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档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档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档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

发布于:2005-11-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帐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

备、坏帐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

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二章呆账准备的提取

第四条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

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

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歉、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呆账准备。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

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按季对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的可收回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产生的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六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

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

垫款等)、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应收融资租赁款等。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

专项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

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第七条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

金融企业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贷款专项准备计提比例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金融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

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第八条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

对于有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于无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

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金融企业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第十条金融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供其呆账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

第十一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

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的监督管理,对末按规定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

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

第十五条资产减值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资产以人民币计提,外币资产以外币或折合美元计提,人民币和外币资产减值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京财金融[2001]1196号作者: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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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三章呆账准备的提取

第四章呆账的核销

第五章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六章附则

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四通集团财务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截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的呆帐,各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分年逐步核销,逐步提足呆帐准备,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北京市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将分年核销的呆帐和提取呆帐准

备的情况于2001年8月底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北京市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外埠分支机构发生的呆帐,经逐户、逐级上报,原由一级分行(分公司)报经当地财政专员办审核后,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

核销的,仍维持原审核、审批核销渠道办理。外埠分支机构发生的呆帐按规定审批核销时,由总行(总公司)负责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北京市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本级和直属机构及北京市内分支机构发生的呆帐,经逐户、逐级上报,由总行(总公司)负责汇总报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

三、金融监管部门有权要求金融企业定期提供其呆帐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帐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帐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和呆帐核销情况,有权要求金融企业根据其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帐准备(有关办法另行规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1〕127号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现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本办法施行后,金融企业建立统一的呆账准备制度,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不再单独申报核销坏账损失和投资损失。截至2000年12月31日的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余额一并转入统一的呆账准备

账户管理。

对截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的呆账,各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分年逐步核销,逐步提足呆账准备,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由中央管

理的金融企业应将分年核销的呆账和提取呆账准备的情况于2001年8月底以前报我部备案。

公司企业衍生工具交易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企业衍生工具交易管理控制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企业对衍生工具业务的管理,减少衍生工具业务带来的风险,提高收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对衍生工具交易的管理与控制。 第3条本制度中的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协议,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衍生工具的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的合同协议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第4条本制度所称的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协议。 第2章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与风险管理第5条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程序。 1.总裁授权财务总监全权负责衍生工具交易的管理。 2.财务总监授权证券部经理负责衍生工具的管理。 3.证券部经理授权交易专员负责衍生工具具体的交易。

第6条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采用以书面形式表现的逐级授权与职务说明书相结合的方式,禁止越级授权与口头授权。 第7条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内容。 1.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衍生工具的风险进行评估。 2.严格遵循衍生工具的授权与审批制度。 3.严格控制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 4.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衍生工具交易进行实时监控。 第8条进行衍生工具交易风险评估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衍生工具及其交易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2.数据收集系统的能力。 3.评估方法、局限性以及企业理解其结果的能力。 第3章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规定 第9条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规定如下。 1.交易专员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2.证券部经理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3.财务总监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4.总裁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第10条交易专员在进行衍生工具交易时,遇超过自己的交易限额的情况必须向主管领导请示,否则后果由交易专员承担。 第11条各级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自己的权限去批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财金〔2017〕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

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第九条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运作中的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特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 1.权益资本融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并由公司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2.债务资本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的方式借入并于到期时偿还的融资方式,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融资。 第四条融资的原则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统一筹措、适时恰当。 3.结构合理、降低成本。 4.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五条公司资金的筹措由公司计划资金部统一负责,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融资。 第二章权益资本融资 —1 —

第六条权益资本融资通过吸收实物融资和发行股票两种融资方式取得。 1.吸收实物融资是指公司以协议等方式吸收其他企业和个人实物投资的融资方式。 2.发行股票融资是指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方式。 第七条公司吸收实物融资程序及有关分工职责: 1.公司吸收实物融资须要依照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须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金额、所占股份、投资日期以及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的分担等。 3.物资装备部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有关手续。 4.请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并向投资者签发出资报告,公司据此向投资者签发股权证书。 5.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建立股东花名册。 6.战略规划部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和企业章程修改手续。 7.财务部负责对筹集的实物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登记入帐。 第八条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将实物设立了担保、抵押、质押或该实物已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资产。 第九条发行新股票的程序: 1.发行新股票融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拟定发行新股票的申请报告。 2.公司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3.公布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表。 4.与证券机构签订承销协议。 —2 —

企业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管理制度范本 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企业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11公司系统的办公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迸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明确办公程序,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和促进11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各项业务的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总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条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分为管理工作会和业务工作汇报会。 第四条每月第一、二、四周的周一上午8:40分召开管理工作会议,由总经理(或指定其他总公司领导)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及各管理部门正副职总经理(主任)参加,必要时指定人员列席。主要研究公司重大事项,如经营战略、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决定重大投资或贸易项目、重要对外关系、主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每月第三周周一上午8:40分召开业务工作汇报会,由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各

部门、各专业公司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指定人员列席。业务工作汇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职工思想状况和具体业绩、业务发展情况等。汇报单位应于会前认真准备,届时全面汇报。 第六条各部门及各专业公司需要提请经理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应在会议召开的上周五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背景说明,送办公室汇总筛选后,报总经理确定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包括会议材料等)。 第七条经理办公会议对议定的事项形成相应决议或决定,总经理有最终集中决策及决定权。 第八条办公室指定专人作好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并整理存档。重要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或人员。办公室对需贯彻落实的事项进行催办、督察并反馈情况。 第九条总公司领导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公司其他领导参加,不定期召开,必要时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和督促会议议决事项的协调落实。 第三章公文处理 第十条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以部门名义对11公司系统外的单位制发正式文件。

江苏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江苏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工具指形成本行或交易对手的金融资产,并形成交易对手或本行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指市场参与者在估值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第四条 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遵循审慎性、独立性和充分披露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本行应充分了解金融工具的特征,尽可能运用所有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审慎估值,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或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二)独立性原则。本行在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前台交易、后台估值、风险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三)充分披露原则。本行应按规定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允价值估值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采用公允

价值进行计量的所有金融工具,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可供出售的金融工具以及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 (三)负责组织实施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 (二)负责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 (三)负责复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结果; (四)负责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对外信息披露。 第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投行与资产管理总部、国际业务部负责提供准确完整的金融工具交易数据,并根据估值结果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第九条 总行内审部负责定期对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进行审计。 第三章 估值方法 第十条 对于能够直接从市场中获得代表公平交易基础上经常发生的交易价格的金融工具,应采用盯市法对该金融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版)》的通知 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 2017年8月31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融资管理 一、目的 为规范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发及配股(上市之后)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二、融资的原则 1.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所有融资由公司统一筹措; 4.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融资政策; 5.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合理确定公司资本结构。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融资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所属参股公司的融资行为遵照该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三、融资组织与决策 1、根据融资方案的不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全公司的融资工作。 2、财务部负责公司短期负债融资和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长期负债融资管理,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制定公司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 (2)提出融资事项具体方案,并负责落实。 (3)提出或审查公司重点项目的长期负债融资方案。 (4)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3、融资的申请及审批权限 (1)公司长、短期借款、融资租赁的融资,由财务部提出具体融资方案,报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外的,报董事会批准。 (2)重大经营项目的融资,由财务部提出融资方案,公司在审批该投资项目时一并审批其融资方案。项目实施阶段,融资方案或融资规模需要改变的,变动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

附件1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 ——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准则)的补充,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之外的各种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包括优先股、永续债(含永续中票,下同)、认股权等。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法律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判断其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确定发行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属性,同时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一)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但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换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二)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企业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取决于发行金融工具的企业是否承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财金[2013]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

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公司管理制度目录大全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二零一二年制订 目录

第一章管理总则 (2) 第二章员工守则 (5)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 (5) 第四章人事行政管理制度 (8) 第五章考勤制度 (11) 第六章安全生产制度 (12) 第七章仓库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管理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 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技术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条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公司予以

奖励、表彰。 第十二条公司尊重员工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三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员工守则 第十八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克己奉公。 第十九条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第二十一条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第二十三条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

(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2]2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附件: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完整版

铜陵市金顺矿业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铜陵市金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发及配股(上市之后)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第三条融资的原则 1.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所有融资由公司统一筹措; 4.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融资政策; 5.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合理确定公司资本结构。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融资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所属参股公司的融资行为遵照该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章融资组织与决策 第五条根据融资方案的不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全公司的融资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公司短期负债融资和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长期负债融资管理,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制定公司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 2.提出融资事项具体方案,并负责落实。 3.提出或审查公司重点项目的长期负债融资方案。 4.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融资的申请及审批权限 1.公司长、短期借款、融资租赁的融资,由财务部提出具体融资方案,报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外的,报董事会

公司制度及管理规定

公司制度及管理规定 目录 一员工守则 二公司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管理制度 (二)公司物品保管及采购、借用、报销管理制度(三)卫生管理制度 (四)人事录用关系 (五)员工薪资、福利 (六)考勤制度 (七)考核评估与晋升机会 (八)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九)奖励 (十)惩罚 三公司员工岗位职责 (一)前台文员岗位职责 (二)出纳岗位职责 (三)工程师岗位职责 (四)设计师岗位职责 (五)行政助理岗位职责

一员工守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同时也为使本公司员工了解各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手册。员工应自觉遵守 相应的条款。 第二条适用范围 所有经本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属公司编制的各职能人员均适用。培训 人员、试用人员或因业务需要而聘用的特约人员、顾问在相关范围内适 用。 第三条手册公布须知 1.手册执行时,应在公司内公布,内容变更时,变更部分会及时公布。 2.本手册在公司录用员工时,即提供当事人亲自阅读,了解所有内容 后签字确认。当员工违反本手册规定的内容时,不得以不知其内容为 理由或借口推卸责任或免除处分。 第四条工作守则 1.熟悉并认同公司的理念与企业文化,将个人成长与企业发展相结合。 2.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为公司的发展 努力工作。 3.严守公司机密,保护公司财产。 4.自觉维护团体荣誉,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确保公 司的完美形象。 5.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内乐于提供建议,对外不谈论公司是非。 6.树立服务意识,始终面向市场,面向用户,提供具有“国际品质、 名牌服务、物超所值”的信息产品。 7.客户至上,努力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服务和最高价值。 8.不断学习新知识,开拓思路,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 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9.对工作要协调合作,对同事要互相帮助,有敬业和奉献精神,分享 知识与技术。

新金融工具准则:结构性存款与资管产品投资的分类

新金融工具准则:结构性存款与资管产品投资的分类 2012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允许上市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为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扫清了障碍,拉开了上市公司大规模购买理财产品的序幕。 一、资管产品与结构性存款的定义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资管新规”)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理财新规”)则明确了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的定义。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对商业银行而言,结构性存款需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资风险。但结构性存款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资产管理产品、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的比较如表1所示。理财产品根据是否保本保收益,分别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为加强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融资体制,规范公司融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融资主体及原则集团本部及权属公司均作为融资主体,分别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集团公司确定“谁融资,谁偿还,两者同一”的原则。 第二条融资审批程序融资主体进行融资时,应根据审批的年度预算和投资项目计划及现金流状况,向集团公司提交融资方案,说明融资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式,融资期限及利率,还本付息计划经集团财务部审核后提出意见,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抵押担保融资主体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有利的融资方式。对确需融资而本身无融资能力的公司,如果项目本身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依靠项目未来的现金流可以按期还本付息,经融资单位申请,集团公司将根据资产状况统一做出安排,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条件原则上按省国资委《省管企业担保管 精品文档

理办法》执行,担保费按千分之三计算,计入考核指标。 第四条金融机构选择融资主体负责选金融机构,集团财务部协助配合。实施融资工作时,须选择条件较为宽松、利率较为优惠的金融机构,并选择对公司有利的融资方式。 第五条集团内部资金调剂集团内部的资金调剂,由集 团财务部统筹安排,各权属公司不得相互拆借。对投 资项目及流动资金的融资,经申请批准后,可考虑内 部调剂,但不得挪用挤占。内部借款利率按现行银行 贷款利率确定,利息计入考核指标。 第六条融资用途集团本部及权属公司的融资应用于经申请批准的投资项目,不得随意挪用。 第七条融资管理集团财务部为集团公司融资的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方案的审核,内部资金的调配,融资运用的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 精品文档

最新重磅!会计准则大修订-金融工具细则10年首变!(独家解析)

会计准则大修订,金融工具细则10年首变 昨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三个重要通知,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 本次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涉及内容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二)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便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三)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现行的套期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导致实务中企业开展的大量套期业务无法通过套期会计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新修订的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在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现行准则的定量要求、允许通过调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实现套期关系的“再平衡”等方面实现诸多突破,从而有助于套期会计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除此之外,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还在以下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1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按照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进行处理。如无法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单独计量,应将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规定涉及的专业判断较多,企业对其理解和把握口径存在差异。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化:混合合同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应将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基本继续沿用现行准则关于分拆的规定。 2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 在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许多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可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而在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如何正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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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如何正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标 签】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许济平 储俏武 企业所得税法自实施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2〕5号)等文件,规范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问题。实际工作中,部分金融企业对上述文件的理解存在偏差,没有正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增加了涉税风险。 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适用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4号)中提取呆账准备的计算公式相同。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改变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公式,即本期按税收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 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国税 发〔2006〕56号文件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比,计提的呆账准备多出了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并且将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保持在期末风险资产余额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已废止,仍然按照该文件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显然不符合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四十行“20.其他”第四 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某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运作中的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特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 1.权益资本融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并由公司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2.债务资本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的方式借入并于到期时偿还的融资方式,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融资。 第四条融资的原则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统一筹措、适时恰当。 3.结构合理、降低成本。 4.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五条公司资金的筹措由公司计划资金部统一负责,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融资。 第二章权益资本融资 第六条权益资本融资经过吸收实物融资和发行股票两种融资方式取得。

1.吸收实物融资是指公司以协议等方式吸收其它企业和个人实物投资的融资方式。 2.发行股票融资是指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方式。 第七条公司吸收实物融资程序及有关分工职责: 1.公司吸收实物融资须要依照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须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金额、所占股份、投资日期以及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的分担等。 3.物资装备部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有关手续。 4.请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并向投资者签发出资报告,公司据此向投资者签发股权证书。 5.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建立股东花名册。 6.战略规划部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和企业章程修改手续。 7.财务部负责对筹集的实物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登记入帐。 第八条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将实物设立了担保、抵押、质押或该实物已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资产。 第九条发行新股票的程序: 1.发行新股票融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拟定发行新股票的申请报告。 2.公司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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