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各国行政法的形成和历史发展

浅论各国行政法的形成和历史发展
浅论各国行政法的形成和历史发展

浅论各国行政法的形成和历史发展

安徽财经大学 陈同军

[摘 要]笔者在本文中对法国、德国、英国、美国、日本和中国的行政法的形成和历史发展做了一个简要论述,希望通

过这项研究得出一点启示,对于完善中国的行政法制度,推进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所帮助。

[关键词]行政法 行政法学 形成和历史发展

一.导论

行政法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明显标志,任何国家行政法的发展都得吸收、借鉴、参考和研究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中的行政法的经验和价值,而且对世界各国行政法的比较研究,

是繁荣法学研究与法制建设必须的,同时探索行政法在不同国家环境中的运作和实效,有助于了解当代行政法发展的趋势。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收集了各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资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二.本论

各国行政法的形成、历史发展与本国的具体国情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各国的市场机制和其它私法规定虽然都带来了很大的好处,但是同时也存在着像市场失灵,经济权力被滥用,安全受到威胁等问题。针对私法的不足,各国立法机关或早或晚的都采取了行政手段来预防这些弊端,从而推进了行政法的形成和发展。下面笔者将对各国的具体情况加以论述:

(一)法国行政法法国是现代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源地。对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以及特点进行了解,有助于对中国现代行政法的各项制度和行政法的原则的理解,也有助于理解现代行政法学的精神和原理。

1.法国行政法院的形成和发展

为了了解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对法国的行政法院有所了解,因为法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是法国行政法院的判决。

法国行政法院(Con seil d‘E tat )创建于1799年,但起初它无权决定和判决从大臣处传来的公民的上诉,只能向国家元首提出自己的建议。从19世纪30年代起,行政法院中的诉讼处开始独立行使审判权。1872年5月24日的一项法律,使行政法院在法律上有了决定权,但审理案件仍要由有关大臣转。1889年的卡多一案,使行政法院获得了直接从公民那里受理行政案件的权利。与此同时,行政法院内部的组织也开始得以完善,内设的内政处、公共工程处、社会处、财政处和诉讼处的分工合作渐趋合理。从19世纪80年代起,行政法院中诉讼处作为全国最高的行政审判机构,独立地担当起了行政审判的事务。从此,法国行政法院开始以完备的组织系统在世界上显露它的光辉历史。

2.法国行政法学的形成和发展

法国近代行政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可以分为四个时期:(1)潜在的创造期(1800—1818)这个时期,法国行政法院的审判职能还不健全,处理行政案件的判例还没有公开,有关行政法研究的著作还没有面世。

(2)明显的形成发展期(1818—1860)在这个时期,法国行政法学界出现的几个事件影响了行政法的发展,最终导致了行政法学的诞生。

①1818年到1830年围绕法国行政法院改革的大讨论。②行政法讲座的开设。③“巴黎学派”和“普瓦捷学派”的形成和发展。④行政法总论研究的出现。

⑤论述行政法各论的作品大量出现。

(3)组织化的时代(1860年—20世纪20年代)

在这个时期,法国行政法学界出现了大量的优秀学者,有奥柯、莱菲利埃尔、贝泰勒米、狄骥和奥利弗等,他们的作品使法国的行政法学形成了固定的模式。

(4)成熟期(第二次大战以后)战争过后,各国民主主义的影响,依法行政思想深入人心,还因为国家干预行政事务范围的扩大,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研究都进入了成熟的时期。

(二)德国行政法自15世纪以来,在地方一级和帝国开始出现了警察法。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一样,警察法的制定与否完全取决于统治者的随心所欲。在地方帝国,建立了调节机构,来作为对抗不断扩张的行政权力的法律救济。在帝国有两个最高法院,实际上两者都有受理控诉行政机关案件的裁判权,但是,这两个最高法院的裁判权受到统治者特权的严格限制。他们不服从它们的裁判。在地方,统治者规定了行政专家小组,由被授予裁决行政活动中产生的纠纷的权力行政当局组成。这类行政纠纷作为政府的事务不受普通法院的管辖。

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是第一部完整的综合性的实体法法典。它所确立的法律主治原则,成为调整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基础。该法成为此后出现的专制国家和宪政国家的桥梁。

受到19世纪初法国大革命以来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的影响,德国中产阶级要求国家在其行为方面具有可预测性,特别是对国家影响私人事务的活动更是如此。为满足这些要求,行政机关不仅受法律的约束,而且凡无法律权限,行政机关就不能干涉人民权利,警察职能应限于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一般不得扩大到公共福利方面。

1808年,普鲁士将某些行政专家小组对行政纠纷的裁决权转移给普通民事法院,却导致了裁决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分离。

1849年帝国宪法草案第182条清楚地表明了改革行政纠纷裁决方式的立场。它规定,停止行政裁决权,一切侵犯权利的案件均由法院负责判决。巴登把182条解释为应当由独立的行政法院裁决行政纠纷,这个观点一直影响到现在。

1872年到1875期间,普鲁士创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初等法院为县委员会,中等法院为区委员会,高等法院为普鲁士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具有司法法院的一切特征,享有充分的独立性而且和行政机关分离。而初等行政法院既没有高等

26—

行政法院那样的独立性,也没有与行政机关分离。

1939年8月12日,为了建立统一的行政体制来执行纳粹主义者的要求,希特勒用行政机构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的方式,取代了过去实行的由行政法院受理的纠纷的形式。1939年11月6日,希特勒假借精简行政机关的名义,将一审行政法院的管辖权转移给下一级行政机构。1944年8月7日,德国各邦的高等行政法院全部被废除。

1946年10月10日,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恢复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行政法院体系。1949年,颁布《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建立联邦行政法院机构。行政法院在1952年9月23日正式建立。1960年1月12日《行政法院法》取代了以前的一切法律,并规定各邦建立统一的行政法院制度。

德国行政法具有悠久的历史。但是,它所表现的现代行政法形式的内容直到十九世纪下半叶才开始出现。1871年,德国才第一次建立了一个相对强大的中央统治——俾斯麦统治的德意志帝国。但是,这并没有使德国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

1946年10月10日,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领域内,恢复了第二次世界。

(三)英国行政法

英国行政法学起步很晚。英国的第一部《行政法》直到1929年才出版。大部分学者对行政法持批评态度,认为行政法的内容是行政机关的委任立法和行政审判权,是官僚主义的胜利。直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英国法学界才开始比较全面地对行政法学进行研究。

行政法在英国起步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普通法的特点是公法和私法没有严格的区别,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受同一法律支配,同一法院管辖。因此,行政法学不是一个单独的部分,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2.19世纪80年代以后,英国公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学说是戴雪的理论。戴雪认为:行政法是法国的东西,是保护官吏特权的法律。在这种制度下,支配政府和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和支配公民相互关系的法律不一样,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由两种不同的法院系统管辖。给予官吏特别保护,和英国的法治原则不相容。

3.英国民族有岛国心理,认为英国的公法制度比其他国家好,这是王名扬的观点。

但是,随着行政管理事务的日益增多,行政权利的不断膨胀,英国加强了各行政领域的立法工作,并设立了许多裁判所,法学界也开始关注行政法的研究。

70年代末,英国出版了行政法作品主要有:E.韦德的《宪法和行政法》、加纳的《行政法》、史密斯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通过这些著作,英国学者确立了一个与欧洲大陆不同的富有英国特点的行政法体系:英国的行政法研究主要涉及权力分配关系,司法审查和行政救济等问题,范围比较狭窄。

(四)美国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的历史并不短,它与美国政府几乎同步发展和形成起来的。在第一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下,就制定了三部授予行政权力的法律。其中,第一部授予美国总统制定规章,给残疾军人提供养老金,另外两部则赋予海关税务官以裁判权。后来的立法机关仿效第一届国会进行了授权立法。到1900年,拥有制定规章和裁决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已经达到17个。但是美国的行政法学的起步却比较晚,直到1893年,第一部行政法著作《比较行政法》才出版。

美国行政法学起步晚的原因,王名扬认为主要有三点:

1.受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影响。传统的行政法规则大都包含在普通法中,而普通法不进行分类,没有行政法的概念和对行政法的独立研究。

2.受戴雪观点的影响,对行政法有误解。

3.美国在很长时间内,奉行自由放任政策,国家尽量不干预私人的活动,行政机关的职能不多,不存在研究行政法的客观需要。直到19世纪末,行政机关逐渐控制私人经济活动,行政机关行使巨大权力时,才产生研究行政法的实际需要。

(五)日本行政法

在日本,从法学角度阐明行政法的问题,使行政法学成为一门近代社会科学的是美浓部达吉、织田万等人。

在《读穗积八束的公法的特征》、《论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的等论文中,美浓部达吉对穗积八束等人的官僚式的行政法学理论进行了批判。美浓部达吉提出:

1.尽量扩大给予国民权利保护的范围。

2.通过行政法解释论,扩大行政诉讼管辖的范围。

3.对其他损害公民权利的事项,通过民法给予救济。

田中二郎(1906——1982)通过对行政法的思想基础即自由主义的立场、公法与私法的区别、行政行为瑕疵论等问题的阐述,逐步使行政法变得系统、完整,并最终在《行政法讲座》、《行政法演习》等作品中,确立起了一个独立的日本行政法学体系,该体系以国民权利的保护、依法行政为核心。这一体系,到70年代,随着日本社会法律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六)中国行政法

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1.初创阶段(1949—1957年)

2.停滞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年)

3.重建和发展阶段(1978—1989年)

4.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2004年)

我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1.“史前阶段”(1949—1978年)

2.创建阶段(1978—1985年)

3.全面发展阶段(1985—1989年)

4.深入发展和学术流派逐步形成阶段(1989—2004年)

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对于行政法应该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如何配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构成怎样的法的秩序,行政法学者有不同的主张、观点、理论,这些主张、观点、理论通过较长时期的相互争论和在争论中的不断完善、发展,逐渐形成了行政法学的各种流派。其中主要的、较有影响的流派有三个,即控权论学派、管理论学派和平衡论学派。

1.控权论学派的主要观点

沈岿博士认为:(1)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2)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容是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从而达到其最大可能地限制和控制行政权的目的;(3)行政机关权力的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其管理只限于国防、外交、财政、治安等少数领域,最大可能地排斥自由裁量权;(4)行政法治原则包括对一切行政活动的总括性要求,任何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都不具有(下转第65页)

为学生起到表率作用。如果学校的领导和老师们自己都是通过拉关系和抄袭论文等不诚信的手段升官和进职,有怎么能口口声声要求学生守信呢,我们学校开展的诚信教育又能起多少作用呢。

(2)采取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和严格的管理一起抓的方针。

高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大学生诚信教育的认识,把诚信教育放在人才培养的重要位置。要继续利用《邓小平理论》和《思想道德修养》两课加强和改善思想政治教育,为诚信教育奠定思想理论基础。教育者还要把大学生的诚信教育纳入到教学过程,注重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如学计算机网络的就要立志不作“黑客”,并与“黑客”作斗争;学会计就要树立不做假账的信念等等。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在加强教育的同时,还应该狠抓管理。教育不是万能的,对那些因自觉性差而做出失信行为的学生还应配以严格的制度管理,落实惩戒措施。通过他律的方式,使其走向自律。例如对考试作弊行为,可以制定出限制如评优、助学贷款甚至开除学籍等惩戒措施;对恶意拖欠学费行为,可以制定出如推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惩戒措施。这些严格的管理将有效促使失信者逐渐学会守信,从而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校园氛围。

(3)在社会实践中开展诚信教育,促使学生的诚信道德内化。

大学生诚信教育除了课堂教育之外,还应该付诸实践。让他们在实践中亲身体验诚信的意义和价值,提高实践诚信的自觉性。学校可以组织学生深入信用好的企业和工厂进行调研和参观学习,让他们亲身感受到一个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除了靠先进技术之外,最重要的还要靠企业的诚信,企业有了诚信,才能有顾客。

2.3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机制

要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的考核模式。在档案中详细记录大学生的个人品德、归还助学贷款、履行就业协议等诚信和不诚信的轨迹,并将信用档案存入人事档案,作为将来继续深造、就业和二次就业的重要依据。教育部还要组织建立电子信用档案查询系统,供就业单位及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通过让社会也参与对大学生不诚信行为的监督,让大学生深刻体会到自己的不诚信行为将影响到自己的一生,使大学生牢固树立“珍惜信誉如同珍惜生命”的理念,充分引起大学生对个人诚信度的关注。

2.4大学生应该加强自我修养,并注重诚信品质修养

大学生诚信缺失的不仅仅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还与其自身主观原因和修养的高低有着直接关系。因此,大学生要不断地加强自我修养,努力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因失信带来的短时利益诱惑的抵御能力。古人云“见贤思齐,见不贤而自省”,说的就是向品德高尚的人学习,对外部环境的一些不正之风,应该做到自省,自重,自警,不跟从,以己为范。

大学生诚信缺失的问题是由于多方面造成的。因此,大学生诚信道德建设应作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来抓,在我们社会、学校、家庭及大学生自身全面长时间的共同努力解决,我们坚信大学生一定会重新树起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参考文献

[1]熊建设,冷先福.大学生诚信教育的若干思考[J].江西教育科研,2005,(5).

[2]张高科.当代大学生诚信危机的原因分析及对策[J].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20(6).

[3]李文山.当前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及对策[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5(4).

[4]羊许益,刘召.对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的思考[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5,21(8).

[5]吕崇明.大学生诚信教育对策探索[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1).

[6]吴青霞.关于大学生诚信危机的思考[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6(12).

(上接第63页)公民必须服从的正统性而归于无效。

2.管理论学派

甘雯博士概括了管理论学说的四个基本特征:

(1)强调行政权力的优越性;

(2)忽视个人权利保障;

(3)有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理论相对落后;

(4)行政法理论体系和结构具有明显倾向性。

3.平衡论学派

罗豪才教授和甘雯博士在1996年合写的一篇论文中将其归纳为八点:

(1)行政法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3)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但对依法行政的内涵应予以新的解释。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另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

(4)综合运用行政法的各种手段,即在必要的场合运用命令、强制手段,同时在大多数场合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

从以上部分我们不难得出各国行政法的形成和发展虽然有早有晚,但由于客观的需要,其形成和发展是必然的。

三.结论

中国当代行政法学研究很重视对国外行政法学的借鉴,并且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作为一门实践性的学科,行政法学回应和解决行政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不够,对整个法学研究作出超越学科的贡献也是欠缺的,相当一部分研究者在学术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上还存在很大问题,理论与务实还需要更加紧密合作”(应松年)。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必须义无返顾的继续进行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因为崭新的构想常常是从基础研究开始的,但同时,把其他国家的学者花时间、精力、财力和物力完成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有选择的“拿来”,充分消化后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加以应用,也是一个捷径。当然,在“拿来”的时候必须对该理论在其国家的形成、发展、功能、文化背景、现实运作状况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分析,这也是笔者对各国的行政法的形成和发展加以简要论述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何勤华.《西方法学史(第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日]大木雅夫.《比较法》(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简述兰克史学的发展演变

简述兰克史学的发展演变 [摘要] 列奥波德·冯·兰克是十九世纪德国历史学家。他对整个历史学界产生了及其重大摘要] 深远的影响。以他为代表的兰克学派又被称为客观主义史学,然而在他个人的史学观念中,具有严重的政治倾向性。并且随着他史学思想的发展,越来越向主观唯心主义发展,将一切归于全能理性的上帝。 [关键词] 兰克、兰克史学、如实直书、理性上帝 列奥波德·冯·兰克是十九世纪的德国历史学家。他对整个历史学界产生了及其重大深远的影响。兰克所创立的兰克史学是十九世纪史学的象征,代表着十九世纪史学的最高成就。兰克继承了自希罗多德、修昔底德以来的优良史学传统,将古典史学中的求真精神发展到极至,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收集、整理、辨别史料的方法,为历史学的科学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不仅发扬了政治军事史这一史学传统,而且为此后的历史研究提供了大量可信的史料,推动历史学朝前稳步发展。 而他的弟子H·聚贝尔、冯·W·吉泽布雷希特、G·魏茨和J·惠芝、布克哈特、丁·G·班克罗夫特、阿克顿、摩诺等人以及数量繁多的再传弟子、三传弟子等忠于兰克的史学理论和方法,深究资料的来源,追求史料的原始性,推崇不偏不倚的研究态度,在近代西方史学中形成了一个实力雄厚、声名远播的“兰克学派” 。该学派以标榜以“科学方法”和“客观主义”态度研究和写作历史而著称于世,在20 世纪以前,赢得了西方史学界空前的声誉,其影响范围也远及欧美以外。 对于这样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国内外史学届先后对他进行了各种角度的研究,尤其在兰克去世之后,史学界开始展开关于兰克史学真正意义上的研究。从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初,兰克的弟子兰普勒希特掀起了一场历史方法论问题的激烈争论开始,学术界各学者就针对兰克史学进行了无数讨论。兰普勒希特指出兰克是德国唯心主义传统的继承人。他认为兰克在理论上并无什么创建,只不过是实践了德国历史精神的“最伟大理论家”——威廉·冯·洪堡的思想而已。之后爱德华·傅特尔指出兰克的史学著作是有倾向的外交报告,并非完全排除了自我;还认为,兰克对政治军事事件过于关注,从而忽略了经济的因素以及其他的因素。而迈纳克试图从直觉的个体论与个体学说的角度来阐述兰克史学方法与其历史理念的内在关系。在迈纳克看来,“个性与个别的发展这两个相互联系的基本观念” ,是最能体现历史主义看待历史的态度的;而兰克在这方面的观点代表了历史主义的顶峰。此外还有方方面面关于兰克及兰克史学的研究讨论,兰克被认作是史学史上有着不可动摇、不可否定地位的伟大历史学家。 德国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的历史学家尼布尔以“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为标榜,主张务必依靠原始资料,不论问题如何细微,考证必须精详。他的治学态度和治学方法,对兰克产生了巨大影响。1824 年,兰克完成了他的第一部著作《拉丁和条顿民族史》。这部书中关于欧洲统一性的问题、对史料的透彻批判以及他发表的“事情是怎样就怎样叙述”的著名声明,使兰克轰动德国史学界。在这部书中,兰克第一次把尼布尔的原则应用到近代史方面,据此对一

中国科技发展历程

中国科技发展历程 古代中国——科学技术成就辉煌 中华民族的科技活动有着悠久的历史,曾经为人类发展作出过巨大的贡献,并且在16世纪中期以前一直处于世界科技舞台的中心。早在距今3300多年以前的甲骨文中就有有关日食的记载。距今2500年以前的战国时期问世的《考工记》准确地记载了六种不同成份的铜锡合金及其不同用途。公元1世纪初期的西汉时期,中国人发明了造纸术,公元105年左右中国科学家蔡伦又改进和提高了造纸技术,从而使造纸技术在中国迅速推广开来。公元3世纪左右,中国人发明了瓷器,这一技术在11世纪传到波斯,由那里经阿拉伯于1470年左右传到意大利以及整个欧洲。到唐朝,中国科学家发明了火药,并在公元9世纪首次将其用于战争之中。在11世纪中期的宋朝,中国科学家发明的指南针和活字印刷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15世纪中期,中国医学家时珍所著的《本草纲目》成为中国古代医学发展的集大成者。到此时为止,中国古代科学的发展达到了顶峰时期,四大发明已经先后登上了历史舞台。著名英国科学家约瑟博士认为,中国“在3世纪到13世纪之间保持一个西方所望尘莫及的科学知识水平”,现代西方世界所应用的许多发明都来自中国,中国是一个发明的国度。 由于从明代14世纪60年代末始以来,中国对外长期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影响了近代科学技术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并使之处于相对停滞状态。 与此同时,欧洲成为现代科学的发源地,生产力突飞猛进,科学技

术获得迅速进展。中国逐渐拉大了与世界先进国家的距离。 近现代中国——科技发展历经曲折 在近代历史上,积贫积弱的中国不仅在科技发展上乏善可,而且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还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一个有着光辉灿烂历史的文明古国就这样退出了世界科技舞台。 19世纪中叶,一批向西方寻求救国真理的中国先行者,倡导科学救国、教育救国,主学习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 于是中国开始有了出国求学者。1847年,来自香山南屏镇的容闳来到美国,3年后,他考入耶鲁大学。1854年,他又以优异的成绩从这所大学毕业,成为历史上毕业于美国大学的第一位中国人。1872年至1875年,清朝政府先后派出四批共120名青少年到美国留学。1905年,中国废除了科举制度,清政府举行了第一次归国留学生考试。这些归国人员为引进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911年10月10日,在武昌爆发了辛亥革命。在革命先行者领导下,终于推翻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帝制,中国走向。 是近代中国主科学救国的先驱。但是,20世纪前叶的中国,动荡不安,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物质条件极差,所以发展依然很缓慢。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反对“巴黎和会”上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1919年5月4日,中国爆发了伟大的爱国救亡运动,即“五四运动”。“五四运动”提倡与科学,为中国近代科学的诞生扫清了道路。当时的留美学生元任、任鸿隽、铨、胡适等在美国发起组织了中国科

中国在世界历史发展中地位的变迁

中国在世界历史发展中地位的变迁 中华上下五千年,漫漫历史,中国在世界发展中地位发生着变化。 秦朝兴盛时,罗马帝国尚未崛起,其可谓当时世界上领土人口第一大国。其为后世确立了封建基本制度。大概的确定了中国的版图。在世界历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但关于地位问题很难定义,教科书式的回答让人反胃,翻来覆去就两句话。应该说当时它对世界周边影响不大,除了跟临近的少数民族打打外,万国来朝的局面没能出现。所以其在中国历史地位非常重要。 汉朝是当时世界上一个伟大的文明,与同时期的贵霜,安息,大秦并称为“四大帝国”。丝绸之路在汉朝形成。这也是世界历史上最重要的商道之一。华夏族人重新控制了“丝绸之路”,夺回了世界贸易的至高点,中国从此成为世界贸易体系的中心,直到一千多年后蒙古人的叛乱。正是因为汉朝的声威,外族开始称呼中国人为“汉人”。“汉”从此成为了伟大的中国华夏民族的永远的名字。 三国时期,当时,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罗马帝国已经强盛到顶点而衰败,罗马各地相即暴发了农民起义,罗马帝国的统治摇摇欲坠. 当时的罗马帝国还属奴隶制度,而中国早在前221年就演变为封建制度.美洲的文明帝国此时尚未建立,三国时期的中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晋朝时期,历史却也并不平淡,它的政治制度由汉代的三公九卿制走向三省制,这是隋唐三省六部的基础。此时经济南移,使得了大运河的出现,在手工业和商业方面也有进步。

汉朝至南北朝时期我国领先于世界的科技成就及地位,1、蔡侯纸,东汉蔡伦改进造纸术,后传入朝鲜、日本,以及中亚、北非和欧洲,推动了世界文化的发展,也为印刷术的发明准备了条件。2、地动仪。东汉张衡发明的地动仪是世界上第一台地动仪,可以准确地测定地震方位,欧洲知道18世纪才出现类似的地震仪。3、圆周率。南朝宋祖冲之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圆周率精确到小数点后7位数字的人,这个数值早于欧洲1000多年,被称为“祖率”。4、“祖公理”。祖冲之的儿子祖暅之曾推算出计算球体积的公式,现代人称之为“祖公理”,直到17世纪,一位意大利数学家才重新推算出此公式。 隋唐文化灿烂辉煌,它不仅达到了中国古代封建文化史上的高峰,而且处在世界发展的领先。在经济、政治、文化、科技、艺术、音乐等都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如果把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比作一个抛物线,唐朝无疑实在最高点,以后再也没有那个时期可以达到或超过。 宋朝时期,在政治上,由于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增加了文官的职务;同时,削减的军队的数量已经军费开支。但造成了宋代军事力量的弱化和冗官,冗费的局面,这为后世朝代统治提供了借鉴。 经济上,宋朝的商品经济发展已达到了封建统治下经济发展的顶峰,打破了市坊界限,开放集市,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纸币'交子',都推动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文化上,受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宋朝思想非常活跃,尤其是以朱熹等人为首的理学思想家提出的抑制人的私欲和三纲五常等思想对后来封建专制统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于行政法的正式渊源

关于行政法的正式渊源 ;摘要:从法律的相对性出发,并依据调整对象的不同特点,宪法不是行政法,行政立法也不是行政法,二者不会是行政法的渊源;法律、委任立法、地方性法规、判例、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才是行政法的正式法律渊源。 ; 关键词:法的正式渊源;事实问题;价值问题;法律的相对性 ; 法的渊源是指法这种观念性范畴在哪里可以发现。法最终来自于社会生活,但作为全社会普遍所接受的规范,它必须为某种权威机构所明确宣布,因此法律渊源具有实质和形式两种不同含义。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可能是指法的原动力、法的原因、法的规范、法律事实等,在形式意义上是指法的制定机关及表现形式。①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它又可区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间接渊源又称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非法定渊源,具体是指各种习惯、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②判例在不同的国家可能分别属于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渊源。 ; 确定法的正式渊源非常重要,法律,在严格意义上就是指法的正式渊源,只有它们才具有当然的司法适用效力。正如美国学者格伦顿等人所言:“法律渊源涉及到的并非普通公民的行为受什么样的规则管辖,而是法院在解决具体纠纷时应该适用哪些法律的问题。”③如果用哲学术语来表达,那么可以说法的正式渊源就是法本身的具体存

在方式,它和法本身是直接统一的,而其它渊源不过是形成法律的各种来源(如法的原动力、原由、法前规范、法事实等等)或思想材料(如正义观念、法学理论等),它们虽然与法律本身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本身毕竟还不是法律:好比桌子是由木材制造的,但木材并不等于桌子。 ;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法理学在谈到法的正式渊源时并没有作部门法的区分,好像每一种部门法的正式渊源都完全相同似的。这个假设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但它本身也是一种(立法)行为的结果,每种规范只是相对于其调整对象来说才算是法律,好比“父亲”只有在儿女面前才算是父亲一样,一个人不可能在任何地方都是父亲。在明确法律的相对性以后,才能确定行政法的正式渊源,确定了行政法的正式渊源,才能确定行政法本身的外延,并从而确定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 ; 一、经久不绝的迷惑 ; 在西方资本主义早期,行政法并没有从一开始就取得合法的生存权利。英国宪法学家A·V·戴西在1895年的《宪法研究导论》一书中声称,行政法是法国的东西,是保护官吏特权的法律。①时至今日,否认行政法存在的学者已经不多见了,但对于行政法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却仍然头绪纷杂,不但国内没能在基础理论上达成共识,就是欧美的学界也同样不存在行政法的明确定义。 ; 自罗豪才先生提出平衡论以后,国内对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争论一直是行政法学的热点问题,在这过程中涌现出管理论、控权

行政法名词解释、简答题重点

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来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2)领域广泛、内容丰富 2.行政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和协定(8)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9)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等其他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渊源:(1)行政惯例(2)典型案例(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法律关系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 特征:(一)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特定的组织 (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地位不能互换 (4)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只能是特定的行政主体 (二)意志的单方性 (三)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四)国家权力的不可处分性 (五)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 (六)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4.行政法律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5.公务员概念: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这是行政相对主的首要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是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行政相对方有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 (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行政相对方在请求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行政主体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时,应遵循法定的步骤、手续和时限等的要求,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行政行为效力 公定力概念: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一般都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予以尊重和服从。 确定力概念:也称不可变更力,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 8.行政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条件

简述兰克史学的发展演变过程

简述兰克史学的发展演变 [摘要]列奥波德·冯·兰克是十九世纪德国历史学家。他对整个历史学界产生了及其重大深远的影响。以他为代表的兰克学派又被称为客观主义史学,然而在他个人的史学观念中,具有严重的政治倾向性。并且随着他史学思想的发展,越来越向主观唯心主义发展,将一切归于全能理性的上帝。 [关键词]兰克、兰克史学、如实直书、理性上帝 列奥波德·冯·兰克是十九世纪的德国历史学家。他对整个历史学界产生了及其重大深远的影响。兰克所创立的兰克史学是十九世纪史学的象征,代表着十九世纪史学的最高成就。兰克继承了自希罗多德、修昔底德以来的优良史学传统,将古典史学中的求真精神发展到极至,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收集、整理、辨别史料的方法,为历史学的科学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不仅发扬了政治军事史这一史学传统,而且为此后的历史研究提供了大量可信的史料,推动历史学朝前稳步发展。 而他的弟子H·聚贝尔、W·冯·吉泽布雷希特、G·魏茨和J·惠芝、丁·布克哈特、G·班克罗夫特、阿克顿、摩诺等人以及数量繁多的再传弟子、三传弟子等忠于兰克的史学理论和方法,深究资料的来源,追求史料的原始性,推崇不偏不倚的研究态度,在近代西方史学中形成了一个实力雄厚、声名远播的“兰克学派”。该学派以标榜以“科学方法”和“客观主义”态度研究和写作历史而著称于世,在20世纪以前,赢得了西方史学界空前的声誉,其影响范围也远及欧美以外。 对于这样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国内外史学届先后对他进行了各种角度的研究,尤其在兰克去世之后,史学界开始展开关于兰克史学真正意义上的研究。从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初,兰克的弟子兰普勒希特掀起了一场历史方法论问题的激烈争论开始,学术界各学者就针对兰克史学进行了无数讨论。兰普勒希特指出兰克是德国唯心主义传统的继承人。他认为兰克在理论上并无什么创建,只不过是实践了德国历史精神的“最伟大理论家”——威廉·冯·洪堡的思想而已。1之后爱德华·傅特尔指出兰克的史学著作是有倾向的外交报告,并非完全排除了自我;还认为,兰克对政治军事事件过于关注,从而忽略了经济的因素以及其他的因素2。而迈纳克试图从直觉的个体论与个体学说的角度来阐述兰克史学方法与其历史理念的内在关系。在迈纳克看来,“个性与个别的发展这两个相互联系的基本观念”3,是最能体现历史主义看待历史的态度的;而兰克在这方面的观点代表了历史主义的顶峰。此外还有方方面面关于兰克及兰克史学的研究讨论,兰克被认作是史学史上有着不可动摇、不可否定地位的伟大历史学家。 德国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的历史学家尼布尔以“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为标榜,主张务必依靠原始资料,不论问题如何细微,考证必须精详。他的治学态度和治学方法,对兰克产生了巨大影响。1824年,兰克完成了他的第一部著作《拉丁和条顿民族史》。这部书中关于欧洲统一性的问题、对史料的透彻批判以及他发表的“事情是怎样就怎样叙述”的著名声明,使兰克轰动德国史学界。在这部书中,兰克第一次把尼布尔的原则应用到近代史方面,据此对一系列史家重新进行评价,旨在说明,只有依靠可信的原始资料,才能写出真实的历史,从而成为合格的历史学家。在兰克看来,历史学家的任务就是将事实是如何发生的说清楚,所以他的笔下总是很克钊,极少轻加断语,议论是非。 1 Karl Lamprecht,Moderne geschichtswissenschaft,Freiburg im Breisgan:H.Heyfelder,1920. 2 Edwart Fùeter,Geschichte der neuerea Historiographie,München & Berlin,1936,p.543. 3 Friedrich Meinecke,Historicism:the Rise of a New Historical Outlook,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1972,p.504.转引自易兰《兰克史学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世界历史的发展历程

世界历史的发展历程 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是研究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化的动因、过程及趋势的理论。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指明,人类的彻底解放,只能在普遍交往亦即全球化的势态下才能实现,这就是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指明的“世界历史”之路,即人类彻底解放之路。而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逻辑结论与人类历史及其当代全球化发展的历史结论是一致的,这个结论就是全人类都必定走向“世界历史”之路。 一、“世界历史”之路是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逻辑结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世界历史理论产生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形成于《共产党宣言》及《德意志意识形态》,再经《资本论》系统而深刻地论证最终完成。 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是对历史本质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严肃探索和科学论断。世界历史理论研究的任务是要发现和揭示人类发展过程在资本主义时代的运动规律。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入手,分析历史的发展变化,进而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演进的一般规律。从价值目标的角度来说,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指明人类获得彻底解放的道路。人类历史从民族的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实际上是开始了全球化的进程。这种转变的实现或者说全球化进程的动因,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与交往的普遍发展。 在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中,生产力与交往的普遍发展是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最本质性的动因。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这样一段经典的论述:“只有随着生产力的这种普遍发展,人们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普遍交往,—方面,可以产生一切民族中同时都存在着‘没有财产的’群众这一现象(普遍竞争),使每一民族都依赖于其他民族的变革;最后,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的普遍的个人所代替。 不这样,(1)共产主义就只能作为某种地域性的东西而存在;(2)交往的力量本身就不可能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因而是不堪忍受的力量:它们会依然处于地方的、笼罩着迷信气氛的‘状态’;(3)交往的任何扩大都会消灭地域性的共产主义。共产主义只有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各民族‘一下子’同时发生的行动,在经验上才是可能的,而这是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相联系的世界交往为前提的。”[1]

最新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期末重点整理 名词解释(4,12可能简答) 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立法:广义理解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普通性规范的行为。狭义理解是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那些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和起到模范作用的行政相对人以物质或精神上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5,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8,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责,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对已经陷入困境的公民,提供物质或精神层面上的救援与帮助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0,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11,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述和质证的一种程序制度。 12,行政处罚:具有法定管辖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13,监督行政:即对行政的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14,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15,行政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16,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简答

世界科技进步历史年表

世界历史大事年表 100万年前,人类掌握了火的使用技术。 2万年前,人类发明弓箭。 1万年前,人类进入定居农业社会。 前7000年,中国仰韶文化时期已有陶窑及模制的陶器。 前4241年,古埃及发明了世界上最早的太阳历。 前4000年,埃及人已掌握陶器制造、冶金术、酒醋制造、颜料染色。 前2500年,埃及人用沙和苏打制取玻璃。 前2100年,美索不达米亚人发明六十进位制、乘法表。 前2000年,埃及人发明十进制,整数和分数计算法,三角形和圆面积计算法,正方角锥体和锥台体积计算法;发明防腐剂以保存木乃伊。 前1950年,巴比伦人能解两个变量的一次和二次方程。 前1200年,中国用蚕丝织丝绢。 前1200年,中国殷商青铜(铜锡合金)冶铸技术已达成熟阶段。 前1066年-前221年,周朝。 前770-前476,春秋时代。 前770年,中国已会铸铁。 前722年,中国开始用干支记日。 前700年,管仲(前725-645)记载了磁石。 前7世纪,巴比伦人发现日月食循环的沙罗周期。 前611年,中国有彗星的最早记录,即后来的名的哈雷彗星。 前6世纪,希腊的泰勒斯(Thales,前625-547)发现琥珀摩擦生电,发现磁石吸铁现象。 前6世纪,希腊毕达哥拉斯证明了勾股定理,发现了无理数,提出了地球球形说,研究了音律。 前6世纪,印度人计算出2的平方根为。 前594年,希腊梭伦改革,确立民主政治,制定宪法,工商业兴起。 前551年,孔子诞生。 前5世纪,希腊的德谟克利特完成古代原子论,认为万物是由大小和质量不同、运动不息的原子组成。 前5世纪,中国的《周礼》中记载了用金属凹面镜从太阳取火的方法。 前475-前221,战国时代。 前462年,希腊巴门尼德、芝诺等埃利亚学派指出在运动和变化中的各种矛盾,提出了飞矢不动等有关时间、空间和数的芝诺悖论。 前400年,墨翟(前468-376)发现小孔成像。 前4世纪,希腊亚里士多德对数学、动物学等进行综合研究,在《天论》一书中提出了地球中心说。认识到声音是由空气运动产生的。发表《动物自然史》等书,记载有500多种动物,第一次把生物学置于广泛观察的基础之上。 前4世纪,希腊的菲洛劳斯提出中心火说,是日心说的萌芽。 前4世纪,中国的庄子(前369-286年)中记载了钻木取火的方法,提出了“一尺之锤,日取其半,万事不竭”的观点。 前350年,中国战国时代的甘德、石申编制了世界上最早的星表。 前3世纪,希腊欧几里德发表《几何原本》13卷。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第一章绪论 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问题2、行政法有哪些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各项立法的依据。2、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3、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称部门规章。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简便,应变性较强,这就使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成为行政法的重要的渊源。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6、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其内容涉及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条约同样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问题3、行政法有何特点?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3、行政法是一个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4、行政法规范的变化性较强5、行政实体性规范与行政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问题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统率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和实施基本准则或原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说,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又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设立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凭据法律、遵守法律;(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

行政法很强大的记忆口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行政法部分 一、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口诀(1):收主权才自治 表面意思:只有收回主权才会真正的自治 对应法条 收: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主权:国家主权的事项 才:即裁,仲裁制度 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口诀(2):他经速审证明几罪 表面意思:他经过很快的审判被证明犯了好几个罪 他:其他必须制定法律的事项 经:基本经济制度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 速:即诉,诉讼制度 审:即身,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证:即政,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事项 明:通民,民事基本制度 几:即机,各级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罪:犯罪和刑罚事项 二、无论如何不得授权制定的事项 口诀:正审死罪 对应法条 正:即政,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事项 审:即身,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死:即司,司法制度 罪:犯罪和刑罚 三、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的情形 口诀:据书辩事理 对应法条 据:未依法告知处罚依据 书:即述,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 辩:拒绝听取当事人申辩 事:未依告知处罚事实 理:未依法告知处罚理由 四、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采取的措施 口诀:划牌三法 表面意思:划分纸牌的三种方法 对应法条 划: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牌:即拍,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 三:按每日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机关的行为 口诀:容海安睡会 对应法条 容:即融,金融海:海关安:国家安全机关睡:即税,国税会:即汇,外汇六、赔偿后应当追偿的情形 口诀:务必写重大事宜 对应法条 务:即污,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必:即逼,刑讯逼供或活又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暴力致伤致死 写:即械,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 重大事:即重大失,有重大过失的行为 宜:即意,有故意的行为 七、行政机关因人身损害而赔偿的情形 口诀:气流致他尽打哆嗦 对应法条 气:即器,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 流:即留,违法拘留 致:即制,违法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他:其他违法行为 尽:即禁,非法拘禁 打:以殴打等暴力行为致伤致死 哆:即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嗦:即唆,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致伤致死 八、行政机关因财产损害而赔偿的情形 口诀:指派他征伐 对应法条 指:即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派:违反规定摊派费用的 他:其他违法行为 征:违反规定征收财物的 伐:即罚,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附(1):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表现:全(权)程管其(期)对象 附(2):违反征收摊派费用的表现:全(权)程正(征)视(事)数据 九、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口诀:究他自个行为 对应法条 究:刑诉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因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损 个:工作人员个人行为 行:即刑,刑法规定不负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为:即伪,因公民自己虚伪供述或伪造证据被羁押或判刑的 十、判断是否个人行为的因素 口诀:刚值时令

行政法最新版全文

行政法最新版全文

行政法 准备问题:行政与政府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 一、行政:内涵丰富的行政权运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经济调控、市场规制、社会管理、各类公共服务提供、环境保护、风险防范 (一)关于行政定义的尝试 行政:执行、管理。 行政法讨论“行政”,为“公行政”或“公共行政”。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组织意义上的行政(行政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而不论是否具有管理执行性质。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处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活动,不论是否由组织意义的行政为之。 反面、消极或扣除说: 由权力分立理论出发,扣除立法、司法之外的国家作用。行政扣除依照宪法规定,代表国家的进行的高度

政治性行为——统治行为、国家行为、外交行为 正面、积极说: 有学者尝试,如日本学者田中:近代行政,是在法之下,受法规制的同时,现实中具体地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整体上具有统一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批评,行政裁量性,其他国家活动也具有积极性和目的性和统一性,行政未必必然是统一的、具体性或连续的。行政的形态和手段丰富多样,见教材5-6页。)行政的范围几乎所有社会活动领域,从摇篮到坟墓,从天上到地下,从过去到未来,从琐碎之事到重大决策…… 积极的行政不可定义,只可描述。 (二)行政的特征 1、对社会产生形成作用。面向未来,不断持续形成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社会形成。行政涉及的是社会之共同生活,对社会产生产生各方面的形成作用。与司法的区别。 2、以追求公益为指向的活动。行政应代表国家,经过充分的利益衡量,维护公益,其中可能对私益有所限

世界现代史概述

世界现代史概述 世界现代史是继世界古代史、世界近代史之后,20世纪以来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 以生产力为标准,所谓人类文明,迄今为止经历了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三个阶段。大约从16世纪开始,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这一转变称为现代化。可以认为,世界近现代史的主线是现代化。 现代化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带动的,生产力的突破会带动现代化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使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的历史大转变呈现出阶段性。上个世纪之交,人类文明正处于这样一个现代化转型时期,世界现代史就是世界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新阶段。19世纪后期,第二次科技革命兴起,生产力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与第一次科技革命相比,第二次科技革命是以科学革命为前提的,技术的发明进入了按照原理主动创新的阶段,大多数成果都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取得的。在第二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下,生产力取得了突破,电力工业、化学工业、汽车工业等新兴工业部门兴起,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和新兴工业的兴起又带动生产组织形式的变革。第二次科技革命中的新兴产业属于资本密集型,并且向大型化发展。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企业的组织形式逐渐向股份公司转变,激烈的竞争促进了企业的合并,垄断组织应运而生。生产中科技含量的提高和企业的大型化迫切需要合理地调配企业内部资源,由此又引起管理革命,标准化和流水线逐渐普及推广。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和管理革命既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反过来又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增长。生产力的突破性发展引起社会的变迁。 首先,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改变。在经济中,工业的比重超过了农业,工业中技术性强的新兴工业部门的比重逐渐增加。由此,工业人口和城市人口也第一次超过了农业人口,工人阶级人数空前增加,成为任何人无法忽视的社会力量。同时,技术工人、管理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组成的新中间阶层在19世纪末期开始形成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 其次,整体世界的最终形成。生产力的巨大发展需要更广阔的市场,经济增长创造的财富也需要新的投资场所。19世纪末期,近代以来以殖民扩张为载体的世界经济呈现出加速的趋势,到世纪之交,世界领土瓜分完毕,所有民族都被卷入世界市场之中,完成了世界从分散走向整体的过程。在全球范围内,现代化的发展并不平衡。真正走上现代化道路并进入现代化新阶段的只有少数欧美国家和亚洲的日本。这些国家的现代化是资本主义模式的现代化, 随着垄断资本的形成,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在这些国家中,工业生产力的巨大增长一方面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生产力发展所要求的全面的适应性社会变革没有及时进行,引起资本主义固有矛盾的加剧。 这些国家又分为两种类型。英国、法国、美国属于原发性现代化国家,现代化的发展比较平衡,工业生产力的增长带动了农业的现代化改造,政治上也确立了民主制,自由民主思想比较普及。这类国家所面临的主要是现代化进入新阶段的转型问题。德国、俄国、日本属于传导型现代化国家,富国强兵是推进现代化的目标,造成现代化集中于工业化,农业中保留了大量封建残余,政治上实行的是专制制度,传统思想文化根深蒂固。因此,德、俄、日三国不仅要解决原发性现代化国家所面临的现代化转型期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着传统与现代的冲突,需要进一步清除传统因素,全面推进现代化,所以这种类型国家的动荡要激烈得多。与欧美、日本相比,亚、非、拉广大地区尚未真正走上现代化道路,处于世界体系的边缘地区。在受到西方殖民主义侵略的时候,这些国家的内部还没有积累起足够的能够启动现代化的因素。为了挽救民族危机,民族民主运动兴起。在亚、非、拉地区,由于自身社会发展水平不同,西方殖民侵略所带来的现代因素的深入程度不同,民族民主运动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总体上看,亚、非、拉国家需要在取得民族独立的基础上, 对国内进行全面的改革,才能走上现代化道路。这预示着亚、非、拉地区的现代化还需要经过艰苦的斗争和努力。纵向的现代化已经经历了四

人类历史发展过程

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纵向和横向的结合) 原始社会军事民主制(土地公有集体耕种没有剥削。部落联盟三皇五帝尧舜禹;希腊罗马人的氏族) ——氏族封建贵族制带有奴隶制和农奴制倾向(前8、9世纪开始土地公有定期分配集体个体耕种并存出现温和的剥削并且逐渐奴役化向领主封建制过渡。夏商西周世卿世禄制;希腊罗马的贵族元老院制血缘官制时期) 大变革的时代(纯粹的公有生产血缘统治被地区划分国家和东方的封建地主生产与西方的奴隶制取代)前8到前2世纪 ——西方希腊农奴化进程被商品经济打破氏族封建制公有回流;东方氏族封建制被打破形成领主封建制农奴劳动,只有齐国开始分田保护小农。产生逐渐地主封建化(个体耕种对内剥削逐渐减轻。希腊罗马物产匮乏粮食需要进口——前6到前2世纪海上外贸发达——平民富人阶层兴起需要权力和债务奴役制血缘官职制矛盾平贵矛盾升级——平贵斗争导致民主化改革民主制产生财产划分取代了血缘划分公有残余在保护小生产和对外扩张中得到巩固同时开始按照地区划分人口打破了部落聚族而居,奴隶封建化血缘部落的统治被血缘贵族和工商业富人的统治取代,后两者在侵略中演变成奴隶主;西周后期陷入诸侯混战。中国为代表的东方物产丰富自给自足,铁骑牛耕兴起——新兴地主需要权力富国强兵和世卿世禄制井田制矛盾——新兴地主阶级和旧贵族矛盾激化开始了变法斗争专制化改革——军功爵制取代世卿世禄制公有残余被打破军功与贵族的统治开始打破了血缘的统治,按照地区划分人口打破了按照部落划分人口的分封制,农业文明下职能重农抑商获取财富以征伐 原始社会的早期阶级化 (奴隶制—领主劳役地租封建和地主封建) 前8—前2世纪阶级社会的出现。(农耕地区生产力发展较快氏族社会阶级化,奴隶制和贵族农奴制倾向同时出现,横向联系以战争和和平交往为主,西方由于地理环境商品经济海上外贸经历了农奴化和氏族民主化倾向后逐渐奴隶化;随着铁骑牛耕农业生产东方个体耕作形成脱离了集体耕作的井田制东方社会农奴化并最终确立地主封建制专制集权制下农业生产力起步铁器牛耕) 前2世纪——后5世纪阶级社会的扩展。农耕地区进一步农奴化,游牧地区开始农奴化(在民族迁移中推动了游牧地区和江南地区的氏族社会阶级化,横向联系以战争为主民族迁移促进了纵向联系,西方奴隶制在打过达到顶峰后瓦解农奴化,东方受到侵略农奴化后改革地主封建化,农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并扩展到游牧地区) 5世纪——10世纪早期阶级社会的成熟化 (生产力的量变发展农耕工具成熟通车曲原犁,封建社会人身依附的弱化租庸调制和查理大帝代役租取代了劳役地租。东方分裂走向统一专制集权完善化中央和地方地主矛盾,西方统一法兰克王国走向分裂专制衰落化教权开始与王权矛盾。横向联系东方和平为主西方以战争为主,造纸术传入西方促进了纵向联系传播资产阶级思想) 10—13世纪蒙古人侵略—15世纪 (早起阶级社会的繁荣化并且为了对抗诸侯混战下的经济掠夺开始有了新因素市民经济行会手工业,汉萨同盟。) 西方市民经济催生了资产阶级的前身没有收到蒙古侵略从而进一步发展,王权开始和市民即早起资产者站在一起反对教权。东方南宋市民经济收到蒙古压制而倒退化没有掀起波浪。横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一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一 我国行政法渊源理论在20年间几经变迁。目前对行政法渊源的理解,大体定位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等制定法层面上。这一主流观点体现了我国学者在特定情境中,面对国家治理难题,构建行政法治的一种努力。鉴于主流观点所面临的困境,一些学者试图对它加以修正,但法律渊源作为法律存在形式和执法依据这一基本命题还没有根本动摇。 本文将反思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性质,并把法律渊源理解为一种法律论据,即阐述一种法律制度或者争辩一条法律规范时,可以使用的形式多样、具有说服力的论据。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并阐述法律渊源应当包括一般法律原则、民间习惯、行政惯例和司法判例、法律学说、比较法等非制定法因素;在权威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渊源中,本文还讨论了宪法、国际条约的司法适用效力,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最后,本文探讨如何整合各种法律渊源,以及各种法律渊源之间是否存在、在什么意义上存在优先关系。 一我国行政法渊源的主流观点 主流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渊源是一国法律的存在方式,或者说表现方式。我国法律存在于(表现为)特定级别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地说,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等。 (一)行政法渊源主流观点的形成 当我们回溯20年来中国法学中各种法律渊源理论,我们发现,当前流行的法律渊源理论是一系列法律实践和理论变迁的产物。它有着两个明显不同的理论渊源。在正式法律文本中,法最初被看作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此后立法权不断分化,及于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在

法学理论中,法一开始就被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随后,范围不断收缩,止于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两个源流基本殊途同归,汇流成今天流行的法概念。 先说法律文本意义上法律渊源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并制定宪法后,依照新的国家学说和政制理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由它而生,法律自它而出。这种理念在“54宪法”中得到鲜明的体现。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不单国务院和地方没有被赋予立法权,连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没有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可谓“法不二出”。但“54宪法”刚出,立法权旋即发生了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分别被授予制定法律和就法律具体应用进行解释的权 力;70年代末以后,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省级地方政府、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国务院部委、省会城市和一些较大市的人大和政府相继取得了规则制定的权力。这些被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文件,人们都从观念上承认它们属于法的范畴。经过这些连续的授权,法律渊源在80年代中期基本成型,在2000年的《立法法》最后巩固。从此,宪法、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构成了法律文本意义上的法。 在法学理论中,法律渊源则呈现从弥散到集中的相反趋势。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虽然开始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法学理论对法并没有更多的形式上的要求:只要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哪个机关制定,也无论以什么方式制定,都是法。在行政法著作出现前,权威的法学辞书在介绍行政法时,用的是与法理学相同的口气。萌发于80年代初期的中国行政法学,在行政法的概念上基本照搬了法理学的定义。第一本全国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在论述行政法的渊源时称,“行政法是由各种含有行政法规范性质和内容的法律文件和法规所组成的”。直到80年代中后期,行政法的概念和法源被重新讨论。多数作者把行政法渊源限定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