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新政典型案例解读

契税新政典型案例解读
契税新政典型案例解读

契税新政典型案例解读

[典型案例]李先生于2008年7月4日签定购房合同,房子单价6000元/平方米,总价70万。黄先生在今年11月3号购买了个人的第一套房,面积为90平方米,合同日期为11月3号。他们不知道自己办理房产证时分别应该如何交纳契税。

[典型解析]2008年10月23日公布的新政规定:个人购买高档住房的(别墅类和联体别墅住房除外)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由 2%调整为1.5%;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10月28日,市国土房产局出台了实施细则:今年2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或交易合同的,按照此前单价5500元/m2、总价70万及别墅的分界线,高档房及普通房分别征收4%或2%的契税;2月1日~10月31日购买的房产,以合同时间为准,按照单价5700/m2、总价80万及别墅等标准,分别征收2%或4%的契税;11月1日以后购买的房产,以合同时间为准,按房屋不同档次,分别按4%、3%、1.5%或1%征收契税。

根据以上新政推理:李先生签定购房合同时间在2月1日~10月31日之间,按照单价5700/m2、总价80万的标准判断,他的这个房子由于单价超过了5700/m2,所以属于非普通住宅,故契税为4%。黄先生签定合同的时间在11月1日之后,执行新政,因为他是首次购买个人住房且面积为90平方米,故契税为1%。

契税该在什么时候交

(案例)

邓小姐购买樱花园的房子,交首付款时,开发商让她把契税、印花税、买卖手续费、房屋登记费等一并缴清,并把这些钱与首付款一起开在同一收据里。

后来邓小姐听说契税并非在购房时就必须交纳,就要求开发商退还其预付的契税。开发商则认为,这实际上是为客户着想,契税预先收齐,办理房产证时方便,表示不愿退,双方闹得很不愉快。邓小姐遂向律师咨询。

(评析)

首先让我们从法律上来看一下,契税究竟应该在什么时候交、向什么部门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交纳税款”。

可见,契税应该在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交纳。但实践中,由于我国实行国家登记确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制度,所以往往是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立契的当天,才被视为房屋权属合同确定日。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的时候,才是交纳契税的义务发生之日。

有些购房者很早就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但由于种种原因,可能要很久甚至几年以后才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只有在办手续的时候才开始交纳契税。

再看法律规定的收税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目前自征确有困难的地区,经上一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代征。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应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确保将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实际上,现在通行的做法都是由房管部门代为征收契税的,除外,其他企业一般无权代为征收契税。

樱花园的开发商在签定预售房屋合同的同时就要求客户预交契税、手续费等,我猜想其本意可能只是想代理客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先预收契税等费用,就不必日后再追着客户罗罗嗦嗦地索要交契税的钱、索要交手续费的钱等。

这倒也是从便民的角度考虑的,但为什么最后会与客户闹得很僵呢,我认为是其工作方式存在不妥之处。这件事情,原本可以向客户好好解释,让客户了解到法律的具体规定,得到客户的理解与配合。并且要注意,从法律角度上讲,客户并无需在签署房屋预售或销售合同的同时就先行交纳契税的。之所以这样,完全是为了方便开发商代办相关手续。所以客户愿意配合就配合,客户不愿意配合,谁都无法强迫客户先交纳税费。基于这个道理,当客户提出要求退还预交的税费时,也不能扣着不给。

由于不太了解法律的规定及工作方式欠妥,所以本案例中的开发商处于好心办事,但效果欠佳,令人遗憾。我想,只要双方以法律为依据,以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应该不难解决这个问题。

契税案例

(1)父母将自己名下房产过户给子女(即仅作房产证更名),是否视同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契税?

答:父母在世时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子女的行为不能视同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应属于赠与行为,按规定缴纳契税。

(2)个人购房发票购房金额里既包含了住房还包含了车库价格,是否要分开缴纳契税?

答: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缴纳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的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缴纳契税。

(3)甲在南山顶泰花园购买了一套房产,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首期支付总价款的五成,应按总价款还是按首期支付的款项计缴契税?

答:按照现行契税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缴契税。

(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继续执行暂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适用税率为1.5%;对个人受赠的普通住房应如何适用契税税率?

答:个人受赠、交换普通住房比照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适用税率为

1.5%。

(5)甲在福田区竹子林众海家园2期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类型为高层,建筑面积为138.33平方米,成交价格2159960元。请问甲应缴纳契税多少元?

若甲是因拆迁而重新购置该住房的,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其拆迁补偿款为1000000元。则甲应缴纳契税多少元?

每平方米成交价格:2159960/138.33=15615(元/平方米),已超过福田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13800元/平方米),因此,不满足普通住房条件,不能享受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要求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应照常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应缴纳契税为:2159960×3%=64798.8(元)

若甲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按照政策可只对超出部分计缴契税:(2159960-1000000)×3%=34798.8(元)

(6)某大型企业计划在某地兴建厂房,当地政府为鼓励企业投资,给予该企业减免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以零地价方式将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该企业。对于此种以零地价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需缴纳契税?

答:契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出让金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明确规定,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因此,此种以零地价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7)某国有企业A将名下一划拨用地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后转为出让用地,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共500万元。之后A又将此出让用地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公司B。请问如何缴纳契税?

答:契税一般由受让方缴纳。上述案例比较特殊,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须缴纳契税。因此涉及到两个环节的契税。

①B缴纳的契税:1000×3%=30(万元)

②A缴纳的契税:500×3%=15(万元)。(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8)甲为乙的生前好友,根据乙的遗嘱,甲承受了乙的一处房产。请问甲是否应缴纳契税?

答:契税现行法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而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因此,甲应缴纳契税。

离婚分房案例四:离婚房产更名不交契税

如果房产证上只有夫妻双方一方的名字,那么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如何办理呢?

皇姑区房产交易中心副主任燕辉告诉记者,因为离婚后的房产涉及很多问题,所以在交易中心办理手续的时候工作人员都格外仔细。首先,必须夫妻双方全部到场签字,此前也出现过有人冒名顶替来进行离婚后的房产更名,都被工作人员识破。手续上如果是协议离婚就拿离婚协议书,如果通过法院裁决的,就拿法院判决书,房产部门将根据相关证明为双方办理更名。其中包括离婚证、双方的身份证、房产证、契证等,由于是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所以免交契税及鉴定费,只需要交纳100元查档费及80元工本费,交易费则按每平方米3元计算。

曾凡东等商品房买主诉桑植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契税承担案

2008-4-1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原告:曾凡东等桑植县首批商品房十户买主。代表人:曾凡东,男,34岁。被告:桑植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1993年12月至1994年4月间,桑植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分别与曾凡东等12户商品房买主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书。合同中约定了购房位置、销售价格、建筑标准、结算、付款、验收方法、税费负担、违约责任以及房屋售后管理等。合同第2条第2项约定:“商品房价格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造价为计算单位,内容包括:勘测设计、土地征用青苗补偿、劳动力安置,房屋建安工程费用、给排水电等配套设施费用。”第6条第2项约定:“甲方(公司)负责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手续,并领取房权证,待乙方(买主)将全部款额交足甲方后,由甲方连同购销房屋一并移交给乙方,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有关税费均包括在商品房的单位造价内,不再另行收取”。

合同签订后,12户买主分别向开发公司交纳了购房定金。1994年年底前,12户买主交清全部购房款后,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陆续将房屋移交给12户买主,并于1995年3月将其房屋所有权证移交完毕。1995年4月,桑植县澧源镇财政所征收了除钟岐山、周传兴以外其他10户房屋买主即本案原告

的契税共计19986.53元,其中刘双英、王树成因迟交契税还交滞纳金共1034元。该10户买主以契税不应由自己承担为理由,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根据合同规定,房产契税应由被告开发公司承担。现要求被告承担契税和刘双英、王树成两户买主交付的滞纳金。被告开发公司辩称:合同第6条规定的不另收取的税费是指房产售前的税费,如耕地占用税、营业税、水电增容费、消防管理费等。契税是房产售后买方应完纳的契税,不包括在单位造价之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起诉。

【审判】

桑植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在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其余有关税费均包括在商品房的单位造价内,不再另外收取”。其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明确,即已包括在单位造价内,应由被告承担契税。原告刘双英,王树成两户所交的滞纳金应由自己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应退还原告被征契税金额共计19986.53元;刘双英,王树成两原告被罚滞纳金1034元由其各自承担。

开发公司不服判决,以商品房单位造价没有包括契税,契税是房屋交易之后,按有关规定由房屋买受方承担,曾凡东等10户买主已交纳的契税不应由我公司承担为理由,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曾凡东等10人答辩认为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0户商品房买主与开发公司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合同中约定“其余有关税费均包括在商品房单位造价内”的税费,应是指房屋买卖成立即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的税费,不包括房屋买卖成立之后的契税。契税是房屋交易后由房屋买受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应交纳的税费,我国契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应由房产买受人凭所有权证交纳,契税应由10户商品房买主交纳。原审判决契税由开发公司承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1996年5月28日判决:一、撤销桑植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10户商品房买主被征契税19986.53元由其各自承担。刘双英、王树成两户被罚滞纳金1034元由其各自承担。

【评析】

本案二审判决是正确的。10户商品房买主以购销合同第6条第2款“其余有关税费均包括在商品房的单位造价内,不再另外收取”的约定而推定房产契税应由被告承担,这显然属于对房产契税形成及其特征税的错误理解。这里有必要对房产契税做一下说明。房产契税是一种财产税,是以财产的数量和总价值为对象,并且是房产售后的税目,有专门的经征机关。它不可能包含在房屋造价之内。因此,房产公司无权代征,也无法代征。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及开发公司未告知契税的交纳义务人,认为这是开发公司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行为。这是否

是欺诈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有三个要件:①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

②有欺诈的行为;③受欺诈一方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了民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应及时办理各种手续,然后由承受方交纳契税,这是房屋承受方应知的法定义务。契税所产生的是一种征税机关与承受方的行政行为,而不是买卖双方的民事行为,因而开发公司没有告知的义务。同时,在双方的合同中,也无欺诈行为的意思表示,开发公司没有作出代征的表示。如果开发公司作出代征的表示或同意由其交纳契税,这种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无效行为。由此看来,开发公司没有实施欺诈民事行为。应当认为,双方合同中的约定确有模糊之意,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但此并不影响契税义务人应承担的义务的履行和此义务属房屋承受方应知内容的认定,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其与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的区别。

新政后买卖房省钱十大案例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发布人:admin3 发布时间:2008-11-18 10:26:38 【我

来说两句】

买房卖房省钱十例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买卖案例,您可以算算,买卖什么样的房子,可以省多少钱。

(温馨提示:在以下案例中,住宅总价均拟定为100万元,出售时间拟定为2008年11月1日。)

买普通一手房可省万余元

案例一: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宅(面积≤90平方米)

按原来的税收标准,需向买方征收共1.5%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

新政后,买方税费全免,减免额达15500元。

案例二: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宅(90平方米<面积≤144平方米)

新政后,买方减免1%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税收减免幅度为68%,减免额为10500元。

案例三:个人购买高档住宅+非首次购买住宅(普通+高档)

原来的税收是1.55%或3.05%(高档住宅比普通住宅契税高1.5%)。新政后,买方减免印花税0.05%,减免额为500元。

二手房卖方受益也很大

案例一: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宅(面积≤90平方米)+卖方购买2年不足5年+自用2年

如果产权证发证时间或购房契税完税时间在2006年10月31日,则买卖双方合计,原税收为8.65%。新政后全部减免,减免额为86500元,其中卖方减免了71000元。

案例二:个人+非首次购买+普通住宅(面积≤90平方米)+卖方购买2年不足5年+自用2年

新政后,实际减免税有卖方的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买卖双方的印花税共计7.15%,减免幅度为83%,减免额为71500元,其中卖方减免了71000元。

案例三: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宅(面积≤90平方米)+卖方购买不足2年+自用不足2年

成交总价100万元,与原价相比有增值,出售时间为2008年11月1日,买方是首次购买住房。新政后,实际减免税有买方1.5%的契税和买卖双方合计0.1%的印花税,减免幅度为18%,减免额为16000元。

案例四: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宅(90平方米<面积≤144平方米)+卖方购买2年不足5年+自用2年

产权证发证时间或购房契税完税时间在2006年10月31日,成交总价100万元,与原价相比有增值,出售时间为2008年11月1日,买方是首次购买住房。新政后,实际减免税有卖方5.55%营业税及附加、1.5%个人所得税,买方1%的契税,以及买卖双方合计0.1%的印花税,计 8.15%,减免幅度为94%,减免额为81500元。

案例五: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宅(90平方米<面积≤144平方米)+卖方购买不足2年+自用不足2年

产权证发证时间或购房契税完税时间在2007年10月31日,成交总价100万元,与原价相比有增值,出售时间与上同。新政后,实际减免税有买方1%的契税以及买卖双方合计0.1%的印花税,减免额为11000元。

案例六:个人+非首次购买+普通住宅(90平方米<面积≤144平方米)+卖方购买2年不足5年+自用2年

新政后,实际减免税有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计7.15%,减免额71500元,减免幅度为83%。

案例七:个人购买高档住宅+卖方购买2年以上不足5年+自用2年以上

某个人将自住2年以上的高档住宅出售,并且产权证发证时间或购房契税完税时间在2006年10月31日,成交总价100万元,与原价相比有增值,出售时间2008年11月1日,买方无论是首次还是非首次购买住房,买卖双方合计,原税收10.65%。

新政出台后,实际减免税有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计2.10%,减免额为21000元,减免幅度为20%。据厦门晚报

解读2020年房产契税新政策文档

2020 解读房产契税新政策文档Document Writing

解读房产契税新政策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20xx年房产契税新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

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 20xx年新政下市民购房能省多少钱? 以首次购买一套145平方米的市区房为例,按照2万元/平方米计算,此前市民需要交纳3%的契税,共87000元,如今新政下,契税降低为1.5%,这意味着市民可以省下4.35万元。如果是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则契税从3%降低至2%,市民可节约契税约3万元。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房地产契税政策部分[1]

目录 第一部分 契税概述 第二部分 契税征税范围 1,基本征税范围 2,特殊征税范围 第三部分 基本政策分类汇总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1,关于土地、房产计税价格问题规定 2,关于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土地出让问题 3,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价格 4,关于以提地换资金以提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 5,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 6,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契税问题。 7,土地转让计征契税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政策问题 9,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问题 二,房屋买卖契税基本政策 1,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为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2,关于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缴纳契税问题 3,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再次新购商品房 4,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限定范围 5,关于个人购买自住平房适用的契税政策 6,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7,关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相关政策 8,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 9,关于明确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征管问题

10,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问题 三,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1,房屋赠与 2,房屋交换 四,土地、房产交易涉及契税政策的特殊规定 1,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 2,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 3,契税减免税规定一 4,契税减免税规定二 5,拆迁补偿税收问题 6,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 7,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8,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 9,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 10,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 第一部分:契税概述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特点: 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以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即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具有财产转移课税性质。土地、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对财产承受人征税的主要目的,在于承认不动产转移生效,承受人纳税以后,便可拥有转移过来的不动产产权或使用权,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契税征税范围 1,基本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财法字[1997]52号》 2,特殊征税范围: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2020年房产契税新政策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2020年房产契税新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2020年最新房产契税新政策。 新政下市民购房能省多少钱? 以首次购买一套145平方米的市区房为例,按照2万元/平方米计算,此前市民需要交纳3%的契税,共87000元,如今新政下,契税降低为1.5%,这意味着市民可以省下4.35万元。如果是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则契税从3%降低至2%,市民可节约契税约3万元 首套房契税的计算方法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 (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一、劳动关系建立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1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不签订劳动合同并否认事实劳动关系,加大了法院查证事实的难度,但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甚至工作成果等多种凭证,依然可以综合进行判断,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能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02 .雇佣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以及因经营性停产放长假待岗等情形等四类人员,误以为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导致在诉讼中败诉。 03 .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予签订,从而导致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儒思HR人力资源网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4 .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识错误,一些人员:诸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等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也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05 .一些公司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高管的工作职责,则即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06 .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二、劳动合同履行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7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履行合法公示或者送达,从而导致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合法约束力。

08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为由拒付工资,如果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那么用人单位依然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否则即为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败诉风险。 09 .用人单位违法规避工龄连续计算,例如在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重新安排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干脆“逆向派遣”,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但此种手段被法律所禁止,从而带来败诉隐患。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0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尽管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又主张变更无效的,依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11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加班事实的基础举证责任由劳动者一方负担,但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注意留存、收集证据,导致诉讼中因为证据不足而主张难获支持。 12 .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3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法定义务的情形而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在此情形下,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14 .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辞退劳动者解除事实充分、解聘程序合法,导致败诉。 15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未能依法履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导致付出败诉代价,有的是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有的甚至付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代价。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6 .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辞退。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知识解读.doc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知识解读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知识解读 更新:2018-11-28 11:07:33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知识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文件规定,解释如下:问:企业公司制改造后,改建后的公司对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是否缴纳契税? 答: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力、义务的行为。 问:企业公司合并或分立后,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对合并前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是否缴纳契税? 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房、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问:企业公司破产后,破产后的公司对破产前土地、房屋权

属变更是否缴纳契税? 答: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问:公司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契税征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变 化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变化

规章制度 2020房屋契税新政策

2020房屋契税新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9〕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9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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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 【标 签】契税暂行条例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发文日期】1998-06-09 【实施时间】1998-06-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不等值交换时,以支付不等值差额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者也应当缴纳契税。 第四条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家征用土地的行为,不属于本规定的课税范围。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 第六条 取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其计税依据为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作价投资、入股、抵债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计税依据按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核定。 以获奖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计税依据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第七条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以交换方

式依法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交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拆迁补偿费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拆迁补偿费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凡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征、免征。 第八条 契税的减征、免征,由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10天内,向其所在地基层契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基层契税征收机关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契税征收机关审批。减征、免征额超过5万元的,报地、市、州契税征收机关审批;超过40万元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审批。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为契税征收机关。 第十条 契税原则上由契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房地产资料,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契税征收机关也可以委托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委托代收代缴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与代收代缴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其为契税的扣缴义务人,并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代收代缴手续费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受契税征收机关委托代收代缴契税的单位,必须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环节和期限内代收代缴契税。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的,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只能委托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一方代收代缴。不得重复计征契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因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未能履行而申请退税的,经县、市(区)以上契税征收机关依据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审核批准后,可以退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交纳税款的;或者偷税、漏税、搞税的;或者代收代缴单位未履行扣缴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或者代收代缴单位工作人员在征收契税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契税征收机关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契税政策

综合 1、计税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中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剔除。(财税字[1998]96号) 2、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财税字[1998]96号) 3、对在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对其征税处理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浙财农[1998]190号) 4、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国税函[1999]572号) 5、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于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税函[2001]483号) 6、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处置不良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照章征收契税,不属免税范围。(浙财农[2000]7号) 7、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的,比照《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财税[2001]156号) 8、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由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变动,不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2]21号) 9、对被撤消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消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消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消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消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消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财税[2003]141号) 10、对购房人交纳的由建设单位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不作为契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3]10号) 11、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国税函[2004]1036号) 12、(1)对未建成房屋项目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的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视为房屋买卖,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2)企业依法注销后原企业的土地、房屋在出资人之间进行分割而发生的权属转移,属于权属共有人内部分割而发生的权属转移行为,不在契税的征收范围之内,不征收契税。

2018年北京市十大典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草稿)

2018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一、工作履历造假,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获支持 案情简介:陈某于2017年1月5日入职北京某电子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品牌营销经理,月工资3.3万元,试用期为6个月。入职2个月后,电子公司向陈某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某不认可电子公司的解除理由,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电子公司提交了《求职登记表》、《入职承诺书》及一份民事判决书,佐证陈某伪造重要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与其工作履历严重不符。陈某填写的《求职登记表》显示,其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担任某广告传媒公司的市场部经理,月工资为3万元。在《入职承诺书》中,陈某承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情况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电子公司无需任何理由即有权解雇本人。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陈某担任某外地股份公司的经理助理,月工资为4千元,其提出诉求要求该股份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陈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声称其在外地股份公司的工作是兼职,故没有写入工作履历中去,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入职时虚构重要工作履历,所填报的工资收入与实际收入差别巨大,其所表现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与工作履历不符,电子公司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评析:劳动者入职时应当履行如实说明义务。

广州契税新政策2020文档2篇

广州契税新政策2020文档2篇 2020 document of new contract tax policy in Guangzhou 编订:JinTai College

广州契税新政策2020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广州契税新政策2020文档 2、篇章2:关于广州楼市契税新政策解读文档 篇章1:广州契税新政策2020文档 3月15日,广州市地税局发布公告,明确广州将严格按 照国家发布的“23号文”来落实房地产契税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自2月下旬起从中央到省里下达的系列关于契 税的文件中,广州市民明确能享受到的是:“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 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即广州市民此前购买唯一(首套)144平方米以上豪宅者,今起执行以1.5%缴纳契税,比中央出新政之前按3 %交的税率省下1.5%.其他情况税率与之前相同。

家庭唯一住房144平方米以上契税1.5% 昨日上午,广州地税局官网发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操作指引》,表示执行“粤财法6号文”。此前,广东省发布“粤财法6号文”,表示执行国家“23号文”。 在2月19日发布的国家“23号文”中,可为广州市民带来契税优惠的为“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一条。由于广州此前唯一(首套)住房为90至144平方米的就以1.5%缴纳契税,故新政只惠及唯一(首套)住房为144平方米以上豪宅者。 2月24日,广州部分房地产办税窗口传出“跨区首套”的说法,即对于广州户籍人士购买的第二套房只要属于跨区购买,都可以享受首套房契税优惠。 2月25日,广州地税局发布公告,称契税优惠要等广东省地税局出台落地文件后再明确执行细则,“跨区首套”就此叫停,此前已执行的首套房144平方米以上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也暂停。 有关人士表示,“广州从来没有出台过‘跨区首套’政策。”广州地税在昨日公告中提到,“对2月22日至2月24

杭州契税新政策2020.doc

杭州契税新政策2020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3号),根据《通知》要求,杭州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此次新政落地,究竟有哪些调整?对于香格里拉的业主,能省多少钱?又有哪些问题需要弄明白? 一、新政和旧政有何区别? 新政从22日起执行,与此前的政策相比,首套房14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契税没有变化。区别在于非普通住宅(140平方米及以上)契税,由3%降至1.5%。二套房契税的调整力度较大。原本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一律按总价3%征收契税。 调整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新政究竟能省多少钱? 光看政策的百分比大家可能看不出什么感觉,对于香格里拉的业主来说,究竟能享受到多少优惠?我们不妨就以总价1000万元/套房子来算。 如果是首套房:契税从30万元降到了15万元,直接省下了15万元! 如果是二套房:契税从30万元降到了20万元,直接省下了10万元! 都是真金白银吶!

十多万给老婆买几个香奈儿包包绰绰有余,甚至可以直接买下一辆车了! 二、哪些人能享受契税新政优惠? 那么,对于香格里拉的业主而言,究竟哪些人能享受契税的新政优惠呢?2月22日前购买的房子,还能享受到契税优惠吗? 浙江中原地产资源中心总监王慧表示,"以往大部分的房产政策,都是以签署购房合同的时间作为鉴定标准,如果签合同是在政策出来前,那么可能就无法享受新政策的优惠。不过这次是以受理时间作为标准,只要是在2月22日之后去办理契税,都能够享受优惠。" 也就是说,不论什么时候买的房子,包括房子还没交付的香格里拉业主,如果还没有办理契税,只要符合优惠条件,现在去办的话,都能享受到优惠。 三、之前没办理契证的该怎么办理? 之前没有办理过契证的香格里拉业主,可至契税申报点进行契证办理。( 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需要提供查档证明) 申报过程: 申报征收窗口报送办证资料 ↓ 向受理窗口领取申报表及契税缴款书 ↓ 指定纳税银行窗口缴款 ↓

济南契税新政策2020_规章制度

济南契税新政策2020_规章制度 济南契税新政策2020 发布时间:2020-05-10小编整理了济南契税新政策,欢迎阅读!房产税收新政契税和营业税双双下调,通过新政可以看到,老百姓得到的真金白银的实惠还真是不少,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今天是新政实施第二天,和优惠同时存在的一些疑问也慢慢浮出水面。一市民向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的记者询问,“我和我老公去年买了150平米的房子,房产证没有办下来,今年3月能办理,但是现在我心里还有个疑惑,就是是按照去年的3%来收契税,还是今年的1.5%来收税呢?像这样的疑问,很多市民都存在,去年买房,今年实施新政,正好跨越了新旧政策交替的时间段,这税应该怎么交呢?济南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新政策,最近的二手房交易,只要没有过户,都可以执行新税率,而对于期房,不论是否网签,则要以缴税日期为依据,决定是否采用新政。根据济南的目前楼市交易情况,现在库存量比较大的是有两种,一种是90平左右的小两室,第二种是144平以上的大户型。济南新政实施对于144平以上的改善性住宅销售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据了解,此次税收改革是楼市去库存的重要政策,省城济南的楼市也会因此“一呼百应”。与此同时,二手房交易市场的销售也将得到大幅提升。今年的中央工作会议指出,去库存是2019年五大经济任务之一,同时放开二孩政策带来的大户型住房的刚性需求加大,在这种背景下,省政协委员、金融经济学家陈华认为,今年还将将迎来去库存政策潮,对住房市场持续增长和去库存产生积极影响。济南契税新政策2020 相关内容:长沙契税新政策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购房者应先办理契税减免手续再缴纳剩余税额。退税的手续非常复杂,而且办理了契税减免手续后,购房者可在市内长沙银行或交通银行营业点自主缴纳剩余契税,十分方便。... 杭州契税新政策2020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3号),根据《通知》要求,杭州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新 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担保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是中国经济重大利好 3月7日,在今年两会中,xx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加强旅游交通、景区景点、自驾车营地等设施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迎接正在兴起的大众旅游时代。...解读探亲假福利“僵尸”政策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福利,然而在不少机关事业单位变成僵尸政策;外企私企员工则因不在适用人员范围内而无法享受同等福利。当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争取每周2.5天休假时,却忽略了一项几十年前已经写入法规的超级大假探亲假。... 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强化依法休假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法规类别】契税 【发文字号】财法字[1997]5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10.28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财法字[1997]52号1997年10月28日)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

2017年北京市十大典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案例1社保折现无效,解除经济补偿不能少 张某系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得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得相关法律后果等。工作至2016年7月,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得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认为,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发生争议,张某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得《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得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与解协议,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法律评析】依法缴纳社保义务不可规避。 按照《社会保险法》得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得义务。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得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得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本案中,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得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得事实成立,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2符合休假条件,新入职当年即可休年休假 王某于2014年6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得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得月工资为5000元。劳动合同到期时,王某选择不与物业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离职结算时,王某提出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故

2020年房产契税新政策

2020年房产契税新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2020年最新房产契税新政策。 新政下市民购房能省多少钱? 以首次购买一套145平方米的市区房为例,按照2万元/平方米计算,此前市民需要交纳3%的契税,共87000元,如今新政下,契税降低为1.5%,这意味着市民可以省下4.35万元。如果是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则契税从3%降低至2%,市民可节约契税约3万元 首套房契税的计算方法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房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税率 二手房应纳税额=二手房税率×房地产评估价 (二)衡量标准 一般情况而言有下面几个分类:90平米以下的是一个征收标准,90-144平米之间的是一个标准,144平米以上的是一个标准。如果是二套房或是三套房这不会享有优惠政策,而且首套房的契税税率一般是在3%~5%的调整幅度内变动。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征收。 第二套房契税各类型房屋均价低于各区的房管局市场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

沈阳契税新政策2020年

沈阳契税新政策2020年 沈阳契税新政策2019,购房契税补贴多少怎么算。我带你来看看! 针对近期市内各房产交易大厅契税征收窗口纳税人剧增的情况,月29日,沈阳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广大购房人:目前购房契税政策没有变化,不要轻信此类不实传言。 近期,由于广大购房人听信了有关2019年契税政策将会发生变化的传言,自11月份以来,我市各房地产交易大厅契税征收窗口纳税人急剧增加。以市房地产交易大厅为例,从日均受理量200-300件,增加到800-900件,月28日受理量高达1300件,造成购房人排队等待时间较长,人流拥挤,形成安全隐患。为此,市地税部门提醒广大购房人:目前契税政策没有变化,请大家不要轻信此类不实传言。 沈阳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及其以下的需缴纳1%契税,90平方米至168平方米的需缴纳1.5%契税;购买非首套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及其以下的需缴纳1.5%契税,90平方米至168平方米的需缴纳3%契税。 (1)补贴的政策时间期限及材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时间和缴纳契税时间为:2019年5月6日~2019 年5月5日之内。 所需材料:需要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及身份证(均需审核原件) 沈阳可以领购房契税补贴了?补贴怎么领?到哪里去领?365淘房试探沈阳房地产交易大厅一探究竟。其实只要带上图上的材料,在沈阳房地产交易大厅内,就可办理了。该补贴优惠与房交会补贴不可兼得,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期间,市民购买90至168平方米的商品住房,相当于少缴纳0.5%或2%的契税。以一套房价100万元的住房计算,最少可省下5000元,最多可省下2万元。 (2)补贴只适用于新商品房 仅限一手房,且满足容积率超1%、面积168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以下的房产。二手房则不行。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契税实施细则》)以及《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x府[1998]2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契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下列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第四条本县契税税率为3%(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压滤机滤布厂家、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六条契

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第七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合同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县财政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契税征收点或各街镇乡财政所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九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条件的除尘滤布,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合法凭证后10日内,到县财政局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财政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证或者契税减征、免征、延期缴纳手续,依法向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证或者契税减征、免征、延期缴纳手续的,国土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及时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和房屋权属、土地基准地价、土地出让费用、市场成交价格、权属变更等资料。第十四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征收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外,还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偷税、漏税、抗税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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