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电网20kV架空绝缘电缆技术规范

浙江电网20kV架空绝缘电缆技术规范
浙江电网20kV架空绝缘电缆技术规范

20kV架空绝缘电缆技术规范(试行)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交流额定电压20kV架空绝缘电缆的使用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20kV系统所需的交流额定电压U(Um)为20(24)kV 架空电力线路用铜芯、铝芯、铝合金芯和钢线加强芯交联聚乙烯(XLPE)架空绝缘电缆。

本技术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20kV架空绝缘电缆使用色带区分20kV架空绝缘电缆,色带宽2至3mm,厚1.5至2.mm,推荐橙色色带。

20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分为二类,Ⅰ类: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系统;Ⅱ类: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或不接地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4049 额定电压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

GB/T 1179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GB/T 12706 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GB/T 3048 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

GB/T 2951 电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GB 3953 电工圆铜线

GB 3955 电工圆铝线

GB/T 3956 电缆的导体

GB/T 4909 裸电线试验方法

JB/T 8137 电线电缆交货盘

GB 6995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 14049等标准中有关术语和定义。

4 使用条件

4.1 海拔高度: 1000m

4.2 最高环境温度 + 40℃

4.3 最低环境温度-20℃

4.4 架空绝缘电缆导体的最高长期允许工作温度:交联聚乙烯绝缘90℃;

4.5 短路时(最长持续时间不超过5s):交联聚乙烯绝缘250℃。

4.6 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

电缆外径D,小于20(D+d)。

D—电缆实际外径,mm;d—电缆导体的实际外径,mm。

5 技术要求

5.1 绝缘

5.1.1绝缘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绝缘性能应符合GB 14049《额定电压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的要求,绝缘料应采用黑色耐候料。

5.1.2绝缘应紧密地挤包在导体屏蔽层上,绝缘表面应平整,色泽均匀。

5.1.3绝缘厚度:不小于5.5mm,任意点厚度不小于标称值。

5.2 导体屏蔽

电缆必须具有导体屏蔽,所用半导电料为交联型,半导电屏蔽层应均匀地包覆在导体上,表面应光滑,无明显绞线凸纹,不应有尖角、颗粒、烧焦或擦伤的痕迹,半导电屏蔽料性能应符合GB 14049的规定。

5.3 导体

5.3.1导体应采用紧压圆形绞合硬铜、硬铝、铝合金或钢芯铝绞线导体,其中铜导体应采用TY型硬铜圆线,并符合GB 3953规定;铝导体应采用LY8或LY9型硬圆铝线,并符合GB 3955规定;铝合金和钢芯铝绞线导体应符合GB/T 1179规定。导体的结构尺寸,机械拉断力及导体电阻应符合GB 14049的规定。

5.3.2作为变压器引下线用的架空绝缘电缆应采用TR型软铜圆线,并符合GB 3953的规定。

5.3.3导体表面应光洁,无油污,无损伤屏蔽及绝缘的毛刺,锐边,以及凸起或断裂的单线。

5.3.4导体绞合时节径比和绞向应符合GB/T 3956和GB/T 1179的规定。

5.3.5导体中的单线为7根及以下时,所有单线均不允许有接头,7根以上时,单线允许有接头,但成品绞线上两单线接头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5m。

6 试验

6.1 试验条件

6.1.1除非另有规定,电压试验的环境温度为(20±15)℃,其他项目试验的环境温度为(20±5)℃。

6.1.2交流电压试验的频率为(49~61)Hz,电压波形基本上应是正弦波形。

6.1.3冲击电压试验波形规定波首为(1~5)μs,波尾为(40~60)μs。

6.2 例行试验

6.2.1导体直流电阻试验

应对每一根电缆长度所有导体进行测量。成品电缆或从成品电缆上取下的试样,应在保持适当温度的试验室内至少存放12h后测量。电阻测量值应按 GB/T 3956 规定的公式和系数校正到20℃下1km长度的数值。每一根导体20℃ 时的直流电阻应不超过 GB/T 3956 规定的相应的最大值。

6.2.2绝缘电阻试验

试验在成盘电缆上进行。在室温下,将电缆浸于水中不少于1h,施加(80~500)V直流电压,稳定时间应不小于1min,且不大于5min;额定电压20kV绝缘电缆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3000MΩ·km。

6.2.3交流电压试验

试验在成盘电缆上进行,在室温下,将电缆浸于水中不少于1h后施加42kV交流电压,维持时间为1min,电缆应不击穿。

6.3 抽样试验

6.3.1抽样试验的数量

a)结构尺寸检查应在每批同一型号及规格的电缆段上进行,其数量应不超过交货批电

缆段数量的10%。

b)交货批中电缆总长度超过4km,可根据GB 14049确定抽取试样数,或按客户要求制

订抽样方案。

6.3.2结构和尺寸检查

c)绝缘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4.1条规定。

d)屏蔽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4.2条规定。

e)导体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4.3条规定。

6.3.3 4h交流电压试验

成品电缆试样应不少于5m,将电缆浸入水中,施加42kV交流电压,持续时间4h,试验过程中,绝缘应不发生击穿。

6.3.4热延伸试验

交联聚乙烯(XLPE)绝缘应进行热延伸试验,试验条件及要求应符合GB 14049规定。

6.4 型式试验

6.4.1试验长度及试验顺序

电气型式试验应在一段成品电缆试样上进行,试样长度为(10-15)m。

6.4.2弯曲试验

电缆应在室温下,按GB/T 2951.2规定进行弯曲试验。

弯曲试验用圆柱体直径为: 20(D+d)±5%,mm;

D—试样的实际外径,mm;

d—试样导体的实际外径,mm。

6.4.3冲击电压试验和交流电压试验

a)冲击电压试验

经过弯曲试验后的电缆试样上进行,冲击电压试验及随后的电压试验应在超过电缆正常运行时导体最高温度5℃到10℃的温度下进行。按GB/T3048.13规定的步骤施加冲击电压,其电压峰值为125kV。电缆的每一个绝缘线芯应在经受10次正极性和10次负极性冲击电压后不击穿。

b) 交流电压试验

试样应在经过冲击电压试验的试样上进行。在室温下,对电缆试样施加42kV交流电压15min,电缆试样应不击穿。

6.4.4 4h交流电压试验

对电缆试样施加42kV交流电压4h,电缆试样应不击穿,该项试验也可以另取试样进行,试验电缆长度不应小于5米。

6.4.5绝缘耐漏电痕迹试验

在4kV电压下,经101次喷水后,表面应无烧焦,泄漏电流应不超过0.5A。

6.4.6导体及承载绞线拉力试验

导体及承载绞线拉力试验应在电缆试样上进行,拉断力应符合GB 14049规定。

6.4.7绝缘机械物理性能试验

老化前后交联聚乙烯(XLPE)绝缘机械物理性能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GB 14049规定。

6.4.8绝缘粘附力(滑脱)试验

试验方法按照GB 14049附录B。

在10m电缆上取3个试样,试样置一个旋转滑脱机上进行,其滑脱力应不小于180N。

6.4.9交联聚乙烯(XLPE)绝缘热延伸试验

试验条件及试验要求应符合GB 14049规定。

6.4.10绝缘耐侯试验

试验方法按照GB 14049要求。

在大气和光老化作用下,试样经42天老化后,绝缘的抗张强度和伸长率的变化率不应超过±30%范围,经21天老化后试样与经42天老化后试样对比,抗张强度和伸长率的变化率应不超过±15%范围。

6.5 印刷标志耐擦试验

成品表面应连续凸印、激光打印或喷印印刷厂名、型号、电压、导体截面、制造年份和计米长度标志,标志应字迹清楚、容易辨认、耐擦,达到GB6995标准。

7 符号和代号

7.1 产品表示方法

JK—架空用系列;T—铜芯(省略);L—铝芯;YJ—交联聚乙烯绝缘。

7.2 示例

额定电压20kV铝芯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电缆,单芯标称截面为95mm2,表示为:

JKLYJ20 1×95

7 包装及运输

7.1 电缆包装应符合GB4005规定要求的电缆盘上交货。

电缆端头应可靠密封,伸出盘外的电缆端头应加装保护罩,伸出的长度应不小于300mm。

7.2 成盘电缆的电缆盘外侧及成圈电缆的附加标签应注明:

a)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电缆型号规格及额定电压;

c) 长度,m;

d) 毛重,kg;

e) 制造日期:年月;

f) 表示电缆盘正确旋转方向或放线标志;

g) 本规范编号。

7.3 运输和贮存

a) 电缆应避免在露天存放,电缆盘不允许平放;

b) 运输中禁从高处仍下装有电缆的电缆盘,严禁机械损伤电缆;

c) 吊装包装件时,严禁几盘同时吊装,在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上,电缆盘必须放稳,并用合适方法固定,防止互撞或翻倒。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 指南 令狐采学 (2017年修订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1.1) 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1.2) 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a

GB50061-9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66kv or under over-head electrical power transmission line GB 50061-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6月1日 1 总则 1.0.1 为使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做到供电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检修维护,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以下简称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3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发展规划,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 艺和新结构。 1.0.4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1.0.5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路径 2.0.1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0.2 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线路路径走廊位置,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2.0.3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当与其他架空线路交叉时,其交叉点不应选在被跨越线路的杆塔顶上。

2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表2.0.3 架空电力线路与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注:架空弱电线路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 3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架空电力线路与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4 应避开洼地、冲刷地带、不良地质地区、原始森林区以及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其他地区。 5 不宜跨越房屋。 2.0.4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区,应砍伐出通道。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5m。35KV和66KV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林区主要树种的生长高度。通道附近超过主要树种自然生长高度的个别树木,应砍伐。树木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2m或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11.0.11的规定,在不影响线路施工运行情况下,可不砍伐通道。 2.0.5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果林、经济作物林以及城市绿化灌木林时,不宜砍伐通道。 2.0.6 耐张段的长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和66KV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5km; 2 10KV及以下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2km。 3 气象条件 3.0.1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的气温应根据当地10-20年气象记录中的统计值确定。最高气温宜采用+40℃。 在最高气温工况、最低气温工况和年平均气温工况下,应按无风、无冰计算。 3.0.2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采用的年平均气温,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当地区的年平均气温在3-17℃之间时,年平均气温应取与此数邻近的5的倍数值; 2 当地区的年平均气温小于3℃或大于17℃时,应将年平均气温减少3-5℃后,取与此数邻近的5的倍数值。 3.0.3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采用的导线或地线的覆冰厚度,在调查的基础上可取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 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指导工程建设。各地市公司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市层面的住宅小区配电设计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住宅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住宅小区 住宅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第六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含中小学、幼儿园、卫生所、会所、居委会、储蓄所、粮站、小商铺、小餐饮店、小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小区公变 指为小区内中小用户服务,设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公用变电所。 第九条小区专变 指为共用及其他设施服务,设备产权属居民住宅小区开发或管理单位,并由物业管理部门运行维护的专用变电所。 第十条开关站 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中压侧功率的再分配。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和户外;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第十一条配电站 户内设有10(20)千伏环网柜、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站。 第十二条三双接线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

日志 返回日志列表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2013-5-7 09:53阅读(37) ?赞(1) ?转载(8) ?分享(2) ?评论 ?复制地址 ?举报 ?更多 上一篇 | 下一篇:万科住宅设计要点 开通黄钻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 ---------------------浙江嘉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13年3月26日至2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绍兴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内容进行 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现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 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消防车到达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2.住宅建筑层数应按《住宅设计规范》执行。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学生公寓楼、宿舍楼应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确定,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不得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疏散楼梯。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架空输电线路技术原则和要求

2.2线路路径 说明变电站(升压站、开关站)进出线布置,根据路径长度、协议情况、地形比例、交通条件、林区跨越长度、微地形微气象等技术经济指标推荐最优路径方案,说明推路径方案重要交叉跨越,路径协议、走廊清理等情况。 2.3设计气象条件 搜集沿线气象资料并进行分析论证,结合沿线已有线路的设计及运行情况,确定合理的设计气象条件。 2.4导线、地线选型及防振和防舞措施 根据系统要求的输送容量确定导线截面,结合工程特点,对不同材料结构的导线进行电气和机械特性比选,采用年费用最小法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导线型号、分裂根数。根据系统通信、导地线配合和地线热稳定等要求确定地线型号及接地方式。根据工程实际条件确定导、地线防振及防舞方案。 2.5绝缘配合 根据最新污区分布图、沿线污秽监测数据、现场污源调查结果,参考附近已有线路运行情况并结合污秽发展情况进行污区划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及不同类型绝缘子特点,选择推荐绝缘子的型式,按照设计规程规范要求进行绝缘子片数及空气间隙的选择。 2.6防雷和接地

根据沿线雷暴日等气象资料,结合附近线路运行经验,确定经济合理的防雷及接地措施。 2.7绝缘子串和金具 说明导线和地线的悬垂串、耐张串组装型式和特点,提出各种工况下绝缘子串和金具的安全系数,说明接续、防振等金具的型式及型号,对于高海拔地区线路,提出绝缘子组装串的电晕和无线电干扰水平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尽量采用通用设计金具和节能防晕型金具。线路经过舞动区时应对绝缘子串型及金具进行论证说明。 2.8导地线换位及换相 说明两端和中间变电站(换流站、升压站、开关站)相序、导线换位次数、换位节距、换位方式及换位杆塔型式。 2.9导线对地和交叉跨越距离 说明导线对地最小距离、导线对各种交叉跨越物的最小距离、树木跨越和线路走廊清理的主要原则。 2.10杆塔和基础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相应的通用设计模块并进行说明。新设计塔型应论证其技术经济特点和使用意义,采用通用设计的原则,并对杆塔规划、杆塔荷载、杆塔选型等内容进行说明。 2.11基础 结合沿线的地形、地质和水文情况等情况,结合施工、运输

浙江省电力公司全员安全素质普考

省电力公司2011年全员安全素质“人人过关”活动 普考和抽考题库 (第10部分:电力营销专业安全基本要求) 说明:专业管理人员要求掌握公共题部分,生产岗位人员要求掌握全部题目(包括公共题) 一、填空题(共99题。第1—42题为公共题): 1、在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高压设备上的工作,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 工作票。答案:(第一种) 2、在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 工作票。答案:(第二种) 3、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答案:(工作票) 4、工作票应一式份,字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答案:(两) 5、工作票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或工作许可人处。答案:(签发人) 6、工作票应提前交给。答案:(工作负责人) 7、一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答案:(工作许可人) 8、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填写。答案:(工作票签发人) 9、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供电单位、施

工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答案:(用户变电站) 10、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多工作票。答案:(执行) 11、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送达。答案:(运行人员) 12、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答案:(工作许可人) 13、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答案:(工作负责人) 14、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会同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答案:(工作负责人) 15、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对工作负责人指明的位置和注意事项。答案:(带电设备) 16、运行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方式。答案:(运行接线) 17、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答案:(安全措施) 18、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在工作现场。答案:(始终) 19、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的行为。答案:(不安全) 20、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进入、滞留在高压室和室外高压设备区。答案:(单独) 21、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答案:(专责) 22、工作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答案:(间断) 23、每日收工,应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道,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人员。答案:(清扫)

(完整版)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年修订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1.2) 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附图1.3) 附图1.3 屋面面层计算

架空电力线路技术标准

架空电力线路技术标准 表1 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m ) 居民区: 3KV以下6米; 3~10KV 6.5米; 35~110KV 7米; 154~220 KV 7.5米; 330KV 8.5米; 500KV 14米。 非居民区: 3KV以下5米; 3~10KV 5.5米; 35~110KV 6米; 154~220 KV 6.5米; 330KV 7.5米; 500KV 11米。 交通困难地区: 3KV以下4米; 3~10KV 4.5米; 35~110KV 5米; 154~220 KV 5.5米; 330KV 6.5米; 500KV 8.5米。 注:(1)居民区系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2)非居民区系指上述居民以外地区。虽然时常有人、有车辆或农业机械达到,但未建房屋或房屋稀少的地区亦属非居民区; (3)车辆、农业机械不能达到的地区,为交通困难地区。 表2 导线与建筑物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m ) 3KV以下 2.5米; 3~10KV 3米; 35KV 4米; 60~110KV 5米; 154~220 KV 6米; 330KV 7米; 500KV 8.5米。 注:(1)表中500KV的最小距离系按场强不超过4.5KV/m考虑的;

(2)在导线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与建筑物的距离,另有要求。 表3 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最小距离( m ) 3KV以下1米; 3~10KV 1.5米; 35KV 3米; 60~110KV 4米; 154~220 KV 5米; 330KV 6米; 500KV 8米。 注:(1)表中500KV的最小距离系按场强不超过7.0KV/m考虑; (2)表中距离,对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线之间的距离系指水平距离,而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现在建筑之间的距离,系指净空距离。 表5 导线与树木间的最小净空距离( m ) 10KV KV以下3米; 35~110KV 3.5米; 154~220 KV 4米; 330KV 5米; 500KV 6米。 表10 电力线路与公路交叉接近的安全距离( m ) 1、至公路路面的垂直距离: 3KV以下6米; 3~10KV 7米; 35~110KV 7米; 154~220 KV 8米; 330KV 9米; 500KV 14米。 2、在路径受限制地区,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的水平距离: 3KV以下0.5米; 3~10KV 0.5米; 35~110KV 5米; 154~220 KV 5米; 330KV 6米。 3、在开阔地区,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的水平距离: 交叉时:8m 平行时:最高杆塔高度

浙江省电力公司低压电能计量箱通用技术规范

浙江省电力公司低压电能计量箱通用技术规范.

浙江省电力公司低压电能计量箱通用技术规范

浙江省电力公司 2012年4月 次目............................................................. 41 范围.

.........................................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技术要求 3 .......................................... 53.1箱体结构整体组合式3.2.1 6 .............................. 单体计量箱3.2.2 7 .............................. 箱体材料7.3.2..........................................

外观性能8 ..........................................3.3进线方式.......................................... 93.4主要元器件...................................... 3.59 3.6导线 (9) 3.7 ........................................ 铜排链接101用户标签........................................ 03.80导线敷设槽.................................... 13.9 11........................................... 3.10断路器 产品铭牌...................................... 113.11 3.12工作接地.. (12)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省消防技术规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年修订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省消防技术规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省消防技术规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容如下: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 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1.2) 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附图1.3) 附图1.3 屋面面层计算

66kV与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61-97 条文说明 主编单位: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1 总则 1.0.2 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为35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力负荷的增大,原规范的适用范围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本规范确定为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 3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包括线路安装设计和线路杆塔结构设计两大部分。线路安装设计包括路径设计、杆塔定位设计、架线设计、防雷设计和附属设施设计。线路杆塔结构设计包括杆塔及其基础的设计。条文中的共性要求,即针对上述设计内容制定。对新技术应持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这是根据电力线路不同于其他建筑设施的特点而制定的。1.0.4 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是当前国际上结构设计较先进的方法。这种方法以结构的失效概率来定义结构的可靠度,并以与其对应的可靠指标来度量结构的可靠

度,能够较好地反映结构可靠度的实质,使概念更科学和明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标准》 (GBJ68—84)的要求,本规范杆塔结构设计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 架空电力线路架线设计是以导线或地线的最大使用张力和平均运行张力同时作为控制条件进行计算的;而连接导线或地线的绝缘子和金具是以安全系数设计法进行选型计算的。这些均属于定值设计法。 2 路径 2. 0. 1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架空电力线路的造价和安全性、适用性的影响至关重要。近年来由于工农业设施、市政设施的不断发展,线路路径的选择越来越困难。因此在选择线路路径时,应认真进行调查。对各种影响因素,如地理条件、地形条件、交通条件、运行和施工条件等,应进行综合比较。 对影响路径选择的重要环节,应在选线时即进行比较深入的技术经济比较。 2.0.2 市区线路路径的选择具有与一般地区完全不同的椿点,其中最首要的依据就是规划。城市的总体规划均包括电力线路走廊及各种管线位置的安排,旧市区改造和电力负荷

2015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 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4月28-2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修订)》(报批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手册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 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公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4月28-2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依照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修订)》(报批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类不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放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关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纳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穿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不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关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不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浙江省电力公司全员安全素质普

浙江省电力公司2011年全员安全素质“人人过关”活动 普考和抽考题库 (第10部分:电力营销专业安全基本要求) 说明:专业经管人员要求掌握公共题部分,生产岗位人员要求掌握全部题目(包括公共题) 一、填空题(共99题。第1—42题为公共题): 1、在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高压设备上的工作,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 工作票。答案:(第一种) 2、在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 工作票。答案:(第二种) 3、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答案:(工作票) 4、工作票应一式份,字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答案:(两) 5、工作票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或工作许可人处。答案:(签发人) 6、工作票应提前交给。答案:(工作负责人) 7、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答案:(工作许可人) 8、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填写。答案:(工作票签发人) 9、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内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供电单位、施工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答案:(用户变电站) 10、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多张工作票。答案:(执行) 11、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送达。答案:(运行人员) 12、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答案:(工作许可人) 13、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答案:(工作负责人) 14、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会同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答案:(工作负责人) 15、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对工作负责人指明的位置和注意事项。答案:(带电设备) 16、运行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方式。答案:(运行接线) 17、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答案:(安全措施)

2019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正式稿共32页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13年3月26日至2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绍兴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内容进行 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现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消防车到达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2.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3.超过24m的单层甲类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4.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5.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车间。 6.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类似用途的劳

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7.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8.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9.住宅建筑的层数计算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执行。 10.学生公寓楼、宿舍楼应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确定,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不得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疏散楼梯。 11.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主体相连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12.高层商住楼或办公综合楼下部主体投影范围内的附属建筑,可按裙房进行消防设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该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 (2)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 (3)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的疏散完全独立,消防电梯除外。

(完整版)10KV及以上架空线路、变电站电力金具技术规范书

10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用电力金具 招标技术规范书 石河子天富农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0年八月

10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用电力金具 招标技术规范书 一、总则 ⒈投标者必须仔细阅读包括本技术规范书在内的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投标者提供的技术规范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⒉本技术规范书仅适用于10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用电力金具的招标。它规定了10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用电力金具应遵循的基本技术原则,包括10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用电力金具技术性能、引用标准、使用条件、提供技术文件以及10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用电力金具的具体技术参数和要求等内容。 3. 本技术规范书如果投标者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卖方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有异议,应在投标过程中一次性完整地以“对技术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4. 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应按较高标准执行。 5. 本技术规范书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 本技术规范书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第一卷《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7. 本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合同技术谈判时双方协商确定。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文件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格文件,否则视为非响应性投标。 ⒈投标人或制造商应提供本次投标产品的销售记录及相应的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证明。 ⒉投标人或制造商应提供具有权威机关颁发的ISO–9000系列的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⒊投标人或制造商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和主要设备等生产能力的文件资料。 ⒋投标人应提供本次投标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⒌投标人应提供本次投标产品的技术数据表和有关技术资料。 ⒍投标人或制造商应提供投标产品全套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⒎产品适用的标准说明。 ⒏与本次评标有关的其他有效的技术文件资料。 三、技术文件的提交 产品出厂时应附带如下技术文件:

浙江省电力公司规范

浙江省电力公司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集中抄表终端(载波)供货技术条件 (试行) 浙江省电力公司 2011年3月7日

目录 1范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技术要求 (2) 3.1符合规范的要求 (2) 3.2终端分类和类型标识代码 (2) 3.3环境条件 (3) 3.4外形结构 (4) 3.5数据传输 (4) 3.6电能表通信参数的自动维护 (6) 3.7断电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功能要求 (4) 附录A 集中器上行通信协议 (7)

1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集中抄表终端(载波)的技术要求,是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系列标准,结合浙江省电力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的需要,就有关技术要求进一步的补充明确及细化说明,本技术条件中未提及到的内容以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系列标准为准。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中所使用的载波集中抄表终端(集中器、采集器)的制造、检验、使用和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条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条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条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条件。 Q/GDW 373-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功能规范 Q/GDW 374.2-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二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 Q/GDW 374.3-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三部分:通信单元技术规范Q/GDW 375.2-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型式规范第二部分:集中器型式规范Q/GDW 375.3-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型式规范第三部分:采集器型式规范Q/GDW 376.1-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一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 Q/GDW 376.2-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二部分:集中器本地通信模块接口协议 Q/GDW 379.3-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检验技术规范第三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检验技术规范 DL/T 645-1997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 DL/T 645-2007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 3技术要求 3.1符合规范的要求 集中抄表终端(集中器、采集器)应符合规范性引用文件相关条款以及本技术条件附录A 《集中器上行通信协议》的要求。 本技术条件未明确之处,应符合现行有效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企业标准。 3.2终端分类和类型标识代码 3.2.1集中器 3.2.1.1集中器类型标识代码分类 集中器类型标识代码分类见表1。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附件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 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 2015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4月28—2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本《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4—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 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 —5—

位之间采用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建筑高度:(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高地坪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设计;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地坪时,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 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601—19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esign technique requlations for overhead distribution lines with insulated conduc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06-06批准1996-10-01实施 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电网改造工作的不断推进及城网建设的迅速发展,为满足城市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及电能质量日益提高的要求,自90年代初以来在我国大中城市配电网络中普遍采用架空绝缘电线,原有SDJ206—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不能满足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的需要。根据原能源部司局电供[1991]131号文,由全国电力系统城市供电专业工作网负责,电力工业部武汉高压研究所具体组织起草架空绝缘配电线路的设计规程。本标准的编写结合了各地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的实践经验,经对有代表性的供电局(电业局)多次征求意见和广东、山东、武汉三次会议集中讨论而形成。上海市区供电局王琼参加了第4章、第5章的编写,沈阳电业局何宗义参加了第6章的编写,大连电业局顾三立参加了第7章的编写,长沙电业局安岐参加了第8章的编写,重庆电业局赵有权参加了第9章、第10章的编写,武汉供电局李汉生参加了第11章、第12章的编写。本标准用于指导架空绝缘配电线路的设计,本标准与DL/T602—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配套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电网,农村电网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电力系统城市供电专业工作网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武汉高压研究所、东北电管局、上海市区供电局、武汉供电局、重庆电业局、大连电业局、长沙电业局、沈阳电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项昌富、徐德征、康应成。 本标准委托电力工业部武汉高压研究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架空绝缘配电线路、变压器台、开关设备和接户线设计的技术规则。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额定电压为6~10kV(中压)和额定电压为1kV及以下(低压)架空绝缘配电线路工程设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000—88高压线路针式瓷绝缘子 GB1001—86盘形悬式瓷绝缘子技术条件 GB12527—90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14049—92额定电压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 DL/T464.1~5—92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线金具和绝缘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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