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与监管机制产不是一开始就完善。期间也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美国对食品安全法律的完善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私人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时期,美国的经济处于自由竞争时期,国家只是扮演一个消极的“守夜人”的角色。在对待食品安全上也是这种态度。因此,这段时期内的食品安全法律是很少的,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具体措施。当然,当时的社会也很少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私人垄断的出现,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食品市场出现了大量的伪造,假冒、甚至有毒的食品。政府的消极性已经不能有效地控制这种局面了。于是美国于1906 年颁布了《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美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在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的食品市场的违法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止。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至今,美国实施的基本政策是全面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也是如此,为弥补1906 年颁布的《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的不足。美国国会于1938 年制定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部法律明确了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体制、法律的部门等。随后美国还相继制订了《公共卫生服务法》、《安全饮水法》、《食品质量保护法》等等。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至此就已经非常的完备了。当然,美国的食品安全做得非常好仅靠完善的几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比较好的监管机制。

美国对食品安全法律的监管体制与我国相似,也是多部门监管: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监绝大部分的食品,即除肉类、禽类以外的国内生产的食品。也负责除肉类、禽类以外的进口到美国的食品。FDA 负责用于食品的化工原料的许可证(农药除外)。虽然FDA权力很大,但监管人数却非常少,因为它不是主要实行执行任务的机构,它只是通过颁布食品标准的方式进行监管;国内和进口肉、禽产品的安全监管任务就交给了农业部及其下属局即食品安全检验局。动物植物的疫病监测由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局负责;环保局负责制定食物中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和对用于庄稼的农药进行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主要是负责食源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其他机构合作监测食源性疾病爆发的趋势和规律,开发快速检验病原菌的技术,开展食源性疾。

虽然美国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多,但是美国很少存在重复的食品安全监管或者监管的空白。这与其科学的监管模式是有关系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并不是像我国以食品安全监管的横向分段监管而是以纵向的监管为主。比如美国的农业部门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农产品的法律,那么肉类、家禽、及其相关蛋类农场品从生

产、加工、销售、进出口等环节的从农田到餐桌全程都有农业部负责,这样纵向的监管模式有利于避免部门之间的相互推楼或重复监管的现象,提高了监管的效率而且权责很明确。只要肉类、家禽、蛋类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就有农业部门负责也不会存在责任的相互推脱。当然,由于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很多而且分门类别很细,必然会导致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机制问题。这一点美国也是充分考虑到了。克林顿政府于1997年发起“食品安全运动”,要求所有具有风险管理责任的联邦机构建立风险评估联合体。1998年5月,食品安全运动开始实施一项重要计划——美国卫生部、农业部和环境保护总署联合签署一份备忘录,决定建立“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这个新机构的职责是:协调与联络联邦、州和地方食品安全机构。在疾病发生时有效使用资源和技术力量。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美国食品供应的新的和潜在的威胁。后又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这是一个由农业部部长、商业部部长、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环境保护局局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总统国内政策助理、国家政府重组联合会主席组成的机构。

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如下特点:

1.各部门权责明确,实现无缝对接

分工明确,各监管部门无缝对接是美国食品安全系统的主要特点。FDA 和农业部是食品监管体系的主要部门。从横向的角度来看,美国联邦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分工是明确的,详细的,从根本上的解决了各职能部门推诿监管责任的问题;从纵向的角度来看,美国的垂直管理,排除了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美国各联邦机构之间互派常驻官员,长期合作。根据法律规定,各州政府的有关部门与各联邦政府机构相互协作,做到无缝对接。

2、立法日渐完善,权责明确

经过100 多年的发展,美国已建立了一套系统的法律法规,涵盖了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并可以动态调整,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例如:为了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1938 年出台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到了1958 年的时候,美国根据当时的需要,对该法做了大的修改,增加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德兰尼条款。到了2009 年时,美国众议院根据实际情况又通过《2009 年食品安全加强法》,再次对《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作出重大修正,这一次的修订赋予FDA 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权力。

3、信息公开,有利公众监督

美国十分重视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强调保持在决策过程中的透明度。在美国,从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主体的信息披露都有明确的规定,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整合,和反馈系统。公众参与食品安全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非常广泛。美国政府提供了多种方式让人们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美国法律要求政府允许任何国内和国外的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作出任何决策的依据,任何国内和国外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对政府的决策进行评论。允许和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立法的修订过程,立法机关立法前,公众都可以公开讨论和发表意见,最后才颁布法规。如果个人或机构对立法机构的决策提出有异议,还可向法庭提出申诉。

二、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美国从建国开始就非常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美国政府本着力求将食品安全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的宗旨,从建国初就开始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到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当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美国是最先把风险分析引入食品安全领域的国家,风险分析主要包括风险管理、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其中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的科学基础,是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核心手段。对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律基础。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主要包括:《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公共卫生服务法》(又称《美国检疫法》)、《联邦肉类检查法》、《纯净食品及药物管理法》、《禽类产品检验法令》、《蛋产品检验法令》和《食品质量保护法》等。美国1958年颁布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中就采用了风险评估的方法来设定食品中农药残留物的标准。由美国众议院制定的,美国联邦政府发布的永久性的综合性法规美国联邦法典中也规定了食品安全的相关内容。这些法令基本上涵盖了美国所有食品种类,并且在法令中制定了非常具体的食品安全标准和严格的监管程序用来保障食品的安全,也为美国各个监管机构实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美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设置。美国并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专门的风险评估的技术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存在于各个风险管理机构中。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主要有: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国家海洋与渔业署和食品安全检验署。与此相对应的,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设置主要有: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是负责进口食品以及除肉类、家禽以外的其他的食品的风险评估工作。食品安全检验署的风险评估机构主要是负责进行肉类以及家禽类食品的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以及食品安全检验局。除此之外,美国还有多个开展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例如,环境保护总署和疾病控制及预防中心等机构。由于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是由各个机构单独进行的,为了确保各个监管机构的信息能够得到及时的交流沟通,各个监管机构能够及时有效的获得由

相关的数据、法律法规等,美国还建立了风险评估联盟,以该联盟为平台更好的推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运行。

最后,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程序。美国的法律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在美国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必须经历确认危险、危险描述和危险爆发这三个评估步骤,缺一不可。首先,美国的食品必须在确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之后,才有进入市场的可能,若存在安全隐患,就无法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只有在确认该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市场进入流通环节;其次,应该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资料,对与危害相关的不好的健康作用进行描述并分析该食品有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最后将所获的所有数据进行综合,进行最终的风险评估,评估人们可能摄入的食品中存在的危害因素的量,和安全摄入量进行比较,综合分析危害对人群健康产生不良作用的风险及其程度,同时应该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进行描述和解释。与此同时,美国政府还非常重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信息的公布,风险评估机构在完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之后,要将风险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大众公布,社会大众可以通过电视、期刊等各种途径了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并通过这种方式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予以监督。

三、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美国推行的是民间标准优先的标准化政策,鼓励政府部门参与民间团体的标准化活动。自愿性和分散性是美国标准体系两大特点,也是美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特点。目前,美国全国大约有9300个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大约有700多家机构在制定各自的标准。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美国国家标准学会认可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协会标准。例如,美国官方分析化学师协会主要从事检验与各种标准分析方法的制定工作;美国谷物化学师协会旨在推动谷物化学分析方法和谷物加工工艺的标准化。

第二类是,美国国家标准学会认可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标准。例如,由牛奶工业基金会、奶制品工业供应协会及国际奶牛与食品卫生工作者协会联合制定的三协会标准。第三类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标准,即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政府规定的标准是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由多个政府部门一起制定的,例如,食品与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检验局,农业市场局,环境保护局等。

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包括:食品中农药等污染残留的量的规定和计量方法;孕妇需和婴儿要加强额外的安全因素的规定;关于对总体接触污染物摄入量的计算的规定;关于采用最新科学成果以及新技术的规定;等等。这是总括性的规定,美国的法律还对食品安全标

准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细化,例如,美国2011年颁布的《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中规定,要求卫生与人类服务部联合农业部在一年内制定基于科学和风险分析的水果、蔬菜等初级农产品的最低安全生产标准, 规范初级农产品的种植、采收、分类、包装和储存。

四、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将风险分析运用到食品行业的国家,也是最早构建食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美国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经过不断地探索和完善,目前,美国已经建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美国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令法规中基本上都有有关食品召回的规定,其中《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禽类产品检验法》、《消费者产品安全法》、《肉类产品检验法》这四部法律为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先,美国食品召回的主体。美国食品召回的主体并不是仅仅限于食品的生产者,还包括食品的进口食品的进口商以及食品的经销商,一旦食品的生产者、进口商以及经销商发现食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时,需要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后,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召回的,则食品的生产商、经销商以及进口商要立即召回存在不安全因素的食品。美国有两个主管食品召回的机构,第一个是食品药品管理局,主管对肉、禽、蛋类以及缺陷产品以外的食品的召回;第二个是食品安全检疫局,主管对肉、禽、蛋类产品的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在食品安全检疫局或者食品药品管理局发现食品存在不安全因素,要求食品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销售者进行食品召回时,食品的生产者、进口者或销售者要及时进行召回。这两个部门在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能够有效地确保达到应有的效果。

其次,美国食品召回的分级。美国的食品药品管理局和食品安全检疫局将食品的召回分为三个级别,分级的标准是存在缺陷的食品对消费者可能引起的损害的程度。第一级的可能损害程度是最为严重,即消费者一旦食用了这种食品,必定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第二级则是危害很轻的,消费者使用了该食品后可能会不利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第三级是食品中含有杂质,但这种食品一般不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例如,2013年2月,生命之食公司召回了15369包麦片,因为这些麦片中可能含有标签上没有注明的杏仁。

再次,美国食品召回的方式。美国的食品召回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企业在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因素时,主动进行的食品召回;第二种是食品药品管理局和食品安全检疫局发现食品存在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因素,而且企业没有主动召回食品,那么监管机构有权要求企业召回存在问题的食品;第三种是针对特殊种

类食品的指令召回,这些食品主要有在洲际间进行销售的各种生物制品或者牛乳、婴儿的配方食品等几种食品;这些食品一旦被发现存在不利于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因素,食品药品管理局就有权发布命令要求企业召回该食品,而且该命令是强制性的。

然后,食品召回的程序。美国的法律对食品召回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进行食品召回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所规定的食品召回程序。美国食品召回主要由以下步骤:首先,食品的生产商、经销商或者进口商发现其食品存在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缺陷时,应该在24小时以内将食品问题报告提交给食品安全检疫局或者食品药品和管理局。其次,食品安全检疫局或者食品药品管理局在收到企业的食品问题报告后,要及时对食品是否存在缺陷,食品上市的时间长短以及食品在市场上流通的范围等进行评估,评估该存在缺陷的食品造成的危害的程度。再次,当食品安全检疫局或者食品药品管理局确认该食品存在危害,需要进行召回后,食品的生产商、经销商或者进口商要及时制定食品召回的计划并及时的停止对该种食品的生产、进口和销售。最后,企业制定的食品召回计划得到食品安全检疫局或者食品药品管理局的同意后,企业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对问题食品的召回,问题食品召回后,对其进行补救措施并补偿消费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最后,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美国对食品召回后,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并没有做出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企业是否是主动召回问题食品,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措施,这样是非常有利于食品安全问题及时的得到解决。美国在食品召回的问题上,一直以来是一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作为原则的,在企业主动召回缺陷食品的情况下,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会积极支持企业的食品召回工作,会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最大程度的维护企业的声誉,将食品召回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虽然这样的规定会让人觉得对企业没有做出惩罚,但是非常有利于调动企业主动进行食品召回工作的积极性。如果企业没有主动召回缺陷食品,并在食品安全检疫局或者食品药品管理局要求其召回缺陷食品后,仍然没有召回缺陷食品,那么企业就会面临巨额的惩罚性罚款甚至是消费者的集体诉讼。如果在罚款后,监管部门发现被列入召回名单的食品仍然还在销售,那么企业会被追加罚款,甚至会面临严重的信用危机,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只是企业失去存在的基础。

五、美国食品安全立法中的政府责任

美国政府历来就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社会大众的基本权利,政府作为人民权利的保障者,必须时刻关注人民的权利是否受到损害。美国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反观美国的食品安全立法的历史,不难发现其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也是在完善食品安全的过程中慢慢发展起来的。1906 年《纯净食品及药物管理法》

和《肉类检查法》的出台,是因为美国的民众无法再忍受食品生产过程中糟糕的食品卫生环境,从而极力要求政府改善这一情况,美国政府通过立法改善了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卫生的情况。随着经济的发展,食品安全的问题也在不断的改变,为了应对新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美国于2011 年颁布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对《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令》做了重大的修改,并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更加全面的保障食品安全。

美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中要求政府对食品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例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就规定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对除肉、禽和蛋类以外的国产和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进行监督管理。保障食品的安全,立法是前提,行政管理才是关键,美国有关保障食品安全的政府各部门,职责明确,必须妥善的完成该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分配到具体部门甚至是具体执行人的制度,使政府的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尽心尽力,真正的有保障人民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减少了因政府的监管不力而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五、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

美国食品安全的立法分为联邦立法和各州的立法。在立法的划分权限上,只要宪法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或者没有禁止各州进行的立法项,各州都可以制定。联邦和各州的相关立法为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了一个法律平台。

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的过程中相互依赖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并行不悖,灵活有机的监管体系。尽管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但总体来说,这些法律法规都秉承这样一些理念:政府对食品安全具有强制责任;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必须符合立法程序,做到公开、透明,并充分吸收民意;涉及对食品企业、经销商、进口商以及相关人员违法的惩罚条款必须严厉;鼓励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科技支撑体系;只有安全卫生的食品才能进入市场。

美国从1906 年开始到现在,在食品安全方面制定和修订了大概三十多部法律。有一些是以食品种类为调整对象,比如《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联邦进口乳品法》(FIMA),有一些是以食品的某一个生产环节作为调整对象,比如《食品运输卫生法》(SFTA),还有一些综合性立法,其代表是《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FDCA),这部法律也是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起统筹作用的一部法律,它确立了美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性理念和原则。

鉴于食品也是产品的一种,美国没有对食品安全责任再另行制定专门的法律,而是将其纳入产品责任法统一管理,这种模式考虑了食品安全责任与其他工业产品的共性,可

以充分利用现有的产品责任管理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节约行政执法成本。但其缺点在于没有考虑到食品的特殊性,且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了危害通常要大于其他普通产品,容易形成监管漏洞,还需要制定专门的监管措施。

六、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

农业部(USDA)、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环境保护署(EPA)、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海关总署(USCS)是美国联邦机构中主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1.美国农业部(USDA)的监管职责

USDA 作为美国联邦机构,担负着很多职责,食品安全的监管,特别是畜牧产品的安全监管是其职责中重要的一项。USDA 是一个大部门,其下还有分管不同工作的机构,其中下属于USDA 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承担着主要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另外还有五个机构虽然不是专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但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食品安全管理发挥着不同程度的作用。

2.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FDA 是在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中最重要的一个联邦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从规模、检测能力、专业人才储备等各方面来讲FDA 都是世界上最大、最先进的的食品和药品管理机构之一。FDA 不仅致力于本国的食品药品管理工作,还承担着食品管理的国际交流工作,长期对其他国家的食品药品管理提供指导帮助。FDA 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可以分为几大部分:①安全性评估,评估对象包括食品添加剂、色素、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FDA 针对每种或每类评估对象都制定了评估规程和评估标准,以求达到统一化,准确化。②污染源检查,这一项检查主要是针对食品生产的外部环境,比如养殖场、食品生产车间、仓库等,以确保上述场所不含物理、化学和生物性污染。③法律文件的制定,FDA 被授权制定与自己职责相关的一些规章、标准、法律解释等。④进行食品安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FDA 可以与外国政府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各种交流与合作,达到互相促进。⑤参与食品召回,FDA 可以要求食品生产商对不安全食品启动召回程序,并对召回的实施进行监督。⑥对食品安全违法主体采取合适的强制措施。⑦科研工作,FDA 有自己的科研中心,负责为食品安全的监管提供技术支持。⑧公关宣传,为了加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FDA 还要负责进行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3.其他联邦机构

环境保护总署(EPA)EPA 主要负责对美国自然环境,如大气、海洋中的有害物

质进行监测;控制垃圾流向,防止废物毒物未经处理便进入环境从而通过生物链的富集作用对人体造成伤害;此外,饮用水安全标准的制定,农药新产品的审批注册也是EPA 的工作职责之一。

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NMFS 是美国商务部的下属机构,海产品的安全检查和认证便是该局的日常工作内容之一,和FDA 的检查不同的是,NMFS 的检查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企业自愿,企业可以要求NMFS 为其产品进行检查认证,以获取消费者信任。

海关总署(USCS)USCS 是美国财政部的下属机构,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它起着一个辅助的作用,简单的说就是确保不符合美国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不得进入也不得离开美国。

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FORC-G)FORC-G 是一个联合工作小组对美国卫生部、农业部和环境保护总署三个部门负责,其工作职责相当于一个联络协调机构,当有食品传染疾病发生时,FORC-G 会迅速启动应急机制,调配各项资源,以有效控制疾病蔓延和发生新的威胁。

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于1998 年,其成立是为了协调美国联邦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其成员包括了美国联邦7 个部门,是一个全国性的协调机构。

七、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

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的较早,也发展的比较成熟,它遵循企业自愿,政府监管的原则。

1.食品召回的类型

根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划分,食品的召回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为自愿召回、要求召回和指令召回

(1)自愿召回

自愿召回是指公司自愿发起的食品召回,即公司在自检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食品不存在不安全因素,企业自己决定向公众发起的食品召回形式。

(2)要求召回

这是自愿原则的一种例外,通常由FDA 向企业发出召回要求,而且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才会出现要求召回。一般来说,在FDA 正式要求采取食品召回之前,政府机构要具备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将要采取的措施的合法性。

(3)指令召回

通常的情况下,FDA 是没有权力直接命令企业实施召回的,但是美国为了加强对食品的安全管理,对几种特殊的食品专门作了关于指令召回的规定,这几种特殊的食品就是婴儿配方食品和跨州销售的牛乳制品。这是对企业自愿原则的最大突破,只要发现这几种食品存在安全隐患,FDA 可以强行命令企业对食品进行召回,若企业不实施召回,将会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2.食品召回的分级

根据食品危险性的大小,美国将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召回是指该食品确定无疑的会导致食用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受损,甚至导致食用者死亡,危险性最高。

二级召回是指该食品导致食用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受损的可能性较小,危险性较低。

三级召回是指该食品不会导致食用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受损,只是产品的包装、标识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危险性最小。

3.食品召回的水平

根据食品召回的范围不同,美国的食品召回主要分为四个层级:

消费者层,既包括家庭的最终消费者,也包括其他层次的分销

商;

零售商层,包括被召回食品的所有零售商;

用户层,包括旅馆、酒店以及其他餐饮服务行业的代销机构;

批发层,由于这个层级处在生产企业和零售商之间,所以并非每宗召回都会涉及到批发层,比如在生产企业直接将其商品出售给零售商的情况下,召回就不会涉及到批发层级。

4.食品召回的步骤

美国的食品召回主要分为5 个步骤;

(1)召回启动

企业一旦发现其生产或者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必须在其发现的24 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并提交至FDA 或FSIS。此外,如果FDA 和FSIS 通过其他渠道知悉了某种食品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问题时,也可以主动要求企业予以说明,而企业则必须对FDA 和FSIS 的要求作出书面的回答或报告。

(2)召回分级和计划

企业向FDA 或FSIS 报告后,FDA 或FSIS 就会对其食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评估的依据主要是食品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本身的危害性,另外还会综合考虑该食品流通的范围和

数量,以及其消费群体的情况。进行评级之后,由企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FDA 或FSIS 批准。

(3)实施召回计划

在这个阶段,首先是由FDA 或FSIS 发布关于该不安全食品的政府公告,与此同时,企业也会通过媒体向消费者公布经食品召回公告明细,并且该公告明细是事先经FDA 或FSIS 审查通过的。对于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企业应在在FDA 或FSIS 的监管下,将其销毁并对受损的消费者进行补偿或更换合格产品。

(4)终止召回

在企业完成召回后,应该向FDA 或者FSIS 提交报告,并在上述机构的监管下进行召回效果的审查,若上述机构确认企业已经与经销商或目标消费者取得了联系,或进行了必要的努力,则会在企业完成召回后三个月内终止召回。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及监管模式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8679986.html,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及监管模式研究 作者:陆晓雨周慧丽 来源:《年轻人·下旬刊》2019年第01期 摘要: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关系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些年,中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影响民众的生活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是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主要从三方面加以分析,指出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及监管模式已经取得的进步,对该领域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现存的问题,给出相关建议,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監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203 ;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3872(2019)11-00-02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与监管模式取得的进步 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我国的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主要由3个部门构成,即分管源头的农业部门、分管食品生产流通和终端问题的食品监管部门、负责卫生标准和风险评估的卫生部门。之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主要是按照不同阶段、不同品种进行监管,这样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也会出现由于分工不明确、沟通不畅产生的各种问题。而现有的监管模式已经发展为一个主要负责部门牵头,其它部门相互配合工作的模式,这本身是一种进步,能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鉴于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该领域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截止到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有30多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已经建立了初步完善的法律体系。国务院等行政部门制订的相关部门规章达到了300多部,另外还有涉及食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详细规章制度。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当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必须要有相应的民事法律提供法律依据。而刑事法律中,对食品安全犯罪有明文规定,这些规定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要严格遵守,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即刻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法律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对于监管不力,《刑法修正案(八)》中又专门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惩治力度。 立法突破 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在逐步完善。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一直处于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状态,因此,我国借鉴欧美国家的成功经验,在监管机构中增设食品安全委员会,完善了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与监管机制产不是一开始就完善。期间也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美国对食品安全法律的完善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私人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时期,美国的经济处于自由竞争时期,国家只是扮演一个消极的“守夜人”的角色。在对待食品安全上也是这种态度。因此,这段时期内的食品安全法律是很少的,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具体措施。当然,当时的社会也很少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私人垄断的出现,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食品市场出现了大量的伪造,假冒、甚至有毒的食品。政府的消极性已经不能有效地控制这种局面了。于是美国于1906 年颁布了《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美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在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的食品市场的违法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止。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至今,美国实施的基本政策是全面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也是如此,为弥补1906 年颁布的《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的不足。美国国会于1938 年制定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部法律明确了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体制、法律的部门等。随后美国还相继制订了《公共卫生服务法》、《安全饮水法》、《食品质量保护法》等等。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至此就已经非常的完备了。当然,美国的食品安全做得非常好仅靠完善的几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比较好的监管机制。 美国对食品安全法律的监管体制与我国相似,也是多部门监管: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监绝大部分的食品,即除肉类、禽类以外的国内生产的食品。也负责除肉类、禽类以外的进口到美国的食品。FDA 负责用于食品的化工原料的许可证(农药除外)。虽然FDA权力很大,但监管人数却非常少,因为它不是主要实行执行任务的机构,它只是通过颁布食品标准的方式进行监管;国内和进口肉、禽产品的安全监管任务就交给了农业部及其下属局即食品安全检验局。动物植物的疫病监测由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局负责;环保局负责制定食物中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和对用于庄稼的农药进行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主要是负责食源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其他机构合作监测食源性疾病爆发的趋势和规律,开发快速检验病原菌的技术,开展食源性疾。 虽然美国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多,但是美国很少存在重复的食品安全监管或者监管的空白。这与其科学的监管模式是有关系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并不是像我国以食品安全监管的横向分段监管而是以纵向的监管为主。比如美国的农业部门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农产品的法律,那么肉类、家禽、及其相关蛋类农场品从生

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作用:第6章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是必需的?保护消费者免受掺假和欺骗活动(的侵害)?为消费者提供可选用的食品相关信息?促进国际食品贸易12钟青萍钟青萍一、国际食品法规体系: 组成部分世界贸易组织(WTO)?1955年1月1日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146个成员国(还在增加中)??依法建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全球国家间的贸易规则??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南:?目标:??从食品标准、原则和方法到建立标确保贸易流畅、自由、公平,且尽可能准、操作方案、定义和方法对其进行预测34钟青萍钟青萍WTO 的协定两个影响人类健康的食品贸易协定:?SPS协定(Sanitary / PhytosanitaryMeasures ?总条款:Agreement,应用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最惠国”地位:公平对待所有国家涉及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和致病有机体-“国家待遇”:公平对待进口产品和本地产品?TBT协定(The Agreement onTechnical Barriers to ?29个法律文本Trade,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涉及全部的产品,包括工业的和农业的SPS协定以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食品:SPS和TBT协定的措施back56钟青萍钟青萍1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目的:保护消费者健康;保证公正进行食品贸是政府间有关食品管理法规、标准的协调机构,易;协调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成立于1961年。?CAC大会每两年一次,轮流在罗马和日内瓦举行。参与者:?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罗马FAO食品政策与营养部食品?WHO/FAO的166个成员国,覆盖全球98%人口质量标准处。?来自于联合国和其他政府机构的观察员(如?WHO联络点是日内瓦WHO健康促进部食品安全处。 WTO 和欧盟)?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来自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如工业界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消费者团体、学术界)78钟青萍钟青萍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标准

美国对食品安全制定的法律和安全标准 美国超市里的食品五花八门,不少进口自世界各地,但无一例外都用统一的格式标明营养成分、食用期限、可快速追查产品来源的编号、生产地区、厂家等等。肉类、海鲜等食品则有黑体“警告”二字打头的警示性标签,说明如果保存或加工不当可能滋生致病微生物。一些常用的调料或者食用油则用标签提醒消费者,产品的维生素C、维生素A、钙和铁等成分含量很少或者没有。这些警示标签和营养声明在字体大小、格式、印刷上都是整齐划一,印刷在包装袋的显著位置。 这些看似琐碎的标签背后是美国食品产业严格的安全标准。美国的食品产业庞大,每年的内销食品额2400多亿美元,进口食品额150多亿美元,但食品业在安全方面有着出色的纪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安全的食品供应,美国人在日常生活中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也很高。 这种安全感来源于时刻高效运转的联合监管体系,完备的法律法规,先进的检测手段,完备的安全评估技术以及每年数亿美元的科研投入,当然还有美国人强烈的法律意识。 美国进行食品管制的政府机构是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以及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以及环境保护署(EP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相当于最高执法机关,由超过两千多名医生、律师、药理学家、化学家等专业人员组成,具

有很高的专业技术水准。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承担着最多的食品安全工作,每年监控的产品价值高达1万亿美元。 美国实行多部分联合监管制度,在地方、州、和全国的每一个层次监督食品的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企业售后行为等各个环节。地方卫生局和联邦政府的许多部门都雇用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食品检查员以及其他食品科研专家,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方式,对食品供应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构成了覆盖全国的联合监管体系。联邦和地方食品安全执法机构则通过签署协议、人员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和联络。 与这种监管体系相对应的是涵盖食品产业各个环节、数量繁多的法律和产业标准。这些法律既有综合性的,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健康服务法》,也有非常具体的,比如《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添加剂修正案》、《婴儿食品配方法》、《联邦肉类检查法》。 美国食品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的制定,是建立在先进的食品科研水平上和每年数亿美元的科研经费投入基础上的。美国掌握有关键食品检测技术,拥有大量先进的检测设备,比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在农药残留检测方面世界领先,可检测360多种农药。依靠这些先进的技术,美国建立了先进、完善的食品监测网络,比如建立了近20年来动物性食品中农药DDT等残留量资料档案。依托先进的技术手段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尤其是非正规的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隐患更为突出。违规企业大都是一些小的、非法的、不正规的食品生产企业,但是也有一些正规甚至知名企业有意或无意参与,比如2005年发生的“苏丹红”事件中,肯德基和亨氏均涉嫌其中。震惊全国的2008年9月“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由于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导致食用者患肾结石或肾功能衰竭。截至2008年9月17日早8时,全国医疗机构共接诊、筛查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婴幼儿近万名,临床诊断患儿6244名(其中2名已死亡)。2008年9月对全国生产婴幼儿奶粉的108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其中包括伊利、蒙牛在内的22家企业69批次检出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占这些企业的20.18%。 近几年我国曾被曝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问题食品黑名单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如下:敌敌畏炮制的金华火腿;病死母猪肉做太仓鲜肉松,双氧水处理黑肉松;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变质豆奶导致数千名学生中毒住院;南京冠生园制造的“黑心”月饼;用甲醛泡制的众多水发食品;有害矿物油炒制的瓜子;添加增加剂的馒头、花卷;用“瘦肉精”增瘦的猪肉;用“毛发水”勾兑的酱油;用石蜡做凝固剂的重庆火锅底料;违禁“工业盐”腌制的四川泡菜;到下水道淘出来的“潲水油”;掺“吊白块”的龙口粉丝;陈年毒大米翻新做成米粉;上海三元“全佳”牌乳酸菌饮料霉菌多得无法用数字计量;价格低得出奇的假鸡精;糖精水巧妙勾兑劣质葡萄酒;果脯蜜饯微生物超标严重;添加化工原料非食用冰醋酸的山西老陈醋;湖南有毒猪油大量入市;使用福尔马林浸泡的水发食品;温州“乡巴佬”食品;黑馅饺子;江苏省泰兴市出现“有毒香肠”;用猪粪浸泡的臭豆腐;劣质奶粉吃出大头娃娃;“苏丹红”加工辣椒油;雀巢奶粉碘超标。 根据卫生部统计公报,2010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食物中毒事件与中毒人数与2004年以前相比明显减少,但是死亡人数增加极快,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在2009年和2010年全国范围内的抽查结果表明,食品平均抽样合格率不足70%,其中大型企业合格率多在90%以上,而小型企业的合格率仅为50%左右。

世界各国食品安全法规简述.doc

世界各国食品安全法规简述- 美国:食品安全法规种类繁多 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美国非常繁多,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有三个: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EPA)。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就不允许其上市销售。另外,美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企业,不存在无照企业或者家庭作坊式企业,因此掺假现象极少。 德国:食品管理历史悠久 德国是世界上四大食品出口国之一,饮食业出口约占制成品出口总额的13%,同时德国又是食品进口大国。在德国,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食品,在包装的标签上都注明商标、食品成分和有效期,还有有关商检机构质量认可的显著标志。 早在1879年,德国就制定了《食品法》,目前实行的《食

品法》包罗万象,所列条款多达几十万个。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德国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无论是屠宰场还是食品加工厂,无论是商店还是食品在转运过程中,食品必须处在冷冻状态,不新鲜的肉绝对不允许上市出售。 为了保证国家制定的《食品法》得到实施,国家设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检查机构,联邦政府、每个州和各地方政府都设有负责检查食品质量的卫生部门。 加拿大:食品检验相当严格 加拿大商场内几乎所有的食品都标有出厂日期或有效期,过期食品不允许出售给消费者。比如面包,商店会在有效期到达的前一两天,捐赠给慈善机构,到期仍未售出的,就撤下货架销毁。在原有检验制度的基础上,联邦政府还以法律的形式于2001年6月明文规定,所有食品必须在成分说明的标签上列出13种主要营养成分,包括脂肪、饱和脂肪、卡路里、钠、纤维、蛋白质、钙、维生素A、C和铁等,以防止有些厂商滥用所谓的“健康食品”、“绿色食品”定义,推销一些其实并不健康的食品。 不论在加拿大的什么地方,只要看到屠宰场、肉类加工厂或商店内的标牌上写有“政府检验过的肉类”字样,百姓就尽管放心买,大胆吃,因为在食品卫生监控方面,检疫部门从不马虎。

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一、综述:美国食品安全体系 美国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三个分支机构的不同职责,它们在巩固国家食品安全系统中担任着不同角色。国会作为立法机构是通过制定法规以确保食品供给的安全。国会同时也授权行政机构贯彻法规,并且行政机构能在执法的同时完善和健全已有的法规。当行政措施、法规或政策产生分歧时,司法部门会干预,以做出公正的判决。美国联邦法律和总统行政命令建立了立法程序以确保法规制定的透明度以及公众的参与。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的特征包括了上述三个分支机构权力的分离和透明的、具有科学依据的决策决定,以及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美国食品安全体系是基于权威的、灵活的、有科学依据的联邦法律和产业部门生产安全食品的法定责任之上的。联邦、州、地方各级政府在管理食品及食品加工等方面分担着各自相互依赖的食品安全角色。这个系统以下列原则为指导: (1)出售的食品必须是安全和有益健康的; (2)食品安全方面的一般决策制定要有科学的依据; (3)政府具有强制执行的责任; (4)食品生产商、分销商和进口商以及相关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否则将承担责任; (5)法规的执行过程对公众而言必须是透明的、可接触的。 基于以上原因,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在民众中具有很高的信任度。 预防措施和具有科学根据的风险分析一直是美国食品安全政策和决策制定的惯例和重要传统。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基于风险分析之上的,并将预防措施与之融合。 各机构的资深科学家和公众健康专家们为了食品的安全而相互协作。政府以外的科学家们被定期咨询以提供与技术科学方法、工艺过程和管理分析方面的补充建议。美国管理人员需要的更重要、更先进的科学技术通常在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中共享,这些组织主要有食物法典委员会(CAC)、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国际动物流行病机构(OIE)。 美国能够按照惯例并且有效地解决技术进步、面临的问题和食品的安全事故。关于食品病毒的早期警报系统正在不断的加强。立法机关准许政府修订有关法规和指令,以便与技术知识进步和保护消费者的需要相一致。 美国的食品部门对总统负责,对国会的监督权威负责,对法庭复查法规及执行活动负责,以及对公众负责,通过与立法机构交流、评论拟订的法规,以及对食品安全有关重要议题发表公开言论等途径,他们有权参与法规和政策的改进。 二、美国食品安全体系 简介

食品安全法律监管

一、绪论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食品的不断丰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食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虽然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非常重视,但是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却很糟糕。这些年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挑战着公众脆弱的神经: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以及比三聚氰胺毒20倍的“塑化剂”、燕粪熏蒸的所谓“血燕”、含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思念水饺,含致癌物黄曲霉素的蒙牛牛奶等。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对我国人民的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从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设计来看都存着这很大的缺陷,这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十分不利,以致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屡禁不止。因此,我国必须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缺陷对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制进行完善,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中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条款进行完善,从而使我国的食品安全制度更加完善,防止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发生。 二、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相关概念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是引发疾病的一个重要途径,食品的安全关系到人体的健康,为了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在对食品进行安全保障时我们首先要了解食品安全的内涵。食品安全概念首次出现在《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中,该法认为“食品安全最终目标是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能买到又能买得起所需要的任何食品。”[1]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现在人们对食品安全的理解主要包括三点:第一,食品供给数量安全。第二,食品本身安全。第三,食品能够保证人类基因的稳定性。[2] 因此,食品安全的概念可以界定为:食品的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相关环节的活动都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能够保证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不会导致消费者的病亡,不会导致身体机能病变和基因突变。 (二)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概念 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出现要求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 完善

浅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摘要 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不但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可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

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包括外国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调整(监控)对象和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关就有了根本的依据和可靠的保证;二是食品安全效应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是政府依法对食品安全卫生实行的一种行政监督,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预防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的采购、经营索证制度,进出口食品审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食品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等,以上监督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和规范的食品卫生行政监督体系,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这样,中国就基本形成了由《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和规章、食品卫生标准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与食品卫生有关的其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二、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5年《食品卫生法》有效实施后,中国食品安全形势趋于好转,一度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摘要 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但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包括外国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调整(监控)对象和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关就有了根本的依据和可靠的保证;二是食品安全效应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是政府依法对食品安全卫生实行的一种行政监督,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预防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的采购、经营索证制度,进出口食品审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食品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等,以上监督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和规范的食品卫生行政监督体系,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这样,我国就基本形成了由《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和规章、食品卫生标准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与食品卫生有关的其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及启示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焦点。随着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世人关注,如何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尽管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虽也存在一些问题,但美国已建立起比较协调高效的、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则为世人所公认。本文结合访谈美国南加州等地有关食品安全专家的情况,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进行一些初步分析探讨,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 1. “六位一体”、统一管理 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主要涉及6个部门,即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商业部的国家渔业局(NMFS)、卫生部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等。其中,FSIS主管肉、禽、蛋制品的安全,FDA 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存在不安全隐患、标签夸大宣传等工作;APHIS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EPA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避免农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宠物的管理;NMFS执行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等,CDC负责研究、监管与食品消费相关的疾病。同时,海关负责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2. 立法先行、动态调整 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有效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1906年出台的《食品与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s Act)》和《联邦肉类检验法(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开始。一百多年来,美国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美国政府共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其中直接相关的法令有7部。这7部法令既有综合性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 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食品安全方面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美国政府十分重视“与时俱进”,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正,动态调整。如,1938年出台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FFDCA)》,是美国食品安全方面最主要的法律之一。《食品与药品法》主要为了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但概念不够明确,而FFDCA则规定任何不洁的、腐烂的、腐败变质的或其它方面不适用的食品都属伪劣食品。同时该法还规定,只要是在不卫生条件下制作、包装食品,那么不管有没有污染发生,都被视为伪劣品,这就对加工业提出了“良好操作规范”要求。 1958年美国对该法做了大的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食品添加剂,要求生产商使用食品添加剂要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对人体无害,凡是人或动物食用后会导致癌症,或经食品安全性测试后被证明为致癌的食品添加剂都不能使用;二是在409部分中增加了德兰尼条款(Delaney clause),赋予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农药最高限量

国外食品安全法的借鉴

国外食品安全法的借鉴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也是一个全球性难题。在世界许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也时常发生。相比而言,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从田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统,让我们看看有什么招数是值得借鉴。 第一招:严把源头关——监管触角伸向产地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一直比较分散,按照联邦、州和地区分为3个层面监管。三级监管机构大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采取进驻饲养场、食品生产企业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从而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不过,这种监管体系由于管理权分散,近年来暴露出效率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等诸多弊端,这也是奥巴马政府推动食品安全体系改革的原因所在。这次的新法案扩大了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监管权力和职责,强调食品安全应以预防为主。根据新法案,FDA除了可以直接下令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外,还有权检查食品加工厂,以及对进口食品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尽量将食品安全的隐患消灭在端上餐桌之前。

消灭食品安全的隐患同样是英国食品标准署的基本职能之一。英国食品标准署不仅监测着市场上的各种食品,还将触角延伸到了食品产地,并且这种工作还往往是长期持续的。比如1986年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使得大量放射性物质飘散到欧洲上空,有不少放射性物质在英国养殖绵羊的一些高地地区沉降,20多年过去了,食品标准署还一直监控着当地绵羊的情况,2009年发布的公告说还有369家农场的绵羊产品受到限制。 法国全程管控确保食品安全 法国是世界闻名的美食大国,食品安全一直是政府和民众关注的焦点。近些年来,疯牛病、二恶英污染、禽流感、口蹄疫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不断涌现,促使法国更加注重对食品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从食品供应的源头开始,法国当局实行严格的监控措施。供食用的牲畜如牛、羊、猪都会挂有识别标签,并由网络计算机系统追踪监测。屠宰场还要保留这些牲畜的详细资料,并标定被宰杀牲畜的来源。肉制品上市要携带“身份证”,标明其来源和去向。 具体分工上,法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总局主要负责保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监督质量体系管理等。竞争、消费和打击舞弊总

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摘要:针对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环境日益恶化等突出问题,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实情况,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进而提出对完善我国食品 安全监管体系一些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对策 食品安全成为了世界性的话题,而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多发,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活质量的重大社会问题。从XX年披露的“三聚氰胺”奶粉、“大头娃娃 ”奶粉,XX年被披露的“假葡萄酒”事件,到XX年被曝光的“染色馒头”、“瘦肉精”猪肉、“地沟油”事件,已经摧毁了大家对于食品安全的心理防线。从根本上解决食品 安全这一社会问题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实情况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体系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分段监管为主”、“品种

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根据XX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供食用的源于 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 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 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1]。同时国务院又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在相互关系上,6个部门中的卫生部门、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5个部门为平行关系,且除卫生部门外各自负责食品安全的一个阶段,具 体为: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环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的加工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的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餐饮环节,而卫生部门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

附件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所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企业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管的企业。本规定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定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适用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自制食品;不适用餐饮企业销售非预包装食品。不适用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行为,可参照本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三、基本原则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及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企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作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履行追溯责任。 二是部门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三是分类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多、工艺差别大、规模水平参差不齐,既要坚持基本原则,也要注重结合食品行业发展实际,分类实施,逐步推进,讲究实效,防止“一刀切”。 四是统筹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推进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同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沟通协调,促使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有效衔接。 四、追溯信息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记录全程质量安全信息。 (一)生产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 1.产品信息。企业应当记录生产的食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及标准内容、配料、生产工艺、标签标识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记录变化的时间和内容等信息。应当将使用的食品标签实物同时存档。

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中文版)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修正 删除并加入以下部分 第1节简称;参考条目;内容目录。 (a)简称--此《法案》可被引用作"FDA(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b)参考条目--除非另有说明,此法案中所有针对某部分或条款进行的修订,均需参考《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案》(美国法典第21编301条)所对应的部分或条款。 (c)内容目录--此《法案》的内容目录如下: 第1节简称;参考条目;目录。 第一篇提高防御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 第101节记录审查 第102节食品工厂的登记注册 第103节危害分析和风险防控 第104节绩效标准 第105节产品安全标准 第106节防范蓄意掺假 第107节收费职权 第108节国家农业和食品防御战略 第109节食品和农业协调委员会 第110节构建国内能力 第111节食品的卫生运输 第112节食品过敏症和过敏反应的管理 第113节新的膳食成分

第114节初级生鲜牡蛎在收获后加工时的指导性要求 第115节港口购物 第116节涉及酒精的工厂 第二篇提高检测和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 第201节国内、国外工厂及入境港口检测物品的确定;年度报告第202节食品分析的实验室认证 第203节实验室网络的整合协调 第204节优化食品和记录的跟踪与溯源 第205节监控 第206节强制召回的职权 第207节食品的"行政扣押" 第208节净化处理的标准及方案 第209节改善国家、地方、地区以及部落食品安全官员的培训第210节强化食品安全 第211节改善需报告的食品注册 第三篇提高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第301节国外供应商的审核方案 第302节自愿合格进口商方案 第303节要求提供食品进口证明的职权 第304节进口食品发货的预先通报 第305节国外政府食品安全构建能力 第306节国外食品工厂的检验 第307节第三方审计的认证

FSMA 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 背景: 根据美国CDC的统计在4千8百万美国人每年因食物中毒(大约6个人里面会有1个食物中毒)在这些人里面,每年大约会有3000人因食物中毒而死亡。FDA调查表示在每年960宗的食品召回中36.9%的等级1和2的召回是直接由于进口食品导致的。导致原因是缺少对供应商的控制。供应商食品安全对于美国消费者以及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FSMA的目的 ●奥巴马总统在2011年1月4号的时候签署了FSMA让该法案变成法律。2011年1月16日在联邦登记中公布。两年后,主要建 议的规则发表公开评论。The FSMA向创建一个预防系统而不是等供应链污染事件发生之后再做出反应迈出了很大一步。从国外进口的产品到美国国内的食品经营机构的运作,透明度和文件化的程序,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建立食品行业最好的做法。 FSMA 是在2015年9月正式实施的 FSMA范围: FSMA 法规21 CFR 117.1部分明确指出,以下企业需要FSMA PC合规: ●生产加工包装或者存放人类食品的建筑。 ●需符合美国FD&C法规415部分要和美国FDA注册的企业(农场和餐饮除外) ●美国国内以及进口美国食品 ●下面不需要完全合规以及需要部分合规 FSMA法案适用于美国本土的食品公司,以及在美国以外区域的制造,加工,以及包装储存人类食品的食品企业最终提供给美国市场的。任何设施符合FDA的最新食品设施登记条列里面需要通过FDA登记都必须通过FSMA除非法规声明不需要。后面提供哪一些需要通过FSMA 和风险分析和基于风险的控制(harpc)和现行良好制造规范(cGMP)的要求。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检验机构缺乏 检验机构缺乏主要是指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没有承担食品检验的责任,因此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就不具备实际的食品检验能力。事实上这样的情况不仅是在西安存在,在整个陕西范围内,由于这样的情况导致的检验机构缺乏的情况广泛存在。在各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所属机构也不具备相关的检验能力。 食品检验资源划转不到位 陕西省政府要求西安市将食品检验资源主要包括机构的编制、人员以及资产等(以2012年12月31日为准)统一划入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9]。在陕西省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垂直管理之下,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没有实际的食品检验设备及能力,对西安市的食品安全生产及检验的工作主要有陕西省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检测。陕西省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作为省一级单位其具备较为完善的食品检测设备及能力,也就是说陕西省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完全有能力承担起西安市的食品安全生产及成品检测工作。在西安市的五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中,只有三家县一级的检测机构中心拿到了食品检验资质,但是由于其单位起点较低,只具备对那些简单的日常食品项目的检测能力,不具备具有特殊性的食品项目的检测能力。这里的简单的食品项目主要是指日常食用的食品诸如挂面、白酒、植物油、熟肉制品、小麦粉、饼干等一类食品,具有特殊性的食品项目则主要是指那些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项目,这些主要添加剂有瘦肉精、三聚氰胺、黄曲霉M1、塑化剂、罗丹明B等。[40]在然而又在这样缺少完整的检验能力的情况之下,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这三所检验中心又由于食品检验资源的划转问题而导致人员没有随着检验设备很好的流动,许多人想要留在老单位,因此这也使得食品检验设备的划转工作做得不到位,只有仅仅55件设备完成了划转。 总的来说,导致这些检验设备仅仅完成55件的划转是具有较多原因的,这些原因主要是:1、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具备完整的食品检验能力,其所属具有相关的能力的检测机构又由于等级较低,拥有的设备数量少,因此完成划转的设备少。2、食品检验设备的划转工作关乎到相关单位的单位利益,一旦将本单位的相关设备划转,那么也就意味着失去设备或是失去哪些设备具有的额外的检验能力诸如工业产品检验等,因此完成划转的设备数量少。3、原本西安市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

2010年第6期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1.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形成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第一部综合性和全国性的法律是1906年颁布的 《纯净食品药品法案》,其后是《联邦肉类检验法》。美国国会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交给了农业部,农业部将《纯净食品药品法案》的执行权交给了化学局,将《联邦肉类检验法》的执行权交给了畜牧工业局,一直延续至今。 法律颁布后,暴露出越来越多的漏洞。例如,虽然法律禁止带有虚假标签的食品和药品运出州外,但是如果标签上未说明产品成分,就可以运出州外。除了标签存在问题以外,在制定法律时因食品行业强烈反对,未对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问题作出规定。据此食品商在制造传统食品时可以随意添加其他原料。当时,美国虽然有了全国性的法律,但是与食品药品相关的健康安全事件时常发生。鉴于此,国会在1938年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 此后,在长达七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因美国法律体系特点使然,修 改食品安全法律是以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行的。如1958年的 《食品添加剂修正案》、1960年的《色素添加剂修正案》 等建立了食品添加剂和着色剂的安全标准,标志美国食品安全进入了安全评估时代。“9·11”事件之后,美国国会在2002年通过了《生物反恐法案》,将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提出“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对食品安全实行强制性管理。尔后,凡输往美国的食品和动物资料的生产经营和运输单位,在2003年12月12日前,必须为产品溯源,建立记录保持制度。这个变化预示着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 )将长期以来一直作为重点的事后治理延展到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过程,确立了食品防护理念。在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中,还有2007年布什总统签署的《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 修正案,该修正案主要针对近年来美国不断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进行法律上的修改,其用意在于使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及时发现药品潜在的安全风险,完善它对药品上市后的安全监管。 建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以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为中心,以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保护目标和政府职责,以严厉的惩罚为保障。就 整体趋势而言,在监管问题上,在美国近一个世纪的食品安全立法史上体现了不断加强监管的目标。 2.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现行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由《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 )、《联邦肉类检验法》(FA-CA )、《禽类检验法》(PPIA )、《蛋类产品检验法》 (EPIA )、《食品质量保障法》(FQPA )、《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法》(FIFRA )和《公众卫生服务法》(PPESA )七部法律组成。大部分食品安全法的精髓来自1938年的《联 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根据这些法律,设立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并授权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权力及明确相互之间的权限。在食品药品的安全控制上,要求企业在新产品上市之前须通过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审评,以控制风险。 《联邦食品、 药品与化妆品法》作为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首先在第903节中对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作了专门规定;其次,在监管范围上,要求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监管除了肉、禽和部分蛋类以外的国产和进口食品药品的生产、 加工、包装、储存;再次,该法律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对标签的管制。 《联邦肉类检验法》 、《禽类食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规定了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 )的职责主要是规范肉、禽、蛋类制品的生产,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都是卫生安全的。 《食品质量保障法》主要对农业及食品中的农药残余进行规制,对应用于所有食品的全部杀虫剂制定了一个单一的、以健康为基础的标准, 美国食品安全 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 ■杭州/王玉娟 新视野 X INSHIY E 阅读改变管理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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