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2008年9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部分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授权事务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担保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其他

第一部分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完善公司合同管理,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公司以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签订各类合同,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签订和履行合同应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归口”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司实行合同归口管理,根据各部门职责确定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经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要求

第七条公司与公司以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条签订合同应根据需要进行法律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的研究。

第九条签订合同要做到当事人具有签约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可行,主要条款

完备,权利义务对等,文字表达准确,手续完备。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二)标的(货物、劳务、工程等);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条签订合同应当进行会签。经办单位主管领导及会签单位代表必须在会签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方可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一);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二)。

《法人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公司行政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正确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

代理人订立合同必须贯彻“一事一授权”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签订合同应遵守合同归口管理制度。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而又需由其签订的合同应事先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应查验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资料,确认其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签订合同应查验对方签约代表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证明书》和其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其代表资格或代理资格,不得与无代表权或无代理权的人签约,也不得签订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对仅有单位介绍信和个人工作证的,不得与之签约。

对以上文件和证明材料应互换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合同应加盖合同专用章,超过一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合同各方的签约代表须亲笔签字,不得复写(印)或以私章代替签字。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十六条资信调查:经办单位应全面、充分考察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和履约能力。

第十七条合同的谈判:经办单位组织合同谈判,并应通知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八条合同的起草:经办单位起草合同时,原则上采用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印发的示范合同文本,没有示范合同文本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作合同。

经办单位应对合同进行编号。

第十九条合同的会签及审核: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合同一般由经办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董事办公室等单位会签,会签后由公司领导按照相应权限签署审核意见(附件三:《合同会签审核单》)。

以下事项,应由会签单位会签、董事会办公室审查,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应规定审核批准后,报公司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方可签订合同:

(一)对外投资;

(二)收购或出售资产;

(三)资产抵押;

(四)对外担保(含子公司担保);

(五)委托理财;

(六)关联交易;

(七)融资合同;

(八)不动产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九)涉外(含涉台、港、澳)合同。

(十)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其他各类合同。

无合同和合同未按规定会签的,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应拒绝付款。

第二十条重大合同应由公司法律顾问会签意见并出具出面法律意见书。重大合同系指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事项,以及按照其他规定属于重大合同的范畴。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授权委托:经办单位签订合同前,代理人须持《合同会签审核单》,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明确授权意见,到董事会办公室开取《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二),以获得签订合同的代理资格。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经会签后,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字,经办部门持《合同会签审核单》,并到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存档: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经办单位应将合同会签单、合同文本及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存档,并分别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备案。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签订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对有效合同,公司予以承认,其相应权利义务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第二十五条经办单位应依约履行已生效的合同,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履行,有关单位有义务根据合同和经办单位的要求协助履行合同。合同副本应送协助履行单位。

经办单位应主动督促对方履行合同,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公司违约情况时,经办单位应主动与对方协商处理,除依

法可以免除责任外,须及时将违约原因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等情况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领导。

第二十七条合同生效后,当对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经办单位应催促对方履行,并于知道对方违约之日起30日内收集证据报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领导,特殊情况下应立即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领导并采取措施。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依法办理。

变更和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本制度办理会签手续。

变更和解除合同,未按照本制度办理会签手续的,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九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三十条解除合同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七章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合同未经会签不得盖章。

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个别合同确需加盖公司行政公章的,应经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私自加盖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的,责任由经办部门及主管领导自负。

合同专用章不得外借。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制度,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防

止合同专用章丢失和被盗用。违规使用合同专用章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有合同业务的单位应当明确人员专管或兼管本单位的合同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合同档案制度,对合同及其附件、谈判笔录、交往信函、电报电传和其他一切有关书面材料及封存样品,应妥善保存,保持合同有关材料的系统性、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和条款完备性进行审查。

第九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八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条款应订明仲裁范围,仲裁机关名称及仲裁裁决是终局的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合同争议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期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授权事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的授权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的经营活动由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对代理人在授权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并以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授予。

三、公司原则上采用统一格式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授权事项、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

四、公司各部门和人员根据业务需要向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公司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私章后开具授权委托书。所有授权委托书均应保留存根备查。

五、未取得授权委托书的公司人员为公司利益,在紧急或必要的情况下实施了代理行为,应在事后及时向公司汇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六、公司授权事务的经办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地的,应当和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征得其同意,并作好电话记录;和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的,应向其他公司领导汇报,商讨解决办法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部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包括:

1、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和持续风险控制;

2、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第(二)、(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负责公司财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公司对外担保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附件四)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七)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第十二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其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并评估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作出评估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被担保人要求变更事项的,应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报告及相关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担保累计总额控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对外担保日常管理和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担保合同的签订应遵照本制度第一部分《合同管理办法》执行会签。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妥善保管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负责人及下属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附件五),并抄送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如发现被担保人在担保期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授权人员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决议执行,不得超越相关决议签订担保合同。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全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其他

一、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2008年9月6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附件:

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附件二:法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合同会签审核单

附件四:担保申请书

附件五:对外担保情况表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九月六日

附件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公司董事长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二

法人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代理事项及权限:

代理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会签审核单

经办单位

合同类别标的额(元)

交易对方

会签单位意见

经办单位

年月日

项目主管单位

年月日

财务部

年月日

董事会办公室

年月日

法律顾问

年月日

主管副总经理

年月日

总经理

年月日公司领导审批意见

法定代表人意见及

签订合同的授权

年月日

附件四

担保申请书

被担保人名称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元)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负债总额(元)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总额(元)被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负债总额(元)

担保事项

担保类型担保期限被担保人对担保债务的

还款计划及来源说明

被担保人反担保措施

被担保人是否存在重大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

项(如有,请详细说明)

被担保人(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五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

时间:单位: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协议签署日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

行完毕

是否为关

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A)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

公司担保总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A+B)

担保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金额(C)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金额(D)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E)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完整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70820)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17初稿)

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单设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负责重大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指导并参与子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负责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子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指导; (七)在工作需要时,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司法办是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对外合同和合法性审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日常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1 原则与目标 1.1 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中心任务,服务公司发展建设的大局,努力为公司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1.2 以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重点,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目标,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1.3 贯彻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把法律工作与公司生产和发展紧密融合,并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梳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等途径使法律工作规范化。 1.4 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贯通、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由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事务机构提供专业保障、员工参与的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责任体系。 1.5 应当围绕全面建设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目标,全面推进法治建设。 2 法律管理工作体系 2.1 公司明确法治建设领导机构,成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法治建设的推进工作,下设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应至少每半年就法治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题汇报。 2.2 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应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推进法律管理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不断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公司律师制度试点,实现法律管理全面融入经营管理,保障依法决策,防控法律风险。 2.3 法律管理工作体系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实现法律管理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建设。 2.4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和机制,将法律事务管理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保障法律事务管理程序严密、运行高效。

2.5 将法律资源作为内部公共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行集中管理与专项授权相结合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模式。 2.6 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固化法律事务管理流程,建立健全法律资源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法律事务管理沟通互动的效率。 3 工作要求和保障 3.1 应支持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保障,保证法律工作人员能够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3.2 应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制度,确保总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使总法律顾问成为决策层的当然成员,真正发挥其保障依法决策的职责作用。 3.3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年度述职制度。 3.4 各单位的法律工作由本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公司法律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协调。遇有重大法律事务或特殊需要,公司可以在各单位中临时抽调相关法律顾问集中办公。 3.5 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法律部报送季度《法律顾问业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每年6 月30 日前报送年中法律事务工作报告,当年12 月31 日前报送年度法律事务工作报告。 3.6 公司法律部每年度召开一次法治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法律顾问工作例会。 3.7 法律事务机构在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对于法律纠纷案件以及重大非诉法律事务,应当按项整理归档。在法律事务处理完毕或者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执行完毕之日起30 日内整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并按照公司有关制度管理。 3.8 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它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规章 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体制 公司要在行政部门设立法务室;或直属总经理领导,作为总经理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公司视情况可设立专职律师或聘请兼了律师,亦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法律咨询机构。 三.法务管理原则 公司依法治理企业,以法律、法规、制度管理公司。 公司法务部门从法律角度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手段提供法律依据。发挥监督职能,防止公司生产、计划、物资、供销、运输、财务、劳工、纳税、融资等方面偏离国家法律轨道。 公司建立律师审查制。凡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决定、文本和合同,均须由律师事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或见证书。 法律顾问可对其职责履行负有连带责任。 四.法务管理 公司应制定普及法律知识的规划,由法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公司全员法律知识培训教育。 公司法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公司法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解答员工提出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务部门应与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及时掌握法律信息支态,为公司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公司为法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法律诉讼提供专项工作经费。 五.法律顾问人员 按国家规定,法律顾问须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在国家主管部门注册。 法务人员须忠于职守和职业道德,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的活动,保守企业秘密。 法务人员自觉更新知识,了解相关法律信息,以较高专业水平,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对法务人员作过失、不力行为,公司按处罚规则予以处罚。严重的通报主管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办法由行政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经过颁行。

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

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创新构想 本人1999年至今在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主要处理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并在广东某几家大型房地产、酒店、中医药集团公司兼任法律事务部经理、监察法务中心总经理助理多年,组建或参与组建多家大型企业法律事务部。 在管理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中,为切实提高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拓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领域,有效的预防、控制公司法律风险,使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步入一个全面、高效的新时代,我不但积极处理公司的诉讼案件,并取得有利的结果,而且在公司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希望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有所作为。现将我对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今后的工作创新构想简单总结、汇报如下,并请指教。 一、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把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并融入新的市场经济时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有效预防控制法律风险为根本目的,使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司领导干部与广大员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领导干部的重视是做

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最好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直接领导,单设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形成工作的组织保障,以确保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划的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坚持普法教育与公司经营管理实践活动相结合原则,通过对广大员工持续实施普法宣传教育,把学法与用法、学法与守法、学法与依法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公司领导干部与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以符合市场经济与国际一流公司的要求。 2、坚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适应我国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形势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与时俱进。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中心,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及上市公司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提高公司依法决策经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坚持积极发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法律风险预防、控制职能和作用的原则。把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贯穿于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工作的全过程,覆盖、渗透至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水平和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水平。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分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可能引发公司、个人违规、违纪、,承担法律责任的倾向性问题,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应对策。 (三)、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法律事务进行管理的具体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处理法律事务,尽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2、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职责 (一)选聘和考核法律服务机构 1、依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法律服务需求,对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广泛考察和比较,选聘一家具有规模性和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签约担任公司的常年律师顾问; 2、制定常年律师顾问的工作考核办法,对该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审及考核;对于不适应或不适合担任公司常年律师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更换。 (二)决策法律支持 从法律专业角度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化。 (三)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 1、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3、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4、执行公司管理层做出对公司员工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四)公司法务档案管理 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五)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 1、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2、协助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分支机构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3、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1、公司法务部每半年应当向总经理递交书面《公司法律风险报告》一份; 2、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七)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 1、法务部的人员编制为3人,其中经理一人,外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内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 2、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内外法律事务专员在法务部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八)完成公司总经理安排的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法律事务部管理制度(新)

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管理制度概述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公司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1、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买卖合 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均适用本管理制度。 2、公司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处理,包括:协商、和解、仲裁、诉讼等。 3、公司日常经营中涉及法律事务的重要商务谈判、合同签订谈判及各类其他协议等。 4、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职责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负有以下职能: 1参与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单位及其他业务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参与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2、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的讲座和培训; 3、负责解答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日常经营工作中法律问题的咨询; 4、负责代理公司及时处理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纠纷; 5、其他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法律事务; 6、协助公司合同文本和案件卷宗归档工作。 第二章法律事务工作规定 第四条合同管理规定 1合同的起草:一般合同由各级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由经办人按合同纸上的要求填写;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

法律事务部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法律事务咨询 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 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 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六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 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第一节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八条公司所有对外签订的书面合同都需经过法律事务部的书面审核。合同标的超 过人民币元含元的,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 审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第九 条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承办部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第十条在合同 签订前,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 对法人,需有具备经年检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 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且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本人1999年至今在广东东方昆仑律医药集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主要处理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并在广东某几家大型房地产、酒店、中团公司兼任法律事务部经理、监察法务中心总经理助理多年,组建或参与组建多家大型企业法律事务部。 在管理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中,为切实提高,并取得有利的结果,而且在公司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拓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领域,有效的预防、控制公司法律风险,使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步入一个全面、高效的新时代,我不但积极处理公司的诉讼案件希望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有所作为。现将我对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今后的工作创新构想简单总结、汇报如下,并请指教。 一、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 和“依法治企”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并融入新的市场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把追求经济时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有效预防控制法律风险为根本目的,使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司领导干部与广大营管理实践活动相结合原则,通过对广大员工持续实施普法宣传教育,把学法与用法、学法与守法、学法员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领导干部的重视是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最好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直接领导,单设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形成工作的组织保障,以确保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划的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坚持普法教育与公司经与依法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公司领导干部与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以符合市场经济与国际一流公司的要求。 2、坚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中心,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及上市公司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提高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工作与适应我国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形势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与时俱进。以提高公司治理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坚持积极发挥公司法律事。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分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可能务管理机构的法律风险预防、控制职能和作用的原则。把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贯穿于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工作的全过程,覆盖、渗透至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水平和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水平引发公司、个人违规、违纪、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倾向性问题,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应对策。 (三)、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法律事务进行管理的具体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处理法律事务,尽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2、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 3、法律预防为主,法律救济为辅; 4、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承担工作责任; 6、以公司利益为已任,诚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独立履行职责; 5、在法律和公司实信用、勤勉尽责、严密审慎,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8、严格管理,热情服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中钞特种防伪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依法经营,维护公司自身 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到 的法律性事务。 第三条法律事务工作的原则是:学法、知法、守法、依法。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由综合部具体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一) 聘请外部专业律师,与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二) 维护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不受侵害; (三) 当公司与外部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时,代理公司参与诉讼、或 非诉讼 事件的调解、仲裁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 协助公司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加 员工的 法律知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制观念; (五) 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司经营、业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六) 代表公司参加有关的法律活动。 第五条公司聘请的专业律师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草拟或配合有关部门草拟各种法律文件、审查、修改文书; (二)审查与修改各种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使公司与外部经济往来规 范化,具体见《合同管理办法》; (三)审查各种制度的合法性; (四)参与标的较大或条款复杂的经济合同谈判,努力使企业利益最大化,避 免经营风险; (五)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第七条公司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与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联系通过综合部进 行,综合部可授权相关部门直接与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联系。 第九条综合部及有关部门须设专人负责法律事务。 第十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管理制度概述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公司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1、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均适用本管理制度。 2、公司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处理,包括:纠纷和解、诉讼、仲裁等。 3、公司日常经营中涉及法律事务的重要商务谈判、合同签订谈判及各类其他协议等。 4、其他公司法务部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公司法务管理机构 公司法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在公司董事长和分管总裁的领导下,负有以下职能: 1、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公司及其他业务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2、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房地产、知识产权、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的讲座和培训; 3、负责解答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日常经营工作中法律问题的咨询; 4、负责代理公司及时处理发生各类诉讼仲裁纠纷; 5、其他公司法务部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法律事务; 6、协助办公室公司合同文本的和案件卷宗归档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或指定其他有相关知识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应及时交法务部备案。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总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六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八条公司所有对外签订的书面合同都需经过法律事务部的书面审核。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的,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九条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承办部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 第十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 对法人,需有具备经年检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且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对非法人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如有则需提供相应证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无论是公司的转型升级需要,还是深化拓展业务等,都蕴藏着大量的法律需求,这中内在的的法律需求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正在不断增长,迫切需要加强公司的法务工作,建立相关管理体制。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建立适合本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将是公司的必然选择。 一、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及其基本任务 所谓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是指适用于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处理系统,包括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人员配备等各项规范制度和管理机制。这些制度和机制构成一个管理系统。在这一管理系统中,法律事务的管理融入企业决策、执行、反馈、监督等各项流程,并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依法决策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监督保障体系,有效控制经营管理权力,并依法规范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实现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的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概括来说就是从事内部法律事务服务和监督管理的工作,重点在于服务、保障、监督和管理。 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现状分析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地位。目前,在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已经普遍得到认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基本上都予以建立;但对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均尚处于实践探索中。在一般跨国大型企业的操作中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应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同等建设,地位相同。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内容。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原有内容的修改,公司需要及时适应新的法律法规。且公司在不同时期的法律事务工作的重点也不尽相同。目前公司处理内外法律事务的主要方法包括: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起草各种法律文件(合同、招标书等)、协商、调解和谈判,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 根据我司目前企业法律工作实际,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1)合同评审事务; (2)投资决策、股权划转、税费征收中的法律事务; (3)企业工商登记管理事务; (4)招标、投标法律事务; (5)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6)拆迁、房地产相关法律事务。 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构想 一、队伍建设方面。 落实人员,完善法律队伍管理制度。按照国资委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法律队伍岗位。专人负责企业法律职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2008年9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部分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授权事务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担保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其他 第一部分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完善公司合同管理,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公司以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签订各类合同,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签订和履行合同应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归口”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司实行合同归口管理,根据各部门职责确定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经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要求 第七条公司与公司以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条签订合同应根据需要进行法律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的研究。 第九条签订合同要做到当事人具有签约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可行,主要条款

完备,权利义务对等,文字表达准确,手续完备。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二)标的(货物、劳务、工程等);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条签订合同应当进行会签。经办单位主管领导及会签单位代表必须在会签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方可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一);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二)。 《法人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公司行政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正确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 代理人订立合同必须贯彻“一事一授权”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签订合同应遵守合同归口管理制度。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而又需由其签订的合同应事先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应查验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资料,确认其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版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 【完整版】 2018年1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11.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12.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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