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

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
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

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

[英文标题]The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 in Judicial Review:“Steel Seizure Case” for Example [内容提要]20XX年的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中国的紧急状态立法正在逐步进行之中,对于国家紧急权力,尤其是行政紧急权力的法律规制,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行政紧急权力进行司法审查时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如“钢铁公司占领案”。对该案中法院判决意见的分析可以作为健全中国紧急状态法治的借鉴和参考。 [摘要题]理论探讨 [英文摘要]Abstract: After the pass of the Amendments of the Constitution in 20XX,China begins the legislation of emergency conditions. The legal control to the state emergency power, especially the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 needs to be theoretically studied. The Federal Supreme Court of United States decided several typical cases when it reviewed the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for example “Steel Seizure Case”。 There is much in the analysis of the court decision we can draw experience to perfect Chinese law system of emergency conditions. [关键词]紧急状态/行政紧急权力/司法权/司法审查/钢铁公司占领案emergency conditions/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judicial power/judicial review/Steel Seizure Case [正文] 20XX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文本中的“戒严”替换为“紧急状态”,以及其后“紧急状态法”立法工作的逐渐系统展开,显现出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其中行政紧急权力作为最具有行动能力、效率以及强制力的政府分支的“特权”,是最需要关注的焦点。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将是一个具有启发性的角度,它国的一些相关宪法理论和判例或许能促进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本文准备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钢铁公司占领案”①为例,分析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以加深我们对紧急状态及其权力运作的理解,为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一、引论:美国“钢铁公司占领案”概述在美国宪政史上,“钢铁公司占领案”具有较大的影响。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清晰地论证了三权分立与制衡这一美国建国即已确立的,并在两百年间逐渐由众多国会立法和法院判例完善起来的宪政基本原则,且详细阐释了对紧急状态和行政紧急权力问题的司法意见。(一)美国“钢铁公司占领案”的背景与概况 1950年朝鲜战

争爆发,就在战争激烈进行过程中的1952年4月,美国钢铁行业的工会与资方的谈判最终破裂,工会宣布它准备从4月9日中午12点开始,发动一场全国性的钢铁行业大罢工。在此情况下,美国总统杜鲁门()为了保证作为重要战略物资的钢铁的连续供应和其价格的稳定,在4月8日下达行政命令,要求商业部长索耶(Sawyer)介入这起劳资纠纷,占领并运作无法达成集体劳资协议的钢铁公司的厂房和设备。次日,杜鲁门总统致函国会通报了他的决定,12天后再次报告。国会没有作出任何反应。这些钢铁公司的所有者在抗议中服从了商业部长的命令,并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总统的行政命令缺乏法律基础,实质上是行使了国会的立法权力,其所运用的行政紧急权力侵犯了私人财产权。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政府必须立即停止对钢铁公司的占领。这些司法意见中包含着关于分权制衡与紧急权力的司法智慧和真知灼见,值得我们详细研讨。(二)总统的行政命令和行政部门的观点在发布的10340号行政命令中,总统表明了行政部门的行为依据:在1950年12月16日总统宣布了紧急状态,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赋予总统的最高行政权和合众国武装部队总司令的身份,总统有权根据行政职权下令占领并以联邦政府的名义经营这些钢铁公司。并且”商业部长被授权制订与下达他认为执行本命令的目标所必需或合乎需要的规章与命令,并且只要认为合乎需要,他可进一步委代与授权本命令规定的职能。”② 在联邦法院的审理程序中,司法部副部长作为总统律师出席了法庭诉讼,为总统行为辩解,阐释了行政部门在本案中的理由和见解。除上述在总统命令中已经表明的理由外,总统律师主要强调了这样的意见,即总统具有广泛的紧急状态权力。他认为,总统只会在极端危险的国家紧急状况下行使这种不同寻常的权力。“宪法第二条第一款……将所有的行政权力交给总统……凡是涉及到行政部门的地方,所有的行政权力都授予总统。”“总统只对这个国家负责,因而总统的决定就是结论性的……行政当局已经获得了广泛的授权,尤其是在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之时,以便其能够应付任何可能危及本国之国家安全的局面……在4月8日深夜,这种占用是避免罢工、避免对于国家安全和国防必不可少的钢铁生产出现不定期停顿的唯一有效的办法。”③ (三)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意见与结论 1952年4月29日,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派恩(Judge Pine)判决总统的接管钢铁业命令违宪,本案原告胜诉,并颁发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禁止政府占用钢铁公司的行为。上诉后,5月3日联邦最高法院正式受理本案,5月11日开庭,6月2日即宣布判决,历时仅一个月,可见在紧要时期最高法院行动之迅速。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以6比3的表决结果判定原告胜诉,总统命令违宪无效。④ 布莱克大法官代表五位大法官(其中两位是杜鲁门总统任命的)确认并维持禁制令。第六位大法官同意裁决结论,但不支持布莱

克大法官的裁决理由。同意布莱克大法官裁决理由的四位大法官都分别撰写了各自的裁决理由。⑤在本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的文森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Vinson)和里德、明顿两位大法官(Justice Reed, Justice Minton)持有异议,文森首席大法官代表这三位大法官撰写了反对意见。⑥ 二、司法审查中关于行政紧急权力的争议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中,九名大法官对紧急状态和行政紧急权力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以及总统是否拥有以及应当如何运用此项权力产生了巨大的分歧。当然在最高法院的历次审判中,这种明显分歧甚至激烈的意见冲突是经常出现的,并非是坏事,甚至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突出优点,许多日后影响巨大的司法意见往往蕴涵在赞同意见和反对意见之中。(一)赞同限制行政紧急权力的理论和意见作为赞同限制总统紧急权力的正方,布莱克大法官传达了法院的判决意见,五名大法官分别以各自不同的依据和论证推理撰写了各自的赞同意见书。他们主张和赞同限制总统的行政紧急权力的理论依据和推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院有权受理对行政紧急权力的质疑和挑战,如此才能对总统的命令进行司法审查,从而才可能制约行政部门的紧急权力。在判决意见中,布莱克大法官首先归纳了本案的两个关键问题,第一个便是“鉴于本案议程并未超出初始禁令的范围,本案是否应最终决定总统法令的宪法效力?”美国联邦法院在20世纪30年代后确立一系列标准限制自身的司法审查权力,最重要的一个标准即“成熟原则”。只有当诉讼所聚焦的争议问题已经在程序上“成熟”,法院才予以审查。本案中布莱克大法官举了以往判例并进行论证后,同意地区法院的见解,本案的问题已经成熟。因此,法院可以审理本案的议程。⑦如此,最高法院可以审查,并从而制约总统的紧急权力。第二,行政紧急权力不具有超越宪法的性质,总统的行政特权必须得到宪法的明确授权,并在宪政框架内运作。布莱克大法官归纳的本案第二个关键问题,即“占领(Seizure)命令是否在总统的宪法权力范围之内?”对此,他阐述道:“如果总统具有任何权力下达命令,那么它必须来自国会法案或宪法本身。[但我们找不到任何]立法以明确授权总统在本案占据财产,也不存在国会的任何法案能清楚地隐含这类权力……”,⑧并且驳斥了政府关于“总统权力应被隐含于其宪法权力的集合体之中”的论点。⑨显然,总统并没有宪法上的依据颁布这一占领财产的命令,这一点甚至政府也承认了。政府试图用模糊的、笼统的宪法授权为总统的行为辩解。但法院的严格审查要求获得明确的宪法依据,即紧急权力不能超越宪法的规范依据和宪政框架。第三,美国“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要求总统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行使属于国会专有的立法权限或者超越国会法律的授权,并且应当遵循国会的立法意图。杰克逊大法官(Justice Jackson)在他的赞同意见中区分了三种情况,“本案的占领只能在被归为第三类的严格标准之下得到

辩护;只有在减去国会对该事项具有的权力之后,任何剩余的执法权力才能为之提供支持。”并且他“不能接受这种观点,即宪法这段文字会以大批量的方式,去授予所有可见的执法权力……”,这只能是“极权政府的执法权力”。对于总统宣称所具有的宪法授予的“战争权力”,杰克逊大法官说道:宪法仅把宣战权力委托给了国会,“宪法并没有把陆海军总司令的称号设想为国家、工业和全体居民的总司令。……除非宪法或国会法案明确授权,国会禁止总统使用军队来执行普遍法律……”。司法副部长的“辩护词宣称,实际情况的需要产生了处理危机或紧急状态的权力;其未道明的假设则是:需要不承认法律。”立宪者们知道“何为紧急状态,知道它们产生权威行动的压力,也知道它们如何为篡权提供简便的托词……他们怀疑紧急权力将制造紧急状态。”因此法院不应宣布总统具有“为对付紧急状态所必需的内在权力”。⑩ 布莱克大法官还指出,“在1947年考虑塔夫特一哈特列(Taft-Hartley)法案时,国会否决了一项在紧急情况下授权这类政府占领的修正案。”(11)国会意图已经表明了其立场,即反对总统拥有这种笼统的和没有单独法案授权的行政紧急权力。而在本案中总统的行为背离了国会的立法意图。弗兰克福特大法官(Justice Frankfurter)在赞同意见中说道:1947年,“国会彻底讨论并排除了总统为防止将危及国家‘健康和安全’的停产而去占领工厂的权力。”“在平衡的考虑后,国会选择不把该项权力置于总统。……在1947年,国会甚至未给予总统有限权力,而是对他作出下列要求,即在达到自愿解决的企图失败后,如果他认为需要行使占领权力,那么他应向国会提出报告……”。(12)因此,只有在得到国会的同意后,总统才具有占领私人财产的紧急权力,国会的这一要求是极其严格的。(二)反对限制行政紧急权力的理论和意见作为反对限制总统紧急权力的反方,首席大法官文森代表三名大法官写出了本案的反对意见。他们反对限制总统紧急权力的理论依据和推理主要有下面几点:第一,本案事件的发生的确是处于紧急状态的非常时期,并且钢铁公司是出于公共目的而被占用的。文森大法官指出,“凡是提出这是一种涉及超常权力案件的人士,都应该注意到,当时就已经处于非常时刻。”“总统有责任执行立法机构的这一系列计划。而他们能否成功地执行这些计划,取决于是否能够维持钢铁生产,钢铁价格是否稳定。”因此,总统在紧急时期的占用行为是依据了国会意图和计划的。(13)并且,“在本案中援引的政府征用[财产]权力,乃是主权的基本特征,并早已被承认为联邦政府的权力。[第5修正案并不禁止这类占领,因为如果占领并不非法,原告肯定能够收到所要求的公正补偿。]”根据立宪者的意图,“总统一职被处心积虑地设计为独立的实权职位。”(14)所以,从美国宪法的精神来说,总统有权出于公共目的的需要而占用私有财产。第二,从行政活动的历史考察,总统有在危机时刻主动

采取行动的职权甚至职责,并且总统在发布占用命令后的当天早晨已向国会报告。“不论是否有立法明确授权,在对付全国紧急状态时,总统应迅速与果断行动以实施立法方案,或至少保存它们,直到国会能够采取行动为止。”文森大法官举出了美国内战时期的林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威尔逊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罗斯福等总统在紧急时刻所采取的迅速有力的行动,特别是占用国内私人财产的措施,这些行动都得到了国会的事后追认甚至赞许。(15)“总统是负责留意‘大量法律’得以执行的宪法官员。为应付紧迫局面,执行方式的灵活性是实际必需的事情……作为一种实施立法方案的手段,占领并未被法律禁止。国会从未表明,如果法律不能由其他方式执行,总统就不可在支付公正补偿的前提下,通过占取私有财产来执行法律”。“本案记录所透露的惟一总统目的是如实执行法律,并采取行动以在紧急状态下维持现状,从而在国会能够行动之前防止立法方案的崩溃……因此,没有证据表明,总统有任何目的违抗国会或以任何不合立法意志的方式行动”。“宪法本身就是在严重危机下产生的。尽管紧急状态并不创造权力,它可以为权力的行使提供场合。”(16)第三,原告未能证明1947年的《劳资关系法案》包含着禁止占用的规定,多数判决的六位大法官理由各异,并没有提到权威的判例,所依据的都是先前判例中的异议,完全没有考虑到表明紧急状态之紧迫性及占用措施之临时性的不容争辩的事实。一方面,“总统采取临时占领钢铁工厂[的行动],乃是其所能采取的惟一手段,以符合其留意法律得到如实执行的责任。”另一方面,“从本案事实来看,任意行动、无限权力或对国会权力的专制篡取等宣称,乃是缺乏根据的。与此相反,贯穿我们历史的司法、立法和执法先例证明,总统在本案中的行动和他的宪法责任完全一致。”(17)因此,首席大法官文森代表三名大法官要求推翻联邦地区法院的禁令。(三)对两种意见之争议的分析与评价在本案的众多法官意见中,并没有形成旗帜鲜明的两派。在具体论证合宪性的方法上,布莱克大法官的宪法解释方法从范式上看是“尊重文本”(textual),即文本主义的解释方法。菲利普,鲍比特教授指出,“其基本思想是宪法的命令可直接源于宪法文本的原意,”与之对立的是“审慎的论证方式”,这种方法是“根据裁决时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局势提出合宪性理由。因而审慎学派一般都主张,在国家实行紧急状态的时期,即使是对明确的宪法约束也可以被忽视”,如果公共利益需要这样的话。举例来说,本案的多数裁决理由说,建国之后历史上形成的惯例是不相干的,而其他大法官则在他们独立的多份裁决理由中充分考虑了这些惯例。(18)从根本上来说,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在对本案情况的论证中,主要还是建立在紧急状态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进行考虑和分析的。且不考虑方法论上的差异,多数判决的结果表明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明确态度和立场,即司法可以对行政紧急权力进行制约,而

这一制约的依据来自宪法和国会的立法法案或者立法意图。三、行政紧急权力的司法制约紧急状态并不创造权力,只是为权力的行使提供合适的场合。行政紧急权力在运行中必须受到政府其他分支的制约,即立法制约和司法制约。而在宪政体制发达的国家,立法制约最终是要由司法制约来实现的。司法制约具有中立性和最终性。我们必须关注对行政紧急权力的司法制约。(一)司法对行政紧急权力的制约功能韩大元教授认为,“国家紧急权有两种类型:一是紧急命令、戒严等事先可以预见的非常事态下的紧急状态;二是宪法上完全无法预见的紧急状态,有些学者称之为‘超宪法的、宪法外的国家紧急权’”。(19)美国学者David Bonner认为国家紧急权力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它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受宪法规范的约束。(20)因此,在国内外学术界不少学者都认为“超宪性”是行政紧急权力的重要特征或性质,即行政紧急权力一定程度上具有超越宪法规范行动的权力。国内其他一些学者则有不同的观点,如徐高和莫纪宏教授认为:“所谓紧急权就是为一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当出现了紧急危险局势时,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个人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紧急对抗措施,以迅速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特别权力”。(21)杨海坤教授认为“合宪性原则”是行政紧急权力的重要原则,“我国宪法已经有‘紧急状态’的规定,行政紧急权力最终必须经受宪法的检验。”(22)笔者认为,行政紧急权力绝不能超越宪法的规范依据和宪政的运行框架。虽然在百余年前,立宪者在制定宪法时很难明确把握对紧急状态和紧急权力的规范。但在今日,立宪和行宪者们已能够在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上理性地应对制定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对“紧急状态”和“紧急权力”的规范需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钢铁公司占领案”的判例以及其他关于总统行政特权的判例,都表明了行政紧急权力及其他行政特权应受司法审查的制约。行政权,尤其是具有特权性质的行政紧急权力接受司法的控制,有助于防止和减少政府趋向于专横擅断,甚至专制独裁的危险。德国在一战后制定的魏玛宪法,从局部而言不失为一部良好的宪法,许多关于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规定成为二十世纪世界各国宪政走向的先锋;但是从总体上来说,该宪法存在一些致命之处,从而很大程度上间接地为德国走向法西斯军国主义道路提供了条件,其中关键一点就是关于“紧急状态”和“行政紧急权力”的规定过于宽松,缺乏必要的制约。如果公共安全和秩序受到严重威胁,总统有权在未获议会的同意下,暂时中止公民权利。在总共13年中这一条款被运用了超过250次,最后希特勒说服总统兴登堡中止公民基本权利,并再也没有恢复,魏玛宪法实质上也就此破灭。各国的行政部门通常会以应付国家紧急需要为借口,争取更多的宪法和法律之外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应付国家的紧急状态是整个政府的任务和职责,行政

部门只是政府中的一个分支,它在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时仍须受到其他政府分支的制约。因此,在紧急状态下仍应重视保障人权的问题,而来自司法的制约在其中发挥着重要和不可或缺的作用。(23)(二)行政紧急权力司法制约的界限然而司法的制约不是无限的,对行政紧急权力的司法制约如同对其他类型行政权力的制约,具有一定的界限,甚至界限更窄小。美国宪法的“三权分立”原则,的确是要求政府的三大分支之间应保持各自工作的独立性,避免相互不应有的干涉。只有在宪法和宪政的架构下,某一政府分支才能对其他分支进行权力制衡。因此分权与制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总是力图避免对总统或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行为直接采取制约措施。正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马歇尔大法官之所以选择对国会制定的《司法法》进行违宪审查,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避免与行政部门发生直接的冲突。在“钢铁公司占领案”中,最高法院只是禁止商业部长的占领行动,而并非直接判决总统的行政命令违宪无效。这不仅是一种司法技巧,更是司法理陛的表现。从美国宪政史来看,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对立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司法审查,总是游走于司法能动主义和克制主义之间,随着历史发展时期的不同,因应社会情势的变迁而偏向两个几乎对立的方向。司法能动主义主要是指法院可以借助案件,以实现正义为目标,以宪法原则和精神为依归,为政治、经济以及社会问题定轨立制。(24)司法克制主义也称为“司法谦抑”,指的是普通法院在进行宪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时,对议会的立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行为等表现出最大限度的谦抑与敬意。(25)其主张法院在国家政治结构中应扮演消极被动的角色,司法审查的范围应作严格的限制,其中回避政治问题的裁决是司法克制主义的典型表现。要在保持行政权力的能动性与效率和对行政权的法律规制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法律主要包括了立法制约和司法制约。而司法权的制约是裁决性和最终性的。但司法应保持合适的能动与自我克制之间的平衡。可以说司法对行政紧急权力制约的界限就是司法的自我克制,但这一“克制”应是有限度的,也即界限是有限度的。在人民的自由权力受到行政权力的威胁时,司法部门不能以克制主义回避自身维护社会正义的使命。在沃伦(Warren)担任首席大法官的积极能动主义时期(1953年—196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一系列关于民权的判决,积极推动了美国宪政和人权保障的巨大进步。(26)余论:对完善中国紧急状态法治的几点启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遭到滥用,作为行政特权的行政紧急权力更是如此。虽然在“钢铁公司占领案”中,总统也许的确是出于保卫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善良目的,但是正如本案判决意见和赞同意见所表明的,行政部门的紧急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美国“三权分立”的特殊宪政结构使得本案的发生和判决成为可

能。然而这并不说中国在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时,无法参考与借鉴美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经验。笔者认为,在一般的宪政意义上,“钢铁公司占领案”的判决对完善中国紧急状态法治具有以下几点启示:第一,紧急状态下的紧急权力不是政府某分支的独有或专有权力,而是作为整体的政府的权力,分权制衡的宪政原则必须得到强调,行政紧急权力必须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的制约。因此,在我国已将“紧急状态”列入宪法之后,就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紧急状态法”对行政紧急权力的原则、来源、使用前提、条件、程序规则、行使限制和损害补偿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作出详尽的规范。第二,在紧急状态上,特别是行政紧急权力上,立法部门不应以单一法律的形式,笼统地给予行政部门“一揽子”权力,而应逐次逐项地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除了上述的“紧急状态法”的一般性规定外,中国人大还应在“紧急状态法”中制定特殊规则,即政府在需要采取紧急状态并行使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紧急权力时,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获得决议的授权许可。第三,加强司法部门的地位和能力,建立、健全对行政紧急权力的司法审查制度。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宪法诉讼机制,也即法学界最近几年关注的宪法监督司法化。如果行政部门在行使紧急权力乃至整个紧急状态命令都存在违反宪法或“紧急状态法”,损害了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权益,就应由有关部门或公民提起相关的诉讼,由法院对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违宪审查,以纠正错误和弥补损失,维护宪法尊严和社会正义。[导师陈云生教授点评]这篇“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以美国‘钢铁公司占领案’为中心”,选题入时。在20XX年通过宪法修改,使“紧急状态”提升到宪法地位以后,中国面临加紧紧急状态立法的立法任务。通过对外国有关立法和实践的研究,可以为中国立法提供必要的参考和借鉴,从而提高这方面的立法质量。本文通过一个典型的美国判例的较详尽的介绍和分析,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美国的司法机关是基于什么样的宪法理由,以及如何和怎样实现对行政紧急权力的司法制约的,从而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对行政紧急权力进行司法制约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这对中国的有关立法和实际无疑具有启迪作用。本文对行政紧急权力的司法制约的法理探讨,以及对完善中国紧急状态法治的几点启示,在有关的立法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文章结构严谨,语言流畅,思路清晰,理论明白,是一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注释:①YOUNGSTOWN SHEET TUBE SAWYER, 343 579(1952)直译为“扬斯顿钢板和钢管公司诉索耶案”,一般根据案件内容和性质译为“钢铁公司占领案”。本文对该案判决书的引用和翻译参考了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第二版)和[美]布莱斯特等编著,张千帆等译《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上册)两书中的相关译文部分。②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

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112页。③[美]布莱斯特等编著,张千帆等译《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672-673页。④参见陆润康:《美国联邦宪法论》,书海出版社20XX年版,第201-202页。⑤参见前引布莱斯特书,第673页。⑥下文将详细分析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中的多数判决意见、赞同意见和反对意见。⑦前引案例343 579, 585-586(1952),前引张千帆书,第113页。⑧前引案例343 , 586(1952),前引张千帆书,第113页。⑨前引案例343 , 58S (1952),参见前引张千帆书,第114页。⑩前引案例343 , 636-655(1952),参见前引张千帆书,第115-120页。(11)前引案例343 , 587(1952),前引张千帆书,第113页。(12)前引案例343 , 599-604(1952),前引张千帆书,第122-123页。(13)前引案例343 579, 669, 680(1952),前引布莱斯特书,第682-683页。(14)前引案例343 , 681-684(1952),前引张千帆书,第124-125页。(15)前引案例, 684-701(1952),参见前引张千帆书,第125-126页。(16)前引案例343 , 702-704(1952),前引张千帆书,第126-127页。(17)前引案例343 , 705-710(1952),前引张千帆书,第127页。(18)参见前引布莱斯特书,第686页。(19)韩大元:《保障和限制人权的合理界限》,载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237-238页。(20)David Bonner. Emergency Powers in Peace time, Sweet Maxwell, 1985, P10-15.转引自郭春明《论国家紧急权力》,《法律科学》20XX年第5期。(21)徐高、莫纪宏:《外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68页。(22)杨海坤:《公关危机与行政紧急权力法制化》,《学习时报》第302期。(23)参见郭殊《论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问题》,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四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第365-380页。(24)庞凌:《法院如何寻求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平衡》,《法律适用》20XX年第1期。(25)陈云生:《论司法谦抑及其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实践》,《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20XX年第5期。(26)参见[美]霍维茨著,信春鹰、张志铭译《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网络舆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网络舆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摘要 网络舆论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有着积极和负面的双重影响。网络舆论使行政问责的主体更加多元化,提高问责效率,对政府和官员产生了应有的制约和监督,推进现代责任政府的实现,网络舆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发现网络舆论中存在着网络暴力、谣言、诽谤和人身攻击,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本文主要从网络舆论对行政权力监督的概念和特征开始分析,并对其产生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两方面展开分析,就如何利用网络舆论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进行了阐述,提出应从健全网络舆论监督法制和公共领域伦理体系、加强正确的网络舆论引导、保持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增加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性等方面入手,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 关键词:网络舆论, 行政权力,监督,健全,引导

目录 摘要 (1) 引言 (3)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3)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概念 (3)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特征 (3) 二、网络舆论对行政权力监督的影响 (4) (一)积极影响 (4) (二)消极影响 (5) 三、完善我国行政权力网络监督的对策 (6) (一)加强我国行政权力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建设 (6) (二)进一步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化 (7) (三)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 (8) (四)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 (8) (五)加强主流传播媒体的建设 (9) 四、总结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权力运行,加快发展改革工作法制化进程,推动廉洁型机关、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河南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以及《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我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项行政职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规范决策权行使 第四条科学界定决策权限。各级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和职级权限,各科室、单位依据我委岗位权力运行流程,明确管理责任,严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做到权力与义务的统一、决策与责任的统一,既不越权决策,也不错位决策。 第五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凡属于“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

项,要充分调研,深入论证,集体研究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要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深入调查,广泛听取意见。 第六条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事项开展风险评估,针对廉政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 第七条建立委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不得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内或违反决策规定程序的事项等提交集体决策,也不得个人审批决定。 第八条建立健全决策跟踪评估制度,重大决策作出后,根据决策效果持续周期,以半年或一年为单位,组织调研撰写重大决策评估报告,对决策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针对具体形势予以修正调整。 第九条建立完善委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专家组成法律顾问团,在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审批、规范性文件制定、合同审签、法律诉讼等方面充分发挥顾问作用,规避风险。

法院行政审判报告

法院行政审判报告
法院行政审判报告 法院行政审判报告 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我受院长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201X 年以来,X 法院行政审判工 作情况,请审议。 201X 年以来,特别是新一届党组成立以来,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 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的支持下,按照法院 “打基础,割尾巴”的整体工作思路,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服 务和谐社会和 X 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构建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良性互动机制为着力 点,积极拓展行政审判职能,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作出了积极贡献。201X 年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行政审判先进法院。 201X 年在长春地区行政审判工作评比中排名第一。在今年上半年长春地区行政审判工 作检查中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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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三年来行政审判工作的回顾
在过去三年中,特别是近一年来,法院积极
开展各类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工作,大力推行行政审 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 动了依法行政,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 X 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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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判职能不断强化,保障了公民权利,促进了依法行政。法院围绕全市 的工作大局,积极开展各项行政审判工作,审判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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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审理、审查执行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三年来法院共受理 一审行政案件 265 件,审结 259 件;执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206 件,执结标的金额 36.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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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行政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新类型案件 不断增多。在审结的 259 件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 152 件、城乡建设 的 39 件、公安行政处罚的 29 件,涉及土地权属裁决的 28 件、涉及民政救济的 6 件、 工商行政裁决的 2 件、其他 3 件。5PCzVD7HxA 三是有效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于具有行政管 理职权的机关、组织的行政不作为,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 1 件,占结案总数的 0.4%;对于违法、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变更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15 件,占结案总数的 5.8%。判决确认违法的 5 件,占结案总数的 1.9%,赔偿行政相对人 损失共计 18.6 万元,有利的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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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三年来,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从前三年的 88 件,增 加到 265 件,同比增长 201 个百分点,在案件数增加的情况下,通过与当事人协调,动员 原告撤诉的 206 件,占 79.54%,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 20 件,占结案总数的 7.7%,驳回起诉 1 件,移送 1 件,占结案总数的 0.7%。如李春不服 X 市客运管理所道 路交通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为配合客运管理所整顿出租车市场秩序,维 护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威,依法维持了客运管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是及时、有效地 化解了行政争议。近年来因城市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行政争议较多,往往涉及面 广、人数众多、矛盾尖锐。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和公正裁判,积极做好疏导和协调工 作,将这些争议的解决纳入法制轨道,及时化解了行政争议,密切了“官民”关系, 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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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联合会妇女联合会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资料汇编

目录 第一部分:职能 一、县妇联主要职能 二、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部分:规范权力运行有关制度

第一部分职能 一、县妇联主要职能 县妇联是我县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团体,由中共××县委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全县各级妇联组织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开展妇女儿童工作,联系团体会员,并给予业务指导; (二)指导和推动全县农村妇女“双学双比”活动,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和“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三)教育、引导广大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宣传妇女典型,开展女性成才研讨,实施女性素质工程,促进妇女人才成长,全面提高妇女素质; (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调查研究妇女、儿童问题,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提出建议;动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妇女参政议政;贯彻实施国务院、省、市、县政府颁发的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和规划,协助县政府制定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城乡基层妇女组织建设,扩大组织网络,拓宽工作领域; (六)加强国际友好关键设备,引进妇女技能培训、女童入学、家庭教育、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国际经济援助项目,促进国际国内经济合作; (七)负责与社会各界各族妇女的联络,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国体会员之间的联系,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华侨妇女的联谊活动,促进祖国统一;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县妇联的工作职能,县妇联内设办公室、维权部、儿少部3个职能部室,挂靠单位有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县妇联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调研、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负责领导交办的材料起草;负责公文处理、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信息网络、统计、处事、接待和会议服务工作;协调机关内务,负责财务、审计、安全等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县妇联机关有关劳动工资、社会保障、从事编制等项工作;制定全县妇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基层组织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中配合县委组织部门做好宣传、调研、培训、协调、推荐、服务等工作;负责与团体会员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民族宗教界、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妇女组织和女性代表人士联谊工作;调查研究妇女的思想状况,指导妇联系统宣传思想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有益于妇女健康、发展与进步的各种活动;负责“三八”红旗手(集体)、“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县妇女运动史、志的收集、编纂工作及妇女学理论调研、指导、推荐工作;指导农村妇女开展“双学双比”活动和城镇妇女开展“巾帼建功”活动,指导城乡妇女文化科技和职业培训,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全县妇女扫盲工作;调查研究城乡妇女就业状况,配合劳动部门开发妇女人才资源,促进城乡妇女广泛平等就业及家务劳动的社会化;指导妇联系统创办妇女儿童服务实体;承担全县农村妇女“双学双比”、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维权部 对广大妇女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帮助妇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掌握妇女权益方面

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同名42148)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XX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经研究,现将《建瓯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

XX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省、市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共权力“取得要有据、配置要科学、运行要公开、行使要依法、监督要到位”的要求,探索建立规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二、目标任务 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以制度规范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衡,保证各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效率,促进决策民主化、执行程序化、监督制度化,努力建立健全各部门内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利结构和运行机制。 三、工作重点 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必须围绕行政权力的配置、运行和行使结果三个关键环节,从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部位入手,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权力梳理

1、清理行政权力。根据职权法定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参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权力设置的法定依据,对部门权力进行认真清理,对无法律依据或没有必要设置的职权一律取消,对交叉重叠的整合归并,对过于集中的分解下放,力求做到家底清,权责清。 2、绘制权力流程图。各行政单位要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编制《部门行政职权目录》,以制度形式固化职权清单;以统一公开、规范运行、方便查询、有利监督为准则,绘制单位权力运行流程图,通过上墙、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市直各行政单位要在年底前完成这项工作。 3、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各行政单位要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方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认真梳理,并结合实际,依法将自由裁量空间细分成若干裁量等级和裁量档次,让裁量空间由“个人说了算”变为“制度说了算”。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督促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4、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于一体的行政服务中心,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二)制度建设 1、建立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一是明确议题范围。如研

探析行政权力监督存在问题的根源论文_

探析行政权力监督存在问题的根源论文_ 摘要:行政权力是国家对事务进行的权力,是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和搞好行政管理、建设好公务员队伍的必然要求。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要保证行权力的高效运行,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目前,我国已形成的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缺陷,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权力监督体制。 关键词:行政权力;重要环节;监督体制 一、行政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 我国的行政监督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监督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和渠道多,但监督力量缺乏整合,监督的合力较弱。一是各监督机构在职能配置方面相互交叉重复,责任不清,在监督运作过程中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联系。二是整个监督体系未能形成主辅匹配,环形封闭的系统,群龙无首,缺乏关于监督的决策力、规划力和协调力,从而导致诸多不合理现象的出现。如对一些跨行业、跨地区、多层次、多构成的公职不法案件的处理,要么几路兵马同时兴师问罪,弄得发案单位无所从;要么相互推诿、踢皮球,长期拖延不办;要么撒手不管,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和有效性,甚至还有相当一些行政领域处于监督真空状态,如:对建宪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于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国家行为、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行为和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的监督。各监督主体之间各自的监督范围、领域、权限划分不清,不胜任不明,没有形成疏而不漏的监督网络,存在大量虚监、漏监等问题,影响了监督行政的实效。 二、行政监督的组织机构不建全 行政监督体现的是一种权力对权力的制约,为了使这种制约有效,就必须使监督主体本身不受

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行使单位和个人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根据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权力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二)实施行政权力程序的合法性; (三)权力行使法律依据、现场条件、实施标准等内容的合法性; (四)权力行使人资格的合法性; (五)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 (六)履行对被监管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权力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中要求专题研究的行权事项; (八)其它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有关的事宜。 第三条局党组、纪检检察组、局办公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行政许可、处罚等权力行使依据、审批条件标准和申报所需材料; (三)对权力行使过程,专家评审、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四)对局务会制度及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行政权力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权力行使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行政权力行使过错通过下列途径发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二)大众传播媒体曝光; (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大、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 (四)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中发现; (五)局党组、纪检监察组、局办公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六)其他途径。 第六条实施定期检查。局每半年对权力运行程序、行使依据、申报资料、审批结果、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少于一次,如上级部门指定的监督检查,可随时安排,并将检查结果按要求上报。 第七条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记录管理制度。权力行使人要如实记载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各环节情况,对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行政许可审批记录表等要及时归档,严格案卷管理制度。 第八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局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735—6324011,随时受理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

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 [英文标题]The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 in Judicial Review:“Steel Seizure Case” for Example [内容提要]20XX年的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中国的紧急状态立法正在逐步进行之中,对于国家紧急权力,尤其是行政紧急权力的法律规制,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行政紧急权力进行司法审查时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如“钢铁公司占领案”。对该案中法院判决意见的分析可以作为健全中国紧急状态法治的借鉴和参考。 [摘要题]理论探讨 [英文摘要]Abstract: After the pass of the Amendments of the Constitution in 20XX,China begins the legislation of emergency conditions. The legal control to the state emergency power, especially the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 needs to be theoretically studied. The Federal Supreme Court of United States decided several typical cases when it reviewed the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for example “Steel Seizure Case”。 There is much in the analysis of the court decision we can draw experience to perfect Chinese law system of emergency conditions. [关键词]紧急状态/行政紧急权力/司法权/司法审查/钢铁公司占领案emergency conditions/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judicial power/judicial review/Steel Seizure Case [正文] 20XX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文本中的“戒严”替换为“紧急状态”,以及其后“紧急状态法”立法工作的逐渐系统展开,显现出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其中行政紧急权力作为最具有行动能力、效率以及强制力的政府分支的“特权”,是最需要关注的焦点。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将是一个具有启发性的角度,它国的一些相关宪法理论和判例或许能促进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本文准备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钢铁公司占领案”①为例,分析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以加深我们对紧急状态及其权力运作的理解,为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一、引论:美国“钢铁公司占领案”概述在美国宪政史上,“钢铁公司占领案”具有较大的影响。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清晰地论证了三权分立与制衡这一美国建国即已确立的,并在两百年间逐渐由众多国会立法和法院判例完善起来的宪政基本原则,且详细阐释了对紧急状态和行政紧急权力问题的司法意见。(一)美国“钢铁公司占领案”的背景与概况 1950年朝鲜战

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 制 度 汇 编 河凤桥国土资源所 二0一一年九月

目录 一、学习制度 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三、信访稳定接待制度 四、财务管理制度 五、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六、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七、国土资源所工作职能 八、“一换二从六不让”服务承诺

学习制度 1、每一名干部职工都要树立“学习为先”、“终身学习”、“创新学习”的理念,共同营造一种崇尚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使学习成为促进各项工作的推动力和每个人的自觉行为。 2坚持自学为主,按照各学所用、各学所需的原则,自主安排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同时,确定每周二为固定学习日,集体学习时事政治、社会经济和法律知识等。 3、坚持党员“三会一课”制度,学习党章、党的基本知识及党的重大决策,开展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坚定党的信念,努力为党和人民工作。 4、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类函授、短训班,造就一批专业人才。

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一、上下班考勤制度 工作日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和早退,单位进行签到考勤,签到表由值周人员负责收交。值周人员应提前20分钟到岗,负责开门、打扫卫生、整理报刊杂志、烧开水等工作,并将当天签到表填写好放在签到桌上。双休日由值周人员值班,负责处理其间一般性事务。双休日正常值班的每天补助50元,无故不能到岗值班的,不再领取值班补助,并且每天罚款50元,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值班的,应提前说明原因,单位负责调换值班人员。 二、请销假制度 因事因病,所长需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及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批准;副所长及一般同志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长批准,2-3天由分管领导批准,4天及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 请假以书面请假条为准,应提前写好请假条按程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若因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预测原因不能提前请假的,应在第一时间电话告之,并说明原因。职工因事因病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不扣除当天工资,但请假累计次数达到局规定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坚决杜绝考勤不实,对不履行请销假制度私自旷工的,

行政权力监督制度系列5

中共自贡市卫生局党组 关于对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自卫组发[2000]06号,2000年7月31日) 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力度,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中共自贡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的通知》规定,参照《中共自贡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自贡市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卫生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市卫生局直接管理的各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入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手续前,应当接受卫生局组织的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卫生局监察审计科牵头,会同财务、人事部门在系统内统一抽调力量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调配。必要时可以委托市审计局进行审查。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在实施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应主动为审计提供条件和方便。 第七条市卫生局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八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卫生局的审计要求,及时如实提供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经济责任等方面的述职报告及有关材料,并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后3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九条审计组在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认真分析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经济责任。 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策;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

权力运行制度

一、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领导机制。 坚持把落实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之中。专门成立以局长赵振兴为组长,班子副职为副组长,政法、发规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全方位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建立行政权力公开监督机制。 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有效监督之下。对内,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廉政行为和依法行政行为;对外,通过重点加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局机关投资3000元建立四块24平米的高级不锈钢公开栏,绘制了10个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公开行政权力目录及重点政务;投资7000元购置电子触摸屏,并投入使用,极大方便了群众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同时,积极推进基层乡镇计生行政权力公开工作,组织8个乡镇计生办主任先后到唐山、邯郸等地学习先进经验,目前全县8个乡镇全部实行了“一站式”办公,有力推动了全县计划系统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落实。 三、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一是清理审核。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置权等分类进行登记造册,局班子连续两次进行清理审查,决定公开形式。二是编制职权目录。根据县批复职权项目,编制职权目录,标明职权名称、来源、依据,行使责任人及公开的要求。三是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载明行政权力的条件、承办岗位、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办理时限、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等方式。

通过规范化建设初步形成了“阳光政务、便民服务、群众满意、社会监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局面。 1、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科学设定项目审办流程,坚决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条件,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2、认真开展行政权力廉政风险评估管理。一是重审权力事项,优化工作流程。要根据工作实际,对照省、市、县关于精减审批项目和取消、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文件,认真开展“回头看”,对职权项目和流程图进行重审重修。重新修订后的职权项目要做到有据可查,流程图要简洁、明快,表述准确,对审核或审批环节要注明办理时限,为廉政风险点的查找打好基础。二是准确查找廉政风险点。要把行使的全部行政权力纳入风险点查找范围,结合工作实际和经验教训,通过“找、亮、问、审、核”五步工作法进行查找。风险点应主要集中在审核、审批、审签等易产生个人说了算,可能接受贿赂、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其他易滋生腐败现象的环节上。三是合理划分风险等级,制定风险等级目录。要依据廉政风险点的多少和权力行使的重要性,以及权力行使的频率对清理出的行政权力进行廉政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大小,由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级。应把征地拆迁费的补偿、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作为A级风险的权力;把二胎准生证的初审、林业采伐审核等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力和一般物品的采购 作为B级风险的权力;信访、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证》、计划生育社会扶养费征收等其他发生腐败风险较小的权力 应作为C级风险的权力。四是科学制定预警防范措施。针对不同的廉政风险点,逐个提出化解风险的具体办法,原则上要求有一个廉政风险点就应该至少有一项预警防范措施与 之相对应。要采取保廉承诺,警示教育、风险提示、廉政谈话、岗位廉政教育等形式,对廉政风险进行预警。对防范措施而言,廉政风险点在决策环节的,用健全的民主决策制度进行防范;廉政风险点在执行环节的,要着眼权力公开、权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确认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司法审查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民法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件大事。在《物权法》的全部247个条文中,至少有40多条直接涉及行政权或行政机关。其中不动产物权涉及行政权或行政机关的条文多达2。这些规定无疑对房屋登记类行政审理产生影响,本文拟就《物权法》背景下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受理围、原告资格确定、善意取得制度在房屋登记案件中的适用、登记赔偿等问题进行探索,以求赐教。 一、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可诉性 物权法是规财产关系、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法上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排他性是指物权的权利人享有物权,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包括行政机关。法谚道:老百姓的房屋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物权的排他性决定物权排斥行政权,行政机关不得妨碍权利人享有和行使物权,更不得侵犯物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权不能介入物权,而实际上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行政权在物权的登记、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行政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介入物权:以行政机关登

记作为物权生效的要件;以行政机关登记作为物权买受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以行政机关登记作为优先权的要件;以行政机关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件。 既然行政权介入物权领域,那么必然会产生行政争议。因此有必要弄清行政机关的上述登记行为究竟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还是物权公示行为,因为这直接涉及行为的定性、定位,直接涉及到行为的可诉与否。对此,在理论界、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持行政确认行为的观点认为,上述登记行为是行政机关运用公权力对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物权关系依法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持物权公示行为的观点认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上述登记行为是物权公示行为,经依法登记,发生物权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登记行为只发生物权变动是否产生效力的问题,不存在运用行政权进行确认的问题。 笔者同意物权公示行为的观点。大陆法系的德国、我国地区的民法对物权变动均实行公示制度,我国物权法亦采用了物权变动公示的立法体例。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由此可见,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除基于物权的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外,还必须进行公示,这是由物权的排他性特征所决定的。没有进行公示,权利人取得的物权就不具有排他性,就不能认为取得物权。所谓物权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动产交付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因此,登记仅仅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对外公示的一种形式而已,是物权公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登记行政机关对信赖利益保护所应承担的法定职责。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襄建…2012?94号 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的工作部署,积极探索创新预防腐败有效途径,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根据《县纪委关于推进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预警在先、防范在前的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技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为打造“幸福襄城”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规范公共权力运行、提升工作效能、防范廉政风险,服务、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以人为本、教育为先

理念贯穿到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的各个环节,充分体现组织关爱,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廉洁自律意识,自觉防范廉政风险,做到廉洁从政。 3、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特点,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二、主要内容和实施范围 主要内容:在公共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梳理权力清单、评估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加强风险预警、强化考核追究,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臵等措施,规范权力运行,形成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的覆盖机关及所属单位所有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 机制。 实施范围:机关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 三、工作步骤 通过努力,二至三年内,初步形成对部门、岗位、权力运行环节全面覆盖的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 工作网络。 2012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4月上旬) 通过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召开动员会进行部署,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使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推进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廉政风险防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

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XX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经研究,现将《建瓯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

XX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省、市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共权力“取得要有据、配置要科学、运行要公开、行使要依法、监督要到位”的要求,探索建立规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二、目标任务 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以制度规范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衡,保证各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效率,促进决策民主化、执行程序化、监督制度化,努力建立健全各部门内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利结构和运行机制。 三、工作重点 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必须围绕行政权力的配置、运行和行使结果三个关键环节,从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部位入手,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权力梳理

1、清理行政权力。根据职权法定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参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权力设置的法定依据,对部门权力进行认真清理,对无法律依据或没有必要设置的职权一律取消,对交叉重叠的整合归并,对过于集中的分解下放,力求做到家底清,权责清。 2、绘制权力流程图。各行政单位要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编制《部门行政职权目录》,以制度形式固化职权清单;以统一公开、规范运行、方便查询、有利监督为准则,绘制单位权力运行流程图,通过上墙、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市直各行政单位要在年底前完成这项工作。 3、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各行政单位要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方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认真梳理,并结合实际,依法将自由裁量空间细分成若干裁量等级和裁量档次,让裁量空间由“个人说了算”变为“制度说了算”。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督促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4、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于一体的行政服务中心,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二)制度建设 1、建立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一是明确议题范围。如研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篇一: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七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机制,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全面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 机制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行政权 力和责任清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把权力 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流程优化、廉洁高效、 透明公开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营造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社会环境,让我局“法 无授权不可为”,为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县新局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依法确定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我局行政职权,依法规范 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简政放权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 力放开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促进职能加快转变,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三)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为公民、 (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四)权力监督原则。坚持用制度管权,合力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全过程、 全方位监督,形成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行 政权力应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 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六)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梳理、明晰、确认部门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10月8日下午,国庆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安徽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4-2015年安徽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31日,潘集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潘集区建委为征收机关。李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4年11月20日,李某某与潘集区建委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潘集区建委给予其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自建房补偿合计33万元,并同意在李某某签约后,先期支付总补偿款中10万元,余款23万元在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逾期视为违约,由潘集区建委每月支付给李某某所欠补偿款20%的违约金。潘集区建委在支付补偿款10万元后,剩余23万元补偿款逾期未予支付。李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潘集区建委给付其补偿款23万元及违约金18.4万元。 【裁判结果】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集区建委是政府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部门,具有签订涉诉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李某某依约履行义务后,潘集区建委即应向其支付约定的补偿款,故对李某某要求潘集区建委给付23万元补偿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因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所欠款项20%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且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兼顾协议的履行状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将违约金酌定为2万元。据此,判令潘集区建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某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自建房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3万元、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合计人民币25万元。 潘集区建委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建设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协议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型方式,被广泛运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由此,因履行行政协议等所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对于此类新型纠纷,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其统一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协议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本案所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即是典型的行政协议,法院将其作为行政案件审理,并判决行政机关支付补偿款和违约金,保障了行政协议的履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蒋某初诉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基本案情】 1999年5月4日,原告蒋某初的弟弟蒋某芬与王某某一同前往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由于蒋某芬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冒用了原告的身份与王某某申请结婚登记,原告对此并不知情。原告与汪某某在安徽省宿州市办理结婚登记,并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5年1月份,原告与妻子汪某某到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得知原告与第三人王某某登记为夫妻关系。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疏忽大意,未能查明登记人的身份信息,导致婚姻登记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颁发的原告与第三人王某某结婚证无效。 【裁判结果】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芬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冒用原告的身份与王某某申请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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