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历程

股权分置改革历程
股权分置改革历程

7.1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进程

7.1.1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理论回顾

一、股权分置改革面临的难点。

对股权分置改革的讨论和异议事实上从股权制度形成以来就不绝于耳。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意识到这一制度弊端潜在的风险,但股权分置改革作为一项牵动股市基础性制度调整的重大举措,其实施受到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股权分置改革研究”课题组(2006)的报告,股权分置改革面临的难点主要有三:

第一,改革必须直面因股权分置而导致投资者的严重股市损失。课题组列举了三种方法说明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巨额损失,现摘录两种:

(1)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统计数据,截至2005年6月9日,上市公司在A 股市场上共筹集资金8305.93亿元,投资者因股票交易而上缴国家的印花税达到2119亿元、缴纳的交易佣金达到2158亿元;但同期,A股上市公司累计向投资者派现仅为3106.79亿元(含税),其中向流通股股东派现总额为758.92亿元,减去20%所得税后的数额仅为607.14亿元。

(2)通过对1992-2003年的12年间,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股票投资进行货币购买力损失补偿(即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和股市投资风险补偿(即考虑投资者承担了作为公司股东的风险所预期获得的补偿)后,有人得出计算结果说:“投资者对国内A股从1992年以来的预期投资收益为亏损5309.79亿元”,在同时扣除二级市场投资者所必须支付的交易费用之后,“我国二级市场投资者对国内A股市场从1992年以来的预期投资收益为亏损8909.79亿元”。无论何种计算方法,有两点是清楚的:一是投资者总体而言亏损严重;二是在实行股权分置改革中,监管层应从政策上对此问题进行回应,然而如何解却是个千古难题。

第二,改革可能会导致股市走势大幅下落。股权分置改革后,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2/3的非流通股进入股市交易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股市扩容的压力,在资金供给跟不上的条件下,大量非流通股进入股市,必然使股市供求关系发生实质性调整,极有可能引起股市暴跌或长期低迷,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就难以凸显。

第三,改革可能导致股市的融资功能丧失。股改之后将有4000多亿股的非流通股入市流通,其规模远远超过每年新股发行总量,因此将严重限制新股发行。

基于上述分析,股权分置改革在具体操作上不可回避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在改革的方案设计中考虑对非流通股股东的损失补偿;二是如何稳步地推进改革不至于引发市场震荡。前者就涉及到股改中非流通股走向流通的价格设定,而后者则涉及到采取什么步骤推向市场。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定价的相关理论问题。

以下摘录中科院金融研究所“股权分置改革研究”课题组的部分报告内容加以阐述。学术界和实务界对非流通股可流通的理论思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流通股含权”说。

2002年国有股减持暂停后,在探讨非流通股入市应给予流通股股东以“补偿”的过程中,有人提出了“流通股含有流通权”的观点,认为:“股权分裂的前提或必要条件是股权分置,即允许一部分股流通,而不让另一部分流通。但股权分置并不必然导致价格变异扭曲即股权分裂......股权分裂的充分条件是分置的暂不流通股权变相流通,形成协议转让的第二交易市场,从而形成了客观存在的价格差异。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置,两者分别交易并形成价格的重大差异,加上产权定义和政策信息披露的严重不足和含混,这才构成了股权分裂的充分必要条件。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正是从1994年、1995年起,有关部门严格区别两类不同股份的分置,严厉惩罚任何违规流通的行为,同时敞开了场外低价协议转让的大门,1996年中才出现了所谓‘价值发现’,其实是股权分裂的革命,流通股股价大幅攀升,而且从此居高不下,形成了股权分裂基础上的流通股相对高价格认同。”由此,这一观点强调:“A股含权是股权分置改革理论的基石。因为如果A股不含权,即与非流通股同股同权,那么股权分置的提法就没有意义,所谓改革也就成了无的放矢。”

“流通股含权”是2003年以后探讨股权分置改革的依据中具有较强理论性的观点,也具有明显的新意,但这一观点的成立是比较困难的。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不合理论规范。“流通股含权”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在经济学中从来没有关于“流通”属于某种特殊权利并具有对应特殊价值的理论。二是与历史事实不符。这一理论提出的有关“敞开了场外低价协议转让的大门,1996年中才出现

了所谓‘价值发现’其实是股权分裂的革命,流通股股价大幅攀升,而且从此居高不下”的说法并不符合历史事实。

2、“溢价补偿”说。

“溢价补偿”的说法深受股市投资者的赞赏。这一说法的基本含义是,上市公司中的非流通股是按照1元/股的价格形成的,而社会公众股(流通股)的发行价通常在5元/股以上(最高的可达38元/股),由此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明显高于非流通股。由于溢价收入在计入上市公司净资产以后,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比例而占有净资产比例,因此非流通股股东获得了巨额差价收益。假定,某上市公司原有股份1亿股,净资产数额等于股份数额。IPO发行股份5000万股,发行价为7元/股,股票发行总额为3.5亿元,则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亿元,净资产总额为4.5亿元,每股净资产3元。由于非流通股占注册资本的比重达到2/3,与此对应的净资产数额为3亿元。由此非流通股通过溢价发行股票而获得了新增2亿元的净资产收益。一些人认为,这些新增净资产实际上是非流通股股东放弃流通权所得到的收益,因此如果非流通股要进入股市,非流通股股东就必须给予流通股股东以“补偿”,即补偿因溢价发行股票给流通股股东带来的损失。

3、“合同”说。

这种说法认为,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理论依据是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曾经以某种方式达成了一个合同。该合同的内容是,非流通股不享有上市流通权,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内上市交易;如果非流通股要入市交易,就意味着变更了持股合同内容,因此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违反合同的“补偿”,以获取流通权。“合同”说以合同的存在为基点,不仅提出了一系列如何理解有关法律条款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深究的理论问题。但其中有一个问题需要商讨,即:是否存在“默认”的合同条款。合同法上同“默认”相关的术语有两个:一个是默示合同条款,另一个是默示意思表示。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况,那么即便不考虑中国法律是否承认默示合同条款的问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东之间也应当首先存在一个明示的合同条款,并且这一明示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与默示合同条款的内容相关。但不论是募集设立还是发起设立,上市公司在IPO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公司章程》等文件中都没有有关非流通股东的股票

不能上市流通方面的“默示合同条款”规定。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况,那么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订立的关于股票不上市流通的合同就必须是一个独立合同,它独立于股份认购合同。

4、“对价”说。

在“合同”说的基础上,一些人提出了“对价”说,认为:既然非流通股股东曾经承诺过股份暂不流通,并且与流通股股东达成了“合同”关系,那么如今非流通股入市流通就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就必须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支付“对价”,即补偿流通股股东的损失。但如上所述,“合同”说是不能成立的,非流通股入市从而股权分置改革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违反所谓的“合同”关系,与此对应,建立在“合同”说基础上的“对价”说也是不能成立的。

“股权分置改革研究”课题组认为,上述各种支持股权分置改革的说法,严格来讲在理论上、逻辑上和实践依据上都存有漏洞,但从2005年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践来看,它们并无多少负面影响,相反还收到了意外的积极效应。首先,这些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流通股股东的心理要求,稳定了他们的市场行为取向,提高了他们的投资预期;其次,这些说法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流通股股东所接受,使他们认同了以“对价”方式补偿因非流通股入市可能给流通股股东带来的利益损失,从而支持了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展开。最后,这些说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所接受,成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方案。

2005年下半年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采取了分散决策、分批进行的稳定性方案,从现在来看,股改的顺利程度出乎意料,对股市也未造成很大的冲击,基本消除了改革之初各方面对改革效果的担忧。这个方案具体包括几个方面:

1、分散决策。与国有股减持相比,此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一个特点是,将是否批准非流通股股份入市流通的决策权交给了各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由此形成了一个分散决策的格局。在这个过程中,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就立即着手实施;表决不通过的,就日后再议。股权分置改革突破了国有股减持的格局,变集中决策为分散决策,使得上市公司通过的股改方案能够体现两类股东的愿望与诉求,是他们面对面商谈后互相

认可的可执行方案,虽然这些方案从理论上讲,无法实现谈判各方的帕累托最优,但无疑是一种既能表达股东期望又能保障市场稳定运行的次优选择。

分散决策的另一个方面是,通过分批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削减了由上市公司集中进行这一改革可能带来的震动。从2005年5月份起,先是试点,在两批试点结束且股市运行比较平稳的条件下,按照每星期10多家的速度有序地推进股改进程。

2、“对价”方案的大胆创新。在分散决策体系下,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就如何形成“对价”开展了一系列创新,从股份对价到股本权证(包括认购权证、认沽权证等),从送股、送现金进行对价到缩股、承诺最低价(即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如果股价低于某个价位,就将动用资金予以购买)和延长锁定期等等,为维护股东利益、形成科学决策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和保障。

3、监管部门的通力协作。作为一项重大制度改革的系统工程,股权分置改革涉及诸多政府部门职能范围,为此,在国务院主持下,各相关政府部门通力协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2005年4月底到10月底的半年左右时间内,证监会、国资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或单独出台的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文件就多达17项之多,涉及范围从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则、政策、内容、程序和步骤到各类股份的处置、管理再到有关税收问题、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问题和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问题等,其中一部分政策措施突破已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如减免税收、准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购买可流通股)。不仅如此,在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面展开过程以后,各地方政府纷纷表示了支持这一改革的态度。可以认为是我国股市成立以来监管部门进行政策扶持和配套力度最大的一次。

7.1.2 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一览

在正式提出“股权分置改革”之前,涉及这一问题的相关改革主要是1998年开始的国有股减持的试点1,以下是简单的改革进程一览。

第一阶段:国有股减持的尝试(1998年下半年到2002年上半年)

1998年下半年开始,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

1在第三章现状分析中,本文已经对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分置改革的区别进行了分析,在此不敷述。

保障机制,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具体表现为1999与2001年进行了两次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具体进程如下:

?1999年10月,管理层实施“国有股配售”政策,采用“净资产之上、十倍市盈率之下”的方案。“中国嘉陵”和“黔轮胎”首尝国有股向二级

市场投资者配售方案,导致股市暴跌,随后都不了了之。

?1999年11月,“申能股份”和“云天化”分别回购并注销公司国有法人股。(类似2004年的以股抵债政策)

?2000年4月,国有股法人股的转配股获准上市。

?2001年1月,吴敬琏在中央电视台发表了著名的“赌场论”①,五大经济学家公开回应吴敬琏的观点,由此揭开了中国股市大讨论的序幕。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②,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

22日宣布暂停。

?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设立规划委,向社会征集解决国有股减持问题的办法。

?2002年1月26日,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公布国有股减持政策的阶段性成果,并提出“折让配售方案及配套措施”③,次日股市爆跌6%以上,

创出1339点新低。1月28日证监会开了专家研讨会,停止执行此方案,宣布在国有股减持中要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实现多赢为目标,市场止跌

反弹。

?2002年6月24日,国务院发文,停止执行在股票市场减持国有股。

第二阶段:股权分置改革正式提出(2002年下半年至2004年初)

?2003年11月,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公开发表观点说:“中国股市存在股权分置问题”。由此,学界、市场逐步采用了“股权分置”这个说法。

?2004年2月,国务院发表《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承认中国股市存在股权分置问题,提

出积极稳妥解决的方针。

?2005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人代会答记者问,提出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截至2004年12月末,我国股票市场上两市A股上市公司约有1300多家,总市值约3.8万亿,流通市值约1.2万亿。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亿股,约三分之二为非流通股;国有股份占非流通股份的74%,占总股本的47%。

第三阶段:分批试行,逐步覆盖(2004年5月至2006年末)

?第一批试点

5月中旬,首批四家方案出台。首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为清华同方、三一重工、紫江企业、金牛能源四家主板上市公司。

“三一重工”的改革方案是“10送3派8元”方案,即流通股东每10股获非流通股东送3股,同时每10股获派8 元现金,派现部分由资本公积转增,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将获得“上市流通权”;“紫江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10送3”方案,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股股票;“清华同方”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10股转增10股方案;“金牛能源”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2.5股股票,作为换取非流通股份流通权的对价。

?第二批试点

第二批包括42家试点企业,与先前的四家相比,第二批试点的公司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样本多样化,涵盖了大型中央企业、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和中小板企业等不同类型和层面的企业。二是试点企业大多业绩较好或是新上市公司,这保证了公司有足够的盈利能力和资本公积;三是解决股权分置的方案充分多样化,缩股、权证和回购均成为可能.使得试点方案的选择余地较大。

入选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公司:

上港集箱、宝钢股份、中信证券、银鸽投资、人福科技、广州控股、郑州煤电、金发科技、物华股份、华发股份、浙江龙盛、华联综超、凯诺科技、风神股

份、亨通光电、中化国际、长力股份、华海药业、天威保变、恒生电子、卧龙科技、中孚实业、申能股份、宏盛科技、东方明珠、国投电力、长江电力、宝胜股份、农产品、吉林敖东、鲁西化工、韶钢松山、新和成、伟星股份、传化股份、永新股份、鑫富药业、中捷股份、海特高新、苏宁电器、七匹狼、苏泊尔。

?接连64批股改

由于前两批试点效果不错,从2005年9月开始,连续进行了63批股权改革。截止到2007年7月,尚有93家公司仍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29家还未启动股改,38家的股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26家正在等待复牌。

股改后上市公司的市场表现

?2005年6月10日:三一重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成股改第一家。

股改后开盘第一天即涨停。此后一年中三一重工获得同比增长43倍的股

票、基金等投资收益。

?据粗略统计,股改初期公司开盘后股价有所上扬的比例较大。但随股改逐步扩大,涨跌均有所出现。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成功与否,当前市场可以广泛接受的标准是:股票市场中的绝大多数股票和股指本身在此次股改中出现上涨和明显的市值增

长,是评价此次股改试点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如果大多数都有股价上

升表现,则可以肯定股改是成功的,相反则说明此次股改试点是失败的。

7.1.3 股权分置改革评价

从目标上看,股权分置改革是为了消除上市公司股权人为割裂且无法完全流通的痼疾,其焦点在于选择一种怎样的两类股东都认可的定价方法将非流通股逐步推向市场,而在“对价”的认定上肯定了非流通股股东应该对流通股股东进行损失补偿的思路。

从手段上看,消除股权分置采取了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个案协商、分类表决的方式,赋予流通股股东、中小投资者与控股股东平等的话语权,避免了“一刀切”造成的利益冲突,保证了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从实质上看,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就是在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重新分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过程,而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重新分配最终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虽然股权分置改革的初衷不是为了重新界定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但改革的重要成果不仅在于造就了一个即将完全流通的自由市场,还在于利用存量股份实现流通的机会同时实现了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重新分配。尽管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的最初一段时间,上市公司仍然会受到一个或若干个大股东的控制,不会立刻转变成股权分散的“欧美式企业”,但与改革前相比,市场上可供自由交易和竞争的股份数量已经大大增加,这将促使“有赎买能力”的外部人进行市场化的公司控制权竞争行为,从外部形成公司内部治理效率改善的压力,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成熟与完善。

从监管当局的政策施行上,我们也能看出管理层对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公司治理效率改善的政策导向。例如在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完成后,第二批试点企业的股改方案中增加了“股权激励”的制度安排。我国上市公司尤其是那些无关国家安全与国民经济命脉的竞争性行业,一方面是国民经济战略布局调整中国有资本要减持、退出的领域,另一方面那些原先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管理层已经获得了实际控制权。因此,如果视他们的实际控制权于不顾,难以保证主导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东利益的代表——公司高级管理层可以真正维护股东利益,这不但无助于股改的顺利推行,还会滋生“股改机会主义”或者“股改代理成本”。由此,在第二批股改启动之时,监管层要求将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有特殊人力资本价值的内部人实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方案成为上市公司股改方案的一部份。

【开题报告】股权结构对上司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

开题报告 会计学 股权结构对上司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股利政策实质上是一个向股东返还现金的方式选择问题,通过股利分配,股东获得了应有的回报率。具体而言,股利政策可分为股利分配率政策、股利发放政策、股利分配形式政策等。常见的股利形式有现金股 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和清算股利。所谓现金股利,就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股利,国内通常称之为红利。现金股利是世界各国上市公司最基本的分配形式,支付现金股利,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会减少,股东权益相应减少。在股本不变的前提下,这样一种股利分派方式会降低每股净资产,从而提高净资产收益率。 股权结构实际上就是指股东的产权结构,包括股东权益的构成情况和分布状况,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决定着公司所有权和公司资产控制权的分配,在将财产所有权和控制权分配给相关利益者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股权结构决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构成及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而影响股东行为、经理人员激励机制及公司经营管理机制等,并通过这些因素进一步影响到公司的业绩和股利政策。合理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来说是取得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研究股权结构与公司现金股利政策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股权结构与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关系研究已经成为当前财务理论及公司金融理论界的热点问题之一。 但从现有文献看,国内学者大多应用国外股利理论来解释我国公司的股利政策。不论是围绕股权结构还是股利政策的研究都非常多,但是把二者结合起来的研究却不多且大都十分分散,且其中只要集中在研究股权结构的集中度和第二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约方面对二者系统的研究还较少。对股权结构和现金股利政策之间关系的一些研究结论还没有形成一致共识.因此,对股权结构和股利政策之间关系进行研究,对于推动中国股利政策的规范化进程,优化股利政策以及对于促进我国股利政策的进一步探讨等,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

1案例一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三一重工

三一重工是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第一家试点公司,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其他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树立了样板。 一、三一重工股改方案内容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4亿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总额为2100万股股票和4800万元现金对价、即每10股流通股将取得3.5股股票和8元现金对价后,原非流通股将获得“上市流通权”。 本次股改方案先于2004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实施。 [注: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修改为:以2004年末总股本2.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派2元(含税),原为10转5派1。] 5月10日股改方案亮相,拟每10股送3股派8元现金。 5月25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10股增加0.5股,现金对价不变。 2005年6月17日正式实施股改方案,以前一交易日15日收盘价23.82元为准,当日自动除权价为17.05元。 表1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数据一览 改革前市值比=(非流通股数量×每股净资产)/(流通股数量×公告前收盘价)

根据三一集团提出的方案,按方案提出的前一个交易日4月29日的收盘价16.95元计,方案实施后流通股东的持股成本下降到11.96元,而三一重工2004年的每股收益为1.36元,即试点方案实施后,三一重工的静态市盈率下降到10倍以下,已与美国股市中同业跨国公司的平均市盈率水平接近。 据三一集团执行总裁向文波介绍,三一集团提出“每10股划转3.5股返还8元”方案的初衷,是把发行之初高于国际市场平均市盈率水平的溢价部分返回给流通股东。这一方案至少实现了两个目的,一方面三一集团通过划转股份和返还现金的方式,将近3亿元的超额溢价成本返回给投资者,获得了非流通股的流通权,而另一方面投资者不需要花费任何现金,并且未给市场带来过度扩容的负担。 “支付对价”不是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也不同于以往市场上常见的“转增、转送、派送”分配概念。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不存在 “股权稀释”问题。 从缺乏流通性的股权到具有流动性的股票,前者必然有一个资产价格的贴水过程,支付对价是所有非流通股东不可回避的必然选择。在采用送股方式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过程中,30%至50%的对价率是比较合理的区间。上市公司在确定配股和增发的价格时,一般也是约定股权登记日前一段时间的平均股价的基础上折价二至四成,平均对价率是30%左右;非流通股取得流通权,可以视同为存量发行,其对价率应该不低于30%。三一集团目前提出的支付对价方案,已经超过上述“底线”,是较为合理的。 二、三一重工股改后的走势分析 作为首家披露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上市公司,三一重工2005年6月14日、15日复牌不但没有出现因大盘创新低来一个补跌,而是连着两日的涨停板。17日,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2100万股份,自然除权收盘至16.61元,比自动除息除权价 17.05元(除息除权基准价=送股率 派现除权日前一天收盘价+-1=35.018.082.23+-=17.05元)略低,但与股改方案提出

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 目录 股权分置改革的含义 1相关概念股权分置 1国有股减持 1全流通 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标准 股权分置的由来 1股权分置改革中的问题第一,市场供需失衡问题。 1第二,股东利益冲突问题。 1第三,控制权僵化的问题。 1股权分置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 1第二阶段: 1第三阶段: 1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作用一: 1作用二: 1作用三: 1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资本市场改革的里程碑 1方案有望实现双赢 1揭开中国证券市场新篇章 展开 股权分置改革的含义 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就是政府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以前不叫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叫国有股减持,现在重新包装了一下,再次推出。内地沪深两个交易所2.45万亿元市值中,现在可流通的股票市值只有8300亿元,国有股等不可流通的股票市值达1.62

万亿元。如果国有股等获得了流通权,沪深两个交易所可流通的股票一下子多出两倍,市场只可能向一个方向前进,那就是下跌。如果再考虑到国有股基本是一元一股获得,而流通股大都是几倍、十几倍的溢价购得,那流通股股东在国有股减持中所蒙受的损失也就很容易看清了。 相关概念 股权分置 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这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影响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最开始提的是国有股减持,后来提全流通,现在又提出解决股权分置,其实三者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 国有股减持 包含的是通过证券市场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的概念。 全流通 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变现概念。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个改革的概念,其本质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这是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实际进入流通,它与市场扩容没有必然联系。明确了这一点,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标准 只有一项,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股权分置的由来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 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但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 月22日宣布暂停。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在诸多方面制约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这一问题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对资本市场改革开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对价安排为“现金捐赠+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具体如下: (1)现金捐赠 四季投资向公司捐赠7,500万元,以流通A股股东持股比例57.54%计算,以金田实业停牌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成交均价2.15元/股的价格计算折合2,007.26万股,全体流通A股股东相当于每10股获1.05股。 (2)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 金田实业以四季投资捐赠的人民币7,500万元现金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A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5,183.94万股、全体B股股东定向转增1,484.74万股,扣除全体流通A股股东因公司股本扩张而应得的3,837.25万股外,其余1,346.69万股为非流通A股股东定向向流通A股股东安排的对价股份。按照《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第2号—信息披露(1)》的计算口径,以转增后的流通A股股本为基数,全体

流通A股股东每10股获得0.58股。本次定向转增后,公司的股本从33,343.36万股增加至40,012.03万股。 综合上述“现金捐赠+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的对价安排,公司全体流通A股股东相当于每10股获得1.63股,非流通股股份以此获得上市流通权。B股股东每10股获得2股转增股份,其持股比例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不发生变化。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流通A股股份每10股将新增2.7股,流通B股股份每10股将新增2.0股,原非流通股股份每10股将新增0股,即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不变并获得流通权(未考虑异议股东的情况)。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若获得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经过,根据对价安排,流通A股股东所获得的股份,由登记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A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记入账户。 在转增过程中,出现计算结果不足一股时,按照登记公司现行的《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所规定的零碎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3、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金田实业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前后的情况如下:

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研究(毕业论文)

分类号密级 U D C 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 毕业论文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研究 姓名:孙海波 学院: ______ 商学院 专业:会计系 班级:三班 学号:37000403011 指导教师:符超 2008年5月 论文外文题目:Chin a's listed compa nies on the split share structur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form b5E2RGbCAP 论文主题词:股权分置改革流通股非流通股对价全流通 夕卜文主题词:Share reform Tradable Non-tradable Market En vir onment The price Full Circulation p1Ea nqFDPw 论文答辩日期: 答辩委员会主席:评阅人: \

本科生毕业论文 < 设计)原创性声明 本人以信誉声明:所呈交地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地研究工作及取得地研究成果,论文中引用他人地文献、数据、图件、资料均已明确标注出,论文中地结论 和结果为本人独立完成,不包含他人成果及为获得中国地质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地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地材料.与我一同工作地同志对本研究所做地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地说明并表示了 谢意.DXDiTa9E3d 毕业论文作者<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摘要 股权分置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地特殊问题,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地迅速发展,开始越来越强烈地影响证券市场地稳定和融资功能,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地利益基础,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地效率,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地重大障碍.在股权分置改 革过程中我们必须考虑到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地一些因素,然后要构建一个稳定地市场环境,使我国证券市场充分发挥投资与融资地作用.RTCrpUDGiT 本文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发,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地意义及必然性,探讨影响改革地众多因素,然后去考察改革中各种不同地操作方法,结合个别实证分析各种方案地优缺点,最后对股权分置改革地后续发展做一定地探究.5PCzVD7HxA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流通股非流通股对价全流通 Abstract Buy shares in Chi na's econo mic system tran sformatio n developed in the course of the special issue, as Chin a's capital market is develop ing rapidly, an in creas ing stron gly in flue nce the stability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and the expected price discovery function of the lack of corporate gover nance based on com mon in terests, serious impact on the efficie ncy of Chi na's securities market, improve the capital market in frastructure as a major obstacle to the system .In the share reform process, we must con sider the impact of share reform to a nu mber of factors, and the n to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一) (2006年6月8日) 为规范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备忘录。 一、本备忘录适用于与股权分置改革有关且激励股份来源于原非流通股股东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其他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由本所另行规定。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相关股东、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条件是否成就。当激励条件成就后,相关股东可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申请,并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等手续。 三、在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时,激励股份来源方及激励对象应分别按转让价格的0.1475‰(参照本所A股股票交易经手费的标准)向本所缴纳转让经手费,该项费用不得由上市公司代为缴纳。转让价格按照激励股份的认购价格计算,无认购价格的(如奖励、赠与),按股票面值计算。 四、申请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程序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材料提交给本所公司管理部。

(二)本所公司管理部对申请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公司管理部对有关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且在相关各方已向本所缴纳转让经手费后,出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三)本所法律部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上市公司董事会持经本所审核确认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有关材料,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缴纳相关税费,办理过户实施手续。 四、申请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申请,其内容至少包括:激励方案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触及激励条件的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方案。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填制《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及相关股份过户的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作为实施申请的附件。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 (三)有权机构的审批文件(如适用)。 (四)如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涉及认购资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还应出具相关股份已收取足额认购资金的证明。 五、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浅论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股市发展的影响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浅论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股市发展的论文题目: 影响 姓名:魏江 学号:004410110148 班级:春季班 年级:10级 专业:投资与理财 学院:保险职业学院 指导教师:戴念念教授 完成时间:2011年8月12号

作者声明 本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道德、学术规范和其他侵权行为。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设计)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 作者专业:投资与理财 作者学号:004410110148 作者签名: 201 年月日

浅论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股市发展的影响 魏江 Theory equity division reform of Chinese stock market development influence wei jiang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摘要 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改革是政府将以前不可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拿到市场上流通,使上市公司的股份全部流通,实现上市公司股票的同股同权同利。股权分置问题一直被认为是我国股票市场有别于发达国家股票市场的最重要特征,也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不规范的深层次原因,股权分置改革的推出在理论上消除了这种特征。 本文在分析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基础上,剖析了我国长期以来的股权分置对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简单介绍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历程,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就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本文重点阐述了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分别就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制度、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本文系运用规范研究方法进行的专题研究,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以及股权分置对我国股市发展的危害。第二部分,简单介绍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历程。第三部分,分析了股权分置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应对方法并提出了一些建议。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股市的影响。 本文主要创新体现在探讨了股权分置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个人关于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与建议。 关键词:股权分置;股权分置改革;改革历程;对我国股市发展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的研究

股权分置改革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的研究 (2009-05-06 08:57:34) 标签: 财经 中国 股权结构 上市公司 毕业论文 1绪论 1.1题目背景及目的 2005年,中国资本市场上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制度变迁,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拉开了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序幕。截至2007年10月初,沪、深两市已完成A股改成C股的上市公司达1238家,约占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88.87%,没有通过股改程序的只有10家(都为ST公司),仅占A 股上市公司总数的0.718%,其他公司均已通过或已进入股改程序,股权分置改革取得了初步的胜利。然而,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许多上市公司经营机制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公司治理水平低下、企业行为不规X和大股东的剥夺等问题,尽管从学术研究到政府政策方面也提出了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效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解决方案,但收效不大。近年来的研究成果和多年的实践证明,存在诸多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是股权结构不合理,从而使优化股权结构成为改善公司治理、规X公司行为、提高公司绩效的关键。各国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政策、法律制度等差异,决定了各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在具有共性的同时,也存在着显著差别,结合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最优股权结构问题成为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如何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上形成适合我国现实国情和今后发展趋势的股权结构,以达到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效率,规X上市公司经营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之目的。并以优

1案例一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案例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三一重工 三一重工是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第一家试点公司,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其他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树立了样板。 一、三一重工股改方案内容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4亿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总额为2100万股股票和4800万元现金对价、即每10股流通股将取得3.5股股票和8元现金对价后,原非流通股将获得“上市流通权”。 本次股改方案先于2004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实施。 [注: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修改为:以2004年末总股本2.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派2元(含税),原为10转5派1。] 5月10日股改方案亮相,拟每10股送3股派8元现金。 5月25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10股增加0.5股,现金对价不变。 2005年6月17日正式实施股改方案,以前一交易日15日收盘价23.82元为准,当日自动除权价为17.05元。 表1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数据一览 改革前市值比=(非流通股数量×每股净资产)/(流通股数量×公告前收

盘价) 改革后市值比=非流通股数量/流通股数量 (备注: 财务指标为2004年末数;以2005年4月29日收盘价为计。) 根据三一集团提出的方案,按方案提出的前一个交易日4月29日的收盘价16.95元计,方案实施后流通股东的持股成本下降到11.96元,而三一重工2004年的每股收益为1.36元,即试点方案实施后,三一重工的静态市盈率下降到10倍以下,已与美国股市中同业跨国公司的平均市盈率水平接近。 据三一集团执行总裁向文波介绍,三一集团提出“每10股划转3.5股返还8元”方案的初衷,是把发行之初高于国际市场平均市盈率水平的溢价部分返回给流通股东。这一方案至少实现了两个目的,一方面三一集团通过划转股份和返还现金的方式,将近3亿元的超额溢价成本返回给投资者,获得了非流通股的流通权,而另一方面投资者不需要花费任何现金,并且未给市场带来过度扩容的负担。 “支付对价”不是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也不同于以往市场上常见的“转增、转送、派送”分配概念。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不存在“股权稀释”问题。 从缺乏流通性的股权到具有流动性的股票,前者必然有一个资产价格的贴水过程,支付对价是所有非流通股东不可回避的必然选择。在采用送股方式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过程中,30%至50%的对价率是比较合理的区间。上市公司在确定配股和增发的价格时,一般也是约定股权登记日前一段时间的平均股价的基础上折价二至四成,平均对价率是30%左右;非流通股取得流通权,可以视同为存量发行,其对价率应该不低于30%。三一集团目前提出的支付对价方案,已经超过上述“底线”,是较为合理的。 二、三一重工股改后的走势分析 作为首家披露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上市公司,三一重工2005年6月14日、15日复牌不但没有出现因大盘创新低来一个补跌,而是连着两日的涨停板。17日,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2100万股份,自然除权收盘至16.61元,比自动除息除权价17.05元(除息除权基准价===17.05元)略低,但与股改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2006年第2期 1股权分置的由来及股权分置改革1.1股权分置的由来 股权分置,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有现象,指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在一个上市公司的总股份中并存的现象。具体讲,就是一个上市公司的总股份中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而社会公众股才可以流通。所以股权分置就是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在是否具有流通权上的分离。 之所以出现股权分置,与当初引进证券市场的特定政治目标有一定联系。参与制度设计的人为了避免被人批评搞“私有化”,于是特别决定,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国有股、法人股暂不上市流通,只允许社会公众股流通。 1.2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实践,其实由来已久。最初可以回溯到国有股减持。2001年6月6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做法是在新股上市或者增发的同时,按照市价减持10%的国有股。实际操作时市场并不买帐,四个月后,上证综指由2240点跌到1500点附近,跌幅 超过30%。惨烈下跌的结果是,2001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暂停国有股减持工作。实践证明,要在当时进行这种比较激进的改革,时机还不成熟。此后,股权改革的理论讨论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了大讨论,而政府有关部门的准备工作也一直没有停顿。2005年4月,在国务院领导之下,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小组成员包括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办公室。4月2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目前上市公司正有步骤的分批进入股改。 2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和产生2.1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涵义 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涵义是什么,目前理论界尚未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由于分析和强调问题的角度不同,人们对公司治理结构所下定义也不一样。 根据理论界对此探讨可以表述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营者的职能、结构与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具体而言,它主要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以总经理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和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合理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将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和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自去年5月份以来,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开始,这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起到很大的作用。文章探讨了股权分置的由来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历程,介绍了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重点阐述了股改对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股权分置;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治理 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梁蓓蓓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舟山316021) Jun.2006No.2 2006年6月第2期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39??

股权分置改革价格发现功能增强论文

---------------------------------------------------------------范文最新推荐------------------------------------------------------ 股权分置改革价格发现功能增强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研究背景;非流通股股东与现存流通股股东的博弈模型;分离均衡的说明;模型结论;并购重组加剧股票市场的两极分化;全流通下市场的格局变化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减持对市场的影响更有可能是通过”挤出效应”来体现的、出现一批业绩优良有较好发展前景的蓝筹股和大量的廉价的”仙股”分化并存的现象、模型的假定与说明、劣质公司的大小非减持会显著伤害到现存流通股东的利益、模型的建立、动态贝叶斯均衡分析、规范大小非减持进行事前的信息披露是增进市场效率的条件之一、价值估值的预期有利于分离均衡的实现、合理的市场价值估值预期的形成、全流通的环境使得资本的逐利性得以充分发挥等,具体请详见。摘要:文章作者从一个经典的动态不完全信息信号博弈模型的视角分析当前中国股票市场解禁的非流通股股东与现存普通流通股东的博弈行为,结果表明:当前针对大小非减持的信息披露机制有其积极意义;同时我国股票市场会发生一些重大变化,特别是价值发现功能和经济晴雨表的功能将逐步增强。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后续阶段,中国市场上投资主体的博弈对象已经逐步由机构投资者与散户的对抗,转变为主要是解禁的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博弈,价值估值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资本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逐步增强。关键词:大小非,分离均衡,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全流通,并购重组,资本市场一、研究背景大小非的逐步解禁对我国的资本市场有着怎样的影响,业界和学术界众说纷 1 / 11

最新浅谈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浅谈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股权分置;资本市场;制度转换 【论文摘要】股权分置是指中国股市因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发展演变中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形成的“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既不利于入世后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顺利接轨,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市场公平的原则,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本文立足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阐述了股改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并对今后中国如何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提出建议。 1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 2005年4月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长期以来利益分割的局面得以纠正,理顺了市场定价机制,从制度上消除了市场股份转让的制度性差异,对恢复资本市场功能并由此推动资本市场全方位改革具有历史性意义。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按融资方式和特点,可分为股票市场、中长期债券市场和中期信贷市场;交易品种从单一的股票逐渐发展为以股票交易为主,包括债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债券以及权证等多种金融工具。但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仍相对落后,与发达的资本市场相比差距还很大,特别是企业通过股市所筹措到的资金比例还较低,与庞大的银行中长期信贷市场相比尚微不足道,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 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2.1 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将得以恢复和完善

资产的定价功能是资本市场推动存量资源配置的基础,也是重组、并购活动有效进行的前提。在股权分置时代,人们常说,中国资本市场是个“投机市”、“炒作市”,人们重视运用“净资产”这样的则务指标来评判资产价值的高低,因而有资产转让不能低于净资产这样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资产估值的核心理念将从“账面”转向“市场”,从“过去”转向“未来”。可以预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双向交易机制的建立,我国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2.2 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功能将得以改善 在股权分置条件下, 由于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导致了两类股东的收益函数的不同的,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功能被严重扭曲。股改将从根本上消除两种股票之间的差别,实现“同股同价同权”,进而使两类股东有共同的利益平台和收益函数,共同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获取由公司良好业绩所带来的分红派息和二级市场收益。这将使资本市场正常的投融资功能得以恢复,同时改变现有股东的利益格局,从根本上减少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问题。 2.3 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得以提高,市场化趋势更加明显 股权分置时代,资本市场的资产价值变动与实体经济变动基本上没有什么正相关性,改革完成后,市场对实体经济反映的敏感度会有所提高“,政策市”的烙印会随着市场功能的完善而慢慢淡去。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关联度会得到改善,中国资本市场会呈成长状态。 2.4 市场投资理念会发生重大转变,股票投资价值得到提升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在公司2006年相关股东会议上表决获得通过 宁波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日前在公司2006年相关股东会议上表决并获得通过。 本次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了《宁波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要点如下: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所持公司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以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送股作为对价安排的形式,具体的对价安排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2.8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需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21,420,000股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之规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除法定最低承诺外,非流通股股东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宁波保税区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作出了如下特别承诺: (1)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宁波保税区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持有的宁波东睦非流通股股份自取得流通权之日起,在5年内不上市交易; (2)在上述禁售期满后,若当时政策仍不允许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增持宁波东睦股票,则上述两方禁售期继续延长最多至10年; (3)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承诺10年内持有宁波东睦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 (4)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宁波保税区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的36个月内,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参与宁波东睦股本性融资股东大会的表决; (5)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准实施,则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宁波保税区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在公司2005年及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并投赞成票,保证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50%。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参加本次股东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743人,代表股份139,357,3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28%。其中,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委托董事会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738人,代表股份20,357,301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26.61%。 表决结果如下表所示: 代表股份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赞成比率全体股东139,357,301 137,027,8312,318,97010,500 98.33%

600871s仪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股票代码:600871 证券简称:S仪化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Sinopec Yizheng Chemical Fibre Company Limited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摘要) 保荐机构: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A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本公司非流通股份全部为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对该部分股份的处置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2、本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在改革方案实施前,尚需取得商务部的批准。 3、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 4、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5、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本总数、净利润等均不会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6、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所持非流通股份的比例承担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所有费用。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化纤”)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流通A股股东每10股支付4.5股仪征化纤A股股票,作为非流通股份获得在A股市场流通权的对价安排。对价安排执行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其所持仪征化纤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后首个交易日)起6个月内,根据《中国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提议召开仪征化纤董事会会议,审议以资本公积金每十股转增不少于三股(含三股)的议案及相应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在仪征化纤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该议案。 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所载方案获准实施,公司原A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A股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动,但公司股本总数不会因为方案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四、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7日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研究

武汉学院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研究 指导教师:余光英职称:讲师 学生姓名:张雅雯学号: 09010773 专业:金融学年级: 09级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研究 摘要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问题一直是阻碍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自从2005年5月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启动以来,股权结构的优化已经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本文正是结合这样的实情展开了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问题的讨论。 本文通过理论和现实研究相结合,首先介绍了股权结构和股权结构优化,然后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股权结构优化的政策建议。具体章节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是绪论,首先介绍了股权结构研究的选题背景,然后是研究目的和研究的意义,最后是国内外股权结构研究的相关文献综述。第二章主要先介绍了股权结构的含义、股权结构的分类,然后介绍了股权结构优化的内涵、股权结构优化的意义、股权结构优化目标的确定及股权结构优化应该遵循的原则。第三章分析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现状,如股权种类结构复杂,股票流通市场分割;非流通股比重过大,国有股占据主导地位;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多股制衡的局面尚未形成等,然后指出了当前现状下所存在的各类问题,如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严重、流通股占比例很少、经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残缺与软化、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欠完善等。第四章就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现状提出了一系列实质性的政策建议,如建立多个股东制衡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建立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构,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逐步扩大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建立公司控制权市场;加强法律监管,建立完善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法律法规等。 【关键词】股权结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

对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再认识

对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再认识 王朝晖 张向群 〔摘 要〕 本文揭示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宏观背景,指出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刻不容缓,区别了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与补偿,论述了股权分置改革是实在的利好,分析了股权分置改革对A股走势的影响,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A股合理的价格水平进行了估算。 〔关键词〕 股权分置 改革 股票市场 价格水平 一、股权分置改革的宏观背景 造成股权分置的直接原因是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既要建立股票市场进入现代企业制度,又不能突破公有制限制,只能选择国有股占绝对控股且暂不流通的变通做法,这无疑是符合当时国情的最优选择。但随着股票市场的快速发展,股权分置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影响了资本市场定价功能的发挥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不利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国有资产顺畅流转及保值增值,制约了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和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与产品创新活动。所以股权分置改革势在必行。 股权分置改革表面上是经济问题,实质为意识形态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我国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重大突破,也是股权分置改革的宏观背景。管理层对证券市场的认识也从单纯为国有企业融资上升到发挥资金融通、资本定价的本质功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改造国有企业,实现持股的多元化,从根本上解决公司治理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需要正确认识的几个问题 (一)股权分置改革的时机选择 近来,有些学者狭隘地从保护流通股东利益的角度简单地理解股权分置,在股改前极力呼吁,在股改后,股价并未因“对价”而上涨,这些人又开始抱怨时机不成熟。我们认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目前是解决的良好时机。首先,中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在经济发展比较好的时候解决付出的代价小。其次,中国股市规模相对较小,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不大。第三,中国A股经过了长期的下跌,股民对股改已经有了一定的心理承受力。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与补偿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焦点之一是非流通股东如何向流通股东补偿的问题。我们认为“补偿”的提法会使问题变得复杂化。首先,补偿的标准很难确定,补偿的范围也很难确定。其次,补偿之说不成立。如果股票的发行价格是合理的,那么就不存在补偿的问题,A股价格高是投机炒作的结果,不能归咎于非流通股东,也不能要求非流通股东给予补偿。对价是法律术语,在法律关系中,是指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非流通股东为了获得流通权力须与流通股东协商。所以股权分置改革是对价不是补偿。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流通股东对价的权力。 (三)股权分置改革是实在的利好 股权分置改革势在必行,但改革会给A股市场带来阵痛。非流通股可以流通无疑增加股票的供给,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A股的价格要大幅下降,不仅流通股要遭受损失,股票市场也有崩溃的风险。管理层对此有充分的估计,股权分置改革的风险应该由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共同承担,赋予流通股东对价的权力,可以理解为A 股含权。不管对价支付多少,对流通股东至少是有利而不是相反。股权分置改革属于市场基本制度改革,将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两类股东利益的统一,并通过交购等手段实现产业的整合和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对企业和证券市场都是长期的利好。 (四)股权分置改革对A股走势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并不是导致A股市场不断下跌走向价值回归的根本原因,但股改却有力地促进了这一进程。首先,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对价,非流通股东为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东送股,向市场明确地传递了A股高估的信号。其次,流通股的增加,打破了原有的A股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关系,也打破现有A股的定价体系,A股丧失了稀缺性与投机的价值,需要进一步下跌寻找新的价格平衡。第三,受目前宏观经济的影响,经济增长速度开始下降,企业盈利增长速度开始下降,尤其是周期性行业下降速度显著,导致投资者对A股的抛售。第四,尽管管理层赋予流通股东对价的权力,但市场普遍预期优质公司低对价,劣质公司高对价,博弈中流通股东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市场选择抛出股票以回避不确定风险。所以,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是利好,但股继续下跌在所难免。 — 5 — 8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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