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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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和财产关系。其调整结果,即是民法上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2)、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2、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2)、民法为属地法。

3)、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

4)、民法为私法。

5)、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3、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因这种发能够为人们所证实并进行观察和研究。不可能等于自然法,但可以接近。

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前者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4、“公法”与“私法”

1)、划分标准:

A、利益说: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罗马已经提。

B、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很长一段时间处于主导地位。

C、主体说:一种法律关系有公共权力机关参与,并且是以行使公权的身份参与,则是公法调整的范围。

D、自由决策说:以前的法律由历史因素来决定,对新产生的法律才能进行合理的界分,标准是:公法是受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指自由决策的法。

2)、评价:虽然不是实证上的概念,但是仍有伟大意义。

首先,其划分在今天仍有重大作用,国家在公法范围能活动,个人在私法范围能活动,在私法中实行意思自治;在公法领域中否定意思自治,国家或者政府的作用在于保障个人利益与安全。同时,这种划分在大陆法系的司法救济、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次,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最初动机更具有说明和启发意义。罗马人将社会分为两层:一位政治国家,二为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是国家权力活动领域,命令和服从应该畅通无阻;但是市民社会的资源分配不能依靠国家的命令和服从,是以自治与平等为核心。罗马人将私人平等和自治视为终极,对于国家权力的猖獗给予警惕和限制,试图以公法和私法为工具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划出“楚河汉界”。

3)、内容:公法分为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争议。

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5、民法与商法的关系:P56-57

6、民法的法律渊源:具有规范效力的民法的实际存在形式。

(主要观点:①存在形式论;②法律成立原因论;③混合论)

7、民法的具体法律渊源

1)、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A、宪法

B、民事基本法

C、民事单行法

D、有权解释

2)、习惯法:指那些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安排的习惯,尽管他们尚未得到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正式颁布。

习惯转化为习惯法的条件:

A、待决事项确无制定法规定;

B、要确认的习惯是确实存在的;

C、该习惯长期以来被当作具有约束力的规则来遵守;

D、当事人均属于该习惯的约束范围之中,即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知道这一习惯

并受习惯约束;

E、习惯必须不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判例:英美法系:“遵循先例”原则(宣告说/创立说)。

大陆法系:越来越重视判例的作用。

4)、法理: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原则。

8、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

2)、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

3)、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

4)、全国性行政法规(国务院)

5)、有权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地方性民事法规:

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制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7)、法理

8)、国家政策

9、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0、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作用:(1)、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2)、填补法律漏洞

性质:强制性。强行性规定是指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的遵循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的强行性特征来自于其负载价值的根本性。

界定:应具备两个基本属性:一是内容的根本性;二是其效力的贯彻始终性。

11、民法基本原则是不是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法律后果的规定。由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构成。民法主要有行为规范构成。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般的民法规范。民法规范将民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要求具体化并将之与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从而间接的实现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强制性。民法基本原则

本身不是法律规范,但是它通过对法官的授权,即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来行使“立法权”,将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精神转化为规范来具体确定权利义务。

12、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包括:

(一)、意思自治原则

概念: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适用领域: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民法上的作用领域主要是器乐、婚姻与遗嘱。相应被分别称为契约自由、婚姻自由和遗嘱自由。

作用与意义:1)法律要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而实现真正的意思自治;

2)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制:劳动法领域、消费领域

(二)、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民法上的重要的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是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伤害,只有当它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这种将责任和过错相联系的做法,谓之过错责任。

理论基础:1)最能体现侵权行为法的各种功能(惩罚、预防和补偿)。

2)最能体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3)最能体现道德与逻辑的力量。

4)最能体现经济效率。

5)最合于个人主义理性。

贡献:1)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

2)保障个人自由,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过错责任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有天然的联系,过错责任原则是契约自由原则的另一种表达,即是契约自由的行为界限。

(三)、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

概念:私人财产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意义:财产权是人格权发展的基础,是人格的物化。私权的保护不是要降低公权的地位,而是把私权上升到应有的位置。

(四)、权利本位原则

概念:是主观权利的直接体现,即承认权利源于人性的本身,承认权利相对于法律的独立性及优势地位。权利不是法律赋予的,而是受法律保护的。

(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概念:指法律地位平等,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权利能力是指取得权利的法律资格。既体现在积极意义上,即取得权利的资格平等上;也表现在消极意义上,即当权利被侵害时要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意义:是意思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地位平等是市民社会的根本所在。

(六)、诚实信用原则

功能:1)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法官裁判的依据。

2)法官手中的衡平武器。

3)法官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原则与依据。

13、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

概念: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意义: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

2)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

14、义务: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另一方义务的履行。义务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内容表现为不利益、不履行就有责任课定。

义务的分类: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15、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划分:

1)绝对权: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人产生效力,例如所有权。

2)相对权: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例如债权。

(二)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划分:

1)支配权: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A、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

B、人身权

C、知识产权

2)请求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A、债权请求权:契约关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产生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

B、物上请求权:所有物返还/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停止侵害

C、人身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3)形成权: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A、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

B、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

C、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4)抗辩权:阻止请求权的权利。

(三)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划分:

1)财产权: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特点:一是直接体现经济价值;二是可以转移。

2)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标的权利。特点:一是不直接表现为经济利益,但受到侵犯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二是权力不可以转移。

3)知识产权: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

4)社员权:社团中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对该社团产生的权利。主体是社员,其相对人是团体。例如股东权。

(四)以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准划分;

1)专属权:只能由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权利。

2)非专属权:非为特定人设定的,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

(五)以在权利的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划分:

1)主权利:

2)从权利

(六)以权利的原生和派生为标准划分:

1)原权利:主体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2)救济权: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权利。

16、自力救济: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权利,包括暴力在内。

特点:1)情况紧急,公力救济不能达到目的。

2)要有合理的界限。

手段:1)正当防卫: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必要行为。

条件:必须要有侵害;违法性;侵害行为的现实性;防卫的必要性;防卫的适度性(一是不能超过界限,二是禁止权力滥用)

后果:适度——不负担民事责任

不适度——属于非法侵害,负担民事赔偿责任

2)紧急避险: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者财产遭受紧迫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侵害他人的引起危险的物或者非为引起危险的物的行为。

3)自助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以自己的力量对加害人的自由、财务进行约束或者扣押的行为。

17、一时抗辩权:效力在于暂时阻止请求权,又称为“延缓抗辩”。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依照契约约定应向他方先为给付,但如在合同订立后,他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得请求他方提供担保或为对待给付。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3)、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而果前,得拒绝债权人之请求的权利。这是由保证的从属性决定的。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18、权利主体:权利的享有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自然人的其他组织体

19、权利的取得:实质是权利与主体的结合。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力为前提的取得,如先占。或者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以他人既存的权力为前提的取得,又称“传来取得”

20、民事主体:在民法上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体,并将权利能力的拥有作为民事主体地位的标志和象征。

特征:(1)、平等性

(2)、意志的独立性

(3)、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权利与义务的独立性

(5)、抽象性

21、权利能力: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归属资格。是一个人取得权利和义务的基础,而不是具体的权利或义务。

特征:(1)平等性

(2)自然性

(3)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

(4)抽象性

出生取得,死亡终止

22、行为能力:权利主体依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资格。

制度价值:(1)体现了民法对人的关怀和保护:要求行为人对自己从事的行为有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维护完整真实意义上的意思自治

(3)是民法理性主义的实证贯彻

我国分类:(1)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16周岁以上而不满18

周岁的精神正常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的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具有部分判断能力的精神病人

(3)无行为能力人:精神正常但不满10周岁;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使其判断能力相当于不满10周岁的成年人。

23、自然人:物理意义上的个人为基础构造出来的民事主体,是相对于法人而言。

24、自然人的人格权:自然人具有的,对于人之所以为人的属性所享有的排他性绝对权。

特征:(1)原始的权利,与生俱来

(2)专属权,不得继承和抛弃

(3)绝对权,排他性和对世性

(4)开放性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受尊重的权利、直接言论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不容他人干预其私生活和隐私的权利。

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25、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为保护其财产以稳定社会关系,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之设定财产管理人的制度。

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并同时指定财产代管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

26、宣告死亡:又称拟制或推定死亡。自然人失踪达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从而在法律上结束其生前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制度。

条件:(1)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4年;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只要前一顺序的人存在且不申请,后一顺序的人便不能提出申请

(3)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27、监护: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护和保护的一种民事制度。

种类及监护人的范围:

(1)法定监护:根据法律规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监护。

A、未成年人的监护: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

B、精神病人的监护: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

(2)委托监护:通过委托而设立的监护;又分为合同委托和遗嘱委托

(3)自愿监护:依照法律本无监护义务,但主动提出愿意担任监护人,并经过有关部门同意。

(4)补充监护:没有以上列举的监护人的,规定团体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对于精神病人是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28、法人:在私法上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或者组织。

特征:(1)只有人的结合体和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2)法人资格的取得使法律承认的结果

(3)法人具有权利能力。

分类图:P9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

涉外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以有无涉外因素为标准独资法人

非涉外法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以所有制为标准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

以是否以公司法进行改制为标准

非公司法人

机关法人

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29、法人设立的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原则:放任主义原则

(2)特许主义原则:依据法律规定或国家元首的许可

(3)许可主义原则: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4)准则主义:对法人的设立规定了具体要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发起人就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0、我国的法人设立原则:

(1)企业法人:公司形式:股份公司——许可主义

有限责任公司——准则主义

非公司形式——许可主义

(2)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不需登记/需登记

(3)财团法人——许可主义

31、我国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由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2、法人成立的方式:命令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33、法人人格否认:当初现有悖法人存在目的及独立责任的情形时,若再坚持形式上的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将有悖公平时,在具体个案中视法人的独立人格于不顾,直接将法人的责任归结为法人成员的责任。

理论价值:平衡了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债权人利益损失之间的矛盾;

为防止股东控制权的滥用提供了规范性保障

34、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登记事项、组织形式、发生变更或法人的分立和合并。

35、法人的分立:存续分立/新设分立(除债权人明确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36、法人的终止:①依法被撤销②解散③依法宣告破产④其他原因

37、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8、合伙企业的设立:

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有书面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出资的缴付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程序:(1)申请登记与审批

(2)登记允许:当场/20日内

39、法律事实:能够在私法上引起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自然事件或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虽然有人的意思表示,但在人的意思表示中是否

包含效果意思并不重要。催告/通知/告知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

侵权行为

缔约过失

其他事实行为

自然事件:状态:一定事实的经过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由。

事件:一定自然事实的发生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由。40、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的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

(1)人的行为

(2)意思表示为要素

(3)目的在于引起明确的法律后果

(4)本质为私法自治

41、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形成于内心的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外的过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

在合同行为/要物行为/意思实现/社会典型行为等情况中,意思表示仅仅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42、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1)是否适用行为能力不同:前要求,后不要求

(2)是否能够使用代理不同:前能够,后不能,仅仅适用辅助制度。

(3)是否有意思表示不同:前必须有,且法律行为的后果是行为人预设在意思表示之中的;后没有,其后果不是行为人预设,而使法律直接规定的。

43、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

(1)从概念上说,准法律行为完全不是法律行为;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结果的当事人的表示行为。

(2)共同点都在于有意思表示,但是法律后果发生的根据存在很大不同

44、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的成立对意思表示的依赖为标准。

单方:一项意思表示:①单方行为处分自己的权利②为他人设权的行为③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权利

多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

①双方:两个意思表示一致,“两造”(契约)

②多方:多个方向相同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合同)

③决议

45、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

处分行为: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是支配权行使的具体表现。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

两者区别:(1)法律后果不同:负担行为产生债法上的后果,即直接产生请求权;处分行为则产生权力直接变动的后果,有的是物权变动,有的是准物权变动。

(2)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处分行为要求处分的客体在处分前必须确定;而负担行为,特别是种类物之债,并不要求特定。

(3)对处分人的要求不同:法律不仅要求处分人有行为能力,而且要求处分人有处分权,处分行为才生效;任何人都可以为负担行为,法律仅仅要求其具备行为能力。

(4)是否要求公示不同:物权法上的处分行为一般要求公示;而负担行为一般不要求。

46、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在具体制度上的差别:

(1)在无偿法律行为中,其债务人不负有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和品质瑕疵担保责任;但在有偿法律行为,如无法律特殊规定,适用买卖契约的有关规定。

(2)当事人所负的过失责任不同:在无偿契约中,给付只对一方有利,对债务人自身无利益,所以只负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在有偿契约中,给付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利益,债务人对此应负抽象的轻过失责任。

(3)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一般不能订立有偿契约,但可订立无负担的无长契约,接受他人给付的利益。

(4)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对于有偿法律行为,适用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而对于无偿法律行为,一般不适用。

总之,无偿契约是法律行为的例外,法律设有专门的制度加以调整。

47、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法律对于一项法律行为之事实存在的确认。

生效: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尺度对私人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的肯定性结论。

两者区别:(1)制度价值不同:成立是一种私人行为,法律仅仅对这种私人行为是否存在进行判断;生效则是需要作出肯定性评价。

(2)适用法律规则不同:成立要件要比生效要件简单的多,而且不会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尺度。

(3)法律行为的效力依赖于法律行为的成立。

48、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般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特殊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物的交付

49、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应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符合法定形式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4)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5)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50、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以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或失去效力的限制条件的法律行为。

51、条件:

是行为人控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手段

特征:(1)是未来发生的事实

(2)是否发生不确定

(3)必须合法

(4)效力必须与条件有依赖关系

性质:不是独立的行为,也不是从属性行为,只是法律行为的一部分

分类:(1)停止条件:限制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延缓条件”

解除条件:限制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2)积极条件:以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

消极条件:以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

(3)真正条件

不真正条件:法定条件/既定事实条件/不能的条件/不法条件不能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有关身份的法律行为/形成权/登记行为/特别法上的限制

没有溯及力

52、法律行为的无效: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尺度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的否定性结论。

53、法律行为无效与效力待定的区别:

(1)制度目的不同:无效是法律对个人行为的控制;待定是当事人自己对法律行为的控制,有的则是因第三人有决定权而尚未实施决定的行为,可归于私人控制;

(2)法律规定的发生原因不同;

(3)效果不同:效力待定有可能发生预设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无效是已经确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54、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

(1)法律对待他们的态度不一样:无效反映了法律的否定性态度;可撤销反映了法律将法律行为的命运交给了由撤销权的一方来决定;

(2)适用的原因不同:无效多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利益、违反国家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可撤销的原因多是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且多与意思瑕疵有关。

55、无效的原因:

(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

(5)法律行为违反法定形式

56、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原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

性质:已经生效,而且有效的法律行为

57、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由于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法律行为既非有效,也非无效,其效力有待于第三人的确定。

包括:无权代理/无权处分/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58、解释规则:整体/目的/龚平/交易习惯与前例/诚信

59、代理:一人在法定或约定的权限内,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结果却归属该他人的行为。

制度价值:(1)扩张了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空间而使人有了“分身术”

(2)弥补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使权利能力的平等成为可能

(3)使法人制度真正成为可能

60、代理有效的要件:代理人应当有代理权;

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代理人个人至少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代理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并可以代理的行为。

61、无权代理的类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代理

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免责事由: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有瑕疵;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无权代理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同意

62、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因疏忽的表见行为引起了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人的合理信赖,为保护这种合理信赖而让无权代理产生如有权代理相同的结果。

构成要件:客观要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

主观要件:(1)信赖的正当性:要求善意且无过失

(2)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

63、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的经过一定期间即在法律上产生一定后果的事实。

要素: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目的: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促进财富的快速流转,实现财富利用的合理化

本质:实体法,不能实现免除其适用

64、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针对物权规定,占有他人之物或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的经过法定期间即取得该物或权利。

诉讼时效:一般针对债权,请求权不行使的状态持续的达到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力行使障碍。

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要求两个要素,即权利不行使的状态及达到法定期间。取得时效则要求物的和平、持续、公开的占有并达到法定期间。

(2)两种时效的期间长短不同:取得长于诉讼

(3)适用对象不同:诉讼使用债;取得适用物;物上请求权的适用有争议

(4)结果不同: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不同的程度因为各国立法的不同而不同。

65、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66、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相反的事由,使得已经经过的期间归于消灭,而重新计算期间的制度。

事由:(1)请求

(2)债务人承认

(3)其他行为:保全/强制执行

67、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请求权行使障碍,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等到障碍事由消失后,期间继续,连续计算的制度。

事由:(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它障碍: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3)磋商

(4)特殊关系

(5)对特定人的性侵犯

68、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1)事由不同:中断是主观原因,即权利行使的行为;中止是客观的,即权利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权利不能行驶。

(2)法律效果不同:中断前已经经过的期间归于消灭,重新计算期间;中止则是暂时停止,等到障碍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

(3)发生的期间不同:中断在诉讼时效的任何时候的都可以发生;中止必须进行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

69、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成权存续的有效期间。该期间届满,则形成权即告消灭。

对象:适用于各种形成权

作用:是某种不确定的状态确定化

性质:不变期间。不因为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或延长

后果:形成权当然、确定的消灭

70、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不同:

(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是期间经过和权利不行使两个;除斥只有一个即期间经过(2)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是请求权;除斥是形成权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期间经过不消灭实体权利;除斥消灭实体权利

(4)期间的弹性不同:诉讼可变;除斥不可变

(5)计算的开始不同:诉讼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除斥从权利成立起计算。

方志平主观题考前3页纸(妙记民法重点法条序号和内容)(5)

方志平民法主观题考前3页纸 妙记民法重点法条序号和内容 1、《民法总则》119、《合同法》8,依法成立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对119说吧,打了119就必须有效力有责任,不能乱拨119电话说话。 2、《民法总则》121,学雷锋。《合同法》121,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担保法解释》121,定金20%。(121,学雷锋,去违约,交定金) 3、《民法总则》122,学雷锋之后,马上就不当得利了,121之后的122。 4、《民法总则》143,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要件,要是有3项,就生效了,故143。 5、《民法总则》146,双方通谋的虚伪表示无效,你个感情的骗子,要死咯,146(或意识流) 6、《民法总则》147,重大误解(你死去,147,误解我);148欺诈;149第三人欺诈。(要是将789误会为798,北京有个798艺术工厂)(误解147要死妻;欺诈148要死爸;第三人欺诈149要死舅舅) 7、《民法总则》153,违反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43提倡公序良俗,153违反了公序良俗。 8、《民法总则》158,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咱们谈恋爱是否有效,要我爸(158)确认一下才行,是附生效条件的。或者,我条件很好,要了我吧,158。 9、《民法总则》171,无权代理,没有权限还给人无权代理,是脑子有病,要吃药=171。然后《民法总则》172就是表见代理了。 10、《民法总则》178,一起吧,连带责任。有人和我一起还债吧。《物权法》102,共有物对外连带责任,1人2责。 11、《民法总则》186,加害给付,民法主观案例书中女朋友酒精加火锅,186帅男友被烧伤了!《物权法》186,这个好物件,就这样流押了……《物权法》211,流质条款,将儿子送去211高校“流质”。或者,211,一“流质”量的大学。 12、《民法总则》196,不动产和登记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186的帅男友毁容了,196的帅男友一直都是我的,没有时间限制。———————————————————————————————————————13、《合同法》13、14,要约承诺,一生一世。《物权法》23、24,手表汽车,动产和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合同法》73、74,代位撤销。《合同法》83、84,债权转让。 14、《合同法》28,超过要约有效期承诺,为新要约。28岁的时候博士毕业,重新找工作,向用人单位发出新要约。 15、《合同法》42,缔约过失责任。4月1日愚人节欺诈缔约,4月2日知道真相,缔约过失责任。 16、《合同法》51条、《买卖合同解释》3、《物权法》106,结合武夷山,一栋楼。无权处分武夷山,一栋楼善意取得。所以,联合起来写超级牛逼,根据《合同法》第51条、《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和《物权法》第106条……如此牛逼,你不过谁过?当然我记513是我要小三,记住了这个序号。 17、《物权法解释一》21,无权处分不能有致命瑕疵;《担保法》21,担保主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各种。《房屋租赁解释》21,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得主张诉买卖无效。袁世凯签订了21条,丧权辱国,无权处分有致命瑕疵,处分的是广大中国土地,侵犯了中国老百姓的优先购买权。 18、《合同法解释二》15,一物多卖,多重买卖,一物,就是15。是在《合同法解释二》中,因为是对合同法总论的解释,解决违约责任问题,未解决多个买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排队问题,这个问题在《买卖合同解释》解决了。 19、《买卖合同解释》9,普通动产多卖,交钱先,卖的是猫,猫有9条命。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解释合同 (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几个问题: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 (3)类推适用优先 (4)优于判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总则中英对照版

《民法总则》中英对照版

编者序:译仁译智,译无止境 本次编译《<民法总则>英译本》,更多是为寻找灵感,而查字典、读国际公约、品原版教材,就是源头活水、灵感之源。为此,专设“参考资料”一栏,来纪录和分享这些灵感。 《<民法总则>英译本》,从翻译、校对到编辑,用时不到一个月,时间有限,且本人才疏学浅,译文部分难免有所疏漏。因此,真诚希望读者,无论是法律人士还是英语爱好者,多关注引用的参考资料,品读原汁原味英文,感受规则之间的共通性以及差异性。受篇幅和排版限制,参考资料中,仅录入英文原文,无对应译文,还望读者见谅。 “参考资料”一栏,援引的文献如下: 1.《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0版)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年版) 3.《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4.《世界人权宣言》 5. Apen: Contracts Examples&Explanation (2rd Edition) 6. Emanuel Law Outline: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Entities (7th Edition) (注:上述资料,参考资料一栏中均使用简称) 7.《牛津法律手册》 8. 维基百科 9. 《元照英美法词典》 译文部分,尽量做到言出有据,是本版的追求目标。然而,《民法总则》“监护”、“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章节,可供参照的英文文献极少,故本版对于这些比较有“中国特色”的条款,未做翻译,还望读者见谅。未翻译的章节,在原文及目录都中做了标注。 每套法律文件,都有专有的术语体系。“译者注”一栏,正是力求建立自己的术语体系。相同词汇,不同法域下,概念的内涵可能不同,比如“unjust enrichment”,字面含义是不当得利,但在英美法系中,该词也涵盖无因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法律行为”、“法人”、“物权”等专业词汇,有多种译法可供选择。法律翻译中,这类“一词多义”及“一词多译”的现象经常出现,故专设“译者注”一栏,保证译文的统一性和严谨性。 译仁译智,译无止境。《<民法总则>英译本》,更多的是希望提供一种思考维度,翻译的方法。译文难免有疏漏之处,望读者不吝指正。我的微信号是lifeinoone. 李飞 2018年7月31日

民法总则的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最新)

一、诉讼时效期间山两年延长为三年 第一疔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9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的10 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巫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第一白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内应当知道撤销事山之日起三个月没有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的该条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山《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山之日起算。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悄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现对民法总则的八大亮点进行整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2、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

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 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5、个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019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民法总则背诵重点(上)

民法 第一章绪论 一、大题记忆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性质(2014年法学论述题)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法是私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 展相联系,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5)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 3.民法的渊源 制定法包括: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民事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包括: ①民事基本法。在我国指《民法通则》。 ②民事单行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以及针对特定权利主体、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规范属于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民法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⑤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这里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案件批复意见等。 ⑦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公民、法人也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 非制定法包括: 主要包括民事习惯。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民法典要点汇总

《民法典》重点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 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学习材料:《民法总则》十大亮点解读 仅供学习参考

学习材料:《民法总则》十大 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分为十一章,共二百零六条。笔者将对《总则》中的十大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起点为出生时,终止时间为死亡时。由于胎儿尚未出生而成为独立的个体,因此,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总则》出于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列举了在为“遗腹子”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的制度及接受赠与的权利等方面,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亮点二: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8周岁 《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与《民法通则》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龄阶段儿童的水平。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年龄下限的下调,有利于尊重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三:再次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总则》中再一次强调了父母

2018事业单位必考《民法总则》的23个考点(精品文档)

精品范文,下载后可编辑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无论申论还是行测,都将围绕这一重大事件展开命题,下面就简要列举重要的23个考点。 ———————————————— 01、签订违反道德的合同自此无效,不留余地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2、“绿色原则”也被列入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03、“习惯”将成为法官除法律之外的好帮手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4、用“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来记录 你来到和离开这个世界的时间 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05、胎儿也有权继承财产,受到伤害也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06、孩子以前10岁才能打酱油,现在8岁就可以了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07、父母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提前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事宜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08、失独家庭的父母可以提前,为自己选定称心如意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019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民法总则背诵重点(下)

民法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一、大题记忆 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其特征(有变动,2011年法学简答题)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有特征如下: (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2.非法人组织的类型(新增加)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应用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门知识,按照服务对象的需要和要求,在相应专业知识领域内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并且该组织不具备设立为法人的条件。 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该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退伙的情形(有变动)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事实,主要情形有: (1)声明退伙:是指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退伙; (2)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主要原因有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3)除名退伙:是指当个别合伙人的行为如未履行出资义务、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等危害了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强制将其清除出合伙的情况。 6.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变动)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除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外,还包括: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为2 个以上50 个以下,且至少应当有1 名普通合伙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 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其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5分)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5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5分) 2.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 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5分)(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5分)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5分) 3. 2000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刘某委托老家的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要买这三间平房,并表示要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张某答应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高某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老家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高某把三间平房拆除后进行了翻新。2001年,刘某回老家,邻居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并收取好处费一事。刘某找到张某,表示房子卖了并已经翻新,不再要回,但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某

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题要 为了规范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由于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的各项切身权益,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必须参照各民法法源,而民法法源是由民法总则10条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此项民事法律规范呢? 为了规范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由于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的各项切身权益,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必须参照各民法法源,而民法法源是由民法总则10条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此项民事法律规范呢? ▲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十条【民法法源】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法的法源由哪些? ▲(一)我国民法渊源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于指导和核心地位。此外,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在其他一些法律如文物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规范。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有两类:一类是根据政府行政职能,为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配套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有一类是含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单行行政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机关可以制定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 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 《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第1条,略) 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 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监护制度改革中,民政部门的地位日益重要,包括申请恢复(第24条)、其他个人或组织任监护人时的同意(第27条、第28条)、监护人争议时的指定及临时监护人(第31条)、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的监护人(第32条)、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36条)。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为监护制度改革的重要特点之一。如协议监护时(第30条)、指定监护时(第31条)、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第35条,在成年监护时,特别强调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恢复监护资格时(第38条)。

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一)主体——自然人与法人 l 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权利能力是可能性,权利是现实性 权利能力包括权利和义务,权利不包括义务 权利能力是主体资格,与主体不可分离,所以不能被限制、抛弃、转让和继承,具体权利可以与主体分离。 l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异同: 相同点:均是对失踪人资格的宣告,均保护失踪人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不同点:(1)规范保护点不同(宣告死亡涉及失踪人配偶和近亲属的人身权、继承权的保护,宣告失踪则无) (2)法律要件不同(时间要求不同,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宣告死亡推定失踪人自然死亡,以失踪人住所地为中心产生的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宣告失踪仅产生财产的代管和债务的清偿) PS: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无必然联系。 l 约定监护与委托监护的区别: 二者都是合同设立监护,但有区别。 1.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 2.委托监护是意定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委托的不是监护权,仅是监护职责;受委托人不是法定监护人,仅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临时监护人 l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设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以人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 设立目的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可以营利,也可以为公益;而财团法人的设立是为公益。 设立人与法人的关系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该法人成立之后,是该法人的组成人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设立后,与法人脱离关系,既不是法人的成员,也不参与和决定法人的食物,更不享有该法人的利益。特别是有的捐助人在法人成立后或在法人成立前就死亡,该财团法人是根据他的遗嘱设立的。 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行为属于共同的法律行为,而且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有的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通过自己的机关的意思制定章程,约束法人的活动;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二是按照设立人,他人的意志进行法人的活动,所以,理论上称社团法人是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是他律法人。 设立方式不同。国外对社团法人采取准则主义;社团法人采取许可主义。 l 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法人成立复杂。 合伙是不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 合伙是共有财产;法人是独立财产。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法人是独立责任。 (二)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l 绝对权与相对权二者的相对区别:

2020年整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名师精品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2017-1学期《民法总则》复习题

《民法总则》 1 / 1 《民法·总则》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 ) A.罗马法 B.日耳曼法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典 2、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继承关系 B.合同关系 C.物权原则 D.税收关系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无效 B.有效 C.可以撤销 D.效力未定 4、依照法律规定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 )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 5、合伙负责任的经营活动,由( )承担民事责任。 A.全体合伙人 B.合伙负责人 C.全体合伙人和合伙负责人分别 D.合伙负责人对内 6、 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 A . 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 . 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 . 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 . 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7、下列行为中,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是( ) A.买卖行为 B.租赁行为 C.保管行为 D.赠与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 A . 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 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 立财产代管人 B . 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 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 .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 个月 D . 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 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A . 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 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 . 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 C . 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 留给他 D . A 矿场与B 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3、 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 ) A . 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 . 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 . 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 . 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4、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哪些( ) A . 法律后果不同 B . 适用条件不同 C . 期间弹性不同 D . 条文表述不同 5、下列选项中哪些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 A . 某甲与某县政府商定,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台轿车,但实际上此台轿车归某乙所有 B .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确能证明的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C . 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 D . 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英国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电脑,价值1.5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表见代理 2、诉讼时效 3、抵押权 4、合伙 四、简答题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2、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3、债的法律特征。 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五、案例分析题 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 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 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 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 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 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 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 请问: 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 能否撤销该合同?为什么? 4、如果本案中合同标的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 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六、论述题 试述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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