子即周围介质处于热平衡的中子,其能量在1电子伏特以下。

由于中子不带电,不能直接由电离作用而消耗能量,因而穿透力很强。当中子通过物质时,损失能量,速度降低,快中子变为慢中子。中子与轻的原子核碰撞时损耗的能量多,与重的原子核碰撞时损耗的能量小,因此,中子最容易被含有很多氢原子的物质和碳氢化合物所吸收,却能顺利地通过铁、铅等很重的物质。人体是一个有机体,有大量的碳、氢轻质元素,这正是中子的良好减速剂。中子流不带电,在人体内可长距离穿透,且与碳、氢的原子核撞击发生核反应,放出γ射线,对人体的危害极大。所以,中子流对人体的伤害,不论是外照射,还是内照射都是极严重的。而且,重质物挡不住中子流。中子弹比原子弹更有杀伤力而且不毁建筑物,原因即在此。通常用水、石蜡和其他碳氢化合物或水泥等比重较轻的物质吸收中子流。

三. 有关放射性的基本概念

1、放射性衰变

放射性物质的原子核由于放出某种粒子而转变为新核的变化过程叫衰变。衰变是自发地、连续不断地进行的,并且不受外界条件的影响,直至原子处于稳定状态才停止。随着放射性原子的衰变,其活性也随之下降。并不是所有的放射性元素的原子都在同一时间内发生衰变,因此不同元素完成这一衰变过程所需的时间就不同。我们用“半衰期”来表示这种快慢程度。放射性物质的原子数目因衰变而减少到原来一半所需要的时间,称为半衰期。每种放射性物质的半衰期是恒定的,但不同种放射性物质的半衰期却差别很大,短的仅有几千万分之一,如钋—212的α衰变半衰期为3.0×10-7秒,而长的达几百亿年以上,如钍—232的α衰变半衰期为139亿年。又如镭—226的半衰期是1620年,而硼—12的半衰期只有0.027秒。放射性物质经过几个半衰期时间后就只剩下1/2n的原子还具有放射性。

对于运输储存来说,了解半衰期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半衰期短的,称为短寿命的放射性物质,要优先运输,不能久储。对于半衰期非常短的,可能会因衰变得太快,而不能运输,如上面提到的钋—212、硼—12等。半衰期的长短是一个相对概念,对运输而言,它取决于速度和距离两个因素,因此对不同的运输方式的划定值就不同。

半衰期对于内照射防护也是十分重要的。半衰期短的放射性物质如果滞留在人体内,过一段时间,其放射性会自行减弱直至消失;而半衰期长的放射性物质如果滞留在人体内,其内照射危害就是长期的。

2、放射性活度

放射性活度是度量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强弱程度的一个物理量。它所描述的是单位时间里某指

定样品中不稳定性核素的原子核衰变的个数。也可以认为放射性活度是指单位时间内某放射性物品发生核衰变的次数。单位时间内发生衰变的核子数目越多,即其射出的相应粒子的数目越多,那么这种物质的放射性活度就越大,其放射性就越强。

放射性活度的单位,国际单位制用贝克勒尔(符号为Bq)或旧单位制用居里(符号为Ci)表示。1贝克勒尔等于每秒钟衰变1次。贝克勒尔单位很小,故常用千贝克勒尔(1KBq=103Bq),兆贝克勒尔(1MBq=106Bq),吉贝克勒尔(1GBq=109Bq),太贝克勒尔(1TBq=1012Bq)。

居里为每秒衰变3.7×1010次,因居里单位较大,故常用毫居里(1mCi=10-3Ci),微居里(1μCi=10-6Ci)。居里和贝克勒尔有如下的换算关系:lCi=3.7×l010 Bq=37GBq=0.037TBq。

放射性活度随着放射性物品的不断衰变而下降,因此半衰期的概念又可以理解为放射性物品的活度减少到原来一半所需要的时间。

3、放射性比活度

放射性比活度即单位质量(或体积)的放射性物品的放射性活度,又称比放射性或放射性比度。单位为贝克勒尔/千克(符号为Bq/kg),贝克勒尔/克(符号为Bq/g)或居里/千克(符号为Ci/kg),微居里/克(符号为μCi/g),等等。

使用放射性比活度,可以更确切表示某种物质放射性的大小。故各种运输方式的《危规》都以放射性比活度来度量某一物品是否应列入放射性物品。

4、吸收剂量

吸收剂量是对所有类型的电离辐射在任何一种介质中的能量积累的量度,或者说吸收剂量就是被照射物质吸收辐射能量的量度。在旧单位制中,吸收剂量的单位是拉德(符号为rad),1拉德就表示1克被照射物质吸收100尔格的辐射能量,即:

1 rad = 100尔格/克(或1 rad = 0.01焦耳/千克)

在国际单位制中,吸收剂量的单位是戈瑞(符号为Gy),1戈瑞就是1千克被照射物质吸收1焦耳辐射能量。

新旧单位制的换算为:1 Gy = 100 rad。

5、剂量当量和剂量当量率

衡量人体被射线辐射的程度长期以来使用的是剂量当量。国际单位制用西沃特(符号为Sv)作为计量单位,旧单位制用雷姆(符号为rem)作为计量单位。1Sv=10Orem。西沃特又分为毫西沃特(符号为mSv)、微西沃特(符号为μSv),雷姆又分为毫雷姆(符号为mrem)、微雷姆(符号为μrem)。它们存在如下的换算关系:

lSv=103mSv=106μSv

lrem=103 mrem= 106μrem

单位时间的剂量当量又称为剂量当量率。计量单位为西沃特每小时(符号为Sv/h),或雷姆每小时(符号为rem/h)。以毫西沃特每小时(符号为mSv/h)或毫雷姆每小时(符号为mrem /h)为单位的相应的剂量当量率又称为辐射水平。很显然,时间越短,剂量当量越大,货物的辐射水平就越高,说明该放射性货物的放射危险性就越大。所以辐射水平是一个很重要的参数。

运输时,把辐射水平转化为运输指数(Transport Index,简记为TI),以确定放射性货物的危险程度。运输指数是距放射性货包或货物外表面一米处最大辐射水平的数值(单位是毫雷姆/小时)。它是运输中对放射性物品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参数,有关它的确定方法将在下面介绍。

6、最大容许剂量

随着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的广泛应用,运输量也随之不断增长,接触放射性物品的人也越来越多。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国际上统一制定了人体所能允许的最大剂量当量限制。所谓最大允许剂量,是人们通过大量的实践,并从现有知识水平来看,这样大的剂量,在人一生中任何时间都不会引起对人体的显著伤害,也即是人体所受到的对身体健康没有危害的最大的射线照射量。在实际工作中,即使在最大允许剂量下,仍应争取将辐射的强度降至尽可能低的程度。

实际上,我们就生活在放射性的世界中。一般说每人每年从天然辐射受到的剂量当量为0.1~0.5雷姆。在地壳放射性含量较高的地区,居民每年从天然辐射中受到的剂量当量可达0.5~l雷姆,也未发现对人体或后代引起任何异常效应。此外,一次医疗X光胸部透视,就可

使人体受到40毫雷姆的剂量当量辐射。所以,我国把除天然辐射和医疗辐射以外的受照射剂量当量限制在每人每年500毫雷姆以下,这个标准是国际公认的安全标准。而放射性物品的专业运输人员所受的年有效剂量当量的限制值为不超过5雷姆。

第二节放射性物品的分类与识别

一.分类

放射性物品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或安全程度分为五类: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SPECIAL FORM RADIOACTIVE MATERIAL);

低比度放射性物品(LSA)(LOW SPECIFIC ACTIVITY RADIOACTIVE MATERIAL);

表面污染物体(SCO)(SURFACE CONTAMINATED OBJECT);

裂变物质(FISSILE MATERIAL);

其他形式放射性物品(OTHER FORM RADIOACTIVE MATERIAL)。

这五类放射性物品的定义、设计要求、试验要求各不相同。下面逐一进行介绍。

(一)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

1. 定义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系指不可弥散的固体放射性物品或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密封盒。也就是说放射性物质被设计成不可弥散的固体形式,或将其装入密封盒内时,该放射性物质就被定义为特殊形式的放射性物品。

2. 设计要求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密封盒必须在结构上做成只有破坏密封盒才能被打开;密封盒至少有一边尺寸不少于5mm;特殊形式的设计必须得到单方批准。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能或设计,即如果对它进行试验,它将在冲击、叩击和挠曲试验中不会断裂或破碎;在加热试验中不会熔化或弥散;经过上述试验后,水中的活度不超过2kBq(50 nCi);或在ISO/TR4826:1979《密封放射源——泄漏试验方法》中规定的用于一容量泄漏评价试验的密封源其泄漏速率不得超过主管当局认可的用于验收的限制值。

与上述标准相符合的论证必须由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或者由它们的组合来完成:(1)使用代表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的试样进行性能试验,供试验样品含量必须尽可能接近模拟实际放射性含量的预计范围;同时试验的样品必须按提交运输时的常规情况来制备。(2)参考以前性质十分类似的满意的论证。(3)在一般认为计算程序和参数是可靠的或保守的时候,采用计算或推理的论据。

在样品接受试验后,必须使用适当的评价方法,以确保本要求得以满足,并与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的性能或设计规定标准相一致。

3. 试验

对含有或模拟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的试样所必须进行的试验是:冲击试验、叩击试验、挠曲试验和加热试验。对每一种试验可以使用不同试样。在经受规定的每一种试验后,必须对试样进行浸出评价或容量泄漏试验。

(1)冲击试验

试样必须从9米高处落下,并落到特制的靶子上。

(2)叩击试验

必须把试样放在一块薄铅板上,铅板由一光滑固体表面支撑。用一个钢坯的平坦面叩击试样,以便产生一个相当于1.4 kg的重物从1m高处自由落下引起的冲击力。钢坯的平坦面直径为25mm,边缘成圆弧形,半径为3mm±0.3mm。铅的维氏硬度为3.5 – 4.5,厚度不超过25 mm,平面可

接触的面积必须大于试样覆盖的面积。每一次冲击必须使用新的铅表面,铅坯须敲去该试样引起最大损坏。

(3)挠曲试验

本试验仅限于细长源,其最小长度力10cm,长度与最小宽度比不少于10。必须把试样牢牢夹紧使其处于水平位置,使它的一半长度伸出夹钳面。试样的方位必须是这样,即当用钢坯的平坦面敲击试样的自由端时,使试样遭受最大的损坏。钢坯应这样敲击试样以便产生一个相当于1.4 kg重物从一米高处垂直自由下落产生的冲击力。钢坯的平坦面的直径必须是25mm,边缘成圆弧形,其半径为3mm±0.3mm。

(4)加热试验

试样必须在空气中加热至800℃,并在此温度下保持10分钟,然后使其冷却。

封入密封盒含有放射性物质的试样或模拟放射性物质的试样,如果它们经受了在ISO 2919:1980《密闭放射源——分类》中规定的4级冲击试验,冲击试验和叩击试验免做;如果它们承受了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2919:1980《封闭放射源——分类》中规定的6级温度试验,加热试验免做。

对于不可弥散的固体放射性物品,其浸出评价必须按下列方法进行:(1)在环境温度下将试样浸没在水中7天。试验中所用的水的体积应足以保证在7天试验期结束时,剩下的未被吸收和未反应的水的自由体积必须至少为固体试验样品本身体积的10%。所用水的初始pH值必须为6-8,在20℃时的最大电导率为1 mS/m;(2)加热带有试样的水到50℃士5℃,并在此温度下保持4小时;(3)测定水的放射性活度;(4)试样在30℃,相对湿度不小于90%的静止空气中至少存放7天;(5)将试样浸没在与第1步相同技术条件的水中,并加热带有试样的水至50℃士5℃,在此温度下保持4小时;(6)测定水的放射性活度。

对于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密封盒,其浸出评价必须按下列方法进行:(1)在环境温度下将试样浸没在水中7天。试验中所用的水的体积应足以保证在7天试验期结束时,剩下的未被吸收和未反应的水的自由体积必须至少为固体试验样品本身体积的10%。所用水的初始pH值必须为6-8,在20℃时的最大电导率为1 mS/m;(2)加热带有试样的水到50℃士5℃,并在此温度下保持4小时;(3)测定水的放射性活度;(4)试样在30℃,相对湿度不小于90%的静止空气中至少存放7天;(5)将试样浸没在与第1步相同技术条件的水中,并加热带有试样的水至50℃士5℃,在此温度下保持4小时;(6)测定水的放射性活度。

对于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密封盒,容量泄漏评价可以使用主管当局认可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R 4826:1979《密封放射源——泄漏试验方法》中规定的任何一种试验。

(二)低比度放射性物品(LSA)

低比度放射性物品(或LSA物质)系指其本身的活度有限的放射性物质,或适于使用估计的平均活度限值的放射性物质。确定估计的平均活度时不考虑低比度放射性物品周围的外屏蔽材料。低比度放射性物品可划分到以下三类中的相应的一类:

低比度放射性-Ⅰ级(LSA-Ⅰ);

低比度放射性-Ⅱ级(LSA-Ⅱ);

低比度放射性-Ⅲ级(LSA-Ⅲ)。

1. 低比度放射性-Ⅰ级(LSA-Ⅰ)

LSA-Ⅰ物质是指:含有天然生成的放射性核素的矿物质,如铀、钍以及铀和钍矿石的浓缩物;未受辐照的天然铀、贫化铀或天然钍固体,以及它们的固体或液体的化合物或混合物;除裂变物质以外的A2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质。

2. 低比度放射性-Ⅱ级(LSA-Ⅱ)

LSA-Ⅱ物质是指:氚浓度高达0.8 TBq/L(20 Ci/L)的水;或活度分布遍及各处,并且估计的平均比活度不超过的对固体和气体不超过10-4 A2 /g、对液体不超过10-5 A2/g。

3. 低比度放射性-Ⅲ级(LSA-Ⅲ)

LSA-Ⅲ物质是指放射性物质分布在整个固体或一堆固体物品内,或基本上均匀地分布在密

实的固态粘合体(例如混凝上、沥青、陶瓷材料等)内的固体;或放射性物质是比较难溶的,或实质上是被包在比较难溶的基质中的的固体,因此,即使在失去包装材料的情况下被浸在水里,七天内每个包装由于浸出而损失掉的放射性物质,不会超过0.1 A2;或不包括屏蔽材料的估计的固体平均比度不超过2×10-3 A2/g。如固化废物、活性材料。

对于低比度放射性-Ⅲ级(LSA-Ⅲ)还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代表不少于包装件中全部含量的固体物质必须在环境活度丁在水中浸没7天。试验过程中所用的水的体积必须足以保证在7天试验期结束时,剩下的未被吸收和未反应的水的剩余体积应至少为固体试验样品本身体积的10%。水的初始pH值为6-8,在20℃时最大电导率为1mS/m,在试验样品经7天浸泡之后,必须测量水的剩余体积的总活度。这时水中的活度不超过0.1 A2。

符合低比度放射性-Ⅲ级(LSA-Ⅲ)标准的论证试验必须用下列列举的任何一种方法或用这些方法的组合来完成。(1)使用代表低比度放射性-Ⅲ级(LSA-Ⅲ)的样品进行性能试验时,供试验的样品含量应尽可能接近于模拟放射性含量的预定范围。被试验的样品必须按提交运输时的正常状态制备;(2)参考以前性质十分类似的满意的论证试验;或(3)当一般认为计算程序和参数是可靠的或保守的时候,可以采用计算或推理的论据。

在样品接受试验后,必须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以确保本要求得以满足,并与有关规定的标准相一致。

(三)表面污染物体(SCO)

表面污染物体(SCO)系指本身没有放射性,但其表面散布有放射性物质的固态物体。表面污染物体划分以下二级。

表面污染物体一Ⅰ级(SCO一Ⅰ);

表面污染物体一Ⅱ级(SCO一Ⅱ)。

1.表面污染物体一Ⅰ级(SCO一Ⅰ)是指:(1)在300cm2面积以上可接近表面上(若表面积小于300cm2则按该实际表面积计算)的平均非固着污染,对β、γ发射体和低毒性α发射体不超过4Bq/cm2(0.1nCi/cm2)或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不超过0.4 Bq/cm2(0.01nCi/cm2);(2)在平均表面超过300cm2可接近表面上的固着污染(若表面积小于300cm2则按表面积计算),对β、γ发射体和低毒性α发射体不得超过40 kBq/cm2(1μCi/cm2)或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则不得超过4 kBq/cm2(0.1μCi/cm2);(3)在超过300cm2不可接近表面上(若表面积小于300cm2则按该表面积计算)的非固着和固着污染,对β、γ发射体和低毒性α发射体不超过40 kBq/cm2(1μCi/cm2)或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不超过4 kBq/cm2(0.1μCi/cm2)。

2.表面污染物体-Ⅱ级(SCO-Ⅱ)是指:其表面的固着污染或非固着污染超过表面污染物体-Ⅰ级(SCO-Ⅰ)中所指定的应用限制的固态物体,并且满足:(1)在300cm2面积以上可接近表面上(若表面积小于300cm2则按该实际表面积计算)的平均非固着污染,对β、γ发射体和低毒性α发射体不超过400Bq/cm2(10nCi/cm2)或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不超过40 Bq/cm2(1nCi/cm2);(2)在平均表面超过300cm2可接近表面上的固着污染(若表面积小于300cm2则按表面积计算),对β、γ发射体和低毒性α发射体不得超过800 kBq/cm2(20μCi/cm2)或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则不得超过80 kBq/cm2(2μCi/cm2);(3)在超过300cm2不可接近表面上(若表面积小于300cm2则按该表面积计算)的非固着和固着污染,对β、γ发射体和低毒性α发射体不超过800 kBq/cm2(20μCi/cm2)或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不超过80 kBq/cm2(2μCi/cm2)。

(四)裂变物质

1. 定义

裂变物质是指铀-233,铀-235,钚-238,钚-239,钚-241或它们之中的任意组合。本定义不包括未经辐照过的天然铀及贫化铀,以及仅在热反应堆中辐照过的天然铀或贫化铀。

2. 裂变例外

裂变例外是指包装件可按非裂变放射性物品包装件管理,但仍须满足关于放射性种类和性质的有关要求的裂变物质。裂变例外的包装件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包装所含裂变物质不超过15克,并要求每个包装件最小外部尺寸不小于100 mm。(2)包装件装有均匀氢溶液或混合物在表8-1列出的限值内。

** 所有怀和铀一233的含量不太子铀一235质量的1%。

(1)含铀的包装件,其裂变物质基本上均匀分布在整个物质中,并且含铀—235不超过重量的1%,含各种钚和铀—233不超过铀—235重量的1%。另外若铀—235以金属、氧化物或碳化物形式存在,铀在包装件中绝不能以栅格形式排列。

(2)任何10升容积中的裂变物质不大于5克的,其放射性物品包含在常规运输可能遇到的条件下,能保持裂变物质分布的各种限制的包装件中。

(3)各种钚的单个含量不超过1kg的包装件,其中钚—239,钚—241或这两种放射性核素的任意组合不大于钚总重量的20%。

(4)装有硝酸铀酰的液体溶液包装件,含铀—235不超过重量的2%,且各种钚和铀—233的含量不大于铀—235重量的0.1%,最小氮/铀(N/U)原子比数为2。

(五)其他形式放射性物品

其他形式的放射性物品是指不符合特殊形式定义的放射性物品。

二. 识别

1.运输专用名称

放射性物品在运输时都必须使用运输专用名称,任何一种放射性物品应选择一个最贴切的运输专用名称,这些运输专用名称如下:

UN2911 ——放射性物品,例外包装件,物品

UN2909 ——放射性物品,例外包装件,贫化铀制品

UN2909 ——放射性物品,例外包装件,天然钍制品

UN2909 ——放射性物品,例外包装件,天然铀制品

UN2908 ——放射性物品,例外包装件,空包装

UN2911 ——放射性物品,例外包装件,仪器

UN2910 ——放射性物品,例外包装件,限量物品

UN2912 ——放射性物品,低比度放射性(LSA-Ⅰ),(无裂变或裂变例外)

UN3321 ——放射性物品,低比度放射性(LSA-Ⅱ),(无裂变或裂变例外)

UN3324 ——放射性物品,低比度放射性(LSA-Ⅱ)裂变

UN3322 ——放射性物品,低比度放射性(LSA-Ⅲ),(无裂变或裂变例外)

UN3325 ——放射性物品,低比度放射性(LSA-Ⅲ)裂变

UN2913 ——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物体(SCO-Ⅰ),(无裂变或裂变例外)

UN2913 ——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物体(SCO-Ⅱ),(无裂变或裂变例外)

UN3326 ——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物体(SCO-Ⅰ),裂变

UN3326 ——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物体(SCO-Ⅱ),裂变

UN2919 ——放射性物品,特殊安排下运输,(无裂变或裂变例外)

UN3331 ——放射性物品,特殊安排下运输,裂变

UN2915 ——放射性物品,A型包装,(无特殊形式,无裂变或裂变例外)

UN3327 ——放射性物品,A型包装,裂变(无特殊形式)

UN2915 ——放射性物品,A型包装,特殊形式(无裂变或裂变例外)

UN2915 ——放射性物品,A型包装,特殊形式,裂变

UN2917 ——放射性物品,B(M)型包装,(无裂变或裂变例外)

UN3329 ——放射性物品,B(M)型包装,裂变

UN2916 ——放射性物品,B(U)型包装,(无裂变或裂变例外)

UN3328 ——放射性物品,B(U)型包装,裂变

UN3323 ——放射性物品,C型包装,(无裂变或裂变例外)

UN3330 ——放射性物品,C型包装,裂变

UN2978 ——放射性物品,六氟化铀,(无裂变或裂变例外)

UN2977 ——放射性物品,六氟化铀,裂变

2.活度的确定

对于装有放射性物品的包装件其活度限制根据“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的活度值和“其他形式”放射性物品的活度值确定。指定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的活度值为A1。其他形式放射性物品的活度值为A2。

(1)列出的单个放射性核素

大多数放射性核素的A1、A2值可从IATA-DGR表10.4.A中查到。表8-2中列出了IATA-DGR 表10.4.A中部分放射性核素的A1、A2值。

表8-2 部分放射性核素的A1、A2值

(2)未列出的单个放射性核素

对于种类已知,但未在IATA-DGR表10.4.A中列出的单个放射性核素,A1和A2值的确定必须

经多方批准,另外,没有得到这种批准时可采用IATA-DGR表10.4.A中的A1和A2值。

在计算IATA-DGR表10.4.A中未列出的放射性核素的A1和A2值时,若单一放射性核素衰变链中放射性核素以天然的比例存在,并且子体核素半衰期既不大于10天又不大于母体核素的半衰期时,则必须把该单一放射性核素衰变链看做单个放射性核素,而所涉及的放射性活度和所应用的A1或A2值必须与该衰变链母核的数值相同。就放射性衰变链而言,其中任何子体核素半衰期大于10天或大于母核半衰期,则必须把母核和这种子核看作不同核素的混合物。

第三节放射性物品的包装

一. 包装标准及一般包装要求

1. 包装标准

放射性物品的包装要求随着所装的放射性核素的不同而变化。在所有情况下,都应考虑到放射性辐射问题;如果物质不是处于“特殊形式”的,则应考虑到泄漏的可能性;如果物质是可裂变的,则应考虑到临界危险性的可能。进一步考虑的因素,就是如果放射性物品数量非常大,即活度很大,则应考虑到由辐射所产生的热量可能是可观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到散热问题。

辐射水平由几种因素决定,而放射性物品的活度(数量)仅仅是这些因素之一。同等量的两种不同的放射性核素,以同一类型的包装要求包装起来,它们可能在包装件的外表面和在任何特定的距离上具有显著不同的辐射水平。因此为了确保辐射水平符合规定的允许限值,规定所允许的放射性物品量随着所包装的特定放射性核素的不同而变化。

许多这类包装要求中使用的术语A1和A2分别指A型包装件中容许装人的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的最大活度(或数量)和A型包装件中容许装入的,除特殊形式以外任何其他形式A2的放射性物品每种核素最大活度,并且也作为其他用途的基本限值。许多放射性核素的A1和A2值列在表8-2中。

从表8-2中可以看到,对于许多放射性核素,A2值小于A1值,但对其余的核素则A2值与A1值相同。A2值不可能大于A1值。

当一种放射性物品已按这些包装要求包装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包装件必须规定“运输指数”。“运输指数”是一个具有双重目的的数字,它表示非裂变放射性物品包装件的辐射危害的相对程度和装有裂变放射性物品包装件的辐射危害相对程度或临界危害(哪种危害更大)的相对程度。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完整的包装件必须规定三种等级中的一种,然后贴上该等级的危险标签。

2. 一般包装要求

设计包装件时,必须考虑它的重量、体积和形状,使其能容易和安全地操作和运输。另外,它的设计应能在运输中恰当地固定在飞机上。包装件上的任何提吊附件在按预定的方式使用时不会失灵。如果发生附件失灵,包装件符合其他要求的能力不会降低。估算应力时,必须考虑适当

的安全系数以应付突然起吊。包装件外表面应没有凸出的部分,易于去污。包装件外层的设计必须做到避免集水和积水。

在运输期间加到包装件上不属于包装件的任何设施,绝不能降低包装件的安全性。包装件必须能够经受住在常规运输条件下可能碰到的任何加速、振动和共振的影响,而对不同容器上的密封件的有效性或整个包装件的完好性没有任何破坏。特别是螺母、螺拴和其他紧固器件必须设计得即使是在重复使用之后也能防止它产生意外的松动和脱落。

在环境温度38℃并且无绝热条件下包装件的接近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包装件的设计还必须考虑到:若包装件由-40℃到+55℃范围内暴露,密封的完整性也不下降。含有液体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必须经受在内压力造成不小于95 kPa压差而不泄漏。

装有放射性物品时,包装的材料以及任何其他部件和构件在物理上和化学上必须相互兼容,必须考虑辐照下,内装物的变化情况。所有能使放射性内容物外泄的阀门,都必须有防止随意被启开的措施。任何包装件的任一外表面上的非固着放射性污染,必须保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得超过表8-4中所规定的水平。在集合包装和货运专用容器的情况下,外表面和内表面上的非固定污染水平不得超过表8-4中规定的限值。非固定放射性污染水平可以用手拿干燥滤纸,或一团干棉花或其他具有类似性的材料擦拭300cm2的有关表面积区域进行测定。

二. 包装类型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包装具有两种功能。第一,它们与所有危险物品包装一样具有密封容器功能。第二,它们必须提供辐射防护。

使用包装类型的选择取决于放出的辐射(活度)量,及包装件泄漏或损坏对人和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和物质的物理状态。

用于放射性物品包装件的类型有:例外包装件、工业包装件、A型包装件、B型包装件、含裂变物质的包装件。

(一)例外包装件

1.概述

限量的放射性物品、仪器、制成品和空包装,可作为例外包装件运输,但应符合下列条件:包装件外表面任一点的辐射水平不超过5μSv/h(0.5 mrem/h);若例外包装件中含有裂变物质,则应符合“裂变例外”的要求;在例外包装件的任一外表面的非固着放射性污染不超过表8-4的限值。

注:非固着放射性污染水平可用手拿干滤纸、一团干棉纱或其他具有相似性质的材料擦拭300 cm2(46 in2)有关包装的表面区域。在表面上的任一部分,任何300 cm2(46 in2)表面积上的平均污染水平,都可使用上面的限值。

例外包装件在分类包装方式、标签、标记和其他托运人责任、经营人职责及包装专门用语、标记要求和试验等方面可以不受危规的限制,但在毛重标记、文件填写、检查、去污要求、危险物品事故和其他事件报告及一般包装要求等方面符合危规要求。

具有其他危险性质的放射性物品例外包装件,其他危险性应优先考虑。因此,这种包装件应受危规的限制。

2. 限量的(放射性)物质

活度不超过表8-5中项头为“物质——包装件限值”一栏中列出的有关例外限值的放射性物品,可按例外包装件运输,但要满足下列条件:

(1)在常规运输中可能碰到的无事故情况下,可采用放射性物品不能从包装件漏出的包装方式;并且

(2)在这种包装的内表面上要注明“RADIOACTIVE(放射性)”,此方式应使人们在启封包装件时可见到有放射性物品存在的警告。

3. 仪器和制成品

仪器或制成品,如钟表、电子管或电子仪表等,其中有放射性物质作为部件,只要这些仪器或制成品严格包装并满足下列条件,即可按例外包装件运输:

(1)在离未包装的仪器或制成品外表面任意一点100mm远处的辐射水平不大于100μSv/h (10mrem/h);

(2)仪器或制成品的活度不超过列在表8-5 “仪器和物品——包装件限值”一栏中的有关例外限制;

(3)每个包装件的总活度不超过列在表8-5 “仪器和物品——物件限值”一栏中的有关例外限制;

(4)每台仪器或制成品(辐射发光的计时部件和装置除外)都已标有“放射性”字样的标记。

如果某些装有放射性计数或其他装置的仪器或制成品的放射性活度超过了规定的限值,则它们不属于例外包装件,应将放射源拆下并分开包装。

4. 天然铀、贫化铀或天然钍的制成品

在制成品中唯一的放射性物质是未经辐照的天然铀、未经辐照的贫化铀或未经辐照的天然钍时,只要铀或钍的外表面用金属或某些坚实材料制成的不活泼的外皮封装,该制成品即可按例外包装件运输。

5. 空包装件

以前装运过放射性物品的空包装可以按例外包装件运输,其条件是:处于良好的保养状态而且牢固封闭;在其构件中的任何铀或钍的外表面是用金属或某些坚实材料制成的不活泼外皮覆盖住的;内部的非固着污染水平不超过表8-4对例外包装件所限定的污染水平的1000倍;在包装上看不到已用过的标签。

(二)工业包装

工业包装可用于低比度放射性(LSA)和表面污染物体(SC0)的包装。

1. 工业包装件的类型

工业包装件分三型:

装有低比度放射性物品(LSA)或表面污染物体(SCO),符合一般包装要求设计,包装件的最小外部总体尺寸不小于100mm的包装或货物集装箱称为1型工业包装件。

装有低比度放射性物品(LSA)或表面污染物体(SCO),符合一般包装要求设计的包装或货物集装箱称为2型工业包装件。2型工业包装件的设计也必须满足1型工业包装件的要求,另外它应防止放射性内装物的损失和弥散和由于密封屏蔽的损失而使包装的任一外表面的辐射水平的增加超过20%。

装有低比度放射性物品(LSA)或表面污染物体(SCO),符合一般包装要求设计的包装或货物集装箱称为3型工业包装件。3型工业包装件的设计还必须满足1型工业包装件和A型包装件的要求

2. 可替代的货物专用集装箱

货物专用集装箱可替代作为2型及3型工业包装件。此时货物专用集装箱必须满足对1型工业包装件的要求;并且它们的设计要符合ISO 1496一1:1900“第1号货物专用集装箱——规格和试验——第1部分:普通货物集装箱”中规定的要求。如果它们已符合该文件规定的试验,应能防止放射性内装物的损失和弥散和由于密封屏蔽的损失而使货物专用集装箱任一外表面的辐射水平的增加超过20%。

3. LSA和SCO的数量限制

对单个1型工业包装件、2型工业包装件、3型工业包装件或物体或集成物体中所含的低比度放射性物品(LSA)或表面污染物体(SC0)的数量,无论那一种包装件都必须在离未屏蔽的物质、物体或集成物体表面3m处的辐射水平不超过10 mSv/h(1 rem/h)。

4. LSA和SCO的整体限制

低比度放射性(LSA)或表面污染物体(SCO),必须按表8-6中所规定的包装件完好性级别来进行包装,其包装方法应当是:在常规运输中可能碰到的那些情况下(无事故情况),既不会发生包装件内装物弥散的可能,也不会引起包装所提供的屏蔽层的损失。

表8-6 低比度放射性物品(LSA)和表面污染物体(SCO)

(三)A型包装件

1. 活度限值

A型包装件所含活度不得大于下列标准: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A1;

其他形式放射性物品:A2。

2.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的设计

用于不可弥散固体放射性物品或储藏有放射性物质的密封盒的特殊形式的放射性物品的设计,要求单方批准,例如仅由始发国主管当局批准。

3. 特殊形式的批准证书

主管当局必须开据一份证明,证明这种设计满足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定义的“特殊形式批准证书”,而且必须标上识别标记。

4. A型包装件的设计要求

A型包装件的设计不要求主管当局核准。

(1)总要求

A型包装件的最小外部总体尺寸不得小于100mm;每个包装件外面都必须有封印之类的封口设施,并且应该是不易损坏的。当它完整无缺时,可证明包装件未被打开过;包装件上的任何固定附件的设计,必须能在正常情况下和事故情况下,使作用在附件上的力不致削弱该包装件应满足的性能;包装件的设计必须考虑到包装部件应适应温度从-40℃至+70℃的变化范围。必须特别注意液体内装物的凝固温度,以及在此温度范围内包装材料性能的潜在下降;设计、制造和加工工艺必须符合国家或国际标准,或主管当局提出的其他方面的要求;如果包装件己接受,它应防止:由于密封屏蔽的损失而使包装件的任一外表面辐射强度的增加超过20%,以及放射性内装物的损失或弥散。

(2)密封系统

包装件设计必须包括一个用可靠的紧固器件牢固地密封系统,该系统不会意外地被打开,也不会被包装件内部可能产生的压力所打开;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可以看成是封闭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密封包装系统构成包装件的一个独立单元,它必须用一个与包装件其他部分无关的可靠的紧固器件牢固地密封起来;设计密封系统任何部件时,必须考虑到液体和其他易损物质的辐射分解,以及化学反应和辐射分解所产生的气体;在环境压力降到25 kPa情况下,密封系统必须能保留住放射性内装物;除减压阀以外的所有阀门必须加设密封罩以防止通过阀门的任何泄漏;辐射屏蔽体作为密封系统一个部分把包装件的部件包裹起来,其设计必须防止部件意外地从屏蔽体脱落。辐射屏蔽体和这些部件构成一个独立单元时,该屏蔽体应能通过一个与任何其它包装结构元关的可靠的紧固器件被牢固地密封起来。

(3)对盛装液体的A型包装件的附加设计要求

盛装液体的A型包装件的设计如果按“为液体和气体设计的A型包装件的附加测试”进行测试,必须满足总要求中规定的条件;必须提供足以吸收两倍液体内装物体积的充足吸附材料。这种吸附材料必须安放在适当的位置,以便在泄漏事件中能接触到液体,或必须配备由初级内部密封部件和次级外部封闭部件组成的密封系统,在设计上应保证即使在初级内部部件泄漏情况下能将放射性内装物保留在次级外部密封部件内;盛装液体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的设计必须留有余地,以适应内装物温度、动力效应和填充动力学方面的变化。

(4)对盛装气体的A型包装件的附加设计要求

用于盛装压缩气体或非压缩气体包装件,如果已承受为液体和气体设计的A型包装件的附加测试,应能防止放射性内装物的损失和弥散。为盛装放射性活度不超过40 TBq(1000 Ci)的氚或放射性含量不超过A2的气态惰性气体设计的包装件可免除这项要求。

(四)B型包装件

B型包装件分为B(U)型和B(M)型。其中B(M)型包装件禁止用客机运输。

1. 活度限值

对B(U)型和B(M)型包装件中含有的活度的唯一限值是在包装批准证明书上标出的限值。

2. 单方批准

除需符合裂变物质的包装设计外,每个以B(U)型包装件的设计都需要单方批准,即仅需始发国有关当局的批准。

3. 多方批准

每个B(M)型包装件都需要多方批准,即除始发国主管当局批准外,还需由包装件经过和到达的每个国家有关当局批准。

4. B型包装使用的限制

按照批准证书规定,B型包装件不得含有活度超过包装件设计之许可;与包装件设计许可的放射性核素不同的核素;或在外型上或物理、化学形态上与包装件设计许可的物质不同的内装物。

5. B型包装件的设计要求

(1)B型包装件必须设计为能保持足够的屏蔽性,以保证在包装件内装有所设计的最大量放射性内装物时,距包装件表面1米处的辐射水平不超过10mSv/h(1 rem/h)。

(2)在下面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包装件必须设计为,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包装件内放射性内装物产生的热,对包装件将不产生不利影响,即使一星期不管它,包装件的密封系统和屏蔽体的适用性也能得到满足。必须特别注意热效应,因为这种热效应①可能改变放射性内装物的排列,几何形状或物理状态,或者如果放射性物质是封装在罐内或容器内(例如带包壳的燃料元件),则可能导致盒,容器或者放射性物质变形或熔化;②由于辐射屏蔽材料不同的热膨胀,产生裂缝或熔化而降低包装的效能;③与湿气结合,加速腐蚀。

为实现上述的目标,环境温度必须取为38℃,且对太阳曝晒条件必须按表8-7所示的规定。

表面形状和位置每天12小时的暴晒量W/m2

平坦表面,水平式运输:

底面无

其它表面800

平坦表面,非水平式运输:

任何表面200*

弯曲表面400* *

弦函数来估计暴晒量。

(3)为满足加热试验要求而带有热保护装置的包装件必须设计为,在第一次跌落试验和第二次落跌试验或第二次跌落试验和第三次跌落试验包装时,这种保护装置保持有效。在常规装卸和运输中很可能碰到的情况或事故中,以及在上面提到的试验中未模拟过的,例如划破、割开、滑移、磨损或粗野搬运等条件下,包装件外部的任何这样的保护仍然有效。

(4)B型包装件必须设计为,如果包装件承受水淋测试、自由跌落测试、堆码测试和穿透测试,放射性内装物的损失限制在每小时不大于10-6A2;并且规定在第二次跌落试验、第三次跌落试验,当包装件重量不大于500 kg时,放射性内装物的活度大于1000 A2,又不作为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处理时,或者第一次跌落试验对所有其他包装件的试验,根据外部尺寸计算的总体密度不大于1000 kg/m3,包装件在一周内放射性内装物的累积散失对氖-85限制在不大于10A2,对其他所有放射性核素不大于A2。

(5) B(U)型包装件

装有放射性活度大于37000TBq( 1 MCi)的辐照过的核燃料包装件必须这样设计,即如果它承受水浸试验,应确保密封系统不破裂;为满足容许的放射性活度释放限值而采取的措施,不得依赖于过滤器和机械冷却系统;包装件不得包括密封系统中的减压系统,因为在性能测试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它会引起放射性物质排入环境;包装件必须设计为,包装件于最大正常工作压力下接受性能测试时,密封系统的应变水平不会到能产生使包装件不能满足有关要求的不利影响的数值;包装件的最大正常工作压力不得超过700kPa。

(6) B(M)型包装件

B(M)型包装件必须满足对B型包装件规定的要求,但下述情况除外,即包装在一指定的国家内运输,或者在几个指定的国家之间运输时,当得到这些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它可以在38℃以上的温度和太阳暴晒条件运输。

(五)含裂变物质的包装件

1. 活度限值

任何含裂变物质的包装件必须符合所有包装类型对包装件适用的活度限值。

2. 批准

每个裂变物质包装件的设计都要求多方批准,即始发国的主管当局及托运货物途径或抵达的每个国家的主管当局的批准。

按照批准证书规定,任何含裂变物质的包装件,除了含有裂变例外的物质以外,不得含有:大于包装件设计所允许的裂变物质的数量;任何不同于包装件设计认可的核素或裂变物质;不同于包装件设计认可的,在外型上、物理状态或化学状态,或特殊安排中的内容。

3. 含裂变物质包装件的设计要求

(1)总要求

裂变物质必须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和在事故中可能碰到的情况下仍保持次临界状态。“在事故中可能碰到的情况”是指:水渗人包装件或从包装件中泄出;装人的中子吸收剂或慢化剂失效;放射性内装物或在包装件内部或从包装件散失后可能的重新排列;各包装件之间到放射性内装物之间的间隔减小;包装件没入水中或埋放雪中;温度变化可能引起的效应。

作为评价核临界状态控制基础的体积或任何间距不允许减少超过5%,并且包装的结构能够防止每边为100mm的立方体进入;水不能渗人包装件或从包装件的任何部分泄出;放射性内装物的构型和密封系统的几何形状不能改变,以导致中子显著倍增。

(2)独自的单个包装件

在确定独自的单个包装件的次临界度时,必须假定水能渗人包装件的所有空隙或从包装件所有空隙泄出,包括密封系统内的那些空隙在内。然而,若包装件设计引入特殊设施,以使包装件甚至在发生人为错误时也能防止水渗人某些空隙或从某些空隙泄出,也可以假定这些空隙不会发生水渗入泄出。特殊设施必须包括下列两项:①多重高标准防水层,即使包装件已破损,每一防止水层仍能防水渗漏;在包装件的生产和维修过程中高度质量控制;装运前,做好验证每个包装件密封性的各种特殊试验;②经多方批准的其他设施。

考虑到包装件内装物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包括这些特性在包装件受损后不能发生的变化,并具有慢化和反射条件时,单件己破损或未破损的包装件必须处于“次临界状态。

(3)密封系统内的物质:

密封系统内的物质的处置:构型和慢化导致中子增殖最大;用200 mm厚的水层(或等效物质)作为密封系统的贴近反射或由包装件周围材料额外提供密封系统的更强的反射。

假如某部分物质从密封系统中散失出来,这部分物质应做如下处置:构型和慢化导致中子增殖最大;用200 mm厚的水层(或等效物质)作为密封系统的贴近反射。

(4)包装件排列

包装件排列必须是次临界状态的。必须在假定包装件以任何排列方式堆积在一起并在堆积四周有200mm厚水层(或等效物)贴近反射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得出数字“N”:①包装件间没有任何材料,次临界状态是未破损的包装件“N”的五倍。②包装件间有使中子增殖最大的氢慢化作用,次临界状态是己破损包装件“N”的两倍。

(5)假设次临界状态评估

在评估处于运输构型中的裂变物质次临界状态时,可采用下列的方法:①确定辐照过的裂变物质的次临界度时,考虑到裂变物质在成分上的本质区别,可以以实际辐照经历作为依据。②对辐照经历未知的辐照过的裂变物质,在确定次临界度时,必须做下列假设:若裂变物质的中子增殖随辐照而下降,则认为该裂变物质为未辐照过的;若裂变物质的中子增殖随辐照而增加,则认为该裂变物质是辐照过的并处于最大中子增殖状态。③对未做规定的裂变物质,如残渣或碎屑,这些物质的裂变产物、重量、浓度、慢化比率或密度是未知的,或不能确认的,在确定次临界度时,必须假设每一未知参量在可信的运输的条件下具有使中子增殖最大的数值。

三. 运输指数

1. 运输指数的确定

运输指数(TI)系分配给用于控制核裂变临界安全性和放射性照射的包装件、合成包装件或货运集装箱的单一数字。运输指数也可用于确定标签的类别;确定是否需要按专载(独家)方式运输;确定在中转储存期间的空间间隔要求;以及确定一个货运集装箱内或一架飞机上容许装有的包装件数目。

(1)由辐射照射量控制确定的运输指数

对于包装件、合成包装件或货物集装箱来说,以辐射照射量为基础的运输指数(Tl),是按

下列步骤推导出来的数字:

第一步:确定出距离包装件、合成包装件或货物集装箱外表面1米远处的最高辐射水平。如果该辐射水平以mSv/h为单位表示,测定值必须乘以100。(如果是以mrem/h为单位表示,测定值不改变。)对于铀和钍的矿石和浓缩物,在距离包装件外表面1米远处的任意一点,其最大辐射剂量率可获取:

0.4 mSv/h(40 mrem/h)——对铀和钍的矿石和浓缩物

0.3 mSv/h(30 mrem/h)——对钍的化学浓缩物

0.02 mSv/h(2 mrem/h)——对除六氟化铀以外的铀的化学浓缩物。

第二步:货运专用集装箱按上面第一步的方法确定的值必须乘以表8-8(表10.5.D)所规定的一个适当的因子。

第三步:除了等于或小于0.05的数值考虑作为0值外第一步和第二步中数字进位到第一位小数。

(2)由核临界性控制确定的运输指数

以核临界性控制为基础确定的运输指数,必须由50被N除而得出,即Tl=50/N,N值由“包装件排列”中规定的方法求得。核临界控制的运输指数数值可以是0,条件是无限多个包装都是次临界,即“N”实际上为无限大。

(3)托运货物运输指数确定

各种托运货物的运输指数必须根据表8-9确定。

(4)确定类型

当根据表8-10确定包装件的类型时,应考虑运输指数连同每个包装件表面的辐射水平。

2. 包装件及合成包装件的运输指数和辐射水平的限值

(1)任何单个包装件或合成包装件的运输指数都不得超过10。如果运输指数大于10,则包装件或合成包装件必须按专载运输方式运输。

(2)一个包装件或合成包装件的任一外表面的任何一点上的最大辐射水平均不得超过2mSv/h (200mrem/h)。如果表面辐射水平大于2mSv/h(200mrem/h),则包装件或合成包装件必须按专载运输方式运输。

(3)属于专载运输的包装件的任一表面的任何一点上最大辐射水平不得超过10mSv/h (1000mrem/h)。

(4)包装件及合成包装件都必须分别根据表8-10和下面的规定划分为Ⅰ级一白色,Ⅱ级一黄色或Ⅲ级一黄色。

(5)对于包装件,在确定划归哪一类更为合适时,运输指数和表面辐射水平两者都必须加以考虑。如果运输指数满足其中某一类要求的条件,而表面辐射水平满足另一类条件时,该包装件则必须划归两类中较高的那一类,由于这个原因,Ⅰ级一白色看做是最低一类。

(6)在特殊安排下运输的包装件或含有多个包装件的合成包装件必须划归Ⅲ级一黄色。

3. 特殊安排

如放射性物品不符合任何一种包装方法,那么这种物质在特殊安排下可准于运输。特殊安排下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规定必须得到有关国家主管当局的批准(注意对于放射性货物托运仅包括始发、中转和到达国家)。这些规定必须足以保证在运输和中转储存中总体安全水平至少要相当于满足IATA危规全部适用要求所具有的安全水平。每批货物必须经多方批准。

四. 包装的性能测试

(一)性能测试的基本要求

1. 性能测试标准的依据

(1)达到性能测试标准的依据必须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或者是由这些方法的组合来完成:

①使用样板或样品进行性能测试,要求供测试的包装件的内装物尽可能地接近实际放射性内装

物预期范围,并且用于测试的包装件应按正常提交运输的情况来制备。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版)

附件15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7年版) 为规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是指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所涵盖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经皮影像(超声、CT、MRI等)引导下放射性粒子植入、经内镜(包括腹腔镜、胸腔镜、自然管道内镜等)放射性粒子植入、空腔脏器粒子支架置入、手术直视下放射性粒子植入。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该技术相关专业的诊疗科目,具有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超声、CT、MRI、内镜等)和放射粒子治疗计划系统。 (三)医疗机构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一类及以上)、《辐射安全许可证》等

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四)治疗场地要求。 1.符合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操作场地及无菌操作条件。 2.全部影像引导技术设备(超声、CT、MRI、DSA)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进行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五)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认真落实。 (六)有至少2名具有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有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 2.有5年以上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开展口腔颌面

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

中国商事登记网 2008-10-24 申请事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三)《关于调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8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风险级别分类(放射性物品运输风险级别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运输:I、II类或10枚(含)以上III类密封放射源或放射性有效总活度L大于10A2(含)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道路运输。 二级风险运输:10枚以下III类或50枚(含)以上IV类密封放射源或放射性有效总活度L大于A2小于10A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道路运输。 三级风险运输:50枚以下IV或V类密封放射源或放射性有效总活度L大于豁免活度小于A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道路运输。 申请程序: (一)一级风险运输审批 本级审批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申办单位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2)运输方案及应急预案;(3)市环保部门的货包表面剂量证明;(4)承运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司机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6)车辆最大载重证明材料。标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和符合要求。

本岗位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单位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接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和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2)同意的,在请示上签署审核意见报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处长;(3)不同意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批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情况属实和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2)同意审批的,在请示上签署审批意见,不同意审批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4.告知和通报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放射性物品管理人员。 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并通报同级交管和内保部门;(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 法(通用版)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分类管理]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设计基本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严季调研员解读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严季调研员解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修订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以下简称《危规》)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对遏止重特大恶性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良性管理,有力地保障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进一步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于今年10月颁布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由于《危规》中已有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内容,故在执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废止《危规》中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条款、内容。同时,各地在执行《危规》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剧毒、爆炸品运输的条款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解决。这样,交通运输部在制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修订了《危规》。即:颁布了《关于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以下简称《修订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对《修订案》的理解,现将其修改的主要内容做如下介绍。 《修订案》共有五条。其与《危规》原有五条的区别在于: 一、在排除条款,增加“放射性物品” 将《危规》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修改为:“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二、删除了《危规》中有关涉及放射性的条款、内容 (一)删除了《危规》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中的“放射性”。 (二)删除了《危规》第八条第(一)项第6款“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中的“放射性”。 (三)删除了《危规》第十条第(五)项“……,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中的“放射性”。 (四)删除了《危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国家放射性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RHD-QB-K9738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 示范文本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示范文本操作指导:该安全管理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进行更好的判断与管理。,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放射性物品的主要危险性是对人体有严重危害。对于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储存及运输要求,必须遵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下面简述一般原则: (一)包装 放射性物品在储运中必须有完整妥善的包装,包装问题十分重要,一般应采用四层包装。 1.内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制剂如为液体,一般使用玻璃安甄瓶或有金属封口的小玻璃瓶。如为固

体,则用带橡皮塞的小玻璃瓶或磨砂口瓶。若是气体,则用密封安甄瓶。 2.内层辅助包装:指防震衬垫物,如纸、棉絮、泡沫塑料等。 3.外容器:放射α和β射线的物品,用几毫米厚的塑料或铝制罐;若系主要放射γ射线的物品,可按其能量大小、放射性强度的不同而采用不同厚度的铅罐、铁罐或铅铁组合罐。 4.外层辅助包装:如木箱、铁桶、金属箱等小包装不得破损,不得有放射性污染。 (二)储存

仓库应干燥、通风、平坦,要划出警戒线,并采取一定的屏蔽防护。 应远离其他危险物品或货物、人员、交通干线等,严格执行防护检查等管理制度。 存放过放射性物品的地方,应在卫生部门指派的专业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彻底清洗,否则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轻装轻卸,严禁肩扛、背负、摔掷、碰撞。工作完毕必须洗澡更衣。防护服应单独清洗。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 服务指南 目录 一、办理要素 (4)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 (二)实施机构 (4) (三)申请主体 (4) (四)受理地点 (4) (五)办理依据 (4) (六)办理条件 (4) (七)申请材料 (5) (八)办理时限 (6) (九)收费标准 (6) (十)咨询服务 (6) 二、办理流程 (5) (一)申请 (5) 1、提交方式 (5) 2、获取收件编号 (5) 3、获取收件凭证 (6) (二)受理 (6) 1、材料补正 (6)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 (三)办理进程查询 (6)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6)

(五)流程图 (7) 三、法律救济 (9) (一)投诉 (9) (二)行政复议 (10) 四、表单填写 (10)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10)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10) 五、有关说明 (10) 附件1 (10) 附件2 (11) 附件3 (13) 附件4 (14)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批 编码:3711220101131 (二)实施机构: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三)申请主体:本县内经由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承运人应当具有相关承运资质和专用车辆 (四)受理地点: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五)办理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办理条件 申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2、有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 4、有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防护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运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1806-89 为了保证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保护国土和环境不受污染,保证运输人员和公众接 受和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所有操作和条件,既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 和维护,又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装卸、载运和中途贮存,货包最终抵达地的验收, 以有载运和贮存情况下遇到的正常和事故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运输方式。 2. 引用标准 GB 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3. 术语 3.1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系指在不考虑周围屏蔽材料的情况下,其比活度 等于或低于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具体分为三类。 3.1.1 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 a. 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如轴、钍)的矿及其铀或钍的浓缩物; b. 未经辐照的固体天然铀、贫化铀和天然钍,以及它们的固体或液体的化合物; c. A2(见附录A)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质(但不包括可裂物质)。 3.1.2 Ⅱ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 a. 比活度低于是1 TBq/L(20Ci/L)的氚水; b. 不均匀分布时,平均比活度不超过以下限值的其他物质:对固体可气估不超 过1×10-4A2/g,对液体不超过1×10-5A2/g。 3.1.3 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Ⅲ)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固估: a. 放射性物质均匀分布的密实的固体粘结齐内; b. 其中的放射性物质是比较维溶的,或实质上是在比较难溶的基质中,因此即 使在货包失去包装的情况下,被泡在水中七天,每件货包由于浸出而损失的放射性物 质不会超过0.1A2; c. 平均比活度(不计屏蔽材料)不超过2×10-3A2/g。 3.2 表面污染物体(SCO)系指物体本身不属于放射性物质,但表面散布着放射性核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7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

术检测合格证”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十六条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作业过程。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范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要求,现制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范如下: 一、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二、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五、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六、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七、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八、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安全教育》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业务知识培训试题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业务知识培训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部门负责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B交通运输C公安D环保 2.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其监控之下。A装卸管理B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C押运D申报 3.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A车籍地B始发地C目的地D始发地或者目的地 4.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报告。A车籍地公安机关B当地公安机关C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车籍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的罚款。A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6.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A 1 B 2 C 3 D 5 7.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A 半 B 1 C 2 D 3 8. 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A 3 B 7 C 10 D 30 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报告事故的内容不包括()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B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2号解读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2009-0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有效 题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十六条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考试卷模拟考试题.docx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 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运输过放射性物质的(),若对β、γ和α发射体的污染未去污至规定水平以下时,不得用于贮存或运输其他货物。( ) A.罐 B.散货集装箱 C.罐和散货集装箱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随车应配备有效的()。( ) A.录像设备 B.节油设备 C.通讯工具 3、暴露在外的皮肤受损伤的人员也可以进行放射性物品的操作( ) 4、在完成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作业后,运输作业人员若没有洗手、洗脸就进食,放射性物品则有可能经口腔进入体内。( )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封 ----------------------------------------------线---------------------- ---

5、除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外,任何人均不允许搭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车辆。() 6、在进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时,除应考虑货包内容物的放射性和易裂变性质外,还应考虑其他危险性质,例如爆炸性、易燃性、自燃性、化学毒性和腐蚀性,以遵守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规定。() 7、受损货包或泄漏放射性内容物超过了正常条件下容许限值的货包,可在监督下移至一个可接受的临时性场所,在完成修理或修复和去污之后可以向外发运。() 8、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每次完成运输任务后,若发现车辆被污染,应及时清洗,消除辐射污染。() 9、 各类装有易裂变材料货包、外包装、运输罐和集装箱中摆放时,每组 货包要堆码整齐,尽量减小每组货包之间的间隙。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 [分类管理]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 [设计基本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计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 第 2 页共 2 页

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六条 [安全性能评价]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者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第七条 [设计单位条件]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八条 [设计申请]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第 2 页共 2 页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有关规定

信息中心-->法规文件-->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6号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则 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作业过程。 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的具体分类和名录,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放射性物品具体分类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输资质许可 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4672/2016-00254 分类: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发布机关:环境保护部生成日期:2016年03月14日 名称: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文号:部令第38号主题词: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38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2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部长陈吉宁 2015年3月14日 附件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 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应当对 其活动负责,并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与设计工作相适应的设计人员、工作场 所和设计手段,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从事设计活动,并为其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和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设计批准书。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明确首次使用前对运输容器的结构、包容、屏蔽、传热和核临界安全功能进行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第八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编 制质量保证大纲并有效实施。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对其所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活动负责。 第九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或者分析论证等方式,对其设 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安全性能评价应当贯穿整个设计过程,保证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满足所有的安全要求。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工作 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京公治字[2011]162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1.11.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公治字(2011)1622号) 局属各单位: 国务院第562号令《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日常开展的放射性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工作,北京市公安局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规范进行了调整,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调整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工作。 联系人:黄宁冯志强 联系电话:62074161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三)《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 号)(四)《关于调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8 号)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放射性物品从业单位需要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启运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运输申请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按运输级别,分别为一至五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风险级别分类(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风险级别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运输: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的道路运输。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为了保证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保护国土和环境不受污染,保证运输人员和公众接受和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所有操作和条件,既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护,又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装卸、载运和中途贮存,货包最终抵达地的验收,以有载运和贮存情况下遇到的正常和事故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运输方式。 2. 引用标准 GB 4075密封放射源分级 3. 术语 3.1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系指在不考虑周围屏蔽材料的情况下,其比活度等于或低于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具体分为三类。3.1.1 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 a. 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如轴、钍)的矿及其铀或钍的浓缩物; b. 未经辐照的固体天然铀、贫化铀和天然钍,以及它们的固体或液体的化合物; c. A2(见附录A)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质(但不包括

可裂物质)。 3.1.2 Ⅱ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 a. 比活度低于是1 TBq/L(20Ci/L)的氚水; b. 不均匀分布时,平均比活度不超过以下限值的其他物质:对固体可气估不超过1×10-4A2/g,对液体不超过1×10-5A2/g。3.1.3 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Ⅲ)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固估: a. 放射性物质均匀分布的密实的固体粘结齐内; b. 其中的放射性物质是比较维溶的,或实质上是在比较难溶的基质中,因此即使在货包失去包装的情况下,被泡在水中七天,每件货包由于浸出而损失的放射性物质不会超过0.1A2; c. 平均比活度(不计屏蔽材料)不超过2×10-3A2/g。 3.2表面污染物体(SCO)系指物体本身不属于放射性物质,但表面散布着放射性核素的固态物体,表面污染物体按可接近和不可接近表成的污染程度,分为如表1所列的两类。 表1表面污染物体按可接近表面分类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最新版)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最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68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最新版) 放射性物品的主要危险性是对人体有严重危害。对于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储存及运输要求,必须遵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下面简述一般原则: (一)包装 放射性物品在储运中必须有完整妥善的包装,包装问题十分重要,一般应采用四层包装。 1.内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制剂如为液体,一般使用玻璃安甄瓶或有金属封口的小玻璃瓶。如为固体,则用带橡皮塞的小玻璃瓶或磨砂口瓶。若是气体,则用密封安甄瓶。 2.内层辅助包装:指防震衬垫物,如纸、棉絮、泡沫塑料等。 3.外容器:放射α和β射线的物品,用几毫米厚的塑料或铝制

罐;若系主要放射γ射线的物品,可按其能量大小、放射性强度的不同而采用不同厚度的铅罐、铁罐或铅铁组合罐。 4.外层辅助包装:如木箱、铁桶、金属箱等小包装不得破损,不得有放射性污染。 (二)储存 仓库应干燥、通风、平坦,要划出警戒线,并采取一定的屏蔽防护。 应远离其他危险物品或货物、人员、交通干线等,严格执行防护检查等管理制度。 存放过放射性物品的地方,应在卫生部门指派的专业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彻底清洗,否则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轻装轻卸,严禁肩扛、背负、摔掷、碰撞。工作完毕必须洗澡更衣。防护服应单独清洗。 (三)运输 1.应由检查单位检查剂量后开具“放射性物品剂量检查证书”,根据放射剂量率决定运输办法。

AA大学710实验室放射性废物运输与处置项目公路运输服务招标公告

AA大学710实验室放射性废物运输与处置项目公路运输服 务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AA招标有限公司受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AA大学710实验室放射性废物运输与处置项目公路运输服务(招标编号:XHTC-FW-2019-0816)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招标人为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AA招标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拨资金,现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具有相应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及招标要求: 1、招标范围及招标内容:在2019年11月—2020年4月期间,将9个YB-Ⅱ型标准钢箱和6个YB-Ⅱ型屏蔽钢箱调遣至AA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完成废物桶装车后,通过公路方式运输至西北处置场(运输距离2343km)卸车。全过程中主要包含钢箱调遣、装车、栓系、重运、押运、卸车、空运等相关工作,并配合现场应急演练。 2、实施时间:计划开始时间为2019年11月,具体实施时间合同签订后以招标人正式通知为准。 3、服务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规定合格标准并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 1.1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放射性物品运输所需的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资质,且财务状况良好能为本项目在合同期内顺利实施提供充足的保障,并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和管理等方面具有完成本项目的能力; 1.2投标人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含中、低水平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7类); 1.3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不得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吊销(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