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

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

新三板法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新三板历史沿革(来自知乎)

先说一下新三板(学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历史沿革吧: 国外都是先有场外市场(可以简单理解为”三板市场“),再有主板市场。而我们国家是1990年前后,领导想搞资本市场了,就直接学习国外主板市场经验,直接搞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 后来主板市场发展了,那么有上市的自然就有退市的,那些业绩不好的公司本来让他退市就行了,但咱们国家有个”维稳“的特殊国情,如果老百姓买了股票,公司说退市就退市了,股票砸在老百姓手里,他们就要闹事,闹事就麻烦了。咋办?再弄个小市场,让这些破公司的破股票,在这个小市场里再倒腾倒腾,这样可以让那些股民保持”情绪稳定“。2002年前后,这个”小市场“就成立了,当时叫”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这个为破公司破股票专门成立的小市场,大家一看,和国外的场外市场有点像,那就叫”三板“吧(在主板和中小板之下的意思)。 后来,领导又觉得,这个”三板“全是破烂公司,市场也没活力啊,怎么想办法拉些好企业进来呢?大型好企业肯定不愿意来,人家愿意直接到沪深交易所(主板)去上市,那怎么办呢?正好不是国家要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嘛,那好,我把那些公司拉进来。因为那些公司往往有朝气、有创新力、有发展前景,但是又处于初创期,往往可能有个核心技术,然后就只有寥寥几名员工,租个破办公室,这种公司想要去主板上市显然不符合要求,但他们也缺资金啊。这么一来,这群科技创新企业就比较适合作为这个”三板“的拉拢对象了。 于是06年左右,证监会发布了一个办法,把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纳入到这个”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来了,凡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都可以来这个市场挂牌,交易自己的股票。当然也有一些对企业的要求,但是这些资质要求比主板什么的低多了,也容易多了。 慢慢的,中关村的企业进来的多了,这个市场里的企业质量也好了起来。但是这些朝气蓬勃的小企业,和那些主板退市下来的企业放在一起不合适啊,所以就给他们劈成两块。全都是中关村企业的那块,叫“中关村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原来那些退市公司的,就自然成了“老三板”。“新三板”和“老三板”到这时相当于并列的关系,一个装的都是中关村的创新科技公司,一个装的都是退市公司。 再后来,老三板就一直半死不活的,企业不好嘛。新三板发展的还不错,后来国家一看不错,决定扩大试点。12年8月,证监会把原来只有北京中关村这么一个小范围,扩大到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四个高科技园区,这四个园区的企业都可以来这里挂牌。这就是说,这个“新三板”要做大了。 过去只有北京中关村的时候,“新三板”就挂靠在深交所下面。现在马上要做大了,国家决定单独成立一个市场来管理这块,于是紧接着,12年9月,国务院批复设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在工商总局注册登记。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总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总 一、窗口指导与最新规定 《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3]54号,2013年12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2013年12月26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2013年12月24日) 《深交所园区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服务指引》(2013年12月18日) 《关于做好申请材料接收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2013年06月17日)【附件:《申请挂牌公司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表》(2013年06月17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2013年03月20日) 二、部门规章与基本业务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02月0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2013年12月26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3]50号,2013年12月26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3]51号,2013年12月26日)

集团公司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微信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作标准和宣传职责 第三章信息发布管理 第四章微信管理小组职责要求第五章稿件编审程序及激励办法第六章安全保密管理 第七章微信推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严格审核微信公众号内容发布,规范管理公司微信公众号,建立市场客户的平台,发挥微信公众平台展示公司形象,传递信息的作用,更好地宣传公司、报导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保障公司信息发布及时、真实、安全、可靠、合法,明确公司微信公众号管理职责,规范公司微信信息发布流程及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信息发布应严格《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子公司网页信息管理办法》、《海螺水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做好公司内部商业机密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工作标准和宣传职责 第三条公司供销处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信息管理工作,办公室配合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审核工作,成立微信信息发布工作组,具体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的信息采集、更新、留言反馈、人员培训和形象推广,做好发布信息的审核把关,并根据公司的统一管理和要求,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微信管理小组成员由组长、微信主管和网页管理员组成,组长、网页主管分别由公司分管领导和供销处、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微信信息主管和微信管理员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对外信息的发布工作,每日发布信息不少于5条,并对信息收集、

及时工作,及时转发、处理相关重要信息,确保重要信息、文件、 回复的处理和反馈。 第六条公司微信公众号名称:镇江北固海螺,微信号:conch_bg@https://www.360docs.net/doc/4913291566.html,。 第七条公司微信平台分组管理: 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模块中设有用户管理,根据用户的不同,进行分组管理: 1.直接用户: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销售业务员; 2.配套用户:公司主管以下员工; 3.外部市场用户。 第八条信息的推送:根据不同的人群发布不同的信息: 1.直接用户:公司生产经营、重要决策、安全环保、产品质量、营销对策、管理动态等; 2.配套用户:公司新闻、员工风采、安全环保、市场动态、 技改技措、劳动竞赛、管理建议等; 3.外部市场用户:公司动态、产品与服务、市场用户调研、 产品质量跟踪、投诉与反馈等。 第九条各部门管理职责 供销处微信管理职责: 1、围绕公司市场营销动态拟定市场宣传工作重点; 2、负责召集相关部门人员每月末召开一次会议,就当月发布的信息内容、点击量和阅读时间、用户情况等数据分析,根据客户的需

三类股东目前政策及案例汇总

概述 “三类股东”是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总称,日前由于对“三类股东”是否满足拟IPO企业股权清晰、稳定的要求存在一定争议,导致大量含有“三类股东”问题的新三板转板A股IPO企业的上市之路停滞不前,甚至有“三类股东”抓住了这一“商机”,专门投资拟IPO的新三板公司从而要求大股东以“合理回报”回购股份赚取稳定收益。 新三板公司圣泉集团董事长唐一林在2017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尽快明确‘三类股东’作为拟IPO企业股东的合法资格”的建议。近日,证监会对这份议案的作出了正式答复称“针对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存在‘三类股东’的问题,证监会并未在IPO申请及受理阶段设置差别性政策,已有多家存在‘三类股东’的拟上市企业提交IPO申请并获受理。同时,鉴于‘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涉及发行人股权清晰等发行条件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目前证监会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 2017年7月7日,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创业投资及早期投资百人论坛”上致辞称基金业协会正在推动“三类股东”问题妥善解决,已向证监会积极反映并提出解决思路,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基金业协会提出的解决思路是从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开始,严格按《基金法》要求规范私募基金运作管理,保证机构产品信息规范透明、真实有效。这一解决思路沿袭了新三板市场上对“三类股东”问题的解决方式,让基金业协会对金融产品的备案管理与证监会的IPO审核相衔接,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此外,在近期过会的万马科技案例中,即使并不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形,证监会也在反馈问题中要求万马科技“标明属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的发行人股东情况,说明发行人股东适当性,法人或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这一案例也被市场解读为证监会明确了“三类股东”需穿透核查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的审核方向。 下面本文将从政策法规梳理、已上市项目案例分析、正在审核案例情况几方面对“三类股东”问题的现有情况进行全面的梳理。

12种并购重组方式

新三板并购重组:12种并购重组方式与新三板市场的匹配! 正文手机网浏览财经资讯 广告:资深分析师助力,测个股能否涨停 来源:先驱商学作者:佚名2017-08-23 14:17:53 中金在线微博 微信加关注 关注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应该考虑融资,为并购服务,整合产业链或者依托并购扩大生产规模,以降低边际成本,达到规模效应。 从过往案例看,多数新三板公司的重组都是被上市公司并购。然而,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渐发展,新三板企业主动并购的案例也不断出现。 研究发现,推动新三板市场并购重组火爆的原因可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新三板公司并购重组制度逐步完善,政策面支持有关新三板公司的并购重组。 包括颁布《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以及引入做市商制度等。 第二,新三板定位在创业型、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资本服务。 所以,挂牌的企业有不少属于具有技术优势和模式创新的公司,而2013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风起云涌,这些挂牌企业为上市公司谋求外延扩张或跨界转型提供了可选择的标的范围。 第三,新三板的并购成本较低 这是因为新三板公司具有较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和财务透明度,以及较好的公司治理等,这比起并购那些没有挂牌非公众公司的企业来说,对并购双方都能节约大量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第四,在我国证券市场改革政策频出,A股注册制预期强烈的情况下,一些优质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存在转板意愿,套利动机明显。 第五,部分新三板公司有创投背景,创投成功推动并购重组实现退出的同时,一些挂牌公司谋取曲线上市的情况比较明显。

通过对近几年新三板市场的各类案例进行总结以及对沪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进行归纳,可以将兼并重组的具体方式从粗放式和细分式两个角度进行总结,前者包含4种方式,后者包括12种方式。 简单分类下的四种并购方式 1 整体并购重组目标公司 整体并购重组目标公司的具体做法是并购方全部并购目标公司,并购方在接受目标公司时,同时也将目标公司的全部(包括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债权债务、职工人员等)都接收过来,进行重组并按照自己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经营。在这种形势下,并购方特别需要关注目标公司的负债情况,包括未列债务与或有债务,并就有关债务承担做出明确而具体的安排。 2 并购重组目标公司资产 并购重组目标公司资产指只获取目标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资产除有形资产即不动产、现金、机械设备、原材料、生产成品灯外,一般也包括无形资产例如专利、许可、商号、商标、商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机密信息、加工工艺、技术等。以及取得的企业经营所需的一切许可、批准、同意、授权等。 一般来说,在这样的并购重组之后,目标公司可以继续存续与经营,也可以经过重组解散。无论目标公司继续存续还是随后解散,都对并购方无任何影响,除非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是以承担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为代价。在这种形式下,并购方需注意所收购的资产是否存在有抵押或出售限制等事情。如有,就需由目标公司先将抵押或出售限制的问题解决了,在进行并购事宜。 3并购重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票或股份) 并购重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票或股价)是现今发生最多的一种公司并购重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并购方经由协议或强行收购的方式发出收购要约,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份。目标公司照常存续下去,债权债务也不易手,但其股东人员、持股比例却发生了变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和转移,因之目标公司的经营目标、经营管理人员、经营方式、经营作风等均可能发生变化。 一般来说,这种并购方式的并购方主要是希望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注意事项

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注意事项 在2015年岁末,资本市场最吸引眼球的莫过于万科的股权之争了,围绕着收购与反收购、控制权争夺等焦点,在当事各方你来我往大显身手的同时,也有业内同行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万科的公司章程进行了仔细的研读和分析,并提出各式论断。由此可见,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相当于宪法对一个国家,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基础。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 因此,公司章程并非一个简单的范本就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更不能认为章程仅仅是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尤其对于拟登陆资本市场的公司而言更为重要。本文拟结合新三板挂牌、定增及相关实务,对新三板公司章程的起草注意事项略作梳理。 一、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的法律依据虽然公司章程之于公司类似宪法之于国家,但对于公司章程而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合法合规。因此,起草新三板公司章程,下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是章程条款的来源和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三板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组织形式在公司法分类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章程制定需要符合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对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十一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章程制定,对上述法定内容均需要涉及,当然并不等于照搬照抄公司法的条文。 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在新三板向全国扩容以前,很多挂牌公司的章程基本是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来制定的,虽然都是资本市场,但是由于各个证券市场服务对象的成熟度不同、交易规则不同等等因素,上市公司的章程也不能照搬为新三板公司所用。为了监督和引导非上市公众公司内部治理,应新三板向全国扩容的需要,证监会于2013年1月4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3号指引》)。至此,新三板公司章程制定 有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 除了《公司法》和《3号指引》对新三板公司章程内容和必备条款进行规范外,股转公司的业务规则和证监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其他监管办法也会授权部分事项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因此,在起草时,也应结合挂牌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计。 二、新三板公司章程的内容 从新三板公司章程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

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

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确保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真实可靠、健康文明、安全合法、高效稳定,根据《集团公司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发布应严格按照公司 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做好公司内部商业机密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微信公众平台是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官方微信 公众平台,包括公司微信公众号及各单位的公众号。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微信公众平台主管部门为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各单位 微信公众平台由各单位党组织书记负责,信息员为主要工作联系人。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司微信公众平台的运作, 负责宣传职责内的信息源统计、审核、上报工作,并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效性负责。 第六条微信公众平台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人要全面掌握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公司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确保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所发布的信息符合政策要求,充满正能量。 (二)负责人要对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要对计划发布的信息内容、图片视频、文章排版、名称职务等仔细把关,保证文字的正确性和音像资料的真实性。 第七条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微信公众平台日常运行管理,监控微信公众平台运行是否

正常,内容有无被篡改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二)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编写、修改、发布管理,负责栏目内容的编辑、核对、更新以及后台管理、维护。 (三)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推广应用、栏目策划、邮箱管理等,根据需求不断改进其功能。 (四)负责完成与信息管理员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及平台维护 第八条微信公众平台所发信息应符合国家和上级有关微信和网络安 全规定,推送的信息严禁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损害国家、集体形象和利益的。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公司稳定的。 (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人身攻击,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及低级趣味的黄段子等内容。 (五)与工作无关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管理员应做好用户密码的保密工作,严格控制平台账号密码 知晓范围,人员变动时要及时修改密码,密码每季度至少修改一次。 第十条信息的采集、发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不得涉及违法、违规内容。对于未经授权、审核批准而私自在平台发布、转发、评论或者泄露公司机密、损害公司形象、引发网络事件的信息,公司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信息的采集必须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不得擅自采集、审核、发布尚未公开的涉及公司核心利益的政策信息。 第十二条加强微信公众平台日常维护及管理,采取措施防范病毒、 黑客攻击,定期查杀病毒,对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四章内容要求及信息发布程序

新三板挂牌律师尽职调查注意问题汇总(非常全)

新三板挂牌律师尽职调查注意问题汇总(非常全) 一、历史沿革 1、国有公司增资入股,未对被增资公司评估,就本次增资价格确定是否公允、合理、是否造成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增值时未评估的原因进行评估法律风险。 2、拟挂牌公司前身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和演变,改制为有限责任制公司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判断。 3、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已经履行必须的备案和批复程序及相关依据,批复主体是否适格及相关依据,国有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判断。 4、控股股东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关注该股东挂牌企业是否满足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 4、股权代持的清理及合法性的核查,公司股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5、历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情况的核查,就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进行判断。 4、公司在增资协议中的地位和权责关系,以及就增资方与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对赌条款的合法合规性。 5、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为任期期间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知识纠纷,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影响、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是否达到出资时《评估报告》的预期收益,该出资是否真实。 6、非专利技术出资减资后的权属,关注减资是否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对减资事宜的合法合规进行核查。 7、非货币出资是否办理了财产转让手续,是否进行了评估。 8、人力资源等出资是否符合当时地方的规章制度,是否进行了减资或是货币置换。 9、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的实施时间、重组方案、交易对手和决策程序,对资产重组的合法合规性和作价进行判断。 10、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情况、折股比例,验资报告是否在创立大会召开之前等程序问题。 二、公司治理 1、股权相对分散,例如30%、30%、40%,均不能或一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以及合法合规性判断,是否需要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2、股权高度集中,例如各持50%或夫妻、近亲属共同持股公司,核查是否需要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签订后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人事决策的影响。 3、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 4、有些规定虽然约束创业板公司,但是新三板挂牌法律服务时要尽量参照,比如:监事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等,否则,需要对是否符合公司治理要求发表专项意见。 5、注意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6、控股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包括员工和非员工)的,核查该转让是否为股权激励,如实,披露股权激励的具体计划及方式。 7、根据公司的相关议事规则,核查三会召开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议文件的有效性。 三、主营业务 1、根据《审计报告》,确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至少50%、60%以上。 2、核查公司是否具备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全部许可资质文件等,公司是否达到许可的条件。

新三板并购流程梳理

并购 1、公司并购属于公司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通常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实务中,由股东大会批准投资规划或计划,并授权董事会批准具体投资项目。 2、公司并购目的是取得被并购企业控制权。公司并购,企业规模扩张,产生协同效应和规模效益。通过并购后的整合追求企业规模效益。企业整合应特别关注品牌(商号、商标、产品标牌)、市场和技术的整合。 并购方式的选择 公司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基本形式。 股权并购中被并购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被并购公司控制,其对外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延续承担。目标公司股东承担尽责披露义务,但未披露的债务,或者或然负债的实际发生,是股权并购的主要风险。 资产并购会产生较沉重的流转税负担。资产并购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被并购企业的市场地位与市场份额,应特别约定,并购完成后,原投资人应退出市场,限制竞争。 公司并购过程中,并购方有尽职调查的权利(买方知情权),被并购方有尽责披露的义务(卖方的告知义务)。由于双方对目标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应当确立依赖被并购方尽责披露实施与完成并购的原则。 1、并购模式选择 基本思路:以企业的竞争环境为背景,全面分析企业的核心能力以及未来可发展方向,再以此为基础,制定合理的并购模式。 (1)相关产业环境分析 主要是对并购方所处的行业和即将进入的行业技术特点、生命周期以及竞争地位等方面进行分析。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位置决定了不同的并购模式,快速发展期采用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衰退期采用混合并购。混合并购,意味着目标公司与并购企业既不是同一行业,又没有纵向关系。对于一个全新的领域,需要考虑准备进入的行业的结构特征和市场机会,包括行业预期投资回报率、发展前景、竞争程度、进入壁垒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等。 (2)战略资源分析 所谓战略资源,其实就是企业的核心能力。并购方要明白自己已有的关键资源能力是什么,而自身的不足又是什么。其次,还要分析目标企业的战略资源特性和缺陷。最后,要从自身的核心能力出发,从资源互补和协同的角度选择并购对象。侧重分析互补性、兼容性、有异性。 2、交易方式选择 (1)并购交易的种类 并购交易的方式有三种: 资产收购: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全部资产,获得该企业所有权。 股权收购:通过购买目标企业发行在外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份,当并购方所获得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后即可取得目标企业控制权。 混合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结合。 (2)三种方式的区别 1、并购方所负担的风险不同。若为资产收购,则不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甚至可以免除未来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若为股权收购,收购方即为目标公司的股东,需要对目标公司的债务负责;若为合并,那么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要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2、谈判对象不同。若为资产收购或合并,并购方只需跟目标公司谈判;若为股权收购,则需要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其代表谈判,可能会面临部分股东阻挠的风险。 3、对目标企业雇员的负担不同。若选择资产收购,收购方无需接纳目标公司的雇员,也不用继承目标公司的养老金计划;若选择股权收购或合并,收购方必须接纳目标公司原有雇员并继承原有的养老金计划。

新三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法律要点剖析

道可特解读|新三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法律要点剖析 摘要:2017年的两个多月以来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26次监管措施中,就有5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监管措施。可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对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仍是企业需要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需要重视关注的问题,但关联交易种类繁多,相关规定较为抽象笼统,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许多难点。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团队将对新三板关联交易的监管模式、交易信息披露过程及监管过程中的其他重点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企业提供帮助。 自2014年3月,证监会、各地证监局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均加强了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监管力度。其中,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中,半数以上与信息披露违规相关,其中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更是其中被终点关注的情形。2017年以来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26次监管措施中,就有5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监管措施。更有去年11月大连证监局因时空客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对其开出了40万元罚单,对时空客董事长处30万元罚款以及5年市场进入的处罚。可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对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仍是企业需要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需要重视关注的问题,但关联交易种类繁多,相关规定较为抽象笼统,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许多难点。 一、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定义及意义 关联方交易,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定义为: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因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经常会因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公司向关联方无偿提供资源等情形导致公司利润被输出,使公司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所以,当公司想要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股票获得投资时,为保护购买了公司

(完整版)公司微信公众号指导规范

公司 官方微信公众号指导规范 1目的 微信公众号是展示和传播公司形象的重要媒介,为进一步规范XX公司及各业务单位官方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官微”)的管理与维护,促进集团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发布集团及各业务单位信息,扩大集团知名度,积累集团的品牌资产,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XX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 3 职责 公司企宣部负责集团和各业务单位官微的统筹、监督、规范等工作,是集团官微的运营主体,对集团官微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各业务单位是其官微的运营主体,对归属官微所发布的信息负责,制定官微运营制度或流程,并向公司企宣部备案。 4集团及各业务单位官微的基础管理 注册与注销:各业务单位官微的注册、注销、停止更新等情况,都需要向公司企宣部报备,提供基本信息、说明原因。 微信公众号开通申请:各业务单位如有官微开通需求,先行向公司企宣部提报方案,就开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属性(服务号或订阅号)及原因、功能定位、内容定位、发布频次、基本版式、运营组织架构、运营人员、信息审核发布流程、技术支持等各项事宜进行说明。企宣

部根据方案提供反馈意见。 运营流程:各业务单位所有官微的运营,都要建立完整的编辑、审核、发布流程,明确责任人,并将流程向公司企宣部报备。 头像: 集团官微的头像,必须使用集团标准LOGO;各业务单位的官微头像,必须使用本业务单位的标准LOGO,不得使用其他照片。 名称:各官微的名称,建议命名为XX+业务单位名称,如XX医药、XX医养,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公司企宣部予以说明。 简介:各官微的简介,必须为本业务单位的统一标准简介,且经过负责人审核。 菜单:各官微如无特殊情况,在其设置的一级菜单中第一个栏目,须统一设置为“走进XX”栏目,且至少须包含2项二级菜单:“XX控股”、“XX官网”,其中“XX控股”以图文形式呈现,“XX官网”以链接形式呈现,内容均由公司企宣部提供。 5 内容管理 公司官微发布内容的题材,主要为集团组织的重要活动或发生的重大事件,董事长、相关高管出席的重要活动,集团或业务单位、职能部门重要项目签约仪式,集团或业务单位获得相关重要荣誉等。各责任部门、业务单位如申请在公司官微发布信息时,图文信息必须通过部门负责人或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 各业务单位根据业务实际开展情况,采编、发布相关内容。官微运营人员发布、更新信息时,须通过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方能发布、更新。

新三板基础问答整理

新三板基础问答整理 一、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上新三板? 1.企业合法经营合法规荡存续满2年。 2.企业具有一定盈利能力。 3.经过三所一券商审核、尽责调查、股改辅导。 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作为公众公司,将受证监会监管。 二、企业转板失败怎么办? 答: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享受股东应有的权利(分红、配股)。我们做股 权投资看中的就是企业的成长性,只要企业有发展前景,股权就是越有价值。 如果真的没上市,在新三板市场也可通过协议转让、做市交易、并购重组等完 成退出,以及未来还会推出竞价交易,而A股就是竞价交易。 三、谁知道会不会上市?不上市怎么办? 答:他既然新三板挂牌了,经过在新三板资本市场上的发展,各项指标都已经 达到IPO的条件标准了,并且企业目前正在跟XX券商签署IPO辅导协议,离上市只有半步之遥了。退一万步讲即使没有上市,我们签署的协议里明确了对赌,就是除了要全款回购你的股权还要加上年化8%的利息给你,这个利息补偿就是 我们企业给您的保证。所以上市是必然的。所以你的收益要么是上市后几倍几 十倍的翻番,再不济也比一般的银行理财好很多。所以股权投资机会就在这里,关键看咱自己了,我相信您对国家形势也有一定的了解,国家在鼓励什么,生 活中就体现出来了,看电视剧吧,看新闻联播吧,以前这些节目里出现最多的 就是房地产,现在是不是股权啊新三板啊,对吧。 四、新三板投资收益有哪些? 答:二次增发溢价、新三板开盘溢价、券商做市价格发现、高送股,收购、转板、股息分红、转板后股票增值。 五、企业对回购协议坚决不执行怎么办? 答:我们和企业签订的协议规定了回购标准,基本上不存在企业不回购的说法。另外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企业不回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六、盘面新三板70%没有交易为什么? 答:百分之七十的企业是处于原始股状态,挂牌前企业已经融到所需资金,不 是万不得已,公司大股东不愿意稀释自己的股份,于是就出现市场上想买但买 不到的情况。

新三板背后的五大风险

“新三板”机会与背后的五大风险 未来将有上万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届时“新三板”将成为名符其实的“垃圾板”,在垃圾里淘金,这不是一般的投资者能够做到的 文皮海洲 着A股市场,并引发A股市场一次又一次的震荡,“新三板”扩容已不可避免。根据权威人士透露,新三板扩容方案已基本定稿,预计在“两会”后公布,首批扩容规模或达到15至20家。而今年2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头版报道,“新三板”市场将对个人投资者实施适当性管理,在标准上,可能会借鉴创业板、股指期货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参照“股龄不低于2年,资金不少于50万元”拟定。可以断言,“新三板”扩容方案很快将会出台,一些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的个人投资者将有望参与到“新三板”市场的交易中去。 “新三板”的扩容之所以受到关注,一些中小投资者也希望能够参与到“新三板”股票的交易中去,“新三板”的财富效应是最直接的动力。 “新三板”的财富效应显然与创业板的财富效应紧密相连。在一定程度上,创业板与“新三板”的市场定位都属于高新技术板。创业板是股票经过公开发行并上市了,而“新三板”公司尚未公开发行股票,只是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所以,对于“新三板”公司来说,登陆创业板(也有可能是登陆中小板)将会是它们的梦想。 而对于那些拥有“新三板”公司股份的投资者来说,创业板毫无疑问是他们的“创富板”,“新三板”公司能成功登陆创业板将会实现他们的发财梦,毕 竟创业板目前已成为亿万富翁的生产基地。有统计数据显示,在此前挂牌的158家创业板公司中,批 “新三板”的财富效应显然与创业板的财富效应紧密相 连。在一定程度上说,创业板与“新三板”的市场定位都属于高新技术板。创业板是股票经过公开发行并上市了,而“新三板”公司尚未公开发行股票,而只是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券公司开设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被称之为“三板”,对当时从主板市场退市的公司进行收容。但由于“三板”中挂牌的股票品种少,且多数质量较低,因此多年被冷落。为了改变中国资本市场这种柜台交易过于落后的局面,同时也为更多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有关方面后来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了新的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为“新三板”。不过,由于“新三板”的交易者限定为法人,且股票交易的单位最小为3万股,所以,广大中小投资者就被拒之于“新三板”之外。加上“新三板”的规模较小,目前挂牌的股票只有76只,而且挂牌公司也只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因此其市场影响力也很小。 “新三板”的财富效应 伴随着2011年的到来,“新三板”越来越搅动 量制造了504个亿万富翁,平均每家产生3.19个。因此产生的千万富翁,百万富翁更是“成千上万”。并且,在现实中,已经有“新三板”的投资者成功地将这种梦想变成了现实。如成功转板的“新三板”第一股世纪瑞尔,该股票2009年在代办转让系统(即三板)的交易均价为7元/股,而登陆创业板的发行价就达到了32.99元/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达到了59.40元/股,在“新三板”买入该股票的投资者获得暴利。实际上,目前已成功转板的公司还有久其软件、北陆药业。这两家公司在“新三板”交易时买进股票的投资者也都获得了暴利。此外,摆在证监会案头并获得正式受理上市申请的“新三板”公司还有紫光华宇、星昊制药、合纵科技、海鑫科金、佳讯飞鸿、双杰电气等,暴富的机会正在向这些公司的投资者招手。正是基于创业板的财富效应,在“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因此受到了投资者的追捧。不仅成功

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秘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含重点导读)(公司治理)【圣才出品】

第二章公司治理 【大纲要求】 【本章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1.《公司法》(2013年修订)

2.《证券法》(2014年修订) 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3]第96号) 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6〕68号) 【重点法规导读】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熟悉,重点记忆】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例】公司是(),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2015年5月保代真题] A.机关法人 B.社会团体法人 C.企业法人 D.公益组织 【答案】C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微信公众号管理办法精编版

××××公司微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严格审核微信公众号内容发布,规范管理公司微信公众号,发挥微信公众平台展示公司形象,传递信息的作用,更好地宣传、报送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保障公司信息发布及时,真实、安全、可靠、合法,明确公司微信公众号管理职责,规范公司微信信息发布流程及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建立在公司整体制度之上,对公司一些保密事项需严格按照公司《保密制度》执行。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网站、微信由市场管理部和行政部负责信息管理。信息专员为主要工作联系人,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发布,并负责官方微信的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更新、留言反馈和形象推广等。行政部配合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审核把关工作,并督促各部门及时提交新信息、汇总、核稿、审批等,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官方微信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即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信息,由微信责任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编辑、发布;各相关部门应配合责任部门做好官方微信的运作,及时提供所需信息材料。 第五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上网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六条发布人对文章素材选取、文章排版、文中错别字负有发布责任,

因为微信公众帐号群发后不能修改,所以要严格做好自审工作。 第七条审核负责人、审核人对发布人发布的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此审核由发布人每次主动提出并发布到审核人手机中进行审核。 第八条审核负责人对发布人文章素材的选取、发布有否决权。对文章素材的内容修改有指导、建议权。 第三章内容要求及信息发布程序 第九条在××公司官方微信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条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公司官方微信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公司最新公告、通知、行业新闻、活动预告; 2、各种服务宣传及营销活动、重要活动宣传,行业及市场动态; 3、公司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4、根据近期发生的重要种业相关的信息,整理和发布专题; 5、由各部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6、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发布或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要求:报送信息及时、准确,文字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尽量提供相关照片,转载的要注明信息来源或者在文章后面注明“免责声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将不予审核发布。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程序:在××公司官方微信发布信息,由市场管理部编辑、整理,经行政部审核方可统一对外发布,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报请副总及总经理审阅,经批准后方可发布。定稿后的信息要求当天及时发布。 第十四条关于署名:发出来的公共内容要以行政部+编辑人名字的首字母进行署名;各个事业部所发布信息要以各事业部的称呼+编辑人名字的首字母进行署名;市场管理部所发布信息要以市场管理部的称呼+编辑人名字的首字母进

新三板股票牵涉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汇总

1、新三板市场股票红利、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问题】 个人取得新三板公司发放的股息红利是否交个税? 【答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三板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区分原始股和二级市场买入股) 财政部发布通知称,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新三板”的现状及其挂牌标准

我国“新三板”的现状及其挂牌标准 [摘要]从发展历程上看,我国的三板市场经历了老三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两个阶段。老三板市场,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系由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依法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行股份转让提供相应服务的平台。2006年初,为促进科技含量较高、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企业的发展,中国证监会协同有关部门在老三板市场的基础上推出了新三板市场。 (中经评论·北京)在我国,一板市场通常是指主板市场(含中小板),二板市场则是指创业板市场。相对于一板市场和二板市场而言,有业界人士将场外市场称为三板市场。三板市场的发展包括老三板市场(以下简称“老三板”)和新三板市场(以下简称“新三板”)两个阶段。老三板即2001年7月16日成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则是在老三板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本文拟对我国新三板的产生及扩容、优势及风险、申请挂牌的条件及其流程作简要分析。 一、新三板的产生及扩容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而产生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原STAQ系统(Securities Trading Automated Quotations System)及NET系统(National Exchange and Trading System)遗留的公司法人股流通问题。2002年8月29日,该系统将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纳入其适用范围。 2006年初,我国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在这一决策的指引和号召下,中国证监会、北京市政府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推出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工作。因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仅对非上市高科技股份公司开放,且申请挂牌的企业大多属于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文化等新兴产业,与老三板区别明显,故被业界人士称为新三板。 经过五年有余的探索式发展,新三板日趋成熟。2011年初,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同志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证监会“2011年八大工作重点”,将“扩大中关村试点范围、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亦称“新三板扩容”)作为2011年度证监会主导工作之首,力求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试点园区范围扩大,让全国范围内的高新园区企业都有机会参与到直接融资市场。至于新三板扩容方案的具体内容及其最终出台时间尚无定论。 二、新三板的优势及风险 (一)挂牌新三板的优势 对于初创期科技含量较高、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非上市高科技股份公司而言,挂牌新三板可为其带来以下优势: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完善公司资本构成,引导公司规范运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股份流动性,为公司带来积极的财富效应;有利于提高公司上市可能性。目前,除世纪瑞尔外,已有多家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成功转板上市,如北陆药业(300016)、久其软件(002279)、佳讯飞鸿(3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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