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团体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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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 [2012]字第1-1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 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 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处理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 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列于保险单后始生效。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WPD。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2)至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主合同投保人即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主合同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主合同的交费期满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已收本附加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则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3]字第1-204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 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周年红利 第九条 周年红利及年金的处理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 要求。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十一条 垫交保险费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九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二十条 如实告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借款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 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合同(分红型)》(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DA。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4〕两全保险012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三章第三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 同。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如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TRCIB。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第四条 犹豫期犹豫期 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特别提示您,,本合同被解除时本合同被解除时,,其附加附加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合同同时被解除。。

工银安盛 百万保驾两全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百万保驾两全保险条款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 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保险期间 第四条犹豫期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 第七条责任免除 第二章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 要求。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九条垫交保险费 第十条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十八条如实告知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条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一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借款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 第三章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 同。

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百万保驾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ROPPA。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年满18至60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犹豫期 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天津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四川省广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随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迫切要求制定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对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实现社会保险依法行政、依规管理的需要。《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不仅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

框架、基本制度,而且对参保人权益、基金管理和监督、经办管理服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与其相配套,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已经制定并出台一系列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则是顺应并落实依法行政、依规管理的要求,促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行为,确保各项医疗保险政策准确执行。 二是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的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可以有效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的收费、诊疗、配药及就医等行为;对违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个人起到惩戒作用并促进整改;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交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及时完善政策,堵塞漏洞。本标准明确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稽核结果利用等要求,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是维护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逐步实现,制度缺失问题已得到较好解决。但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收费、过度医疗等现象仍屡禁不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个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案件屡屡发生,直接或间接地加重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6〕两全保险 0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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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两全保险(万能型 ) ” 条款表 ................. ...... . ........ ........ . . ... 述 。 .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个人账户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 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该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责任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个人账户的基本运作管理事项。 个人账户条款 费用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相关费用的具体内容。 费用条款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该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一般条款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该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该附加合同。 名词释义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您----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我们----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们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该附加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撤销该附加合同.........................................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该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1.5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4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4.7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1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1.6 您的个人账户建立及个人账户价值的处理................................................2.1/2.2 相关费用的收取..........................................................................3.2 条款目录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保险期间 1.4 犹豫期 1.5 保险责任 1.6 责任免除 个人账户条款 2.1 个人账户建立 2.2 个人账户价值 费用条款 3.1 保险费 3.2 相关费用 一般条款 4.1 垫交保险费 4.2 合同效力的中止 4.3 合同效力的恢复 4.4 合同的解除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4.6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7 保险事故的通知 4.8 保险金的申请 4.9 保险金的给付 4.10 诉讼时效 4.11 如实告知 4.1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13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4.14 合同内容的变更 4.15 联系方式的变更 4.16 借款 4.17 争议处理

医疗保险的享受权利及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权利 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缴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登记 (1)参保人员办理园区分中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时,需按以下办法到分中心进行登记。 ①居住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登记 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证》到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急诊住院可在住院三日内由家属补办住院手续。 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以及异地安置参保人员直接在本市住院就医,按照居住在本市的参保人员住院登记的方法输住院登记手续。 ②参保人员在外地住院登记 参保人员在外地住院就医,需在住院日起7日内,由其亲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到分中心输登记手续。 ③参保人员在本市内转诊转院登记 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分中心输转诊转院登记手续。 ④社区家庭转住院登记 参保人员或其实用性应持规定材料到分中心输登记手续。急诊转住院的,可在转出3日内输登记手续。 对上述住院登记的情况,分中心要审核参保人员所在单位上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及各种有效证件后,对其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和各种证件符合规定的职工或退休人员,开具《同意住院书》,同时参保人员还须填写《个人就医申请登记表》,分中心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 (2)参保人员输门诊登记

①参保人员患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搞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性治疗、化学治疗、镇痛治疗)以上属I类病种),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以上属Ⅱ类病种)在门诊就医,应将规定材料交本人单位汇总,由本人所在单位统于每年1月份的10日前到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每年均需重新办理一次)。新患病者,于确诊的当月办理。分中心审核同意办理登记后,参保人员方可就医。 ②参保人员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复通术需在就医当月10日前登记,同时填写《个人就医申请登记表》。 ③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800-5000元之间,直接进入以下申报程序。 2、申报 参保人员在外地住院、转诊转院、门诊特殊病、门诊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前7日内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由其用人单位按以下时间向分中心统一申报。 (1)门诊特殊病(I类)的医疗费用每月20日前向分中心统一申报。 (2)门诊特殊病(Ⅱ类)、门诊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每个季度最后一月20日前向分中心统一申报。 (3)参保人员在外地住院、转外埠住院和住院前7日内留观的医疗费用,每半年最后一月20日向分中心统一申报。 3、审核支付 (1)医疗保险待遇: ①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按患者大病、中病、小病及就诊医院的级别预交住院费用,出院后按规定由统筹部门分支付的医疗费由医院与市结算中心结算。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一、住院起付额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起付额。起付额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等三级医院1000元;小榄人民医院、陈星海医院、黄圃人民医院等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及其他医院600元;市外转院1200元。 二、参保人转院就医 参保人诊治疾病,应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原则上应转往下列指定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已联网结算)、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已联网结算)、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已联网结算)。 三、参保人转院手续 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三级医院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小榄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限传染病及皮肤病)、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本市无抢救条件的危重病人需及时转院的,可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院长批准后转院,但约定医疗机构需24小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办理转院报批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 四、报销市外住院医疗费用须提供的资料 经批准转往市外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社保局医保科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社保卡、身份证(若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本人中山市农业银行存折等资料。 五、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定居退休人员、临时外出人员就医 经备案登记,常驻异地工作(连续1年以上)和退休后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在当地选三家医保定点医院作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外出的人员异地就医限急、危病症,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其门诊费用按市内门诊结算办法报支。上述人员住院的,应在入院后一周内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登记备案,出院后提供相关资料交社保局医保科审批。异地住院又需转院的,原则上转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他医院的,应由当地转出医院提出申请,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批准。 六、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医疗保险的办理 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暂无就业单位且属本市户籍的,可在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续保或以居民身份参保。 七、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1.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应先向挂号处和主诊医生出示社保卡,登记参保号,交费时用本卡结帐。 2.持卡人住院时请出示社保卡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向主管医生出示社保卡,表明参保者身份;出院时凭此卡在医院结帐直接报销医疗费用,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3.如不出示、不使用社保卡登记入院、结算住院费用,而按自费病人结帐出院者,所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支。 4.如因紧急入院,未及时带有社保卡,请向医院入院登记处申明,或告知市社保局,以便与医院协调能暂时按医保入院处理,但必须于入院后三天内持社保卡补办登记手续;若入院时参加了医疗保险,因故未领或遗失社保卡者,请先向医院入院处登记和社保局申明,由市社保局负责查明原因,并及时协调制卡,待领卡后在医院凭卡进行社保结算。 5.凡参加社会保险者一人一卡,必须妥善保管,参保人凭卡办理个人社保业务,不得冒用或转借他人使用。若社保卡丢失、损坏等,请及时拨打12333电话挂失;再凭身份证到就近劳动保障分局或社保卡制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八、参保人如何更好保障自己的医保权益 1.熟悉、了解医保政策。 2.每次就医时使用社保卡,遗失卡及时挂失、补办。 3.就医时告知医生尽量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 4.市外转院时要先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5.属特殊病种的要及时申请登记。 6.定点医院常驻医保驻院代表,就医有疑问时向驻院代表咨询或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九、如何查询单位缴费情况和个人参保资料 1. 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查询。 2. 浏览社保局网站查询中心:。 3. 浏览省社保基金局网站:。 4. 持社保卡到各大医院的自助彩色圈存机查询。 5. 持社保卡到各农业银行网点的社保业务自助查询机查询。 6. 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我局或各镇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查询。 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网址: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2]字第1-1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 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周年红利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 要求。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十条 垫交保险费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八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十九条 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借款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 同。 SML 1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SML。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2)至55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SML 2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80 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经批准转诊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计算。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5000 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2000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25000元;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5 年后,最高支付限额为55000 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30000 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25000 元。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5%。按规定转外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降低10%支付。 经鉴定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标准的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第十七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和门诊规定病种费用合计金额,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八条除急诊外,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按50%支付。 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天津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四川省广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随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迫切要求制定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对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实现社会保险依法行政、依规管理的需要。《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不仅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制度,而且对参保人权益、基金管理和监督、经办管理服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与其相配套,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已经制定并出台一系

列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则是顺应并落实依法行政、依规管理的要求,促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行为,确保各项医疗保险政策准确执行。 二是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的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可以有效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的收费、诊疗、配药及就医等行为;对违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个人起到惩戒作用并促进整改;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交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及时完善政策,堵塞漏洞。本标准明确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稽核结果利用等要求,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是维护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逐步实现,制度缺失问题已得到较好解决。但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收费、过度医疗等现象仍屡禁不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个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案件屡屡发生,直接或间接地加重参保人的经济负担,侵害了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新的形势既提出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新要求,又推动了稽核工作标准化的进程。本标准的制定实施,必将有助于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行为的规范,加大稽核力度,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医疗保险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医疗保险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工银安盛人寿2020年度深圳培训生春季校园招聘简章

工银安盛人寿2020年度深圳培训生春季校园招聘 简章 2017年工银安盛人寿深圳培训生春季校招公告 工作职责 培养目标为通过岗位轮换,帮助公司培养了解保险前、中、后台业务流程等综合性的专业人才。包括: 业务管理类岗位(保险业务管理与支持、业务企划、业务培训等); 运营服务类岗位(客户服务、运营支持等); 综合管理类岗位(法律合规、行政文秘、人力资源、财务、出纳、会计、统计等)。 岗位职责: 1、完成人力资源部和目标部门要求完成的任务、培训及专业认 证考试工作; 2、按照计划完成轮岗部门安排的任务、项目型工作; 3、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岗位要求: 1、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以经济、金融、统计、会计、管理、计算机、信息、法学、医学、数学、工程等专业背景优先; 2、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六级或其他英语等级考试 3、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系统软件,具有较强的学习和沟通能力 以及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4、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等荣誉及奖励获得者优先 职能类别:培训生

联系方式 上班地址:深南东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A座25楼ABC单元 公司信息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2012年7月,工银安盛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工银安盛人寿”)由中国工商银行、AXA安盛 集团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三家股东合资成立。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中国工商银行持股60%,AXA安盛集团持股27.5%,中国五矿集团公 司持股12.5%。公司专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 险业务。 截至2014年底,工银安盛人寿注册资本87.05亿元,实收资本87.05亿元,总资产为405.18亿元。2014年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54 亿元。根据保监会公布的2014年行业数据,工银安盛人寿在中国寿 险行业排名第十四。 公司总部设于上海。截至2015年10月底,公司共有14家省级 分公司,分布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湖北省、陕西省、山西省 和福建省,在全国50多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共有员工约4000名。 公司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差异化经营策略、产品创新优势、多元化销售渠道,针对子女教育、退休规划、家庭保障和财富 管理这四大人生最需财务保障和财富规划的关键领域,为客户提供 度身定制的个性化保险解决方案及服务,满足客户日益提升的多样 化需求。 工银安盛人寿深圳中心支公司(原金盛人寿广东分公司深圳营销 服务部)于2007年5月正式成立,隶属金盛人寿广东分公司。2012 年7月工商银行入股金盛人寿后更名为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深圳营销服务部。2015年5月升格为总公司直属管理中心支公司, 更名为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中心支公司,由工银安盛人 寿总公司直属管理,属分公司管理级别。

个人医疗保险介绍

个人医疗保险介绍 1.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据了解,本市户口的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3.3厘米)彩色照片2张,初次参保必须由本人到医保中心二楼灵活就业窗口办理;异地户籍人员,除以上手续外,还需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和劳动部门核发的用工合同,必须由本人到医保中心办理。 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参保时,一定要详实地登记联系电话(固话和手机),以便于在需缴费前及时通知。 个人医疗保险怎么交之商业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的医疗保障。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目前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有住院津贴型和费用报销型,前者保险公司以每天固定金额,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损失进行补偿,此类产品不与社保或其它类别的商业医疗保险重复,是上佳选择。 商业医疗保险只对承保对象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提供报销,

而不同的商业医疗保险其报销范围是不同的。费用报销型险种它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但报销范围不同产品有不同规定。部分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实际医疗费用须在社保报销范围内才能报销。若已从社保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赔偿,保险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社保不能报销的(进口药、特效药、特护病房等),此类商业医疗保险同样不能报销,其作用仅在于对社保报销后,对需按比例自负的部分进行赔偿。而部分商业医疗保险则规定,只要是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都可按比例或在一定免赔额后,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医保基本情况

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按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男性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要满30年,女性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要满25年。未达到规定的缴纳医疗保险年限,退休时可以一次性清算。 与养老保险不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一定要缴够男25-30年,女20-25年(地区不同,规定有别),才可以在退休以后继续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未能达到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现行规定,可以在退休前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2] 2计算方法 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记载职工的缴费年限。其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职工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缴费年限,但职工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己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996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或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原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城区街道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8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前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服役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予计算和不予计算的缴费年限。 (四)职工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具体认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男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女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届满。 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10%x[(1+8%)n-1]/8%。其中,n=30年(25年)--职工累计缴费年限,10%为缴费比例,8%为每年缴费递增率。 缴费递增率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职工医保门诊待遇业务介绍

职工医保门诊待遇业务介绍 一、门诊待遇概述 (一)2014年职工医保门诊政策调整 1、文件依据: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4年市政府令252号)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济人社发〔2014〕58号)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济人社发〔2014〕59号) 2、调整内容 (1)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目录 由原来的35种减少到23种,原Ⅳ类病种和眼科疾病自2014年4月1日起不再受理申请。(最新门诊规定病种目录和取消的病种名单见附件) 调整方式:“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2014年4月1日前,已经申请享受被取消病种的参保人,备案病种不取消,继续享受该病种门规报销待遇。 (2)修改门诊规定病种名称和鉴定标准

规范了“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衰竭)”“心力衰竭”等5个门规病种的名称;细化了“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12个门规病种的鉴定标准。 注:具体病种名称和鉴定标准可查看《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3)实施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 涉及人群:全体参保人员 实施时间:2014年4月1日 享受待遇时间:2014年5月1日 (二)门诊医疗待遇 二、普通门诊统筹 (一)什么是门诊统筹 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金按一定比例报销的制度

原则:保基本、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普通门诊统筹首次签约和变更 1、普通门诊统筹首次签约 (1)如何签约 参保人首次选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签约前,参保人应认真阅读并了解《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 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纸质协议后,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关系即时生效,纸质协议由参保人和医疗机构各留存一联。 (2)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市三级(含部队三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省三级定点医院不在门诊统筹定点范围内。 2、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登记采取集中时间办理的方式。 办理时间:医疗年度末最后一个月中下旬(具体办理时间市社保局通过媒体和社保局网站公告) 办理方式:参保人持社保卡到欲变更到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参保人可于下一医疗年度起在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选择门诊统筹定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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