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引言

农民工,一个特殊的称谓,一个不容忽视的存在。

农民进城务工现象产生于改革开放以后,一些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镇“上班”拿工资,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社会上把这些人称为“农民工”。“农民工”首先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即户籍制度规定下的农民,在家承包有集体的耕地,其次才是表示一种职业,即城市中事实上的工人。

农民工处于中国社会的底层。他们干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获得报酬最低。在城市,他们受到社会的排斥和歧视,被限制和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根本没有享受任何基本的国民待遇和子女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而随着这一队伍的壮大凸显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所以解决农民工问题迫在眉睫。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意义深远。

一、农民工的概念界定与解析

“农民工”是我国特殊的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农民”是这一群体的身份标志,表明他们虽然工作在城市,但仍然是农村户口,是农村居民;“工”则是这一群体的职业标志,表明他们从事的不是农业生产,而是非农业生产,是工人或职工。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村居民掀起打工潮。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他们进城或务工或经商,对我国城乡快速发展及二、三产业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1.1农民工的由来

农民工的称呼彰显中国时代的意义,它的产生时间不长,但却含义深远。主要是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扩展到城市,城市的二、三产业大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于是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就涌向城市,他们的户口是农业户口,户籍身份还是农民,在家承包有集体的耕地,但他们在城镇里上班,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拿城镇企业的工资,但不是城市居民,而是农民工人——农民工。

1.2农民工的社会贡献

国家之所以十分关注农民工的权益问题,是因为他们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2010年国务院研究室的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在我国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一他们为中国经济起飞持续提供了充裕的廉价劳动力,并且壮大更新了中国产业大军。其次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难题,为三农问题困境踏出一条坦途,农民工成为中国农村社会脱贫的主力军。再次就是大量农民工进城冲击着城市消费,已经改变了并继续改变着城市消费规模、消费结构,为中国市场化的进程起到了独特的作用。此外,农民外出务工促进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了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促进了通过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机制的形成。

1.3农民工的生存境遇

(1)农民工工资存在严重拖欠现象

目前,农民工的工资被用人单位、包工头拖欠的问题依然存在。农民工不能按时、足额拿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对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强力措施解决的情况下,拖欠工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前清后欠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另外,多数农民工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其工资却不能正常足额领取。调查表明,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6小时,有些地方,农民工每天工作在11小时左右,每月工作时间在26天以上。

(2)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

由于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比较恶劣,农民工已经成为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主要受害者。他们大多从事城里人不愿意干的重、脏、苦、累、险等工种,普遍处于劳动强度大、劳动保护条件差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其患职业病和发生工伤事故的比例较高,尤其是经常面临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的威胁。

(3)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低

由于劳动力市场上的供过于求,使得农民工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先天的弱势地位,在用人单位特别是雇主用人行为不规范和追求超额利润的情况下,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压低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据调查,目前农民工的月工资均比较低,主要是集中在500到800之间,并且几乎没有增长。而近年来的物价水平已明显上升,导致农民工的实际收入水平的停滞不前甚至有所下降。

(4)遭遇各种歧视

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名义社会地位与实际社会地位相差较远。鄙视农民

工、歧视农民工的观念意识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农民工被一些城里人看成“盲流”,得不到作为公民的应有的基本尊重。在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思想深处,存在着农民工不应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权益和待遇的意识;少数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私营企业主甚至将其当作随意盘剥的对象;在城市的公共服务、公益单位,一些工作人员在向公众提供服务时,对没有城镇户口者强化区别对待,不能一视同仁。

(5)农民工子女受教育不平等

还有就是当前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依然是农民工的心头之患。据接受调查的农民工反映,子女在城市内就学的主要困难是:学费高、负担重,占被调查者的81%。高额的子女教育费用,对于收入微薄的农民工家庭而言,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于此同时给农民工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现状

发展中的城乡二元化格局与传统户籍制度的相互作用,造就了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轨迹。农民工是介于农村劳动力和城市职工之间的一个社会特殊群体,他们既非纯正的农民又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人,这就决定了这个群体的难堪与尴尬境地。“他们这个群体就像是生活在孤岛上,又远离家门徘徊在城市的门外。”

2.1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1]。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缺陷,城乡不对接,使得农民工在城市内缴纳的社会保险,回到户籍地既无法续保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二是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之间存在尖锐冲突,使得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社会保险关系,即使个别能转移,但是费时费钱费精力,农民工很难真正享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待遇;三是目前中国农民工所在单位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用人单位主观上不愿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买单”。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对推进农民工参保也有顾虑,主要担心社保制度的高额缴费会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把好不容易引来的资方吓跑;四是农民工自身的因素,有些农民工更在乎的是眼前的经济实利,宁愿

企业为他们支付更多的工资,不愿意花钱参加保险,有些是因为经济能力实在有限,每个月的工资扣去相应的费用,所剩无几,无法支付保险费用。

所以总体上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让完善保障制度的阳光普照每一个人。

2.2司法过程困难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便产生权益纠纷时走法律途径,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调查取证的后果。事实上,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正式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被任意延长,克扣拖欠工资的现象严重,有50%以上的人不能获得加班费,39%的农民工碰到过老板克扣工资或拖欠工资的事件,其中建筑业和餐饮业最为集中。49%的农民工有过用人单位或老板变相收取押金的事件,49.7%的人表示自己工作条件恶劣,19%的人遭遇过工商不给赔偿的情况,7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2]。不少务工的农民工反映,所在城市虽然众多,但普遍存在着进厂就扣押身份证和一个月以上的工资,如果对工作不满意,也难于离职。此外,工作时间长、没有休息日,每月工资仅几百元,且只是先发生活费,其余的到年终才结算,有的甚至迟迟不予结算。

司法是一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不可或缺的活动,但因司法过程中经费的短缺,以及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的不足,还有司法部门与政府相关机构的协作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大量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权益纠纷和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

2.3政治参与基础薄弱

由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身份地位不高及处于社会层次体系的底层等的限制,使其参与政治的机会几乎很少甚至被剥夺,这样的结果使得农民工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力较低甚至几乎为零。法律是政治生活的产品,同时法律更是政府权力机构对社会公共价值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分配的主要后盾。而在法律制订过程中社会强势群体参与的机会大,会在参与过程中让其倾向自己的意志或不影响自己的利益。然而农民工没有太多的机会参与,他们的利益没有被关注和关心,使得他们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这也说明任何时候他们的利益都很难以保障,因为他们没有机会参与政治活动。同时,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被忽视、剥夺在其他方面也产生很大的影响,例如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就业问题、培训问题、安全保障问题等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和长久的保障。“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充分关注保障问题,特别是社会脆弱成员的保障问题,很可能要忍受破坏性不利后果的折磨

[3]。”农民工政治权益保障虚置的现状,迫使其逐渐被逼向“违法犯罪”的边缘。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成因

农民工是上个世纪80年代发展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历史和现实的畸形儿,其特殊的社会身份和地位决定了命运多劫的生活轨迹[4]。因此,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成为社会亟待探究的重大课题。

3.1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

农民工就业面临多方面的限制,缺乏平等就业权,是由于城市相关部分对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实行分类控制,一些工种禁止使用外来劳动力,加上农民工自身素质普遍比城市市民低的现实,使农民工被排斥到次要劳动力市场。但最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户口等管理体制性障碍。僵硬的户籍制度,使得流徙而来的农民工到城市后,往往因一张农村户口,无法融入城镇原有的社会经济组织内,更谈不上正规的城镇就业体系,他们不得不在体制外生存而形成一种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据调查,许多农民工进城后,由于其身份长期得不到改变,没有城市户口,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差的工作。此外,一些雇佣农民工的单位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简陋,甚至根本没有劳动保护措施,经常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农民工在就业上有明显区别于其他就业群体的特点,即流动性强、稳定性低、失业率高、社会保障覆盖面极小。而现行的城乡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与就业群体的就业特点的流动性背道而驰。所以我们要不断改革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让农民工成为真正市民。

3.2劳资双方地位悬殊

就用人单位方面而言,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是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关键因素。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相比,具有市场资源、物资资源和社会资源三种资源优势。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利益最大化,降低成本。在我国现阶段,没有技术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往往无视和侵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知法犯法,在劳动合同方面采取不签或只签短期劳动合同的方式借以淘汰老、弱、病、残或者“不听话”、“难缠”的农民工。用短期合同对劳动者进行施压,使劳动者权益收到侵害时敢怒不敢言。

而处于被动地位的农民工,他们靠的主要是出卖劳动力获得劳动报酬,技术含量不高,工作的替代性很强。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大环境下,出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如果维权就可能失去工作岗位。因此,有的农民工只有在离开岗位时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

3.3农民工的自身素质

权益没有得到有效地维护,与农民工自身的素质和维权意识有关。劳动合同是重要的维权凭证。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除了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外,有的劳动者认为乡里乡亲,相互之间比较熟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什么必要,有些农民工还认为这样更好,想干就干,想走就走,随意性很大。在权益被侵害时,由于拿不出相应的凭据,维权难度加大。每当监察执法人员提醒农民工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存好维权凭证时,“我们一个干工夫的,哪里懂得那么多!”就是他们的口头禅和借口,对劳动权益的维护造成很大的难度。特别是建筑领域层层转包,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严重。农民工大多受雇于小包工头,他们之间既没有合同的约定,也没有工资支付的凭证,出现工资拖欠现象后,将希望寄托在包工头的良心,只有看到包工头溜之大吉后,才想到来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在投诉时,有的农民工还不知道自己为哪个用人单位做事,他们记住的只是小包工头而已。有的农民工对工作中出现的不公平忍气吞声,很少努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用人单位正是利用农民工的这一劣势来逃避法律的制裁,纵容了对农民工权益侵害的滋生和蔓延。

3.4教育与培训体制的不完善

在现代社会,接受教育与培训是保障人生存与发展的条件之一。我国《宪法》与《教育法》都强调接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5]。然而社会角色边缘化使农民工游离于城市与农村之间,成了被遗漏的一群人。他们既不属于城市教育培训的对象,也没有列入农村教育培训的计划。由于得不到适时的必要的培训,农民工的劳动技能与水平很难得到提高。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他们缺乏竞争力,往往使他们很难找到工作或即使找到了一份工作,也一般是一些最脏、最累、最苦、最险,收入不高、报酬最低的工作。

不仅如此,农民工子女教育权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近些年来,尽管国家、政府和社会在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方面采取了许多积极有力的政策、措施,使一些农民工子女能够在城市学校接受教育,但这与他们的期望有相当大的差距。

四、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对策分析

农民工权益缺失是一个社会问题,但归根结底是法律问题在作祟,是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造成的,是法律驾驭社会运行中的不和谐之音。因此,必须构建一种公正的和谐秩序——法治视野下的人权保障机制,来对农民工进行强势关怀,这才是清源之术、治本之道。

4.1 法律与保障制度的健全

保障制度健全对于对农民工权益问题起基础作用。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从保障制度健全着手,而保障制度健全就是政府及各个相关部门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社会福利待遇。保障制度的健全是以法律做坚挺的后盾的。而现在亟待解决的是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监察、建设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严厉追究行政不作为者的责任,设立以司法救助为核心的权利救助机制。从立法上看,现行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还不充分、不具体。虽然从宪法开始,到劳动法再到其他具体的法律,都规定了公民作为劳动者享有许多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农民工的权益因法律的缺失而落实不到实处。例如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一些规定相当笼统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从而给有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具体的劳动立法中加以细化。要不断完善法律和基本保障制度,使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更加细化及具体化,是他们权益保障最大的福音。

4.2对人权的尊重

虽然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生活在同一个空间里,但农民工从来就没有真正融入到城市中去,而城市也从未真正接纳过农民工。二元制社会结构造就了城市居民种种特权,不少城市居民在心理上对农民工有强烈的优越感,他们把来到城市打工的农民称为“外来者”、“二等公民”,对农民工的态度是冷漠、歧视、排斥。城市居民的偏见,造成农民工严重的心理疏离。没有多少农民工把自己看作是城市的主人,所以“外来者”这样的概念,许多农民工自己也欣然接受。正因为如此,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国民待遇,甚至连基本的社会尊重都得不到。比如一些私营企业主无视农民工的人格尊严,习惯以粗暴野蛮的方式作为重要的管理手段对待他们。

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这是社会的道德底线。尊重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伦理准则,如果人与人之间连起码的尊重都不能获得的话,那么,不被尊重的一方等于被否认了做人的尊严,这是社会不允许的。

农民工无论在子女受教育方面和上岗培训方面及就业机会方面都受到社会的歧视,也就是说他们的人权基本不能被保障,所以我们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自发的尊重农民工,拥护他们的人权,彻底改变他们的人权问题。

4.3自身保障能力的提高

事物总是相互关联的,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也不例外,它是一项浩繁的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投入,才能从治标与治本的结合上使其保障制度完善到位,而提高自我保障能力,才是明智的选择。一是做好农民工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的思想文化素质,包括文明素质、劳动技能等多方面的素质;二是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使农民工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唤醒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意识,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利益;三是向市民介绍农民工的贡献,加强城市居民的感恩思想和教育,创造一个良好的适宜农民工生存的、文明的社会环境;四是加强社区管理教育,并且建立社区心理咨询服务组织,增强农民工的心理健康,从而使农民工能够真正地融入城市。

只有这样才能标本兼治,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让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社会的进步与和谐,也是全人类最大的福祉[6]。

结束语

农民工作为社会流动中的边缘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要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就不能不考虑农民工权益缺损问题。国家在培育社会资本、开发农民工人力资源、提高农民工社会地位以及其生存能力的同时,加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切实保护,才是我们社会对其人权保障的最大福祉。

和谐社会是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在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里,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以及合法权益都必须得到有效的保护。当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就是农民工权益缺失及受到损害。只有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才能体现社会的和谐、公平与正义。

参考文献

[1] 朱镕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证国家长治久安》,载《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2] 刘詇.城镇就业族两成是农民工[N].金陵晚报,2007-04-14。

[3] 曾湘泉:《价值理念、收入分配差距与社会保障制度构建》,载[北京]社会保障制度2002年第1期。

[4] 何勤华:《西方法学家列传》,[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

[5]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81页。

[6] 李强:《关于城市农民工的情绪倾向及社会冲突问题》,[北京]社研社95年第4期。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与法制完善[1]

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 摘要: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从事产业劳动,由于城乡的而元户籍制度等一系列法律及制度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劳动权遭到了极大的侵害,生存状况令人担忧,因此有必要分析农民工失权的原因,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力求从某种程度上解决或者缓解农民工问题,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农民工现状权益保障现状成因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材料一、据《华商报》报道,数日前有30多名农民工来到西安市的一家邮政局,将一张张的贺卡投进了邮筒。这些贺卡并不是寄给他们的亲人,而是寄给拖欠他们30余万元工资的建筑工程公司。有人认为可能会指责农民工不懂法,不知道如何利用权利维权。而显而易见的是,农民工是被逼无奈才会想这种讨薪方法。相信只要有一点的法律上的可能的方法,农民工都会千方百计地去尝试。因此一味指责农民工或者讨论农民工以何种方式讨薪,都是悖论。如何防止欠薪行为的频频发生,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材料二、农民工最急需什么。建设部日前表示,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并逐渐扩大到包括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2007年实现全国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目标。“住房公积金覆盖农民工”,看来确实是一个不错的福利。可是,众所皆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前提条件的。目前多数城市规定,只有购买住房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是多农民工来说在城市购买一套住房又谈何容易企业能不欠薪,老板能按时将工资发放倒手,这就是对农民最好的生活保障,而从目前农民的实际生活状况来看,农民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障都没有落实,这才是他们急需的…… 材料三、2007年2月新学期伊始,上海某学校的一项收费规定让农民工子女的家长们心里变的有些不是滋味。学校规定,只有具备“五证”的学生才能免交借读费,否则学生就要需

【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

【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 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 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权益、法律保护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进入高速成长时期。与这一历史进程相伴生,在中国国土上发生了一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了由农村向城市、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的全国性流动,形成历史上所谓的“民工潮”。农民工是我国对进城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在农村或有土地,或土地基本没有,到大城市里来务工,但仍保留农村户籍。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但也是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进入城市,但没有融入城市,离开了农村,却与农村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对流入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却没有得到对等的待遇。一名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权益、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权利、政治权利、子女的受教育权等等,这些权益在现实生活中都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严重打击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同时也使得许多地方出现农民工短缺,许许多多的社会经济和治安问题也随之而来,很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1、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的主要表现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在劳动法的解释里应该被理解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应但享有法律规定的上述劳动者权利,然而这些农民工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却屡遭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1没有平等的就业的权利一般说来,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所谓的正式市场就是指通过正规的渠道就业,签定劳动协议关系,有明确的协议纠纷解决途径,这些以外的劳动力市场就是非正式市场。但是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而且一些城市还对农民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做出了严格限制。尽管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限制和歧视,但是要落实这项政策却困难重重,所以现在不少城市仍然在限制农民工的就业范围。这些使得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劳动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1.2不能获得完整的工资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被迫接受低工资。农民工在接受工资待遇的时候,很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农民工之间由于各自为阵,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以及迫于工作机会稀缺的压力,在面对雇主时,其“最优策略”为接受低工资,而非坚持高工资。农民工之间由于来自不同地方,自身的认识水平有限,缺乏相互信息交流,在对某一工作的选择上容易相互竞争,压低工资,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论文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的政治任务。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相继出台规定,要求工伤、医疗保险逐步覆盖到进城务工农民。 说起社会保障,谁都不能回避养老保险。这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险种,也是费用最高、推行起来难度最大的险种。《劳动法》和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2001年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省级统筹,而农民工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也是一大难题! 但是到目前为止,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为15%左右。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参保率也仅达到20%左右。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形式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数地区规定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别地区在缴费比例(费率)上有所差别。二是实施新的农民工专项保险制度。上海市、成都市为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了综合保险制度,包括了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三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近年来,部分已参加农保的本地乡镇企业职工已经并且正在由农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二,失业保险同样也存在问题,一是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愿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农民工本人不敢主张权利;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强,如果在一个单位工作不满1年,按政策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影响了参保积极性;三是农民工流动方向不确定性强,在一些地区数量较大,时间上往往也很集中,如果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经办工作难度很大。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分析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分析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脱离或部分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在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一只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等问题普遍存在。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内涵 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合法权益天然地来自宪法规定,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的权益。包括: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的权益。包括: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的权益。包括: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现状 劳动权益屡遭侵害 1、就业受限制。尽管《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制度和现实原因,

很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限本地城镇户口”。 2、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的合理报酬权利。 3、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缺失。农民工传统土地保障功能和家庭保障功能都明显削弱,城市社会保障一方面因为政策限制被排斥在外,另一方面即使排除政策障碍,农民工的弱势和用人单位的强势也使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4、不法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农民工的血汗钱。 社会权益得不到保障 1、身份遭歧视。农民工外出就业除了身份证以外,还需具备《外出人员务工登记证》、《外出人员计划生育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婚育证》、《就业证》等,增加务工成本。 2、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农民工劳动力资源的无限供给,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占用休假休息时间,来获取高额利润。据调查,很多农民工的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为10个小时以上。 3、得不到平等受教育机会。既包括农民工自身不能得到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又包括子女得不到平等受教育权利。 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得不到保护。农民工相当一部分是从事脏、累、苦、险、有毒、有害的职业,而没有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设施,增加了健康成本。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要农民工群体是我国职工群体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本该为其在城市生活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降低其在城市生存的成本,使其城市生活的质量得到提高。但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受来自用人单位的不法侵害,遭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关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法律及政治意义。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手段合法权益 自1985年开始,我国各地就掀起了“民工潮”,一个介于普通农民及城市公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农民工。一个为我国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群体,长期以来,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迫使我国农民工与主流社会脱离,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样一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便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必须得到解决的一个难题。在我国掀起农民工热潮这一现象产生了很多积极的影响,首先,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其次,促进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但农民工的权益却不断受到不法侵害,越来越多的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为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敲响了警钟。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态势、区域发展态势客观上的极度不平衡,我国农民工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关键问题。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所于,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工规模巨大的国度里,农民工是否能过上安定的生活,不仅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对“农民工”的关爱,而且这也是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现状分析 2003年12月,温家宝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工资这一事件使得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迅速浮现在我们的面前,农民工的利益首次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重视,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级政府态度的转变,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商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断引起政府的重视。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为例,2003-2004年间国务院办公厅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发布和转发了《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与此同时,我国各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也纷纷成立一些指导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活动来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这表明,我国各级政府确实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继续存在,再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的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欠缺等的存在,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现在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就业被歧视的现象处处可见,工资问题和法定节假日问题等法定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保障,农民工的生存现状令人堪忧。这不仅影响农村和城市的社会稳定,并且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背道而驰。 二、问题分析 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之下,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问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第一方面,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极为不好,严重威胁着农民工健康及生命安全。我国颁布的《劳动法》第52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情况下,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基本都是没有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雇主们更没有对农民工们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农民工受到来自工作场所的很多伤害,各种各样事故的不断发生,职业病便广泛存在于农民工这一群体之中。据统计,2006 年度我国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作者 叶知年李金森 [摘要] 当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以及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问题已经十分突出,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如何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在分析近年来我国城市农民工劳动就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探讨了农民工就业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试图从法律角度研究农民工进城打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劳动权益被侵害的问题,进而提出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及政策方面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理论定位分析和保护现状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理论定位 1、“农民工” 和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定位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因此,必须先明确劳动权的概念。广义上的劳动权概念与劳动权利是等值概念。狭义上的劳动权仅指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有时也可以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工作权基本同义。但上述的分析也只是相对的,在各种著述和政府文件中,有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劳动权、工作权和劳动权利这三个概念,往往不加严格区别地混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也没有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 促进中心城区人口倍增,既要注重招商引资,进展各类产业,增加就业岗位,吸引更多各类人员进城安家降户,也要兼顾中心城区现有大批差不多进城的“零散劳动者”的实际状况,为他们特别是进城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就医、孩子入学等多方面便利,争取促成那个群体早日成为中心城区常住市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让他们在加速中心城区人气集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逐渐做大都市规模。 一、中心城区农民工现状 ——据调查统计,全国农民工在整个二产中占现有职工人数的58%,在加工创造业职工队伍中占68%。××中心城区工业及加工业也别例外,在近几年进展起来的民营企业中,几乎所有职工都来自农民,原有都市人口在其中就业所占比例很小。××经济开辟区、袁州医药园区目前有大约1.5万人就业,这些从业人员严格意义上仍别是中心城区常住居民。 ——近几年,××中心城区每年竣工的基本建设规模约80万平方米(住所约60万平方米,其它商品房和公共设施约20万平方米)。据建造商及专家估算,每平方米从土建到简易装修需要2个工作日,按每个农民工年300个工作日计算,仅建造行业每年用工就在5300人左右。 ——××中心城区现有运营出租车404辆,按平均每辆出租车2个司机计算,约有司机800人,他们中70%来自高安市农村乡镇,差不多在××工作、日子多年,有很多人还带来夫人、孩子租房居住、日子,但目前仍然别是中心城区市民。 ——××中心城区有数百上千的丰城、进贤籍木工、油漆工,常年在城里为市民装修屋子、做家具,但没有带家眷,也没有购房降户,晚上常常在出租屋内聚众打牌,治理上存在一些漏洞。 ——××中心城区还有大量的搬运工(俗称“板车佬”)、收旧利废者(俗称“捡垃圾”)、修车补鞋、擦皮鞋和零星摊点经营者,他们大多数来自袁州区的僻静乡村,往往男的搞搬运、做苦力,女人擦皮鞋或捡垃圾,勤快者夫妇俩每月能挣两三千元甚至更多,他们也尚未成为中心城区市民。 二、对“零散劳动者”需引起重视的几个方面 以上这几类“零散劳动者”,人数很多,成员复杂,在中心城区流淌人口中占有相当比例。对这些“零散劳动者”,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首先,他们是合法的劳动者,有进城的欲望,别甘于困守老家的一亩三分地,希翼进城谋生甚至安家降户;其次,他们中多数人还没有完成进城的“原始资金积存”,在城里买别起房,只能在城中村租房居住;第三,他们中多数人仍然把都市户口看作是可望而别可及的奢靡品,更疑惑进城未来也可进医保、社保、低保等;第四,他们当中多数人在市民面前还有严峻的自卑感,在别熟悉的人面前别敢表露自己是农村人和如今在城里做什么、住哪里;第五,由于目前那个群体寄居都市,远离农村,“上别服天管,下别服地管”,很多家庭成为“超生游击队”,既增加了治理难度,又加重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此外,因为种种原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关注到那个群体的生存状况,使他们在城里成为“被遗忘的群体”,更没有对他们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三、几点建议 依照工业化和都市化相关系数测算,工业企业对人口的带动率为1:4,即一具企业吸纳1名工人,实际能够增加4个都市人口。目前,省外一些都市差不多或多或少开始注意或已着手解决这些咨询题。如武汉市已从20xx年开始全面推行外来人员公寓式治理;宁波市成立了特意的外来人员服务与治理办公室,并出台了《宁波市外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方法》;重庆市南岸区由政府牵头,做了“棒棒公寓”,让广阔搬运工入住,每晚象征性收房租1元;杭州富阳市政府在城郊树林茂盛处,用500万元做了废品收购一条街,每户50平方米,楼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摘要当今中国,城市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不利有“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本文拟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思路等方面对其展开讨论。 关键词农民工问题 引言他们,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兴社会群体,其人数已占整个产业工人的30%左右,但是他们却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长期以来被无情地拒之于权益保障的大门之外。他们,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却没有享受到与贡献对等的权利,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城市农民工。 正文 一、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 对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从生存意识方面看,农民工依然处在“草根”底层。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的时候,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往往是房地建筑工、绿化清洁工、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的工种。而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就是意识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城市文化派生出来的对乡村的政治、文化、经济的排斥而产生的人的等级观念的歧视。 从社会保障方面看,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却一直无人问津。失业保障方面,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而农民工却没有,他们在失业期间多是花费积蓄,或向他人借钱维持生计,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农村老家。医疗方面,很多农民工生病以后仗着年轻、身体好、硬挺着而不去医院看病;遇到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能是自费,用工单位通常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只垫付很小一部分费用。住房方面,农民工是无法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政府提供补贴的情形下购买商品房的。他们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建筑工人往往住在工地附近的工棚里。农民工居住点大都拥挤不堪,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通常是城市的卫生死角。另外,像养老保险、工伤保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法学思考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出现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从事产业劳动。他们以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廉价的劳动力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身份的不同,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弱势群体。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群体被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情况下,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承受了众多不公正的待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农民工群体的民主权利缺失有关,即缺乏利益诉求的途径与相应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津 一、农民工劳动权的现状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的权益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益。然而,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却是普遍地遭受着侵犯且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益严重受损 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首先,农民工的就业遭受歧视。农民工往往因农民工的身份,得不到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对待。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相比,不仅在工作时间、工资倾度、社会保险等方面有差别,而且他们的人格薄严也少有得到薄重。很多雇主对农民工随意打骂、恐吓甚至非法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其典型如同工不同酬和拖欠工资,相同的工种和劳动量度却得不到相同的报酬,对农民工的工资采取任意拖欠的恶劣做法。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资料,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 000亿元。其次,农民工与其雇主或者用人单位往往没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就业受到限制。由于自身的原因,农民工没有能够真正意识到订立合法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从而在出现事故等不利于农民工的事件时往往很难追究雇主或称用人单位的贵任;再就是,一些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的应对农民工承担的各项义务,利用各种办法逃避劳动合同的签订,以降低用工成本,达到对农民工使用价值的最大攫取。最后是农民工的就业环境鱼待改善。其典型就是农民工的工作地安全卫生少有甚至没有保障,这些恶劣的工作环境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二)休息权形同虚设 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使劳动者得以恢复体力,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权利。现代劳动立法以限制延长工作时间为己任,以不断延长休息时间为发展趋势。但是在现实中用人单位经常以“自愿”为幌子,延长工作时间侵犯农民工的休息权。深圳华为公司的胡新宇的“过劳死”令人触目惊心,据说在胡新宇去世之前竟连续加班30日,在公司打地铺睡觉,而公司方面却称其为自愿。虽然我国有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最高工时立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规在实际生活中的实施状况确实令人担忧。 (三)职业安全权落实极差 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农民进城务工从事的大多是城里人不愿意做的脏累危险的工作。由于他们在经济上的弱势地位,话语权的缺失等一系列原因,使得他们不能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提出太多得要求,只能埋头苦干。一些农民工工作一段时间后患上了严重的职业病。新华社曾以《谁让他们中毒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现状及原因分析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的现状 近年来,沿海地区出现长期性的农民工短缺现象。专家们调查后认为,工资缺乏吸引力、劳动条件差、用工不规范和民工权益受侵害等原因造成了农民工短缺,实质就是农民工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问题主要表现在7个方面:1.就业受限制。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但是,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同时有些城市出于3方面需要,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从保护本地人就业角度出发;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角度出发;从城市文明卫生角度出发。 2.劳动关系不规范。以汝城县为例,据统计,非国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雇用员工2.07万人。但签订劳动合同只有4000多人,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20%左右。有些用人单位虽签有劳动合同,但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有的条款甚至与劳动法规相冲突,成为霸王合同、生死合同。 3.劳动标准不落实。劳动保障部门对部分私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检查显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收取劳动者押金、服装费、培训费、辞退劳动者不支付补偿金、不为工伤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偿等现象较普遍存在。劳动报酬方面遭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比城市人低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被拖欠甚至拒付工资。 4.社会保险没保障。农民工是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一旦遭遇风险,就不能再依靠土地来获得保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城镇居民才能享受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农民工一般享受不到这些保障。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投保,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投个别保险,而回避其他几个险种。有的即使是高危企业也只是随意购买一些商业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应付了事。 5 . 生活、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不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或工伤事故频频发生。 6.休息休假无保证。农民工加班加点现象较为普遍,而加班工资,远远低于国家标准,有的甚至不发加班工资。

浅谈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浅谈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摘要:农民工的数量在这几年有着明显的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社会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也给予了非常高的重视,农民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工资水平比较低,而且可能会遇到拖欠工人工资的老板,而且农民工的工作时间一般都是比较长的,其所处的工作环境也非常恶劣,也没有相应的失业保障,其在工作的过程中很难保障自身的权益,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我们应当更加关注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本文中针对有关于农民工的工会组织的效用进行了分析,对其所使用到的资源以及在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研究,使工会在为农民工进行维权的过程中能够有更多的经验和理论。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1.引言 政府对于民生工作的开展是非常重视的,而且在社会治理方面也加大了力度,推动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开展。对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要给予一定的关注,使农民工能够将自身的基本权益进行保障,使城市中生活的群众能够更公平的生活,在开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对于这一方面也是非常关注的,这也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打好基础。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农民工来说是不合理的,不能满足农民工的基本需求,且政府给出的相关政策也很难适应农民工的真实现状,因此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数量是非常少的,而且还存在明显的退保现象,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没有相应的养老保险的缴纳流程和政策,因此政府需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求,来进行相应的方案政策的推出,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动力,使农民工养老制度能够和全国养老制度能够实现更好的对接,使社会能够更加和谐的发展和前进。 2.基层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的现状分析 2.1维护权益的方式与特征

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农民工;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农民工”这个新型社会群体是当今社会存在着的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也是公认的社会弱势群体。农民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在政治参与、社会保险、生活居住、业余文化和子女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却常常难以得到保障,这些问题的日趋严重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理论界也为此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讨。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权利得不到平等对待 以户口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市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认为的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中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而且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人员的增多,城市就业再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还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很多城市中普遍存在着两个劳动力市场:一个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首属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城市人的;另一个是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次属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农民工的。户口决定了人的身份,把人分为城里人和乡下人。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因而不能成为“正式工”,只能当临时工。二元的劳动力市场使得农民工无法取得与城市人同等的劳动力资格,城市人所从事的许多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口不被允许干。因此,农民工只能进入次属劳动力市场,而次属劳动力市场又由于劳动力大量过剩而使劳动力供大于求。所以,农民工随时面临被解雇的命运,就业极不稳定。 (二)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 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从全国看,建筑、制鞋、制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严重。由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清理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城建、劳动等部门加大了清欠监察力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得到了缓解。但是由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有的企业建设资金拨付不到位;有的企业不考虑自身实力,负债扩张经营范围;有的缺乏科学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有的决策失误、经营不善,造成经营失败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仍时有发生。农民工干活拿不到工资,特别是春节前拿不到,回不了家,引发一些矛盾、告状、上访,甚至有的采取过激行为,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2007年5月17日,农民工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因为自己半年来辛辛苦苦换来的4000多元血汗钱被包工头扣得只剩下200元,愤怒的他将包工头砍伤,并将技术员张某杀死。 (三)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充分重视 1、农民工的受培训得不到充分重视 今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民工受培训的重视力度,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扶持力度,农民工的觉悟性不高,当地政府的重视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教育经费的短缺,师资力量欠缺等因素,导致培训走过场和流于形式,使得农民工培训效果不容乐观,以至于在有的地方农民工培训成了一纸空谈。 2、子女就学较难 近年来,尽管国家、政府和社会在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方面采取了许多积极有力的政策、措施。例如,2006年6月30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通过,该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使一些农民工子女能够在城市接受教育,但是由于教育经费短缺,教育管理难度大,使得该法实施的结果与他们的期望有一定的差距,而且上了学的农民工子女又经常受到城里孩子的欺辱,给农村农民工子女的心灵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问题 (一)体制原因 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形成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身份、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民主权利和公共服务上的二元结构,虽然一方面推进了城市化发展进程,但另一方面也拉大了城乡差距“二元户籍制”像一块烙铁分别给是民和农民烙上了表示其身份的印痕,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不能摆脱自己是“农民”的身份,这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工权益保障。 (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过在经过四次修宪后,把私营经济在国家经济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都写进了宪法,但是对私营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却停滞不前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宪法》针对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作为一名土木工程系的大学生, 我对这个问题一直都很关注。正好借着这次在寒假往返的列车上近100个小时的时间里, 接触了很多民工,在与他们的谈话中,我进一步了解到他们的不易与艰辛! 理论基础不高,实践不够。一是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存在以干代学、以业务代替理论 的现象,特别是当工作与学习发生矛盾时,往往把学习往后推,导致学习的系统性不强, 效果不佳。二是学习制度坚持得不好。客观上强调作为单位一把手,农水、防潮、质监三 块业务工作比较繁杂、压力较大和单位其他行政事务性工作较多,缺乏持之以恒自觉学习 政治理论的精神。三是学用结合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在理论体系把握上和“融汇贯通”地 运用理论学习成果去指导实际工作上不适应,忽视了理论对本单位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 不能有效地紧密结合起来。 调查地点:寒假往返的列车上 我在调查中发现,近视在12~18岁为高速发展期。小学生近视眼发病率为22.78%, 中学生为55.22%,高中生为70.34%。每年,患近视的人数呈递增趋势,而且近视度数大增,上千度的近视眼都不是少数。学龄前儿童用眼不多,但患近视的比例也大为增加。 调查时间:寒假期间 调查方法:访谈(与近20个民工的谈话,聊天中对民工生活有了大体的了解) 在文中我将对如下两个问题进行阐述并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据 调查,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攻打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 件差。而建筑工程又流动性比较大,有关部门管理相对困难,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拖欠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广大农 民工对建筑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没有他们的付出,取得今天的建设成果是不可想象的, 我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尤其是一些包工头恶意拖欠,行为特别 恶劣,令人气愤。 是什么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屡见不鲜呢?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 原因是建筑市场不规范。有的建筑队为了揽工程垫姿施工;而垫姿款也有可能是贷款来的,一旦发生资金短缺,很容易拖欠劳动者工资,损害民工权益。有的工程层层转包,加上监 管不利,很容易发生“包工头“卷款逃逸,让辛辛苦苦一年的民工们血本无归。 我认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 合治理,一是布置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或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 补发。对据不补发的,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帮助农民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严重

保障农民工权益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保障农民工面临的额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不完善。当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尚不健全,农民工在权益损害时本质上没有非常明确清晰地法条能够满足其维权需求。《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固然一定程度上的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细究其规定,不难发现规定抽象性和原则性描述占据了主流,可操作性不高,很难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充分支持。而从法律位阶方面来看,现行的大部分农民工权益保障规定基本都是条例、规定文件,行政法律是其中的主要类型,上位法缺失,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完善度也显得非常淡薄,在实践操作中自然难以取得良好的成效。 (二)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普惠性不足。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列政策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但配套服务相对滞后,相关制度尚不成熟,没有形成合力,而且扶持政策多以奖补方式发放,对创业经营初期的指导和帮助不够,政策普惠性不足。 (三)缺乏全国统一的农民工信息系统。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黑名单”失信记录共享平台和农民工信息系统,导致企业失信行为和农民工行为记录不能全国互联互通。《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

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目前“黑名单”制度主要是省级层面实施,违规企业信息不能够及时纳入全国信息系统,会出现当地企业在省内出现工资拖欠问题仍可去外省份经营,或是外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仍可在省内正常经营的现象。 (四)农民工群体法律意识较低、维权意识淡薄。多数农民工的文化素养普遍偏低,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程度是初中及以下,对相关的劳动法律了解的非常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或是采取极端方式解决,使矛盾激化,影响到自身利益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比如,有的明明有欠条或证据在手,不是走正常的信访渠道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而是直接通过围堵政府机关、越级信访等手段来索要工资;有的农民工善于利用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来扩大舆论关注,或是采用拉横幅、游行等违法手段主动引起社会围观,恶意扩大事实、蓄意激化矛盾,甚至恶意讨薪。同时,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发生纠纷时往往疏于收集、保全相关证据,且通过法律维权程序繁琐,有的案件取证、执行难度都较大,影响农民工法律维权的效率。 对此,基层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教育、劳动安全、工作环境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权益。二是制定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扶持金融政策,通过适当降低信贷担保条件、实行贷款贴息等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的现状 近年来,沿海地区出现长期性的农民工短缺现象。专家们调查后认为,工资缺乏吸引力、劳动条件差、用工不规范和民工权益受侵害等原因造成了农民工短缺,实质就是农民工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问题主要表现在7个方面: 1.就业受限制。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但是,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同时有些城市出于3方面需要,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1)从保护本地人就业角度出发;(2)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角度出发;(3)从城市文明卫生角度出发。 2.劳动关系不规范。以汝城县为例,据统计,非国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雇用员工2.07万人。但签订劳动合同只有4000多人,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20%左右。有些用人单位虽签有劳动合同,但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有的条款甚至与劳动法规相冲突,成为霸王合同、生死合同。3.劳动标准不落实。劳动保障部门对部分私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检查显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收取劳动者押金、服装费、培训费、辞退劳动者不支付补偿金、不为工伤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偿等现象较普遍存在。劳动报酬方面遭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比城市人低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被拖欠甚至拒付工资。 4.社会保险没保障。农民工是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一旦遭遇风险,就不能再依靠土地来获得保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城镇居民才能享受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农民工一般享受不到这些保障。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投保,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投个别保险,而回避其他几个险种。有的即使是高危企业也只是随意购买一些商业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应付了事。 5 .生活、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不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或工伤事故频频发生。 6.休息休假无保证。农民工加班加点现象较为普遍,而加班工资,远远低于国家标准,有的甚至不发加班工资。 7.安全教育培训权利被剥夺。部分企业为追逐利润的最大化,随意剥夺或减少农民工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权利,以致最终酿成事故和悲剧。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的原因分析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可从5方面找原因。 1.从劳动力市场看,我国劳动力将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农村富余劳动力已达两亿多人。而且每年还新增劳动力约1000万,其中700万在农村,农民工大军不断扩大。劳动力的不断新增,加上普遍缺乏就业技能,决定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廉价地位。 2.从社会因素看,劳动力市场用工双方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农民工处于不利的地位。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工心理预期自己工作待遇要低于城市工。从用工方来看,他们之所以愿意雇用农民工,重要的原因是可以大大降低劳动力的使用成本。 3.从执法上看,一方面劳动法还不够完善,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还存在缺陷;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在价值取向上,过分迁就企业主的利益,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浅谈农民工权益保护

浅谈农民工权益保护 作者:杨建林 【内容摘要】: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是渊源于中国传统的城乡分割制度.农民工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他们 的合法权益却经常遭到侵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工的各种歧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字】:农民工合法权益 我国是有着悠远历史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左右,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农村生产力得以极大解放以及城市劳动力市场不断增长的需求,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市转移,“农民工”群体开始形成。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工潮”趋势愈演愈烈,目前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根据2006年《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我国农民工总数大约2亿人,其中外出务工的超过1.2亿,在全国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分别占58%和52%,城市建筑、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90%都是农民工。农民工实际上就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生活在城市的最下层,从事着繁重的体力劳动,为城市的建设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健康,却不能像城市市民那样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只能享受最低的工资待遇,居住、就业、子女受教育等方面仍然受社会的歧视。这种付出和回报的不对等,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及时有效保护的生存方式决定了他们的弱势地位。一个文明健康的法治社会,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了赋予人们平等的权利外,更应注重对他们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 (一)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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