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它是一门研究行政行为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形式、程序和制度等问题,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是一门涉及广泛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到政府机关的权力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程序的规范、行政责任的追究等多方面的问题。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科目,与其他法学科目相比,更加注重实践应用,因此,在行政法的学习过程中,实践应用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在古代,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以德治国,以仁治国,以礼治国,以法治国等思想为基础的政治理论和道德规范。到了近代,随着国家的发展,行政法的内容逐渐丰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现代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内容。

行政法的研究对象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所采取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单方面性、公共性、具体性等特点。行政行为的行使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程序、责任等方面,因此,行政法的研究对象是非常复杂的。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保障原则、法律责任原则等。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公平、公开。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

须高效、快捷、简便。保障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的实践应用非常广泛。在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中,行政法是必不可少的法律知识。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行政法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此外,行政法还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保障问题,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必须了解行政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政府机关的权力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程序的规范、行政责任的追究等多方面的问题。在行政法的学习过程中,实践应用是非常重要的。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行政法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必须了解行政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讲 行政法概述

第一讲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的概念 (一)行政的概念 1.扣除说 2.目的说(活动的目的) 国家具体的、积极地实现目的 3.管理说 4.特征描述说 行政是指实现国家的目的,运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管理、命令、监督制裁等方式执行国家法律和权力机关意志的活动。 首先,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活动。(不同于私行政) 其次,行政是现代国家分工体制的产物。(以职能分工为前提) 再次,行政具有从属性的特点。(从属于立法) 最后,行政具有主动性的特点。(司法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 (二)行政的种类 *两者有区别,但划分是相对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行政的性质不同) 规制行政(也成干涉行政),是指通过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来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如行政许可制度、交通管理等。 给付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 3.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行政方式不同) 权力行政:通过强制性的支配力量直接实现行政目的。 非权力行政:通过非强制性的手段实现行政目的。

4.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负担行政,是指对人民形成负担或不利益,即剥夺人民权利、利益者或限制其行动自由;课加义务、负担等。如租税之赋课、停止营业之处分、人民接受传染病之强制治疗义务等。 授益行政,是指对人民为利益之给予,赋予人民某种权利利益或免除其义务之负担。如租税之免除、执照之发给。其中最为典型之型态即为「特许」、「许可」以及「认可」等制度。 二、行政法的概念 1.根据行政法的宗旨定义行政法(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 2.根据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定义行政法(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3.根据行政法包含的主要内容定义行政法 根据行政法所包含的内容,可以将行政法定义为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行政法是设定行使权力的法。 第二,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 第三,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 第四,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在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主要调整以下几种社会关系: ①行政权力的创设和配置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②行政权行使和运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③对行政权力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四、行政法的特点 1.形式分散,没有统一的法典; 2.内容涉及面广,规范数量多; 3.变动性相对比较强; 4.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它是一门研究行政行为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形式、程序和制度等问题,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是一门涉及广泛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到政府机关的权力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程序的规范、行政责任的追究等多方面的问题。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科目,与其他法学科目相比,更加注重实践应用,因此,在行政法的学习过程中,实践应用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在古代,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以德治国,以仁治国,以礼治国,以法治国等思想为基础的政治理论和道德规范。到了近代,随着国家的发展,行政法的内容逐渐丰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现代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内容。 行政法的研究对象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所采取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单方面性、公共性、具体性等特点。行政行为的行使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程序、责任等方面,因此,行政法的研究对象是非常复杂的。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保障原则、法律责任原则等。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公平、公开。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

须高效、快捷、简便。保障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的实践应用非常广泛。在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中,行政法是必不可少的法律知识。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行政法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此外,行政法还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保障问题,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必须了解行政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政府机关的权力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程序的规范、行政责任的追究等多方面的问题。在行政法的学习过程中,实践应用是非常重要的。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行政法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必须了解行政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治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治监督主题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尤其本身对外承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公权力组织。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行政法制定法法源: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条约和协定。非制定法法源:法律解释(立法行政司法),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 行政法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越权无效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双重性类型:中央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其他在社会权利组织类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事业与企业组织,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法律地位: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2被授权组织一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他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有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上,是作为与委托行政机关相对的独立一方当事人,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 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行政委托不同于法律、法规授权。法律、法规授权,被授权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有自己对行使被授权行为负责,从而自己就是行政主体;而对于行政委托来说,受委托组织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负责,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委托行政机关。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法律地位: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既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3公务员在非处于公务员地位(为公民)时,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与行政机关发生关系。4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5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一方当事人 公职关系发生:考任、选任、聘任、调任。内容:1人事管理关系: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回避2特别劳动关系:工资、福利、保险。 回避是公务员主管部门为保障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和树立机关的公正形象而对具有某种法定情形的公务员进行特殊任职安排,使其避开某种地区某种岗位任职或避开某种公务处理的制度。内容:1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完整版行政法复习提纲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行政法,指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来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二特点: 1、形式特点:①无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②由效力层次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 2、内容特点:①调整领域宽泛,内容丰富 ②行政法融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体 ③富有变动性 二.行政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9、党政联合文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等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换性 2、单方意志性 3、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 4、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5、个体权利的行使具有有限性 6、设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 7、救济形式的多样性 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行政监督主体;五.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会判断、选择,不用背书P48-57 1、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正当程序原则 4、行政效益原则 六.会判断XX是否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1、是组织;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权; 3、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 4、独立承担责任 行政主体的范围→→十大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 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 授权的其他组织eg:行政性公司;经授权的事业单位;经授权的企业单 位,如北京市电信局;经授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的种类:1、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2、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3、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 七、会判断XX是中央或是地方行政组织地方中的哪一类: 中央行政组织: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 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 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央行政机关在地方啊的分支机关; 行政组织 地方行政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派出机关三类: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此外还有开

行政法知识点

行政法知识点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法律规范的学科,是公法的一个重要分支。行政法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行政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它与行政实践紧密相关,是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2. 行政法具有强制性,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政,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广泛,不仅适用于政府机关和公务员,还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与行政机关有关的各个主体。 4. 行政法是一门比较灵活的法律学科,它的内容会随着社会变革和行政管理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完善。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法治原则: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任意行使权力。 2.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法性是衡量行政

行为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3.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公民有权了解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 5. 保护合法权益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6. 追究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如有违法行为或滥用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1. 行政组织法: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行政程序法: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定,包括行政决定的制定、执行、变更和废止等程序。 3. 行政行为法: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行政行为的效力、合法性等问题。 4. 行政法律责任:研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包括违法行为的追究、赔偿等问题。 5. 行政监督与行政诉讼:研究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和行政纠纷的解决办法,包括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行政法名词解释、简答题重点讲解学习

行政法名词解释、简 答题重点

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来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2)领域广泛、内容丰富 2.行政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和协定(8)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9)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等其他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渊源:(1)行政惯例(2)典型案例(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法律关系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 特征:(一)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特定的组织 (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地位不能互换 (4)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只能是特定的行政主体 (二)意志的单方性 (三)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四)国家权力的不可处分性 (五)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 (六)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4.行政法律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5.公务员概念: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这是行政相对主的首要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是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行政相对方有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 (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行政相对方在请求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行政主体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时,应遵循法定的步骤、手续和时限等的要求,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行政行为效力 公定力概念: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一般都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予以尊重和服从。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概述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行政与行政法 了解行政法,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行政。“行政”是一个内涵丰富、使用广泛的概念,一般有“组织”、“管理”、“执行”的含义。行政根据主体和目的的不同,可分为公共组织基于公共利益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公行政与其他社会组织如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自身事务实施组织与管理的私行政两种,行政法上的行政仅指公行政。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它是指调整因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两层主要内容: 1.行政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并不是一部法典,而是由诸多法律规范共同组成的。这些法律规范,按其内容

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方式、结构、职权、任务、组成和编制等方面的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类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是规定在实现管理职能过程中各类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运行条件、方式和程序等的问题,如《行政处罚法》。第三类是行政监督法律规范,其内容是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进行监督以及对违法行政所造成的后果如何进行救济等问题。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任何法律规范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中的行政关系。所谓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从主体上来说,包括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从内容上来说,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三种。其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其他行政关系都是在其基础上产生的。 (二)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掌握行政法的这些特点,将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法。

行政法(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919229987.html, 行政法(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目录 1基本概念 2基本介绍 ? 渊源 ? 特征 ? 分类

3表现形式4基本原则5地位作用6调整对象7行政行为8行政立法? 涵义 ? 种类 ? 权限 9行政主体10现有范围

11法律关系 ? 概念 ? 构成要素 ? 特点 1基本概念 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学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

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

行政法基本概念

行政法概念:是以一定层次的、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为基础,并以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 行政的概念: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 政法的特殊渊源可分为:(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取决于该行政决定与法律的一致性。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包括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两个方面。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在客观上表现为一种结果是否显失公正,包括平等对待和比例原则;在主观上表现为动机和目的是否具有正常判断。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将导致行政不当。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 职权行政主体:凡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自然取得,无需经其他组织授权的行政主体,称职权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获得,而来自于有权机关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形式的授予的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这是行政法学上的概念,而非制定法上的概念。在制定法上“行政相对人”一般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指有行政法所规定或确认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行政相对人享有和履行、并与行政主体的义务和权利相对应的各种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即个人和组织以行政相对人身份出现时所具有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不同于个人和组织为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的综合体现。 其他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其他行政主体分类:1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为社会其他公权力组织 法律、法规会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被授权组织的范围: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2行业组织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4事业与企业组织5行政机关的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GO GO 加油! 行政法的概念 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特性 (一)内容上的特点 1)、内涵丰富,范围广,技术性较强 2)、具有很强的命令性、服从性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轻易于变动

(二)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多,体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互相交错,共存于同一种法律文献之中行政法渊源的含义 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多种体现形式 行政法渊源的种类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献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制定 7)、有权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8)、公约和协定 公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等方面规定其互相权利义务的多种协议的总称。 协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等方面规定其互相权利义务的多

种协议。 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念 指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性 1)、其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为前提 2)、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行政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制作:马远骏 导言 一、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 二、行政法的主线——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公民 行政主体————管理相对方法人 授权组织其它组织 三、行政法的体系: 行政法基础理论 行政法行政主体论 行政行为论 行政救济论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的概念 公共行政 (1)行政 私行政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含以下涵义: 1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 三、行政法的特征 (一)形式上的特征 1 、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 、行政法以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大量规范为存在形式。 (二)内容上的特征 1 、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技术性较强。 2 、行政法的内容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3 、行政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于一身的部门法。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行政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行政规章

(七)有权法律解释 (八)条约和协定 二、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所作的划分。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这是根据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 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四)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等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1、含义:贯串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①特殊性 ②普遍性 ③法律性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 、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助于中国行政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2 、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助于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准确地理解条文和适用条文。 3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对行政法条文适用上的一种补充。 4 、行政法基本原则直接规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1 、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 2 、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 3 、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 4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合法性对证据的要求: (1)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证据的取得要合法; (3)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 (4)主要证据要充足。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1 、含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内容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①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②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以下几种情况: A.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形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二)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地,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l)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l)行政法在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可以有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确定的,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相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内容上的广泛性。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人的行为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必须当事人,没有行政主体就构不成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法规、规章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如公安机关具有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的职权和职责,就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双重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是管理者,相对方是被管理者。

行政法的重要概念

军转干考试法律知识之行政法复习必备法律概念 行政法: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 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佑作为的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机构: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优先权: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行政受益权: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利益条件。 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派出机关: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 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行政职务关系: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 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

(完整word版)行政法名词解释、简答题重点

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来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2)领域广泛、内容丰富 2.行政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和协定(8)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9)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等其他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渊源:(1)行政惯例(2)典型案例(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法律关系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 特征:(一)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特定的组织 (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地位不能互换 (4)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只能是特定的行政主体 (二)意志的单方性 (三)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四)国家权力的不可处分性 (五)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 (六)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4.行政法律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5.公务员概念: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这是行政相对主的首要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是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行政相对方有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 (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行政相对方在请求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行政主体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时,应遵循法定的步骤、手续和时限等的要求,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行政行为效力 公定力概念: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一般都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予以尊重和服从。确定力概念:也称不可变更力,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 8.行政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条件 无效:(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导致犯罪;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可撤销:(1)合法要件缺损; (2)不适当。 9.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一)表明身份制度(二)告知制度(三)行政调查制度(四)说明理由制度 (五)听证制度(六)回避制度(七)职能分离制度(八)信息公开制度(九)时效制度

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4,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物的机关。6,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7,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主织。 8,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9,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0,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2,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主治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便跟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13,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14,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5,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16,行政责任:制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7,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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