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2011年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2011年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公布日期】2011.12.12

•【字号】上海银发[2011]265号

•【施行日期】2011.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2011年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

付结算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银发〔2011〕265号)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2011]61号,以下简称《通知》),今年3月至10月底,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全面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上海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票据、银行卡、支付系统以及支付信息报送等支付结算业务,开展了支付结算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2011年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的总体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基本情况

综合全市各银行普遍自查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况来看,上海

市各银行贯彻落实各项支付结算法规制度的总体情况较好,各银行能够依据支付结算业务基本法规制度和行内支付结算内控管理制度认真办理各类支付结算业务,绝大多数账户管理、票据结算等相关业务的处理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自查和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普遍存在的风控缺失或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二)自查工作落实情况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检查通知下发后,上海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各行支付结算制度执行的重点事项或薄弱环节,对《通知》所列的支付结算管理、票据、账户管理、银行卡、支付系统等检查内容组织开展了全面自查工作。除部分开业未满一年的银行外,各行均能在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工作并向人行报送自查报告,我分行共收到各银行按时报送的自查报告93份,其中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银行的自查工作组织有力,报告详实,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原因分析并组织开展了相应的整改工作。

从各行报送的自查报告来看,也存在部分银行对此次自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只在报告中反映了当前支付结算业务的运行情况,并未切实围绕相关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检查工作存在“走过场”甚至敷衍了事的情况。

(三)重点检查工作情况

4月中旬至9月中旬,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派出检查组历时5个月,以现场检查方式对招行上海分行、工行上海市分行、建行上海市分行以及中行上海市分行共计96个营业机构(其中招行19冢、工行71家、中行、建行各3家)开展了重点检查工作。检查期间,检查组在账户管理、票据结算、银行卡业务和支付系统运行等方面发现了27类、1957项具体问题。

现场检查期间,通过检查组的现场指导和各被检查银行的自查和及时纠正,弥

补了大量合规性缺陷,通过调研交流,进一步增强了各被检查银行对支付结算业务合规性的重视程度和认真严肃对待支付结算纪律的自觉性;发现了一批监管盲点和制度真空,掌握了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业务监管,防范支付结算业务风险的第一手资料;现场检查工作也为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客观、深入了解上海市支付结算业务的现状,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支付结算管理和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普遍自查和重点检查的情况来看,上海市各银行在支付结算业务具体处理中仍存在因领导重视不到位、人员流动太频繁、制度理解不充分、业务操作不规范、业务处理不及时、内部衔接有欠缺、工作质量有疏漏,动态管理有缺陷,甚至有章不循等原因导致的支付结算法规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具体问题及原因分析如下:

(一)因制度理解不充分而导致的违规行为普遍化。

制度理解不充分是导致部分银行某类业务处理普遍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从检查情况来看,制度理解不充分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分别是制度建设存在缺失和制度理解存在偏差。其中较为典型的情况有3类:

1、部分银行对于久悬户未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和操作细则,导致普遍存在行内核心系统已转“久悬”的账户,未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设置“久悬”标记;

2、在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审核中,部分银行混淆了注册验资与增资验资不同的业务处理要求,导致开销户申请书加盖的印鉴不规范;

3、因制度理解偏差,弱化了对存款人上级法人、关联企业有关信息的尽职调查,开户资料中缺少存款人上级法人相关证明或关联企业登记表等文件。

(二)因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业务处理标准差异化。

此次检查发现了大量的业务操作不规范情况。主要表现是不同营业机构对同类

业务的处理标准不统一。其中较为典型的情况有4类:

1、代发工资、代缴公用事业费等结算代理业务的不规范、不统一情况较为突出;

2、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结果的打印处理不统一;

3、开销户申请书填写不规范、要素不齐全、留存资料不完整以及与证券基金、理财产品相关的托管类银行结算账户普遍存在证明文件欠缺等情况;

4、同系统退票业务反映出的票据审核标准不统一问题。

(三)因业务处理不及时、不准确而导致的服务质量下降。

及时、准确处理各类支付结算业务是支付结算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及格线”。此次检查中发现的与业务处理时效性、准确性有关的具体问题有10类:

1、部分营业机构仍然存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信息延迟申报情况;

2、临时存款账户到期未及时销户或办理展期手续;公民身份联网核查业务发生日期晚于业务办理日期;

3、个别被检查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本票提示付款、汇兑等支付结算业务中存在处理不及时的情况;

4、部分银行存在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登陆、大小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不及时以及退汇业务确认不及时的情况;

5、部分银行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后,未及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登记;

6、个别全国支票影像交换业务逾期付款、逾期退票、超期查复或接收止付申请超期未应答;

7、个别营业机构存在因录入差错、复核疏漏原因,造成的账户数据信息中的账号、户名申报错误的情况;

8、个别网点手续费收取错误。因客户未及时到银行变更信息、柜员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导致系统个别数据不匹配;

9、全国支票影像交换提出业务中因营业机构数据录入错误导致的退票情况;

10、账户开立后,未及时、准确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通报制度(3个工作日)。

(四)因内部衔接欠缺而导致的业务处理错漏。

随着各行业务处理流程的再造与完善,支付结算业务处理的有序衔接、协同配合已经成为影响支付结算管理和服务工作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因素。此次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因内部衔接有欠缺而导致的业务处理错漏情况。其中较为典型的情况有3类:

1、一印鉴卡建库不及时影响业务处理。个别营业机构未及时办理预留印鉴建库或变更手续,或办理印鉴建库、变更手续后未及时查验建处理结果,造成未及时发现建库、变更不成功,影响客户资金使用以及票据信用记录的情况;

2、因工作交接不仔细,造成业务档案资料缺失或不完整,如缺失特约商户开户资料与协议、个别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资料移交归档不及时、不完整;

3、在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挂账的及时处理方面,不少挂账业务因跨部门或涉及与总行协调,存在处理期间过长的情况。

(五)因工作疏漏而导致的整体效率降低。

跨行支付结算业务处理整体效率的提高与各银行的业务处理质量密切相关。此次检查中发现了不少呈日常化趋势的工作疏漏。其中票据结算业务中较为典型的工作疏漏有以下4类:

1、出售票据环节漏盖银行机构代码或打印票据磁码不规范;

2、受理票据环节因审核不严而受理了远期、逾期、背书不连续或必须记载事项欠缺的瑕疵乃至无效票据;

3、提出票据处理中漏盖交换清算章或误提他行;

4、票据付款环节因审核疏漏为无效票据和结算凭证办理了付款。

(六)动态管理缺陷而导致的风控环节弱化。

动态管理是提高支付结算管理和服务水平和加强风控管理的重要措施。从检查情况来看,上海市各银行在支付结算业务的动态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之处。此次检查发现的动态管理缺陷主要有以下7类:

1、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面,账户管理年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留存账户证明文件过期的情况较为普遍;部分机构在一般、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时未及时核对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的存款人信息;个人非实名账户未按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及时办理实名补登手续;仍然存在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缺少开户资料及账户未申报情况;

2、在银行卡交易信息的动态监测方面,部分发卡银行未建立借记卡交易监测系统,也未建立银行卡持卡人主体交易信息数据库,风险防控工作存在明显缺陷;银行卡可疑交易监测记录不完整,可疑交易核查不全面:

3、在验资账户的动态管理方面,个别营业机构存在短期集中开立验资户、批量垫资验资以及新开基本存款账户验资款回流情况;

4、支付系统业务档案管理中,部分营业机构存在漏缺或未按月打印查询查复登记簿留档备查的情况,未保留任何纸质查询(复)明细或登记簿;

5、在书面协议管理方面,部分银行存在特约商户协议、代发工资协议、结算业务代理协议过期情况;

6、在票据业务处理方面,受理票据挂失止付业务后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未及时在系统中撤销挂失止付;买方付息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存在明显的贴现资金回流情况;个别营业机构存在客户提出票据被退票,客户至今尚未领取,支行也未建立催领记录的情况;

7、在银行卡业务管理中,部分贷记卡、准贷记卡催收台账登记欠规范,个别

账户多月无催收记录;部分网点特约商户培训、巡检不到位,培训、巡检记录不完整;个别POS商户收单存在一柜多机、擅自移机和移动POS机具跨区域使用的情况。

(七)有章不循导致的支付结算业务风险隐患增大。

银行工作讲究“三铁”的优良传统。但从此次检查情况来看,各银行日常支付结算业务运行中仍然存在不少有章不循的情况。具体情况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4类:

1、原件审核等客户身份识别规定未落实到位。留存的结算账户开立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商业汇票真实贸易背景证明文件(合同、增值税发票)为传真件;监控录像显示存在客户未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即办理有关业务的情况;个人银行卡、存折挂失业务和受理个人提示付款的转账银行本、汇票业务中,未核查客户或代理人身份信息;代发工资批量开卡(户)业务中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未提供全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公民身份联网核查存疑的,未要求客户提供辅助证件等等;

2、业务合规性审核不到位。如个别单位向个人转账超过5万元的付款凭证上未注明资金用途,也未提供其他转账依据;个别业务支出专户办理现金存款或专用存款账户实际取现用途与专款专用的要求不一致;在合同过期、合同金额小于申请承兑、贴现金额、发票日期不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情况下办理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以及银行卡特约商户类别代码(MCC码)设置不正确等等;

3、部分业务处理中的关键事项执行不严格。如结算凭证出售时漏验印,账户更换预留印鉴时未对旧印鉴进行验印及复验;未严格执行账户生效日制度,个别账户开户未满三日即办理对外支付业务;专用存款账户未提交专项资金证明文件或凭同一证明文件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退资销户的划款手续未遵循原路返回原则;存在非基本存款账户向其单位银行卡账户划转资金的问题;个别

核准类账户未经人民银行核准即办理销户手续;漏报、迟报不良支付信息或上报信息错误等等;

4、内控、应急制度执行不严或有缺陷。如吞没卡等作废的银行卡未及时做剪角处理或使用非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吞没卡取卡业务;个别营业机构未严格执行大额支付核实制度,存在核对信息不完整、缺少主管签字审核以及未做到与单位的双人确认等现象;个别营业机构凭证大库实物保管和记账人员未做到岗位分离,存在“一手清”现象;部分银行尚缺少全行协同统一的支付结算工作应急演练制度等等。

综合自查报告和现场检查的情况来看,除了以上业务层面原因导致的具体问题外,部分行对支付结算业务基础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仍然存在“重营销、轻合规”的思维,导致业务规模与业务质量未能协调发展;部分行支付结算管理和服务队伍人员培训力度不足,人员素质徘徊不前,甚至个别行因人员流动频繁导致支付结算业务的连续稳定性和人员素质大幅下降。这些具体问题和深层次的原因需要引起各银行的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从细节入手,切实予以改善。

三、整改措施

为有效利用检查成果,提升上海市支付结算管理和服务水平,下阶段,本市各银行应重点做好或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上述七种原因导致的35类具体问题,各行应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并针对本行存在的相关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尽快予以改进。除现场检查的四家行外,其他各行应根据上述问题,组织开展针对性检查及整改工作,并于2012年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分行(支付结算处)。我分行将根据各行针对性检查的情况,组织必要的“回头看”,并在明年针对整改不力的银行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二)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支付结算管理的有效性和服务的规范性,针对检

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组织编写了《2011年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典型案例汇编》。本市各银行应认真组织开展相关的学习和培训活动,并结合本行实际,不断完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的具体操作。各行收到本通报后,可登陆以下邮箱自行下载案例汇编。(邮箱地址: zfzdk813@https://www.360docs.net/doc/4a19186137.html,,密码:zfzdk813b)。

(三) 2012年,我分行将在上海市支付结算管理工作中加大对上述35类具体问题的管理、考核力度,对客户投诉、非现场监管中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银行,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涉及行政处罚的违规事项,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以此督促本市各银行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支付结算管理和服务。

特此通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转账 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 理的通知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 户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二)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 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银行除审核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 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1.02.12 •【文号】银办发[2011]33号 •【施行日期】2011.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 (2011年2月12日银办发[2011]33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履行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监督管理职能,建立支付服务市场准入退出程序,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落实监管责任制 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专门成立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并落实责任。该小组由分管支付结算工作的行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支付结算、法律、科技、反洗钱等部门负

责同志组成。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合理调配资源,切实从业务、技术、反洗钱角度加强监管。总行自2011年起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分支行年度考核内容。 二、依法行政,做好支付业务许可初审工作 (一)认真学习,规范受理及初审程序。各分支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制度办法,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程序要求。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工作要按照《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的审批程序》(见附件1)开展。审批程序中的格式文书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通知》(银办发[2004]239号)使用。 各分支机构对外公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办程序,可参照《支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见附件2)实施。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格式和要式内容,要按照《关于非金融机构申请材料的规范性要求》(见附件3)进行规范。分支机构初审意见应按照《关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意见的规范性要求》(见附件4)完成并报送总行。 (二)分工协作,明确部门职责。分支机构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及时转交支付结算部门。支付结算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和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分发给科技部门和反洗钱部门。科技部门和反洗钱部门分别负责对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支付结算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支付结算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申请人的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报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审定。 (三)突出重点,从严审查高风险业务。各分支机构要本着鼓励创新、疏堵结合、强化监管、维护稳定的原则,重点对经营规模大、敏感度高、潜在风险大的已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 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1年1月28日银发[2011]2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及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各类重大事项,全面掌握银行业总体稳健状况,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包括以下事项: (一)违规经营、投资失误以及被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 (二)因IT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四)重大涉诉事件。 (五)控股股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变更。

(六)其他对当地金融稳定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当发生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同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清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人员。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不报、漏报、迟报、瞒报和错报等行为的,人民银行将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等措施。 五、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上报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已经建立相关制度的要进一步完善,明确具体要求,切实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业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1.02.15 •【文号】银办发[2011]37号 •【施行日期】2011.0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 理的通知 (2011年2月15日银办发[201l]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自2010年8月30日上线运行以来,全国已有1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接入该系统办理业务。目前,系统运行总体情况良好,各项业务处理正常,资金清算准确无误。但是,仍有部分银行机构不能及时反馈回执而导致业务超时、未按要求为客户及时入账、未正常受理签约业务等情况发生,一定程度影响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的健康发展。为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纪律,确保客户资金及时到账 各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0]15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业务,并根据发

起和接收业务权限开通相应业务,有效维护支付清算秩序,促进网上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 收款银行机构应建立完备的客户账户信息检查及入账机制,收到“网银贷记业务”报文后,应根据“收款人户名”及“收款人账号”准确定位收款人并检查收款人账户状态后,及时反馈回执。对于收款人账户无法正常入账的,应及时反馈“已拒绝”的业务回执,在“业务拒绝原因”中准确填写拒绝原因并向客户明示;对于可以正常入账的,应及时反馈“已确认”的业务回执,并在收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发送的“已轧差”通知报文后,立即贷记收款人账户。 付款银行机构收到“网银借记业务”报文后,应根据“付款人户名”及“付款人账号”准确定位付款人并检查付款人账户状态及账户余额,及时反馈回执。对于付款人账户无法正常付款的,应及时反馈“已拒绝”的业务回执,在“业务拒绝原因”中准确填写拒绝原因并向客户明示;对于可以正常付款的,应及时反馈“已付款”的业务回执。 二、加强业务管理和监控,确保业务及时处理 各银行机构应加强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业务的管理,有效提升系统硬件设备及通讯网络的性能,全面提高业务处理效率,确保系统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的正确、及时处理。同时,应指定专人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进行监控,一旦出现业务超时、差错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解决,并认真做好对客户的业务指导、服务和解释工作。 三、强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各银行机构应加强对自身网上银行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通过实时监控、建立备份系统等措施,确保各类业务的不间断处理,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全天候的支付服务。因运行维护管理需要,各银行机构需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运行维护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处报备并告知客户;在执行运行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3.09.04 •【文号】银发[2013]226号 •【施行日期】2013.09.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工作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3]22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规范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行为,推动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9月4日 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支付体系监管职责,规范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支付结算执法检查,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支付结算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支付体系监管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支付体系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活动。 支付体系管理规定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非现金支付工具管理、支付系统管理、支付机构业务管理、清算组织管理等相关法规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被检查人包括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支付结算业务的财务公司、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清算组织以及参与支付结算业务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应遵循依法、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进被检查人依法、合规开展支付结算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应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逐步实现检查的信息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检查的效率与质量。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结算执法检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检查组职责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组成检查组,开展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9.03.28 •【文号】银发〔2019〕85号 •【施行日期】2019.03.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 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9〕8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有效应对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新形势和新问题,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 (一)准确反馈交易流水号。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在受理公安机关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起的查询业务时,应

当执行下列规定: 1.对于支付机构发起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银行应当按照管理平台报文要求,准确提供该笔业务对应的由清算机构发送的交易流水号(具体规则见附件)。 2.支付机构应当支持根据清算机构发送的交易流水号查询对应业务的相关信息,并按照管理平台报文要求反馈。 (二)强化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冻结管理。对于公安机关通过管理平台发起的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和冻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立即办理并及时反馈。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冻结 7×24小时紧急联系人机制,设置AB角,并于2019年4月1日前将紧急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紧急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二、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 (三)加强单位支付账户开户审核。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严格审核单位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并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支付机构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具体方式由支付机构根据客户风险评级情况确定。 单位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等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核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四)开展存量单位支付账户核实。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项规定的开户审核要求,开展全部存量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核实工作。核实中发现单位支付账户未落实实名制要求或者无法核实实名制落实情况的,应当中止其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且不得为其新开立支付账户;发现疑似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

上海市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上海市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上海银发[2011]108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上海银发〔2011〕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和标准,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银行业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在上海市设立银行业机构法人机构或市级、区域分支机构(即法人机构下设的一级分支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采取对外统一受理、统一反馈、各职能部门分项办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新设银行业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应遵循依法合规、精简高效、公开透明,有利于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4.06.24 •【文号】银发[2014]178号 •【施行日期】2014.06.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4]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一)本通知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三)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一级分行应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前将有关情况报告一级法人。 (四)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银行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五)存款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开户银行应当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上海市银行系统进一步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上海市银行系统进一步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公布日期】2006.10.26 •【字号】上海银发[2006]230号 •【施行日期】2006.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上海市银行系统进一步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6]230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在上海市推广运行以来,各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及清理核实等工作,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推动了银行结算账户实名制的落实,也促进了经济金融秩序的整顿。但近来一些银行也出现了违规操作、管理松懈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0号)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各银行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银发[2005]316

号文申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上海银发 [2006]7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各银行应对存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以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各银行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完整地出具相关开户证明文件原件,不能仅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就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各银行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经我分行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立。 对于存款人申请开立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或账户名称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的,各银行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2006]69号)的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存款人违规开立账户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各银行在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确保书面相关资料与提交账户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一致,不得故意遗漏信息或弄虚作假。 (三)各银行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不得无故拖延。各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我分行备案。 (四)各银行应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一般存款账户和不符合取现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一律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未经我分行核准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一律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切实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的通知-银发[201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切实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切实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的通知 (2011年3月21日银发[201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人民银行肩负着经理国库的法定职责,组织管理国库是人民银行的重要工作。国库作为办理国家预算资金收支业务的专门机构,国库资金安全直接影响到各级政府预算收支实现和国家经济社会稳定。近年来,人民银行系统高度重视国库各项管理工作,各商业银行认真办理与国库资金相关的各项业务,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国库资金风险隐患依然不容忽视。为切实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完整,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自身业务行为,努力提高各项代理国库业务水平 (一)国库经收业务。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办理预算资金收纳缴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总行(部)及其分支机构)均为国库经收处。国库经收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规范经收业务行为,在收纳预算收入的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检查自查报告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检查 自查报告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我行对2011年1月15日至2011年6月30日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就自查状况汇报如下: 一、支付结算管理自查状况 我行在支付结算管理中,肃穆支付结算纪律,针对突出问题结合我行实际,完善了支付结算制度,支付结算业务办理合规合法,提高了支付结算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支付结算内控管理状况。我行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分用和交接制度,全部重要单证、重要物品及预留印鉴卡全部纳入操作员钱箱管理,按要求建立了《印章运用保管登记簿》、《印鉴卡运用管理登记簿》、《网银业务电子证书管理登记簿》、《网银业务电子证书检查登记簿》;严格履行查库制度,坐班主任、主管行长、行长按要求定期、不定期进行查库,并把查库状况在《查库登记簿》中进行具体记录;重要单证、重要物品的领用、运用、保管、交接以及作废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没有账实不符的状况;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行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支付,建立了大额现金登记簿、大额交易登记簿和可疑交易登记簿,对现金支付2万元(含)登记大额现金登记簿,大额交易严格依据反

洗钱的相关规定逐笔进行了审批,并在大额交易登记簿中进行了登记、备案,即企业支取2万元以下现金由管户信贷员审批;2至50万元(含)由管户信贷员加留看法,信贷部主任审批;50至100万元(含)由管户信贷员、信贷部主任加留看法,主管副行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由管户信贷员、信贷部主任加留看法,行长审批,最终由财会部门审核把关,对企业签章在验印系统中进行验印核对,对超过限额的现金支票对持票人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做到了资金支付层层把关、责任明确。 (二)支付结算制度执行状况。我行依照《支付结算方法》、《票据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结算纪律,规范操作行为,在日常工作中能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对结算票据要素进行审查,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开户企业印鉴进行电子验印,对验印结果无法自动有效进行人工验印的加盖经办人签章确认;按总行规定对结算业务收取相关手续费,无多收或少收状况;刚好做好查询查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相符,无压票、随意退票、无理拒付、截留挪用客户资金和其他资金的问题,做到了结算无差错,计息无串户,存款无透支;坐班主任依据岗位职责要求对资金汇划等重要会计核算事项进行审核授权,对贷款审批手续、信贷资金的用途、流向、要素的完整性和企业存款账户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把每日工作中的重要

支付结算工作自查报告

关于支付结算执法自查工作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按照《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11]8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行支付结算实际工作情况,开展了本次支付结算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前准备情况 我行成立以分管运营业务的副行长担任组长,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资金部、合规部、稽核部、各营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运营管理部负责本次支付结算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 我行依据历年来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管理、票据业务、账户管理、支付系统方面的检查方案,参照本行内部日常检查方案以及业务重点,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自查工作方案。我行要求各自查单位开展自查工作时要以防范风险为导向,通过自查发现制度执行薄弱点,排查可能存在的支付结算风险隐患,真正达到自查实际效果。 我行制定的自查方案重点方面主要包括: 一是,已经制订业务操作制度是否已经涵盖了我行开办的支付结算业务类型,相关制度是否仍适用现行业务操作;二是,我行是否严格遵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理各项账户业务;三是,我行是否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各项票据业务;四是,办理商业汇票签发及贴现业务内部控制是否严密;五是,支付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各类业务办理是否合规;六是,检查支付信息报告情况。(注:我行尚未开办银行卡类业务) 二、基本情况 (一)支付结算管理 我行依照本行实际支付结算业务开展情况,在开办人民币业务伊始,即制定了《客户服务及作业支援部准则》,该项准则基本涵盖了我行办理账户业务、票据类业务、支付系统业务的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方式,是指导我行办理作业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公布日期】2011.02.28 •【字号】上海银发[2011]44号 •【施行日期】2011.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上海银发〔2011〕44号)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在沪持牌商业银行营运中心: 为全面掌握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各类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稳定,我分行制定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简称《报告制度》,见附件一)。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制定清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于3月31日前报我分行。 二、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要求两人,并实行A、B

角),并于3月31日前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表》(附件二)报送我分行。联络员负责按照《报告制度》向我分行报送相关信息。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要一事一报,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三、《报告制度》发布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实行的各项报送制度仍按其规定照常执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报告制度》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分行反映。 四、报送方式:已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的单位可通过上海城市金融网邮件系统进行电子报送(具体报送方法详见附件三、四),尚未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的单位,可通过纸质材料报送。涉密内容可以通过保密传真、直接送达等方式报送。 联系人:谢斌、王同江;联系电话:************、68478319;传真:021-********、68478346;电子邮件地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信息报送/人民银行 /Banks。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8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0120)。 特此通知。 附件:⒈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⒉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表 ⒊上海城市金融网邮件系统使用说明(略) ⒋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送机构用户名一览表(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一: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服务水平,增强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推动上海市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23号),制定本制

银行开展支付系统参与者评级自评报告

银行开展支付系统参与者评级自评报告支付结算自查报告人民银行: 为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我行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会计人员学习文件精神,结合相关规章办法,提出具体检查要求,安排专人从3月22日至3月31日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我行领导对此次自查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副行长为副组长、会计部门参加的的支付结算检查领导组,主要负责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 二、细化检查流程明确自查重点 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洗钱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将自查重点放在支付结算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票据业务、支付系统和支付信息报送等方面。具体如下:

1、支付结算情况。我行会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运行。因我行业务相对单一,开户企业较少,又不办理个人业务,故我行结算方式较少,只涉及票据业务中的支票及汇兑两种。在对印章管理上,我行严格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管理要求,按分工不同分别分配了各种印章、重要单证的使用与保管。在操作汇款业务时,每笔业务都按金额的多少收取手续费与工本费,收费标准综合业务自动生成。 2、帐户管理方面。为了减少账户开立、撤销、变更等流程中出现的操作风险,确保存款人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我行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行日常支付结算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内控制度,内容包括开户资料审核、报送人行、开立账户;账户变更、销户流程等。 3、反洗钱工作。我行由总行开发了反洗钱管理系统,对每 日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发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甄别,各分支机构责成专人每天进行两次查看,及时进行补录业务和案例处理。 4、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对于我行的支付业务,主要通过参与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即时汇兑、不会出现压票现象。同时,为了降低支付系统不稳定引起的银行、客户结算损失,我行制定了应急预案,主要包括营业网点应急预案、综合业务系统使用应急预案。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公布日期】 •【字号】上海银发[2005]316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5]316号) 现将《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分行将启用全国统一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各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都将通过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办理。现行的“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将继续运行至2006年6月30日,只能进行查询、统计业务处理,查询、统计的范围仅限于2006年1月1日前开立的各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开立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核发开户许可证,停止发放开户登记卡(IC卡,下同)。对开立、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无需将开、销户信息记载在开户登记卡上。原核发的开户登记卡仍可继续使用至2006年6月30日,存款人可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查询其开户登记卡内记载的2006年1月1日前开立的各类账户信息。

三、通过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时,如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末尾2位为“00”的,应将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末尾2位数“00”改为“01”方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 四、异地证券公司在上海市开立的客户保证金和自有资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其资金性质应选择“业务支出”。 五、存款人申请到异地开立除基本存款账户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如该存款人已持有新版开户许可证的,可直接到异地申请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如该存款人未持有新版开户许可证的,应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缴回原开户许可证(如原开户许可证遗失的,应在“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原因栏内注明),由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持“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原开户许可证到我分行办理换发新版开户许可证手续。 六、各商业银行应尽快完成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工作,2003年9月1日前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工作截止日期为2006年1月31日。近期,我分行将组织进行异地存款人在上海市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工作,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七、2006年1月31日起,对2003年9月1日前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未按规定办理清理核实的,银行可采取停止出售其支付结算凭证等措施,督促存款人及时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银行在清理核实银行结算账户时,发现明知存款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停止该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并通知存款人在30天内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逾期未销户的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如银行明知存款人不符合开户条件但仍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一经发现,我分行将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严厉查处。 八、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银行应切实履行“了解你的客户”的职责,加强对关联企业信息的审查,如有必要,可要求存款人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3年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确保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章、政策和管理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据法定职责,对上海市银行业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与外汇管理局规章政策措施及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评价等级的行为。 第四条在上海市设立的银行业机构法人机构及市级、区域分支机构(即法人机构下设的一级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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