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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一、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要点分析

由于大多数个体工商业户,承包和承租者的账证不齐全,在实际征收所得税时,一般采取在核定纳税人收入、盈利的基础上,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个别纳税人为了减轻所得税的负担,使税务部门降低核定税额,采取隐匿进货的方法,将购进商品存放在其它地方,不运人经营地。在销售时,购货方只到经营地门市部交款,然后到存货地点提货,不仅逃避了所得税的缴纳,而且也逃避了流转税的缴纳。

对个人工资、薪金的征税,由于我国公民长期不纳税,主观上纳税意识比较差,只要自己不到税务部门申报自己的收入并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很难完全统计出纳税人的收入,使纳税人较容易避税。尽管国家税务机关为解决个人汇总难的问题,设计了支付个人收入的特种发票,但由于目前没有条件实行科学严密的征管手段,大量的特种发票在工作中未能正常传递,也给纳税人避税创造了机会。还有的支付单位,将原本应一次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分散在各月支付。进行避税。

对上述问题,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创造条件尽快推广先进的征管手段;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广大纳税人的思想教育,使其养成自觉纳税的良好习惯。针对一些支付单位化整为零的做法,可以把个人所得税由按月交纳发展成按年交纳。对个体工商户要加以监督,尽可能掌握其购销经营情况,防止其造假。

二、对个人所得税几种特殊计税方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一)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反避税技巧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负担)了个人所得税。这样,纳税人取得的所得额即为不含税收入额(税后净所得)。因此,在计算付款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时,首先要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付款单位应代付的税款。

1.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的反避税技巧。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每次不含税收入额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2)每次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收入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3)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在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进行稽查时,要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的所得额是含税收入额还是不含税收入额,并据此确定相应的计税方法,防止纳税人混淆这两种不同内涵的所得,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案例二百三十三]

周苇苇是名歌唱演员,取得一次性劳务报酬6万元(不含税)。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其计算的应纳税额=60000×(1-20%)×30%-2000=12400(元)。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上述换算公式可得:

=62352.94(元)

该歌唱演员的应纳税款=62352.94×40%-700

=17941.18(元)

则该歌唱演员须补缴税额=17941.18-12400

=5541.18(元)

2.雇主为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负担税款的反避税技巧。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雇主(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即支付给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税后的净所得。这样,在计算支付单位应代付的税款时,首先要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含税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支付单位应代付的税款。可分

三种情况处理。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对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的,可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中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由单位代缴的税款。公式如下:

①应纳税所得额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上式中,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对此,在计算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不能混淆。

由他人负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税款的情况,其计税公式和计税方法与他人代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相同。在此不再重复。

[案例二百三十四]

中国公民邓小林在江西新民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负担。1997年3月,邓小林取得税后净工资收入3000元。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由于邓小林取得的3000元工资、薪金所得为不含税收入,因此应先将其换算为含税所得额,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式①②可知:

=2441.18(元)

应纳税额=2441.18×15%-125

=241.18(元)

(2)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对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二百三十五]

中国公民王勇在江苏伊伯尔电子公司工作,该公司每月除付给王勇2500元工资外,每月还定额负担王勇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5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09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为王某负担的定额税款50元,应一并计入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即:

应纳税所得额=2500+50-800

=1750(元)

应纳税额=1750×10%-25

=150(元)

在实际缴纳时,由该公司代扣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00元,再加上公司代为王某负担50元税款,一并上缴。(3)雇主为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雇主为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公式中的“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两项分别乘以上述“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将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单位代缴税款的依据。计算公式为:①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二百三十六]

美籍人布莱特7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为人民币1.2万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额。则在计算该人的应纳税额时,应首先将其工资所得额换算成为应纳税所得额。则由公司①②可知:

=8390.96(元)

在实际缴纳时,应由公司先代扣该外籍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912.23元(即1303.19×70%),再加上公司为该个人负担的390.96元(即1303.19×30%)税款,一并上缴。

3.雇主为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税款的反避税技巧。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对在华工作的雇员实行

税收平衡计划,以避免雇员因来华工作而改变原有(本国)的税负。

税收平衡计划具体是指雇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负担其在本国的应纳税额,以保持其在本国的原有税负水平,其雇主为其负担在华的应纳税款。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避免因企业本身的税收平衡计划造成税收流失,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国家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034]号和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都规定了计算原则和计算公式。对由雇主代其雇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将该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水平在国际上属中等水平,对于一些来自较高税负水平国家的纳税人,有可能出现通过公式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若出现这类情况,则应该按其实际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百三十七]

深圳三洋电子公司属日本企业,三九坂源每月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10万元,在日本适用税率50%,每月应纳税款5万元。因工作需要,三九板源被派来华在该企业驻京代表处工作。由于该企业对派驻海外的人员实行税收平衡计划,因此,其在华期间仍负担原在国内支付的税款部分,该代表处每月支付其薪金5万元,负责其在华的税款。

如按规定原则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00-50000-800-3200-6375)÷(1-35%)

=60962(元)

由于其实际取得的薪金为10万元,大于按规定原则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60962元,则应按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100000-800-3200)×40%-10375

=28025(元)

(二)对捐赠扣除计税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上述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鼓励个人向公益事业及灾区、贫困地区捐赠,以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定对教育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给予扣除,这不仅体现了国家的政策,也符合国际惯例。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关的计算公式为:捐赠的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1)实际捐赠≤捐赠的扣除限额时,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

(2)实际捐赠额>捐赠的扣除限额时,则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对捐赠扣除计税进行反避税时,应着重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纳税人的公益性捐赠是否通过了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我国税法规定,只有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捐赠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经过上述机关、团体的捐赠,即由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性的公益性组织。

二是捐赠款是否用于教育事业、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或贫困地区,捐赠款是否超过允许扣除的比例。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是纳税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超过捐赠扣除限额的部分,由纳税人自行负担,不得以任何形式抵减税款。

在具体反避税技巧方法上,可以结合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与办理捐赠事宜的有关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取得联系,落实纳税人的捐赠行为是否真实,捐赠数额是否如实申报,捐赠款项是否已经到位,防止纳税人利用公益捐赠扣除项目少缴纳税款。

[案例二百三十八]

江西九江公民汪德松1997年取得承包经营所得7.5万元,向希望工程捐款1万元,通过民政局向当地敬老院捐赠1万元,又向当地的一所小学捐赠2000元,还出资3000元赞助当地举行的环城赛跑比赛。

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汪德松向当地小学的直接捐款及赞助开支都不符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条件。只有向希望工程的捐款和通过民政局的捐款,符合捐款扣除条件的,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0%,(即75000-800×12)×30%=19620元,汪某提供的符合捐赠条件的实际捐赠额为2万元(10000+10000),超出捐赠扣除限额380元,不予扣除。

汪德松1997年应纳税额为:

[75000-800×12-19620]×30%-4250=9484(元)

(三)个人所得税税额抵扣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1.对于中国境内已纳税款抵扣的反避税技巧。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人所得,达到纳税标准的,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人所得的,纳税人就应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从各处取得的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其在支付所得税的当地被扣除的税款,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扣。对在中国境内已纳税款抵扣的反避税技巧,应注意以下三点:

(1)应要求个人提供取得收入单位的明细工资、薪金单据和该项工资所得的完税凭证原件,如有必要,也可以到支付单位调查核实,看有无漏计所得;

(2)应审查代扣代缴单位在计算税额时是否分别扣除费用;

(3)应审查个人同时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所得,是否办理合并申报纳税。

[案例二百三十九]

刘德林在金桥实业公司任职,同时在信城发展公司、安东电子公司兼职。1997年5月,刘德林从金桥实业公司取得工资及奖金收入1000元,金桥实业公司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10元,另从信城发展公司取得兼职收入500元,从安东电子公司取得兼职工资及奖金收入1200元,安东电子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元。则何某1997年5月的应纳税款情况如下:

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合计=1000+500+1200

=27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700-800

=1900(元)

应纳税额=1900×10%-25

=165(元)

刘德林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个人所得税:165-10-20=135(元)

对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年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案例二百四十]

钱帮东为珠海雅联雇佣的中方人员,1998年10月该公司支付给钱帮东的薪金为7200元。同月,钱帮东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900元。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应由雇佣王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支付王某7200元工资、薪金时,减除费用,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给王某的900元工资,不再减除费用,以金额计算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①珠海雅联公司应为钱帮东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7200-800)×20%-375=905(元)

②派遣单位应为钱帮东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扣缴税额=900×10%-25=65(元)

应纳税额=(7200-900-800)×20%-375=1085(元)

因此,钱帮东还应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115元(即1085-905-65)。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须上交派遣单位(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百四十一]

孙亮是浙江天成建筑集团公司的工程师。1997年12月1日,孙亮被其所在公司派往深圳鲁班建筑公司作技术指导。浙江天成建筑集团公司每月付给孙亮工资900元,但同时要求其上交每月由深圳鲁班建筑公司付给其工资、薪金收入的20%。1997年12月,孙亮从受雇的深圳鲁班建筑公司取得工资收入8000元,并按规定向派遣公司上交了1600元,取得了由浙江天成建筑集团开具的缴款证明。

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由于孙亮能够提供有效的缴款凭证,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1600元)已上缴浙江天成建筑集团公司,由此可以将实际上缴的部分从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则可以确定孙某1997年12月的应纳税额如下:

①深圳鲁班建筑公司企业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8000-800)×20%-375=1065(元)

②浙江天成建筑集团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900×10%-25=65(元)

③孙亮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8000-1600)+900-800]×20%-375

=925(元)

④孙亮在申报纳税时,税务机关应退还金额

1065+65-925=205(元)

2.对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税款抵扣的反避税技巧。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个人,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投资活动或提供劳务取得的各类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依照国际惯例,所得来源国通常也要对以上收入课征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对同一所得基础上的国际重复课税问题,同时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我国采用外国税收抵免法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具体规定及计税方法如下。

(1)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款。

(2)抵免限额。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准予抵免(扣除)的实缴境外税款最多不能超过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采用分国限额法。即对于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应税项目的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对于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应税项目的所得,以其各方面的抵免限额之和作为来自该国或该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来自某国或某地区的抵免限额=∑(来自某国或某地区的某一应税项目所得-费用减除标准)×速算扣除数

上述中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均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关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项目减除不同的费用标准,计算出的单项抵免限额相加后,求得来自一国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即分国的抵免限额。分国的抵免限额不能相加。

(3)允许抵免额。允许在纳税人应纳我国个人所得税税额中扣除的税额,即允许抵免额要分国确定,就是在计算出来的自一国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与实缴该国或地区的税款之间相比较,以数额较小者作为允许抵免额。

(4)超限额与不足限额结转。在某一纳税年度,如果发生实际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超过了抵免限额,即发生超限额时,超限部分不允许在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抵扣。下一年度结转后仍有超限额的,可以继续结转,但发生的超限额结转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申请抵免。在境外已缴纳税款的抵免必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6)应纳税额的计算。在计算出抵免限额和确定了允许抵免额之后,便可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所得-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允许抵免额

对境外纳税款抵免额进行扣除的反避税技巧,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①抵免限额必须区分国家或地区各不同的应税项目,分别计算。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制,税法对各项应税所得分别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因而,纳税人在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各项所得必须分别计算税款抵免限额。

②扣除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时,应将纳税人在该国已缴纳的税额在按我国税法计算出的各项所得的抵扣限额总额中综合扣除。由于许多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合并各项所得统一计税的综合税制,因此,不便将纳税人在一国缴纳的税额分解为各项所得应纳的税额,来适应我国的分类税制,所以,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实际扣除境外已纳税时,应采用分国综合扣除的方法。

③境外已纳税款的抵免(扣除)应符合下列有关条件:一是境外已纳税款应是依照所得来源国法律应计缴并实际已经缴纳的税款,要注意是否存在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或纳税人错征错缴税款的问题;二是在申请扣除境外已纳税款时,必须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不得以复印件申请税款抵扣,而且必须是本项、本次所得已缴纳的税款,要注意是否存在无证抵扣和混淆抵扣税额的问题。

[案例二百四十二]

中国公民赵合峰1996年在新加坡获得工资、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下同)87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5100元,获得劳务报酬1.8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元;在泰国获稿酬3.2收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700元。1997年,赵合峰到泰国工作。获工资、薪金所得7.8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850元。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996年赵合峰在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限额为:

[(87000/12)×15%-125]×12=4350(元)

劳务报酬所得的扣除限额为:

18000×(1-20%)×20%=2880(元)

由于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方法,在一国中各项所得的扣除限额和已纳税额都可以合并起来。

1996年赵合峰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限额为:

4350+2880=8230(元)

1996年赵合峰在新加坡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1000+2000=7100(元),小于抵扣限额7230元,可以全额抵扣,同时,陈某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款7230-7100=130(元)。

1996年赵合峰在泰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限额为:

稿酬所得的扣除限额为:

32000×(1-20%)×20%×(1-30%)=3584(元)

赵合峰在泰国实际缴纳的税额为4700元,大于抵扣限额(3584元),不能全部扣除,超出扣除限额的1116元(即4700-3584)税款,只能在以后的五年纳税年度中从泰国税额扣除限额的余额中结转、补减。

1997年赵合峰在泰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为:

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限额为:

[(78000/12-4000)×15%-125]×12=3000(元)

赵合峰1997年度实际在泰国缴纳的税款为1850元,小于抵扣限额(3000元),可以全额扣除。再从余额1150元(即3000-1850)中结转、补减1996年度尚未扣除完的税额1116元,则赵合峰1997年需补交个人所得税34元(即1150-1116)。

[案例二百四十三]

德国籍马丁先生已在我国工作三年以上,马丁先生1996年6月取得来源于德国的一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万元,以及一项股息收入4万元,总计在德国缴纳税款1万元。同年6月马丁先生又从法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1.3万元,并在法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元(以上金额均已折算成人民币计价)。

1996年6月马丁先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额扣除的计算如下。

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为:

60000×(1-20%)×20%+40000×20%+(13000-

4000)×20%-375=19025(元)

扣除实际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马丁先生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19025-10000-1500=7525(元)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马丁先生在申请境外已纳税款抵扣的计算中存在以下问题:

①马丁先生未对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加以区别。将德国、法国及不同的应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所得)合并起来计算抵免限额;

②在进行税额扣除时,未采取分国综合扣除的方法;

③超过抵扣限额的部分,不应在抵扣有余额的项目中扣除。

由此马丁先生在境外已纳税款的抵扣限额计算如下:

①分国计算境外已纳税额扣除限额

a.在德国的扣除限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

60000×(1-20%)×20%=9600(元)

股息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

40000×20%=8000(元)

所以,在德国所得的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合计为17600(元)(即9600+8000)。

b.在法国的扣除限额

工资、薪金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

(13000-4000)×20%-375=1425(元)

即在法国所得的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为:1425(元)

②扣除实际在境外已缴纳的税额

a.德国所得的税额扣除限额为1.76万元,实际在德国缴纳的税款为1万元,小于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扣除。扣除后,马丁先生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600元(即17600-10000)。

b.法国所得的税额扣除限额为1425元,实际在法国缴纳税款为1500元,大于扣除限额,只能扣除个人所得税1425元,对于超过抵扣限额的75元(即1500-1425),不得在当期作为税额扣除,但可以在以后五年内,在同一国家的扣除限额内未抵扣完的余额内补扣。

③马丁先生1996年6月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600元。

情感语录

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

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

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

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

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

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

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

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

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

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

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

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

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

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

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

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

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

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

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

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

【人力资源】个税避税技巧

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一、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要点分析 由于大多数个体工商业户,承包和承租者的账证不齐全,在实际征收所得税时,一般采取在核定纳税人收入、盈利的基础上,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个别纳税人为了减轻所得税的负担,使税务部门降低核定税额,采取隐匿进货的方法,将购进商品存放在其它地方,不运人经营地。在销售时,购货方只到经营地门市部交款,然后到存货地点提货,不仅逃避了所得税的缴纳,而且也逃避了流转税的缴纳。 对个人工资、薪金的征税,由于我国公民长期不纳税,主观上纳税意识比较差,只要自己不到税务部门申报自己的收入并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很难完全统计出纳税人的收入,使纳税人较容易避税。尽管国家税务机关为解决个人汇总难的问题,设计了支付个人收入的特种发票,但由于目前没有条件实行科学严密的征管手段,大量的特种发票在工作中未能正常传递,也给纳税人避税创造了机会。还有的支付单位,将原本应一次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分散在各月支付。进行避税。 对上述问题,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创造条件尽快推广先进的征管手段;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广大纳税人的思想教育,使其养成自觉纳税的良好习惯。针对一些支付单位化整为零的做法,可以把个人所得税由按月交纳发展成按年交纳。对个体工商户要加以监督,尽可能掌握其购销经营情况,防止其造假。 二、对个人所得税几种特殊计税方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一)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反避税技巧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负担)了个人所得税。这样,纳税人取得的所得额即为不含税收入额(税后净所得)。因此,在计算付款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时,首先要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付款单位应代付的税款。 1.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的反避税技巧。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每次不含税收入额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2)每次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收入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3)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在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进行稽查时,要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的所得额是含税收入额还是不含税收入额,并据此确定相应的计税方法,防止纳税人混淆这两种不同内涵的所得,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案例二百三十三] 周苇苇是名歌唱演员,取得一次性劳务报酬6万元(不含税)。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其计算的应纳税额=60000×(1-20%)×30%-2000=12400(元)。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上述换算公式可得: =62352.94(元) 该歌唱演员的应纳税款=62352.94×40%-700 =17941.18(元) 则该歌唱演员须补缴税额=17941.18-12400 =5541.18(元) 2.雇主为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负担税款的反避税技巧。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雇主(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即支付给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税后的净所得。这样,在计算支付单位应代付的税款时,首先要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含税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支付单位应代付的税款。可分

(整理)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的方法 1、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进行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 2、利用年终奖金实现避税,将年终双薪计入年终奖计征个税可节税。发放年终奖要找到一个恰到好外的临界点。 如果将“第13个月工资”当作年终奖发放,则要把具体的金额除以12个月,这样的话,可以大大减少缴税额度。此种情况也有例外,如果(年终奖/12)和[(年终奖+双薪)/12]两者不处于同一税率档的,可能筹划失败。“年底双薪”与“年终奖”在计税方式上有明显区别。后者可以将奖金平摊到全年各月后再计税。一般情况下,“年终奖”的计税额会比“年底双薪”少一些,员工收入越高,这一差异越明显,但“年终奖”在一年内最多只能计发一次。 3、巧用公积金避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4、职工离职有个税法优惠,员工领取的离职补偿金在当地员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所税;

企业利润常用的12种合理避税方法

企业利润常用的12种合理避税方法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经营成果。企业的利润一般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支等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存货跌价损失-营业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折扣与转让-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投资净收益是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投资收益包括股利和债券利息,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以及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 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收到的各种补贴收入,包括国家拨入的亏损补贴、退还的增值税等。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营业外收入包括:罚款收入、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利润常发生的舞弊主要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投资收益、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业务。关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等常发生的舞弊,譬如:虚列产品和其他销售收入调节利润,虚列销售成本和费用调节利润等,前面章节已用阐述。本章重点放在揭示投资收益、投资损失、营业外收支等业务事项的舞弊行为。 1、虚列收入,调整利润 企业财务人员受上级领导指示,对已实现的收入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企业领导人为了私利,授意会计人员虚增利润,造成企业虚盈实亏;有的企业谋求团体利益,虚增、虚减、转移或截留利润;有些效益较好的企业为了偷逃税款,对已实现的收入不作销售处理:一是虚挂往来;二是不入帐或跨期入帐,既逃交了税金,又达到隐匿利润的目的。 如:某企业领导对市场看好,产品畅销,效益较好。企业领导为了控制利润增长幅度,指使财务人员将本年300万销售收入不入帐,500万销售收入虚挂往来。使企业利润虚减了200万元(令相应的销售成本计600万元),从而偷漏了所得税和增值税。 2、虚转成本,调整利润

年终奖计缴个税的3种方法及6个避税区

年终奖计缴个税的三种方法及6个 避税区 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具体 有三种计税方法: 1:取得年终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将年终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 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需要缴 纳的税款额。 例:小王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000元。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 得应纳税额=(5000-3500)×10%-105=45(元),小王当月共计应纳个 税=2295+45=2340(元)。 2:取得年终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将 工资与年终奖金相加后,减去3500元,得出的数额,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得出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例:小王的年终奖金为10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 (10000+3000)-3500=9500,以9500除以12,其商数791.66对应 的适用税率为3%,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9500×3%=285(元)。当月 工资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税。小王当 月共计应纳个税285元。

3:年终奖金与双薪同一个月内发放时,将所发的双薪与年终奖金合并 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小王的年终奖金和双薪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年终奖金为10000元,年终发放双薪为3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 (10000+3000+3000)-3500=12500,除以12,商数1041.66对 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2500 ×3%=375(元)。当月工资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不再缴纳个税。小王当月共计应纳个税375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金的 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 年终奖金性质的收入,也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采用年终奖金的计税方 法计缴税款。 年终奖遭遇个税临界点宁少千元不超1元 年终奖要扣多少税?怎么发能到手多一些?这些问题成了期盼年终奖 的工薪阶层最关心的话题。值得注意的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 年终奖遭遇了个税“临界点”问题,易出现“多发少得”的情况。更 有可能,企业多发1元,员工就要多交千元个税。 那么,到底个税的临界点在哪里呢?年终奖的避税区有多大呢?

企业三大合理避税技巧

企业三大合理避税技巧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自己的创业行程,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面临纳税那个难题。对中小企业,特不是创业者来讲,就确实是曾经听讲过诸多的节税筹划,却全然无从得知自己该进哪个门,该走哪条道。甚至于哪部分行为属于节税筹划,哪部分行为属于违法的偷漏税行为都分不大清晰。 事实上,纳税与节税筹划本身并非是专门难的情况,有时候就像是一层窗户纸,捅破了它,就看得专门清晰了。因此,要捅开这层窗户纸,先要搞明白一个概念,即什幺是节税筹划? 节税筹划是纳税筹划的一种形式,它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采纳优惠条款,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经济行为。 筹资方案避税法

筹资方案避税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方法。筹资方案避税要紧包括筹资渠道的选择及还本付息方法的选择两部分内容。 一般来讲,企业筹资渠道有:1、财政资金;2、金融机构信贷资金;3、企业自我积存;4、企业间拆借;5、企业内部集资;6、发行债券和股票;7、商业信用、租赁等等形式。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税收后果有专门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关心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通常情况下,站在避税的角度,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存效果最差。其缘故在于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出现“削山头”现象。同样,金融机构贷款亦可实现部分避税和较轻度避税:一方面,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在企业的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从而使企业实际税负相对降低。因此讲,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案例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额的增加,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提高,相应的个税也越多。 一、年底双薪的避税策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明确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年底双薪(即第13个月工资)可分两种情况处理。情况一:“一次性奖金”与“年底双薪”同月发时,即可将此两项奖金合并除以12确定税率和扣除额;情况二:“一次性奖金”与“年底双薪”不同月发时,可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将“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年底双薪”和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税。至于用哪种方法缴纳个税,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计算两种情况应缴纳的税额,从而作出判断。 【例1】小王2009年12月工资4000元,年底双薪4000元,另外年终奖9000元。若按第一种情况计算个税为[(4000-2000)×10%-25]+[(4000+9000)×10%-25]=175+1275=1450元;若按第二种情况个税为[(4000+4000-2000)×20%-375]+(9000×10%-25)=825+875=1700元。即按第一种情况缴纳个税比第二种情况少缴纳300元。 二、绩效工资避税策略 首先看下面一个典型的例子: 【例2】小张是一名空调营销人员,他的月工资底薪1500元加提成奖金,根据他09年的销售业绩,小张只有5-9月每月拿到提成奖金8000元,其他月份都没有提成奖。即小王在09年缴纳个税为[(1500+8000-2000)×20%-375]×5=5625元;若小王5个月的提成奖分别在5月-12月份平均领取的话,即09年缴纳个税为[(1500+5000-2000)×15%-125]×8=4400元。 从上面这个例可看出,将绩效工资平均摊开到每个月,将起到节税的效果。如果纳税人的工资极不平均,可以采用分摊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行业,比如空调制冷等。 三、年终奖的发放时间调整避税策略 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用税率和扣除额。但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 【例3】小黄月薪是1800元,2009年12月年终奖20000元。 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即小黄缴纳个税[20000-(2000-1800)]×10%-25=1955元; 若年终奖分12个月发放,即每月发放1666.67元,一年缴纳个税[(1666.67+1800-2000)×10%-25]×12=1460元; 如上两种方法对比,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多缴税1955-1460=495元。 【例4】沿用例3,若小黄月工资9000元,年终奖24000元; 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即小黄全年缴纳个税[(9000-2000)×20%-375]×12+(24000×10%-25)=14675; 若年终奖分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每月发放2000元,一年缴纳个税[(9000+2000-2000)×20%-375]×12=17100元;

合理避税的16种方法

合理避税的16种方法 企业合理避税不是逃税,财会人利用好这16种方法,做足税收 筹划! 现在每个行业竞争都很激烈,每个老板都希望把自己企业的成本费用降下来,让企业利润更多一点。企业老板想要降低成本费用,还要搞好企业的税收筹划,别到最后让企业多交了冤枉税,减少企业的利润,这就需要财务上有个会计方面的能手。 所以很多企业的老板,要求自己企业的会计把税收筹划和企业税收风险的问题放在首位。 日前,后台也收到了很多关于税收筹划的会计朋友留言,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具体学习一下! 一什么是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有什么不同?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减轻企业税负,取得企业节税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逃税,本质上与偷税无任何区别,是指纳税人采取虚报、谎报、隐瞒、伪造等各种非法欺诈手段,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逃避纳税的行为。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者其他不足之处,采取非违法的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这是纳税人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但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非违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2、国家对于避税逃税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1.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5.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

#企业合理避税各种方法 原理

企业合理避税各种方法运用 所谓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纳税。 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转让定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张小姐透露,他们在审计外资企业的时候,常会遇到一些利用现有中国税法不健全进行转让定价的避税方法。 张小姐举例说,她在审计中,就遇到一家总部设在国外分部设在国内的加工制造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这家企业“长亏不倒”的做法在很多外企中也很盛行。 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和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贷款高利率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 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资产评估提高折旧张小姐曾遇到过一家香港公司,每年都要对其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其在华子公司因为要和香港母公司进行合并报表,所以也要同时评估其在华房产。这也是外资一种避税的有效方法。如房地产评估增值,每年计提的折旧也会相应的增加,纳税自然也会相应减少。 国际避税地建公司记者还从一位曾在台湾某企业工作过的陈小姐那里得知,在避税港注册也是一种办法。他们那里曾经也采用过相同的办法。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和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方,而实际在岛上,它们可能只有一间办公室。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

年终奖计缴个税的三种方法及6个避税区

年终奖计缴个税的三种方法及6个避税区 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具体有三种计税方法: 1:取得年终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将年终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例:小王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000元。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000-3500)×10%-105=45(元),小王当月共计应纳个税=2295+45=2340(元)。 2:取得年终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将工资与年终奖金相加后,减去3500元,得出的数额,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出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例:小王的年终奖金为10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

(10000+3000)-3500=9500,以9500除以12,其商数791.66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9500×3%=285(元)。当月工资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税。小王当月共计应纳个税285元。 3:年终奖金与双薪同一个月内发放时,将所发的双薪与年终奖金合并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小王的年终奖金和双薪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年终奖金为10000元,年终发放双薪为3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10000+3000+3000)-3500=12500,除以12,商数1041.66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2500×3%=375(元)。当月工资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税。小王当月共计应纳个税375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金的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年终奖金性质的收入,也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采用年终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缴税款。 年终奖遭遇个税临界点宁少千元不超1元

九个合理的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案

九个合理的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案 导读: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寻求合理、合法的避税途径,是经济社会中维护个人权利和义务,激励人奋发向上,实现理想追求的一个有利条件。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避税的途径对于广大的工薪阶层每个纳税人来说都非常现实,很有必要。 一、巧用公积金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二、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避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二)2008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发布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如下:首先,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其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最后,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三)对于地震“特殊党费” 国税发[2008]60号文件规定,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合理可行的。

最新个税避税技巧

个税避税技巧

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一、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要点分析 由于大多数个体工商业户,承包和承租者的账证不齐全,在实际征收所得税时,一般采取在核定纳税人收入、盈利的基础上,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个别纳税人为了减轻所得税的负担,使税务部门降低核定税额,采取隐匿进货的方法,将购进商品存放在其它地方,不运人经营地。在销售时,购货方只到经营地门市部交款,然后到存货地点提货,不仅逃避了所得税的缴纳,而且也逃避了流转税的缴纳。 对个人工资、薪金的征税,由于我国公民长期不纳税,主观上纳税意识比较差,只要自己不到税务部门申报自己的收入并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很难完全统计出纳税人的收入,使纳税人较容易避税。尽管国家税务机关为解决个人汇总难的问题,设计了支付个人收入的特种发票,但由于目前没有条件实行科学严密的征管手段,大量的特种发票在工作中未能正常传递,也给纳税人避税创造了机会。还有的支付单位,将原本应一次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分散在各月支付。进行避税。 对上述问题,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创造条件尽快推广先进的征管手段;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广大纳税人的思想教育,使其养成自觉纳税的良好习惯。针对一些支付单位化整为零的做法,可以把个人所得税由按月交纳发展成按年交纳。对个体工商户要加以监督,尽可能掌握其购销经营情况,防止其造假。 二、对个人所得税几种特殊计税方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一)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反避税技巧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负担)了个人所得税。这样,纳税人取得的所得额即为不含税收入额(税后净所得)。因此,在计算付款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时,首先要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付款单位应代付的税款。

个人所得税逃税窍门

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方法 2008-7-10 【大中小】【打印】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在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同时,人们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收益,进行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尤其是随着收入的增加,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避税也是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那么,怎样才能合理合法地来进行个人所得税避税呢?从目前看,个人可以通过投资避税和收入避税两种方法有效避税。 收入避税:理解掌握政策除了投资避税之外,还有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经常被人忽视,那就是收入避税。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提高自己的实际收入。 比如那些希望自主创业的人,根据政策规定,在其雇佣的员工中,下岗工人或退伍军人超过30%就可免征3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那些事业刚刚起步的人而言,可以利用这一鼓励政策,轻松为自己免去3年税收。 而对于大众而言,只要掌握好国家对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税基、税率有所不同的政策,也可巧妙地节税。小王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职员,每月工资收入4500元,每月的租房费用为800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2000元的费用后,对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按照小王的收入4500元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4500元-2000元,即2500元,适用的税率较高。如果他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800元作为福利费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调整为3700元,则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元-20000元,即1700元,适用的税率就可降低。 对于那些高收入人群而言,合理避税和节税就显得更为重要。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年薪36万元,一次性领取。按照国家的税法,他适用的最高税率高达45%,如果他和公司签订合同时将年薪改为月薪的话,每个月3万元的收入能使他适用的最高税率下降到25%,节税的金额是相当可观的。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和偶然所得等均属应纳税所得。因收入不同,适用的税基、税率也不尽相同,从维护纳税人的自身利益出发,充分研究这些法律法规,通过合理避税来提高实际收入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益。我国和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一般纳税人很难充分理解并掌握,因此大家除了自己研究和掌握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

合理避税方案

合理避税方案: 到手的工资奖金多点再多点纳税光荣节税有方 经过一个月的繁忙工作,人们总会盼望到手的工资奖金可以多点再多点,这样才能抚慰一颗早已疲惫不堪的心;而公司老板则期望公司的收益可以好点再好点,这样才能对得起自己成功企业的形象。可是,一个问题却让众人逃避不了的,那就是“纳税”!一方面积极纳税是光荣的,另一方面,学会节税也是不错的! 哪些收入需要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如下: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一个人一生要缴多少税? 一位税务专家按照虚拟的案例估算出,一个月薪4000元的

上班族一生大概要缴纳20万元的税。该案例假设一个人25岁参加工作,月平均工资40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奖金1.2万元,30岁时存款达到20万元,花费30万元买了普通住宅一套,贷款20万元;35岁花费20万元买了一辆车,贷款10万元。那么到60岁退休他将要缴纳20万元的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为18万元。 节税方案一:一次性收入分次申报税法规定: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广告设计,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通过适当分次领取报酬,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总额。 合理避税方案(二) 案例1 小姐是一知名室设计师,最近,她遇到一件难题,那就是该怎么缴税。“我并不想逃税,只是想知道可否能让我少缴一点?”她希望以她为某公司做室设计所得的一次性收入25000元为例:节税筹划前如果一次申报,按照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如果一次收入超过20000元,20000元至50000

高收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

高收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 高收入人群取得收入的来源和种类不一样,不仅仅是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最高45%的税率也的确令人捉急。那么高收入人群怎么样合理筹划而能合理避税呢?我们都知道,个人所得税从分类上来说,主要分为6大模块:工资、薪金 所得(3%-45%的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5%-35%的税率)劳务报酬所得(20%-40%的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偶然所得(20%税率)其他所得(20%税率)每种所得的计税基数各有不同。另外,在聊具体合理筹划前,我们再说下企业类型和缴纳税金种类和方式。中国的企业,常见的有有限公司公司,就大家通常所说的某某有限公司,交的是按利润交25%企业所得税,分红到股东个人手里时,还要再交个20%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约40%左右。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交企业所得税,只交个人所得税。这就省了一道税。且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很多情况交税方式会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意思是税务局认为你利润不能算准确,干脆就按收入的一定利润率帮你核定收吧。举例如下:例:一家有限公司,收入500万-成本200 万-费用100万=利润200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30万!实际到股东手里=120万!税负接近40%如果这个企业不是有限公司,而是个人独资企业,且

核定征收,综合税负7%,35万。比80万少很多。有了上 述解释,咱们说下高收入人群多收入来源的怎样筹划下可以避税?比如一个王总,是一家国际咨询公司(所谓的像大火的电视剧前半生里的贺涵、唐晶所在一样的公司)中国区合伙人,平时每月工资20万,每月有提成,此外还有合伙人年底分红,每年分个几百万。正常情况下,王总每月收入不低于60万。目前老王每月的纳税额=(600000-3500) *45%-13505=254920元如果王总个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某 某咨询中心,每月由咨询中心向国际咨询公司开咨询费40万。该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综合税负最多7%计算,40万*7%=2.8万工资收入,应纳个税金额=(200000-3500) *45%-13505=74920元通过模式改变,和改变获取收入类型,王总每月只要交74920+28000=102920.每月少交近15万!如果工资收入再低点,都变成其他收入,税金交的更少。王总通过改变获取收入类型,少交近200万个税!咱们普通薪资家庭辛辛苦苦一辈子的工资都比不上王总一年节省的税 收啊!

利润方面常见的12种合理避税方法

利润方面常见的12种合理避税方法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经营成果。企业的利润一般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支等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存货跌价损失-营业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折扣与转让-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投资净收益是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投资收益包括股利和债券利息,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以及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 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收到的各种补贴收入,包括国家拨入的亏损补贴、退还的增值税等。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营业外收入包括:罚款收入、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利润常发生的舞弊主要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投资收益、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业务。关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等常发生的舞弊,譬如:虚列产品和其他销售收入调节利润,虚列销售成本和费用调节利润等,前面章节已用阐述。本章重点放在揭示投资收益、投资损失、营业外收支等业务事项的舞弊行为。 1、虚列收入,调整利润 企业财务人员受上级领导指示,对已实现的收入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企业领导人为了私利,授意会计人员虚增利润,造成企业虚盈实亏;有的企业谋求团体利益,虚增、虚减、转移或截留利润;有些效益较好的企业为了偷逃税款,对已实现的收入不作销售处理:一是虚挂往来;二是不入帐或跨期入帐,既逃交了税金,又达到隐匿利润的目的。 如:某企业领导对市场看好,产品畅销,效益较好。企业领导为了控制利润增长幅度,指使财务人员将本年300万销售收入不入帐,500万销售收入虚挂往来。使企业利润虚减了200万元(令相应的销售成本计600万元),从而偷漏了所得税和增值税。 2、虚转成本,调整利润 有的企业管理混乱,财务部门受领导指意,人为地增加或减少销售成本,造成利润虚增或虚减。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库存帐没有设,每笔业务和成本结转都是通过计划利润来作相应的调整。 如:某外企,库存帐没有设,为了贷款,报表上必须得稍有盈余,为了将利润控制在200万元,领导便授意将销售成本随意减少500万元,结果导致企业有500万元的销售成本未转销,使利润虚增500万元。 3、转移股利收入,挂往来帐 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利,应作为投资收益下帐。有的企业为了截留分得的股利,将股利不作投资收益处理,而计入其他“应付帐款”。 如:1993年1月1日,A公司购入B公司面值为100元的普通股15000股,另支付手续费8000元。年终收到分得的股利65000元。A公司将取得的股利直接挂入“其他应付款”中以备以后挪用。 4、出售股票收益,用于职工福利 出售股票取得的高于股票帐面价值的数额,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有的企业为了弥补职工福利费的不足,便转作职工福利费,以致于将出售股票收益予以截留。 如:某企业由于职工医疗费和其他福利费支出数额较大,企业有一种潜在的困难,故企业领导者授意财务人员,将出售股票收益20万元,直接记入了“其他应付款”帐户,然后“其他应付款”帐户转入“应付福利费”帐户,而不通过“投资收益”来处理。这样企业既虚减了利润,同时又逃交了应交纳的所得税。 5、截留联营利润,发放职工奖金 企业私心过重,与联营单位协商后,将从联营单位应分得的利润隐匿在联营单位。同时授意联营单位将联营利润由“应付帐户”直接转入“其他应付款”帐户。以后,该投资单位根据需要将应分得的联营利润直接从联营单位提现,放入“小金库”以备用于职工超税定额的工资及奖金。 6、隐藏联营投资利润,直接转入联营投资 现行制度规定,联营投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对外投资的企业分得联营利润后,应作为投资收益下帐,依法交纳所得税。但有的企业为了偷逃所得税,将应从联营单位分得的联营利润,直接作增加联营投资的处理,而不作投资收益入帐。 如:某企业为了偷逃所得税,将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追加了投资。双方协定,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联营利润直接从联营企业的“应付利润”转作联营投资,即:借记:应付利润,贷:实收资本。 7、转移罚没收入,不作利润处理

十种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途径归纳总结

十种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途径归纳总结 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途径归纳总结 个人所得税应为每个纳税人所熟知,其中涉及工薪阶层个人应税所得项目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于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如影相 随,息息相关,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寻求合理、合法的避税途径,是经济社会中维护个人权利和义务,激励人奋发向上,实现理想追求的一个有利条件。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避税的途径对于广大的工薪阶层每个纳税人来说都非 常现实,很有必要。 一、巧用公积金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 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二、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避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二)2008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发布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 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如下:首先,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其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

A集团合理避税的方案

A集团合理避税的方案 “企业生产、销售、投资各个环节的不同安排,都可能导致税负的变化。”东方百纳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姜海霖说,企业的每个动作都要花钱,因此要学会核算同一动作因方式不同而导致的成本变化。 产品、服务税率从高 某上市公司(A集团)是一家生产空调设备为主的民营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不含税),年利润1亿元,年缴纳各项税费5000万元,其中增值税3000万元。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占总销售额的比例)高达6%,高于一般制造业企业4%~5%的平均水平。 为何增值税税负会比其他企业高出一大截?A集团找了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帮他们分析 原因。结果发现,企业把空调销售及后续安装、维修、技术服务、运输等业务收入都开在一张发票上。“这是典型的混合销售。”姜海霖说,这种现象在制造业企业非常普遍。 假如A集团销售一批空调,加上后续服务所得为100万元,其中空调价格80万元,运输费5万元,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共计15万元。售卖空调应该缴纳增值税,现行税率为17%;而其他只需缴纳营业税,现行税率为3%或5%。 “这种情况下,就会从高征税。”姜海霖说,A集团这100万元都将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共计17万元。但如果把生产之外的服务性环节都剥离出去,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独立的空调服务公司,其中20万元就只需缴纳营业税,这样,每100万元可以节税2.4万元~2.8万元。

利用无形资产能节税 A集团在全国各地有生产企业5家,其中生产制冷设备整机企业3家,分别是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其中C公司是今年新设立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二免三减半(两年内免缴所得税,从第3年开始的三年所得税税率为16.5%),目前处在免税期。另外两家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都已到期,现行税率为33%。 这种情况下,如何减少集团总税负?很多企业会使用降价销售方式。但姜海霖指出,这种方法越来越行不通了:“当地税务机关有公司历史销售数据,他们很可能会要求公司给出一个降价的合理理由。” “可以利用无形资产做文章。”姜说,因为C公司是新公司,在未来5年内都可享有免税以及减税优惠。A集团可以试着把C公司做成一个品牌企业,然后让其他四家生产型企业以贴牌或者以C公司租赁其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的方式,成为C公司的产品供应厂家。 这样一来,其余四家企业就必须使用C公司的品牌,也就需要向C公司缴纳品牌使用费。“这个费用可以折入企业的成本中,从而抵扣部分应税收入。”姜海霖分析,假设其余四家公司每年分别向C公司缴纳品牌使用费600万元,那么这2400万元成为C公司收入后无须缴税,四家公司可以少缴总计198万元企业所得税。 出口、促销周密安排 A集团本部及生产企业都自营出口,但除了本部之外,其他所有出口企业均在东北。这让集团领导非常头疼。尽管有退税,但因当地退税效率不高,造成了资金占用。其中一家生产企业90%的产品都用于出口,当地政府提出用内销部门的税收来抵扣退税额度。这就造成了应退税永远都扣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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