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的一种思维方式

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的一种思维方式

2015年04月01日14:08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习近平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而要确保法治在治国理政上发挥重要作用,其中的关键之一,便是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法治发展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进行。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准确理解法治思维的涵义,积极探索法治思维的培育路径,对于新时期的法治中国建设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治思维从根本上来说属于人们的思维活动。而思维一般指的是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这样,采用何种思维方式,不仅制约着人们有关知识的获得,而且也对人们的社会行为产生重要影响。那么,法治领域中的思维是什么?它有着怎样的意蕴和特性?它对法治建设又意味着什么?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与特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许多重要场合多次提到“法治思维”的概念。例如,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首次提到“法治思维”这一概念。他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2013年2月23日,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2013年10月,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批示中,习近平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再次提到“法治思维”的问题。他明确要求,“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提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那么,何谓法治思维?

1. 法治思维的概念

对于“法治思维”这一新的法学范畴和命题,从目前有关“法治思维”的研究成果来看,人们在理论上的认识还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也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受法律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方式。由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治建设有不同的重点,因而法治思维的内容也会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在现阶段,法治思维的核心在于限

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从整体的角度看,法治思维不仅是指依法办事,而且包含了对公平、正义、权利、自由的价值追求。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法治思维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理解解释的技术手段。”有学者主张:“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指人们以法治理念为指导,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维过程;它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也有学者强调:“何为法治思维?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也有学者主张:“所谓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其实质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和尊重保护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从上述有关法治思维的概念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各有差异,但他们其实都是从“法治”出发来对“思维”的过程进行界定或者描述的,只是在有关“法治”的理解和对“思维”活动的认识上存有差异。有学者将法治细化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也有学者笼统地使用“法治”这一概念;有学者认为思维活动的过程包括“认识、分析、处理问题”,也有学者认为“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才构成了思维的完整活动,还有学者依然是笼统地使用“思维”的概念。与此同时,在不同的、有关法治思维的概念界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对于法治思维认识上的最大差异,在于法治思维的主体究竟是谁?有学者认为是执政者,有学者则认为是各级领导干部,也有学者认为是全体人民。有学者指出,“尽管执政党的‘十八大报告’仅针对政治人提出了培育法治思维的战略,但是在实践中,不仅仅政治人,普通公民的法治思维也有待大幅度提升,甚至连法律人的法治思维也难以差强人意。因此,他们认为,有必要把政治人、法律人和普通人都纳入法治思维的讨论中来。”

客观来说,法治思维主要指的是“人类符合法治的精神、原则、理念、逻辑和要求的思维习惯和程式,它是对于法治比较理性的认知过程,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主要指的是人们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等对法治现象予以客观理性的认识过程。因而在此意义上,法治思维的主体,主要是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同时也包括全体社会成员。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的主体主要是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只有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符合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的思维习惯和程式才属于法治思维。而不掌握公权力的普通个人也可能有符合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的判断、想法和主张,但这些思维活动都不能直接被应用于解决问题,只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意识’。当然,此类法治意识也可能通过沟通、交流和建议等方式传达、输送和注入给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进而演变成法治思维,形成符合法治理念的决策、行为和方式去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

2. 法治思维的特征

法治思维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法治思维是一种新理念。作为一种新的理念,法治思维旨在改变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

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改变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超越法律的特权思想,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行政等背离法治精神现象的温床。它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地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法治思维是一种方法论。作为一种方法论,法治思维要求行政管理主体能够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思考、判断。换言之,为了认识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行政管理主体首先要根据问题的类型确定适用法律依据的类型,然后按照法律的思维规则、逻辑推理和证成方式来分析、思考和理解问题,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决策、结论。法治思维就是这种将个案处理与法律适用相结合起来的纽带,就是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模式。应当说,这种思维方式,不仅杜绝了机械地使用法律及其方法的陈旧模式,而且也克服了法律和一般法律方法的机械性,抛弃了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论对法律所采取的简单套用。

第三,法治思维是一种价值观。客观来说,任何一个时代的治国理政都将面临诸多现实问题,思考、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思维方式有政治、道德、经济和法治等多种类型。其中,政治思维方式的核心是利与弊的权衡,道德思维方式的核心是善与恶的评价,经济思维方式的核心是成本和效益的对比,法治思维方式的核心则是合法与非法的预判。作为一种价值观,法治思维要求在思考、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时,不仅要把合法性作为处理问题的前提,而且要求围绕着合法与非法,对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进行思考、分析、判断和处理。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价值观,法治思维方式在治国理政中还应当具有优先的位次,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合法与非法的判断无疑是利与弊、成本与效益、善与恶思考的前提。

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逻辑思维。作为一种逻辑思维,法治思维强调的是按照法律逻辑思考、分析和解决各种问题的思维方式,是将法治理念、法律知识、法律规定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因为从一般意义上而言,法律的适用与逻辑是密不可分的。法治思维的过程即是一个运用已有法律精神、原则、规范对各种问题和现象进行逻辑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而也正是在此过程之中,法治思维不仅表现为一种理性的思维,它以合法性为判断的起点、以公平正义为判断的重点,追求缜密的逻辑;而且也体现出一种逻辑推理的方式,它以逻辑分析、判断和推理作为其内在的逻辑构成与表现。与此同时,作为一种逻辑思维,法治思维包含主体合法、目的合法、权限合法、方式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结果合法七个相互统一的内容。

二法治思维在法治运行中的表现形态

1 法治思维运行的评判标准即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应当说,“合法性是法治思维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和出发点,是一种思维活动是否属于法治思维的判断标准。因为,法治思维实际上是将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运用于具体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形成决策和行为的过程。”因此,它必定要求这种思维活动的主体至少拥有普遍共识意义上的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法治理念和法治要求。换言之,只有具备了这些法律知识基础,才能够确保思维活动的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始终满足合法性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而言,法治思维意味着公权力的行使者要将权力的正当性来源转化为老百姓对于该权力行使行为的可接受性。

2 法治思维的首要特点是注重程序正义。作为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程序正义是人

治与法治、专制与民主的制度分水岭。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而言,“程序正义就是要让老百姓能看得见正义的实现过程,其基本理念认为法律程序是为体现某些独立于裁判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程序价值在于公平、参与、尊重人格尊严,保证被裁判者拥有程序参与权、受公正待遇权和合理选择的自主权。程序正义的核心和基点在于尊重当事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同时意味着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因此,法治思维要求重视程序正义,不仅在于程序正义乃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而且在于程序正义的维护和实现有助于增强法律实施的可接受性。

3 法治思维的功能是对以往国家和社会治理领域中的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维稳思维的一种有益补充。长期以来,

人们一直在不断地探索和实践

以怎样的思维方式来治国理政。比如,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和社会治理领域的主导性思维方式是“政治思维”,表现出的是“政策”的效力往往高于“法律”,“强调的是法制对政治的服从,而没有发挥法治的限权功能”。又比如,改革开放后的前二十余年,经济建设成为国家的中心任务,因而这一期间的主导思维更多的乃是为一种“经济思维”,表现为思考问题、制度方案、考核业绩的着眼点与落脚点均是以能否促进经济快速增长为目标;这其中最典型的体现,便是当“效率”与“公平”这两者价值观念发生冲突时,此时强调的是以效率为优先。再比如,2000年以后,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矛盾冲突的尖锐频发,维护社会稳定成为此一时期的首要任务,因而这一时期国家和社会治理领域中的主导思维方式,又大致可概括为一种“维稳思维”。用法治思维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不仅意味着法治将成为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问题的主要手段,主张对利益的追逐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而且也意味着要用理性的法治思维方式来补充以往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维稳思维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上所显现的诸多不足,适当的矫正以往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意识形态、唯GDP的经济意识形态和“搞定即是稳定、摆平即是水平”的维稳意识形态。

4 法治思维的最终目标是提高法治化的程度,树立法律的权威。作为一个新的法律命题,法治思维的提出,其本质性的目标乃是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形成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的社会氛围,养成把法治变成内心的信仰的法治文化。换言之,由于“法治思维不只是法律知识的积累,也不只是价值取向的问题,它更是要在执政实践中体现为一种操作的可能性、技艺性和现实性。”因此,法治思维不仅要成为权力享有者和行使者思维方式,而且还要求其通过日常化的实践来彰显其价值。与此同时,由于法治思维与以往的关系思维、特权思维、人治思维相悖,而后者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会损害到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公信力;因而主张替代以往思维的法治思维,无疑会提升和增强法律的公信力,助推社会的法治化程度,进而最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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