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住院门诊急诊共用保额医疗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住院门诊急诊共用保额医疗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住院门诊急诊共用保额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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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 [2012]字第1-1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 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 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处理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 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列于保险单后始生效。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WPD。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2)至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主合同投保人即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主合同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主合同的交费期满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已收本附加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则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3]字第1-204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 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周年红利 第九条 周年红利及年金的处理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 要求。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十一条 垫交保险费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九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二十条 如实告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借款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 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合同(分红型)》(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DA。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异地生产报销流程

北京上社保异地生育报销流程 首先可以明确,在北京上生育险后,在外地生孩子是可以享受到生育险(生育津贴)和医疗报销(产前体检和生产报销的,报销幅度按照北京地区的要求) 一、生育津贴 1、准备材料: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一方为北京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双方都为外地户口) 5)《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两份;男女双方单位盖章,男女双方签字(这个网站上写的是社保中心领取,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实际我是从网上下载了自己填的,因为需要单位盖章,专程为领这个表跑一次社保中心没必要。其中需要双方单位盖章,我家娃爹单位盖章特别麻烦,他的档案和社保都在人才,是个人存档和自己交社保那种,我就填了他无单位只盖了我单位的章,晚育津贴从我单位领。) 6)《北京是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一式两份 注意,生育当月不能申报,请于生育日期的次次月办理(例:7月生育,9月办理) 以上复印件都要用A4纸打印,复印件与填写的表都要加盖单位公章 生育津贴的缴费基数是以当年4月份单位报给社保的平均缴费基数为基础的,不以女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基础。如果单位的平均基数不够社保规定的最低限,比如单位的平均基数是2500,社保的平均基数是2521,就以社保的最低限为准。 生育津贴包括三个月的生育津贴和一个月的晚育津贴(如果符合晚育条件的话),晚育津贴可以从男方单位领取,但三个月的生育津贴不能。 生育险最好是从1月份开始上,如果没上就补缴一下。社保规定生育险什么时候上就什么时候享受,这样1月份的检查费用就可以报销了,不上1月份就不给报销的。而且一定要在一个单位连续缴费,中间换单位了,社保的生育津贴极有可能就不给报销了,他们就是这样规定的。 在街道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的程序(外地城镇户口): (一)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必须先到居委会开具证明,开具证明的所用的材料是: 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地办理,小蓝本)。 2.暂住证。 3.社保卡。 (二)然后到街道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1. 生育服务证(户籍地出具的一年内符合规定的相关婚育证明),即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2. 现居住地的居委会的证明原件;3. 社保卡复印件;4. 身份证复印件;5. 结婚证复印件;6. 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是本单位职工,且参保了生育险)原件;7.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全部要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工银安盛 百万保驾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百万保驾两全保险条款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 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保险期间 第四条犹豫期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 第七条责任免除 第二章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 要求。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九条垫交保险费 第十条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十八条如实告知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条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一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借款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 第三章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 同。

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百万保驾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ROPPA。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年满18至60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犹豫期 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天津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四川省广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随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迫切要求制定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对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实现社会保险依法行政、依规管理的需要。《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不仅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

框架、基本制度,而且对参保人权益、基金管理和监督、经办管理服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与其相配套,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已经制定并出台一系列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则是顺应并落实依法行政、依规管理的要求,促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行为,确保各项医疗保险政策准确执行。 二是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的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可以有效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的收费、诊疗、配药及就医等行为;对违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个人起到惩戒作用并促进整改;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交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及时完善政策,堵塞漏洞。本标准明确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稽核结果利用等要求,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是维护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逐步实现,制度缺失问题已得到较好解决。但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收费、过度医疗等现象仍屡禁不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个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案件屡屡发生,直接或间接地加重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6〕两全保险 0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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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两全保险(万能型 ) ” 条款表 ................. ...... . ........ ........ . . ... 述 。 .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个人账户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 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该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责任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个人账户的基本运作管理事项。 个人账户条款 费用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相关费用的具体内容。 费用条款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该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一般条款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该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该附加合同。 名词释义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您----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我们----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们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该附加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撤销该附加合同.........................................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该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1.5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4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4.7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1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1.6 您的个人账户建立及个人账户价值的处理................................................2.1/2.2 相关费用的收取..........................................................................3.2 条款目录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保险期间 1.4 犹豫期 1.5 保险责任 1.6 责任免除 个人账户条款 2.1 个人账户建立 2.2 个人账户价值 费用条款 3.1 保险费 3.2 相关费用 一般条款 4.1 垫交保险费 4.2 合同效力的中止 4.3 合同效力的恢复 4.4 合同的解除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4.6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7 保险事故的通知 4.8 保险金的申请 4.9 保险金的给付 4.10 诉讼时效 4.11 如实告知 4.1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13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4.14 合同内容的变更 4.15 联系方式的变更 4.16 借款 4.17 争议处理

转院医保报销流程

转院医保报销流程 申请人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然后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或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经审核,符合条件则报销相关医疗费用。需说明一点部分省份已经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参保人可以直接出院结算,跨省异地就医正在试点。 一、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缴费年限是根据你缴费月数来计算的。缴费年限的设置是防止医保基金流失的一种手段。因为退休人员是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是直接享受医保待遇的。为了防止有些人钻政策的空子,例如:有些人年轻身体好的时候不缴纳医疗保险,到了快退休的时候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样到退休也缴纳不了几个月,这样就会造成医保基金的流失,对于从年轻开始就缴纳医疗保险的人明显是不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只是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来说的,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 1、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记载职工的缴费年限。其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职工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缴费年限,但职工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己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计算 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2、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 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996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 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 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或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或原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工作 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城区街道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8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 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前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地 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服役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男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女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 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届满。 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费金额=缴费 基数x10%x[(1+8%)n-1]/8%。其中,n=30年(25年)--职工累计缴费 年限,10%为缴费比例,8%为每年缴费递增率。

医疗保险的享受权利及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权利 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缴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登记 (1)参保人员办理园区分中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时,需按以下办法到分中心进行登记。 ①居住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登记 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证》到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急诊住院可在住院三日内由家属补办住院手续。 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以及异地安置参保人员直接在本市住院就医,按照居住在本市的参保人员住院登记的方法输住院登记手续。 ②参保人员在外地住院登记 参保人员在外地住院就医,需在住院日起7日内,由其亲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到分中心输登记手续。 ③参保人员在本市内转诊转院登记 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分中心输转诊转院登记手续。 ④社区家庭转住院登记 参保人员或其实用性应持规定材料到分中心输登记手续。急诊转住院的,可在转出3日内输登记手续。 对上述住院登记的情况,分中心要审核参保人员所在单位上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及各种有效证件后,对其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和各种证件符合规定的职工或退休人员,开具《同意住院书》,同时参保人员还须填写《个人就医申请登记表》,分中心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 (2)参保人员输门诊登记

①参保人员患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搞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性治疗、化学治疗、镇痛治疗)以上属I类病种),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以上属Ⅱ类病种)在门诊就医,应将规定材料交本人单位汇总,由本人所在单位统于每年1月份的10日前到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每年均需重新办理一次)。新患病者,于确诊的当月办理。分中心审核同意办理登记后,参保人员方可就医。 ②参保人员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复通术需在就医当月10日前登记,同时填写《个人就医申请登记表》。 ③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800-5000元之间,直接进入以下申报程序。 2、申报 参保人员在外地住院、转诊转院、门诊特殊病、门诊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前7日内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由其用人单位按以下时间向分中心统一申报。 (1)门诊特殊病(I类)的医疗费用每月20日前向分中心统一申报。 (2)门诊特殊病(Ⅱ类)、门诊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每个季度最后一月20日前向分中心统一申报。 (3)参保人员在外地住院、转外埠住院和住院前7日内留观的医疗费用,每半年最后一月20日向分中心统一申报。 3、审核支付 (1)医疗保险待遇: ①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按患者大病、中病、小病及就诊医院的级别预交住院费用,出院后按规定由统筹部门分支付的医疗费由医院与市结算中心结算。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一、住院起付额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起付额。起付额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等三级医院1000元;小榄人民医院、陈星海医院、黄圃人民医院等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及其他医院600元;市外转院1200元。 二、参保人转院就医 参保人诊治疾病,应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原则上应转往下列指定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已联网结算)、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已联网结算)、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已联网结算)。 三、参保人转院手续 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三级医院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小榄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限传染病及皮肤病)、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本市无抢救条件的危重病人需及时转院的,可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院长批准后转院,但约定医疗机构需24小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办理转院报批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 四、报销市外住院医疗费用须提供的资料 经批准转往市外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社保局医保科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社保卡、身份证(若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本人中山市农业银行存折等资料。 五、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定居退休人员、临时外出人员就医 经备案登记,常驻异地工作(连续1年以上)和退休后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在当地选三家医保定点医院作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外出的人员异地就医限急、危病症,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其门诊费用按市内门诊结算办法报支。上述人员住院的,应在入院后一周内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登记备案,出院后提供相关资料交社保局医保科审批。异地住院又需转院的,原则上转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他医院的,应由当地转出医院提出申请,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批准。 六、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医疗保险的办理 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暂无就业单位且属本市户籍的,可在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续保或以居民身份参保。 七、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1.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应先向挂号处和主诊医生出示社保卡,登记参保号,交费时用本卡结帐。 2.持卡人住院时请出示社保卡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向主管医生出示社保卡,表明参保者身份;出院时凭此卡在医院结帐直接报销医疗费用,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3.如不出示、不使用社保卡登记入院、结算住院费用,而按自费病人结帐出院者,所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支。 4.如因紧急入院,未及时带有社保卡,请向医院入院登记处申明,或告知市社保局,以便与医院协调能暂时按医保入院处理,但必须于入院后三天内持社保卡补办登记手续;若入院时参加了医疗保险,因故未领或遗失社保卡者,请先向医院入院处登记和社保局申明,由市社保局负责查明原因,并及时协调制卡,待领卡后在医院凭卡进行社保结算。 5.凡参加社会保险者一人一卡,必须妥善保管,参保人凭卡办理个人社保业务,不得冒用或转借他人使用。若社保卡丢失、损坏等,请及时拨打12333电话挂失;再凭身份证到就近劳动保障分局或社保卡制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八、参保人如何更好保障自己的医保权益 1.熟悉、了解医保政策。 2.每次就医时使用社保卡,遗失卡及时挂失、补办。 3.就医时告知医生尽量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 4.市外转院时要先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5.属特殊病种的要及时申请登记。 6.定点医院常驻医保驻院代表,就医有疑问时向驻院代表咨询或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九、如何查询单位缴费情况和个人参保资料 1. 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查询。 2. 浏览社保局网站查询中心:。 3. 浏览省社保基金局网站:。 4. 持社保卡到各大医院的自助彩色圈存机查询。 5. 持社保卡到各农业银行网点的社保业务自助查询机查询。 6. 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我局或各镇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查询。 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网址:

北京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流程指南

北京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流程指南 【导语】:?北京本市退休人员外出旅游生病了,异地就医可以报销吗?异地怎样就医,怎样选择医院,医保怎样报销? 《北京市异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详细解读异地就医医保手续怎样办理。 异地申请审批 1.异地就医人员需先通过参保单位或街道社保所到区县医保中心进行异地安置审批,在当地申领一张《XXX市异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即领取《医疗保险手册》的部门),填写好相关内容。 2.到异地医院(你所选的要去城市医院的医保办公室)医保部门盖章。 3.把《XXX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返回到申请地经办机 构,等待批准。 4.异地审批期限为一年(即办理日期开始至次年的当天),一年内不能变更;审批 期限到期后,如异地安置人员仍需保留异地就医,应重新审批。 异地选医院 各地对异地就医可以选几家医院的规定不一样,一般是两到三家。如果规定选两家医院,可以选一家三级综合医院,再就近选一家医院;如果规定选三家医院,可以在前两家医院的基础上,再选一家与自己疾病相关的专科医院。 异地报销 1.异地就医的门诊和住院报销人员需出示费用的收据和清单,处方底方,明细表, 医保手册,疾病诊断证明书(尽量详细,以免因诊断不全而发生拒付)。同时要开具一张就诊医院的等级证明,交用人单位(或社保所)汇总,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2.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可以通过邮寄报销单据、家人代报的办法返回原所在城市报销,报销范围和报销标准等完全按照所在城市的医保待遇执行,报销款可由家人代领或设立专用存折领取。 温馨提示 1.不同城市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尽相同,需要异地就医的人员对于具体的政策 还需要咨询当地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特别是各地医保规定的报销范围不一样,来北京的异地就医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在北京医保范围内可以报销的,外地医保不一定能报销。因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2]字第1-1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 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周年红利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 要求。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十条 垫交保险费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八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十九条 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借款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 同。 SML 1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SML。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2)至55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SML 2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80 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经批准转诊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计算。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5000 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2000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25000元;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5 年后,最高支付限额为55000 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30000 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25000 元。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5%。按规定转外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降低10%支付。 经鉴定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标准的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第十七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和门诊规定病种费用合计金额,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八条除急诊外,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按50%支付。 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支付

异地报销医保需要哪些手续

异地报销医保需要哪些手续 异地办理医疗报销的流程: 1.在住院前或住院后3日内打老家新农合咨询电话对住院就医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2.出院后必须在居住所在地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一份居住证明,如果是在外务工,需有务工单位出具务工证明; 3.出院后持病历复印件、汇总明细单、住院收费票据、出院证明,再拿着患者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及居住或务工证明回参合所在地报销; 4.如果是从参合所在地直接到省外住院化疗,必须在走之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然后才可去外地住院治疗; 5.省外报销的比例最低,一般起付线2000左右,报销比例为合 理费用的45%,花的少的话,很难报销几个钱的,医院级别越低, 报销比例越高。 首先,县级医院以上的转诊证明。拿一个小城镇的医保来说,如果要去异地就医,先要到县级及以上的医院,一般镇上都会有县级 的医院,让医生开一个转诊证明。 第二步,到医院社保窗口盖章。医院的社保窗口一般会设在收费口那,拿着转诊证明去窗口,那边的工作人员自然知道怎么帮你弄 啦! 第三步,到当地的社保所作个外出治疗的登记。一般城镇都有社保所,可以百度社保所的地址。因为是一个分部,所以可能在不起 眼的地方噢~

第四步,外出治疗后拿回县级社保局报销。完成上面的三步,就可以去大城市的医院住院治疗了,治好了带发票、医疗本、还有社保卡、户口本等到你上级的社保局去报销就可以咯! 如果只是门诊的话,就不需要这些手续了,直接去外面先看病,看完回来到社保局报销就可以了 报销耗时药费“周转”慢 家住延静里的老李,今年49岁,患脑癌八年。日前,老李旧病复发,但检查费要4000多元,而他们一家仅剩1300元。 老李的爱人说,由于上次看病的钱还没划回存折,他们家没钱给老李治病了。 抽样 八成“取”保超过两个月 对于医保报销时间长的问题,记者走访了香河园、和平街、酒仙桥等地区的社保所。香河园去年在街道社保所里报销人数有5000多人,和平街8500人,酒仙桥2万多人。 记者随机抽取了50人的报销情况,结果显示,有40人平均返还周期在2个半月左右,远远超出了15个工作日。 调查 为了调查医保报销时间长的问题,记者用了半个月,走访了社区代办站、街道社保所和市区两级医保中心。 单据多运送用上拉杆箱 在和平街和平家园小区医保代办站,两名劳动协管员正帮居民核算。协管员任建萍说,每周二为报销日,她要在当天或第二天一大早就把票据送到街道社保所,以免耽搁了报销时间。 在和平街社保所里,放着一个红色拉杆箱。社保所工作人员说,这是专门装医保报销单的。不过这还不够,每周五去医保中心送票据的时候,除了拉着它,还有一个大布袋。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天津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四川省广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随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迫切要求制定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对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实现社会保险依法行政、依规管理的需要。《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不仅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制度,而且对参保人权益、基金管理和监督、经办管理服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与其相配套,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已经制定并出台一系

列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则是顺应并落实依法行政、依规管理的要求,促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行为,确保各项医疗保险政策准确执行。 二是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的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可以有效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的收费、诊疗、配药及就医等行为;对违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个人起到惩戒作用并促进整改;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交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及时完善政策,堵塞漏洞。本标准明确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稽核结果利用等要求,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是维护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逐步实现,制度缺失问题已得到较好解决。但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收费、过度医疗等现象仍屡禁不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个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案件屡屡发生,直接或间接地加重参保人的经济负担,侵害了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新的形势既提出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新要求,又推动了稽核工作标准化的进程。本标准的制定实施,必将有助于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行为的规范,加大稽核力度,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医保异地转院流程和表格

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申请表 注:1、此表由省直三级以上定点医院填写,一式两份,附临床相关资料。 2、此表由患者(亲属)送省医保中心审批。 3、请仔细阅读本表所附的温馨提示。

对安徽省直异地转院(诊)政策和流程介绍及填表说明 1、参保患者因病情或诊疗需要,需异地转院(诊)的,应填报《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申请表》,表中各栏目填写完毕并经签字、盖章后,才视为完成异地转院(诊)的申请审批。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立刻转往异地三级医院救治的,需在转院后一周内(节假日顺延),补办转诊转院审核手续。未完整履行异地转院(诊)申请审批手续而自行到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办理流程:经临床科室、医院、患者单位签署意见的《安徽省直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申请表》(一式两份),到省医保中心先找717房间丁科长签字,再到710盖章,然后到719交一份、自己拿回来一份报销时用。 2、参保患者必须到经批准转入的医院住院治疗,否则其发生的医疗费不能报销。如确需变更转院(诊)医院,需在就诊前到省医保中心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经批准的转院(诊)申请,只限本次转院(诊)使用,本次转院(诊)治疗出院后,仍需转往异地同一家医院或不同医院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异地转院(诊)申请审批手续(同一种病再次转往同一医院的可用上次转院单复印件到医保中心重新审批)。 4、转院(诊)申请批准后,参保患者应在一个月内到异地转院(诊)医院住院治疗,逾期一个月不去住院治疗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转院(诊)申请审批不再有效,且原则上不再受理同一转院(诊)申请审批。特殊情况仍需转院(诊)的需重新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5、转院患者出院后一个月内,由患者或家属持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医疗基金结算科(省医保中心719房间,电话62661151)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①社保卡;②经审核同意的《异地转院(诊)申请表》;③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明细清单;④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如使用高额医用材料,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及高额医用材料的条形码(要盖医院章),如使用了白蛋白等输血类的还需要提供医嘱单和生化检验单。⑤省医保中心根据病情及诊疗情况和费用审核的需要,可请转院患者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6、省医保中心医疗基金结算科受理转院患者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材料后,向转院患者出具《受理回执单》,待审核报销结束后,凭此回执单领取省直医保异地转院报销结算单。 7、如果符合单位医疗补助政策需要回单位进行二次报销的,需要提前留好发票、费用清单、以及出院小结的复印件,保管好省医保异地转院报销结算单的原件。 8、省医保中心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三孝口立交桥往东100米,路南第一个巷子口(仁和巷)的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东楼7楼;公交路线:3路车飞凤街站下车,从地下南出站口出来后往西走100米到仁和巷,从仁和巷进去后右手边的大门进去(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人教处咨询电话:65592158,zhangyh@https://www.360docs.net/doc/48106031.html,联系人:张艳辉 2号楼326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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