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损坏记录

仪器损坏记录
仪器损坏记录

损坏赔偿记录

报损记录

维护维修记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测量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减少资源损失、浪费,保证项目测量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职员都应当自觉爱护公司仪器设备,各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章赔偿界限 第三条以下主观原因造测量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属于责任事故,均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测量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仪器设备致损; 3、因工作失职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4、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造成丢失; 6、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四条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由质量

部经理牵头组织鉴定确认,并报分管高层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免于赔偿: 1、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2、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导致损坏的不可预见性; 3、不可抗力及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第三章赔偿原则 第五条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局部损坏,或零配件丢失,经修理可以继续使用的,赔偿金额为修复费用的20%。最高3000。 第六条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因损坏造成整个部件报废的,赔偿30%,造成连带整机报废的,赔偿金额按下列规定计算:使用时间未满1年以内的赔偿50%,2年以内赔偿50%;第3年起按原价每年递减10%赔偿,至原价的20%时不再递减。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七条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并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当事人填写必要的证明材料,所在部门负责人按照调查核实情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实验室应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经常性的维护工作,并对全体实验室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报国资处和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并填写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同时迅速查明设备丢失情况原因。属被盗的设备,应保护好现场,并报保卫处进行处理。 第四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含附件和技术资料)均属设备事故。设备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凡属人为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为责任事故;凡因遭受灾害、不可抗拒事件以及设备的自然损坏均为非责任事故。 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在考虑赔偿的轻重时将根据事故原因、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及损坏丢失设备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设备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六条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将形成书面记录送交学校有关部门,作为业绩考核鉴定的参考材料;对重大事故还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应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处分。 第七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者应予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实验室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管理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与丢失。

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买的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购置固定资产要到设备主管部门验收、建账,建卡。没有学校设备主管部门验收签章,学校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二、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订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维修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 三、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管理,井对其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四、学校仪器设备实行账、卡、物管理制度。各部门及实验空的资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建立并做好固定资产流水帐和分类总帐。学校设备主管部门与校财务,会同使用单位每年对账一次,要求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物相符。 五、学校制定报废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对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维修费用过高,以及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统一进行处理。 六、学校制定仪器设备损坏与丢失的赔偿办法,以规范和完善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七、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一般仪器设备的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八、本制度细则见广西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财产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要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有资产的宣传教育,认真建立仪器设备的保管与借用制底:划定科学;严格的仪器操作规招。对保管、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损坏和丢失。 二、仪器设备及低值品(包括技术资料)因人为损坏和丢失、均届责任事故。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三、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制度办事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器材;尚未掌据操作技术和了解仪器性能及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操作错误或保管不当,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应予赔偿。 四、因管理不善丢失,属于单位责任的,应由单位赔偿:因工作不负责任,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使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 第三条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㈠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㈢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㈣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对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对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⑴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⑵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 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实验室所有设备属国有资产,按校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新购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验收,严把质量关。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安装、调试、验收,经检验人员签署验收报告的仪器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条对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有固定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清洗、维护、维修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安全正常使用。一般仪器每月保养一次,大型和精密仪器每半年保养一次。每个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交接手续。非使用保管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培养,按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进行。经专人保管和使用的大、中型精密仪器,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对重大、精密仪器设备,要配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功能开发和操作、维修、维护指导,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第五条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并认真查清原因。凡属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应由使用者负责排除或修复,并承担所需的费用,如不能修复,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第六条建立仪器设备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及型号、序列号、实验室收到日期与启用日期、保管人员、仪器操作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损坏和故障记录、维修及校验报告等。由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登记,由中心指定专人管理档案。每台设备建立专门档案。 第七条对多年不用或已损坏并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要主动向保管员通报,经专家组确认后,按积压或报废仪器设备处理。 第八条对丢失的仪器设备,一经发现要立即汇报,认真查找。如不能找到,应说明原因,并追查有关责任者。 第九条实验室定期(3个月——半年)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及保养进行检查。对于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保养,在仪器设备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而使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损坏、丢失、提前报废者,按其情节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研究所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管理。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实验室要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有资产的宣传教育,认真建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制度,制定科学、严格的仪器操作规程。对保管、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及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仪器设备(包括技术资料)因人为损坏和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由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予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5、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6、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五条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和公共实验室主任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设备器材本身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 损耗;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批准试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 免的损坏; 4、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发生的损失; 5、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 术上的不熟练,偶然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第七条设备器材丢失和被盗,按事故原因划分赔偿责任。 1、因管理不善,防范不严,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或被盗,属公共实验室责任,由公共实 验室赔偿; 2、因工作不负责任,保管不善,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或被盗,由当事人赔偿; 3、属于被盗并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证明,可减免赔偿。 第八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较轻,损失较小的可免于检讨。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用。 第三章处理办法 第十条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赔偿金额。 1、对于损坏、丢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为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非正常的损坏和丢失,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明确专人管理,并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定。实验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领取、使用和保管好仪器设备,避免损坏和丢失。 二、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视为责任事故,应由当事人赔偿: 1、不遵守技术操作规程或不按照要求进行工作; 2、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和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3、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卸仪器设备; 4、在实验中指导错误或不听从指导; 5、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他用; 6、工作不负责,粗心大意; 三、赔偿规定 1、200元以上仪器设备,若损坏丢失零配件,按零配件价值赔偿;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修理费及材料费赔偿;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质量变化程度计算损失赔偿;完全报废或丢失按整价的50%—80%赔偿。 2、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一般按原价赔偿。 3、故意损坏、浪费消耗性材料、试剂等视情况确定赔偿,清洁

恶劣者,原价赔偿。 4、在确定赔偿试剂金额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等因素具体调整。 四、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调查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主管部门处理:损坏丢失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保卫处同主管部门组织严格调查,专案进行处理;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损坏、丢失,应及时登记,明确责任,定期上报处理。 五、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要追究其责任,若教师失职,责任在指导教师;教师和实验人员损害丢失亦追究责任,实验室主任督察不力,责任在实验室主任。无论发生何种情况,保管人员有权向上级甚至越权上级,对隐瞒事故的当事人或责任人以及有关人员应加重处罚。 六、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事故责任,属个人酿成的,应根据个人责任的大小和知识表现,分别给予批评和适当的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七、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认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或分期赔偿。确有困难,认识较好且有改正表现者,可提出申请,经院、系(部)同意,实验室主管部门批准,缓期偿付或适当减少。 八、赔偿金额及日期确认后,赔偿人应如期兑现,如不兑现学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制度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设备的完整、完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实验、实训和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设备,各单位有责任保证本单位的设备齐备完好,指导并督促实验室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二、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均属设备事故,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三、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报告实验室与实验中心,并于一周内上报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单。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对于丢失大型设备等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 四、对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告学院设备主管部门的责任单位,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2.不按制度或不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 3.实验室人员失职、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5.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 六、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赔偿。

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3.经过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七、赔偿比例 1.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允许拆改仪器设备、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50%—100%。 2.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不认真,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30%—80%。 3.因公借用或携带仪器设备离开实验场所发生丢失者,赔偿实物当时折旧价值的20%—90%。 4.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放像机等生活物品非因公携出发生丢失者,按实物原价值赔偿。 5.因仪器设备负责人管理不严,造成丢失,赔偿实物原有价值的10%—100%。 6.学生因不认真学习实验内容,不按程序操作,或未经教师允许而动手做实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情节轻重,损坏程度赔偿损坏值的1%—100%。八、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实验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财务处。事故责任人及单位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财务处。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院将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偿还款全部自筹解决。 九、赔偿款用于补充设备维修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和账务手续。 十、行政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参照此办法处理。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为教育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避免我校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对我校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如下: 一.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无论责任人是教职员工还是学生都必须按规定赔偿。 二. 仪器设备的损坏赔偿办法: 1. 违反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使用不爱护而损坏,责任人按维修费的30%赔偿。 2. 违反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使用不当而损坏,责任人按维修费的20%赔偿。 3. 违反操作规程、管理混乱造成损坏,由主要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按维修费的10%赔偿。 4.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后果严重并确认不能维修的,视情节轻重和设备的价格等,按设备原价的5%—30%赔偿,对大型设备最多赔偿不超过5万元。 三. 仪器设备的丢失赔偿办法: 1. 私自带出保管室被偷而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2. 保管中保管不当被窃(并能及时发现报案)或丢失,可按使用年限计价赔偿。 3. 因管理混乱造成的丢失,由主要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赔偿费最少不低于原值的10%;

4. 对“两用”性仪器设备的丢失,从严处理,加重赔偿,责任人赔偿最少不低于原值的100%。 四. 按使用年限赔偿费的计算 赔偿费=(原值-净残值)×(折旧期限-使用年限)/折旧期限+净残值 净残值一般为原值的3~5% 折旧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原价赔偿。 五. 赔偿手续责任事故发生后,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必须在一周内查明原因,提出书面材料,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责任人在设备科办理有关手续。赔偿费用一律上交校财务。 六.低值耐用品的损坏、丢失赔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设备的完整、完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实验、实训和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设备,各单位有责任保证本单位的设备齐备完好,指导并督促实验室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二、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均属设备事故,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三、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报告实验室与实验中心,并于一周内上报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单。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对于丢失大型设备等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 四、对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告学院设备主管部门的责任单位,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2.不按制度或不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 3.实验室人员失职、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5.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 六、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赔偿。 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3.经过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七、赔偿比例 1.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允许拆改仪器设备、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50%—100%。 2.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不认真,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30%—80%。 3.因公借用或携带仪器设备离开实验场所发生丢失者,赔偿实物当时折旧价值的20%—90%。 4.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放像机等生活物品非因公携出发生丢失者,按实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和私自处置处罚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和私自处置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加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各使用保管单位应自觉爱护,加强管理,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严禁私自处置。一旦发生损坏、丢失或私自处置,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学校将本着批评教育、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为主的精神处理有关事故,并根据具体原因、设备性质、当事人一贯表现及事故发生后的态度等区别对待。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严重失职、故意隐瞒、化公为私、后果严重、态度恶劣的当事人,要加重处罚,除经济赔偿外,还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损坏、丢失赔偿界定 第四条由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按损失价值赔偿,情节较重者可加重处罚。 1.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包括待报废或已报废但未处置的仪器设备); 2.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进行操作造成的损失;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如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等造成的损失; 4.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的损失; 5.擅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6.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造成的损失; 7. 其他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 第五条属下列情况的,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态度较好的; 3.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4.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主管部门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因非人为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章损坏、丢失赔偿计算方法 第七条丢失计算机、电风扇、收录机、录像机、照相机、电视机、电冰箱(柜)等可民用仪器设备,均按原值计赔。丢失其他仪器设备,按合理折旧后的价值计赔,超过折旧年限的按预计残值计赔。教学仪器设备的残值计算公式:设备残值=设备现价×(Y-使用年数/Y) 设备现价指仪器设备的现今市场价格;电子设备Y为15年,机械设备和其它设备Y为20年。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25553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对仪器设备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仪器设备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使用的所有仪器设备。 第三条权责划分 质量管理部负责仪器设备管理。 使用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及保养。 第四条申购 使用部门提出购置检测仪器设备计划,填报《仪器设备申购单》,需写出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 第五条审批 使用部门负责人对购置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采购 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人员、综合办公室共同进行采购,并将购置合同原件、《仪器设备申购单》及发票扫描件交质量管理部存档。 第七条验收 仪器设备购入后,质量管理部组织有关人员(采购人员、相关检测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备管理员等)进行验收。 一、开箱验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包装物是否完好无损。 2.整机完整性与外观检查。 3.主机、附件、随机工具的数量与合同及装箱单的一致性。 4.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5.按装箱单和使用说明书核对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出厂编号以及零配件、性能等是否相符齐全。 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由采购人员负责填写《新设备入库登记表》,采购人员、设备保管员双方签字,方可验收入库。由设备管理员负责送检、建档、登记台帐。 仪器设备验收入库所需资料如下: 1.购买合同、发票; 2.厂家证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年检过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资质证书(大型设备需要) 3.产品说明书(原件); 4.产品合格证(原件);

5.装箱单; 6.其他配件资料(如光盘等)。 详见《购置仪器设备验收表》。 三、验收不合格:由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联系退货,提出索赔要求。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标识管理 一、设备管理员应对仪器设备进行仪器设备管理号编制,并保证所有在用仪器设备都有唯一仪器设备管理号,并在仪器上标明; 二、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检定或自校并做到标示明确(合格、准用、停用),以确定其状态,防止错用。标志内容包括:仪器型号、编号、检定(自校)日期、下次检定日期和管理员。 三、每台仪器设备均加以仪器设备编号、状态标签<红牌.黄牌.绿牌>。三种标志应用范围如下: 1.合格证<绿色>:凡计量检定(包括自检)合格者;无法检定,经对比或鉴定适用者。 2.准用证<黄色>:不必检定,经检查其功能正常者(计算机、打印机);多功能检测仪器设备,某些功能丧失,但检测工作所用功能正常,且经计量检定合格者;检测仪器设备某一量程精度不合格,但检测工作所用量程合格者。 3.停用证<红色>:检测仪器设备损坏者;检测仪器设备经计量不合格者;检测仪器设备性能无法确定者;检测仪器设备超过检定、校验周期者。 第九条出入库登记 一、检测人员借出仪器设备需向设备保管员说明借出原因,经相关检测所所长同意,方可借出。 二、使用部门到质量管理部办理领用仪器设备手续,登记《设备出入库领用登记表》、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明确领用人与检测人。 三、领用人因检测情况变动的、放置地点有变化的,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进行变更,并及时归还仪器设备。 四、仪器设备归库需上架摆放整齐。 第十条仪器设备使用管理 一、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必须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由仪器设备保管员负责。 三、使用仪器设备前,必须检查其是否有合格或准用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具有一定的经验

实验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实验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和培养学生严谨、认真的良好实验习惯,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学生分组实验按照操作程序有关规定和教师指导意见正常进行时,因仪器质量问题、实验程序本身问题及其他不可避免的意外事故造成仪器损坏时,经指导教师当场鉴定认可,签署意见,可作报损处理。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一律按规定赔偿: 1.保管不善,造成仪器损坏或遗失者,按原价赔偿。 2.凡因不熟悉实验程序和仪器操作规程造成错误操作致使仪器损坏者,按错误性质赔偿仪器原价的20%-70%。 3.凡初次教学的基本操作和初次接触的实验仪器错误操作,损坏者赔偿原价的50%。 4.凡因不遵守实验纪律,过失损坏仪器者,按仪器原价赔偿。 5.凡前开课程,已经要求掌握的基本操作和实验仪器,因错误操作损坏者按原价赔偿。 三、不论因何种情况者,凡损坏仪器原价在100元以上(含100元)者,均应立即由损坏者(学生)向教务(导)处领导书面报告,并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按学生错误性质和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由领导决定赔偿处理意见。 四、学生损坏仪器后,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并填写“仪器设备报损单”一式二份(达到第4条额度的应同时附书面报告),请指导教师签署处理意见,按规定处理后,向仪器室领取新仪器。指导教师在学生事故发生后,必须仔细查明原因,认真给予教育,严肃签署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鉴定责任。 五、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损坏仪器一律应填写仪器设备报损单,仪器原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者同样应附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由学校处理。 六、以上管理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主管部门研究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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