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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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页

参考下图,工具栏包括首页、案例检索、案例库管理、相关知识、联系我们。

2、检索界面

类似下面的检索界面,但相对简单,具体要求见下面。

检索选项:

1、船舶碰撞事故分类(复式分级选择):

类似,分级如下图:

2、当事人

3、审理法院

4、审结日期:

3、关键词:针对全文(主要是船舶名称、事故发生日期、地点等)

最终检索出来的结果类似如下:

3、案例显示

每个案例都有编号,每个案例的显示分为7个模块,分别为:

一、事故概况

二、船舶信息:(以下各选项都显示,若案例中没有,则显示的空白,如航速:)

船名

船舶类型

船籍国

船籍港

船舶呼号

船长

型宽

型深

吃水

总吨

净吨

航速

主机功率

建造日期

建造地点

船舶所有人

三、海况信息:

航行水域

能见度

通航密度

波浪

流向

流速

风向

风速

四、事故经过(链接相关演示图片、视频等)

五、事故分析(案例中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与原法律相关条款链接,可实现互动。

相关资料与我联系,会提供。)

六、事故后果及法庭判决

七、安全管理建议

其他要求

案例添加、删除操作,让我能够输入案例就行。

每一步骤编程的完成最好标注下,方便我查看。

用到什么编写语言标注下。

做好之后将显示首页、案例显示页、连接页面贴出来我看看

其他和普通数据库差不多就可。

典型案例:(此案例类别:狭水道、能见度良好、对遇态势、双方过失)

“运鸿”轮与“爱丁堡”轮碰撞事故

案例编号:

关键词:“运鸿”轮,“爱丁堡”轮,厦门湾青屿水道,能加度良好

一、事故概况

2001年9月20日0030时,希腊籍集装箱船“爱丁堡”与浙江省温州油船“运鸿”轮在厦门湾青屿水道发生碰撞,导致“运鸿”轮机舱破损进水沉没(沉船位置:24°23′.41N,118°06′.80E)。经组织救助,“运鸿”轮船上23名船员全部获救,期中1人受伤,总损失约2210万元。

二、船舶资料

1、“运鸿”轮

船舶种类:油船

船籍港:浙江温州

船长:118.65m

船宽:18.2m

型深:9.90m

总吨:5619.00t

净吨:3147.00t

主机功率:2911kw

船舶经营人:乐清市运鸿运输有限公司

2、“爱丁堡”轮

船舶种类:集装箱船

船籍港:希腊比利亚斯

船长:277.12m

船宽:32.26m

型深:21.17m

总吨:55889

净吨:20669

主机功率:27950kw

船舶所有人:DANAOS SHIPPING CO.LTD

三、海况信息

航行水域:厦门港

能加度:阴转多云,局部有小雨,视距6-7n mile,能见度良好

风向:东北风

风速:4-5级

浪高:轻浪

流向:西北

流速:1-2kn

四、事故经过

1、“爱丁堡”轮

“爱丁堡”轮本航次在厦门港装卸集装箱94标准箱,加载338个标准箱,开航时船上共载集装箱2993标准箱,计21206t。离港时首吃水11.0m,尾吃水11.45m。

2001年9月19日2300时,备妥主机。

2310时,引航员上船。

2325时,离开厦门海沧码头出港。离港时“爱丁堡”轮开启2部雷达,量程使用3-6n mile 档,真运动显示。3部甚高频均开启,分别在16频道、08频道及09频道守听。船舶离泊后至碰撞过程中一直使用手动操舵。驾驶台值班人员有船长、三副、两名值班水手,船首有大副和水手长。

9月20日0005时,引航员告诉船长“前方航道清爽”后,在厦﹟4灯浮以北0.3n mile 处(概位:24°25′.4N,118°04′.2E)离船。此时,“爱丁堡”轮航向130°,慢速航行,航速约7kn。

0008时前进一。

0010时,“爱丁堡”船加速至前进三,航速10kn左右。

0020时,一艘进口船从“爱丁堡”轮左舷驶过。“爱丁堡”轮因与他船交汇减速至前进一,并改航向至132°。同时发现在距离船首右舷10°-15°,距离约1n mile处有一船(碰撞后得知是“运鸿”轮),船上开着甲板灯。开始时,“爱丁堡”轮认为其是一艘锚泊船,后来发现来船以很慢的速度移动,与“爱丁堡”轮的舷角逐渐减小,像是要横穿主航道。在此期间,“爱丁堡”轮曾使用警告信号对来船行动表示怀疑。

0024时,“爱丁堡”轮在接近Q2灯浮时,“运鸿”轮处在右舷角10°以下。船长立即下令停车,右满舵。

0027时,双主机后退一。

0030时,与“运鸿”轮发生碰撞,此时“爱丁堡”轮航向135°。

0040时,在距“运鸿”轮0.25n mile处抛锚并放下救生艇准备援救。

0118时,用甚高频向厦门海事局报告事故。

2、“运鸿”轮

“运鸿”轮第12航次在大连装#0柴油8688t,于2001年9月15日0300时离港开往广西钦州港。离港时首吃水7.8m,尾吃水8.7m。受2001年16号台风(百合)外围影响,9月19日起,台湾海峡风力逐渐增大到6-7级。

19日2100时,“运鸿”轮在抵达东碇岛以外约10n mile处(概位24°04′.4N,118°16′.4E),船舶横摇剧烈。为防避台风,船长与大副、二副商量后决定改驶厦门港避风,并叫二副将计划航线进行修改。二副根据船长指示修改了计划航线,并将两个转向点(24°19′.2N,118°11′.0E、24°24′.1N,118°06′.2E)输入GPS自动导航仪,设定偏离航线报警距离为0.25海里。

2110时,船长改驶航向010°,开启一部雷达(只有一部),量程3-6n mile档,使用

手动操舵。

2220时左右,向厦门海事局值班室报告,准备进入厦门港NO.4锚地抛锚避风。

2340时二副上驾驶台接班。

2350时三副离开驾驶台。船长指示二副协助选择锚位,二副在海图上选择了一个锚位并暂时做了标记。在接近青屿时,驾驶台通知大副到船头备锚,约5-6min后,备妥双锚。

2356时,过“厦#1”灯浮,目测横距0.1n mile(而据在其右前方的“集远”轮描述,“集远”轮过厦#1灯浮时距其0.2海里,当时“运鸿”轮在其船尾偏左,距离1n mile左右),航向315°,开始停车淌航。

20日0016时,有一船舶在其右舷追越。

0016时30秒,“厦1-1”灯浮与Q3灯浮串视,船长下令前进一,右舵20°,右转准备进入NO.4号锚地抛锚,航向转到000°把定。此时二副提醒船长NO.4号锚地南侧水深较浅,在“运鸿”轮左前方有两艘锚泊船,船长随即决定绕过锚泊船再进入NO.4锚地北侧抛锚。

0018时30秒,左满舵,航向335°时把定,最好航向稳定在320°-325°之间。“运鸿”轮在左转向过程中,发现在左舷约20°-30°、距离1-2n mile处有一船出港(“爱丁堡”轮)。

0019时,二副用中文在甚高频16频道呼叫来船,但未见应答。

0022时,船长发现来船过Q2灯浮后还未转向,而舷角仍在左舷20°-30°,距离约1n mile,认为有碰撞危险,即下令停车,航向把定,并亲自用甚高频在16频道与来船联系(用中文),仍未听到应答。

0023时,船长下令前进一,右满舵,鸣笛一短声,后又鸣笛五短声,警告来船。随后听(看)到来船声光信号,但不懂其意思。

0023时30秒前进二、右满舵。

0025时“爱丁堡”轮船首与“运鸿”轮左舷后机舱部位以70°-80°的夹角碰撞。碰撞后“运鸿”轮机舱大量进水,二副立即用甚高频向厦门海事局值班室报告。

0031-0032时,机舱失电,船体迅速下沉,船长宣布弃船。

0045时船长叫大副到船首抛锚稳定船位。

0055时“运鸿”轮艏楼甲板浸水,向左倾斜10°左右,“运鸿”轮船员弃船登艇驶离。

0250时,“运鸿”轮翻沉,沉船概位24°23′.41N,118°06′.80E。

五、事故分析

1、“运鸿”轮

(1)“运鸿”轮进港时没有遵守航行规则。根据“运鸿”轮还未翻沉时的船位、沉船船位、当时风流浪的情况、碰撞时采取的措施及事故现场知情船舶的描述,“运鸿”轮当时没有航行在青屿水道的右侧,违法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九条第一款。“运鸿”轮使用的旧版海图改正有误,19日2329时开始,就没有记录航海日志,也没有进行海图作业,加上船长、驾驶员对厦门港不熟悉,对船位的判断完全依赖于视觉对灯标的观察和雷达的辅助,使其对自己船位判断失误,致使船舶未能航行在航道右侧。

(2)“运鸿”轮没有认真制定航次计划。“运鸿”轮防避台风时,船员对厦门港航道、锚地、航标等情况不熟悉,且“运鸿”轮本航次使用为旧版海图,在没有配备及了解厦门港最新海图资料的情况下,驶入厦门港避风;同时,“运鸿”轮在偏离计划航线时未能及时修正,没有及时发现其所处位置的危险性。由此可见,“运鸿”轮没有很好地遵守STCW78/95公约中有关航次计划的要求。

(3)“运鸿”轮没有进行正规海图作业,定位不当。“运鸿”轮从2329时过九节礁到发生碰撞50多分钟内没有进行海图作业,没有一个准确位置标记,也没有记录航海日志,仅依据旧版海图和目测的灯标航行,导致“运鸿”轮对自身的船位判断失误,以致严重偏离航道,与出口船舶形成紧迫局面,最终与“爱丁堡”轮发生碰撞。

2、“爱丁堡”轮

(1)“爱丁堡”轮没有保持安全航速航行。20日0005时,引航员下船后“爱丁堡”轮在0100时加速至前进三,航速10kn左右,直到0200时“爱丁堡”轮为避让左舷一艘船舶而减速至前进一。“爱丁堡”轮未能正确判断前方船舶动态,特别是在初期还将“运鸿”轮判断成一艘锚泊船的情况下,在港内保持10kn左右的航速,导致从0024时时采取行动到0030时发生碰撞,前后6min内不能把船完全停住,违背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安全航速中“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有效地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的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的规定。

(2)“爱丁堡”轮没有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爱丁堡”轮0020时注意到“运鸿”轮时注意到“运鸿”轮时与其相距1海里左右,此时两船的相对速度有10kn左右,“爱丁堡”轮与“运鸿”轮已处于碰撞危险中,但“爱丁堡”轮到0024时才采取措施;0027时双主机后退一,速度降为2kn,“爱丁堡”轮并未采取双主机后退三,抛双锚等措施把船完全拉住,没有采取最有效地避碰行动。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双方严重疏忽瞭望。

碰撞双方在港内航行,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一切有效地手段保持正规瞭望,以便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的估计,失去避免碰撞的机会。

3、双方语言沟通障碍导致无法协调避碰措施。

“运鸿”轮于0019时,在甚高频上用中文呼叫“爱丁堡”轮,但由于“爱丁堡”轮引航员已在厦4号灯浮下船,“爱丁堡”轮不懂中文,“运鸿”轮船员没有用英文呼叫,使双方在语言沟通上存在障碍,导致无法协调避碰措施。

六、事故后果及法庭判决

七、安全管理建议

1、加强对船长的培训教育,提高船长的责任感和技术水平。船长对船舶航行安全至关重要,要求船长严格执行有关航行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应掌握到达港口的航道、水深、锚地、航标等情况,通过一切手段获取港口航海通告资料,并在海图上给与正确改正。

2、船公司应加强对船舶、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要严格规范船舶操作规程,特别是加强航海日志记录、船舶进出港、抛起锚操作、船舶航海资料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3、港口和引航部门应加强对引航员的管理,提高引航员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引航员必须按规定在制定在指定地点下船,并且在离船前,将前方通知船方。

4、各有关单位在加强对广大船员业务能力培训的同时,应注意加强对船员语言能力特别是英语能力的培训,提高中国籍船员与外籍船员的语言沟通能力,减少或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5、应加大港口应急反应体系的资金投入,提高港口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和完善港口油污应急反应体系。

6、加快VTS的建设,逐渐完善港内船舶交通综合管理体系,提高船舶航行的安全系数。

7、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厦门港引航锚地设置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港区水域通航安全。

船舶碰撞案例

船舶碰撞案例 案例概述 2003年5月2日2332时,A轮82航次在天津新港装载后离港,驶往印尼 雅加达。航行途中,于5月5日约1111时,位置:30°21'.6N/123°00'.6E,雾中与B轮发生碰撞。 5月5日0805时,能见度1.5nmile,A轮航向180°,航速11.5kn。A轮 三副接班后,发现能见度不好,通知水手叫船长。0806时船长上驾驶台指挥, 通知机舱备车,并按雾航规定施放雾号,开启航行灯,两部雷达,两部VHF, 改手操舵。但未派人瞭头。A轮三副回忆讲,从0806时至1050时,在右前方 远距离处有几艘渔船外,航行一切正常。 A轮船长在1050时,从ARPA上发现右舷距离9nmile处,有一般大船(B 轮),DCPA为1.3nmile,经过自动标绘,B轮航向000°,航速约15.1kn。 1100时能见度下降到0.5~1nmile,船长命令三副加强,瞭望。约1104时,A 轮船长从雷达观察:与B轮相距3.8nmile,DCPA仍为1.3nmile。于是用英语 在VHF16频道呼叫来船(B轮)协调避让,但无回答。此刻A轮船长为避开右前 方的渔船和增加与来船(B轮)之间的横距,即命令由180°改驶177°,后又改 驶168°。接着再次用VHF呼叫B轮,但仍无回答。约1108时,A轮船长在雷 达上观测右舷的来船B轮相距1nmile时(注A轮从1104时与B轮相距 3.8nmile到1108时距离1nmile,时间和距离不吻合),发现B轮突然向右转向,向A轮右舷逼近,此刻A轮船长继续在雷达上观测,还未立即采取措施。约 1109时,A轮三副告诉船长:"右舷有船影了",船长跑到右舷,看到了来船B 轮,命令舵工"左满舵",拉汽笛警告。10秒钟后,在雷达上观测B轮DCPA为零,立即叫停车。约1111时,B轮右船首与A轮右后部成80°左右的角度撞向 A轮NO.4舱右后部位。碰撞时,A轮的船首向是145°。 2事故分析 2.1两轮在保持正规,瞭望方面均有过失

浅析船舶碰撞事故的原因及预防

论船舶碰撞事故的原因及预防 海事预防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但以往的海事预防多为事后性的预防,缺乏事前性和过程控制,不重视对人、机、环境和管理的系统控制。而船舶的碰撞事故预防在整个航行、靠离码头过程当中时刻都涉及到,也是事故发生率最高的海事。在考虑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时,必须综合分析有关船舶航行安全的“人-机-环境-管理”系统,始终贯彻谋求本质化安全的指导思想。 一、船舶碰撞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 航行值班贵在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特别是避免碰撞和搁浅。船舶碰撞事故大多发生在港口、狭水道、航道交汇点、渔区、能见度不良区域。这些区域具有船舶密集、会遇频繁、交通情况复杂、航道和自然环境不尽人意、回旋余地小等特点。船舶雾航时间虽然比例很小,但雾中碰撞事故占全部碰撞事故数量的30%~40%。大潮汛日前后3~4天内碰撞事故频发。人们日常的睡眠时间内海事较多,高峰为2300~0500,次高峰为1300~1500。值班驾驶员接班后1h内和交班前1h内海事较多。 二、船舶碰撞事故的常见原因 碰撞事故当事人的事故原因陈述大多为:没注意来船、判断或理解错了、不愿或不会避让来船、双方避让行动不协调、船太多来不及避让等。碰撞事故的常见原因有:船员素质缺陷,反映为责任心不强,避让操作技术差、值班时精神萎糜,会船时紧张过度或漫不经心等;瞭望疏忽;不使用或不当使用雷达;过多地顾虑人际因素,在需要时不敢使用主机;过于依赖VHF导致不当使用;局面判断错误,常见于追越船自认为是交叉局面中的直航船等;对当时情况和环境及其动态演变

估计不足而陷入窘境;当值力量难以胜任职责,例如在船舶密集区或雾中,船长既不上驾驶台也不增派舵工等;占据他船航路;违反地方航行规则,违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避让迟缓;引航员操作失误;使用安全航速不当,特别是在客观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盲目高速航行;舵机、主机、供电突然失灵;航道环境、自然环境异常;交通秩序混乱等。 三、船舶碰撞事故的主要预防措施 1)树立本质化安全观念,远离航行危险 本质化安全在此体现为本船与航行危险的时空屏蔽,即留有充分的判断和行动时间,有足够的距离间隔,避免交会等。具体为:走在相应的航道(分道)内,不占据他船航路;对来船早让、宽让,避免陷入紧迫局面;与他船或危险物保持足够距离,必要时减速、停船以争取判断和行动的时间等。即始终有效地控制船舶处于安全位置。长江船舶航行由于受航道限制对来船早让、宽让难以做到,可以使用VHF尽早联系,确定会遇状态,避免多船同时会遇。但目前使用VHF的缺点是长江里高频噪音嘈杂联系起来不方便。也容易出现呼叫对象的差错,应以注意。 2)熟悉船员素质,重视值班安排 值班人员应具有足够的责任心、技术水平和良好的身心状况,值班前应得到充分休息,能胜任安全航行职责。需要长时间手操舵时应有两名舵工轮流操舵。情况复杂或驾驶员唤请时,船长应立即上驾驶台指导或指挥。不具值班素质的船员应调离值班岗位。 3)保持正规瞭望,综合考虑“人、机、环境、管理”要素,正确判断和决策

船舶碰撞桥梁事故通报

船舶碰撞桥梁事故通报 2004年8月13日清晨,珠江航道珠江大桥水域发生船只争道碰撞的水上交通事故:一艘从香港驶往广州市花都港的集装箱货轮与一艘运石船“对垒”后撞向正在扩建的珠江新桥(东桥),导致一座价值数百万元的百吨桥墩施工平台倒塌。 2006年8月11日12时左右,新加坡籍货轮由于涨潮作用走锚失控,货轮的右舷顺流撞击了杭州湾跨海大桥中引桥和北航道桥南高墩区结合部位,货轮的驾驶台及其桅杆也因撞击大桥后卡在梁下,该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高达2000万元 2007年6月15日,广东佛山市南海裕航船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南桂机035”轮从佛山高明开往顺德途中偏离主航道,触碰325国道九江大桥非通航孔的桥墩,造成九江大桥部分桥面坍塌,“南桂机035”轮沉没。初步调查有4辆汽车坠入河中,造成9人失踪。 通报要求,要督促各航运单位对船舶航行安全设备、通讯设备以及应急设备进行一次全面仔细的安全检查,排查可能存在的设备安全隐患,并切实进行整改。对存在影响航行安全缺陷的船舶,坚决予以滞留。另外,这份通报还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对通航水域的桥梁、船闸、取水口、管道和石油平台等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船舶碰撞的保护措施。 2007年8月29日12时左右,在江苏省昆山市大洋桥水域,一艘货船因避让船只,撞上大洋桥桥墩,致使大桥部分桥面发生坍塌,同时事故还造成一船员被砸伤,两人落水失踪。 2008年3月27日1时,台州籍“勤丰128”货轮撞击在建中的金塘大桥,致使这座连接宁波与舟山的我国第三长跨海大桥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4名船员死亡。 珠江大桥惨遭“五连撞” 一撞 2002年6月17日凌晨5时,珠江大桥西桥第四孔曾被一艘不明身份船只撞坏。 二撞 2003年3月2日晚10时许,长约40多米、582总吨的货船“南罗机6213”当逆流而上途经珠江大桥珠江西桥时,货船一头撞进了珠江大桥第三桥孔底部,龙门架被撞成了弧形。 三撞 2003年4月18日,又有一艘货船撞断了珠江大桥西桥底的导轨钢梁,被卡在桥底动弹不得。 四撞 2003年6月24日下午5时30分左右,一艘货船从珠江大桥西桥正中桥孔驶过时,桅杆撞到桥梁,结果撞断了桥底面的两根钢梁。 五撞

国际公法全套分析案例与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 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光华寮案

船舶碰撞案例库

船舶碰撞案例库 1、首页 参考下图,工具栏包括首页、案例检索、案例库管理、相关知识、联系我们。 2、检索界面 类似下面的检索界面,但相对简单,具体要求见下面。 检索选项: 1、船舶碰撞事故分类(复式分级选择):

类似,分级如下图: 2、当事人 3、审理法院 4、审结日期: 3、关键词:针对全文(主要是船舶名称、事故发生日期、地点等) 最终检索出来的结果类似如下:

3、案例显示 每个案例都有编号,每个案例的显示分为7个模块,分别为: 一、事故概况 二、船舶信息:(以下各选项都显示,若案例中没有,则显示的空白,如航速:) 船名 船舶类型 船籍国 船籍港 船舶呼号 船长 型宽 型深 吃水 总吨 净吨 航速 主机功率 建造日期 建造地点 船舶所有人 三、海况信息: 航行水域 能见度 通航密度 波浪 流向 流速 风向 风速 四、事故经过(链接相关演示图片、视频等) 五、事故分析(案例中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与原法律相关条款链接,可实现互动。

相关资料与我联系,会提供。) 六、事故后果及法庭判决 七、安全管理建议 其他要求 案例添加、删除操作,让我能够输入案例就行。 每一步骤编程的完成最好标注下,方便我查看。 用到什么编写语言标注下。 做好之后将显示首页、案例显示页、连接页面贴出来我看看 其他和普通数据库差不多就可。 典型案例:(此案例类别:狭水道、能见度良好、对遇态势、双方过失) “运鸿”轮与“爱丁堡”轮碰撞事故 案例编号: 关键词:“运鸿”轮,“爱丁堡”轮,厦门湾青屿水道,能加度良好 一、事故概况 2001年9月20日0030时,希腊籍集装箱船“爱丁堡”与浙江省温州油船“运鸿”轮在厦门湾青屿水道发生碰撞,导致“运鸿”轮机舱破损进水沉没(沉船位置:24°23′.41N,118°06′.80E)。经组织救助,“运鸿”轮船上23名船员全部获救,期中1人受伤,总损失约2210万元。 二、船舶资料 1、“运鸿”轮 船舶种类:油船 船籍港:浙江温州 船长:118.65m 船宽:18.2m 型深:9.90m 总吨:5619.00t 净吨:3147.00t 主机功率:2911kw 船舶经营人:乐清市运鸿运输有限公司 2、“爱丁堡”轮 船舶种类:集装箱船 船籍港:希腊比利亚斯 船长:277.12m 船宽:32.26m 型深:21.17m 总吨:55889 净吨:20669 主机功率:27950kw 船舶所有人:DANAOS SHIPPING CO.LTD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 案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诺特鲍姆案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在危地马拉,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集体协助原则普遍遵守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 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 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本案是国际法院所判案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案件,它对现代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进

2021船舶碰撞后应急措施之研究

Enhance the initiative and predictability of work safety, take precautions, and comprehensively solve the problems of work safety.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船舶碰撞后应急措施之研究

2021船舶碰撞后应急措施之研究导语: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统筹规划,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做到未雨绸缪,综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文档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 关键词:船舶碰撞应急措施进水量排水能力 引言 船舶碰撞事故在海事中发生率高,经济损失通常很大,而且时常造成船毁人亡。据交通部海事局介绍,根据对1995年至1999年5年内的重大事故统计,碰撞事故占70%。船舶碰撞以其发生之多和严重程度位居海事事故之首。因此,专家学者以及各资深船长们便对碰撞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进行总结以减少事故发生的频率和可能,对碰撞后的应急措施进行研究,以期降低损失。现今面对两船碰撞人们对其研究的主要方法是视情况采取慢车顶推撞击船船体堵住破损口以减少进水量,确信脱离险境方可离去。也有的认为,在很多情况下为保一船而造成两船损失的增加甚至在有些时候造成两船倾覆或者沉没。此时作为船舶的决策者,应该顾及本船自身的利益,义无返顾地选择倒车以减少总损失。[1]本文将对船舶碰撞后被撞船的破损状况和外部条件的分析,确定最终的措施,使得总损失减少到最低。

多功能船舶碰撞案例库研究

多功能船舶碰撞案例库研究 李楚刚,吴晞,李永级 海军兵种指挥学院 摘要:船舶碰撞案例在研究船舶避碰理论、指导航海实践、培养航海人员及海事审判等多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船舶碰撞案例库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对案例的规范化、信息化表示,多功能船舶碰撞案例库的建立,以及案例库在多方面的应用进行了研究,希望为以案例为支撑的其它研究提供帮助。 关键词:案例库碰撞案例规范化信息化多功能 1引言 船舶碰撞事故是航行安全的首害,一直以来在水上交通事故中占有很大比例。由船舶碰撞引起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也都相当巨大。如何减少船舶碰撞事故,一直都是航海界研究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离不开对船舶碰撞案例的研究,从事故中去寻找根源和思考对策。“理论来源于实践”,许多航海经验的获得,航行规则的建立,都是基于对大量船舶碰撞案例的统计分析、归纳总结之上的。船舶碰撞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对研究船舶避碰理论,指导航海实践,培养训练航海人员,以及海事审判的借鉴参考等各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船舶碰撞案例并没有得到比较完整、系统的收集和形式统一的整理,存在的只是一些分散的案例或专题案例集,而且基本上都是以书面的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存在的,这导致案例资源在理论研究、实践指导、人员培训、审判参考等实际应用中没能得到充分的利用。一个表示规范、组织系统、涵盖广泛的多功能船舶碰撞案例库,对于推进航海技术领域的许多研究是很必要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文的目的即在于此,希望通过对多功能船舶碰撞案例库的研究,能够更充分的利用案例,为其它研究的深入提供帮助。 2多功能船舶碰撞案例库的建设[1] 2.1案例的规范化描述[2][3] 从碰撞案例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方面的应用出发,碰撞案例的描述中应该包含有案例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交通环境、水文气象等环境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可用于研究碰撞事故和环境之间的关系。描述中还应该包含有案例有关船舶的各种特征信息,包括船舶的类型、尺寸、操纵性能等,这些信息可用于研究船舶当时的避碰操纵行为是否符合船

船舶碰撞事故调查与处理

船舶碰撞事故调查与处理 -“阿戈3”轮与“辽长渔6164”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摘要:随着科技得不断进步以及经济全球化得影响,航运业在20世纪得到了飞速得发展。航行在世界各个海洋上得船舶越来越多,在航道有限得条件下,船舶密集度越来越高,事故发生率越来越高。本文将以“阿戈3"轮与“辽长渔6164"轮碰撞事故得调查为例,介绍海事事故得一般调查过程,并分析事故得原因,提出相 关建议. 关键词:碰撞海水调查建议调解 1绪论 1、1研究背景 据中国航海学会海洋船舶驾驶委员会《船舶碰撞与应急处置论文集》前沿所述,碰撞事故约占海损事故得30%以上,由此可见碰撞事故严重得威胁着船舶得安全航行.每一起事故在带给人们重大损失得同时,也迫使人们学会了很多得经验与教训。 事故调查得主要目得就是针对某一事故,通过调查事故发生得原因,分析就是过户得本质原因,研究事故内在得规律最后提出具体得建议或就是制定实际可行得制度以减少事故得发生或就是降低事故得影响。海事调查得目得不就是惩罚,而就是要了解事故得本质原因,并提出可行得建议,以减少事故得发生或就是事故得影响程度。

1、2相关定义 船舶碰撞,就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得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得物理状态。须满足以下3个构成要件: (l)事故中得船舶要有实质性得接触。 (2)碰撞要造成损害,即有损失得事实。 (3)碰撞必须要发生在船舶之间. 船舶国籍: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得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得船舶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从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得一种法律上得身份。船舶国籍表明该艘船与登记国有了法律上得隶属关系。 船舶呼号:主管机关授予每一个通讯站点(船舶、飞行器、救生工具等)得一组字母与数字。通常有四个至五个字符,中国籍得船舶第一个字母就是B,由无线电委员会授予。 总长: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与两端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得水平距离。 总吨(GT):就是国际通行得船舶计量单位之一,就是登记吨位得一种,主要用来衡量民用船舶得大小(容积)。总吨就是指各航海国家按照《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1982年7月18日起实行)制定得丈量规范丈量得船舶围蔽处所得容积吨。 载重吨(DWT):就是货船可用于装载货物得最大营运吨位。一般指货船在结构吃水或满载吃水时装载得货物、淡水、燃料润滑油、炉水、备品、供应品及人员、行李等吨位之与(空载排水量+载重吨=满载排水量吨)。 型深:在船得中横剖面处,沿船舷自平板龙骨上缘至上层连续甲板横梁上缘得垂直距离;对甲板转角为圆弧形得船舶,则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横梁上缘延伸线与肋骨外缘延伸线得交点。 船宽:船舶左右舷间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得距离.

一起重大船舶碰撞事故的启示

一起重大船舶碰撞事故的启示 来源: 作者:陈华平日期:10-02-05 1998年12月13日19:00,能见度6海里。一艘由海门至宁波北仑港的北上空载货船(简称:Z轮),在东矶列岛的半边山处与另一艘渔船(简称:L轮)发生碰撞,L轮即刻翻沉,船上8名渔民全部落水,造成七人死亡,一人失踪的重大事故。 这是一起典型的交叉相遇局面下,渔船习惯性“抢船头”行为及货船了望疏忽、避碰措施不力造成的人为重大责任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探讨不同船种间的避让问题,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有其广泛的实际意义。 事故经过 1998年12月13日16:50时,Z轮从海门港台州电厂码头卸空煤炭后,按计划航线空放到宁波北仑港装煤炭,开启雷达协助了望。18:47时,Z轮用雷达测得头门岛东南咀灯桩方位,发现左舷约距离1.5海里处,有一艘显示绿灯和桅灯的在航小船(L轮),Z轮以常速约11.5节航行。18:57时,Z轮发现小渔船(L轮)在左舷接近船首的左前方横距0.15海里时,用一长声气笛警告,并采取减速(前进一)、改航向航行的避让措施。这时,半边山在Z轮的右舷正横距0.23海里。18:59时,Z轮发现L轮在自己船的左前方、距船首30m左右,并有碰撞危险,立即采用右舵10罕苋茫 艚幼庞叶?0海 ⑼ 崩 岩欢躺 5盳轮船首开始右转时,L轮突然大幅度向右改向欲横越Z轮船首,Z轮紧急停车。约于19:00时,Z轮船首以接近直角的角度碰上L轮尾部驾驶台附近,尔后立即发现L 轮在Z轮右舷翻沉,船底朝上飘移而过。碰撞后,Z轮船长立即赶上驾驶台,指挥掉头,组织施救。但由于附近岛礁众多,加上天黑,最终L轮8名渔民全部落水,7人死亡,1人失踪。 责任分析 本次重大碰撞事故发生在夜间,能见度良好,有一定的风、流影响,两船在岛礁区的狭水道航行,形成交叉相遇局面。因此是特定条件下,复杂航区内交叉相遇,L轮严重违章抢越Z轮船头状态下,发生的重大碰撞责任事故。现分别分析两船应负责任: 1.L轮的过失和责任 L轮与Z轮一经相见便是交叉相遇局面。Z轮始终都在L轮的右舷,两船交角约60—70,作为让路船的L轮不仅没有履行让路船的职责,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反而在接近Z轮船头时,强行横越Z轮船头。因此,L轮严重违反了本条规定。 (1)违反《避碰规则》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尽可能及早采取大幅度的避让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显然,L轮根本没有执行这一条规定。

船舶碰撞问题研究

船舶碰撞问题研究 前言 船舶碰撞是我国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船舶的大型化、多样化和海上石油、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品等运输量的增加,船舶碰撞对海上航行安全的威胁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越来越大,并且由碰撞船舶自身的损失向第三人的损失及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方面发展,由此产生的船舶碰撞问题在海上运输活动中频频出现,对此引发的损失赔偿案件纠纷不断。而且,在茫茫大海之上,一旦发生船舶碰撞,其现场无法保留,其经过也稍纵即逝,另外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的损失,以及其赔偿责任的划分也成为海商法下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研究船舶碰撞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存在的问题 (一)概念的界定存在分歧 随着海上运输活动的发展,传统的船舶碰撞概念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而出现了新的概念。传统概念和新概念共存难免会出现争议,就中国的《海商法》而言,立法机关的当务之急是彻底解决中国现行海商立法中采用传统碰撞概念及间接碰撞类推适用碰撞法所带来的立法逻辑混乱及船舶碰撞概念自身应科学精确的问题。 船舶碰撞概念的界定如何,直接关系到各国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问题。随着时代的进步,船舶交通事业的发展,船舶碰撞的概念仍会不断变更,这对国际和各国的海商立法都有直接的影响和重要的研究价值。 1、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 船舶碰撞概念的代表为《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舶碰撞的国际公约》做出的定义,根据该公约第一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基本含义是指船舶之间在任何水域中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 船舶碰撞构成要件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船舶碰撞只能发生在船舶和船舶之间,构成船舶碰撞,必须有一方是海船,故此处所说的船舶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海船和海船、海船和内河船,且不论是在航或沉船。船舶碰撞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如码头、防洪堤、灯船等)之间的碰撞。 (2)、船舶和船舶间发生实质性接触,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在船舶之间发生了实质性的或直接的触碰,即两船或多船的某个部位同时占据了同一空间而产生力学上的作用和反作用对抗的物理状态,包括一船和作为他船组成部分的船舶属具,否则就不能归结为碰撞事故。 (3)、碰撞可以发生在任何水域,凡发生在海上、与海相通的水域、不与海相通的内水水域,也不论是否允许公众航行的水域,均属船舶碰撞。 (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确定碰撞损害赔偿责任 2、船舶碰撞新概念 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已不能科学地反映船舶碰撞的客观所在,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意图不能完全体现出来。为了完善海商法律体系的具体内容,确立了船舶碰撞的新概念。 新的船舶碰撞构成要件对传统构成要件的改变主要有以下三点: (1)、扩大了适用碰撞法的船舶外延,《里斯本规则》定义不仅不限定适用碰撞法的船舶类别,还对船舶作了极为扩张的定义,“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及到的不论是否可航的任何船只、船艇、机器、井架或平台”。 (2)、船舶碰撞不要求有实质性接触,船舶碰撞只要造成灭失或损害结果即可,船舶间无须实际接触,其从而使浪损、间接碰撞尽数包括于船舶碰撞之中。

船舶常见事故及预防

内河小型船舶常见事故及预防 为了确保航运安全,我们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在考虑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时,必须综合分析,谋求本质化安全。下面,在分析相关事故案例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就常见的几种事故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一、船舶的碰撞事故是发生率最高的事故。 船舶碰撞事故大多发生在航道交汇点、渔区、能见度不良等区域。这些区域具有船舶密集、会遇频繁、航道和自然环境不尽人意、回旋余地小等特点。碰撞事故的常见原因有:船员素质差,责任心不强,避让操作技术差、值班时精神不振,会船时紧张过度或漫不经心等;瞭望疏忽,局面判断错误;对当时情况和环境及其动态演变估计不足而陷入窘境;违反避碰规则;避让迟缓;使用安全航速不当,特别是在客观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盲目高速航行等。 船舶碰撞事故的主要预防措施:1)树立安全观念,远离航行危险。留有充分的判断、行动时间和足够的距离间隔,避免交会等。对来船早让、宽让,避免陷入紧迫局面;与他船或危险物保持足够距离,必要时减速、停船以争取判断和行动的时间等,始终有效地控制船舶处于安全位置。2)提高在通航密集水域的航行和操纵技能,改正不良操作习惯,保持正规瞭望、判断和决策。除了及时掌握水面交通态势外,还应预见到可能的演变态势对本船的威胁,疏于瞭望就会丧失避让时机3)熟练掌握船舶操纵特性,灵活运用安全航速。安全航速没有固定值,需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情况灵活掌握,以避免碰撞危险和紧迫局面为宗旨。

切不可高速航行和不当停船。4)要通过对避碰规则和事故案例的学习,加强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执行规则的自觉性。航行中严格遵守航行规则,航行规则是避免船舶行为冲突造成碰撞的“规则”,违反或背离航行规则,意味着要面临众多的行为冲突,碰撞危险性会急剧增长。5)健全设备维护制度,预防船舶操纵失控。主机、供电失灵是船舶失控碰撞的主要原因,应有完备的维护制度并予以切实执行,特别是老旧船舶,除了开航前的检查和试运转外,航经复杂航段、进出港前都要加强检查和维护。 二、火灾事故也是船舶易发的主要事故之一。 火灾事故的常见原因有:船舶存在电气设备和线路老化问题;部分船员缺乏防火知识和经验;船舶结构不符合船舶建造规范中有关消防的规定;船舶燃油不符合标准;管系、油管等裸露;消防器材和消防物质配备不足。 船舶火灾事故的主要预防措施:1)要严格监督有关人员对机电设备的检查和试验,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2)加强对消防知识的学习。船员要遵守“船员日常防火守则”,落实消防责任制。做好船舶消防演习。3)保证船舶结构符合船舶建造规范中有关消防的规定。当前,许多个体运输船舶是在滩涂船厂建造的,有关结构不合理,如船舶排水管路从油箱穿过,造成油箱不密封,油气重;油箱位置不合理、输油管路漏油等情况,这些都是引发火灾事故的重大隐患。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营运前,应认真检查本船结构,不合理的要及时整改。4)船舶燃油应符合标准。现在有许多非法个体供油商,他们所卖的船舶燃油有的是非法炼制或

船舶碰撞事故原因探讨(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船舶碰撞事故原因探讨(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船舶碰撞事故原因探讨(通用版) 2007年10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编辑出版的《水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集》中,收集了8起碰撞事故,其中3起是对遇局面下发生的碰撞事故。这3起对遇局面下碰撞事故缘由基本相同,就是在避碰操纵过程中,一船向右转向避让,另一船向左转向避让或一连串的小角度向左转向避让。如此明显违反避碰规则第十四条的行为,并且不断重复发生,应该引起我们深思。 根据北英格兰保赔协会事故三角模型来推理,1起事故是由30起险情,3000起事故隐患和30000起不安全行为作铺垫的,可知驾驶人员在航行值班中违反规则,规定的操纵行为的次数已达到了相当大的频度。是什么有这么大能量,能视国际/国内的避碰规则、航运公司的规定和带血的教训而不顾,仍我行我素。经分析,这是船舶驾驶人员在长期船舶操纵中逐渐形成的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避碰规则的不良习惯造成船舶碰撞。

1驾驶人员航行值班中不良习惯的种种表现 从社会层面来看,习惯是人们在较长时间里养成的共同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从个人层面来看,习惯是反复做的动作或事情,是自动化了的反应倾向或活动模式或行为方式,其中包括了人的思维和情感的内容。好的习惯助人成功,坏的习惯使人受挫。对驾驶人员来讲,避碰规则和船舶管理的规章制度等,理应是应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良好习惯。但是,由于潜意识和潜规则的表现,会经常性地违背严格且安全的行为准则。 1.1船舶避让操作 1.1.1关于向左避让现象 例1碰撞经过:某晚2036,G船和M船在日本Irako水道中发生碰撞。当时能见度很好,流向S,流速约1.5kn。M船装有航向记录器和雷达,G船装有两台真运动雷达但无航向记录器。水道两侧的航海危险物由红、绿闪光灯浮标示,航道的轴线由两个闪白光灯浮标示,方向为133°/313°,两灯浮间距约5nmile。按照日本航路指南规定,进口船应在两灯浮东面通过,出口船在其西面通过。M船

一起船舶碰撞事故分析引起的反思

第16卷 第10期 中 国 水 运 Vol.16 No.10 2016年 10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 October 2016 收稿日期:2016-07-23 作者简介:刘 念(1993-),男,大连海事大学在读硕士生。 基金项目:山东海事局海事调查专家技术服务项目(80815007-92);东港市獐岛码头工程通航安全评估(80815040-92)。 一起船舶碰撞事故分析引起的反思 刘 念,皇甫国光,王汉弢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 摘 要:本文对“Y”轮与“X”轮的事故经过进行了详细叙述,并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了分析 ,结合事故发生过程及原因对本次事故教训进行了总结。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希望能防患于未然,在航行过程中保持高度警惕,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确保航行安全。 关键词:船舶;碰撞;事故分析 中图分类号:U69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6)10-0127-02 本文通过分析“Y”轮与“F”轮碰撞事故发生过程及发生原因,对船员操作不当,船长监控不利,与引水员缺乏沟通等因素进行阐述,并对比船舶实际操纵与规定方面的差异。明确船长在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中的责任,提出船舶安全需要观念更新,责任明确,要将他人的事故转化成自己的经验,从而加强戒备和防范,保障船队的安全航行。 一、事故经过 “Y”轮于6月27日从上海驶往香港,当日13:30:00时由引水员操作离开上海港外高桥二期3/4泊出口航行。 当日阴有雨,南风4级,西北流1.5节。“Y”轮于13:55:00时过#58灯浮,进入长江水深航道出口航行。13:57:02时航道清楚,视线良好,引水员令开常速港内前进三,主机逐步加速。在过#56灯浮后于14:01:34时车速加到79转约为16节。14:04:30时突降暴雨,此时视线极差,随即鸣雾笛,通知大副、水头瞭望,并没有发现右前方的“F”轮在南港支航道进口。直到两船相距约1.0海里时,引水员才发现“F”轮与“Y”成交叉态势,只令船速调整为前进二,而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此时14:05:34雨逐渐转小,视线逐渐变好。随后“Y”轮引水员呼叫“F”轮,未得到回答。当“Y”轮过#54灯浮时,两船仅相距约0.7海里,即将发生碰撞,此时“Y”轮没有采取大幅度的避让措施。在两船相距约0.5海里时“Y”轮引水员令前进一。直到14:06:46时“Y”轮引水员采取右舵10、20、右满舵避让,汽笛拉一短和五短声,两船此时相距0.3海里。14:07:12时为增加舵效,“Y”轮引水员令前进二。14:08:04时“Y”轮引水员令微速进。14:08:12时“Y”轮引水员令停车。14:08:30时终因两船距离过近,“Y”船首左前方与“F”轮左舷驾驶台的位置发生碰撞,造成“Y”轮船首球鼻艏破损、部分左舷船壳板凹陷,“Y”轮上层建筑严重毁坏、两名船员死亡、机舱进水并坐浅的重大损失。碰撞示意图如图1 所示。 图1 事故示意图 二、事故原因 1.瞭望疏忽 在暴雨来临前,“Y”轮人员没有保持正规瞭望,注意力集中在左舷深水航道进口的大船上,没有及早的发现“F”轮正与“Y”轮形成交叉态势,致使发现来船“F”轮时间过晚。发现“F”轮时两船相距约1海里,到发生碰撞仅仅只有3min 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并没有完全掌握“F”轮的确切动态。从瞭望开始就为发生本次事故埋下了安全隐患。在整个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各职人员未能利用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了望从而错过避让的最佳时机,对于整个水域局面和情况也没有进行充分的观察。因此瞭望的疏忽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未能使用安全航速 “Y”轮在港内行驶时,使用港内前进三,速度约为16节,但突降暴雨以后,视线已经不足500m,“Y”轮没有采取减速措施,直到暴雨逐渐变小,视线转好发现“F”轮后才施行减速措施,但此时两船相距仅1.0海里,显然单凭减速到前进二是不够的,此时“Y”轮已经错过了避让的时机。在此期间“Y”轮没有将注意力放在安全避让上,而是不断的呼叫“F”轮,待到对方没有回答后,两船已经相距0.8海里形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享有。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不适用。美国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一项国内法,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主张。在没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单方面地剥夺它国的主权豁免是不适当的。 (3)"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湖广铁路债券没有义务继承。 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属于国际性罪行,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 验,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 诺特鲍姆案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在危地马拉,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

船舶碰撞案例

这个典型的关于船舶碰撞的案例中,是属于双方都互有过错的损害赔偿案例:【案情】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福安市某海运公司(以下称原告)所属“华XXX”轮(以下称“华”轮)从广东湛江载运白糖往上海。24日0715时许进入平潭海峡,航向035度,时值班人员为船长、二管轮、水手,0950时到达草屿西南侧,草屿航道附件存有较多渔网,且靠草屿岸边的浅滩较陡小(由6.8米立即降至0.8米,0.9米,2.3米),因受渔船及定置渔网影响,转向045度,1030时左右,“华”轮船长通过雷达观察发现左舷方位约310度,距离5.5海里处有一来船,即福建省某公司(以下称被告)所属“恒X”轮(以下称“恒”轮),遂保向保速航行,当两船相距约1海里时,“华”轮拉一短声,并转向060度,在两船相距0.5海里,“华”轮再拉一短声,示意各自右让,当两船相距约200米时,“华”轮已减速为前进二,见来船不是采取右让行动,而是采取左舵,抢越其船头,因距离“华”轮左舷10米左右处有渔网及一艘渔船,右舷近距离内又有一在航船“XX515”轮,故“华”轮即采取停车并全速倒车,但仍无法避免碰撞的发生,约1100时“华”轮左舷艏与“恒”轮右舷中部发生碰撞。1997年12月24日0530时,“恒”轮从福州空载前往泉州装货,经平潭海峡,1030时到金城礁转向154度,当时值班人员为船长、大管轮、水手,1040时转向208度后发现其右前方约1海里多处有来船一艘(即“华”轮),“恒”轮即拉一短声,“华”轮回一短声,因“恒”轮认为“华”轮未采取右让措施,又连拉五短声,并由前进三改前进二,最后改前进一,当“恒”轮与“XX515”轮接近时,与“华”轮紧迫局面已形成,“恒”轮急拉两短声并采取左满舵,紧接着发生碰撞,碰撞地点的概位为N25°22′36〃E119°41′12〃。碰撞发生后,“华”轮经检查发现船舶进水,遂用应急泵、消防泵、通用泵、潜水泵全力进行抽水,但因大量进水,船长立即决定向大王马屿(海图上名为玉马屿)冲滩,1130时,该轮在冲滩过程中翻沉于大王马屿附近海域。碰撞时天气阴天,东北风6~7级,阵风8级,轻浪,视程约6海里。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向福州港监提交了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原告船舶证书,福州港监予以签章备查,但福州港监至今仍未作出调查报告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争议】原告诉称,1997年12月18日,原告所属“华”轮从广东湛江、载运白糖1500吨往上海。24日1000时许进入平潭海峡,航向035度,不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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