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密切党群之间和干群之间的关系,把干部中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和减少干部犯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诫勉谈话是公司党委针对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问题,但尚未构成不胜任而需进行处理的干部,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三条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本制度不适用正被纪检监察部门初核、立案调查、审查处理的人员。

第五条干部诫勉谈话教育在集团党委领导下,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采取从上至下、逐级负责的方法,即集团公司领导成员由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负责;子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集团部室中层及以下干部由集团党委或行政分管领导负责;子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由子公司党委负责。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实行诫勉谈话:

(一)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执行上级决议消极,有抵触,或贯彻不力的;

(三)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效率低下,作风漂浮,敷衍塞责,出现较大失误的;

(五)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任用干部不按程序办理,未经集团审批擅自提拔干部的,或违反回避制度任用亲属,搞裙带关系的;

(六)争权夺利,闹不团结,搞内耗,造成本单位工作被动的;

(七)个人独断专横,办事违背组织原则,群众意见较大的;

(八)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九)对待不同意见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或有短期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十一)业绩一般,年度考核综合成绩76-79分之间,民意测评不称职票占33%以上,或在民主评议干部时,群众意见较多的;

(十二)违反保密制度,随意传播、泄露组织尚未公开事宜的;

(十三)有其他错误行为的,但由于错误轻微或认错态度较好不追究纪律责任的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时间,由负责谈话教育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纪检和组织(人事)等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教育谈话时,可以提请领导做出决定。

第八条诫勉谈话采取面对面的方法,根据实际情况,负责谈话的领导可以与谈话教育对象个别进行,也可以与谈话教育对象集体进行。

第九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二)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条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谈话记录由组织(人事)部门存档;

(三)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四)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第十一条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集团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同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教育干部的目的出发,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县委新任命提拔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和岗位交流任职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均为廉政谈话对象。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内容: 1、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2、明确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要求; 3、明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制度的要求; 4、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 5、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并作出廉政承诺; 6、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形式: 廉政谈话采取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第六条谈话制度的实施: 谈话制度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由纪委书记、组织部长或委托副书记、副部长进行谈话,廉政谈话可专题进行,也可与组织部门的任职谈话同步进行。 第七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1、凡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 2、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3、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4、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廉政谈话的监督管理: 1、凡属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要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最新-县委组织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诫勉谈话制的实践与思考 精品

县委组织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诫勉谈话制的实践与思考文章标题:县委组织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诫勉谈话制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来,**县委组织部坚持不断完善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用发展的实绩考评干部工作的优劣,努力营造无功便是过、无为便是错、有为才有位的用人环境。 实践证明,实施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不仅能够增强干部的危机意识,激发干部积极进取的精神,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而且能够促进用人观念的转变,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 一、实施诫勉谈话的基本做法及效果实施诫勉谈话是干部教育管理工作的一项特殊措施。 为使诫勉谈话既符合上级政策,又适合干部工作实际,我们以严肃科学的态度认真抓好每个环节的工作。 以树立正确的用人观为导向,明确诫勉谈话对象的具体表现。 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原因、性质、后果及其影响程度,把诫勉谈话对象细化为重点管理谈话、警诫谈话和待岗谈话,并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诫勉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具体行为表现。 以工作实绩和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尺,认定诫勉谈话的对象。 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宽严适度、一个标准、讲究政策和尊重群众公论的原则,严格把握诫勉谈话条件,准确认定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对象。 首先是自查自究。 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对照保持先进性标准找差距、对照群众愿望找问题、对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找不足,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其次是群众评议。 建立了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制度,并将评议结果作为诫勉谈话的重要依据。 第三是组织考察。 在考核工作中,严格标准,敢于碰硬,广泛听取各行各业、各个层面的意见,加强对干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考察。 以建立跟踪帮教制度为保障,确保诫勉谈话的效果。

廉政制度(诫勉谈话等)

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 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水产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 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局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局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 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 与局中层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科室的领导或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局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 1、进行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情况要做好记录。 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4、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七、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1、经谈话认为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2、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医院党委及该科室(部办)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处理。 3、诫勉谈话的记录要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学校干部勤政、廉政意识,促进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含义 诫勉谈话是指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 ,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诫勉谈话是教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 凡本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谈话。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4.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害干部,的形象和损人利已行为的; 5.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其它应予诫勉谈话表现的。 三、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 凡发现干部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学校领导应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报经学校党组讨论决定,提出诫勉谈话,并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学校干部对党组作出的诫勉谈话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四、诫勉的期限和要求 对学校干部的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在此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 学校党组、党支部对受诫勉谈话的机关干部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间 干部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诫勉的终结 诫勉期满,干部本人要写出自我总结,党组将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作出解除诫勉决定,对表现不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 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具体和实施细则由各个单位参照中央文件分别制定。 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医院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增强机关干部勤政廉医意识,促进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含义诫勉谈话是指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干部职工,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 诫勉谈话是教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凡本院所有在职干部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谈话。 .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履行职

务或妨碍他人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害医务人员的形象和损人利已行为的;.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其它应予诫勉谈话表现的。 三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凡发现医院干部职工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医院领导应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报经院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各科室工作人员分别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诫勉谈话,院中层干部分别由分管领导提出诫勉谈话。 医院工作人员对医院班子作出的诫勉谈话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四诫勉的期限和要求对医院干部职工的诫勉期限一般为个月。 在此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 党支部及各科室对受诫勉谈话的干部职工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间,干部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诫勉的终结诫勉期满,干部职工本人要写出自我总结,党支部或院委会将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作出解除诫勉决定,对表现不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第二篇:诫勉谈话记录字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姓名职务谈话内容:写不下可另附纸第页第页任职廉政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姓名职务谈话内容:写不下可另附纸第页第页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激发全县各级各类干部凝心聚力、共谋发展的工作热情,切实推进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我县采取三明确措施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明确谈心谈话范围。县委书记每年对县四套班子成员、各乡镇党委书记、党委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至少分别谈话一次;政府县长每年对政府班子成员、各乡镇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至少谈话一次;人大常委会主任每年对人大班子成员、各乡镇人大主席至少谈话一次;其他县级领导负责对各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谈话一次;各乡镇、各部门负责人每年与乡镇、部门内所有干部至少谈话一次;县委组织部不定时、不定人进行谈话,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学习状况、廉洁自律以及家庭生活等情况。谈心谈话可专题进行,也根据实际情况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诸如利用下基层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听取汇报等时机,有针对性地进行谈心谈话。 明确谈心谈话内容。思想交流。了解干部在政治理论学习、改进工作作风、保持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干部思想上存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并对干部生活上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给予一定帮助。工作沟通。了解干部一个阶段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掌握了解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的打算和设想,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和亟需解决的矛盾进行讨论和研究,帮助干部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提高干部驾驭本职工作能力,提升工作层次和水平。听取意见。听取和了解干部呼声和要求,倾听干部对全县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摸清干部思想动态和心里呼声,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有针对性地实施,收到预期效果,也使干部真正成为领导的参谋助手。警示诫勉。对政治观念淡薄、思想意识松懈、工作要求不高、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工作作风不扎实、与班子成员或同事相处不融洽甚至造成不团结、生活作风或廉洁自律存在问题、群众有反映问题的干部,在严肃批评的基础上,帮助分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所在,警示诫勉、及时整改。退休谈话。充分肯定干部过往工作成绩,认真听取他们的要求和意见建议。 明确谈心谈话要求。把开展谈话谈心活动作为各级领导了解干部、关心干部、爱护干部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同时,把干部谈心谈话活动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既对干部所反映的情况内容,进行客观分析,又正视干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真心实意地思考问题;既肯定干部的工作与成绩,积极鼓励、增强信心,又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使干部能正确认识自己,找准目标定位。每次谈心谈话均要求作好记录,涉及有关警示诫勉谈话必须2人以上参加,实事求是填好干部谈心谈话登记表。县委组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 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教育原则。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 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实际,开展警示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具体由公司领导审定。若警示约谈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可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员工群众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需进行组织处理的干部,或员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 (三)生产经营管理不到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差,分管和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我委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委党委、纪检组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1、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4、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第六条诫勉谈话一般由委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主谈,如情况需要,也可建议党委书记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八条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2、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由纪检监察室存档; 3、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4、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党发50号(天津大学关于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中共天津大学委员会文件 津大党发〔2006〕50号签发人:刘建平 ★ 天津大学关于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关心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加强和改进对学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学校处级非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工作职责,党委组织部、纪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根据具体情况,与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工作也可以委托其所在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四条根据具体情况,谈话包括任职与廉政谈话、日常谈话

和诫勉谈话等几种形式。 第二章任职与廉政谈话 第五条凡新任职(含提任、转任、调任、连任)领导干部,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领导对其进行任职谈话,并在任职后一年内接受廉政专题谈话或培训。 第六条任职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任职谈话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组织部负责为谈话领导准备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和落实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做好谈话记录。 第八条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有关要求; (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 (三)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 (四)向谈话对象反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 (五)向谈话对象介绍其新任职岗位领导班子的情况; (六)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九条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形式进行,也可以结合任职谈话、干部培训、学习有关教育资料、交流、座谈等多种方式进行。

诫勉谈话标准范文

诫勉谈话 参考资料一: 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制定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 在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 二、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忙并引以为戒的。 4.其它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优秀散文) 1.决定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由纪检组提出意见,报党组审定后实施。 2.谈话一般由纪检组负责人主谈。 3.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 4.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诫勉谈话的资料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说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带给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状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理解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证明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安全标语)

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状况。 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理解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带给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职责。 3.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状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状况报告。 六、诫勉谈话后的处理 1.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状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对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刻和场合予以澄清。 3.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职责,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理解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研究处理。 4.谈话人认为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理解谈话后必须时刻内,在必须范围内将谈话状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5.谈话记录和处理结果状况应及时存入干部的廉政档案。 参考资料二:(优美网) 诫勉谈话程序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推荐,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刻、地点和资料通知谈话对象; 3、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4、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5、诫勉谈话对象要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的作出解释和说明,带给有关材料; 6、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状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

(完整版)XX镇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XX镇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为深入了解干部,关心爱护干部,准确评价干部,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谈心谈话的对象 1、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 2、镇机关站所正、副职; 3、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干部。 二、谈心谈话的类型 1、日常交心谈话。镇党委书记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镇领导班子成员与镇机关中心站所负责人之间,镇领导班子成员与一般党员、干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 2、提醒帮助谈话。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3、考核反馈谈话。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上级反馈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核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

力进取。 4、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5、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核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干部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三、谈心谈话的形式 1、组织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 2、集体谈话。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 3、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4、个人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四、谈心谈话的原则 1、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

临床合理用药公示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

******医院 临床合理用药公示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加强我院临床合理用药管理,规范医师合理用药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市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合理用药公示通报制度: 1、临床合理用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处方点评制度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监测、分析制度,每月将日均药费超过1000元的分管医师排序、单日药费超过2000元的患者分布、每周消耗金额超过2万元药品的分管医师排序和患者日均床药费科室排序,并将汇总情况和合理用药分析报送院领导,并进行全院通报。 2、药剂科对临床科室每月使用量前10位的药品及使用量前十位的科室和医师进行公示,并分析其用药合理性,在每月质控会上进行全院通报。 3、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小组每月组织对全院临床科室、临床医生药物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进行督查。每月抽查处方1000张、病例100份,由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专家组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对使用不合理的科室和医生,及时予以干预,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科室或医师,由院长或主管院长召集有关科室主任或医师进行诫勉谈话,并对药品使用情况、评价结果、处理结果在院质控会上通报全院。

二、诫勉谈话制度: 1、诫勉谈话制度适用范围: ①、未达到临床合理用药专项整治活动目标并存在严重问题的。 ②、不合理使用药物屡次教育不改的。 ③、因不合理使用药物引发医疗纠纷、差错或事故的。 ④、对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小组的工作进行抵触、刁难、打击报复者。 2、谈话诫勉的对象: ①、临床科室负责人; ②、相关临床医师。 3、谈话诫勉的程序:谈话由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小组提出意见,经院长或主管院长同意后进行。 4、谈话诫勉工作的实施:谈话由院长或主管院长主谈,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小组参加,并进行记录,被谈话人在记录上签字。 5、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①、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的问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②、谈话了解问题与事实不属实,应教育被谈话人正确对待,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待问题。 ③、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对其进行核查,并根据其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④、对本月进行了诫勉谈话的科室及医师,下月要做为重点对象对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监控。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厅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廉政谈话的类型: (1)日常交心谈话。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与各部门党员、干部之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谈心谈话,交流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听取其意见建议。(2)提醒帮助谈话。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3)考评反馈谈话。领导干部考评工作结束后,根据反馈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评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4)职务调整谈话。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5)批评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评比较差的,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或人员任用等方面有群众反映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四、廉政谈话的形式: (1)组织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 (2)集体谈话。针对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进行集体谈话。(3)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4)个人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五、廉政谈话的原则: (1)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干部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制度

云台小学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谈话 1、日常谈话制度是上级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与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的制度。 2、谈话可结合奖惩、考察、年度考核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也可结合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3、日常谈话由上级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校领导实施。 4、日常谈话也可根据职能部门负责人本人要求进行。凡本人向学校和上级提出日常谈话要求的,应适时安排。 二、任职谈话 1、任职谈话制度是学校领导岗位因工作需要提任或调任职务,上级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的制度。 2、任职前组织谈话由学校支部指定的班子成员实施。主要内容为岗位任职要求和廉洁自律的要求。 3、任职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三、信访谈话 1、信访谈话制度是学校支部、行政根据群众举报反映问题的信访件,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或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的,与本人谈话的关心干部、了解情况的制度。

2、信访谈话由收到信访件的负责信访工作的副校长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3、信访谈话的主要内容: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署名。 4、信访谈话也可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四、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制度是学校支部、行政发现中层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对其谈话的制度。 2、诫勉谈话由支部书记、校长负责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3、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上级部门。 4、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遵照中央关于对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结合我市烟草商业系统实际,本着以思想教育为主和思想教育与严格执纪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对领导干部政治上的关怀、爱护,特制定以下谈话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反腐败体系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作用,从关心、爱护干部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把对领导干部执行党纪政令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警诫和勉励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二、谈话对象 市局(公司)机关在职副科以上干部,各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 三、谈话内容 1、执行政治纪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遵守党纪国法和落实各项廉政制度情况;

3、单位开展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以及对子女、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情况; 5、对有信访反映的一般问题,进行了解核实; 6、领导认为需要了解掌握的其他情况。 四、谈话方法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管理原则,各级负责本级所管理干部的谈话。根据谈话内容,谈话方式大致可分为日常谈话、任前谈话和诫勉谈话三类。 (一)日常谈话。由单位或部门正职领导提出计划,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督促落实。市局(公司)正职领导负责对本局(公司)班子成员和所辖县级局(公司)正职领导进行谈话;各县级局(公司)正职领导负责对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进行谈话;部门正职领导负责对副职领导进行谈话。 (二)任前谈话。由人事部门提出计划,并督促落实。市局(公司)正职领导负责对准备任用的所辖县级局(公司)正职和副职领导进行谈话;班子成员负责对准备任用的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和副职领导进行谈话。 (三)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计划,并督促落实。市局(公司)纪检组长负责对有一般反映的各县级局(公司)、市局(公司)机关部门正职领导进行谈话;纪检监察部门领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广大党员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使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2、谈话诫勉是对党员在工作、思想、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党纪政纪最低处分标准的,由党组织直接找本人谈话,指出问题,告诫劝勉,进行批评教育,促其在一定时期内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本着从严治党、有错必纠、以正面教育为主、超前预防的原则,通过谈话诫勉达到提高党员自我约束意识,防止和减少党员犯错误,避免小错酿成大错,保证党员廉洁自律。 3、凡具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均作为谈话诫勉对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 (1)不能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官僚主义严重,不深入实际,不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生活作风不检点,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区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成不良影响,但够不上执纪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纪律处分的。 (2)经考察和民主评议,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较高,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 (3)年终政绩考核较差的。 (4)党组织内部闹不团结或党员之间闹矛盾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5)因工作失职或决策不利,造成较大损失的。 (6)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谈话诫勉的。 4、对党员实施谈话,按照党员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区委领导、纪检部门、组织部门或局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对谈话对象进行谈话时,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的具体要求,并进行帮助教育。 5、被谈话诫勉的党员要在一周内,向党组织写出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及改进措施的书面报告。诫勉期一般为半年。诫勉期内,党组织要定期了解被诫勉党员的情况,认真做好帮助、教育和管理工作。诫勉期满后,被诫勉党员要写出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报告,报所在党组织。 6、党员在诫勉期间改正和表现好的,解除诫勉;对仍不能改正错误,思想、工作表现没有好转的,视情况延长诫勉期限,延长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对仍无明显改进或又出现新的问题的,经研究给予降免除党内职务处理或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7、党员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谈话;被谈话诫勉的党员要在党组织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问题,严肃开展自我批评。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认真负责地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8、谈话诫勉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端正态度,认真反思,积极改正错误,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和局党委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振奋精神,努力工作。党员领导干部在受诫勉期间,一律不得评先和提拔使用。 免费文档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117238180.html,

诫勉谈话整改报告

安全事故诫勉谈话整改报告 2012年x月x日,发生xx事件,构成铁路交通一般c24事故,给公司在社会上造成了 较大的负面影响。2012年x月x日,此次安全事故,先后上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公司党委 会,可见公司内部对安全事故的高度重视。x月x日下午,对我个人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 且公司党政xx书记、xx总经理两位领导百忙中挤出时间,亲自约谈。没有偶然,只有必然, 面对安全事故,我们必须深刻反省,深层剖析,找到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来吸 取经验教训。客观的原因不赘述,主观上,因为我的问题,给公司抹黑,拖公司后腿,我感 到寝食不安,对此次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为项目经理,我负有直接的主要的领导责任和管理 责任。在原先自我批评与检讨的基础上,这些天我又客观征求意见、深层次查找存在问题, 认真分析原因,并认真制定了整改措施,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都力求新的改进与转变, 进一步增强了自己的政治观念、责任意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与业务水平,为能较好的完 成神府后续工作及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现将个人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 1、现场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越在大干快上的时候,作为领导者和指挥者,越应该冷静, 换个角度,明锐捕捉安全责任落实的疏漏和真空,真正把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落到实处,防患于未然。给现场的员工以警醒无影灯,不让麻痹松懈滋生出安全的阴影。 1 2、施工技术复核审查不严格。xx构件刚度不够,设计无检算,在现场已经发现问题后, 没有及时得到妥善复核与技术改进,没有起到科技先导、严格把关、动态调整的作用。作为 技术出身的干部,没有在应该具有相对优势的方面,给务实向上的大学生们以引领。 3、项目应急措施处置不妥当。紧急应急措施未细化,没有预备后备责任人,项目人员动 态调整后,相应的组织机制及人员没有动态调整,没有全面细致的预想,没有演练,没有给 相关的人员明确相关的标准和注意事项。紧急应急,速效救心,随身携备,泰然不惊。这么 关键的事项,我没有督促落到实处。 4、综合安全监管构架未给力。没有偶然,只有必然。事实上,之前已经发现事故苗头, 现场明细与图纸不符,比设计图纸降低标准,现场管理技师已经多次来项目部反映问题力求 改进,然而,经过一个个员工的手与眼睛,一层层的关口和限制,从操作工、技术员、质检 员、安全员到管理干部,从现场、工区到项目部,从材料到技术,没有反映出来,没有反映 上来,慢慢将小病拖成了大灾。立体的监管,多渠道的监控,还是耳目失聪。 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汇总起来,确实反映出在相当一些问题上,从我这里开始,就有 了麻痹大意的侥幸心理,就有了落实不到位的隐患,就有了不稳定和谐的因素。我作为项目 经理,领导管理素质、能力与水平还很不够,还亟待充电与提高。 二、整改措施 2 以xx事件为契机,结合安全活动月活动的开展,在项目部范围内实在掀起排查安全隐患 的活动。在这半年的诫勉期内,在公司领导的真切关怀和正确指导下,我必须严于律己,认 真整改,确实提高自己。 1、加强自身学习。学习工程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学习工程管理理论,学习领导行为艺 术,学习社交与口才,学习工程技术及“四新”运用,学习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等,通过这 些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在项目宏观管理的统筹与掌控上,能得心应手,提高自己的 综合素养。 2、完善项目管理。在落实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监控等方面,在制度上完善从严,在分 工上明确从实,在责任上落实从细,在操作上可行从密,严格监控,细化应急,动态跟进, 按规章制度办事,按操作流程办事,按工作标准办事,保证项目管理,尤其是安全管理组织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需要提醒谈话。 (二)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 (三)学校重点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需要定期进行提醒谈话。 (四)其他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醒谈话。 (五)提醒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三条组织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有关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能认真贯彻落

实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工作上华而不实、脱离实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六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二)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三)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约谈人提出诫勉的主要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一)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二)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人、谈话人、谈话内容等。 (二)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