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中如何避免法律侵权

舆论监督中如何避免法律侵权
舆论监督中如何避免法律侵权

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传播媒体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个人的意见和建议。由于舆论监督公开性、快捷性、广泛性等特性,能够迅速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引起巨大的社会效应,所以“有事找记者”成为不少群众面对矛盾时的第一选择。但事实是,舆论监督说起来容易干起来难,记者在监督类报道中为了呈现事实,有些镜头、照片、文字很可能无意中侵害到被报道对象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特别目前没有明确《新闻法》的前提下,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分析、判断、定性、评说,也被报道对象抓住把柄,成为新闻官司的由头。如何正确对待新闻侵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人格权的行为。”(王利民、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第1页)按这个定义来理解,造成舆论监督中新闻侵权的原因是记者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侵犯到的权利是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在法律上,人格权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尊严权、信用权。通过近些年新闻官司,新闻侵权导致的后果大致表现为因侵犯人格权而导致被报道对象信用降低、隐私迅速蔓延、在社会生活中被孤立冷落、精神痛苦、健康恶化、财产大量损失等内容。面对不可避免的“新闻官司”的现实挑战,新闻媒体该如何做到坚持真理、出于公心、实施社会所赋予的媒体自身的舆论监督职能呢?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明确并保障自身权利

新闻自由的权利是一个公权利,而不是公权力,后者是政府权力,前者是宪法上规定的权利。按照大陆法系民法中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新闻侵权行为构成必须具备:(1)侵权新闻已经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公开发表;(2)发表的新闻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3)有关的内容是指向特定人的;(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的主观上有过错指两个方面:故意和过失。也就是说,舆论监督中的新闻侵权具体而言由以下一些原因引起:(1)新闻工作者如试图报复、泄私愤或嫉妒,故意在舆论监督中颠倒黑白、混淆视听;(2)

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舆论监督过程中,采访不够深入细致,导致以偏盖面或者报道失实;(3)新闻工作者因为法律知识欠缺,对被报道对象隐私、肖像等权利没有进行足够的维护,导致隐私、肖像、商业机密等公布于众;(4)新闻工作者在评论过程中使用了不适当的词语造成了诽谤或者是不公正评价等。但不论怎样,一旦新闻行为构成了侵权,也就有了责任的归属问题。

舆论监督中的新闻侵权,新闻行为人一般在主观上的故意比较少,大多往往由过失造成。过失在民法中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就是过失。一个新闻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保护人家的权利,即使是批评的时候,也要注意保护人家的权利,但是没有注意到,造成了权利后果

的损害,那就有过失了。所以要强化新闻行为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专业业务水平,尽量避免过失性侵权出现。舆论监督类报道主要是向受众传达真实的受众关心的事实信息。问题是

收稿日期:2010-01-05

作者简介:冶进海(1978-),男,青海民和人,四川大学法学院07级法理学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新闻、文学评论研究;马慧茹(1978-),女,宁夏银川人,北方民族大学文史学院,讲师,四川大学文艺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文艺学、现当代文学研究。舆论监督中如何避免法律侵权

冶进海1,马慧茹2

(1.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41;2.北方民族大学文史学院,银川750021)

摘要:面对不可避免的“新闻官司”的现实挑战,新闻媒体该如何做到坚持真理、出于公心、实施社会所赋予的媒体

自身的舆论监督职能呢?本文从舆论监督中常见的新闻侵权现象出发,分析造成新闻侵权的几大构成要件,指出常见

新闻侵权的主要过错在于新闻行为人的过失,由此阐明新闻行为人在舆论监督中需要注意的几方面要求。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侵权;构成要件;法律权利;过失

中图分类号:D 9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1—0119—02

F a X u e Y a n j i u

☆法学研究☆119

Theory Research 学论

★★★★

受众的偏好有时会有人性的劣根,有猎奇、窥视的心理。这时候,受众所关心的、想知道的,很容易涉及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或法人的名称权。比如对一些贪污案件的报道上对一些贪官情妇的报道,本来无可厚非,但有些细节侵犯到了被包养者者的隐私。有些监督报道中,某人被强暴,被来批评施暴者,但镜头里太多能辨认出这女子的内容,影响她日后生活,这侵犯到了对方隐私权。隐私权最大的特征是主体不希望隐私为大众知晓,而新闻报道因为追根究底,容易使被报道的隐私“广为人知”。我们在电视上常看到这样的镜头,画面中有些位置,比如未成年面部、一些标志性指示物等,往往打上马赛克,以避免观众能够认出。这是新闻行为人表现出来的法律保护意识。比如某电视台在做一期家庭暴力的新闻话题时,受害人伤势特别严重,面部大面积出血,手指被拗断,神情十分伤悲。如果清晰表现出她脸上表现出的痛苦,很能感染观众。但编导考虑到她日后的生活,将她面孔打马赛克加以遮掩,同时在她家拍摄时,有意识地虚化背景,还将其声音做了一定处理。另外,为了避免受害者被更多人认出,甚至对施暴者——

—她的丈夫在拍摄时做了一定技巧性的处理。

二、以事实为根据,注意搜集保留证据,保证新闻官司中自身权益

在舆论监督类报道中,如果缺乏事实根据,一没有说服力,二没有可信度,丧失媒体公信力。但我们也要看到,近年来舆论监督类的电视新闻专题节目所遇到的堡垒,攻克起来不仅需要新闻工作人员斗智斗力,还要有过人的胆识,有些舆论监督类报道,采访拍摄难度特别大,残酷之处,不亚于战争年代刀光剑影的肉搏战。因此,在报道中叙述事情经过,或者运用画面、引用有关证人证言等一些主观取舍的材料方面,一定要特别慎重,比如在引用一些材料有时不能以复印件为依据,不能只采访一两个人来代替普遍性的群众意见,这种采访力求从不同侧面、场合取得两个以上不容辩驳、靠得住的证据,做到“细节真实、具体真实、总体真实”,也就是人们俗称的“铁证”、“死证”。某电视台在拍摄某地私自冒领粮食直补款,不仅采访了众多的村民,还找到当地财政局查看发放名册,看名册上有多少户人家,实际发放了多少户,然后和这个村子村户数目一对比,真相就在对比总不言自明了,如果只采访村民没有花名册上的名单,有村民对村干部不满发现私怨的可能。

三、注意角色定位,不能超越权限干预司法、行政工作

言论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新闻舆论监督不是意味着新闻可以凌驾于任何权力之上,指手画脚,干预司法、行政等权力。对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方面是可以的,但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案件报道应该和诉讼同步,不能超越程序,抢先作出有罪或无罪、胜诉或败诉等方面的预测、推断甚至结,报道应当客观,不应渗入报道者的感情和情绪。有关案情的事实应当来自法庭、不报道来自法庭外的事实或证人证言。比如在新闻侵权官司中,有一部分刑事诉讼案就是由于新闻报道的作者不注意自己的职业定位,错下结论,把犯罪嫌疑人说成罪犯,无意中伤害了被采写对象。

当然,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不能说不能对司法进行监督,只是要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比如对超期羁押、剥夺诉

权、采取强制措施等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公开审判却“暗箱操作”等问题,还有司法人员纪律问题比如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泄露办案秘密等新闻媒体照样可以大胆监督,但不能具体该怎么审判、证据真伪等进行评论。如果监督超越应有的功能,不尊重司法判决,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四、讲究监督的时机和形式,注重社会效益

一个不懂得思考的记者,做不出好节目,也会使新闻产生导向性的失误。舆论监督中要服务大局,配合中心,不能凭一时快意进行报道。比如起初媒体对流浪儿童的报道,因为选题太敏感,属于新闻“禁区”,无人敢报道。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在报道中表现的是中国政府对流浪儿童的收容、教育,视角一转换,不仅不是给政府抹黑,反而有利于呼吁全社会来共同关注。现在看来,流浪儿童问题是世界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它在各个国家不同程度的存在,关键是记者怎么报道才能顾全大局,更好地让大家来关注流浪儿童。

五、严格审核新闻源

新闻行为人从其他途径获取的“消息来源”,则要视具体情况不同对待。根据权威部门的结论或者材料进行报道而有损他人名誉时,即使事后引发诉讼,也可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这些权威的消息来源,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但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哪些是权威的消息来源。一般而言,国家机构、政府部门及有影响的社会团体都是具有权威性的。但是,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事项而言,它们又都不具有权威性。

另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消息来源比较常见的情况还有群众的举报、投诉或提供的新闻线索,舆论监督类报道的线索有很大一部分来自这样的报料,对此一定要慎重处理,到现场做认真细致的核查,否则极易导致侵权事件发生。采访中要警惕虚假现场。新闻源如果是错的或假的,很容易把采访者引入一个雷区。何况有些人反映的情况,往往带有片面性,有的信息提供人到了涉及名誉纠纷时或不予作证,或记不清当时的确切情形,这就连孤证也谈不上了。仅凭“有人提供”,不能作为新闻不失实的充分依据。新闻行为人必须从法律的角度认识他人提供的事实,最好取得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保证在法庭上经得起质证。

六、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尽可能让侵权新闻消灭在萌芽状态

舆论监督类报道的完成,不能只靠新闻采访记者,更是集体的结晶。我们知道,现在很多媒体实行稿件三审、四审制度,以便通过严格的审核制度,保证节目的质量。如果没有好的规章制度,任凭记者的采访,如果记者缺乏常识,而审核者也一知半解或者听之信之,很容易造成失误。以多人的力量避免舆论监督中采访者可能造成的侵权,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

与任何法律权利一样,舆论监督权利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然会出现负面问题。现实情况表明,许多新闻侵权事件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由于新闻行为人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不懂得相关的法律条款,加上新闻行为人麻痹大意,采访不认真,报道漏洞太多,法制观念淡薄,法理知识薄弱,而使侵权报道在一层层“严格”的编审下“安全”地流向社会。所以,新闻从业人员如果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的积累,容易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被报道对象告上法庭,疲于应付新闻官司。(责任编辑/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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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 本科毕业论文 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学校名称: 指导教师: 学生: 学号: 专业: 入学时间:

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一、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 网络信息传播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人类信息(包括新闻、知识等信息)传播活动”。它“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使用,从而达到其社会化信息传播的目的。”与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相比,网络信息传播具有明显的优势。 1、传播速度快。网络信息传播不像传统媒体(比如报刊)那样,需要通过印刷、制作、运输、发行等中间环节才能将信息传播出去,它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信息瞬间传递给受众,而且网络传播的容可以方便地实现刷新,在容上具有极强的时效性。 2、受众面广。网络传播具有全球性和开放性,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信息,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而被全球的网民所了解和掌握,与传统的媒体信息传播相比,其受众面要广得多,甚至可以说不能同日而语。以微博为例,微博人气排行榜显示,我国超过千万粉丝的名人就有250位(2014年5月23日访问);而传统媒体,比如报纸,2011年发行量最大的《参考消息》,也只有318万份。

3、互动性强。当舆论事件,尤其是一些涉及比较敏感话题的舆论事件发生后,网民的参与热情往往出乎人们的意料,参与的人数也常常超乎人们的想象。以“飙车事件”为例,2009年5月7日事件发生后,由于权威信息发布的缺失,一时之间,坊间关于肇事者事发时的车速、肇事者的家庭背景等等各种猜测、议论、指责流言四起,各大网络论坛上,关于这件事的跟帖动辄长达近百页。记者在5月l1日晚8点在百度页面输入关键词“飙车谭卓”之后,0、31秒的时间里出现127000条相关新闻,均来自于国各大媒体和论坛。事故发生第5天,不少网友为受害人谭卓建立了网上纪念馆,其中一些纪念馆一天的访客就超过6万人,使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演变为一个重大的公共舆论事件。 4、形式多样。网络信息传播的形式多种多样,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信息传播方式,通过电子、即时通信、网络、网上论坛、聊天室、或者微博、微信来传播信息。这些不同的信息传播平台可以将信息传播的四种模式,即自身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融为一体,打破了以往各种传播模式的界限,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 5、情绪化明显。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大量的网民在这里使用的都是网名,加上文化、知识、道德等素质的良莠不齐,因此,网络中传播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实甚至虚假的信息。由于传播者处于一个极端隐蔽的地位,要在整个庞大的网络世界

2018年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

2018年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 编号: 颁布日期:2005-12-31 实施日期:2005-12-31 颁布单位:中共海南省委 第一条为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和规范舆论监督工作,保证舆论监督工作的正确导向,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益,提高舆论监督工作水平和实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舆论监督,是指省内新闻媒体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者公开报道的方式,对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揭露并促使其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媒体,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二)遵守国家法律、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四)忠于事实,准确报道,坚持真理,明辨是非。 第四条舆论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各新闻媒体严格自我把关,各地方和各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必须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善于运用舆论监督改进和推动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主动配合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制度,方便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第六条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直接负责舆论监督工作;加强新闻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和完善新闻媒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司法过程公开对于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正义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引入舆论监督机制则是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但是,随着网络舆论的兴起并与传统媒体、民间媒体合流之后,一些社会影响力很大的案件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对法官形成道德绑架,影响司法独立,使得最终结果变得不那么“公正”。这样的舆论向导所引起的结果往往被法律人批判为“舆论审判”,舆论监督与舆论审判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下面,我将从法理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入手,阐述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问题。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由此看来,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受到了强烈的舆论压力,做出了重判或轻判的违背法律规范的判决,那么我们应认为做出不实报道或带有煽动性、倾向性报道的媒体利用其影响力对司法独立进行了干涉。 但是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舆论的监

督是对众多监督形式中重要的一环,它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甚至能对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起到推动作用。实事求是、全面的报道不仅能起到正确的监督作用,还能起到很好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作用。 舆论或多或少都会对司法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个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则是判断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的区别了。如果司法过程中有不合法的行为,舆论将其披露出去,敦促其改正,则是起到了正面的影响作用,不仅防止了权力的腐败还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应界定为舆论监督;但是如果媒体的报道肆意添加主观色彩,对案件做出主观判断,无视“无罪推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民众做出倾向性和煽动性的不良导向的,则应界定为舆论审判。不论其是否对司法独立造成影响,这种舆论媒体的声音都是不能容忍的。 舆论的影响力如此之大,只有加以规范、引导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正确界定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不能任由不良媒体进行失实报道,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 (11)

摘要 [摘要]在当今物质与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不同程度的显现出来。这样持续下去的话不仅会危害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安定和谐的精神文明世界。最快捷、影响最大、最淋漓尽致的监督方式就是—新闻舆论监督。 在我看来,新闻舆论监督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独特性:一是针对性强;二是态度明确;三是说服力强。除此外还具有较明显的客观性,又有着正确的导向性。 [关键词] 新闻;新闻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方式;责任;利益 1

Abstract In today’s material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formation age,all kinds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and social problems have different degrees of apparent.Not only that continues will do harm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masses but also affect the country’s exhibition.In order to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to create a stable and harmonious spiritual word.Supervision in the fastest way,the impact is the biggest,the most incisive is the news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In my opinion,the news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has its unique way of supervision:obviousrelevance,clear and convincing.The news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is objective,and guide the correct. Keywords: News;The news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News media;Monior mode;duty;benefit 2

舆论监督的功能

舆论监督的功能 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表达具有社会普遍性的意见, 对国家政府、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决策及行为, 以及社会上有悖于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实行的某种制约。 由于它具有事实公开、传播快速、影响广泛、披露深刻等特点, 所以能迅速聚焦人们的眼球, 吸引大众的注意力, 引起政府的关注,促进矛盾和问题的及时解决以及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惩处。从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来看, 像湖南嘉禾强制拆迁事件、安徽阜阳假奶粉案、广州孙志刚事件、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案、山西黑砖窑事件等, 事件真相的披露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无不显示出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 舆论监督是“无处不在的眼睛”, 是一种“普遍的、无形的、强制的力量”。向权力挑战是新闻舆论的天性, 公众的舆论监督是贪官污吏的天敌。当前, 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各种舆论监督的工作力度, 民主政治的空前发展也为舆论监督提供了良好的空间。而要搞好新闻舆论监督, 必须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进行深入的认识和把握, 以充分发挥好新闻舆论监督的功效。 从积极作用看, 新闻舆论监督有如下功能: 一是宣传引导功能。新闻媒介具有反映舆论、表达舆论、组织舆论、引导舆论的功能。引导舆论, 是现代新闻媒体的最主要任务, 它提倡什么, 反对什么, 能引领整个社会的舆论方向。江泽民同志曾指出: “舆论导向正确, 是党和人民之福”, 深刻揭示了新闻舆论在新时期的功能和作用。新闻媒体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多、社会影响广等特点, 对社会起着一种“了望哨”的作用, 它能够有效地对环境进行监测和控制, 讴歌真善美, 鞭挞假恶丑, 是舆论导向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是规范强制功能。新闻舆论通过将偏离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的行为公之于世, 能够唤起普遍的社会谴责, 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 从而起到强制遵守社会规范的作用。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认为, 在通常情况下, 即使人们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有所知晓, 也不会发生有组织的社会制裁行动。但当大众传媒将问题公开化以后, 情况就不同了, 一般公众就会感受到维护社会规范的“制度性压力”, 积极加入到舆论制裁的行列中去。 三是协调整合功能。新闻媒体作为传播中介, 旨在于政府、社会和受众间建立起一个纽带, 通过这一纽带起到整合信息、沟通意见和协调的作用, 疏导社会关系的功能。舆论监督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曝光, 一方面大快人心, 一方面又易于使受众产生对国家与社会的不满情绪与不信任感。这时, 新闻传媒须引导受众正确看待社会不良现象, 化解受众对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心理, 疏导社会关系, 从而实现社会各组成部分之间动态的平衡。否则,受众的偏激情绪就会暴涨。在看到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功能的同时, 也应认清其局限性和负面作用: 一是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权利监督”而非“权力监督”。“权利监督”是对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仅仅是“在口头上加以责备”, 其本身并不具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 而作为组织行为的“权力监督”, 对于被监督对象的违规行为, 不仅停留在“在口头上责备”, 更重要的是还具有“在行动上加以纠正”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讲, 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一种附属于行政权力的“软监督”, 其对社情民意的反映、对政府部门的间接介入和干预, 究竟能起多大效用, 最终要取决于各种权力间的较量与妥协。也就是说,只有权力机构高度重视和配合, 舆论监督的威力和作用才能被放大和凸显, 否则,一边雷声大、一边不理不睬或闻过则怒,这时, 舆论监督不但不能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反而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甚至遭到常人难以想象的打击报复。 二是新闻舆论监督异地化现象造成“灯下黑”, 影响了当地媒体的公信力。为了降低舆论监督风险, 近年来, 舆论监督异地化现象比较严重, 上级媒体监督下级, 本地媒体通过文章转载和刊发评论监督外地, 但本地媒体对本地的舆论监督常常处于“失语”的状态。即便是监督, 也是“柿子专拣软的捏”。这种舆论监督的惧内既浪费了媒介资源, 也降低了群众对当地媒体的信任度。 三是新闻舆论监督长期处于作用有限的状态, 将会对受众起到负面功能的“麻醉”作用。一些新闻媒体满足于“打苍蝇不打老虎”、满足于“在口头上加以责备”, 说说而已, 没有后续报道,

舆论监督中如何避免法律侵权

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传播媒体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个人的意见和建议。由于舆论监督公开性、快捷性、广泛性等特性,能够迅速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引起巨大的社会效应,所以“有事找记者”成为不少群众面对矛盾时的第一选择。但事实是,舆论监督说起来容易干起来难,记者在监督类报道中为了呈现事实,有些镜头、照片、文字很可能无意中侵害到被报道对象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特别目前没有明确《新闻法》的前提下,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分析、判断、定性、评说,也被报道对象抓住把柄,成为新闻官司的由头。如何正确对待新闻侵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人格权的行为。”(王利民、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第1页)按这个定义来理解,造成舆论监督中新闻侵权的原因是记者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侵犯到的权利是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在法律上,人格权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尊严权、信用权。通过近些年新闻官司,新闻侵权导致的后果大致表现为因侵犯人格权而导致被报道对象信用降低、隐私迅速蔓延、在社会生活中被孤立冷落、精神痛苦、健康恶化、财产大量损失等内容。面对不可避免的“新闻官司”的现实挑战,新闻媒体该如何做到坚持真理、出于公心、实施社会所赋予的媒体自身的舆论监督职能呢?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明确并保障自身权利 新闻自由的权利是一个公权利,而不是公权力,后者是政府权力,前者是宪法上规定的权利。按照大陆法系民法中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新闻侵权行为构成必须具备:(1)侵权新闻已经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公开发表;(2)发表的新闻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3)有关的内容是指向特定人的;(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的主观上有过错指两个方面:故意和过失。也就是说,舆论监督中的新闻侵权具体而言由以下一些原因引起:(1)新闻工作者如试图报复、泄私愤或嫉妒,故意在舆论监督中颠倒黑白、混淆视听;(2) 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舆论监督过程中,采访不够深入细致,导致以偏盖面或者报道失实;(3)新闻工作者因为法律知识欠缺,对被报道对象隐私、肖像等权利没有进行足够的维护,导致隐私、肖像、商业机密等公布于众;(4)新闻工作者在评论过程中使用了不适当的词语造成了诽谤或者是不公正评价等。但不论怎样,一旦新闻行为构成了侵权,也就有了责任的归属问题。 舆论监督中的新闻侵权,新闻行为人一般在主观上的故意比较少,大多往往由过失造成。过失在民法中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就是过失。一个新闻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保护人家的权利,即使是批评的时候,也要注意保护人家的权利,但是没有注意到,造成了权利后果 的损害,那就有过失了。所以要强化新闻行为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专业业务水平,尽量避免过失性侵权出现。舆论监督类报道主要是向受众传达真实的受众关心的事实信息。问题是 收稿日期:2010-01-05 作者简介:冶进海(1978-),男,青海民和人,四川大学法学院07级法理学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新闻、文学评论研究;马慧茹(1978-),女,宁夏银川人,北方民族大学文史学院,讲师,四川大学文艺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文艺学、现当代文学研究。舆论监督中如何避免法律侵权 冶进海1,马慧茹2 (1.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41;2.北方民族大学文史学院,银川750021) 摘要:面对不可避免的“新闻官司”的现实挑战,新闻媒体该如何做到坚持真理、出于公心、实施社会所赋予的媒体 自身的舆论监督职能呢?本文从舆论监督中常见的新闻侵权现象出发,分析造成新闻侵权的几大构成要件,指出常见 新闻侵权的主要过错在于新闻行为人的过失,由此阐明新闻行为人在舆论监督中需要注意的几方面要求。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侵权;构成要件;法律权利;过失 中图分类号:D 9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1—0119—02 F a X u e Y a n j i u ☆法学研究☆119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研究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研究 [提要]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和实现形式。目前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尚有许多不足之处,在对其进行分析概括的基础上,探讨完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措施,借以推动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工作。 关键词:新闻媒体;舆论;舆论监督 随着新闻改革的蓬勃发展,我国新闻媒体对自身社会角色的认知日趋清晰和自觉,其显著标志之一便是新闻媒体在运用新闻舆论的力量对社会生活进行监督方面有了更大的作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飞速发展是我国新闻改革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也是新闻媒体赢得党和人民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信任的根本原因。 一、舆论监督的内涵及特征 舆论是指通过传播再现社会集合意识的、具有权威性或影响力的人民大众对事物或现象的议论和意见。舆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舆论是指通过各种方式传播的众人的议论、意见。在当代社会,新闻媒体是能产生广泛影响的主要传播方式。因此,人们往往把新闻舆论简称为舆论,也就是狭义的舆论,亦即本文所称的舆论。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人民的意志和情绪,人民的意见和批评,通过新闻媒体反映出来,形成舆论,受到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考虑,这就是舆论监督。现代民主政治国家都很重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舆论监督作为一种软监督,具有如下特点: 1、广泛性。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实施主体是媒体和媒体工作人员,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代表和反映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志和主张。任何公民,不分党派、宗教、信仰、职业、年龄、性别,都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提出批评和建议,行使他的监督权。舆论监督的内容也不是特定的,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 2、公开性。媒体每天与千万人进行面对面的接触,这种监督的议程、立场、对立观点和所有细节都是公开的,相关的人与事一经报道披露,就处在众目睽睽之下,无法掩饰和逃避。舆论监督虽然没有硬性的强制力,却有软性的影响力,可以直达人的心灵,所谓“千夫所指,无疾而终”。 3、及时性。现代媒体的出版周期日益缩短,电子媒体几乎全天不间断播出,几小时前甚至几分钟前发生的事很快就能传播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一种社会舆论。而其他的监督形式则一般要经过一整套的既定程序,费时较长。 4、灵活性。无论是司法监督还是行政监督,采取的都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遵循分级管理固然有组织严密、力量强大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监督范围小、中间环节多的弱点,而舆论监督与这种自上而下的线性监督方式不同,

论舆论监督

议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新闻事业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从单纯的政治报道,过渡到政治、经济、文化、娱乐等各个社会领域。新闻媒体承担着报道信息、引导舆论以及舆论监督等社会责任。但随着新闻舆论监督范围的不断扩大,新闻自由度也不断扩大,新闻媒体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与社会各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舆论监督、新闻侵权及与之相关的字眼也频频见于媒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针对此种情况,本文从舆论监督及新闻侵权二者的冲突关系,以及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衡平进行了探讨,希望能找出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与防止新闻侵权的结合点。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侵权、衡平、措施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舆论监督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舆论监督不断强化的过程中,五光十色的新闻侵权诉讼也日益增多,二者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舆论监督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具体体现,是宪法明确赋予的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新闻侵权主要是对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进行的侵权。如何在社会生活中既使舆论监督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又能尽量避免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寻求到二者充分结合点,衡平二者的关系,具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本文在参考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总结和思考,对舆论监督,新闻侵权及二者的衡平作了介绍,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意见,希望对加强和改进新闻监督工作有所帮助。 一、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概述 (一)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定义 舆论监督的本来意义,是指人民大众对各种权利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

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审判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审判 姓名张雨 学号08022060 院系(部所)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专业新闻学 指导教师熊焰 完成日期2010年 11月 05日

一.两者涵义 1.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针对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舆论监督是现代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这是因为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是在黑暗中进行的肮脏交易,所以,担心腐败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成为千夫所指的丑闻,一直是腐败分子的心病。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社会矛盾相对比较复杂的特定环境之中,当事人寻找媒体介入几乎成了一种潮流。这一方面体现了目前我国司法功能、行政功能一定程度上的松驰无力,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新闻舆论监督在解决问题中的独特功能。从理论上说媒体只是一个传播工具,并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我国许多媒体具有半官方性质,有时可以通过舆论使松驰的司法功能得以恢复,并最终解决当事人的各种问题。 “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它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因此,新闻舆论监督是实现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最根本体现,是公民参与和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重要途径,也是宣传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重要手段。 2.新闻审判 “新闻审判”又名“媒介审判”,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积极作用是媒介发挥其监督作用,第四权利的作用,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一起促进社会的民主法制进步。用不好则会导致媒介超越了本职,越俎代庖,扰乱司法程序,混淆社会舆论,干预正常的审判。

恪守法律底线 做好舆论监督

增强法治意识 做好舆论监督尊敬的各位领导、评委老师们,大家上午好,我是来自XXXXXXX。我演讲的题目是《增强法治意识 做好舆论监督》。 大家可能都有这样的感受,近年来,有些媒体的法制节目为了追求新闻的真实性和视觉冲击力,导致屏幕上出现了大量的案发现场的镜头,其中有残忍的凶杀场面、有被害人家属悲痛欲绝的表情、有犯罪嫌疑人被擒拿后的垂死挣扎……;还有诸如扫黄打非、整顿市场、强制拆迁、解救被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详尽执法过程。当然,这些报道的内容是真实的,但是让人看后感觉不很舒服,尽管媒体的收视率上去了,但是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这些重大的负面影响表现在:第一,过度渲染了暴力、血腥、悲痛、情色和抗争,镜头和笔端所触及的都是社会的阴暗面,污人眼目,误导舆论,没有真实反映当今社会真善美的主流一面;第二,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新闻报道的有关法律。 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关于如何对舆论监督记者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思考。大家都知道,新闻媒体是法治政府的一面镜子 ,反映了一个地方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但是,新闻媒体也要恪守法律,加强对从业者的法律素养培养,要娴熟地掌握法律知识,在舆论监督中弘扬法治精神,为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那么,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如何增强法治意识 做好舆论监督工作呢?我是一名新闻工作者,我根据自己的工作和思考,认为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首先,要系统地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江泽民同志曾经向新闻工作者提出六条具体要求,其中第二条是“要打好政策法律、纪律根底”。他说:“新闻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新闻工作者如果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懂不熟悉,那就宣传不好,甚至出现误导,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江泽民同志的这段话,表明了新闻工作者学习法律的极端重要性。在网络高度发达,信息飞速传播的今天,把一个人或单位迅速推向社会公众的目光焦点、舆论的“风口浪尖”,是一件极其简单的事情,可以让你声名鹊起,也可以让你声名狼藉。正因为如此,记者采写的新闻或报道客观、真实与否,是非评断如何,都将直接影响舆论导向,所以说,记者的工作如此重要,其学习法律较之其他工作者更为重要。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付若澜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 本文对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研究,以二者的理论基础入手,再通过对比司法实践中的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来分析司法独立的价值。同时通过对我国司法现状的分析可得知舆论监督的作用力和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的辩证分析,发现二者的冲突与矛盾,并给出几点建议,希望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问题有所帮助,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冲突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新闻的舆论已成为现代人们司法监督的手段,“媒体审判”也因此而产生。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也可以因为舆论过度干涉司法活动而导致司法不独立、司法不权威。如何合理地减少舆论对司法活动不必要的干扰和如何更好地保障司法独立,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独立的缘由与意义 (一)理论上司法权应当独立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指国家特定的专门机关

依法所享有的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并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首先由“三权分立”理论①的原理就要求司法权应当独立,并且以独立 的司法权去制约行政权和立法权。司法权的中立性是起终局权威性的内在保证;而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其终局权威性的外在保证。可知司法权要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必须是具有独立性的,老百姓信任的必须是不畏强权、能为他们声张正义的司法权,而不是带有浓厚官僚、腐败气息的司法权和司法机关。 其次,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的职责在于为市民社会的社会纠纷提供法律上的判断,此种判断本身就蕴含着声张社会正义和制约权力的性质,因此就社会层面上分析,司法权也应当独立,不应受到社会中各种外部势力的干涉,尤其是舆论的干涉。目前,社会中对司法权干涉最大的却是舆论,因为舆论总是被认为是代表了很大一部分社会群众的意愿,是具有极强的公信力的,所以才对司法判决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但是,社会群众却仅仅是从道德情感判断,可能并不理性,所以也不绝对是正义的判断。因此对于司法判决,还是应当有司法机关独立判决,而社会舆论的监督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不可以干扰法官做出理性的判决,以免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司法机关的法官具有高度专业的 职业素养,更加懂得平衡道德和法律的冲突,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因此司法机关在综合考量下独立做出的判决应当是最正当的判决。 ①此理论由孟德斯鸠提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应当三权分立,相互制约而平衡的理论, 这也为宪政的实施提供了最有力的权力理论基础。

新闻侵权

(一) 新闻侵权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新闻侵权,包括了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侮辱罪;狭义的新闻侵权,专指民法规定的对于名誉权、肖像权等的侵害。前者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后者按照民事侵权构成理论。鉴于新闻侵权大多是因舆论监督不当而引起的,而舆论监督的开展在我国依然处于较低层次。为了支持并提倡舆论监督.通常新闻侵权承担的是民事责任。此外,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法定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民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中国侵权行为法》P29,张新宝著)。所以,本文中所论述的,不是专指狭义上的新闻侵权。 那么,究竟什么是新闻侵权呢? 我们是否能给“新闻侵权”一准确的定义? 纵观学界.对于“什么是新闻侵权”这个问题.就如当年定义“新闻”这个概念一样,各家均有各家的说法,并没有形式一个统一的认识。例如,有人认为“新闻侵权,即报纸杂志故意或者过失地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损害的行为。”(《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1)也有人认为,“新闻侵权指的是由于媒体的新闻报道,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法或措词不恰当而造成的对新闻报道、评论对象正当权益上的损害。”(《新闻世界》1998.1)“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新闻世界》1998.7)可以看出,上述所举的三个定义都没有从本质上准确地界定了新闻侵权。第一例中“……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正如前面所说,诽谤会构成犯罪,是属于刑法范畴,超出了民事侵权的范围。此外,新闻固然会引起侵权,那么媒介上刊登了不当的评论、文学作品等是否也会导致侵权呢?定义中显然未加以说明。再看第二例,很显然,他忽略了新闻侵权侵害的是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这一重要因素,仅用“正当权益”一词加以概括,难免让人有云里雾里之感。而在第三例中,强调的似乎是媒介的大众传播功能。那么,内参作为仅供领导参考的刊物,是否也会引起新闻侵权?所以,统观各家之说,有关新闻侵权的定义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这是因为人们对于新闻侵权的研究还不够成熟,许多问题在理论上还存在着分歧,再加上新闻侵权本身的复杂性、特殊性,要对之作出一个完美的定义真是难上加难。 新闻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对于侵权行为,法律界也无法给出一个完整的定义。在《民法通则》中,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揭示方法。同样,我们可以用列举的方法对新闻侵权的内涵加以揭示。 首先,新闻侵权不等于新闻纠纷。新闻纠纷的范围应比新闻侵权大,它通常包括因新闻侵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和因新闻舆论涉及对象逆反舆论监督而产生纠纷。后者是一种行为人采取某种手段(如暴力、恐吓等)干涉正当新闻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负刑事责任。在不少论著中,却把新闻侵权的概念等同于新闻纠纷,笔者认为这是片面的。 第二,新闻侵权的行为人包括新闻机构、从事新闻活动的专业新闻工作者以及那些向媒介提供新闻或在媒介上发表文学作品的非新闻工作者,如果新闻机构和公民从事非新闻活动而侵害他人权利,如记者从事商业活动、广告部从事经营活动侵犯他人,就不能视为新闻侵权,只能视为一般侵权。 第三.从侵害对象上看,新闻侵权的直接对象是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民法通则》上规定了人格权应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要指出的是,隐私权在我国还没有明确地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加以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但是,隐私权—和名誉权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例如,侵犯隐私权行为结果未必一定会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有

浅谈我国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

专题课论文 题目浅谈我国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 课程名称新闻道德与法规 班级 学生 学号 任课教师

目录 摘要 (2) 前言 (3) 一、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内涵 (4) (一)舆论监督 (4) (二)媒介审判 (4) 二、从舆论监督到媒介审判 (5) (一)舆论监督的错位及其异化——媒介审判 (5) (二)我国媒介审判的不同阶段及产生原因 (5) 1.我国媒介审判的不同阶段 (5) 2.我国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6) 三、权力分割――从诉诸感情到诉诸理性的解决方式 (7) 结论 (9) 注释 (10)

浅谈我国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 摘要 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传播媒介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监督社会生活的一种行为。而“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违反司法程序,超越职权对案件做出判断,忽略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违法的和无效的裁判,也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但新闻媒介的影响力将会使这种裁判在社会上产生巨大的影响,影响到公众的正确认知和司法的公正。由舆论监督异化而产生的“媒介审判”,除了媒介的角色错位、过分的追求传播效果的因素外,还与我国司法体制的缺陷、新闻媒介的官方背景、媒介自律机制的缺少、社会的人治思想传统等诸多因素有关。 关键词:中国;舆论监督;媒介审判;司法体制;

前言 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通过行使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等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对公共权力和公共生活所实施的一种监督。但对普通民众来说,借助新闻媒介可以更加快捷、便利地表达自己言论和思想。因此,舆论监督便成了公众通过传播媒介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监督社会生活的一种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新闻媒介被赋予了特殊的权力。享受了特殊权力的新闻媒介,也就有义务在为民众形成舆论力量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但是,反映民意只是媒介的职能之一,公众在形成舆论方面和媒介相比往往具有滞后性,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而我国的媒介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却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介社会角色的错位现象。这样,在舆论监督中起主导作用的新闻媒介一旦发生错误,便会对社会公众的正确认知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及整个社会。“媒介审判”现象便是因新闻媒介的角色错位而产生的一种不正当的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舆论监督是否需要法律“特权”——从主体身份归位看媒体的权利 作者:李隽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立法特权权利来稿选登┊阅读:532次┊ 内容摘要 新闻媒体是社会公众的喉舌,其天职就是对社会上已经发生的或者正在发生的事实进行真实、客观、公正地报道、评述,通过舆论监督对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 现实情况下,由于对政府的依附,使中国新闻的媒体一方面对权力机关的舆论监督处于一种尴尬的被动的状况,另一方面也使新闻媒体经常产生身份错位,在采访活动中代替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并以政府“代表”的形象出现在普通百姓面前,遭到公众的非议,频频引发侵权诉讼。许多新闻从业人员不熟悉如何在法律环境下从事舆论监督操作,承受着来自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双重压力,对舆论监督产生了畏难情绪,于是主张以立法形式给予“新闻媒体更多的特权”以保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正常运行。 本文试从研究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身份出发,对其法律关系中一般主体的地位予以确认,继而阐述这样的观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来自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权利,而非权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并不需要法律赋予(而权力则需要授权)。新闻媒体本身不具有权(力)机关的职能,不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更不能借立法活动获取某种特权。新闻媒体的权利应通过增加公权力的义务来维护,也须通过明确公众的权利来限制。中国的新闻法制建设工作还相当艰巨、漫长,当务之急,须让新闻媒体对自己在舆论监督中的身份进行归位,并借鉴国际上的新闻法成果,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为我国新闻的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思路,唯此才能为中国的新闻立法工作铺平道路。 关键词 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立法特权权利 一、中国新闻媒体的双重角色 1987年,中共十三大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舆论监督”的新概念,并明确表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现在,新闻舆论监督已被归入我国六大监督体系中,与“党内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一同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现实情况下,新闻媒体在作为公众的一份子代替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同时,又以另外一种角色出现――掌握众多优势资源,具有垄断地位,行政关系上隶属于政府部门的“特殊机构”。这种特殊性虽然使新闻媒体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一些超越于普通百姓和其它社会机构的“权力”,另一方面却由于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无法对上级机关行使舆论监督权,并引发了新闻媒体的一系列疑惑和尴尬: 首先,记者的采访权到底是民事权利还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权力?《检察日报》2000年举行的一次“新闻与法”研讨会上,就有人提出,中国的新闻媒体的采访权“不纯粹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且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因为报道与否不是由记者的意愿决定,不是记者依照自己的合意决定是否行使的民事权利,而是其职责所在。”⑴ 这种观点被中国的新闻业界普遍认同,实际上许多记者正是认为自己拥有这种“权力”,因而在报道中习惯于对被采访对象穷追不舍、刨根问底,对方如不合作,就给予“曝光”,而结果却是引来众多侵权诉讼和社会非议。 其次,记者在采访时遭受人身伤害、恐吓应如何处理?一些人撰文提出应对此有个说法。他们认为: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执行职务的行为,以及对妨碍司法机关工作的行为,《刑法》中都有明确的罪名给予严厉的惩罚,而对于妨碍记者正常采访报道的行为,在《刑法》中却并无明确的说法,如果记者被打得很严重,打人者顶多是犯下故意伤害罪,但妨碍记者采访报道的行为却并未受到追究。⑵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摘要 近年来,一些媒体在某些案例报道中对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尺度,不让媒体私利和个人的感情损害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可以有效预防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在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不断频发的今天,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准确把握新闻报道的“度”,提高媒体自身的法律意识,守住媒体的道德底线。文章主要根据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目前热门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并在此基础上从新闻报道尺度视角提出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媒体审判,司法独立

TO GRASP THE SCALE OF NEWS REPORT——ON CASE REPORTS OF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TORT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ome media abuses freedom of news in case reporting, which has brough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ime to time. By Grasp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and keep media’s private interests and personal emotion from the objectivity and creditability of news can prevent civil suit triggered by news infringement and also, can prevent “Trial by Media” interval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nowadays which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are very common, our news reporters should hold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ing, improving their legal awareness to hold the fort of bottom line of media’s morality. This passage is going to analyze some hot cases abou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based on this, to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 to prevent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Key words: freedom of news, news infringement, trial by media, judicial independence

[舆论,法律,网络]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摘要:网络信息传播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形式多样、情绪化明显等特征。这些特征在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往往带来一些负面的作用,包括司法公正、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的影响等。完善网络舆论监督,不仅要健全网络立法,确保司法公开,同时还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升网民素质,加强私权保护。 关键词:网络信息传播;司法公正;隐私权;名誉权;网络舆论监督 一、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 网络信息传播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人类信息(包括新闻、知识等信息)传播活动。它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使用,从而达到其社会化信息传播的目的。 与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相比,网络信息传播具有明显的优势。 1、传播速度快。网络信息传播不像传统媒体(比如报刊)那样,需要通过印刷、制作、运输、发行等中间环节才能将信息传播出去,它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信息瞬间传递给受众,而且网络传播的内容可以方便地实现刷新,在内容上具有极强的时效性。 4、形式多样。网络信息传播的形式多种多样,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信息传播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网络电话、网上论坛、聊天室、网站或者微博、微信来传播信息。这些不同的信息传播平台可以将信息传播的四种模式,即自身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融为一体,打破了以往各种传播模式的界限,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 5、情绪化明显。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大量的网民在这里使用的都是网名,加上文化、知识、道德等素质的良莠不齐,因此,网络中传播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实甚至虚假的信息。由于传播者处于一个极端隐蔽的地位,要在整个庞大的网络世界中找到恶意传播者是相当困难,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一些人在网上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的的欲望,形成网络群体极化现象。以杭州飙车案为例,事件的爆发起始是源于网民的仇富情绪,在杭州警方公布肇事车辆车速每小时70码左右后,网民的的矛头开始转向公权部门,由仇富变成仇官,质疑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公,发泄对司法机关不满和不信任的情绪。直至在审判过程中,尚有人质疑出庭受审的是肇事者胡斌的替身。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困境 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也影响和制约了网络舆论监督。作为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舆论监督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着传统媒体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这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网络舆论有时会对司法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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