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演变与发展历史回顾与前景展望

行政诉讼法的演变与发展历史回顾与前景展

行政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和保护公民对行政机关处罚、裁判等不当行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的演变与发展历史进行回顾,同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前景。

一、早期行政诉讼法的演变

早期的行政诉讼法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主要受到法国行政法的影响。19世纪末,法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典》,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行政诉讼法典。法典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为行政法治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下,日本于20世纪初引入行政诉讼法,并对其进行了适应国情的修改。日本的行政诉讼法继承了欧洲传统,但又加入了东方的特色,成为亚洲地区最早的行政诉讼法制度之一。

二、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开始进行一系列的法制建设,并于1954年通过第一部具有行政诉讼程序条例性质的文件——《关于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的规定》。此后,中国行政诉讼法按照时代的要求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施行,统一了行政诉讼的基本规

则,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后,行政诉讼法经历了多次修订,逐步完善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保护机制。

三、行政诉讼法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中国行政诉讼法已拥有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和规范程序。然而,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还不够广泛。目前仅适用于普通行政案件,对于特殊行政案件,如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性尚不明确。

其次,行政诉讼程序相对繁琐,诉讼周期较长。这给公民的诉讼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也容易导致行政机关的不公正行为。

最后,法律援助制度尚未完善。许多需要维权的公民由于经济困难无法获得法律援助,导致无法有效行使诉讼权益。

四、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前景展望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前景仍然广阔。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特殊行政案件的适用问题亟待解决,应建立特殊行政诉讼制度,为公民提供更为灵活和高效的维权途径。

其次,应加快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的简化和便捷化。通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行政诉讼电子平台,实现程式化审理和在线诉讼,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

最后,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力度,构建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确保每位公民都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法律援助。

总之,行政诉讼法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演变与发展历史丰富多样。尽管当前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行政诉讼法将为中国法治建设贡献更多的力量,为公民的权益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陈斯喜改革开放30周年。30年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同经济建设一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伴随着一这历史进程,我国行政法也从无到有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值得认真总结。 一、30年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建国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走过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道路,行政法治建设也一样。建国初期,我国行政法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从1949年至1956年,国家制定颁布了一大批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但1957年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民主法治建设也不断遭受破坏,直至“文化大革命”完全无法无天,行政法的命运自然也无能幸免。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得到恢复并迅速发展,行政法也随之得到复兴和发展。 回顾30年来我国行政法发展所走过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9年到1988年以重建行政权立法为重点阶段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刚刚从“文化大革命”的恶梦中醒来,国家满目疮夷,百废待兴,法治的王国更是一片荒芜的沙漠。为了使被破坏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尽快恢复运转,使混乱的社会秩序尽快恢复稳定,国家在立法方面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急需的法律,而首要任务是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新宪法。因此,在这一时期,对行政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一是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实施,二是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同时,也制定了一批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这一阶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 11983年 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 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 变化和更新。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著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 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 1、经济背景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 在这种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求得到重新调整。也就是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职工、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要求重新调整。 3 这就引出了对拥有强大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处于相对一方地位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的研究。客观上就要求法律对公民财产权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予以必要的保护。就必然要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作深入研究。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说,如果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说其利益受到损害就必然涉及法律救济。由此就需要对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与方法进行研究。

行政诉讼法的演变与发展历史回顾与前景展望

行政诉讼法的演变与发展历史回顾与前景展 望 行政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和保护公民对行政机关处罚、裁判等不当行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的演变与发展历史进行回顾,同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前景。 一、早期行政诉讼法的演变 早期的行政诉讼法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主要受到法国行政法的影响。19世纪末,法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典》,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行政诉讼法典。法典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为行政法治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下,日本于20世纪初引入行政诉讼法,并对其进行了适应国情的修改。日本的行政诉讼法继承了欧洲传统,但又加入了东方的特色,成为亚洲地区最早的行政诉讼法制度之一。 二、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开始进行一系列的法制建设,并于1954年通过第一部具有行政诉讼程序条例性质的文件——《关于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的规定》。此后,中国行政诉讼法按照时代的要求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施行,统一了行政诉讼的基本规

则,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后,行政诉讼法经历了多次修订,逐步完善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保护机制。 三、行政诉讼法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中国行政诉讼法已拥有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和规范程序。然而,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还不够广泛。目前仅适用于普通行政案件,对于特殊行政案件,如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性尚不明确。 其次,行政诉讼程序相对繁琐,诉讼周期较长。这给公民的诉讼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也容易导致行政机关的不公正行为。 最后,法律援助制度尚未完善。许多需要维权的公民由于经济困难无法获得法律援助,导致无法有效行使诉讼权益。 四、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前景展望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前景仍然广阔。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特殊行政案件的适用问题亟待解决,应建立特殊行政诉讼制度,为公民提供更为灵活和高效的维权途径。 其次,应加快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的简化和便捷化。通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行政诉讼电子平台,实现程式化审理和在线诉讼,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 学习目的和要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之一。 本课程系统、全面阐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反映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通过课程训练,力图让学生掌握认识、分析问题的方法,建立体系化的知识,具备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能力。 编次教学内容课时 1 导论 6 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8 3 行政行为法26 4 行政程序法 3 5 行政复议法 6 6 行政诉讼法19 7 国家赔偿法 4 8 实践36 小计108 第一章导论 本章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所阐述的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最重要的基本概念。本章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的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教学目的: 明确行政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发展概况,认清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 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的概念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含义是执行和管理。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与公行政。行政法是当代自由民主国家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部门法,了解和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必须对什么是行政予以认识上的界定,否则,难以清楚、准确地把握行政法所欲规范的对象。这就是教材之所以首先讨论“行政”涵义的

原因。至于对“行政与行政国”、“行政与法治国”的讨论,则可以从一定角度将之理解为说明行政法是在怎样的社会生活现实条件(行政国)和怎样的精神氛围(法治国)之中产生的。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与社会公行政。 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增进和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二、行政权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权是国家公行政实施的基础条件,离开行政权行政将寸步难行。 行政权从内容上看是国家的一种治权,它以实现社会的治理为己任。它从特征看: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它的内容很广泛,且有很强的专业性;它的实施必须定位于具体的行政主体和公务员。与国家其他公权力的区别是它具有主动性、广泛性和自由裁量性的特征。与公民权利的区别是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特征。 三、行政法的概念诸说与特征 不同的学者从行政法对行政权功能不同的发挥角度对行政法进行不同的定义。 管理论从行政权功能上强调对社会的组织和管理,认为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强调行政法是国家管理法。 控权论从行政权容易对社会侵权角度,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此观点流行于英美。如英国的韦德、美国的施瓦茨。 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此观点由我国学者20世纪90年代提出,今天在我国占主导地位。 行政法是指调整与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与救济过程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因此围绕着行政权力,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就包括了有关行政权力的设定、配置;行政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救济三大部分的行政法律规范。 教材采用的角度依然是大陆法学界的通行做法,即从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的本质特性、部门法的形式特性这三个方面给予描说。其中,在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问题上,相应地出现了两个层级的概念。第一层级的涉及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四个概念;第二层级的涉及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救济主体四个概念。在理解这些概念的基础上,需要对每种关系的特点及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予以把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监督行政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 形式特征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其数量之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四大块。内容特征:一是内容广泛,二是规范易变,三是实体与程序交织一起.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与历史发展 一、渊源 (一)国外行政法法源可分为制定法源与非制定法源。法国有: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法国行政法学家弗德尔说:“如果我们没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目标] 通过宏观地介绍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和未来的趋势,介绍外国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知识,使学生对行政法的发展轨迹有一个大概的认识,掌握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异同、每个代表国家行政法的特征、掌握各法系内部国家的行政法之间的异同,掌握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明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行政法治是当代政府的重大问题。认识领会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感受行政法与市场经济、人权建设的密切联系。同时还应注意外国行政法上判例法,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有关行政法的判例占有重要地位,判例就是法,有的判例甚至是成文法的灵魂。[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 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一)法国行政法 法国行政法产生最早,且内容丰富,理论发达。法国行政法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产生的,法国行政法的产生与行政法院的形成密不可分,行政法院先于行政法而产生,法国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都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确立的,因此考察法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应从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入手,同时注意其判例。

法国行政法除了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两个一般特点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仅起补充作用; 2.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 3.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 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行政权和控制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二)德国行政法 德国在警察国家时代已经出现了行政法,其主要内容是关于社会秩序的警察法。进入资本主 义社会后,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才转变为监督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判例将国家的警察职能限制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方面。当代的德国行政法的基础和对象是享有广泛社会职能的国家行政,这种行政表现为国家向公民提供福利的关系,行政法的任务不再是简单的控制行政权,不再将国家与公民置于对立地位,国家使用公法合同、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的方式,吸收公民参与行政活动,国家与公民处于和谐统一的关系,这体现了当代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 当代德国行政法同样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一般特点,此外,它还表现出以下特点: 1.成文法多于判例法。成文法在德国行政法中占重要地位,1960年的《行政法院法》和1976年的《行政程序法》构成其完整的行政法基础。 2.程序实体合一化。德国行政程序法并非单纯包括行政程序内容,它同时包括了广泛的实体内容,如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公法契约和国家责任等。 3.行政法院司法化。德国和法国一样,都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设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但是,德国的行政法院是专门法院之一,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1。旧中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 2.新中国的行政法 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1957)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1978) 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1989) 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 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 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 四是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 五是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形式法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五)其他法律渊源1。国际条约和协定2。法律解释 二、行政法的实质法源 (一)判例法 (二)法的一般原则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第一,法律体系不同。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一般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适用法律规则不同。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法系国家以适用行政法为原则,而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原则,以适用行政法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第三,司法体制不同.在有关裁决行政案件的司法体制上,大陆法系国家设有完整的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并与之并列的行政法院系统。英美法系国家,则是由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没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 摘要: 一、背景介绍 二、2023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1.修正目的 2.修订条款 3.修正案对行政案件审理的影响 三、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历程 四、国际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发展 五、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意义和展望 正文: 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行政诉讼法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我国于2023年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订。 二、2023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1.修正目的 2023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目的是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提高行政诉讼效率,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修订条款

在修正过程中,对以下条款进行了修订: (1)明确电子形式执行法院命令、要求、指示、传唤、上诉等文件的合法性; (2)简化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提高审理效率; (3)规定法院在准备行政案件审理时,有权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必要信息; (4)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司法公正。 3.修正案对行政案件审理的影响 2023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行政案件审理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理效率; (2)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 (3)加强司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4)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社会法治观念。 三、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历程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共进行了多次修订。2023年的修正案是对行政诉讼法的一次重要完善,有助于推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 四、国际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发展 在国际范围内,各国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例如,俄罗斯联邦于2023年8月4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行政诉讼法典》修正案,也对行政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优化。 五、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意义和展望

行政诉讼法的改革与未来展望

行政诉讼法的改革与未来展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法的改革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 话题。行政诉讼法是一项关系到政府行为合法性的法律,它对于维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探讨行政诉 讼法的改革历程,分析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展望未来,希望能够为我 国行政诉讼法的持续完善提供一些思考。 一、改革历程 行政诉讼法的改革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的行 政诉讼法第一次出台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那时政府职能和社会 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相应的法律体系来应对。随着改革开放 的深入,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法也随之多次修订。 其中,2001年的行政诉讼法修订是一次里程碑式的事件。这次修订 强调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裁判程序的公 正性。这一修订使得公民更容易通过诉讼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 二、改革的必要性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经历了多次修订,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 些问题和挑战也浮现出来,这使得进一步的改革成为迫切需要。 首先,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对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行政 机关通常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力,这可能导致公民在诉讼中处于不利

地位。因此,改革应该更加强调平等的法律地位,确保公民可以在法 律面前享有平等权益。 其次,法律适用和司法效率问题。行政诉讼法的改革还应考虑到更 加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以降低司法不确定性,提高司法效率。此外,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电子诉讼系统,可以加速案件处理,提高行政 诉讼的效率。 再者,环境保护和行政责任。改革应该强调环境保护领域的特殊性,确保环境问题能够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本文关键词:未来发展,法治,历程,行政,我国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本文简介: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一)行政法制建设的变化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法治建设始终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20世纪90年代,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法制建设也得到了重要发展,并在多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权力结构从原本的重权利、轻权利向权利与权力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本文内容: 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 ( 一) 行政法制建设的变化 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法治建设始终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 20 世纪 90 年代,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法制建设也得到了重要发展,并在多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权力结构从原本的重权利、轻权利向权利与权力的并重进行转变。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正式颁布,以及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的出台,都使得权力结构的中心发生调成,从而开始形成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法治观念也得到了深化,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行政法制通过不断的发展和反思,在传统观念的基础上,由原本的人治观念转向为法治观念,在 90年代后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将"依法治国"上升成为宪法原则,保障了行政法制建设的权利。 我国行政法学在这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也产生了相应转变。政府职能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进行转变,从全能性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进行转变,并且政府对于市场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自身职能进行调整,并将部分职能过渡于社会,从而促进政府与市场的共同发展。在行政法制建设过程中,还出现了许多重要的变化,这些重大成就,都使得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更为顺利,并且也完善了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但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 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对法制统一产生严重影响; 行政法治体系建设不完善; 公民参与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行政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行政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行政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 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定了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和程序,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就行政诉讼法的历史沿革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法的起源 行政诉讼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当时行政权力的行使和争议解决主 要依靠行政官员的裁决。到了中世纪,人们逐渐认识到行政官员的专断行为可能会侵犯公民的权益,于是开始逐渐形成正式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在欧洲,尤其是英国,建立了行政法庭来解决行政纠纷。这为后来的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行政诉讼法的兴起 行政诉讼法在中国的兴起可以追溯到清代。在清朝时期,由于行政机构的发展 和行政行为的增多,民众对行政争议的诉讼需求也日益增加。于是,清朝政府开始逐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并于1904年颁布了《讼政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 部系统规定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 三、行政诉讼法的发展 20世纪初,中国政府在探索民主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取得了一些进展。192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政治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此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受到了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在新中国成立后。 四、新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建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开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行政诉讼法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部分,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1950年,中国第一部全 面规定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出台。此后,中国相继颁布

了一系列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14年)等。 五、行政诉讼法的完善与应用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诉讼法的完善也在不断进行。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力度,提出了更加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司法理念。行政诉讼领域的法律法规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包括诉讼程序的简化、行政机关的救济制度的建立等,以提高公民的行政救济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但在中国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始于清代。经过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完善,新中国建立后的行政诉讼法逐渐形成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诉讼法将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公平正义。

引论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引论 一、西方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它萌芽于18世纪,形成于19世纪,发展于20世纪。 (一)行政法的产生 1、英国是世界上行政法最早萌芽的国家。 表现为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对普通法院和普通法制度的确立。所谓普通法制度,就是一切案件包括行政案件,都由同一普通法院,并由同一诉讼程序审理,适用同一法律。这种由普通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实际上就包含了对行政权的控制,这体现了行政法的精髓。另外,普通法院还担负对地方行政官吏进行监督的职责。 由于英国在法律体系上是公法与私法不分,所以,行政法的出现没有引起人们的更多关注和重视。 2、法国是将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予以确立的国家。 这种确立是在1789年的大革命胜利的时候。表现为胜利后的资产阶级按照“三权分立”思想对国家政体的设置。1791年的宪法规定:“立法权委托给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人民按时选出的法官

行使之”。 与“三权分立”制度相适应,1789年的国民议会停止了高等法院在大革命前所拥有的一定的行政权(如国王的命令在公布前还须由高等法院登记)。1790年的法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的活动,也不能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吏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 1799年,法国建立了国家参事院和省参事院。国家参事院受理行政纠纷案件,还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有点类似现在中国现实中的地方政府就实施行政行为征询、咨询法院意见)。这就是法国行政审判制度,它为行政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国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的,但受理法院适用的法律和程序有一套独立的体系,与普通法院体系不同。这是法国行政法的特色,也是其能够独立发展的原因。 3、美国行政法在控制行政权中产生和发展。 美国从一开始建立,就实行三权分立,行政权受到立法权、司法权的制衡,但由于承袭英国普通法制度,公法与私法不分,行政法即便产生了也未受到人们的关注。 州际商业委员会的成立,是美国行政法产生的标志。州际商业委员会被国会赋予制定规章权、裁判权和执行权。由于州际商业委员会不仅具有广泛的行政权力,而且还享有立法权和司法权,因此,对其控制就成为必然,这种控制的结果,就是行政法的发展。

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今后发展趋势

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今后发展趋势随着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监督和申诉方式,日益受到重视和关注。本文将介绍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演变,分析其现状和存在问题,并探讨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可行性建议。 一、历史演变 行政复议制度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初期。当时,我国刚刚开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行政错误和冤假错案频发。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开始研究和制定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和限制行政机关的行为。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国家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行政复议制度逐渐得到了推广和普及。在2003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之后,行政复议制度得以正式确立,并成为行政监督和申诉的重要渠道之一。 二、现状和存在问题 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公民通过合法途径申诉行政机关决策的常规方式。但是,由于行政复议制度具有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和复议,行政复议决定往往是以行政机关的利益为出发点,而非公民利益为依据。因此,在实际应用中,行政复议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1.认定事实不全面或不正确。由于行政机关对某些具体问题的掌握不够全面或对事实的认定存在误差,导致行政复议结果不准确。

2.程序不尽完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对公民的诉求不够 及时或不够细致,导致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3.复议决定过于“行政化”。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缺乏普遍性和约束力,难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产生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公民对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未来发展趋势与建议 未来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应该围绕以下几个方向展开: 1.完善行政复议的制度和程序,加大对复议机关的职责和监督力度。应该对复议机关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和改进,严格执行复 议程序,增强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扩大公民参与,提高公民使用行政复议的积极性。应该通过政策 引导和信息公开等手段,加强对公民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民通过行 政复议保护自身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3.增强行政机关的法制意识,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制度。行政 机关需要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加强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行政机关的 工作素质和能力。同时,应该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阳光行政建设。 4.探索行政复议制度和其他行政监督机制的协同发展。行政复议制 度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形式。未来需要进一步探 索和建立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形式的行政监督机制的协同发展,确保 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行政诉讼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行政诉讼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行政管理日益复杂,行政行为与公民利益的冲突也日益增多。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秩序,行政诉讼法应运而生。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适用原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探讨。 一、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 1.法律体系的完善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也成为了必然趋势。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法律治国,法律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础。”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也为行政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2.社会现实的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机关的权力也日益增强,而公民的权利保障却没有相应提高。这就导致了行政行为与公民利益的不断冲突,公民维权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也是社会现实的需要。 3.国际经验的借鉴 在国际上,行政诉讼法已经成为了一种行政法治的标志。我国在实践中也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了符合国情的《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1.诉讼主体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同时,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应当经过起诉、受理、调解、审理和执行等程序。其中,调解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可以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减轻法院的负担。 3.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必须包括请求撤销或者改变行政行为、确认权利或者义务、赔偿损失等内容。 4.适用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同时,行政诉讼应当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法的适用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秩序。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行政诉讼应当遵循公平原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建设 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的新征程开始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监督 公权、保护平等、私权和实质纠纷的基础上得到加强。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积极 回应,盘活存量的制度,增加系统的增量。《民法典》中行政规范性条款的执行,将会引发行政不作为、行政登记、行政介入等新的纠纷,所以,行政案件的数量 仍有增长的空间。《民法典》对我国的司法复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行 政审判应当从间接审查与直接参考的方式演变为一种双重结构的行政审判模式。 关键词:民法典行政诉讼;制度;新发展 《民法典》是一部“百科全书”,它是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它可以 有效地解决民事法律中的法律冲突。民法既包括了实体权利和行政程序,也包括 了更广泛的范围和影响。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或区域的管理都离不开民法的支持,不然的话,社会阶级就会出现混乱。只要对《民法典》有所了解,就能对民 事纠纷的内容、时效、请求权等方面有所认识,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实体规范与 程序。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定的主体和程序范围都将与公共管理相结合, 而这一点对规范的影响更为深刻[1]。 一、《民法典》引发新型行政争议 (一)行政不作为争议 行政不作为是《民法典》所依据的行政责任条款提出的。《民法典》最直接 地影响了行政法的发展,是对行政机构的一些职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使“法” 从“依法行政”扩展到“民法典”,促进了行政法与民法学的结合。《民法典》[1]中的特定行为类型,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硬性的行政行为,例如《民法典》第1008条中所述,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新型的防治措施,必须经过相关机关 的“批准”;第二种是《民法典》第1105条5款中的中性行政行为,赋予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收养评定”的职责;第三,《民法典》第34

法国行政诉讼法

法国行政诉讼法 一.法国行政诉讼法的历史发展① 法国从1789年大革命以后,产生了行政诉讼法,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一个体系完备、结构合理和职能重大的一个部门法,在漫长的200年之间,它一共进行了三次重大改革,被世人称为“法国行政诉讼法的三次革命”。 第一次重大改革始于1799年,自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与法国国家行政法院的发展紧密相连,法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原则几乎都是根据国家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法国国家行政法院自从1799年设立以来,逐步演变、改进,直到1872年5月24日颁布了法律以后,才完全定型而成为现代的法国行政法院。 第二次重大改革在1953年,1953年法国颁布了改革法,对行政诉讼进行根本和结构性的改革。该法规定,省参事院重新改组,它们以新的称呼,即以地方行政法院的名义对大多数行政案件进行第一审审判,国家行政法院成为上诉审和最高审法官,但对某些重大案件还保留了行使第一审审判管辖权。1963年12月30日又布法令对地方行政院的法律地位进行大幅度提高,从此,地方行政法院作为法国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级而构成了法国行政诉讼的第二次改革 第三次重大改革则为我国学者鲜知,它是在1988年1月1日公布,1989年1月1日才开始生效。法国国会在1987年12月31日通过了设立在上诉行政法院之87-1127号法律,它在地方行政法院之上设立了一级行政法院,它的全称为,上诉行政法院,它的设立实际上也是在法国行政审判机关中重新进行管辖权分配。从该法生效之日起,上诉行政法院就变成了法国行政审判机关的一个新的审级它专司第二审行政案件的审判。这三次重大改革依次构成了法国行政诉讼审判的三个审级。① 二.法国行政诉讼法的特点 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以外,建立行政审判制度,由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普通法院只受理一般的民事诉讼,普通法院的审判称为司法审判,实行双轨审判制。行政法院自成一个体系,对行政诉讼案件有最后的决定权力,和英美的行政诉讼制度形成明显的对比。英美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全国只有一个普通法院系统,实行统一审判制。英美虽然也有很多行政裁判所,受理的行政案件也很多,但行政裁判所彼此独立,没有组成一个和普通法院平行的体系。行政裁判所的裁决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不是最后决定。 由于存在两个法院系统,关于权限划分的方式,本来应由法律规定两个法院系统权限范围,但法国法律除规定行政审判和司法审判独立以外,没有其他普遍性的规定,而是建立一个权限争议法庭,在具体案件划分两个法院系统的权限和解决双方的权限争议。 三.法国现行的行政审判制度 法国现行的审判制度,起源于拿破仑一世时期。它的产生由于两个历史背景促成:思想背景和历史背景。 (一)思想背景 行政法院产生的理论基础,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的学说对法国革命产生很大影响,分权原则应用于法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上,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独立,普通法院不能干涉行政,因此不能审理由于行政事项而发生的诉讼。法国对分权学说是这样理解的,代表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特殊观点,在这个理解中,包含一个对行政和行政诉讼的混淆。实际上,分权学说本身与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没有必然联系,因为行政诉讼也是一种诉讼,从诉讼的观点来看,一切诉讼的裁决属于司法权的范围。根据分权学说,应由普通法院管辖,行政机关不应当享有司法权力。当然,行政诉讼和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有关,包含一个行政因素在内,但行政诉讼本身不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而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审判体系。 (二)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阶段 法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从最初的行政官员受理行政诉讼,发展成为由和行政官员独立的行政法官受理行政诉讼;从行政审判机关处于依附行政机关的地位,发展成为行政审判机关具有独立地位的行 ①王勇亮,《法国近期行政诉讼法的重大改革》,外国法制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

首先,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的意义重大,除了人民所熟知的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之外,还有诸多重要意义。这些意义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使人民群众从共和国的国民成为法治国家的公民。公民是享有公权利的主体,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公民的私权利。正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和实施才使国民成为真正具有公法权利的公民。 第二,使政府由权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始终在为人民利益工作,但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依据法律规定管理的方式不占主导地位。《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揭开了真正用法律治理政府、治理社会的新篇章。 第三,扩充了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使人民法院拥有了监督行政权的职能。 第四,使社会由人情关系社会逐步步入规则社会。《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陆续颁布,行政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社会的规则化程度逐步提高。 第五,使国家的规范体系日益完善。《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尤其是填补了公法领域的诸多空白。 第六,使我们党主要依靠政策执政走向依法、依宪执政。过去评价党和政府决策与行为时,主要看是否符合政策,或者是否符合某种原则与精神,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评价决策或行为主要以法律为标准,对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一《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为法治中国建设举行了“奠基礼”;为国家的长治久安装上了“安全阀”;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了“保护伞”;为行政权的行使戴上了“紧箍咒”;为官民矛盾的解决找到了“金钥匙:其次,他总结了30年来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基本经验: 第一,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是《行政诉讼法》得以较好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我国行政审判事业能够顺利发展,离不开党中央的坚强领导。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实施行政诉讼法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是行政诉讼顺利发展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一开始就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全国人大也支持人民法院采取逐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循序渐进开展工作。这种方式对行政诉讼顺利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保护与引导、监督与保护的关系是行政审判得于平稳健康发展的保证。《行政诉讼法》最初规定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后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删除了“维护”二字,但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仍把“维护”作为一项重要的价值取向。“维护”不是支持错误违法的行政行为,而是对行政行为的正确方面予以支持,强化执行力。另外,对公民来说,一方面要强调权利保护,但同时要引导其积极履行公法义务,不能滥用诉讼权利,从而确保行政诉讼制度平稳发展。关于监督和保护的关系问题,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在保护、监督和纠纷解决三者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三者的关系,这是司法政策的能动性所在。 第四,平衡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系是行政审判能得到各方支持和认同的保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是行政审判强大生命力的源泉。同时,行政审判也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平衡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五,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审判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的保证。行政审判领域的新问题不断涌现,只有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才能紧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确保行政审判始终有法可依。

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

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 一.中国行政诉讼发展的历程简介 中国的行政诉讼发展分为四个阶段: 1.公元前2033年(根据范文澜先生的结论定的夏朝起始时间)——到1949年 (1)公元前2033年——1912年,这一阶段基本为空白,在这三千年里虽然有民告官的案例出现,但这并不是行政诉讼的雏形,这只是民告官员本人;没有人们告政府的情形出现; (2)1912年——1949年,1912年《临时约法》第四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员违法损害权益之行为有呈示评政院之权”,评政院是专门的行政诉讼机构;1914北洋政府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32年国民政府对原北洋政府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实践证明,这一段历史时期的行政诉讼还是较有成效的,如鲁迅告教育部案。 2.1949年到1980年 共和国刚建立时,是准备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共同纲领》规定,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督机关或者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任何国家公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最高法院组织法也规定要设立行政审判庭。但是到制定54年宪法时,我们退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等等”,被告少了国家机关、受理机关少了司法机关、原告少了公民团体。75年宪法、78年宪法同54年宪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差不多。 3.1980年——1989年 行政诉讼制度恢复时期。首先是1980年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5条:合营企业如果与税务机关发生纠纷,可以先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去法院诉讼。这意味着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后来又出现了很多此类的法律,形成了一个模式,即“对某某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其次是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2款:行政案件程序适用本法。第三阶段,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先复议,不服复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这突破了以前只限于财产权的行政诉讼,人身权也纳入其中。 在这一期间出现了很多有影响力的行政诉讼案例,促进了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 4.1989年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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