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目标]

通过宏观地介绍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和未来的趋势,介绍外国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知识,使学生对行政法的发展轨迹有一个大概的认识,掌握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异同、每个代表国家行政法的特征、掌握各法系内部国家的行政法之间的异同,掌握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明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行政法治是当代政府的重大问题。认识领会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感受行政法与市场经济、人权建设的密切联系。同时还应注意外国行政法上判例法,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有关行政法的判例占有重要地位,判例就是法,有的判例甚至是成文法的灵魂。[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

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一)法国行政法

法国行政法产生最早,且内容丰富,理论发达。法国行政法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产生的,法国行政法的产生与行政法院的形成密不可分,行政法院先于行政法而产生,法国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都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确立的,因此考察法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应从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入手,同时注意其判例。

法国行政法除了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两个一般特点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仅起补充作用;

2.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

3.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

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行政权和控制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二)德国行政法

德国在警察国家时代已经出现了行政法,其主要内容是关于社会秩序的警察法。进入资本主

义社会后,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才转变为监督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判例将国家的警察职能限制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方面。当代的德国行政法的基础和对象是享有广泛社会职能的国家行政,这种行政表现为国家向公民提供福利的关系,行政法的任务不再是简单的控制行政权,不再将国家与公民置于对立地位,国家使用公法合同、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的方式,吸收公民参与行政活动,国家与公民处于和谐统一的关系,这体现了当代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

当代德国行政法同样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一般特点,此外,它还表现出以下特点:

1.成文法多于判例法。成文法在德国行政法中占重要地位,1960年的《行政法院法》和1976年的《行政程序法》构成其完整的行政法基础。

2.程序实体合一化。德国行政程序法并非单纯包括行政程序内容,它同时包括了广泛的实体内容,如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公法契约和国家责任等。

3.行政法院司法化。德国和法国一样,都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设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但是,德国的行政法院是专门法院之一,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

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

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

(一)英国行政法

在英国没有明确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所以早期的英国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作为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17世纪下半叶开始出现的,它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的产物。

英国行政法具有典型的英美行政法的特征:

1.一切争议(包括行政争议)均由普通法院系统解决,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2.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而不存在公法和私法两个法律体系。

3.英国行政法是典型的控权法。

4.系缺乏完整性,范围较窄,主要包括委任立法、行政裁判、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等制度,不重视行政组织法和实体行政法。

(二)美国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受英国行政法的影响产生较晚,美国行政法的产生是同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相联系的,1887年成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被认为是美国行政法的开始。从罗斯福“新政”开始,美国行政法迅速发展,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美国行政法上划时代的法律,该法以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建立起准司法的行政程序。

美国行政法的特征:

1.联邦制下的法律体系。美国行政法由联邦法和州法构成,联邦法包括联邦宪法、法律、条约、总统命令和行政法规;州法律包括州宪法、法律和行政方法规;下面还有地方政府的法令。

2.从法律渊源上看,即有判例法,又有制定法,二者的关系复杂,但从总体上来看,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

3.美国联邦法院不仅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还可以审查国会的立法是否合宪。这一点不同于英国,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法院无权审查议会的立法。

4.重视行政公开。

三、日本行政法

现代日本行政法尽管在形式上采取了英美法系,但从其实质上看,它仍保持着受德国行政法的影响而发展出来的传统的基本特征:1.废除行政法院。在法院设置上实行单轨制,一切法律上的纠纷都由司法法院管辖。2.实行行政案件诉讼制度。日本在诉讼程序上采用双轨制,即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之外,

对行政案件适用特别的行政案件诉讼程序。

3.美国法的不继承。战后日本并没有移植美国的实体法,而是以其制度为基础,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寻求一种最佳途径。

4.行政实体法的发展。日本行政法深受德国的影响,形成了以实体法为中心的体系,在实践中,实体法以压倒的优势涉及日本社会的各领域。

5.行政程序法的发展。战后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发展比较缓慢,直到1993年11月1日,日本才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对申请的处分、不利处分、行政指导和登记,尚有大量的领域被留作今后立法的课题。

6.行政判例的发达。日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法院的判例对行政法及其理论的形成发挥了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产生于民国初期。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诉讼法。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质,行政审判权不属于普通法院,而属

于平政院。1932年11月27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45年4月16日又颁布了《行政法院组织法》,这两个法律规定,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专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它规定行政诉讼有三个步骤,当事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诉愿和再诉愿,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二、新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行政法的初创阶段(1949-1956年)。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没有制定系统的行政法体系,甚至对行政法的认识也是有限的。

(二)行政法的倒退与破坏阶段(1957-1977年)。这一时期由于反右运动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坏殆尽。

(三)行政法的恢复阶段(1978-1988年)。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82宪法开始,行政法进入了恢复阶段。许多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相继制定,初步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诞生的。

(四)行政法的发展阶段(1989年-)。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具有重大意义,确

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给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切实的保障,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其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的行政法律法规得以制定。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中国正朝着“法治国”的目标艰难而稳步地前进着。

三、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1.两大法系的行政法日趋融合。两大法系互采之长,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范围向广义演进,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实体法,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过去上诉法院把行政案件看作私法案件,由民事庭审理,现在,上诉法院专设了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大陆法系行政法已经突破公法的范围,在一些行政领域适用私法,在法德等国,行政私法已成为流行词,公私法的界限日渐模糊。

2.行政法的民主化。表现在行政法的制定、行政执法、司法监督几个方面。

3.行政法的法典化。

4.行政法的国际化。国际经济的一体化进程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国际化,行政法的制定主体和内容都出现国际化的趋势。

5.行政法观念的变革。行政法的观念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警察行政法、干预行政法、服务行政法,在新的世纪里,提供服务和福利仍是行政机关的主要宗旨,但警察行政和干预行政依然存在,只是地位下降而已,而服务的比重大大增加。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官吏制度的形成,但是正式形成并得到理论构建的行政法始于近代。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古代官吏制度的形成。古代的行政法主要是指规范官吏行为的法律规则。在古代王朝统治下,官吏承担着行政管理的职能,因此有必要对官吏行为进行规范。古代官吏制度的形成奠定了行政法发展的基础。 第二个阶段是现代行政法的萌芽。随着现代国家的兴起,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日益扩大和专业化,需要更加细化的法律规则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这个阶段主要是在18世纪中叶到19 世纪初。 第三个阶段是行政法的系统构建。在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行政法开始以体系化、科学化的方式发展。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行政法变成了独立的法学学科,并在法律体系中得到明确的位置。同时,行政法的内容也逐渐扩大,从最初的主要关注官吏行为,发展到对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行政程序、行政决策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四个阶段是行政法的国际化。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不同国家之间开始交流和借鉴行政法的经验,形成了一个国际化的行政法共同体。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行政法的内容和原则逐渐趋

于统一,国际组织也开始在行政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个阶段是行政法的现代化。在20世纪后半叶以及21世纪的发展中,行政法逐渐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行政法法规的制定逐渐具有科学化、规范化的特征。行政法的研究也从传统的法学研究发展到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使得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更加紧密结合。 总的来说,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作是从古代官吏制度到现代行政法体系的建立,再到行政法的国际化和现代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中,行政法的内容和原则逐渐完善和扩大,行政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也逐渐凸显。行政法的发展为行政机关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论行政法的演变和发展趋势

论行政法的演变和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进步,行政法的演变和发展趋势也在不断发展。行政法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它包含着许多不同主题的规定,条法规定了行政机构及其负责人要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行政法对行政机构和负责人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行政法从最初的法律到现在的行政法律,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即最初的法律时期,在没有专门的行政法前,国家或政权的法律规范才是国家事务的依据,这些法律的规定只是一般性的,不具有具体的行政性质。第二阶段是政府法的出现,它明确了政府的职责,政府职能的权限和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第三阶段,是现代行政法的出现,它完善了以前法律规定的行政结构,赋予行政结构及其负责人更丰富的权力,更严格地规定行政机构及其负责人要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使行政法具有越来越强的说服力。 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法也在不断变化。首先,行政规章的发展使国家的主权受到有效的保护,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需要制定合理的政策;其次,行政法的发展使行政机构及其负责人拥有越来越强大的权力,使行政管理更加科学、有效和规范;此外,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受到了更加严格的监督,以确保行政管理的透明化;此外,行政法的发展还促进了行政审查和检查体系的完善,以针对行政管理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 在未来,行政法的发展将会有所改变。由于新的技术和社会发展

的要求,行政法的角色和职能将要改变。此外,国际社会的发展对国家的行政法也会产生影响,国家行政机构将要重新审视自身的行政法律,以保持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另外,我国发展中的法治理念也会影响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律规定将要更加充分地反映法治理念,以保障公民的法律权利,维护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行政法的发展历程有三个阶段,未来的发展将会有一定的变化。新的技术和社会环境的要求,以及法治理念的发展,都会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应当及时调整行政法律,以保证行政机构及其负责人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行政活动的有效 性和效率,同时维护公民的法律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陈斯喜改革开放30周年。30年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同经济建设一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伴随着一这历史进程,我国行政法也从无到有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值得认真总结。 一、30年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建国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走过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道路,行政法治建设也一样。建国初期,我国行政法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从1949年至1956年,国家制定颁布了一大批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但1957年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民主法治建设也不断遭受破坏,直至“文化大革命”完全无法无天,行政法的命运自然也无能幸免。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得到恢复并迅速发展,行政法也随之得到复兴和发展。 回顾30年来我国行政法发展所走过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9年到1988年以重建行政权立法为重点阶段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刚刚从“文化大革命”的恶梦中醒来,国家满目疮夷,百废待兴,法治的王国更是一片荒芜的沙漠。为了使被破坏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尽快恢复运转,使混乱的社会秩序尽快恢复稳定,国家在立法方面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急需的法律,而首要任务是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新宪法。因此,在这一时期,对行政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一是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实施,二是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同时,也制定了一批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这一阶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 11983年 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 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 变化和更新。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著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 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 1、经济背景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 在这种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求得到重新调整。也就是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职工、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要求重新调整。 3 这就引出了对拥有强大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处于相对一方地位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的研究。客观上就要求法律对公民财产权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予以必要的保护。就必然要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作深入研究。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说,如果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说其利益受到损害就必然涉及法律救济。由此就需要对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与方法进行研究。

浅论依法行政在我国的发展历史现状和问题

浅论依法行政在我国的发展历史、现状和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社会事务规划逐渐与国际接轨,同时,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从1982 年宪法的颁布实施到四次重大修改,我国在走向现代、文明、法治、富强过程中价值取向和制度建构取得了重大进步与变革。《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相继出台, 从具体制度上凸现了人权、民主和法治的价值观,标志着中国法治进程的逐渐成熟。这些法律法规为促进社 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依法治国方略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历了20 多年的发展,我国行政 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在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 1依法行政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历史 1.1含义 依法行政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所奉行的普遍准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其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及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简言之,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责、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法律规定。 依法行政并非我国首先提出的原则,而是最早源自大陆法系国家。它是指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即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诸如税务局收税、公安局维持秩序、出版局管理出版文化市场、财政局管理资金等所有公共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依法行政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但在我国实践中对此理解有偏差,认为“依法治国”就是用法来统治公民,而“依法行政”就是用法来管束公民,这些理解都是错误的。 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没有法就没有行政依据的基础。如,在我国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亦即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都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其次,依法行

行政法的发展与变革

行政法的发展与变革 一、引言 行政法作为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负责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行政程序的公正等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法也不断经历着变革和发展,以适应不同时代的要求。 二、历史背景 在封建时代,行政法的核心是统治者的世袭权力和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机关享 有绝对的权力。然而,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的角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行政法也随之发展起来。 三、法制建设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各国开始加强法制建设,确立了行 政法的发展方向。制定法律规范和监督机制,是行政法发展的重要形式。通过立法和监督,政府的行政活动受到了限制和规范,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强调。 四、行政许可制度的变革 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过去,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很大, 容易导致行政许可的不公正和滥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行政法进行了相应的改革。现代行政法强调公开、公正、公平的行政许可制度,通过法律规范和透明度的要求,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发展。 五、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革新 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是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过去,行政争议往往固化 为政府行政机关的自我裁量权,公众难以获得公正的解决途径。随着法治观念的普

及和司法独立的要求,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并制定行政诉讼程序,为公众提供了便利而公正的行政争议解决途径。 六、行政法的挑战 虽然行政法在发展和变革中取得了许多成果,但也面临着许多挑战。首先,法治意识和行政机关的法治能力仍然不足,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待提高。其次,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联系和协调仍然不够紧密,需要进一步加强。此外,全球化对行政法的冲击也不容忽视,跨国行政活动和跨境行政争议的增加,对行政法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七、行政法的未来发展方向 在未来,行政法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更加注重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政府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行政法在适应全球化的同时,也要注重国内行政体制和社会需求的变革,提供更加贴合实际需要的法律规范和解决机制。八、总结 行政法的发展和变革是一个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旨在确保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促进社会稳定和公正发展。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行政法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为行政法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国行政执法发展历程

我国行政执法发展历程 我国行政执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秦代。当时,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起了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一系列行政执法制度和政策。 秦代以后,我国历代王朝都不断完善和发展了行政执法制度。唐代的律令制度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宋代的徽宗时期出现了状元及第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法度。 明朝时期,明成祖朱棣颁布了《大明律》,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的范围和程序。该律对行政执法者有所束缚,规定了罚金、徒刑和流放等惩处措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执法的法制化。 清朝时期,行政执法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清朝政府从西欧引进了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并制定了《大清律例》和《大清律续剂》等法律文件,确立了行政执法实施的基本制度。 辛亥革命后,我们国家进入了民国时期,行政执法面临了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民国政府推行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制建设,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民国行政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的权限和程序,并强调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行政执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新中国的法律体系建立起来,保障了行政执法的法律性和稳定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行政执法也呈现出多元化、专业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的趋势。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行政执法继续加强,不断推进改革。2004年,《行政执法法》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 行为。此后,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 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我国行政执法也逐渐实现了信息化和智能化。电子化办公、大数据应用等技术手段在行政执法中得到广泛应用,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总体来说,我国的行政执法发展历程经历了漫长而辉煌的过程。从秦代的初步形成到今天的完善和创新,我们的行政执法制度不断发展壮大,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我国行政执法将继续适应时代要求,不断深化改革,推动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和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和长足进步。从最初重点解决经济建设中的行政管理问题,到现在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行政法体系构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谓丰富多彩。 改革开放的历史转折点是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会议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快速增长的轨道,行政管理问题日趋凸显。由于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职能过于庞大,行政管理不规范,缺乏制度保障,执法工作缺乏对法律和法规的遵守,这使得行政行为过度干预市场、侵犯民权民利成为普遍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并开始对行政法进行改革。1986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和1989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们为行政管理提供了规范和约束。此后,1993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1995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1999年颁布的《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加快了我国行政法的建设和发展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逐渐确立。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还不够完善,法治观念也相对薄弱。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对行政法的研究得到加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也逐渐形成,如法定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合法性原则等。这些原则为我国行政法的实践提供了指导,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行政法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政法的法律制度相对薄弱,行政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约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为行政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的出台,不仅加强了行政法的法治化,也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保障。 此外,行政法的执行力得到提升。改革开放初期,由于行政机构权力过大,法律执行力度不够,行政执法存在滥用职权、随意扩张等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建立起了相对独立、权力制衡的行政执法机构,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这些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使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相衔接,提高了行政法的执行力。 最后,行政法在国际交往中的地位逐渐提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交往和合作,与其他国家建立了广泛的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联系。在这个过程中,我国行政法的体制和理论也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和交流,不仅向国际传播了我国行政法的经验和成果,也吸收了其他国家行政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 展望未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路线应该是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目标] 通过宏观地介绍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和未来的趋势,介绍外国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知识,使学生对行政法的发展轨迹有一个大概的认识,掌握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异同、每个代表国家行政法的特征、掌握各法系内部国家的行政法之间的异同,掌握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明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行政法治是当代政府的重大问题。认识领会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感受行政法与市场经济、人权建设的密切联系。同时还应注意外国行政法上判例法,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有关行政法的判例占有重要地位,判例就是法,有的判例甚至是成文法的灵魂。[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 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一)法国行政法 法国行政法产生最早,且内容丰富,理论发达。法国行政法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产生的,法国行政法的产生与行政法院的形成密不可分,行政法院先于行政法而产生,法国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都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确立的,因此考察法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应从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入手,同时注意其判例。

法国行政法除了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两个一般特点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仅起补充作用; 2.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 3.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 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行政权和控制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二)德国行政法 德国在警察国家时代已经出现了行政法,其主要内容是关于社会秩序的警察法。进入资本主 义社会后,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才转变为监督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判例将国家的警察职能限制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方面。当代的德国行政法的基础和对象是享有广泛社会职能的国家行政,这种行政表现为国家向公民提供福利的关系,行政法的任务不再是简单的控制行政权,不再将国家与公民置于对立地位,国家使用公法合同、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的方式,吸收公民参与行政活动,国家与公民处于和谐统一的关系,这体现了当代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 当代德国行政法同样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一般特点,此外,它还表现出以下特点: 1.成文法多于判例法。成文法在德国行政法中占重要地位,1960年的《行政法院法》和1976年的《行政程序法》构成其完整的行政法基础。 2.程序实体合一化。德国行政程序法并非单纯包括行政程序内容,它同时包括了广泛的实体内容,如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公法契约和国家责任等。 3.行政法院司法化。德国和法国一样,都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设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但是,德国的行政法院是专门法院之一,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1。旧中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 2.新中国的行政法 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1957)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1978) 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1989) 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 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 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 四是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 五是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形式法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五)其他法律渊源1。国际条约和协定2。法律解释 二、行政法的实质法源 (一)判例法 (二)法的一般原则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第一,法律体系不同。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一般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适用法律规则不同。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法系国家以适用行政法为原则,而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原则,以适用行政法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第三,司法体制不同.在有关裁决行政案件的司法体制上,大陆法系国家设有完整的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并与之并列的行政法院系统。英美法系国家,则是由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没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

关于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关于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陈泉生 一、关于古代中国有无行政法的思考 有关我国行政法起源的问题,长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或主张我国行政法自古就有(指国家形成以后),只是性质和特征与近代行政法不同,认为“行政法因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且随着国家性质的变化而变化。”或主张古代只有行政法律规范,没有行政法。或主张古代没有行政法,认为行政法是在民主、法治基础上控制行政权力,监督官员的法,而封建社会却不具有产生行政法的基础.第一种观点显然十分重视行政法与国家的关系,但它却忽视了产生行政法的基础;第二种观点虽未点明古代中国有无行政法,但实际上是肯定了古代的行政法,因为行政法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有行政法律规范必有作为其总和的行政法存在.第三种观点虽有见地,然未涉及古代中国大量存在的典章制度,并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难以让人折服。为此,有必要对我国古代典章制度作深入的研究,剖析其性质与作用,从而探讨我国古代社会是否具备产生行政法的必要条件,进而论证我国行政法的起源问题。 众所周知,中华古国历史悠久,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商周时期就有了专门制定警戒、惩罚各级官吏的制度,如《尚书·商书》记载,汤“制官刑、傲于有位。”至西周时期,这种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如《周礼》中就有规定国家机构设置及其活动的《六官》、《六典》之篇。进入封建社会后,便更趋详密,如唐代的《唐六典》、明代的《大明会典》、《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清代的《清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和《光绪会典》等均是。细察这些典章制度的内容和体制,不难发现,其一般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职责权限以及官吏的选拔、任用、考锉、奖惩、傣禄等规定;同时其基本坚持以官职为纲目,先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然后再根据当时官职分卷,并附有许多例

行政法的起源与发展

行政法的起源与发展 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及 其成员的权力行使为主要任务。本文将探讨行政法的起源与发展,从 历史角度分析其演变和影响。 一、行政法的起源 行政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在古代社会, 国家行政机关主要由君主或君主代表行使权力,执行行政职能。古代 法制中的行政法主要表现在统治者颁布的法令、布告和诏令等文书中,以及国家官吏的日常行政行为中。 另外,古代法律中也存在着一些限制国家行政机关行为的规则,如 秦朝的"三公"制度和汉朝的"御史大夫"制度,都有一定的行政法属性。 这些制度为后来行政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行政法的发展 行政法的概念和体系在欧洲出现较早,主要得益于中世纪欧洲的君 主国家体制。在中世纪欧洲,国王权力凌驾于公民之上,行政机关的 权力逐渐扩大。为了限制君主的权力,各国开始出现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在17世纪的英国,约翰·洛克提出了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观点,并 将之称为"行政法"。洛克认为,国家行政权力应受法律的制约,不得滥用。这为行政法学说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19世纪的法国,行政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由于法国行政机 构的强大和行政行为的普遍性,法国法学家逐渐借鉴英国的行政法观点,提出了"行政法"的概念,并系统地研究了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则。 自此以后,行政法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行政法 的相关法律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为规范。行政 法也逐渐成为法学领域中的独立学科,研究其理论和实践问题,并为 国家的行政管理提供指导。 三、行政法的影响 行政法的发展对现代社会和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行政法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保证了行政程序的公 正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其次,行政法约束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 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最后,行政法对 于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的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使行政活动具备法治 性和现代性。 总结起来,行政法的起源与发展与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以及历史的 演变密切相关。在各国不同的历史背景下,行政法的概念和体系逐渐 形成,并对现代社会和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随着社会的 不断发展,行政法将继续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提供法律保障,保护 公民权益,并促进行政管理的现代化与法治化进程。

行政法发展历程

行政法发展历程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组织、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起源于欧洲19世纪末20 世纪初,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的起源可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国大革命后,国家的行政权力迅速扩大,需要对国家机关和行政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当时,法国的行政法学派提出了律法国家的理论,主张以法律为基础来约束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这一理论对行政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19世纪末,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国家的行政机构和 行政行为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行政争议发生。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各国开始建立行政法院,尝试从法律目录、法律规则等方式来约束行政行为。这标志着行政法开始逐渐发展为独立的法律学科。 20世纪初,行政法学逐渐兴起。法国法学家巴拉斯从德国引 进了行政法学派的学说,提出了法无行政、行政无法的理论,主张将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这一观点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在之后的行政法学研究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20世纪中叶,行政法进一步发展为现代行政法。随着社会的 进一步发展和国家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行政法开始涉及到更多的领域和问题,如行政程序、行政契约、行政责任等。同时,行政法也开始与其他法律学科相互渗透,如行政法与宪法、刑

法、民法等的关系逐渐明确。 21世纪以来,行政法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调整。行政法需要与时俱进,与其他法学学科相互交流和融合,为现代社会提供科学、公正、高效的法律规范和服务。 总的来说,行政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起源到兴起,再到现代化的过程。从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的角度来看,行政法的发展与现代国家的行政权力扩大和法治进程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法也需要不断变革和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需求。通过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交流和融合,行政法将继续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行政法的演变与发展

行政法的演变与发展 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体系,它与行政权 力的合法性、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行政问责机制等息息相关。行政 法作为法律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经历了漫长的演变与发展过程。本 文将从古代行政法的起源开始,逐步探讨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并分析 现代行政法的主要特点。 一、古代行政法的起源 古代行政法可以追溯到古代国家行政治理制度的发展。在古代社会,行政法往往与统治者的法令和政令密切相关。早期的行政法规定了统 治者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以及公民与统治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古代帝国和封建社会,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统治者的权威,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近代行政法的形成 随着近代国家的出现和现代行政机构的建立,行政法逐渐从古代行 政法中分化出来。近代行政法以保障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权力为核心 内容,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例如,法国的《行政法典》于 1800年代编纂完成,成为近代行政法的重要里程碑。行政法的发展在 法国得到了充分体现,而后在欧洲的其他国家和美国也开始逐步建立 行政法体系。 三、现代行政法的特点 现代行政法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 法治化特征:现代行政法强调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行使权力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同时受到法官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2. 保障公民权利:现代行政法重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包括个人权利的自由、平等以及财产权的保护。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保证公民享有足够的救济机制。 3. 行政程序保障:现代行政法逐渐形成了一套行政程序规则,包括行政决策的公开、参与和申诉机制。这些规则旨在保证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决策具有公正性和透明性。 4. 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现代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追究机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责任和追究。 以上是现代行政法的主要特点,这些特点旨在保证行政机关的权力合法、行为公正,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行政法的演变与发展经历了从古代行政法到近代行政法再到现代行政法的过程。现代行政法以法治为导向,保护公民权利,规范行政程序,并建立行政问责机制。行政法在社会管理和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行政法也将继续演变与发展,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本文关键词:未来发展,法治,历程,行政,我国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本文简介: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一)行政法制建设的变化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法治建设始终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20世纪90年代,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法制建设也得到了重要发展,并在多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权力结构从原本的重权利、轻权利向权利与权力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本文内容: 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 ( 一) 行政法制建设的变化 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法治建设始终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 20 世纪 90 年代,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法制建设也得到了重要发展,并在多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权力结构从原本的重权利、轻权利向权利与权力的并重进行转变。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正式颁布,以及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的出台,都使得权力结构的中心发生调成,从而开始形成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法治观念也得到了深化,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行政法制通过不断的发展和反思,在传统观念的基础上,由原本的人治观念转向为法治观念,在 90年代后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将"依法治国"上升成为宪法原则,保障了行政法制建设的权利。 我国行政法学在这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也产生了相应转变。政府职能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进行转变,从全能性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进行转变,并且政府对于市场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自身职能进行调整,并将部分职能过渡于社会,从而促进政府与市场的共同发展。在行政法制建设过程中,还出现了许多重要的变化,这些重大成就,都使得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更为顺利,并且也完善了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但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 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对法制统一产生严重影响; 行政法治体系建设不完善; 公民参与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引论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引论 一、西方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它萌芽于18世纪,形成于19世纪,发展于20世纪。 (一)行政法的产生 1、英国是世界上行政法最早萌芽的国家。 表现为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对普通法院和普通法制度的确立。所谓普通法制度,就是一切案件包括行政案件,都由同一普通法院,并由同一诉讼程序审理,适用同一法律。这种由普通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实际上就包含了对行政权的控制,这体现了行政法的精髓。另外,普通法院还担负对地方行政官吏进行监督的职责。 由于英国在法律体系上是公法与私法不分,所以,行政法的出现没有引起人们的更多关注和重视。 2、法国是将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予以确立的国家。 这种确立是在1789年的大革命胜利的时候。表现为胜利后的资产阶级按照“三权分立”思想对国家政体的设置。1791年的宪法规定:“立法权委托给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人民按时选出的法官

行使之”。 与“三权分立”制度相适应,1789年的国民议会停止了高等法院在大革命前所拥有的一定的行政权(如国王的命令在公布前还须由高等法院登记)。1790年的法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的活动,也不能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吏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 1799年,法国建立了国家参事院和省参事院。国家参事院受理行政纠纷案件,还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有点类似现在中国现实中的地方政府就实施行政行为征询、咨询法院意见)。这就是法国行政审判制度,它为行政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国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的,但受理法院适用的法律和程序有一套独立的体系,与普通法院体系不同。这是法国行政法的特色,也是其能够独立发展的原因。 3、美国行政法在控制行政权中产生和发展。 美国从一开始建立,就实行三权分立,行政权受到立法权、司法权的制衡,但由于承袭英国普通法制度,公法与私法不分,行政法即便产生了也未受到人们的关注。 州际商业委员会的成立,是美国行政法产生的标志。州际商业委员会被国会赋予制定规章权、裁判权和执行权。由于州际商业委员会不仅具有广泛的行政权力,而且还享有立法权和司法权,因此,对其控制就成为必然,这种控制的结果,就是行政法的发展。

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湛中乐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其后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变化和更新。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著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 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 、经济背景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

论我国行政法发展前景

论我国行政法发展前景 伴随着这一历史进程,我国行政法也从无到有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值得认真总结。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建国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走过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道路,行政法治建设也一样。建国初期,我国行政法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从1949年至1956年,国家制定颁布了一大批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但1957年以后国家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民主法治建设也不断遭受破坏,行政法的命运自然也不能幸免。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得到恢复并迅速发展,行政法也随之得到复兴和发展。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发展所走过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9年到1988年以重建行政权立法为重点阶段。 改革开放之初,为了使被破坏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尽快恢复运转,使混乱的社会秩序尽快恢复稳定,国家在立法方面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急需的法律,而首要任务是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新宪法。因此,在这一时期,对行政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有:一是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实施,二是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同时,也制定了一批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这一阶段,我国的行政立法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侧重行政机关的重建和对行政机关权力以及相对人权利的确认与维护。 这一阶段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成果是:恢复了行政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任制;建立了民主集中制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确立了领导人任期制和限任制;建立了审计制度;恢复了行政监察制度;等等。第二阶段是从1989年到1996年以加强行政监督立法为重点阶段。 行政权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维护公民权利和利益服务,又可能侵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对行政权既要提供法律保障,又要加强监督制约。所以,当行政权重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着手研究制定有关监督制约行政权的法律。经过几年的努力,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经从重建行政权向规范、监督行政权转变。 行政诉讼法由于以下两点重要贡献而载入我国法治建设的史册:第一点贡献是确立了“民可以告官”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一反我国过去只能“官管民”而“民不能告官”的历史传统,表明我国法治建设开始转向以人为本,使法治建设流贯着一股鲜活的人文精神。允许“民告官”,对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法律规定只有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成为公民的一种生活习惯,法治才有牢固的基础和可靠的保证。因此,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从某种意义上讲,标志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真正开始。第二点贡献是确立了程序违法无效原则。行政诉讼法不仅对行政诉讼程序作出了系统、完整的规定,而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这就在立法上第一次将程序违法提到了与实体违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促使人们从更高的层面上审视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改变了过去我国重目的轻手段、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 在这个阶段,除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审计法,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等一批监督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 这一阶段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成果是: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公务员制度,等等。并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原则,使之成为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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