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计处理制度

保险公司会计处理制度
保险公司会计处理制度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60号文发布*

*此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和加

强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满足保险监管的需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我们对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

计制度》([93]财会字第07号)进行了系统地修订。

现将修订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

布置所属保险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保

险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第三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三章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报出。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

1.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

(2)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3)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实行进一步分类核算。

2.保险业务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办法。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外,其他各类保险业务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

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不分业务年度,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并确认当期损益。

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

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保险准备金的核算

1.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尚未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保费收入中未到期责任部分提存的、以备下年度发生赔款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人当期损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3.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4.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5.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6.保险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7.总准备金,是指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总准备金应作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下年同期返还。

四、外币业务核算

1.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可采用外汇分账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账制的核算方法。

2.采用外汇分账制的公司,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账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

3.采用外汇统账制的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1.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140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公司如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1J403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3.公司拨付所属分公司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1404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分公司收到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相应增设“3103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4.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增设“1501贷款”科目,并相应增设“1502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5.公司与所属分公司之间、各分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可以增设“内部往来”科目。

6.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1193备用金”科目。

7.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的公司,可以增设“2251货币兑换”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库存现金。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

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l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二、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陈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公司将款项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款”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下同)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各种债券。

二、公司购入的各种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公司收到发放的利息,属于已记入“应收利息”科目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属于债券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出售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各种债券的实际成本。

1111 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出的资金。

二、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拆借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拆出资金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拆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拆出资金的本金。

1112 保户质押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保户提供的质押贷款。

二、发生保户质押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保户质押贷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保户质押贷款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

1121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债券投资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二、公司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计提长期债券应收利息,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

收到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利息,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利息,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利息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利息。

1122 应收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

二、公司发生的应收保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保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保费,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险费。

1123 分保业务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之间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各种往来款项。

二、公司发生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入保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借记“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等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等项目金额,贷记“分保费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按分出保费,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公司结算分保业务款项,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分保账款,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分保账款,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分保账款;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付的分保账款。

1124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公司应于年度终了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113l 预付赔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处理各种理赔案件过程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

公司分入分保业务预付的赔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预付赔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结案后将预付赔款转为赔款支出时,借记“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分出公司分保业务账单转销预付赔款时,借记“分保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或分保分出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预付的赔款。

1141 存出分保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按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存出的分保准备金。

二、公司发生介入分保业务时,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赔款和费用等项目金额,借记本科目和“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分出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存出的分保准备金数额。

1142 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存出理赔保证金,核算根据理赔代理人的需要存出的保证金;

2.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核算发生共同海损赔案需支付现金担保时的保证金;

3.存出其他保证金,核算除存出理赔保证金和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险业务存出的保证金。

三、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或结案转入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存出的保证金数额。

119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除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分保业务往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备用金”科目的公司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金、职工预借差旅费、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二、公司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公司,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01 物料用品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业务经营、劳动保护和办公等方面使用的库存物料用品的实际成本。收回损余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的物料用品,按买价、支付的运杂费、增值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捐赠的物料用品,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将剩余工程物资转作物料用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

收回损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赔款支出”科目。

三、领用物料用品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物料用品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应交税金”等科目;同时,结转物料用品的成本,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物料用品的品种规格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库存物料用品的实际成本。

1211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等。

二、购入或其他原因增加的低值易耗品,比照“物料用品”科目进行核算。

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如下:

1.一次摊销。价值较小的低值易耗品,可以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计入营业费用等。

2.分次摊销。价值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营业费用等。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冲减当期费用,借记“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营业费用”等科目。

四、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应按低值易耗品的类别、品种规格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库存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130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耗品摊销、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节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1402 长期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在一年内(不含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面值;

2.相关费用;

3.溢折价;

4.应计利息。

三、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1.公司购入的长期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成本计价,投资成本扣除包含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与债券票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应在本科目的“相关费用”明细科目中单独核算,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如果相关费用数额不大,可采用一次摊销法,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通过本科目的“相关费用”明细科目核算。

长期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按期计提的利息,记入本科目(应计利息);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再从本科目转入“应收利息”科目。

2.公司购入长期债券付款时,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相关费用)或“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相关费用)或“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到付息日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

3.公司购入溢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应摊销的相关费用,贷记本科目(相关费用),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险保障基金购买债券产生的收益,下同)、“保费收入”(以保户储金购买债券产生的收益按规定转入保费收入的部分,下同)科目;公司购入折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应摊销的相关费用,贷记本科目(相关费用),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保险保障基金”、“保费收入”科目。

4.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和已计未收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面值、应计利息) 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折价,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尚未摊销的相关费用,贷记本科目(相关费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效益”、“保险保障基金”、“保费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各种长期债券投资的价值。

16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

公司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核算。

二、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原价记账。

4.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人记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公司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公司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人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人“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贷记“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资本公积”科目(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的差额),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公司,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公司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公司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公司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应另设备查溶进行反映公司在用、未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完工的工程实际成本。

16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公司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四、公司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预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恰当地选用折旧方法。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606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建造或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工种,包括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扩建工程)、更新改造工程(含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改良、装饰、装修等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公司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公司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单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公司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公司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公司进行工程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出包工程,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账单,补付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应结转转工程成本,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剩余物资移交时,借记“物料用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四、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和外购工程物资设置明细款。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完工的工程实际成本。

1609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价款、残料价值或变价收人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属于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17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公司购入的住房使用权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投资者投人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自行开发并按法定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三、公司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和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等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等科目。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而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经营期短于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经营期的年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且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公司应按上述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入账而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71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发生,但摊销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公司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开办费应当从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开办费不大的,也可在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摊销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1801 存出资本保征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保证金。

二、存出资本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缴存的资本保证金。

18ll 抵债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债务重组而收到的物资,包括物料用品、固定资产等。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二、公司在债务重组中收到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分保业务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在债务重组中收到的物料用品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分保业务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公司处置抵债物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将抵债物资转为自用,应将其价值转人相关资产科目,借记“固定资产”、“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将抵债物资出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同时结转相关成本,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资产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债务重组中收到的尚未处置的抵债物资的价值。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亏和毁损的各种流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物料用品”等科目。应由保险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赔偿的损失,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扣除保险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经批准后,按其账面净值列入营业外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盘盈的各种流动资产,借记“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后列入当期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数,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经批准后,按其净值列入营业外收入,借记本科

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年度终了时,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2l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经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公司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归还短期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102 拆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入的资金。

二、公司拆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计提的拆入资金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归还拆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拆出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的本金。

2111 应付手续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

二、发生应付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保险代理入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手续费。

2112 应付佣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入支付的佣金。

二、发生应付佣金时,借记“佣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佣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个人代理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佣金。

2121 预收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人寿保险业务的趸交保费在“保费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预收保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保费收入实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2122 预收分保赔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预收的分保赔款。

二、预收分保赔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分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上转销的赔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赔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接受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转销的预收分保单位赔款。

2131 存入分保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合同约定扣存分保接受人的保费形成的准备金。

二、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分

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借记本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赔款和费用等项目金额,贷记本科目和“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按分保接受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扣存的尚未退还的分保准备金。

2132 存入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存入理赔保证金,核算收取的被代理人存入的理赔保证金;

2.存人信用险保证金,核算收取的保户按规定交付的保费保证金。

三、收到存入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收到存入的保证金数额。

2141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1.经营、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职工类别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公司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公司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工资结余。

2142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公司提取福利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福利费的结余。

2143 应付保户利差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发生的应付给保户的利差支出。

二、期末,按精算部门提供的应付保户利差金额,借记“保户利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保户利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保户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保户利差。

2145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二、公司计算出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润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者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润。

2146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等。

公司交纳的印花税、契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税金,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支出”、“所得税”、“营业费用”、“在建工程”、“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各种税金(包括补交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交纳的税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多交的税金。

2149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教育费附加等。

二、公司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15l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拆入资金利息、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二、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营业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2161 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二、期末,公司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本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2162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期末,公司按规定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提存但尚未转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171 保户储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

二、公司收到保户储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返还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保户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组末贷方余额,反映保户缴存的尚未返还的储金。

220l 长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再保险、长期工程险等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

二、期末,公司按规定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款。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提存但尚未转回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2202 寿险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

二、期末,公司按规定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发生被保险人从外地转入保险关系而转入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被保险人迁往外地转移保险关系而转出寿险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提存但尚未转回的寿险责任准备金。

2203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

二、期末,公司按规定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发生被保险人从外地转入保险关系而转入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被保险人迁往外地转移保险关系而转出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提存但尚未转回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211 保险保障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

二、期末,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未收利息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

公司经批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结余。

222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经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

二、借人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长期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除上述情况之外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23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除上述长期负债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2241 住房周转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取得的可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公司取得的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分得的公司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支付的自管或委托代管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公司交纳的部分,借记本科目,应由职工个人负担公司代交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应由公司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的公司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记“营业费用––––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公司给予职工的住房补助部分)、“现金”等科目;用住房周转金支付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公司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

五、公司出售职工住房全部或部分产权,按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公司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按出售收人,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在提取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对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应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公司分得的公司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公司应建立“住房基金备查薄”,详细记录住房基金的各种来源及用途。公司提取的职工住房折旧、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中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借入的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购入住房使用权摊销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薄”的贷方登记;

公司用住房基金购买住房、交纳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3101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二、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公司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无

形资产”等科目,按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评估确认价值与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公司按法定程序经批准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公司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本科目有关明细账及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五、本科目按投资者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实有的资本数额。

C3111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资本溢价;

2.接受捐赠实物资产;

3.住房周转金转入。

三、对于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投资者实际缴付货币资金时,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公司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收到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的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按评估确认价值与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的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及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估计的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接受捐赠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实物资产)。公司处置捐赠的实物资产,按规定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时,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实物资产),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公司购买职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周转金转入)。

六、公司按法定程序经批准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实有的资本公积。

3121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法定盈余公积;

2.法定公益金;

3.任意盈余公积。

三、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公司用公益金购买职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法定公益金),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结余。

保险公司分公司财务岗位职责

**分公司财务部岗位设置及职责 为了确保**分公司财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完善公司内控制度,现对计划财务部进行岗位划分,并明确各岗位职责。各公司应根据工作的需要,本着“高效、精简”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配置合适人员。在不违反内部牵制原则和影响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兼岗。 一、河南分公司计划财务部组织架构图 二、岗位职责 (一)财务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总公司各项基本会计、财务管理政策和制度,制定三级机构各项政策和制度并负责贯彻实施。 2.制定分公司预算编制方案,组织支公司进行预算编制,履行

预算审核职责,并对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组织进行分公司会计核算、财务数据归集,集中管理会计系统,对外提供会计报表。 4.在分公司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与分公司各职能部门协调一致,共同支持公司业务发展。 5.对全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追踪,提供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 6.为下属机构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援和服务。 7.配合外部监管、税务、统计、审计机构等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交报表,提供资料等。 (二)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 1.制度建设及落实 (1)及时学习、领会和宣传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2)负责贯彻落实总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组织制定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3)负责组织分公司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及财务工作的检查,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2.组织协调工作 (1)确定分公司财务系统组织结构,合理划分各级职能室,确定各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协调本部门工作,指导、监督各室、岗位工作;

(2)对内协调与分公司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3)对外协调与税务、审计等监管机构的关系。 3.预算管理及财务分析 (1)负责组织分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预算指标的分解和考核; (2)定期组织本公司财务分析工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公司领导经营决策提供准确信息; (3)负责分公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提出预算控制建议及措施。 4.组织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1)负责组织本公司会计核算工作,对上报总公司及各外部监管机构的各种报表、材料进行审核,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2)负责本公司的日常财务收支事项的审核审批; (3)会签主要经济合同及协议; (4)负责组织本机构会计基础工作达标等有关事宜。 5.资产与资金管理 (1)负责组织本公司资金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资金的安全和资产的完整; (2)保证分公司严格执行总公司账户管理、资金限额的管理规定,合理组织资金的调拨与使用,杜绝违反规定运用资金; (3)组织配合综合管理部落实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若尔盖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臵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学校财务工作接受县教育局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乡中心校以上(含中心校)设臵财务机构,财会人员根

据学校规模大小确定,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设一名会计,一名出纳,在100人(包括100人)以上,可设两名会计,一名出纳;村小(教学点)纳入中心校统一管理,不设财务机构,只设报账员。 第二节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五条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六条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七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校务会集体决定,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节会计工作职责 第八条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的各项财务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九条负责工会财务、帐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做好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帐、记帐、报帐工作,全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部分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资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管理 1.项目部根据需要由出纳员提前一天向公司资金调度中心提出申请; 2.领用现金需经项目经理签字批准,并说明用途,对于特殊用途或一次性领用金额超过伍万元以上的,需向资金调度中心提交书面申领报告,经总会计师及财务部领导审批; 3.领用现金需有机动车接送,以确保资金和人员的安全; 4.按公司规定项目部库存现金限额,出纳员应做到心中有数,凡超过限额的部分,应由出纳员缴送资金调度中心; 5.按现金使用规定开支现金; 6.财务主管应随时抽查出纳金库的库存现金,并作好抽查记录,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二、银行帐户管理 1.不得在各商业银行开立帐户,统一在公司资金调度中心开设帐户; 2.根据公司资金管理要求,以项目为单位开设帐户。 3.公司的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项目全体人员都有对外保密的义务。凡对外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对外公开银行帐户的,应在征求公司财务部及总会计师同意后,由资金调度中心提供开户银行、帐号; 4.项目部在公司资金调度中心的预留印鉴为项目经理人名方章及财务主管人名方章,如需要更换应在资金调度中心做印鉴更改,所有开具的内部支票盖章应与预留印鉴相符; 5.对预留印鉴采取分别保管制度,项目经理人名方章由出纳员保管,财务主管人名方章由财务主管自行保管,不得在暂时不用的结算凭证、其他空白凭证、纸张上使用预留印鉴; 三、存款管理 1.出纳员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每月5日以前报送本月资金使用计划和上月资金使用情况表,若上报时间遇法定节假日放假期间,应从节假日后上班第一天算起,三天内上报,金额要与实际相符,有项目经理和财务主管的签字; 2.服从公司资金调度中心对资金的统一调配,提前作好付款计划; 3.对外支付合同价款,应持有效合同、协议、评审表、结算单、借款单到资金调度中心办理,借款单应有项目经理、财务主管和经办人员的签字,此类借款申请一式两份,一份留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证我校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全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3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⑴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通过对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全校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在科学预测各种因素对收支影响的前提下,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面反映全校的财务状况,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从而保证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⑵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⑶ 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监督,保证全校各种经济行为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规范化管理。⑷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各项制度 第4条本校实行“统一领导、分校报帐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是全校财务工作的领导,对对学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学校财会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5条根据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财会工作的特点,财务办公室设置的会计岗位有:记帐会计1人、出纳会计1人、报帐员10人。 第6条记帐会计具体组织本校的财务会计工作,编制经费预、决算,草拟内部财会管理制度,检查、考核财会工作并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积极筹措资金,合理使用经费,督促财会人员依法开展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登记明细及总分类帐簿,负责往来款项的结算和清理,防止发生呆帐,负责票据管理工作,要求票据领、缴无差错,保管安全,归档及时,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兼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整理、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兼管财产物资清查工作,做到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7条出纳会计,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及时登记日记帐簿,做到手续齐全,真实准确,传递及时,日清月结。 第8条报帐员负责登记本校现金的收付。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及时登记日记帐簿,做到手续齐全,真实准确,传递及时,日清月结。编制本校经费预、决算,根据中心学校内部财会管理制度,检查、考核财会工作并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合理使用经费。 第9条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本校校长是校全面工作的领导者和决策者,对本校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职责是:⒈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⒉对财会人员加强政治、业务方面的培养,努力提高校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⒊提出财会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学校财会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并对重点经济行为制定具体的财务控制和管理办法。⒋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保障学校开展正常工作的资金需求,合理配置各类资源,提高资产利用率,不断改善办公条件。⒌审批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了解学校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对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⒍加强财会干部梯度建设,选拔和任用财会干部。 第10条记帐会计岗位职责。⒈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渠道和开支标准,加强财务监督,把好财务收支关。⒉负责与出纳进行结帐并填制记帐凭

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二、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总贝U 第一条 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一)-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杯机黑设备、常貝设笛等。 第三条J .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 (二)F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一)+ii.i^l l: |1||"1)?;7厂*湍 '.仗点投%H (二)'■ (三)? . □投保 第五条投诩申匚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 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 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 的同址资产会安全工程師后,认为言必要投保吋,得及舅肖疋资产管理部门捺川投媒屮朮(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 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 通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 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A送瑕架娱险公-也自存■: 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岀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商乩 第六条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現处财务[应疥投保权利膜山瓯订白湾公F认叽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 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 如投谍的涎注产因也矢眾理而必孤办迎哽益人移艸吋r则保中IF木交愤权人收执■:第七条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 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

保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保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基本承保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保费收入的确认 一、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时间 1、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说明:①保险公司已收到保费,但原保险合同尚无成立,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②原保险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③即使原保险合同成立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如果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很小,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④如果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不能可靠计量,保费收入应按此方法确认:如果最终保费能够合理估计,应按估计保费总额确定,如果估计金额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调整;如果不能合理估计最终保费,应按照已发生的赔付成本(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总额确定,直至可以合理估计最终保费。 2、保费收入的确认时间。保险业务(包含分期付款业务)应于起保日确认保费收入,若保单核保日期晚于保险起期,则在核保日确认。

批单应于批单生效日确认批单保费收入,若批单核保日期晚于批单生效日,则在批单核保日确认批单保费收入。 二、保费收入的核算流程 保费收入的核算流程。业务系统在核保后将保费数据传入收付系统,在收付系统自动生成凭证: 借:112201应收保费/应收保费 贷:603101保费收入/直保保费收入 凭证附件:操作员为SYSTEM的日结单(可单独装订)、保单/批单财务联(可单独装订) 第二节预收保费的确认 一、预收保费的定义及分类 1、预收保费的定义。预收保费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2、预收保费的分类。预收保费分为预收无单保费和预收有单保费。已收到保费不能匹配到保单、批单或已收到保费能匹配到预约协议、保险卡结算单、见费出单业务的交易流水号,但保单未起保、批单未生效的确认为预收无单保费。已收到款项,且能匹配到保单、批单的确认为预收有单保费。 二、预收保费确认的核算流程及凭证附件 1、预收无单保费确认。收到预收无单保费时,收付系统生成凭证:

保险经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保险经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以稳健经营为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编制公司财务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控制成本费用,增收节支;加强经济核算,有效利用公司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考核,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加强资产管理,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与完整;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在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逐级授权、自主经营的管理模式。 统一领导:公司本级在财经政策、规章制度、财会业务等方面做出统一安排与部署。 集中管理:公司本级侧重研究企业发展战略、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开拓市场产品以及指导相关经营业务。 逐级授权:即公司本级内部授权、公司对各分支机构授权,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自主经营:各分支机构作为非法人单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制度,财务总监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和法规;协助公司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和推动公司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检查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司重大财务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受董事会委托,督促、检查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 公司充分运用现代办公手段,逐步实现公司及分支机构财务电算化,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七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依法、及时计算缴纳税款,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公司实施内部稽核制度。 第三章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八条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可以只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公司各级财务部门是具体承担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本公司的财务工作。公司及分支机构所有财务收支均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各项开支(除限额以外)实行总经理“一支笔”审批制度。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和收费标准,遵守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从经费角度上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 (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要求编制会计报表,按期上报,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三)、按照勤俭建校,勤俭办事的原则,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考核经费使用效果,发现浪费现象,及时向领导提出改进措施。 (四)、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会计法》,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五)、按月做好经费分类帐,了解和掌握专项经费的情况。 二、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方针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及时合理地供应资金,正确执行单位预算计划。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促进教育事业计划的圆满完成。 (二)、遵守各项收入制度和收费标准,遵守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以及财务工作规范办理各种收付款业务。 (三)、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投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单相符帐表相符。 (四)、根据核算中心的规定,及时正确交接原始凭证。 (五)、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会计法》,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财务管理制度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会计、出纳必须持证上岗,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出纳都必须自觉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务规定。 二、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册、报表与财务档案资料,并及时立卷归档。 三、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仔细审核每张收据,力争每笔业务均符合财务收支标准。 四、支票及财务专用章由专人分别保管,即安全又牵制。 五、按规定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及预算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字有根据,报表及时准确,情况真实可靠。 六、参与并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算计划,合理使用资金,节约使用资金,检查资金使用效果,检查报销票据是否符合财务要求。 七、对各项收入,及时定额入账,合理安排和管理各项资金,分清资金渠道,费用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八、物品的采购须统一编制采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再行采购,财务会计对审批的采购计划和采购实物清单及购物发票进行审核。属于控购审批的物品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 九、急用物品的采购须由使用人申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经批准购买的物品由总务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派人采购并予核定其价格。 十、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均由财务会计购买并保管。出纳存放未使用的转账支票不得超过五张,存放未使用的现金支票不得超过一张。财务会计负责随时检查支票使用情况。因公使用支票和现金凭用款申请单报经领导批准,方可在财务部门办理规定的借用支票和借款手续。个人一律不得借用公款。 十一、因公需借支的现金数额较大时,借款人应提前一天向财务部门打招呼,财务部门到银行支取现金须经财务主管签字批准。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为保障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上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结台我区社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遵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财经纪律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管号社会保险基金,加强保险基金活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管。 二,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的筹集不得任意扩大或减少统筹项目收缴比例和金额,要及时收缴、储存、登记,单独建帐、建卡。准确建立、核算职工个人帐户。 三、正确使用基金会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设或删改总帐科目,不得删改指定设置的明细科目;按省上的统一要求,正确设置会计帐簿和组织业务核算、如强帐目、帐实的核对和审查、防止错帐、漏帐、重帐或违犯财经纪律等现象的发生;正确填制报表,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送。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它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和下拨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不准任意扩大或减少提取和解缴比例。 五、往来款项的结算和清理,不得长期拖欠和无偿占用对方或缴纳单位的资金。不得向统筹单位收缴任何与基金无关的费用,各项规定解缴款均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延或截留。

六、建立健全凭证、收付款委托书和收据的管理制度,凭证、委托书要规定领用手续和限制份数,防止遗失或被盗。收据必须按规定从财政或税务部门购买和使用。凡开具的每项内客,须与批准的业务范围和项目一致,收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七、严禁出租、出借银行帐号或收据。不得接受各种来历不明,非本业务范围内的款项,不得替外单位或个人转移、寄存资金。 八、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基金会计和出纳岗位应分别设置严格帐务处理手续和凭证传递程序。会计、出纳业务不得一人兼管,严格执行钱、帐分管原则。 九、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工作的文件、帐卡、凭单、报表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档,专人负责,防止遗失或盗窃。会计人员工作移交,必须造具清册,有专人监交,内容、手续清楚、完备。 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基金存款和其它应保密的数据,不扩大财务报表的报送范围。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工作均受同级财政、审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保险业会计实务大全

保险业会计实务大全 1.收到投资者投人的现金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资本公积(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其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的差额) 2.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 预收保费 3.收到应收款项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保费 分保业务往来 应收利息 4.收回备用金和其他应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5.收到接受捐赠的现金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6.收到银行存款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 保费收入 保险保障基金 7.归还借款 借: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8.交纳税金 借:应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9.支付应付的手续费、佣金 借:应付手续费 应付佣金 贷:现金 银行存款 10.支付职工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11.购人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

借:物料用品 低值易耗品 贷:现金 银行存款 12.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13.购人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14.预支职工差旅费 借:其他应收款 贷:现金 15.拨付备用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现金 银行存款 补充备用金 借:有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16.支付待领工资、暂存款和其他应付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 银行存款 17.支付保险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 借:赔款支出 死伤医疗给付 满期给付 年金给付 退保金 分出保费 手续费用支出 佣金支出 营业费用 营业外支出等 贷:现金 银行存款 18.支付现金利润 借: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 19.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归还投资时借:实收资本 贷:现金 银行存款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收、管、用好有限的教育经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我镇学校教育事业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服务。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 1.进一步加强学校票据管理。学校收费必须格按照《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荣昌县政府的有关票据管理规定,使用财政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同时,票据实行专人管理,格“票款同行”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学校收取的杂费、代收费、幼儿经费及其他收入应按规定全额上交县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专户,不准擅立账户,否则追究帐户人和决定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3.必须格执行的各项收费政策,禁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学校除按规定统一收取学生的费用外,教师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费用,如擅自收取,按私设“小金库”从处理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学校收取各项费用必须开具正规票据,学校有违规收费或收费不开收据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从处理。 二、支出管理 4.学校财务支出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各项支出必须格执行规定的开支围和标准,各项支出票据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等二人以上签字证明支出事项,校长才能签字报销。

5.奖金、津补贴支出。学校奖金、津补贴的发放,由各学校教代会讨论,报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审批后执行。 6.办公费。学校应加强办公费的管理,本着工作和节约相结合的原则,格按照办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制定学校办公的管理制度。 7.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按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标准据实报销。 8.水电气费。本着节约的原则,各校应加强水电气的管理,要求将办公用水、用电和教职工用水、用电、分户单独核算。 9.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支出。各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由后勤部门提出计划,报校行政会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5000元以上经费的支出发票必须附工程合同、工程项目预决算等相关资料。 10.设备、物品采购支出。纳入政府采购围的各项办公、教学设备等购置、维修、等各项支出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市学校设施设备及物品采购制度》及荣昌采购制度执行。 11.专项支出。各项专项支出必须格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禁挪着他用。 三、财产物资管理登记造册 12.学校财产物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按需配备,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登记造册,落实到人,确保资产不流失。 13.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标准是:仪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

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及存货等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为经营管理服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贯彻“增收节支、开源节流”的方针。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经济 实力为宗旨。 第3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运用资金,优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 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节财务工作规则 第4条财务人员应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日常业务核算,要按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记账,算账,报账。 办理日常各项会计业务要努力做到:坚持钱帐分管,换人复核的原则; 费用业务单据要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务处理要做到账目清楚, 日清月结,及时编制财务报表和办理有关税务申报资料。 2.从严管理: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各项收支制度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 合理使用资金。 3.坚持原则: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制度及本公司的各项制度的会计事项, 财务人员应提出纠正,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行为,财务 人员应该坚持拒绝执行,同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4.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 的经济活动情况,不隐瞒事实,不弄虚作假。 5.严守秘密:严格遵守国家、公司保密制度,对各核算资料和财务指标不 泄露,不传播,不丢失,维护投资人、公司的利益。 6.钻研业务:认真学习《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和货存待等38项具体会 计准则。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会计制度和税法改革的 不断更新,新制度新税法不断改革。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坚持会计 人员后续教育学习,不断更新业务知识。 第5条财务部门是本公司资金、成本、费用、财产的管理和核算的职能部门,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所发生的合同、协议、单证、发票必须归集到财务 部门作为记录经济活动的依据。 第6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保险公司会计处理制度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60号文发布* *此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和加 强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满足保险监管的需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我们对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 计制度》([93]财会字第07号)进行了系统地修订。 现将修订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 布置所属保险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保 险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第三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三章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r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r公司财务管理制 度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 规范财务工作, 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 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 一) 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 监督资金正常运行, 维护资金安全, 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 二) 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 三) 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 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 四) 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 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 五) 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 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 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 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 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 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 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 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 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 相互可

中心学校关于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中心学校关于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规 定 中心学校关于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1、规范财务管理,关键在校长。实行民主理财,坚持财务公开、透明,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校长对学校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平衡性负责。 2、规范经费收支预算管理。每期初,各校(园)根据学校收入情况认真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报中心学校批准。计划的制定要确保收支基本平衡,并略有结余,同时要强化预算执行的力度,坚持无预算无支出的原则。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计划,须书面向中心学校

申请,经批准方可执行。 3、坚持钱、账分开管理,管钱不管帐,管帐不管钱。校长不得留存单位现金,不得单独一人公费开支。 4、规范经费使用管理,开支500元以上必须经学校审账小组审核通过,千元以上必须书面报中心学校批准后方可开支使用。 5、报销票据必须合法、合情、合理,并要做到手续齐全。招待费、交通费报销票据的附注说明必须清晰、真实、完整(同时附招待费、交通费支出登记表)。招待费支出控制在经费总支出的2﹪以内,一般教学活动半天以内原则上不得招待开支,不得借期终(中)考试、结束会、加班等名义进行会餐。 6、各校(园)确因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在周边商店、饭店、菜店等购物、用餐需及时由指定人员(或经办人)签名并注明事由。 7、每次中途报账前需对学校前一阶段的对外欠账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

如因此次报账超支,需书面报中心学校财务室,以备下次中心学校合理安排。 8、代管经费据实收取,按期结清,代管经费收支情况在每期民主生活会上向全体教师予以公示,并作详细会议记录。 9、每学期结束时,各校(园)审帐小组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自查,并在全体教师会上公布。每学期中心学校对辖属各小学、幼儿园进行财务审查。 10、本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规范使用好学校经费,每学期不留欠债。严格控制学校不合理开支,谁举债谁负责。因学校经费管理不善或支出控制不严,造成经费赤字过大,中心学校将书面报请区教育局处理。

保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保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保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基本承保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保费收入的确认 一、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时间 1、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说明:①保险公司已收到保费,但原保险合同尚无成立,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②原保险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③即使原保险合同成立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如果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很小,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④如果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不能可靠计量,保费收入应按此方法确认:如果最终保费能够合理估计,应按估计保费总额确定,如果估计金额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调整;如果不能合理估计最终保费,应按照已发生的赔付成本(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总额确定,直至可以合理估计最终保费。 2、保费收入的确认时间。保险业务(包含分期付款业务)应于起保日确认保费收入,若保单核保日期晚于保险起期,则在核保日确认。

批单应于批单生效日确认批单保费收入,若批单核保日期晚于批单生效日,则在批单核保日确认批单保费收入。 二、保费收入的核算流程 保费收入的核算流程。业务系统在核保后将保费数据传入收付系统,在收付系统自动生成凭证: 借:112201应收保费/应收保费 贷:603101保费收入/直保保费收入 凭证附件:操作员为SYSTEM的日结单(可单独装订)、保单/批单财务联(可单独装订) 第二节预收保费的确认 一、预收保费的定义及分类 1、预收保费的定义。预收保费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2、预收保费的分类。预收保费分为预收无单保费和预收有单保费。已收到保费不能匹配到保单、批单或已收到保费能匹配到预约协议、保险卡结算单、见费出单业务的交易流水号,但保单未起保、批单未生效的确认为预收无单保费。已收到款项,且能匹配到保单、批单的确认为预收有单保费。 二、预收保费确认的核算流程及凭证附件 1、预收无单保费确认。收到预收无单保费时,收付系统生成凭证: 借:1002银行存款(或1001现金) 贷:220302预收保费/无单预收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四)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群众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状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状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状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状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

第三章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核算

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核算 一、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财产保险业务情况,熟悉财产保险核算要求,掌握财产保险公司各项收支业务的核算方法,掌握财产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方法及核算方法。 二、内容要点 (一)财产保险业务核算概述 财产保险业务的种类包括普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 财产保险业务的核算要求是采取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实行分险种核算损益办法;再保险业务,应按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保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外币业务的核算应实行外汇分账制。 财产保险业务核算特点是保费收人在签订保单时确认;只发生手续费支出;长期财产保险业务实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不涉及保户质押贷款核算;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基础与人身保险业务不同。 (二)财产保险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1.保险业务收入的核算 (1)保费收入的核算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或者是投保人为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而支付的代价。对于保费收入的理解,需要澄清人账保费、未赚保费和已赚保费三个基本概念。保费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①签发保单时缴纳保费的核算: 借: 现金(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

保险代理公司会计核算指引

保险代理公司会计核算指引

保险代理公司会计核算指引 为规范保险代理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保险代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保险代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一、帐户设置 保险代理公司应设置3类账户,分别是核算营业保证金业务、代收保费业务、公司损益业务: 1、营业保证金帐户:必须在全国性商业银行开立,用于存储营业保证金,并与银行签订存款协议,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常情况下,该账户资金不得动用,除非公司注册资本金或出资减少或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保证金存款协议样本附后)。 2、代收保费账户:用于核算保险代理公司代收的保险费。该帐户应以被代理保险公司为单位,设置明细账。该账户资金不得与保险代理公司核算户有资金往来,代收保费账户资金的划转帐户只能是各被代理保险公司的银行账户。也就是代理公司不得坐扣代理手续费。 3、公司核算户:用于核算代理公司的各种收入和费用,属

司,则借记应收账款----垫付保费-----投保人,贷记银行存款,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应收账款----垫付保费-----投保人。 (三)主营业务收入 1、核算范围:核算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代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2、会计处理: 保险代理公司或被代理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后,无论保费是否收取,保险代理公司应按照约定佣金金额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代理佣金----被代理保险公司,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被代理保险公司,后附业务结算表和保险中介服务发票; 保险代理公司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结算代理佣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代理佣金----被代理保险公司, 三、费用核算 (一)代垫费用的核算 1、核算范围:代垫费用是指按照合同规定,保险代理公司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如果业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代垫费用的,应作为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成本进行核算。 2、会计处理: 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应收账款---代垫费用---被垫付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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