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练习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练习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练习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 B )的建筑物部分享有共有权。

A.独立 B. 共同使用

C.共有 D. 结构上相连

2.不同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 C )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总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A.共有权 B. 处分权 C. 所有权 D. 经营权3.同一栋建筑物多个业主共同拥有,各个业主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享有( A )。

A.共有权 B. 处分权 C. 所有权 D. 经营权

4.业主对专有部分的( C ),即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A.共有权 B .处分权 C. 所有权 D. 经营权

5. 业主对建筑物区划的共有部分的( D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A.共有权 B. 处分权 C. 所有权 D. 共同管理权6业主转让建筑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A )。

A.一并转让 B. 顺序转让 C. 部分转让 D. 分别转让7业主对共有部分如何承担义务,也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 B )的规定。

A.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 建筑区划管理规约

C.物业服务合同 D. 商品房买卖合同

8 《物权法》对建筑区域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规定,建筑区划,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 A )的需要。

A.业主 B. 商户

C.物业使用人 D. 物业经营

9 《物权法》规定由( B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A.业主 B. 业主大会

C.业主委员会 D. 2/3以上业主

10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物权法》规定需要由( B )制定和修改。

A.房产开发建设单位 B. 业主大会

C.物业服务企业 D. 房地产主管部门

11 《物权法》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事项有( A )。

A.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B.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C.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D.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2 《物权法》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事项有( C )。

A.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B.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C.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D.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13 《物权法》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 A )同意。

A.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

B.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

C.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

D.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

14《物权法》规定,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 A )1/2以上的业主同意。

A.总人数 B. 到会人数 C. 业主代表 D. 入住业主

15 《物权法》规定,( A )是本建筑物或建筑区划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管理的职责。

A.业主委员会 B.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C.社区居委会 D.物业服务企业

16 《物权法》规定,业主是建筑区划的主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 B )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

A.专有权 B.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C.共有权 D. 共同管理权

17 ( A )应当对设立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A.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B. 物业行业协会

C.开发建设单位 D. 物业服务企业

18. 《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 D )具有约束力。

A.大多数业主 B. 2/3以上的业主

C.1/2以上的业主 D. 业主

19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 D )。

A.街道办事处 B. 社区居委会

C.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D. 全体业主

20.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 B )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A.共有部分面积 B. 专有部分面积

C. 已入住面积

D. 维修部分面积

21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 B )予以撤销。

A.人民法院 B. 房地产主管部门

C.县以上人民政府 D. 相关部门

22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B )。

A.予以调解 B. 予以撤销 C. 赔偿损失 D. 消除危险

1、B

2、C

3、A

4、C

5、D

6、A

7、B

8、A

9、B 10、B11、A

12、C 13、A 14、A 15、A 16、B 17、A 18、D19、D 20、B

21、B 22、B

二、多项选择题

1.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以下( ABC )构成。

A.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B.业主对建筑区划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C.业主对建筑物区划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D.业主对建筑物区划的公用部分的所有权

E.业主对专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2.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 ABCD )。

A.占有 B. 使用 C. 收益 D. 处分 E. 经营

3. 业主对建筑物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 ABD )。

A.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

B.依法出租,获取收益

C.出借,但不得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取得贷款

D.出售给他人,对专有部分予以处分

E.出租,但出租期间不得出售

4.由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所以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所有权时( BCD )。

A.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B. 应受到一定限制

C.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D. 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E.应当征得相邻业主的同意

5.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时一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 ACD )。

A.具有不可分离性 B. 具有同等地位

C.所有权时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前提与基础

D.所有权占主导地位 E. 共同管理权占主导地位

6.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BC )。

A.如不享有权利,可以不承担义务 B.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C.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D. 可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E.承担义务,不一定享受权利

7.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BCD )。

A.业主不使用电梯可以不交纳电梯维修费用

B.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业主冬季不在此居住,可以不交纳暖气费用

C.业主不使用电梯,只需交纳部分电梯维修费用

D.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业主冬季不在此居住,只需交纳一定比例的暖气费用

E.业主不使用电梯,但应该交纳电梯维修费

8. 《物权法》规定(ABD )。

A.建筑区划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B.建筑区划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C.建筑区划的人防工程属于业主共有

D.建筑区划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建筑区划的会所,属于业主共有

9. 《物权法》对建筑区域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规定下列中正确的是(ABC )。

A.建筑区划,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B.建筑区划,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C.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D.建筑区划,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出租、出售给小区以外的人

E.建筑区划,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

10.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的(ABC )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

A.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制定和修改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C.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D.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保修制度

E.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11.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 ABC )。

A.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B.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C.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D.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

E.讨论决定是否同意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户

12. 《物权法》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

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事项有(AD )。

A.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B.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C.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D.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决定有关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3.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BC )

A.业主大会是由建筑区划的全体业主参加,依法成立的自治组织,是建筑区划建筑物及其附属刷死的管理机构

B.业主大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反映了建筑区划绝大多数业主的意志与心声,代表和维护了建筑区划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C.业主大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应当具有约束力

D.业主大会是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选举产生的

E.业主大会是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选举产生的

14. 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是( ABCD )。

A.依法设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

B.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

C.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

D.不违背社会道德,不损害国家、公他人利益

E.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利益

15. 《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下列( ABCD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A.任意弃置垃圾 B. 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

C.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D. 违章搭建、侵占通道

E.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

16. 《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 BCDE )。

A.承担刑事责任 B. 消除危险

C.排除妨害 D. 赔偿损失

E.停止侵害

17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ABCD )。

A.业主可以自行管理

B.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C.业主可以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D.业主可以委托专业公司管理

E.业主不得委托给不具备物业资质其他管理人管理

1、ABC

2、ABCD

3、ABD

4、BCD

5、ACD

6、BC

7、ABCD 8、ABD 9、ABC 10、ABC 11、ABC 12、AD

13、ABC 14、ABCD 15、ABCD 16、BCDE 17、ABCD

房地产相关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房地产业是基础性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它属于第( C )产业。

A.一

B.二

C.三

D.四

2.依《房屋登记办法》,下列哪种情形是不属于可以由当事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 C )。

A.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B.因继承、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

C.从开发商处购得房屋的

D.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3.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具备企业法人的一般条件外,还应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要求,即( A )

A.须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B.须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C.须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D.须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 D )

A.20%

B.25%

C.30%

D.35%

5.以下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的是( D )

A.占有

B.征收

C.征用

D.出让

6.以下类型的房地产属于可以转让的是(C )

A.达不到法定转让条件的

B.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C.按揭未还清贷款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回同意的

7.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B )

A.商品房销售必须按套销售,不能分拆出售

B.商品房可以套分拆出售,但分割出来的最小单位其面积不能低于地方标准

C.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D.商品房销售价格可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8.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前,须向买受人明示以下文件( C )

A.《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B.《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文本》

C.《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D.《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文本》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9.商品住宅的保修期自( B )之日起计算。

A.订立合同 B.交付 C.入住 D.竣工验收

10.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B )日,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A.15 B.30 C.60 D.120

1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以下选项不正确的是( D )

A.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作抵押的,必须经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B.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作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C.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房地产作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D.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作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

该企业的经营期限,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根据《担保法》,当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其受偿顺序是( D )

A.以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受偿

B.以抵押人的意思表示设定受偿顺序

C.抵押合同签订的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D.有抵押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合同都已登记生效的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13.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须:(1) 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2) 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3) 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4) 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其处分顺序正确的是(C )

A.(1)(2)(3)(4)

B.(2)(1)(3)(4)

C.(2)(1)(4)(3)

D.(1)(2)(4)(3)

14.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 B )

A.预告登记

B.公告

C.再审核

D.登记于登记簿

15.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围的土地使用权( A )

A.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B.权利客体一致的原则

C.权利对象一致的原则

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第三章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复习思考题参考答案 1、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我国学者对建筑物所有权作了如下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与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之总称。该界定表明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 2、成员权包含了那些内容? 成员权,亦称构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 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 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成员权的内容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成员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⑴区分所有权人作为成员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 表决权; --- 参与订立规约权; --- 选聘和解聘管理者的权利; --- 请求权:①请求召集集合; ②请求正当管理共同关系的事务; ③请求收取共用部分应得的利益; ④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并有权请求拍卖违反义务者 的专有所有权,解除其共同关系; ⑤其他请求权。 ⑵区分所有权人作为成员权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以下义务: --- 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所作出的决议的义务; --- 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 --- 接受管理者管理的义务。 3、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管理内容 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物业 管理,是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物理机能,并充分发挥其社会的、经济的机能,而 对之所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现代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包括物的管理与人的管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 1、不知是谁最早想到在商品房买卖中搞出个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这个馊主意的?!由于商品房是按照面积计价的,一平方米几千元或者几万元的价格下,开发商以交付的实际套内建筑面积计算销售面积往往感到吃亏,因为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部分是开发商花钱买的地和建设起来的,因此开发商玩了小聪明把这些共有部分的面积折算到每套房子的面积中去,要业主分摊这部分费用,因此搞出了每套销售面积包含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这种鬼把戏。因此,当业主购买了100平方米的套间时,实际得房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只有80多平方,另外10多平方是业主花了钱但搞不清在哪里的共有面积,当然,开发商安慰说:共有面积是每家都要用到的,在房产证上清楚地写在那里了,你的钱也没有白花呀,至少是个心理安慰,就像人民银行是人民的呀,哈哈。潜台词是:真傻,我把共有部分费用摊到你们身上了,你们买单了,仅仅得到的是房产证上几个面积的数字而已。 2、聪明反被聪明误!如果开发商知道后来发生的不可控制的后果(业主们群情激昂地争夺车库、会所等产权的事情大量出现),开发商再也不会干这种蠢事了。因为完全有别的可以替代的方式来做这件事情。最初人们,包括开发商都比较朴实,都用经济学的方式来计算实际销售的面积成本,把共有部分的费用折算成公摊面积给了业主,开发商还以为占了便宜。其实,共有部分的费用即使要让业主买单,也可以不折算成公摊面积,而是分摊到套内建筑面积的价格中去,看起来每平方米的价格高了些,但是少了很多的法律上的麻烦。换句话说,开发商可以只卖套内建筑面积,房屋的所有共有面积,包括小区内的所有公用面积和设备,开发商都可以把所有权保留在自己名下。因为开发商购买了全部小区的土地并投资建造了小区,对小区内全部公用的地域和设备都依法享有原始或继受取得的物权。

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现代建筑物区分所 有权制度

第三章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复习思考题参考答案 1、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对建筑物的与其它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中国学者对建筑物所有权作了如下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与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之总称。该界定表明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 2、成员权包含了那些内容? 成员权,亦称构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成员权的内容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成员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⑴区分所有权人作为成员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 表决权; --- 参与订立规约权; --- 选聘和解聘管理者的权利;

--- 请求权:①请求召集集合; ②请求正当管理共同关系的事务; ③请求收取共用部分应得的利益; ④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并有权请求拍卖违反 义务者的专有所有权,解除其共同关系; ⑤其它请求权。 ⑵区分所有权人作为成员权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以下义务: --- 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所作出的决议的义务; --- 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 --- 接受管理者管理的义务。 3、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管理内容 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物业管理,是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物理机能,并充分发挥其社会的、经济的机能,而对之所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现代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包括物的管理与人的管理。 ①物的管理 所谓物的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基地以及附属设施的保存、改良、利用以至处分等所为的物理的管理。原则上仅限于物业的共用部分。 ②人的管理

判别分析案例(鸢尾花)

Wilks 的 Lambda 卡方df Sig. 函数检验Wilks 的 Lambda 1 到 2 .025 538.950 8 .000 2 .774 37.351 3 .000 标准化的典型判别式函数系数 函数 1 2 花萼长-.346 .039 花萼宽-.525 .742 花瓣长.846 -.386 花瓣宽.613 .555 - =0.613 ? ? 0.846 - 1 + 346 0.525 .0 花萼长z 花萼宽 花瓣长 ? z 花瓣宽 z D? + z =0.555 ? + 0.386 0.742 ? 2 0.039 - ? 花萼宽 花瓣长 花瓣宽花萼长z z D? + z z 结构矩阵 函数 1 2 花瓣长.726*.165 花萼宽-.121 .879* 花瓣宽.651 .718* 花萼长.221 .340* 判别变量和标准化典型判别式函数 之间的汇聚组间相关性 按函数内相关性的绝对大小排序 的变量。 *. 每个变量和任意判别式函数间 最大的绝对相关性

0.155 0.196 - - =0.299 .0 花瓣宽.2 526 - 063 1 z z 花萼长z 花萼宽 ? z 花瓣长 ? D? + ? + 0.089 - + - =0.271 978 ? 2 .6 0.007 0.218 z 花萼长z 花萼宽 花瓣长 花瓣宽 z z ? ? + D? +

区域图 典则判别 函数 2 -16.0 -12.0 -8.0 -4.0 .0 4.0 8.0 12.0 16.0 +---------+---------+---------+---------+---------+---------+---------+---------+ 16.0 + 13 + I 13 I I 13 I I 123 I I 123 I I 12 23 I 12.0 + + + + 12 23 + + + +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8.0 + + + + 12 + 23 + + + +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4.0 + + + + 12 + 23 + + + +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 I .0 + + + * + 12 + 23 + + + I 12 *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4.0 + + + + 12 + + 23 + + +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8.0 + + + +12 + + 23 + + +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12.0 + + + 12 + + 23 + +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I 12 23 I -16.0 + 12 23 + +---------+---------+---------+---------+---------+---------+---------+---------+ -16.0 -12.0 -8.0 -4.0 .0 4.0 8.0 12.0 16.0 典则判别函数 1 区域图中使用的符号 符号组标签 ---- -- -------------- 1 1 刚毛鸢尾花 2 2 变色鸢尾花 3 3 佛吉尼亚鸢尾花 * 表示一个组质心

案例业主权利与义务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业主权利与义务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2014-08-01物业管理资讯 在物管服务关系中,业主既享有物管法规直接规定的权利,还可享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权利;既负有物管法规直接规定的义务,还负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典型案例 某物业公司由于在公共电梯间贴广告却不公示收益,被业主起诉至法院。日前,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业主胜诉,责令物业公司立即在其所管理的小区公告栏公示广告费的收益帐目。原告业主高女士称,某物业公司在对小区进行物管服务期间,不遵守合同约定,擅自在公共电梯间贴广告,故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公开电梯间广告费的帐目。某物业公司承认曾利用电梯和有关单位合作制作广告一事,但表示广告费收益用于小区建设和服务。同时,物业公司提出高女士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现不同意原告诉求。宣武区法院认为,高女士作为小区业主之一,享有物业企业对小区实施物管服务过程中所发生资金收支情况的知情权。据此,判决某物业公司立即在其管理的小区公告栏公示在公共电梯间贴广告费的收益帐目。 容精要 一、业主的权利

依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版)(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1.服务享受权。业主享有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的权利。依合同约定全面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是业主在物管活动中享有的最基本权利,该权利的产生、围及行使方式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 2.建议权。业主建议权包括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管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及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两项权利。 3.投票权。业主投票权是业主在物管活动中,业主对物管区域公共部分的利用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进行表决的权利。 4.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业主享有选举业委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的权利。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须通过行使选举权来指明自己的代言人,传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同时,业主通过享有被选举权而有可能参加到业委会,从而行使更为直接的管理权。 5.知情权。物管活动中的知情权主要指物业企业有义务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等情况明确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是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6.监督权。监督权容较为广泛,主要包括:(1)业主有监督业委会工作的权利;(2)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享有监督的权利;(3)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监督的权利;(4)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享有监督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是概括性规定,指业主除前述权利外还可依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因物管服务容和围随物业的迅速发展和业主生活水平及其消费需求的提高而不断拓展,业主权利及其容也会随之而不断得以发展和丰富。 除上述业主基于法律、法规直接享有的权利外,业主还可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一些其他的约定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权的区别适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权的区别适用 (摘自2012年1月5日人民法院报) 陈明霞李春艳 原告叶某、沈某、董某、朱某、林某均居住在江苏省扬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所有楼房的同一单元内。该幢房屋为商住楼,测绘队将位于该单元一、二楼的营业用房租给孙某夫妻经营火锅店。原告认为,火锅店擅自在房屋一楼与二楼的楼梯间开设边门,其对边门的使用致使楼梯间的墙面与楼梯踏步污损较重,为此,5名原告以测绘队、火锅店及孙某夫妻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用砖墙封闭在一楼、二楼楼道旁擅自开设的边门,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用砖墙封闭一楼边门;针对二楼边门,采取从房内加设水坝型门槛的措施,确保房内之水不能外流至楼梯间。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定义,对其内涵在此不作阐述。应予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概念在特定场合下出现选择适用的问题,即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专有部分之间或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彼此邻近形成相邻关系时,业主应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是相邻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中,两个边门虽开设在楼梯间,但并未阻碍其余业主的上下通行,只是火锅店从边门倾倒垃圾、泔水的行为导致楼梯间卫生环境较差,虽不方便居民的生活,却有利于火锅店的生产经营,双方利益形成冲突。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尽管当事人通常基于相邻关系而提出诉请,为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仍应主动尝试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展开分析,且因相邻权是所有权的延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应优于相邻权得到保护。因此,处理业主提起的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的相邻权纠纷时,应避免遗漏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否受到侵害进行考察。 本案中,两个边门应否封闭,首先应当解答的第一个问题是:边门的开设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楼梯间是同一楼层的业主过往的通道,为全体业主的出入通行提供便利,从功能和目的来看,其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二楼边门系火锅店擅自开设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原告不得基于共有权主张被告封闭二楼边门。而一楼边门确系擅自开设,已侵害了业主的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些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些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口大量向城市集中、土地立体化利用的加剧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态。物权法草案对此作了专章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解释说,当一栋建筑物由多个独立的单元组成,且各个单元可以由不同的人拥有所有权时,则各个单元的所有人即拥有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苏号朋教授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一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并且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部分,如一栋住宅楼中的某一套房屋。二是共有权,指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全体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土地使用权及设施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三是成员权,当整栋建筑物或整个小区的全体所有人成立管理组织以便有效管理相关事务时,各个所有人即享有成员权,包括对重要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立规约的权利、选举管理者的权利、解除管理者的权利、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行为的权利等。 苏号朋教授介绍说:物权法草案较之先前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这两部法规具有如下新颖性:一是首次使用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虽然我国早已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事实,但我国法律一直未确认这一概念。物权法草案采纳了这一概念,从而为我国的物权类型增加了新的内容。二是确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三是明确了重要设施的权利归属。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设施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四是对业主的行为加以严格规范。物权法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实施的行为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有人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时,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名词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谢东、吴宁、X俊杰诉吴小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要点提示】 业主改变房屋的分隔墙壁XX或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XX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8)丹民一初字第1588号(2008年5月16日) 二审:XX省XX市中级法院(2008)镇民一终字第593号(2008年6月20日) 【案情】 原告:谢东、吴宁、X俊杰。 被告:吴小敏。 原、被告系楼上楼下的相邻住户。原告谢东是丹阳市画院路30号北楼1单元401室房屋的登记所有人,吴宁是丹阳市画院路30号北楼1单元501室房屋的登记所有人,X俊杰是丹阳市画院路30号北楼1单元601室房屋的登记所有人。被告吴小敏于1999年8月领取了丹阳市画院路30号108门面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该门面房是三原告所在的丹阳市画院路30号北楼1单元的一楼。该1单元的二楼也属被告吴小敏所有。在该楼的北部,有一个独立的归该一、二层房屋独用的楼道,该楼道现已纳入被告的私人活动空间。一楼门面房被

告现用于开设麻将馆。该门面房内室南墙上原来无门也无窗。2008年3月,被告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以及未与原告等其他同一单元业主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前述内室南墙上开设了一扇门,并安装了防盗门,此即本案诉争之门。该门正对着三原告所在的北1单元南部的楼道口,楼上住户在此楼道口安装了一扇铁皮门。在此南楼道内,二楼无门,三楼住宅的门朝西开设在东墙上,四楼至六楼住宅的门则开设在南墙上,即同与诉争之门的地理位置,此均为该楼道内的原始设置。三原告于200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将其在墙体上开设的门恢复原状。 原告谢东、吴宁、X俊杰诉称:三原告与被告系相邻关系,三原告所在单元一楼楼道的北面即被告的门面房。2008年3月,被告在三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楼道北面的墙体上开设了一个门,以致原告所在的单元直接与被告开设的临街的麻将馆相通,严重妨碍了三原告的正常通行,造成了三原告住宅的不安全性,麻将馆的嘈杂喧哗声和烟尘也严重影响了三原告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原告方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其恢复原状,被告均置之不理。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碍,将其擅自开设的门恢复原状。 被告吴小敏辩称:被告在自己房子的墙壁上开门并安装防盗门是被告行使房屋所有权的正当行为,是合法使用共同共有建筑物的行为。开设该门有利于被告室内通风和采光,利于被告改善室内环境,且未对原告的住宅带来不安全性,也未对原告造成通行妨碍。该楼道是公共通道,属整个单元的各业主共同共有,不为任何一方单独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读后感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读后感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现代民法之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所有权形式,自19世纪初叶迄至20世纪60年代,已经普遍为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美国、英国、新加坡、瑞士及我国台湾、香港民事立法所确立,并由此成为各国家和地区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更重要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与老百姓来说,也是息息相关的。因此,本人阅读陈鑫所著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深刻的了解到作者深厚的法学背景及将物权法从“纸面上的法律”转成“现实中的法律”法学功底。 这本书从学理、法条、立法争议和典型案例等视角,深入精到地剖析了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制度。体现了以下几特点:“专”。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要制度为主题,在内容上力图最大限度总结和反映近年来我国这领域的新进展和新成果。 “精。突出重点,在每个点的整理中力争容纳最大限度的信息量,追踪立法过程,梳理各版草案的变化,厘清争点、热点、疑难点,力图精确地反映和论述立法、立法解释的内容,对其理论缺陷及适用中的问题,也不回避。 “实”。理论联系实际。从现实生活中精选出真实的案例,展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可以帮助我们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概念和特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权、共有权以及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共同构成的复合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的特征:内容构成的复合性、权力处分的一体性;规范对象是特定的空间,而非实体;是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结合。由于其规范的是一种非实体、复合性的权利,特别是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集体所有的特殊条件下,理解和认识有一定难度,甚至一些学者和专家都认为它是一种“假所有权”。但从另外角度看,正是说明了确立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性。 法律规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1政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案件,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 定本解释。 2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中的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第七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依法决定或者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3物权法规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例

上海《物权法》第一案 此案中的原告为龚女士一家4人。龚女士在诉状上称,2005年2月,一家花了50余万元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城东路759弄康达公寓的一套房子。随后,龚女士又支付了3.3万元,向房产商购买了一个小区汽车停车位以及一间地下自行车库。06年5月19日,在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后龚女士一家获得了该部位使用权。但在07年9月,龚女士将公寓开发商———上海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地面停车位以及地下自行车库属业主共有,兴吉公司无权予以销售”。龚女士一家要求兴吉公司返还购买钱款,并支付因此产生的430元利息。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兴吉公司是否有权出售地下自行车库和地面停车位。 龚女士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自己向兴吉公司购买的地面汽车停车位和地下自行车车库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所以兴吉公司无权销售停车位和车库使用权。 被告兴吉公司承认,小区内并没有设置位于地面上的自行车停车位,而且车位和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均卖给了龚女士,并且是开发商收下了这笔款项。“我们认为地下自行车车库不是公用部位,而是专用部位,根据上海市住宅管理相关的若干意见,我们出售所有权的做法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兴吉公司的代理人称,即便地下车库是公用部位,根据规定也要求予以出租,不得闲置。在兴吉公司看来,自己不但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而且也不存在3.3万元不当得利之说,所以不同意予以返还。 但龚女士一方对兴吉公司辩称的依据提出异议。“规定中所描述的是机动车车库,即便包括非机动车车库,也不能说明对方有权利出售,”龚女士代理人强调,“现在谈的是业主‘共有’,而非‘公用’。” 至于对方的“使用权出售”一说,龚女士代理人表示,除了房屋以外,即车库和停车位是无法出售使用权的,原因在于使用权归属于所有权。 但兴吉公司坚持认为,作为“专用”部分的地下车库,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可以转让。“本案中的合同没有约定地下车库归业主所有。”兴吉公司的代理人称。 对于争议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由于本案引发争议的地下自行车车库,为兴吉公司利用地下空间投资建造,且已形成可独立使用构筑物,不属于小区共用公共设施,其所有权应归兴吉公司所有,因此有权出售自行车车库。 至于业主龚女士要求返还地面汽车停车位购买款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现房地产公司将小区汽车停车位出售给龚女士,与法有悖,兴吉公司应当将收取的款项退还龚女士,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即兴吉公司退还龚女士地面汽车停车位转让款1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案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案例 一、改变住房用于案例 在一个小区里面,一个业主把他的房子租给了一家饭店作为服务员的宿舍,一个80多平米的房子里面住了20多个年轻姑娘,晚上下班很晚,而且不是一起下班,年轻姑娘一个接着一个回来,有的后半夜才回来,还都要洗漱,有的还要边洗边唱,弄得上下左右的邻居都休息不好,怨声载道。邻居告到街道,街道不管;告到公安局,公安局不管;找到物业,物业也不管,说我们怎么能管业主?我们只是服务而已。我在节目中说,物业怎么不能管?都能管!管的依据是什么?就是这一条,业主不能改变住房的用途。节目播出不久,这家的出租合同就解除了,姑娘们就搬走了,邻居也就清净了。 二、违反建筑物使用目的案例 有个一个人买了商品房的底商的几间门市房,然后又在二楼买了十几套住宅,因为买的是楼花,所以这个买主就要求开发商在他买的一层底商和二层十几套房子之间单独建设一个楼梯。要知道,底商和上面的楼层之间的适用要求是不一样的,底商和住宅之间的楼板在防水等方面的要求比一办的楼板要严格得多。开发商因为考虑到这是一个大主顾,就这么办了,加了一个楼梯。等房子投入使用后,这个人就把底商做了浴室,上面是客房,客人洗完澡就上楼休息。结果,不到三个月,三楼、四楼甚至五楼住宅居民的地板全翘了,家具打不开了,于是大家就告他。法院判决这个业主败诉,要求他恢复原状,拆掉楼梯,赔偿损失。理由就是他改变了用途。 三、卫生间移改案例 原告余某某诉称,原被告系上下邻居,1997年9月起被告开始装修住房,同年11月,原告发现自已卫生间上方有漏水现象,经交涉被告多次检修未成,被告装修房屋时将卫生间内的卫生洁具移到该卫生间的左侧卧室内,并在该房内安装了台盆、便盆、浴缸等物品,

典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之评析

典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之评析 https://www.360docs.net/doc/4a14445421.html,2010-07-10 17:29 【前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五期公布了一起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判决的案件:《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该案首开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判决此类案件的先河。此案判决书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阐述清晰、法理运用准确。据悉,从我国物权法史上看,此类案件第一次在最高审判机关的公报中刊登,堪称中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一案。另外,该判决书说理充分、逻辑严密,也是说理性判决书中不多见的精品。 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重要的法律制度。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房屋为国家所有,缺乏区分所有权制度生存的土壤。但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现实生活中涉及此项法律制度的案件越来越多,草拟中的《物权法》亦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了专门规定。 笔者在律师实务中也曾经涉及过此类案件,但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法律规范,法院均未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对案件予以准确的判决,而是通过其它方式判决结案,法院相对较多的是用调整相邻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阐述、判决。由于调整相邻权的关系法律理论对此类案件的针对性不强,判决结果总是不能有较强的说服力。 在司法实践中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迫在眉睫,此次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形式公布此案,预示着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完善和应用条件已成熟,必将极大地影响今后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将极大地影响现实生活。 【案情简介】: 座落在南京市娄子巷164号、166号和166-2号的钢筋砼框架结构商住楼,产权属于被告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盛名公司)所有。二至六层为居住房,住房制度改革后,已由原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和原告钟宝强等住户分别所有。1998年3 月,被告盛名公司装修底层房屋准备增建夹层时,把钢筋砼框架柱之间的填充墙全部拆除,将地面下挖 0.9--1.2米深,使部分地梁裸露,由此引发纠纷。同年6月,盛名公司委托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处(下称安鉴处)就其增建夹层的安全性进行鉴定,结论为:夹层施工对楼房主体未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但夹层的设计、施工中存在问题,建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此后,盛名公司按照安鉴处提出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并于同年9月再次委托安鉴处对其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 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对买受人购买后再次进行转让的,该款没有涉及。本条第二款仅就一手房买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业主”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二手房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专有部分,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所作的解释性规定,其范围不包括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业主既可以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套房中的每个居室是否可以成为专有部分呢?作者认为,这种情况符合第一个构成要件。由于每一个居室都不能与外界相通,每一个房间的门只能与厅相通,如果要与外界相通,必须经过这套房屋的独立出入口,而是否具有独立的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是判断“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的重要标准。第二,登记机构也无法登记。所以,一个套房就只有一个专有部分。 小区内的独栋别墅应认定为专有部分。 露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规划;(二)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三)销售合同有约定。 绿地要成为专有部分,应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该绿地“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二)销售合同将绿地列入该特定买卖合同中;(三)该绿地在业主购买时就已经“明示”,如该绿地被围了起来,只能从特定房屋才能进入该绿地。这就是《物权法》第73条规定的“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四)符合前面条件,即使没有登记,也可以认定为专有组成部分。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如何把握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通说是“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即专有部分之范围应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分别而论。去区分所有权人相互间,尤其是有关建筑物之维持、管理关系上,专有部分仅包含至壁、柱、地板、天花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之部分。但在外部关系上,尤其是对第三人(如买卖、保险、

判别分析实例

例:人文与发展指数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于1990年5月发表的第一份《人类发展报告》中公布的。该报告建议,目前对人文发展的衡量指标应当以人生的三大要素为重点。衡量人生的三大要素的指标分别为:实际人均GDP指数、出生时的预期寿命指数、受教育程度指数(由成人识字率指数和综合总人学率指数按2/3、1/3的权重加权而得),将一生三个指数合成为一个指数就是人文发展指数。今从2007年世界各国人文发展指数(2005年)的排序中,选取高发展水平、中等发展水平和低发展水平国家各6个作为三组样品,另选四个国家作为待判样品,资料如下表所示。试用判别分析过程对以下数据资料进行判别分析,并据此对待选的四个国家进行判别归类。

data develop; input type gdp life rate zhrate@@; cards; 1 41890 77.9 99.5 93.3 1 29461 79.1 99. 2 88 1 23381 78.9 96 99 1 29663 79.4 92.5 87.3 1 28529 80.3 98.4 90.6 1 22029 77.9 99 96 2 6000 77.7 99.8 87.6 2 9060 71.9 97. 3 76.8 2 8402 71.7 88.6 87.5 2 8677 69.6 92.6 71.2 2 5137 71 92.6 81.1 2 8407 71.4 87.4 68.7 3 1550 62.6 48.6 58.1 3 1128 46.5 69.1 56.2 3 2299 49.8 67.9 62.3 3 2370 64.6 49.9 40 3 3071 73.7 90.3 63.9 3 3843 69.7 90. 4 68.2 . 31267 82.3 99 85.9 . 3452 63.7 61 63.8 . 6757 72.5 90.9 69.1 . 11110 50.8 82.4 77 ; proc discrim simple wcov distance list;/*simple:要求技术各类样品的简单描述统计量;选项WCOV要求计算类内协方差阵;选项DISTANCE要求计算马氏距离;选项LIST要求输出重复替换归类结果。由于没有给出方法选项,所以系统按缺省时的正态分布进行有关参数的估计和归类。*/ class type; var gdp life rate zhrate; run; proc discrim pool=test slpool=0.05list; /*simple: */ class type; priors'1'=0.3'2'=0.4'3'=0.3 ; run; proc discrim method=npar k=2list; /*simple: */ class type; run; proc candisc out=result ncan=2; /*simple: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练习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 B )的建筑物部分享有共有权。 A.独立 B. 共同使用 C.共有 D. 结构上相连 2.不同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 C )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总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A.共有权 B. 处分权 C. 所有权 D. 经营权3.同一栋建筑物多个业主共同拥有,各个业主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享有( A )。 A.共有权 B. 处分权 C. 所有权 D. 经营权 4.业主对专有部分的( C ),即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A.共有权 B .处分权 C. 所有权 D. 经营权 5. 业主对建筑物区划的共有部分的( D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A.共有权 B. 处分权 C. 所有权 D. 共同管理权6业主转让建筑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A )。 A.一并转让 B. 顺序转让 C. 部分转让 D. 分别转让7业主对共有部分如何承担义务,也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 B )的规定。 A.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 建筑区划管理规约 C.物业服务合同 D. 商品房买卖合同 8 《物权法》对建筑区域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规定,建筑区划,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 A )的需要。 A.业主 B. 商户 C.物业使用人 D. 物业经营

SPSS操作方法:判别分析例题

实验指导之二 判别分析的SPSS软件的基本操作 [实验例题]为研究1991年中国城镇居民月平均收入状况,按标准化欧氏平方距离、离差平方和聚类方法将30个省、市、自治区.分为三种类型。试建立判别函数,判定广东、西藏分别属于哪个收入类型。判别指标及原始数据见表9-4。 1991年30个省、市、自治区城镇居民月平均收人数据表 单位:元/人 x1:人均生活费收入 x6:人均各种奖金、超额工资(国有+集体) x2:人均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工资 x7:人均各种津贴(国有+集体) x3:人均来源于国有经济单位标准工资 x8:人均从工作单位得到的其他收入 x4:人均集体所有制工资收入 x9:个体劳动者收入 x5:人均集体所有制职工标准工资

贝叶斯判别的SPSS操作方法: 1. 建立数据文件 2.单击Analyze→Classify→Discriminant,打开Discriminant Analysis判别分析对话框如图1所示: 图1 Discriminant Analysis判别分析对话框 3.从对话框左侧的变量列表中选中进行判别分析的有关变量x1~x9进入Independents 框,作为判别分析的基础数据变量。 从对话框左侧的变量列表中选分组变量Group进入Grouping Variable 框,并点击Define Range...钮,在打开的Discriminant Analysis: Define Range 对话框中,定义判别原始数据的类别数,由于原始数据分为3类,则在Minimum(最小值)处输入1,在Maximum(最大值)处输入3(见图2)。。 选择后点击Continue按钮返回Discriminant Analysis主对话框。 图2 Define Range对话框 4、选择分析方法

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doc 2页)

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doc 2页)

第三章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复习思考题参考答案 1、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我国学者对建筑物所有权作了如下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与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之总称。该界定表明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 2、成员权包含了那些内容? 成员权,亦称构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 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 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成员权的内容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成员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⑴区分所有权人作为成员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 表决权; --- 参与订立规约权; --- 选聘和解聘管理者的权利; --- 请求权:①请求召集集合; ②请求正当管理共同关系的事务; ③请求收取共用部分应得的利益; ④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并有权请求拍卖违反义 务者的专有所有权,解除其共同关系; ⑤其他请求权。 ⑵区分所有权人作为成员权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以下义务: --- 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所作出的决议的义务; --- 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 --- 接受管理者管理的义务。 3、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管理内容 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物业 管理,是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物理机能,并充分发挥其社会的、经济的机能, 而对之所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现代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包括物的管理与人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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