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

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以及专卖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

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三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五条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依法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六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依法向当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八条禁止销售、运输、存储、投递走私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存储、投递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第九条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禁止烟草专卖品运输中的下列行为:

(一)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不符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运达地点、品种、数量的。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违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检查;

(二)对当事人、证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三)查阅、抄录或复制与违法案件有关的票据、账册等有关证据材料;

(四)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烟草专卖品和其他物品实行登记保存。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实施登记保存时,应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实施登记保存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事项。登记保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应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其烟草专卖品或涉案物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保存后,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或自公告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后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将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连同涉案物资予以没收。

第十四条生产、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生产、销售、存储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及用于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可并处以生产、销售、存储烟草制品货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存储提供场地、运输服务及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未亮证经营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走私烟草制品提供存储、运输服务及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海关都有权查处的,按照谁先受理谁查处的原则办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应交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九条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倒卖烟草专卖品、伪造变造许可证和准运证、走私烟草专卖品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检举、协助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是指按同一品名的非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合法进口烟草专卖品的市场批发价计算所得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NO:SC070493)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酒类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酒类生产经营活动,促进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但依法应当按照药品、保健食品管理的除外。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酒类食品安全和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保障公众饮酒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酒类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酒类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酒类生产经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鼓励和支持酒类生产者传承传统酿造工艺,运用新技术、新装备,促进产业发展。 第七条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酒类食品安全负责,诚实守信、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酒类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自律管理机制,按照章程组织开展酒类产业基础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传承酒类历史文化;提供酒类食品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完善协调自律功能,引导和督促酒类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九条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取得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酒类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

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0200523204326)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保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规范车辆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件。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 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6.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7.所有车辆必须配备1个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 1.检查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 持证情况。 2.检查规定: 2.1驾驶员应在每日班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2.2公司主管车辆的部门,对本公司的所有车辆每旬应进行一次安全 检查。 2.3公司安全保卫科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车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4当班安全员要对本班车辆驾驶员持证情况和尾气净化装置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 2.5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 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 三、驾驶员管理 1.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详细制定驾驶员招聘标准,确保驾驶质量和行车安全。 2.机动车辆驾驶员实行“双证制”。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必须持有烟草系统内部核发的《烟草系统机 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称上岗证)。 3.《上岗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专职驾驶员(指主要工作 职责是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人员)及兼职驾驶员(指主要工作职责不是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干部),都由市局(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核发。 4.申报《上岗证》必需具备以下资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连续驾驶 经历两年以上;安全行驶3万公里以上;年龄控制在20-60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吃苦耐劳,遵章守纪。 5.所有驾驶员必须熟知交通安全法规、车辆电路、机械常识及简单车辆的故障排除、特殊情况的处理及单位制定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 并经市局(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上岗证》。 6.《上岗证》发放程序:具备资格驾驶员经考试合格后需填写《烟草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4.02 【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蚕品种选育 第四章蚕种生产经营 第五章蚕种质量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蚕种质量,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蚕种管理机构实施。 财政、物价、工商、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有关蚕种管理工作。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7)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7)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接受监督,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并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依照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四川省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信息统计与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食品监督等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密切协作,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16修正)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烟草种植和烟叶收购 第三章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和运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含雪茄烟,下同)、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及烟草专卖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199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证酒类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活动,促进酒类生产、流通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酒类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配制酒、食用酒精等酒类产品。 凡在四川境内从事酒类生产、运输、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 条例。 第三条各级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酒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酒类行业管理,行使统筹、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协助计划部门编制酒类发展规划;监督、检查酒类产销活动;参与审查、核发酒类产销许可证;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各种酒类质量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参与组织、协调名优酒评比。 各级计划部门会同酒类管理部门和酒类生产企业主管部门编制、审查各类酒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 酒类生产、销售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酒类产销企业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所属企业贯彻酒类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本系统酒类发展规划、计划草案;审查本系统各类酒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参与审查酒类产销许可证,指导所属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工作,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加强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物价、税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酒类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酒类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酒类生产、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酒类产销许可证由各级计经委(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生产企业由计经委(经委)核准颁发;批发企业由酒类管理部门核准颁发。许可证管理按《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条各类酒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程序报市、地、州以上计划部门批准。 第六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酒类生产要求的场地、设施、技术、检测手段和卫生、安全条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领取酒类产销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发展名优酒和新产品,节约用 粮,综合利用副产品。 酒类产品应当按照标准生产,出厂前必须严格进行质量检验,出具合格证明,标签按国家“食品标签标准”和“饮料酒标签标准”标注。不符合标准的酒不准出厂。严禁生产假酒、劣质酒、假冒商标酒。 加工改制液态白酒,须经市、地、州酒类管理部门批准,必须使用粮食或糖蜜为原料的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的食用酒精;严禁使用合成酒精、水解酒精、工业酒精、甲醇和有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 第八条酒类企业联合体生产名优酒,应统一生产工艺、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标标识,名优白酒还应统一成品勾兑、统一出厂价格,确保名优酒质量。严禁制造假名优酒。 第九条酒类批发业务主要由国营糖酒公司和经营副食品批发的供销社经营。酒类生产企业可以经营本企业生产的酒类产品的批发业务;酒类生产企业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可以经营本系统生产的酒类产品的批发业务。其它企业经营酒类批发业务的,须经省和市、地、州酒类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酒类批发业务。 酒类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计量器具准确,卫生条件符合规定,并按规定领取酒类产销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酒类批发业务。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 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以及专卖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 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三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五条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依法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六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依法向当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八条禁止销售、运输、存储、投递走私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存储、投递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第九条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禁止烟草专卖品运输中的下列行为: (一)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不符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运达地点、品种、数量的。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蚕种管理,规范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冷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取得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通过后统一颁发《蚕种生产(冷藏)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认定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市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经市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颁发蚕种质量检验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有与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足够的生产(冷藏)、经营活动资金;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原则在5万张以上; (七)无违反《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基地环境要求。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具自有桑园和相应设施设备。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并具备与《重庆市家蚕良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应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过去3年,平均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质量抽检中质量指标未出现连续3年不合格的情况。 第六条年生产一代杂交种5万盒(张)应达到的条件:(一)有自用桑园200亩以上和相对安全稳定的原蚕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生产用房至少达到蚕房3200m2,附属室80m2,低温室40m2; (三)有获得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蚕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技术人员3名以上,其中获得质检员上岗证技术员1名; (四)质检室面积不少于30m2,显微镜4部以上,并有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 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7.30 【实施日期】2004.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 决定 (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52项行政许可事项停止执行。其中:28项行政许可事项在国务院有关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取消,于今年7月1日停止执行(见附件一);15项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自7月1日起停止执行(见附件二);9项行政许可事项没有必要继续保留,现公布停止执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见附件三)。 附件一: (一)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1、丧葬用品生产、经营许可 (二)四川省消防条例 2、生产、维修消防产品许可 (三)四川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条例 3、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批准 (四)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4、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批准 (五)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烟草专卖管理制度范本(一)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一)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0142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一) Tobacco Monopol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

四川省白酒行业分析报告

四川省白酒行业分析 1、四川省白酒市场整体环境 2013年1月20日,“中国白酒金三角”的启动仪式在四川省泸州市酒业集中发展区举办。而后,在“中国白酒金三角”的战略指导下,四川白酒企业抓住这个机遇,启动多个项目的建设,积极拓展国内市场,取得快速发展。 2013年,四川省规模以上的白酒企业实现主营业务销售收入1056.81亿元,同比增长了33.09%,提前2年实现了省委、省政府建设川酒千亿产业目标。2013年,1-9月四川省规模以上白酒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度突破千亿元大关,达到1033.82亿元,同比增长37.2%,实现利润240.93亿元,同比增长43.9%。其中,龙头企业带动行业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全省规模以上白酒企业前10户龙头企业,其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利税、利润等经济指标都实现了较大提升。 2、四川省白酒主流消费价位及品牌 本人根据走访情况和二手资料的整理发现,目前四川省的主流消费价位集中在50元至400元之间,多为自家招待客人及宴请时饮用,而价格在500以上的高端白酒,销量也相对不少,但多为送礼用,并不是消费主流。 在四川省市场上的众多白酒品牌中,目前销售得最好的还是经常在媒体露面的品牌白酒,如茅台、五粮液、剑南春、郎酒、

泸州老窖等大品牌。消费者购买白酒除了看价格,更多的还是看酒的品牌。 3、四川省白酒市场竞争格局 3.1 低端白酒市场区域品牌是竞争主力 四川省低端白酒市场地区性品牌集中,区域市场上各地本土品牌竞争非常激烈,外来品牌相对来说比较难以进入地方市场。现在市场上低端白酒虽然利润低下,但是市场容量相对来说是庞大的,不断吸引着大批企业在其中混战。 在四川省低端市场销量比较好的白酒有丰谷、江口醇、小角楼等有名品牌,还有各地本土品牌,如叙府酒、红楼梦、高洲等。 3.2 中端白酒市场群雄逐鹿无霸主 目前,四川省的中端白酒市场区域竞争激烈,本地产酒品牌割据。相对于低端白酒市场,中端市场上消费者饮用习惯不固定,消费品牌容易不断转换。现阶段,中端白酒销售促销现象显著,促销手段和方法对销量的增长作用明显。 中端白酒市场消费价格带在100元——400元之间,空间较大,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不固定给予了各种品牌进入市场的机会。四川省中端白酒市场上一片繁荣,各大名优白酒企业都十分重视提高中端白酒市场的开发力度,销量较好的白酒有郎酒的原浆系列、泸州老窖头曲系列、金潭玉液和丰谷酒等,一些地方优势品牌也纷纷力推自家的中端白酒产品。 四川中断白酒市场上的激战一触即发,谁将成为这场竞争中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6.11.30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2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以及专卖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受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公安、工商、质监、交通、城管、海关、铁路、民航、邮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各项有益活动。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营者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二章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管理 第七条生产烟草专卖品,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第八条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购买和处理。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2016 年7月27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食药办〔2016〕235号印发,根据2016年8月2日《关于更正〈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中散装酒类食品范围和酒精度表示范围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38号)更正,根据2016年8月19日《关于修改〈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63号)修订。 1 散装食品的定义 1.1 无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预包装(即无预先定量包装、无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包括散装酒类食品(酒精度低于0.5%vol的无醇饮料酒;酒精度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以下同)。 1.2 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 不包括特殊食品,不包括网络食品交易、餐饮服务(销售的自制泡酒除外)、现制现售的食品。 2 基本要求 2.1 鼓励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要求,设置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 2.2 当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标示内容有明确要求时,应按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执行。 2.3 散装食品原有标签标识设置的强制标示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

按照本要求进行规范。 2.4 标签标识及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 强制标示项目及标示内容要求 3.1 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强制标示项目为: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散装酒类食品应标示的项目。 3.2 散装酒类食品应按照《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的要求,标示酒精度和“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3.3 散装酒类食品中的散装白酒,应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标示产品执行标准;标示产品执行标准的散装白酒,应同时标示该散装白酒的生产工艺类别。 3.4 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的自制泡酒,应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盛装容器上标示酒类生产者名称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 3.5 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应同时标示贮存条件;可免除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 4.3.1条规定的食品类别执行。 3.6散装食品标签标识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 3.7 重新包装或分装的散装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 3.8 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在标签标识上标示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3.9 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所引导的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标签标识格式和制作要求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001]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实施机关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依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内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简称省农委)对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省政务中心网站和省农业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二章蚕种生产许可 第四条蚕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申请领取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有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二)有稳定、安全的原蚕生产基地,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20ha以上; (三)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蚕种生产设施,其中:蚕室面积1500㎡和贮桑室、簇室、附属室等2000㎡以上;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 (五)有配套的蚕种生产质检设施,并有专职质检员1-2人; (六)有有效防控微粒子病的能力。申请时须提供近两年蚕种母蛾检验报告单。新申请的须提供蚕种生产防微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申请领取桑蚕原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全省桑蚕原种生产布局; (二)实有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三)有与原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桑园6.67ha以上; (四)有与原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设施,包括标准蚕室、贮桑室、簇室、附属室等,总面积1000㎡以上; (五)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其中: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 (六)有蚕种生产质检机构及配套设施,并有专职质检员1-2人; (七)有有效防控微粒子病的能力。申请时须提供近两年桑蚕原种母蛾检验报告单。新申请的须提供蚕种生产防微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申请领取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新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现场会致辞

新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现场会致辞 市区各位领导、市酒类企业界贵宾、女士们、先生们:值此金秋收获之季,仁和区布德镇及长和酒厂(原攀枝市老渡口酒厂)迎来了攀枝花市实施《新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现场会的召开,感谢各位领导、贵宾、企业代表在百忙之中前来检查指导工作,对此深感荣幸,我谨代表布德镇党委、政府,向与会的各位领导和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致以诚挚的问候! 首先,请允许我向各位领导和来宾介绍布德镇的基本情况 布德镇于2001年9月20日经省政府批准,撤仁和区民政乡、新华乡合并新建而成。镇政府驻地中心村,距离仁和区政府40公里;布德镇幅员面积131.92平方公里,境内最高海拔2936米,最低海拔1139米;辖区属于亚热带半干旱季风气候,年均气温20.5℃。布德镇全镇总户数4452户16241人,辖区内有布德村、中心村、新桥村、巴关河村、老村子村、猛粮坪村6个村40个村民小组(5个少数民族组)居住着汉、彝、回、傣、傈僳、纳西、白、苗等10多个民族。 布德镇属工农业并重乡镇,境内植被保护较好,森林资源丰富。在农业方面以优质莲藕、芒果、核桃、烤烟、大棚

西瓜、早市蔬菜等特色产业为主。十二五以来,镇党委、政府为促进群众致富增收,主要发展“二二一”产业(两万亩芒果,两万亩核桃,一万亩早市蔬菜),全镇已种植芒果20000亩、核桃16000亩。其余农产品以天然、绿色蔬菜、水果及优质土鸡、淡水鱼、黑山羊等养殖农产品为主,布德镇是攀枝枝花的“莲藕之乡”,布德黄焖鸡也是远近闻名,欢迎各位领导和来宾参观、品偿。 近三年来,在上级的支持下,政府投资7800余万元,大力发展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为工农业生产发展夯实基础条件。全镇现有农村公路28条,总里程82.51公里,其中水泥路面50.6公里,弹石路面26公里。有小(一)型水库2座,小(二)型水库9座,山坪塘21座,总库容量503万立方米。 其次,我向各位介绍下布德辖区企业情况 布德镇2001年建镇以来,一直高度重视辖区企业的引进和支持,对企业实行首席服务制度。辖区企业以煤炭洗选、磁选渣铁、铸钢生铁、建材等为主。长和酒厂是2012年入驻我辖区的酒类生产企业,在酒厂的建设中,我镇积极为企业解决生产用水,协调周边关系等方面,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帮助,目前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均已步入正轨,效益逐步显现。 食品安全是民生大事,涉及千家万户,我镇食安委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文件、会议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六号)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4月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4日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含雪茄烟,下同)、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及烟草专卖品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发放并管理各种烟草专卖证件; (四)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 (五)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烟草专卖管理方面的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烟草专卖特派员的职责,由设立单位根据前款规定确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进行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物价、海关、交通、铁路、邮电、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并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及检举、协助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有功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市蚕桑管理站2006年蚕桑工作总结和2007年工作安排,年终总结

市蚕桑管理站2006 年蚕桑工作总结和2007 年工作安 排, 年终总结 一年来,我单位在市农牧局党组和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蚕桑生产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 和省、市农村工作和全市蚕业工作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农民增收这一中心任务,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抓住西部大开发和国家“东桑西移”的历史性机遇,全行业以大力发展生产、提高单产、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和经济效益为目的,采取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开拓市场等措施,搞好了蚕种质量的监督管理和蚕前、蚕中、蚕后的服务工作。 一、全市2006 年蚕桑生产情况 1、发种、产茧情况 全市今年共发蚕种66860 盒,比去年56048 盒增发10812 盒,增发19.3%;行业统计生产蚕茧2585 吨(51700 担),去年产茧2041 吨,增产544 吨,再创历史最好水平,比去年增加26.65%;养蚕平均单产38.7 公斤,与去年36.4 公斤增加2.3 公斤,增加6.3%。 2、蚕农售茧收入 全市今年蚕农产茧收入为6778 万元,去年同期为3578 万元,今年比去年增加3200 万元,增幅89.4%。全市农民人均增收64 元。养蚕户:年户平养蚕收入3765 元,户平增加收入1631 元;养蚕

人平(按户平3.9 人计算)收入965 元,人均售茧收入增加了418 元。其中,今年为了增加农民收入,盐边县还增发了第六季蚕960 盒,收购蚕茧35 吨,增加农民收入100 万元。 3、育苗栽桑 今年我市新栽桑5000 亩,其中盐边县2000 亩,米易县2000 亩,仁和区1000 亩,现有桑树达到83240 亩,其中四边桑15100 亩, 小桑园61540 亩,间作桑5000 亩;今年嫁接良桑达到850 万株。 4、蚕茧收烘由于受国际国内茧丝市场复苏的影响,鲜茧收购价格增幅较大,今年全市全年鲜茧均价为26.22 元/kg ,每公斤鲜茧比上年增加8.72 元,增幅为49.8%。在正秋和晚秋季鲜正茧价达到30 元/kg ,位居全省之最。 二、主要工作 1、筹备组织召开了全市蚕业工作会议积极筹备组织了市政府4 月3 日在市会展中心召开了全市蚕业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区(县)政府分管区(县)长、市级和区(县)的整规办、商务局、工商局、农牧局、物价局、质监局、公安局分管领导、蚕业生产发展主要乡镇长和县区丝绸公司负责人70 余人。会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马泽林主持。会上市农牧局副局长温波同志作了主题报告,传达了2006 年省蚕业会议精神,对“十五”期间我市蚕业工作进行了总结,勾划了“十一五”发展蓝图,研究整顿、规范蚕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措施,安排了2006 年的蚕业工作,市商务局张芝明同志做了“严格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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