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

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
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

附件2:

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将涉及城乡规划的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过程中所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含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当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同时向公众公布。

第三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由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或者设置城乡规划固定的公示场所或者公示栏。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方式有现场公示、展示厅公示、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示、会议公示和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等。每种公示方式均应当注明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期限。

第七条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

第八条下列城乡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一)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

(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地段、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

(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

规划;

(五)以上规划的修改。

第九条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一般内容:

(一)城镇体系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等;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等。公示的图纸主要为: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等、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景发展规划图等;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和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等;

(四)城市重要地段、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道路交通规划图和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效果图;

(五)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前公示内容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商有关部门确定;

(六)乡规划、村庄规划批前公示内容参照城市、镇总体规划;

(七)规划修改的批前公示内容:修改前的内容、拟修改的内容、

修改原因和修改依据。

采取网络公示的可增加其他展现规划效果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第十条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内容除与批前公示的内容相同外,还应当增加规划审批文件及其主要内容、批前公示过程中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后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60天,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重大变更批后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运用网络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告的,批后公告时间延长至规划实施完毕。

城乡规划制定及重大变更自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应当至少采用网

站公示或者媒体公示和公告。其中,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在规划编制区域的主要街道或者公

共场所进行公示和公告。

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

第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建设项目;

(二)城市紫线、蓝线、黄线内的建设项目;

(三)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四)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五)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

(六)规划许可内容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需作公示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需规划实施管理的批前公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

公示;经公示并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批前公示;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在选址规划审批前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根据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张贴公示

拟建建设项目对周边可能存在的影响范围较小,影响群体相对较集中的,宜采用现场张贴文件的形式公示,对已销售的住宅的加层、拼接、改造的,还应当向该幢住宅每户居民征询书面意见。

张贴公示不少于两处。公示地点一般设在地块周边人流相对集中且不影响城市景观处。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有责任确保公示张贴的有效性。

(二)开会公示

拟建建设项目对周边可能存在的影响较大,影响群体较多(如对周边相邻住宅、单位等都有可能存在影响)的,除在现场张贴公示外,还应当邀请当地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设计单位等代表,以举行会议或其它适当的形式,对建设项目规划作出说明和进行沟通、解释。开会公示一般在张贴公示7天后择期进行。

(三)媒体公示

拟建建设项目可能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造成社会影响的,应当在本地主要报纸、网络或者电视台进行公示。

(四)网上公示

所有应批前公示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均应当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示图纸

1、总平面图

总平面图一般要求用合适大小的彩色示意图表示,标注指北针(一般应当上北下南)和比例尺。

总平面图应当正确反映地块内及周边50米以上范围的规划或者现状:

(1)用地红线、建筑控制线、地下室界线、规划四线及其他工程市政管线等;

(2)拟建建筑与四周边界及用地外建筑(含现状、规划批准和在建建筑)的最近距离,并旁注满足规范的参考值。对地块内建筑间间距可不标示;

(3)拟建建筑的功能、尺寸、层次、檐口高度、±0.00高度等;

(4)总图内的建筑应当准确反映其外轮廓,并准确反映屋顶投影轮廓;

(5)沿用地边界50米范围内布置的市政环卫设施、停车设施等。

2、设计主要立面、剖面图

拟建建筑面向界外非居住建筑(用地),选取临界建筑主要朝向的一个立面和剖面图进行公示;

拟建建筑面向界外居住建筑(用地),选取临界建筑朝向居住建筑(用地)一侧的立面和剖面图进行公示;

公示的立面、剖面图应当标明层数、标高、立面材质等。

3、设计效果图

根据需要,可以公示设计效果图。

(二)公示文字说明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及所在位置、建设单位名称、主要建筑功能、公示时间及期限、听证权利、信息反馈的方式及监督电话等。

(三)公示指标

公示时按以下表格反映各项设计指标:

公示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掺加虚假信息或者主观意见。

第十七条规划许可内容及规划条件变更应当公示变更前内容、拟变更的内容、变更理由、变更依据及说明。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公示原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拟修改的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草案,修改理由和依据,标注变更的位置和内容。

第十八条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一书三证”许可及其变更、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应当进行批后公告。

第十九条批后公告的内容应当经城乡规划许可部门审核。批后公告除包括以下的内容外,还须公告监督和咨询电话等。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标明建设地址、用地范围的红线图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标明用地性质、规模、位置、界限,规划范围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和拆除期限。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主要立面、剖面图、设计效果图以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经整改后重新予以认可的,需说明整改和处理情况。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标明用地性质、规模、位置、界限,规划范围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和拆除期限。

第二十条规划实施管理批后公告,应当符合下列方式:

(一)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设置公告牌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审定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公告牌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及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

第二十一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批后公告期限为:“一书三证”许可及其变更的批后公告时间自批准后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为止。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公告时间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毕时止。

第四章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后,整改不力的,或者监督检查事项带有普遍性的,应当将执法监督检查结果予以公示,主要包括:(一)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

(二)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违反城乡规划项目查处结果应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违法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情况、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

(二)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划内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内容;

(三)违法项目查处执行情况(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公示方式:

(一)在城乡规划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或者设置的公示栏内予以公开公示;

(二)在规划执法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区域内设置的公示栏(牌)内予以公开公示;

(三)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的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公开公示。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示;

违法项目查处结果公告时间为自下文处罚决定到处罚执行完毕止。

第五章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应当公开公示的内容为:

(一)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公开公示: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主要工作人员及其内部分工等;

(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公开公示:包括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三)城乡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公开公示:包括规划方案审查审批,“一书三证”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内容、程序、资料要求、内部办事环节和时限等;

(四)其他需要公开公示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为长期公开公示。

第六章意见采信及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规划公示反馈意见通过以下途径收集:

(一)现场设立征集意见箱;

(二)公布反馈意见的电话和信件投递地址;

(三)网站上设置意见征询专栏;

(四)召开协调会或者上门走访等。

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专门人

员听取规划公开公示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处理:(一)认真分析研究、汇总整理,在报送规划审批时,应当附具对公布意见和建议的采纳、处理情况,以及主要意见和建议;

(二)能够采纳纠正的立即采纳纠正,暂不能采纳纠正的,说明理由和原因,并进行书面反馈;

(三)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立案查处的,应当组织核查或者及时立案处理。

第三十条对批前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反馈意见。根据收集意见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召集社区、

居民代表、有关专家、规划督察员、其它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召开协调会议。

有效的反馈意见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属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提供公示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证明。

公示内容中告知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适用有关听证的规则。

第三十一条公示组织单位现场公告时,公告牌一般应当高于地面1米,设置地点由公告组织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

公告牌在公告期间应当保持整洁、清晰和完整。如有损坏、丢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重新制作。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公示期满后,城市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示事项归档,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城乡规划的内容依法应当公开公示而未公开公示的,按照《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的通知》(赣建规[2004]16号)同时废止。

土地登记办法释义

土地登记办法释义 【篇一:《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 编者按--- 有关土地登记的基本概念更加明确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一 《土地登记办法》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对有关土地登记的一些基本概 念进行了明确,使定义更加科学,更便于地方在实践中进行操作。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对土地登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就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进行了修订)专门用以指导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之后国家出台了不少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但什么是土地登记,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土地 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一款曾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 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但这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概念。 此次《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对土地登记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土 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 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此定义包括了三层含义: 一是明确了登记的土地权利范围,即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 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 经营权)。 二是土地登记是将需要登记的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加以记录、记载。记录、记载是登记的字面含义,将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上加 以记载是土地登记的应有之义。 三是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的公示行为。登记在民事方面最重要的功 能就是产生公示公信效力。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只是行政确认,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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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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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注销登记; (三)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更正登记; (四)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失效、查封登记、查封期限届满或法院解除查封的登记; (五)其他可以依法直接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六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地按其所处层面可分为地表宗、地下宗和地上宗。 宗地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宗地平面界址图和竖向界限图)、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并结合实际用地情况划定。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 第七条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批准;(四)注册登记;(五)核发、变更或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必要时,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 第八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土地权利合法来源证明中记载的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合法变动的当事人。 按份共有的,各土地权利人可以就拥有的相应份额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因部分共有人下落不明无法申请登记的,应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土地权利的继承人或代理人后,由继承人或代理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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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坪村电商公示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村电商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账务采购收支,严肃财经纪律,现就电商财务管理中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电商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我村办电商是一项公益性事务,必须以百姓利益为首要宗旨,同时壮大集体经济;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开设电商结算户,由村财务监督实行“统一管理,独立建帐,成本核算,收支平衡”。 二、电商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 1、电商物资采购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 2、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内部牵制制度。电商物资实行实时采购,采购范围优先满足我村。 3、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电商物资采购回来后,必须办理过秤、验收等入库手续,经复核人员在采购单据签字认可后,方可登记入账。 4、建立物资采购报批制度。采购人员应根据采购清单的品种、数量、价格等编制“电商采购计划表”,不能及时采购需要换货的情况经审批人员同意审批后方可换购。

5、建立电商存货盘点制度。电商存货按进库时间可分为:进存货和进库存货。进存货指购进后直接进入用于发往各单位的产品。 三、电商财务收支结余及分配管理 (一)电商应以为百姓创收为目的,必须坚持收支精细化管理的原则。 (二)电商应每月反映财务状况,按月编制“电商资产负债表”、“电商收支明细表”,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消除亏损。 (三)电商净收益全部纳入久彤公司统管,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财务公开 电商财务帐目应按相关规定,每年末由村委会对电商帐目清查一次,清查情况在公开栏中公示。 五、电商出纳会计档案管理 电商的出纳会计档案资料,纳入村委档案资料统一管理。 电商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电商财务行为,加强电商财务管理,对电商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特制定: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按标准向农户付款、向订购单位开据发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采购信息、订购单位信息通过公示栏及时向全村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号 安全生产规范化资料

第654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年8月7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陈福录西北政法大学上传时间:2010-5-29 浏览次数:2566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土地登记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物权法》对现实生活中包括土地方面出现的一些新的物权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而国土资源部门原有的土地登记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为此,国土资源部在已往土地登记规定的基础上,于2008年12月30日颁布了《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出台,为土地登记各方当事人依法登记提供了操作规程,有利于土地权利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土地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纠纷。 二、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土地登记办法》中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均直接或间接涉及商业银行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因此,商业银行应正确适用《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防范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 1、土地用途变化需作变更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48条规定:“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依据该条规定,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申请变更登记。商业银行在接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实地调查土地的实际用途与登记的用途是否相符,必要时应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向登记部门申请出具土地用途未变化的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权期限可能影响抵押权的存续。《土地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桂工商办发〔2014〕262号 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贯彻落实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 2014〕166号)精神,经自治区工商局同意,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公示过度系统的使用工作。自治区工商局按照总局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的标准规范和统一规划,将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过渡系统的建设,确保信息公示工作平稳过渡。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开展,各级工商部门要做好企业公示信息的数据同步工作,确保本辖区内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 二、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相关要求及时公示企业信息。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为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文档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文档 Full text document of land registration measures 编订:JinTai College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 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土地登记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 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 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 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 媒介”)发布。 第九条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_规章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_规章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 发布时间:2020-04-2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哪些亮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赵晓辉)中国政府网23日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亮点一: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工作日内公示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亮点二: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不过,条例也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亮点三: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亮点四: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亮点五: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针对政府部门的履职情况,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荐阅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专家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详解《企业所得税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 1990年7月 21日 1990 国土 [籍]字第93号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O平方米以内加收40.O O元,最高不超过40,00O.00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事业单位土地用面积在 5,000平方米(含 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0 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家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公路、国家储备仓库、

福建省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福建省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行为,健全规划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机制,促进规划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信息,包括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性文件、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决定、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它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政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简称规划公开,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信息公示(简称规划公示,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有关政务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示意见作出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公开、公示; (二)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开、公示; (三)设立公告牌;

(四)新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应设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建立城乡规划网站和城乡规划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机构,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公示的日常工作。 从事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人员应当熟悉城乡规划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的基本工作规程。 第七条主动公开城乡规划信息所需费用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 依申请公开城乡规划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城乡规划信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编制公示所需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单位现场管理经费;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 第二章城乡规划信息公开 第八条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城乡规划政务信息包括:(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行政职能; (二)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规范;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知识竞赛试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知识竞 赛试卷 1.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A.2014年10月1日 B.2014年7月23日 C.2014年8月7日 2.企业信息公示应当()。 A.真实、有效 B.有效、及时 C.真实、及时 3. 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原则是()。 A.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B.强调企业社会责任 C.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A.亏损B.范围中涉及高危行业C.异常情形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A.5% B.3% C.10%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A.市级B.省级C.上一级

7.()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A.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B.省级工商行政管理C.市级工商行政管理 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 A.信息公示 B.方便监管 C.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A.30 B.20 C.10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A.企业公示的信息;企业经营情况 B.企业公示的信息;举报C.企业经营情况;举报 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A.7月1日;本年度12月31日B.7月1日;下一年度6月30日 C.7月1日;本年度10月31日 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日,不得超过()日。 A.10;30 B.15;30 C.15;45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土资发[2003]3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产权管理,促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结合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地籍管理处。 二○○三年四月八日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用途、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使用条件等变更登记以及注销、更正及其他登记。 第三条土地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除需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外,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及时抄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是土地权利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的法律依据。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或注销,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记载,并应有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经办人、审核人签字盖章。 第二章土地登记类型 第五条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或批准使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偿使用费)后30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国有土地无使用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登记。 第六条农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坚持一户一宅。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为一户一处(宗)的,依法予以登记,其面积超过法定面积标准的,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一户多处(二宗以上)的,确定一处为主宅,依法予以登记,其余作为非主宅进行登记,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载明“非主宅”字样。一处主宅面积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确定二处以上为主宅(两处以上累计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对符合分户建房标准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将现有宅基地作主宅依法予以登记。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试题(30题)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复习题 (共30题) 一、填空题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 )日起施行。 2、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3、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 )日至(6 )月(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8、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9、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单项选择题 1、企业信息公示应当(C)。 A.真实、有效 B.有效、及时 C.真实、及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B)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A.企业公示的信息;企业经营情况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籍…2010?489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土局各分局: 根据2008年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和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到2009年12月31日我市顺利完成了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为下一步继续衔接做好日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全市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现就土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总登记结束后日常土地登记问题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土地初始登记是土地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因此,对土地总登记遗漏或各种原因在总登记时未能登记的土地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应当按照初始登记的程序办理。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初始土地登记不发布通告。 (二)初始土地登记的公告: 1.对历史遗留迄今,尚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的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进行的初始土地登记,对权属审查结果必须公告。公告应在权属审核后进行,公告期限为15天,公告内容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执行; 2.通过土地征收、招拍挂、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手续齐全,且四邻指界无争议的可以不进行公告。 (三)土地总登记与日常土地登记衔接问题: 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当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和我市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市土地登记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依法依规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工作。并做好与土地总登记工作的衔接,确保土地登记的全覆盖。 (四)关于“划拨决定书”问题: 1.2008年7月1日前,党政机关、军队、武警、大专院校、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经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使用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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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知识 竞赛复习题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信息公示)。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

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13.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16.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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