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关于调整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报表部分报表格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关于调整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报表部分报表格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公布日期】2006.11.02

•【字号】银总部综发[2006]129号

•【施行日期】2006.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关于调整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报表部分报表格式的通知

(银总部综发[2006]129号)

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农业银行票据营业部,中国银行交易中心(上海),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上海市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报表体系,及时准确反映金融市场业务开展情况,我总部对银总部发[2006]38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及有关事宜的通知》附件“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报表”中部分报表格式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22号)延长同业拆借期限至一年的有关要求,相应调整“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报表”中表1.1的格式,详见附件一。

二、根据《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开设英镑对人民币交易的通知》(中汇交发[2006]184号)中开设英镑交易的有关要求,相应调整“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报表”中表3.1、表3.3的格式,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三、自2006年10月起,请各有关金融机构按照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进行报送。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联系。联系人:胡迎春、颜永嘉、王雯珠,联系电话:68478276、68478273、68478272,传真:68478274,电子邮件:*********************.cn。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月报表

2.上海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月报表

3.上海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月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附件一:

表1.1

上海市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月报表

年月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

││拆借限额│ 月末余额│当月发生额

│年累计发生额│

│期限

├──┬──┼──┬──┼──┬───┬───┬──┬───┬───┼──┬───┬───┬──┬───┬───┤

││拆入│拆出│拆入│拆出│拆入│其中:│其中:│拆出│其中:│其中:│拆入│其中:│其中:│拆出│其中:│其中:│

│││││││场外│异地││场外│异地│

│场外│异地││场外│异地│

├───┼──┼──┼──┼──┼──┼───┼───┼──┼───┼───┼──┼───┼───┼──┼───┼───┤

│1天│-│ -│││││││││││││││

├───┼──┼──┼──┼──┼──┼───┼───┼──┼───┼───┼──┼───┼───┼──┼───┼───┤

│7天│-│ -│││││││││││││││

├───┼──┼──┼──┼──┼──┼───┼───┼──┼───┼───┼──┼───┼───┼──┼───┼───┤

│14天│-│ -│││││││││││││││

├───┼──┼──┼──┼──┼──┼───┼───┼──┼───┼───┼──┼───┼───┼──┼───┼───┤

│21天│-│ -│││││││││││││││

├───┼──┼──┼──┼──┼──┼───┼───┼──┼───┼───┼──┼───┼───┼──┼───┼───┤

│1个月│-│ -│││││││││││││││

├───┼──┼──┼──┼──┼──┼───┼───┼──┼───┼───┼──┼───┼───┼──┼───┼───┤

│2个月│-│ -│││││││││││││││

├───┼──┼──┼──┼──┼──┼───┼───┼──┼───┼───┼──┼───┼───┼──┼───┼───┤

│3个月│-│ -│││││││││││││││

├───┼──┼──┼──┼──┼──┼───┼───┼──┼───┼───┼──┼───┼───┼──┼───┼───┤

│4个月│-│ -│││││││││││││││

├───┼──┼──┼──┼──┼──┼───┼───┼──┼───┼───┼──┼───┼───┼──┼───┼───┤

│5个月│-│ -│││││││││││││││

├───┼──┼──┼──┼──┼──┼───┼───┼──┼───┼───┼──┼───┼───┼──┼───┼───┤

│6个月│-│ -│││││││││││││││

├───┼──┼──┼──┼──┼──┼───┼───┼──┼───┼───┼──┼───┼───┼──┼───┼───┤

│7个月│-│ -│││││││││││││││

├───┼──┼──┼──┼──┼──┼───┼───┼──┼───┼───┼──┼───┼───┼──┼───┼───┤

│8个月│-│ -│││││││││││││││

├───┼──┼──┼──┼──┼──┼───┼───┼──┼───┼───┼──┼───┼───┼──┼───┼───┤

│9个月│-│ -│││││││││││││││

├───┼──┼──┼──┼──┼──┼───┼───┼──┼───┼───┼──┼───┼───┼──┼───┼───┤

│10个月│-│ -│││││││││││││││

├───┼──┼──┼──┼──┼──┼───┼───┼──┼───┼───┼──┼───┼───┼──┼───┼───┤

│11个月│-│ -│││││││││││││││

├───┼──┼──┼──┼──┼──┼───┼───┼──┼───┼───┼──┼───┼───┼──┼───┼───┤

│1年│-│ -│││││││││││││││

├───┼──┼──┼──┼──┼──┼───┼───┼──┼───┼───┼──┼───┼───┼──┼───┼───┤

│总计│││││││││││

││││││

└───┴──┴──┴──┴──┴──┴───┴───┴──┴───┴───┴──┴───┴───┴──┴───┴───┘

负责人:复核人: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报要求:1.本表由获准开办同业拆借业务的中外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

2.填报内容为当月同业拆借业务情况(包括场外拆借交易)。

3.场外拆借交易是指未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的同业拆借交易,应于交易发生时向我部备案。

4.“其中:异地”栏是按交易对手方统计。

附件二:

表3.1

上海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月报表

年月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

││当月询价交易量│年累计询价交易量│

│ 交易币种├────┬────┬────┬────┼────┬────┬────┬────┤

││买入笔数│买入金额│卖出笔数│卖出金额│买入笔数│买入金额│卖出笔数│卖出金额│

├─────┼────┼────┼────┼────┼────┼────┼────┼────┤

│美元│││││││

││

├─────┼────┼────┼────┼────┼────┼────┼────┼────┤

│欧元│││││││

││

├─────┼────┼────┼────┼────┼────┼────┼────┼────┤

│日元│││││││

││

├─────┼────┼────┼────┼────┼────┼────┼────┼────┤

│港币│││││││

││

├─────┼────┼────┼────┼────┼────┼────┼────┼────┤

│英镑│││││││

││

├─────┼────┼────┼────┼────┼────┼────┼────┼────┤

││││││││

││

├─────┼────┼────┼────┼────┼────┼────┼────┼────┤

│折美元合计│││││││

││

││││││││

││

├─────┼────┴────┴────┴────┼────┴────┴────┴────┤

││当月竞价交易量│年累计竞价交易量│

│ 交易币种├────┬────┬────┬────┼────┬────┬────┬────┤

││买入笔数│买入金额│卖出笔数│卖出金额│买入笔数│买入金额│卖出笔数│卖出金额│

├─────┼────┼────┼────┼────┼────┼────┼────┼────┤

│美元│││││││

││

├─────┼────┼────┼────┼────┼────┼────┼────┼────┤

│欧元│││││││

││

├─────┼────┼────┼────┼────┼────┼────┼────┼────┤

│日元│││││││

││

├─────┼────┼────┼────┼────┼────┼────┼────┼────┤

│港币│││││││││

├─────┼────┼────┼────┼────┼────┼────┼────┼────┤

│英镑│││││││││

├─────┼────┼────┼────┼────┼────┼────┼────┼────┤

││││││││││

├─────┼────┼────┼────┼────┼────┼────┼────┼────┤

│折美元合计│││││││││

││││││││││

└─────┴────┴────┴────┴────┴────┴────┴────┴────┘

负责人:复核人: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要求:1.本表由获准开办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的金融机构填报。

2.填报内容为当月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的外汇即期交易。

3.“买入金额”、“卖出金额”栏目除“折美元合计”栏外以原币种为单位填报,折合美元汇率采用月末汇率的中间价。

附件三:

表3.3

上海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月报表

年月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

││当月买入量│年累计买入量│

├──┬──┬──┬──┬──┬───┬────┼──┬──┬──┬──┬──┬───┬────┤

│期限│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折美元│其中:差│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折美元│其中:差│

│││││││合计│额交割│││

│││合计│额交割│

├──────┼──┼──┼──┼──┼──┼───┼────┼──┼──┼──┼──┼──┼───┼────┤

│7天以下│││││││││││

││││

├──────┼──┼──┼──┼──┼──┼───┼────┼──┼──┼──┼──┼──┼───┼────┤

│7天-1个月│││││││││││││││

├──────┼──┼──┼──┼──┼──┼───┼────┼──┼──┼──┼──┼──┼───┼────┤

│1个月-3个月│││││││││││││││

├──────┼──┼──┼──┼──┼──┼───┼────┼──┼──┼──┼──┼──┼───┼────┤

│3个月-6个月│││││││││││││││

├──────┼──┼──┼──┼──┼──┼───┼────┼──┼──┼──┼──┼──┼───┼────┤

│6个月-9个月│││││││││││││││

├──────┼──┼──┼──┼──┼──┼───┼────┼──┼──┼──┼──┼──┼───┼────┤

│9个月-1年│││││││││││││││

├──────┼──┼──┼──┼──┼──┼───┼────┼──┼──┼──┼──┼──┼───┼────┤

│1年以上│││││││││││││││

├──────┼──┼──┼──┼──┼──┼───┼────┼──┼──┼──┼──┼──┼───┼────┤

│折美元合计│││││││││││││││

├──────┼──┴──┴──┴──┴──┴───┴────┼──┴──┴──┴──┴──┴───┴────┤

││当月卖出量│年累计卖出量│

├──┬──┬──┬──┬──┬───┬────┼──┬──┬──┬──┬──┬───┬────┤

│期限│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折美元│其中:差│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折美元│其中:差│

│││││││合计│额交割│││

│││合计│额交割│

├──────┼──┼──┼──┼──┼──┼───┼────┼──┼──┼──┼──┼──┼───┼────┤

│7天以下│││││││││││

││││

├──────┼──┼──┼──┼──┼──┼───┼────┼──┼──┼──┼──┼──┼───┼────┤

│7天-1个月││││││││││

│││││

├──────┼──┼──┼──┼──┼──┼───┼────┼──┼──┼──┼──┼──┼───┼────┤

│1个月-3个月│││││││││││││││

├──────┼──┼──┼──┼──┼──┼───┼────┼──┼──┼──┼──┼──┼───┼────┤

│3个月-6个月│││││││││││││││

├──────┼──┼──┼──┼──┼──┼───┼────┼──┼──┼──┼──┼──┼───┼────┤

│6个月-9个月│││││││││││││││

├──────┼──┼──┼──┼──┼──┼───┼────┼──┼──┼──┼──┼──┼───┼────┤

│9个月-1年│││││││││││││││

├──────┼──┼──┼──┼──┼──┼───┼────┼──┼──┼──┼──┼──┼───┼────┤

│1年以上│││││││││││

││││

├──────┼──┼──┼──┼──┼──┼───┼────┼──┼──┼──┼──┼──┼───┼────┤

│折美元合计││││││││││

│││││

└──────┴──┴──┴──┴──┴──┴───┴────┴──┴──┴──┴──┴──┴───┴────┘

负责人:复核人: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要求:1.本表由获准开办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的金融机构填报。

2.填报内容为当月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的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

3.当月交易量和年累计交易量栏目除“折美元合计”、“其中:差额交割”栏外以原币种为单位填报,折合美元汇率采用月末汇率的中间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 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 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 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对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已报送季报的金融机构则不存在此问题。 7.贷款变动因素专项统计(A3412)部分指标是不用报送数据的(制度中的备注已标明),如果报送了数据,系统校验将不能通过。 另,人民银行总行正在系统中修订2015年报表,相关修订情况将在结转数据报送前公告,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后续公告要求做好自身的报表修订等工作。 调查统计司货币统计处 2015-1-16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适应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全面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的发展及变化,人民银行决定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附: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修订版))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海银发[2014]29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4.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 工作的通知 (上海银发〔2014〕293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在沪持牌商业银行营运中心: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做好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

及重要信息报告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要求,我分行修订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附件一,以下简称《报告制度》(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认真研究落实《报告制度》(修订版),结合实际,修改完善本单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力求报告流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进一步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责任人员。 二、各单位应明确专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部门及负责人,并指定两名联络员,互为A、 B角,确保联络渠道顺畅。联络员如有变更,须立即上报。 三、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报。具体报送格式参见《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附件二)。 四、各单位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分行报送《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报告》(附件三),并逐项填写《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表》(附件四),作为自查报告附件同时报送。若报告期内无重大事项发生,仍需报送零报告,《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表》(附件四)逐项填零。 五、对我分行要求报送的其他各类信息,各单位仍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报送,《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11〕) 18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开展大型有问题企业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发[2013]17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配合开展上海市金融稳定评估系统试运行银行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函〔2013〕13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加强上海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函〔2014 〕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加强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报送工作

07101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7]203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各外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上海市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市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近期,部分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请示了在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6年2号令)、《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7年1号令)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7年2号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人民银行总行对各金融机构所提问题进行了相应答复。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2006年2号令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指资金不在银行账户之间流动的结售汇交易或外币兑换交易。 (二)第十一条第(十)项所规定的交易既适用于对公客户发生的交易,又适用于对私客户发生的交易。 (三)国际速汇金公司、西联国际汇款公司尚未在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不属于2006年2号令规定的义务主体,相关交易由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报告。 (四)银行应按照第九条和十六条的规定,报告客户收到境外汇入款并直接结汇或者客户购汇后直接汇出境外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 (五)银行应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告再融资款汇入第三方账户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六)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既适用于境内交易,又适用于跨境交易。 (七)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除由银行发起的利息支付不属于大额交易报告的范围外,银行向客户支付利息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交易和客户向银行缴纳手续费或支付利息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如单笔或者与同向交易当日累计达到2006年2号令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的,银行应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关于调整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报表部分报表格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关于调整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报表部分报表格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公布日期】2006.11.02 •【字号】银总部综发[2006]129号 •【施行日期】2006.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关于调整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报表部分报表格式的通知 (银总部综发[2006]129号) 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农业银行票据营业部,中国银行交易中心(上海),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上海市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报表体系,及时准确反映金融市场业务开展情况,我总部对银总部发[2006]38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及有关事宜的通知》附件“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报表”中部分报表格式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22号)延长同业拆借期限至一年的有关要求,相应调整“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报表”中表1.1的格式,详见附件一。

二、根据《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开设英镑对人民币交易的通知》(中汇交发[2006]184号)中开设英镑交易的有关要求,相应调整“上海市金融市场业务统计监测报表”中表3.1、表3.3的格式,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三、自2006年10月起,请各有关金融机构按照调整后的报表格式进行报送。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联系。联系人:胡迎春、颜永嘉、王雯珠,联系电话:68478276、68478273、68478272,传真:68478274,电子邮件:*********************.cn。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月报表 2.上海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月报表 3.上海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月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附件一: 表1.1 上海市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月报表 年月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3年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确保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章、政策和管理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据法定职责,对上海市银行业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与外汇管理局规章政策措施及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评价等级的行为。 第四条在上海市设立的银行业机构法人机构及市级、区域分支机构(即法人机构下设的一级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业务报表报送时间的通知-银办发[2009]2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业务报表报送时间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业务报表报送时间的通知 (2009年10月29日银办发[2009]25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便于人民银行、各银行机构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一定时期内支付体系运行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分析支付信息与宏观经济运行之间的关系,增强支付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人民银行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支付业务报表报送时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业务报表报送的时间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报送季度报表(含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汇总报表)的时间调整为季后10日,报送年度报表的时间调整为年后10日。报表包括:支付表1:同城票据交换机构情况年报表; 支付表2-1: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季报表(按行别); 支付表2-2: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季报表(按注册资金规模); 支付表2-3: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季报表(按行业归属); 支付表2-4: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季报表(按存款人类别);

银行金融统计报表实施细则

银行金融统计报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确保银行金融统计系统正常运行,规范本行金融统计报表的报送程序、内容、方法,明确金融统计报表编制、审核人员职责,提高本行金融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办法》和银监部门关于《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标准化》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金融统计工作是指我行所辖各机构统计数据的采集、汇总、整理、上报;开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统计检查、统计分析;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统计工作考核、统计工作评比等。 第三条本行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总部计划财务部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各部室、各支行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部室、各支行负责辖内统计工作。 第二章金融统计系统客户端管理 第四条科技开发部门承担我行的客户端报送系统所涉及的软、硬件的安装、配置、维护的责任,并指派专人作为客户端报送系统的系统管理员。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客户端报送系统的权限设置规定来设置用户权限,做到系统管理员同业务人员分离,严禁一人多职。 第六条系统管理员在对客户端报送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有负责使用该系统的业务人员在场。 第七条客户端报送系统的登陆口令必须做到保密。 第八条系统管理员必须在每期数据报送之后对客户端报送系统做好数据备份,备份文件应同客户端报送系统异地存放,并且记录归档,由系统管理员专人管理。 第九条客户端报送系统所涉及的安装文件、系统资料都应记录归档,由系统管理员专人管理。 第十条系统管理员必须定期查看客户端报送系统的日志,如日志中出现错误操作,应在当天之内解决系统错误,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规范开展2018年上海地区金融市场业务有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规范开展2018年上海地区金融市 场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 【发文字号】上海银发[2018]76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日期】2018.04.25 【实施日期】2018.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规范开展2018年上海地区金融市场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银发[2018]76号) 各在沪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2018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和金融市场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规范在沪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业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促进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制度建设,合规审慎开展金融市场业务 2018年,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金融市场管理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控的意识和风险管理的水平,正确处理规范经营和业务发

展的关系,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一)认真做好债券发行管理,规范开展债券交易 金融债券发行人要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包括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应文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还本付息等,小微、三农、绿色、扶贫、双创金融债券发行主体还要做好专门账户、专项台账和资金用途管理工作。金融机构承销债券的,不仅要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债券承销情况,还要对高风险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跟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助处置违约风险,共同探索建立契约化、规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健全内控制度,全面落实债券二级市场交易、做市、柜台和结算代理等制度规范。一是要严格遵守银行间市场交易相关法规,全面落实302号文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审慎设置风险控制指标、规范开展债券交易,杜绝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的行为。二是要合理控制自身杠杆率,避免出现交易违约等行为。三是要严格执行地方债务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严禁通过债券市场为地方政府及相关主体违规变相举债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四是不得通过类ABS等业务规避监管。五是开展银行间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创新业务的银行应在业务开展前与业务完成后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业务进展情况。 (二)规范同业拆借业务流程,加强同业拆借市场风险防控 金融机构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应当按照《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要求,制订专门的制度,设立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人员,规范同业拆借业务前台交易、中台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填报《金融监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发[2001]3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填报《金融监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填报《金融监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2001年9月15日银发[2001]3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所监管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情况和成果,促进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水平,总行决定建立金融监管统计报告制度,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按时上报《金融监管情况统计表》。为做好《金融监管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的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表》的内容和统计范围 《统计表》的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附件1)、行政处罚违规金融机构登记表(附件2)、行政处分金融机构违规人员登记表(附件3)、典型案例报告(附件6)。 统计范围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所监管的所有金融机构(附表4、附件5)。 二、《统计表》的填报 (一)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附件1) 1.填表说明 原始表为每个被查机构填一张,原始汇总表和汇总表为某类金融机构的汇总。 金融机构类别(附件5),原始表中金融机构类别项为被查金融机构全名,原始汇总表和汇总表中该项

为金融机构类别。 项目中的其他检查项目包括与其他部委组织的联合检查。 累计检查工作量=检查人数×检查天数。 被检查的机构数一列中:合计项不是1-5项之和;原始表中合计项填1,若1-5项对应的检查项目有内容,则在对应项中填1;若1-5项对应的检查项目没有内容,则在对应项中填0;原始汇总表和汇总表中,1-6项为所有原始表中对应项之和。 合计行中,除被检查的机构数一栏外,其余各合计栏均为对应的1-5项之和。 原始汇总表和汇总表合计行各栏为所有原始表合计行对应栏数据之和。 2.原始表的填写、汇总和报送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所有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按照填表说明分别填写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原始表要注明城市和金融机构名称),各部门分别将原始表汇总,分金融机构类别填写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原始汇总表,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金融机构类别),原始汇总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分行、营业管理部统计研究处。 3.汇总表的填写和上报 分行、营业管理部统计研究处将所有报来的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原始汇总表)按照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金融机构类别的原则汇总,并填写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汇总表),经行长签字(盖章)后,将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汇总表)上报总行统计司,同时采用网上直接填报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汇总表)。 (二)行政处罚违规金融机构登记表(附件2)和行政处分金融机构违规人员登记表(附件3) 1.行政处罚违规金融机构登记表填表说明 发出一份处罚单就填一张,不需要汇总。 金融机构类别见附件4的金融机构分类说明。 许可证号填写参见银办发[1999]140号文件中确定的许可证编码规则。 金融机构级别见附件5中的金融机构级别说明。违规事实填写实际违规内容和具体情节。 处罚内容中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两项应填具体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其他处罚内容栏若有则画“√”。 2.行政处分金融机构违规人员登记表填表说明 对被处分人员处分一次填一张,处分内容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违规人员提出的建议处分、与建议处分对应的金融机构对违规人员的实际处分和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填写金融机构对违规人员的实际处分内容时必须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曾对该人员的建议处分内容。当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建议处分同时出现时,填在一张表内。该登记表不需要汇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3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6]32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准确、及时、完整、高效地做好金融统计工作,人民银行决定实施金融统计数据全国集中。数据集中后,人民银行的数据采集、数据修订、数据处理、信息发XXX数据共享等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将发生较大变化。现就数据集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人民银行总行设置金融统计服务器,建立一个全国集中的金融统计数据库,采集和处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金融统计报表和数据,并实现金融统计数据的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和共享。 二、机构范围及工作模式 (一)金融统计数据集中适用的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工作模式。 1.人民银行总行设置统一的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和数据发布服务器,采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各种处理,产生各层次统计报表,并可直接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的金融统计数据。

2.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不再配置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服务器,而是通过内联网登录总行服务器完成数据采集、报表处理等相关工作。 3.人民银行县支行数据采集和处理原则上由所属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完成。条件不具备的地市中心支行,仍由人民银行县支行采集相关机构金融统计数据,报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后,再由地市中心支行报人民银行总行。 4.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安全网络通道的,可以通过网络登陆人民银行数据采集服务器进行数据上报;没有建立安全网络通道的,则将数据传送给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内联网传送到人民银行总行数据库。原则上不允许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数据。 三、数据采集流程 (一)人民银行系统数据采集流程。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通过总行服务器报送本单位数据(地市中心支行还需报送辖内县支行数据),并汇总本单位和辖内分支机构数据,产生本级数据。 (二)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采集流程。 各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除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其总行 (总公司)负责将本机构各层次(全国、省、地市、县)数据核对后,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时间,经专用网络一次性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数据,其分支机构不再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数据 (指常规金融统计数据);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邮政储汇局总局(以下简称“六家行(局)”)负责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其全国、省、地(市)三级机构的金融统计数据,其县级机构的金融统计数据先由其地(市)行(局)报送到人民银行当地地市中心支行,再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登陆人民银行总行服务器报送。待“六家行(局)”条件成熟后,再由其总行(总局)统一报送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统计数据。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支行(不包括县支行)负责核对校验已在总行集中数据库中同级金融机构的数据,其中,地市中心支行还要对辖区内各县金融机构的数据进行核对校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核对结果反馈人民银行总行,有特殊情况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批准,可由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采集和校验金融统计数据。 (三)部分地方性金融机构数据采集流程。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按法人报送统计数据。报送条件成熟的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可经专用网络直接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数据;报送条件不成熟的其他机构可将数据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负责通过内联网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负责所在地金融机构的数据核对校验并按照需要进行汇总,人民银行县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 篇一:金融统计管理模式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9号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 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市场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资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法大韩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务商业银 行法》、《金融行业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援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 事金融业务的中国银行中会、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控股公司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行政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 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指因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 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人口统计统计咨询意见,实行原始数据交流与 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它包括货币统计、本 外币信贷外债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 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的内部从事金融统 计业务金融机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要素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 成各项改革各项金融业务测算;收集、整理、积累金融业务和金融产 品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依法作出进行讨论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 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业务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 统计信息和统计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贷款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 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教育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 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开始实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内部管理。中国 人民银行是组织机构、领导、监督、运营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 作的协调主管机关。 第七条统计资料金融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进程加快金融测算与国际接轨的进程,逐步实现按国际加 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 第九条金融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第二章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与统计调查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市场统一管理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 报表,并负责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中国银 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控管统计内 报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数 据显示报表,并交由系统内全国性定期统计报表的制定、撤销,但须 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可以地区性统计报表,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金融机构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可以制定本系统地区性调查结果统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 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 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 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对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已报送季报的金融机构则不存在此问题。 7.贷款变动因素专项统计(A3412)部分指标是不用报送数据的(制度中的备注已标明),如果报送了数据,系统校验将不能通过。 另,人民银行总行正在系统中修订2015年报表,相关修订情况将在结转数据报送前公告,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后续公告要求做好自身的报表修订等工作。 调查统计司货币统计处 2015-1-1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 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1.04.17 •【文号】银发[2001]100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 知 (2001年4月17日银发[2001]100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试行)》(银发[1999]400号,以下简称《试行制度》)。从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年多来执行该制度的情况看,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试行制度》的要求,基本能够按照统计归属,按时报送数据,为中央银行监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了依据。 在财政部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开展的不断深入以及机构范围扩大的情况,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现将《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

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人员、机构、设备等方面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予以保证。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对当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收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编制相关统计报表。 三、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统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四、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到此文件后,应尽快将落实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五、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在2001年5月30日前一并报送2000年12月、2001年1、2、3、4月数据。 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 一、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好地为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二、本统计制度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测的数据要求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在财政部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基础上,结合目前金融系统实行的“全科目”上报统计制度,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为主线,经人民银行有关部门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同研究后制定。 三、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负责定期收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统计数据(包括业务数据和非现场监测数据,简称统计数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为本公司汇总数据,不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企业单位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外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外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 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2.10.22 •【文号】银发[2012]250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外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 项的通知 (银发[2012]25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推进金融统计标准的运用,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与准确性,正确分析和评估宏观经济、金融形势,支持货币政策决策,中国人民银行在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外资银行资产负债表》统计指标(详见附件1、附件2),制定了外资银行信贷收支统计表(详见附件3),确定了各表单报送时间表(详见附件5)。自2013年1月1日起,原外资银行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表单代码A1403/A2403)指标全部终止,启用新统计指标。 各外资金融机构要及时反映机构变动、会计制度变革、信息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动态情况,评估其对金融统计数据的影响,涉及统计口径变更的需经人民银行同意后方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该通

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 附件:1.2013年外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指标 2.外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指标校验关系 3.单家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及报表归属 4.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5.外资金融机构按表单报送时间及数据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 2013年外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指标 2013年外资金融机构统计制度包括统计指标、校验关系、报表归属、填报说明及报送时间规定五方面内容。统计指标是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的具体内容,由各金融机构依据本单位的会计科目、账务系统、信息系统填报,按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分别报送。校验关系规定了各指标之间的关系,要求各子项合计等于母项,其中项小于等于母项,便于计算机系统自动校验。报表归属规定了信贷收支表各项目的具体内容,是信贷收支表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之间加减合并的关系,按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分别编制。 一、统计指标框架结构 新的统计指标体系,以货币统计为框架,以会计核算为主线,涵盖所有资产、负债及权益类项目,突出存款、贷款、有价证券及股权等重要金融工具,强化了境外交易的统计,按金融产品、机构部门、交易对手、期限交叉分类设置明细统计指标。共设统计指标689个。 (一)主要金融工具的分类。 新的统计指标体系在金融工具划分上,主要细化了贷款、有价证券、股权投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7.01.12 •【文号】银发[2007]9号 •【施行日期】2007.0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7]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323号)发布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均按照文件的要求开展了数据集中的工作,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按照人民银行的计划进度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工作计划,一些金融机构还进行了系统开发的立项及相应准备工作。现就进一步推进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数据集中系统运行试点工作 按照人民银行数据集中工作的进度安排,2007年4月至6月将进行数据集中系统的试点运行工作,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系统的各项功能测试、网络流量及并发情况测试等。商业银行重点完成数据采集的测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除完成数

据采集测试外,还要重点进行业务处理和报表生成等功能的测试。试点单位将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报送数据和测试情况说明。 (一)试点时间安排(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 ┌───────────┬──────────────────────────────┐ │时间│内容 │ ├───────────┼──────────────────────────────┤ │2007年4月2日-13日│试点行培训 │ ├───────────┼──────────────────────────────┤ │2007年4月26日│第一次试报,报送2007年3月月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4]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更好地支持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决策,人民银行决定2014年对现行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进行修订。现就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主要内容 (一)为适应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及发展,全面、准确反映金融机构各项业务,修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中向中央银行借款、保证金存款等统计指标,新增大额可转让存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资金等统计指标,增设回购业务交易对手,明确租赁保证金、同业表内理财、农合机构系统内往来填报内容及方式(见附件1)。 (二)为客观评估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大中小微企业贷款专项统计中新增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等附加统计指标,不计入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量(见附件2)。 (三)强化涉农贷款统计,丰富涉农贷款月度统计指标,简化季度统计内容,提高统计指标的适用性(见附件3)。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测,新建表外业务专项统计制度(见附件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