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史

行政法制史
行政法制史

1、公务员品味分类,指以职务分类为基础,按照公务员个人的资格、能力、水平等个人素

质条件进行的公务员分类。

2、前行政法时代,不是泛指真正意义的行政法诞生之前的所有时间,而是指从有了真正意

义的行政意识到出现实质意义的行政法的这一段时期。也就是说,由行政规则的萌芽到行政法的出现,是一个伴随行政法孕育到诞生的过程,这一时期构成了前行政法时期。

3、行政立法动议权,是指社会各个阶层、各种实体组织、各种社会力量都可以根据自己的

实际状况提出有系统的立法案,而且应将此确定为各市场参与者的一项权利。

4、行政直接强制,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是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

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或方法。

5、政府职能的强化,就是要求增强政府在经济管理中的宏观调控职能,通过建立稳定透明

的法律体系对企业和市场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给企业和市场提供一个相对自由发展的空间和优良的外在经济环境。

6、行政许可制度泛化,指行政许可的范围越来越广,行政许可的要件和基准越来越笼统、

抽象,内容越来越不明确,以至限制或者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7、行政强制,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

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约束与处置,或者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下,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特定行政法上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性的行为。

8、初步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

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9、政党分赃制,又称政党分肥制,就是竞争获胜的政党,将行政职位分配给本党主要骨干

的做法

10、职位分类,指公务员系统是通过形式排列的,其排列的方式不同就构成了不同的公务员分类。

简答

一、简述确定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依据

1、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2、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和受害人的谅解程度。

3、进行诉讼当时和受害人住所地的经济状况。

4、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点等情况。

5、国家当前的财政状况。

6、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二、简述政党分赃制的特点

政党分赃制就是竞争获胜的政党,将行政职位分配给本党主要骨干的做法。这种做法的目的是很明确的,首选它是对本党干部做出贡献的赏赐,否则党务人员将没有动力为政党服务。其次,政党通过让本党主要领导成员占据主要行政职位,达到了控制行政体系和国家机关的目的。最后,本党干部占据国家机关的重要职位,在政党执政期间,极大地加强了本党的各方面实力,更加巩固了政党的合法统治地位。又称政党分肥制。弊端:首先,它大大降低了政府行政效率。由于党派纷争、轮流执政,政府官员和其他公务人员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无法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由于流动性很大,官员们无从积累经验,行政能力普遍低下。“政党分赃制”另一个更为严重的弊端就是导致权力腐败。在两党制“轮流坐庄”的政治格局下,执政党一上台便尽力利用掌握的权力攫取资源,以巩固自己的政治基础。在“政党分赃制”之下,不仅执政党要谋一党之私,各级官员个人的腐败更是变本加厉。

三、简述公务员职位分类的特点

1、职位、职等和职级的设置使职位的高低、工作的权限与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2、规范的职位分类为人才的选拔提供了明确而又具体的标准,使公务员考试录用与公务员职位特征能够有机结合起来

3、公务员职位的确立,使不同专业背景的公务员形成有机分工,有利于公务员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

四、简述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现代监察制度的不同

1、虽然有专门的监察官吏,但监察官吏往往还兼有其他职务,负责一些行政事务。监察官吏还具有司法职能。

2、监察官员还负有向皇帝建议谏诤的职责。

3、监察的范围广泛,还包括司法机关甚至军队。

4、我国古代的监察不能真正的独立,监察官员必须向皇帝负责,由皇帝任命或者决定。

五、简述行政立法产生的原因

1、国家职能划分的相对性。“权力一统化”的趋势在行政机关身上表现得极为明显,行政机关不仅行使着行政权,还行使着立法权和司法权。

2、立法权的有限性。①立法机关的时间有限性②立法机关的位置受限性③立法机关所定之法的灵活受限性④立法机关立法时机的受限性。

3、行政管理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于有很强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领域,立法机关的人员通常只是从政治的角度考虑问题,没有能力考虑技术细节从而制定规范进行规制。而相关的行政机关由于长时期地管理某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立法机关不得不授权行政立法机关。

六、简述行政许可制度泛化的表现

以我国为例。1、许可的范围过广,事项过多。行政许可是在社会经济领域自身机制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由政府通过行政权力予以调试的制度。政府不宜介入太多,多数情况下应当遵循“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的精神解决。2、行政许可是我目的异化。行政许可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出于追求政府部门的权力或者狭隘的利益,目的异化,必然会使行政许可的设定及其实施产生混乱。3、行政许可的环节过多。我国行政许可历来表现最为突出、危害最严重的弊端之一就是手续复杂,环节众多,程序见繁。4、设定主体不明,导致设定主体混乱。

七、简述行政直接强制泛化的表现

1、行政直接强制进入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

2、行政直接强制的手段繁多

3、行政直接强制的手段的名称极不规范

4、法律对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直接强制授权不明确

5、行政直接强制的程序和手续不健全。

八、简述公务员品味分类的优缺点

优点:1、由于强调人的能力、水平等个人素质条件,公务员的流动范围拓宽,可以考虑克服职位分类中公务员过于专业化的缺陷。2、强调教育水平,有利于吸收教育程度较高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3、摆脱了职位分类的复杂繁琐,节约成本。

九、以美国为例,说明成文的行政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经济的发展变化是成文法渊源出现的最根本原因。1、一定法的内容是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2、一定法的性质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的3、一定法的变更与发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变更与发展。

以美国为例:美国在1929年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到1933年罗斯福当选美国总统时美国的经济仍处在萧条期。为了摆脱经济危机,罗斯福总统开始推行复兴经济的新政。为了执行新政的各项措施,许多独立管理机构得以建立,一批授权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的法律也被制定出来。这一时期,美国也放弃了主动豁免权原则,承认了国家的赔偿责任,制定了《联邦侵权赔偿法》,推动了美国行政法的现代化。

十、以英国为例,说明公务员分类的融合化趋势

英国是典型的以品位分类为主的国家,它在早期就把教育程度与职务分类紧密相连。这种品位分类“以人为本”,以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资格为重要依据。其优点有:①可克服职位分类中公务员过于专业化的缺陷②有利于吸收教育程度较高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③摆脱了职位分类的复杂繁琐,节约成本。其缺点有:①分类不系统,不利于严格的管理②轻视专业人才的发展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正是由于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都有它们自身无法克服的一些缺点,于是很多国家在公务员管理制度中采取了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相结合的方式,以期发挥两者的优势克服两者的劣势。而以品位分类著称的英国,在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也对传统的品位分类进行了调整:①把文官分成工业类和非工业类,其中工业类文官主要分布在国防和环保事务部门②把非工业文官分成十类,即综合类、科学类、专业技术类、培训类、法律类、秘书类、社会保障类、警察类、资料处理类和调查研究类③把各类人员具体划分为不同的职系,每个职系下面又设置若干个职等。由此可以明显看出,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正不断融合的趋势。

论述

一、论述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的特点

答:行政法制史是在现代意义上对行政法问题进行研究的。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与古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有本质区别,即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和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没有人民主权原则和三权分立就没有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其具有以下特征:1从宏观方面分析。认为行政法关系和私法关系不同,具有下列几点特征:(1)国家具有下命令权和形成权(2)国家意思的公定力(3)国家意思的强制力(4)争诉手段的不同。2、从形式方面看,行政法在形式上,有一个和宪法、民法、刑法等不同的特征,就是它没有统一的法典。多数学者认为把所有行政法规,归纳在一起,编为统一的法典,目前虽不可能,但制定各种行政法规共同适用的总则,则是可能的,所以热衷于行政法的法典立法运动。”

二、论述宪政的基本元素

1、国家权力由谁来行使,即谁是国家统治权的真正享有者。在未实行宪政的国家或者宪政进程缓慢的国家,国家权力由一个人或者一部分人行使;而宪政概念之下的国家权力则由全体公众行使,至少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国家权力归属于国民或者人民。

2、权力行使者在什么限度和范围内行使权力。在非宪政的国家之下,权力行使者的范围是无限的,即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权力行使者究竟享有什么样的权力,所有都由其进行判断和选择;而实行宪政的国家,权力行使者的权力则是有限的,即便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行使权力,其权力范围总有这样那样的界域。

3、以何种目的行使国家权力。在非宪政体制之下,行使权力的目的是政府自身的目的,是由政府确立的目的,这一目的本身不一定与社会目的有什么关系;在宪政体制之下,国家权力的目的则是公众的自由与平等。

4、权力以何种手段行使。这有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个层次的含义是从国家权力体系的总格局出发,指定是否以代议制的方式,还是以其他方式行使权力;第二个含义是权力行使者行使权力的具体方式,是以法制手段行使权力还是以法制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行使权力5权力行使者在何种约束和条件下行使权力。

四、论述行政处罚形式的发展过程

1、人身罚为主阶段,是指在一个国家行政处罚的种类中以人身罚为主的阶段。

2、财产罚为主阶段,是在一个国家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中以财产罚为主的阶段。德国在1968年制定的《德国违反秩序法》是所有行政机关处罚违反行政秩序的程序法。违反秩序法规定了两种处罚种类:一种是申诫罚,即警告,另一种是财产罚,而且在这两种行政处罚种类中,以财产法为主,以申诫罚为辅。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比较单一,主要是罚款。

3、人身罚与财产罚并重阶段,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行政处罚种类中人身罚与财产罚处于同等地位的阶段。在奥地利,行政处罚以人身罚与财产罚为主,以声誉罚为辅,也就是以人身罚与财产罚并重。日本的行政处罚由两部分构成,行政刑罚与秩序罚。

4、处罚形式多元化阶段(资格罚),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既包括人身罚和财产罚,也包括申诫罚和资格罚。

三、论述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历史上经历的不同阶段,并说明形成原因

1、行政法规则替代宪法阶段其原因:(1)从人类对法认知的角度考察。法是社会阶级的产物,这一方面说明法的产生需具备一定的政治思想基础,另一方面也说明法的出现是在人的作用下形成的。(2)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考察。因为人类对法认知的模糊性,所以不同阶段对法律规则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然性,即法律规则本身的社会作用。(3)从法发展的社会背景的角度考察。法的分门别类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改变而不同的,社会发展的此一阶段之所以行政法规则能替代宪法关键在于此时还不具备宪法形成的社会背景。

2、宪法替代行政法阶段其原因: 除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历史原因外,它还有着许多主观因素。这一时期,宪法之所以替代行政法是与宪法产生的阶级背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此时国家还处于建国之初,对于那些在革命中取得了胜利的统治者来说,奠定自身在国家中的地位,缓解与其他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宪法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3、宪法统摄行政法阶段宪法统摄行政法具有以下特点:主动性、明确性。其主要原因:(1)是法治一体化的要求。 (3)是由政府管理到公民参与的 (2)是专制到民主国的要求。

4、行政法复活宪法衰微阶段其原因:行政法复活的主要原因在于宪法仅确立了 19C 的权力行使格局,宪法提供的框架已经定型,而新的具体制度要靠技术规则调整,行政法的作用就显得越来越大,相比之下好像宪法处在了停滞状态。

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荟萃 1.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 2.商朝晚期最早确立的嫡长子继承制 3.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4.《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5.《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 6.《法经》首创编撰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 7.《法经》最早规定了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 8.《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9.《曹魏律》首次将“八议”入律 10.《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近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目置于律首 11.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 |12.《晋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制度z 13.《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律儒家化的封建成文法典 14.《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 15.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 16.北魏政权首创杖刑 17.西魏编撰的《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以“式”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18.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 ! 19《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 20.《北齐律》首次以“名例律”命名法典总则 21.《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22.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3.《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 24.《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 25.《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 26.科举制度始创于隋朝 27.《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28.《唐律疏议》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29.《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撰的封建行政法典 30.《大中刑律统类》首创“刑统”的法典编撰方式

31.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 32.《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33.宋朝首创刺配邢 34.宋朝首创充军刑 35.宋朝宋慈编撰的《洗冤录集》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36.《元典章》首创附仔“五服图” 37.元朝首次明确规定“嫁娶礼书”制度 38.元朝首次以刑部作为中国古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39.明朝《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正式入律 40.元朝《元典章》首创六部分篇的法规编撰方式 41.明朝《大明律》首创附载“六脏图”先例 42.明朝《大明律》首创奸党罪 43.《明大诏》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44.《大明律集解附例》是中国第一部创立律例合编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 45.明朝首次以“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名称 46.《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入关后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 47.《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48.《康熙会典》是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 49.《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文件 50.《十九信条》是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第二部宪法文件 5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5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史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 53.《大清现行刑律》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意义的刑法典 54.《大清新刑律》是我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55.《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56.,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 57.《钦定大清商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法 58.《改订大清现行商律草案》是清末修律过程中制定的最完备的商法- 59.《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规定采取三权分立政府组织原则的宪法性文件 60.《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全国2015年0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00263《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2015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 课程代码:00263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古代两河流域最具典型性的法典是【】 A.《法经》 B.《汉穆拉比法典》 C.《十二铜表法》 D.《摩奴法典》 正确答案:B(1分) 教材出处:P3 2.《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婚姻形式是【】 A.抢婚 B.群婚 C.神圣婚姻 D.契约婚姻 正确答案:D(1分) 教材出处:P17 3.欧洲最早产生国家与法的地区是【】 A.罗马 B.希腊 C.两河流域 D.英伦三岛 正确答案:B(1分) 教材出处:P35 4.最早使雅典城邦具有国家性质的改革是【】 A.梭伦改革 B.提秀斯改革 C.德拉古改革 D.伯里克利改革 正确答案:B(1分) 教材出处:P38 5.阿菲埃尔特立法创设的司法制度是【】 A.贝壳放逐制度 B.陪审团制度 C.陪审法院制度 D.不法中诉制度 正确答案:D(1分) 教材出处:P40 6.内容丰富、内容严谨,并形成多部成文法典的法律体系是【】 A.罗马法 B.印度法

C.日耳曼法 D.楔形文字法 正确答案:A(1分) 教材出处:P49 7.与贵族长期斗争,从而推动罗马法发展的社会阶层是【】 A.奴隶 B.平民 C.国王 D.外邦人 正确答案:B(1分) 教材出处:P50 8.罗马最高裁判官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法律体系是【】 A.公法 B.私法 C.市民法 D.万民法 正确答案:D(1分) 教材出处:P53 9.《引证法》中确立的、其著作解释效力最高的法学家是【】 A.保罗士 B.乌尔比安 C.伯比尼安 D.莫迪斯蒂努斯 正确答案:C(1分) 教材出处:P54 10.日耳曼法形成的时期是【】 A.公元前6——7世纪 B.公元1——3世纪 C.公元5——9世纪 D.公元13——16世纪正确答案:C(1分) 教材出处:P79 11.在观念上,日耳曼各王国的成文法被看做是【】 A.公约 B.天命 C.神的意旨 D.国王命令 正确答案:A(1分) 教材出处:P81 12.日耳曼法规定转让时要式性最为明显的标的物是【】 A.武器 B.牲畜 C.奴隶 D.土地 正确答案:D(1分) 教材出处:P86 13.教会的最高统治者是【】 A.神甫 B.教皇 C.主教 D.大主教 正确答案:B(1分) 教材出处:P99

2016年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完整)

2016年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完整)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第1—5章) 一、名词解释 1.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 2. 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3. 七出: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4.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5. 《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6.子产: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7.具五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8.廷尉: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二、论述题 1: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2. 奴隶制五刑是什么? 答: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yì)、膑、宫、大辟五种刑法。 中国奴隶时代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ì)刑-割鼻子,膑-去膝盖骨,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 1、古代奴隶制法共同的特点:奴隶制法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1)各国的法均从习惯法开始,经过一个阶段才出现成文法,着重宣扬“君权神授思想”。(2)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权。(3)体现奴隶主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奴隶视为物件、权利的客体,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以及法的规范中起初都保留一些原始公社的残余。 2、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特点:(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3)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3、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颁布的,法典原文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其立法思想:(1)极力宣扬推行“君权神授”思想。(2)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3)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4、古印度法的特征:(1)与宗教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5、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12卷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6、罗马法律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诉讼法。历史地位:(1)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在东罗马帝国境内一直适用,各“蛮族国家”对原罗马帝国的居民仍适用罗马法。(2)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的作用和价值日益受到重视。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采用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称为“注释法学派”,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中的“评论法学派”,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被西欧许多国家所采用。法国是最早接受的国家之一,德国早在13世纪就已广泛采用,在西班牙也同样受到重视,就连英国也受到影响,吸收借鉴了罗马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和精神。(3)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影响了中世纪许多国家,推进了西欧法制的发展进程,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与统一具有卓越的贡献。 7、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主要线索:主要是自公元5世纪中叶西罗马帝国灭亡到公元17、18世纪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开端前欧洲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1)公元5-11世纪封建社会形成和巩固时期,西欧封建制法律是罗马法同日耳曼法相融合的产物。公元13世纪后,地方习惯逐渐被编纂为成文法典。(2)从公元12世纪初开始,首先在意大利然后在法、德展开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和应用,史称罗马复兴。(3)教会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不仅规定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而且在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所有权、婚姻、家庭、继承、犯罪与刑罚、诉讼等方面都有规定。发展为独立的法律体系,教会法院管辖的范围不断扩大。(4)公元11世纪前后,随着西地中海沿岸海上贸易的复兴和自治城市的出现,西欧商法也逐渐发展起来。中世纪后期,随着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西欧各国法律开始走向统一。英国与西欧大陆各国不同,其法律发展变化走的是一条独特的道路,就是西

2018年4月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

全国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 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汉穆拉比法典》中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的部分是 A.序言 B.正文 C.结语 D.附录 2.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两种土地形式,即 A.王室土地和私人土地 B.公社占有土地和私人土地 C.王室土地和私人占有土地 D.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 3.根据考古发现,公元前20世纪的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是古希腊法的萌芽地,相传该城邦最早的立法者是 A.提秀斯 B.米诺斯 C.哥尔琴 D.阿提卡 4.古希腊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的执政官是 A.梭伦 B.克里斯提尼 C.阿菲埃尔特 D.伯里克利 5.为了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罗马于公元前242年设立了A.保民官 B.内事裁判官 C. 执政官 D.外事裁判官 6.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法律规定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律为A.《引证法》 B.《狄奥多西法典》 C.《格利哥里安法典》 D.《优士丁尼法典》 7.罗马法上,能作为客体的只有意大利半岛的土地和法律所限定的动产的所有权是 A.外来人所有权 B.市民法所有权 C.最高裁判官所有权 D.外省土地所有权 8.公元5世纪末期大多数日耳曼国家在习惯法基础上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编纂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被称为 A.日耳曼法典 B.撒利克法典 C.蛮族法典 D.裘特法典 9.日耳曼法上适用属人主义的一般原则是 A.以姻亲关系为依据 B.以血亲关系为依据 C.以父系关系为依据 D.以母系关系为依据 10.被恩格斯称为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耳曼法是 A.法国法 B.英国法 C.德国法 D.美国法 11.中世纪早期城市法的唯一渊源是 A.城市判例 B.城市习惯法 C.城市立法 D.城市特许状 12.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中最为首要的内容是 A.城市机关 B.城市刑法 C.市民自由权 D.城市自治权 13.在商法演变的历史上,一直适用共同商业习惯,没有编纂商法典的国家是 A.英国 B.德国 C.意大利 D.西班牙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刑事立法一览

朝代 刑事立法 刑法适用原则主要罪名刑罚制度备注 夏商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 2、疑罪从轻 3、不杀无辜的恤刑 4、过失从轻 1、不孝罪 2、不从王命罪 3、不事农业罪 4、弃灰于公道罪 1、奴隶制五刑: 墨(黥)、劓、剕(髌)、宫、大 辟 2、法外酷刑: 炮烙、剖心等 西周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1、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 偶犯。(眚、非眚、非终、惟 终) 2、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3、宽严适中。 4、因地、因时、制宜。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安全 犯罪:寇攘奸宄罪 3、渎职犯罪:五过(惟官、惟反、惟 货、惟内、惟来) 1

上下比罪。春秋 战国 秦1、刑事责任能力区分(身高 为界) 2、区分故意和过失(端、补 端、告不审)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 重处罚 5、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连坐 8、连坐原则 1、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 弃市、夷三族、具五刑) 2、肉刑(墨、劓、剕、宫) 3、作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 粲can、隶臣妾、司寇) 4、财产刑(赀刑) 5、赎刑 6、耻辱刑(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 用,髡、耐) 汉1、上请原则1、侵犯皇帝人身、权利及尊严:矫制1、危害中央集权制犯罪:阿党附 2

2、亲亲得相首匿矫诏罪、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 祝诅巫盅罪 2、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左官、 阿党附益、出界、酎金 3、官吏渎职:沈命、见知故纵 4、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杀伤罪、盗 窃罪益罪、左官罪、非正、出界、僭越、漏泄省中语、酎金 2、危害君主专制罪:欺谩、诋欺、诬罔,废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 3、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罪:不敬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 4、危害政权犯罪: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 三国两晋南北朝1、准五服以制罪 2、官当制度 3、八议入律 4、重罪十条 5、封建五刑的形成 1、绞、斩等死刑制度。 2、流刑。五等,两千五百里第一 等,五百里为差,至四千五百里。 同时施鞭刑 3、鞭刑与杖刑。(北魏增) 4、废除宫刑。(北朝西魏废) 3

外国法制史简答题-(1)

精品文档 。 1欢迎下载 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③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①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②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③反映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阿维鲁、穆什凯努)④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⑤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古代印度法律的特征①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②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③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④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⑤法典是由宗教人士和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编纂的。《摩奴法典》的主要内容①公开确认种姓制及等级差别;②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③将专制君主神圣化,用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古希腊法律的特点①由于自然环境,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长期分立;②成文法出现较早,从氏族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进行了立法;③从埃及和西亚邻国的法律中吸取了经验,又对罗马法有较大影响;④缺少对法律条文的理论研究,没有在理论上达到精深的程度;⑤被推广适用到各城邦在各地建立的殖民地中。以下为需要文章数达到20才能浏览的内容雅典民主制确立、发展的过程⒈梭伦立法改革为民主制奠定初步基础。(前594)①以财产多寡作为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标准而不像过去依靠地位和身份;②逐步从国家政权机关中排除贵族势力使雅典政治开始民主化;③新设四百人议会和陪审法院,吸引较多的雅典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⒉克里斯特尼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趋于巩固。(前509)"贝壳放逐法"⒊阿菲埃尔特改革使雅典民主制获得高度发展。(前462)"不法申诉制度"⒋伯里克利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达到顶峰。雅典民主制产生的条件①工商业发达农业落后,因此氏族贵族的势力相对软弱;②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③广大农民、手工业者要求改善自己的政治地位;④雅典的奴隶比自由民多数倍,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可加强对奴隶的统治。雅典"宪法"的民主性①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②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③公民能通过各种制度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反民主势力破坏。雅典"宪法"的局限性①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②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虽可得到津贴,但仍有不少困难;③通过投票选举的公职人员需符合一定条件且要经过特别审查;④统治阶级采取多种措施限制民众大会的作用。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十二表法)、2民众大会(①贵族议会②百人团会议③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通过的决议、4长官的告示、5法学家的解答、6皇帝的敕令(敕谕、敕裁、敕答、敕示)、7法典编纂。罗马法的分类⒈公法和私法;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⒊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⒋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①团体本位的法律;②属人主义的法律;③具体的法律;④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⑤世俗的法律。债权法的特点⒈债权制度不发达;(①契约种类很少;②契约的订立很重形式〈宣誓、扣押财产和人身、设定动产和不动产质权〉);⒉严格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①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②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③实行家长制。日耳曼法律的继承制度:一律实行法定继承。耳曼法犯罪和侵权行为的区别①侵犯私人利益构成侵权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构成犯罪;②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由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惩罚。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①犯罪种类由少到多;②刑罚从简单到复杂;③只要有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不考虑主观意图,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日耳曼诉讼制度的特点①实行自诉原则但后期出现了纠问主义诉讼;②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通常使用的证据是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法兰西王国9-13世纪法律特点⒈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⒉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⒊法律是分散和极不统一的,但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法兰西王国13-16世纪法律的变化⒈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其分散性逐步减轻;13世纪私人著作《诺曼底大习惯法典》、《圣路易习惯汇编》、《波瓦西习惯集》16世纪官方著作《奥尔良习惯汇编》、《巴黎习惯汇编》、《不列塔尼习惯汇编》⒉王室立法的加强;①巴黎高等法院判例法的形成②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也增多起来⒊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法兰西王国16-18世纪君主专制时期法律的变化⒈法律通过王室立法进一步统一起来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⒉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⒊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英国制定法的特点①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判例法的作用;②从效力上看在中世纪就确立了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③制定法只有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后才能进入英国法体系。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其特点中世纪土地占有形式:①自由租赁;②不自由租赁(交租)。中世纪英国根据持有土地期限的长短和享有权利的大小形成了三种地产权:①终身保有的地权;②限定继承的地权;③无条件继承的地权。西欧中世纪"复兴"罗马法的原因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直接原因为发现《学说汇纂》的原稿。罗马法"复兴"的过程①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伊纳留--"法律之光")②罗马法"复兴"的高潮,评论法学派(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及其贡献;③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以外的传播。罗马法"复兴"的意义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②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③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形成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渊源)①特许状;②城市立法;③行会章程;④习惯和判例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基本内容(为什么说城市法广泛涉及到公法和私法的各个领域?)①市民身份;②城市机关的组织;③行会组织;④所有权和债权方面。教会法的渊源①《新、旧约全书》(俗称《圣经》)公元4世纪编纂;②教皇的教令集;12世纪格拉蒂安编《格拉蒂安教令集》官编《尼卜法八世教令集》、《克雷门五世教令集》16世纪《教会法大全》③宗教会议的决议;④从世俗法借来的法规。(主要是罗马法,也有一些地方法包括习惯法)教会法中的家庭婚姻与继承制度①一夫一妻制;②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条件;③禁止离婚;④族外通婚制;⑤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原则。继承方面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更盛行遗嘱继承。伊斯兰法的渊源①古兰经;②圣训;③教法学(类比、公议);④其它(哈里发的行政法令、习惯法、外来法律)。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①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②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③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④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 蓄。伊斯兰债法的特点①买卖契约是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②应严格履行契约③禁止利息。伊斯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①有条件地允许一夫多妻②夫妻关系上男尊女卑③准许离婚。伊斯兰继承法的特点①较早地赋予妇女继承权;②较早出现遗嘱继承;③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比例按合法继承人人数的多少来确定。伊斯兰刑法的特点①没有形成犯罪的一般概念,没有把民事侵权责任和犯罪明确划分开;②把犯罪分为《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和《古兰经》未规定固定刑罚的犯罪;③刑罚很残酷。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①法官和法学家用17-18世纪的精神来解释普通法的古老原则,使其适合资本主义的要求;②通过审判以判例形式吸收适合资本主义需要的法律制度、原则推动普通法的资本主义化;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条例,作为对旧法的补充和修改,以弥补旧法的不足。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和发展①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板繁琐的诉讼程序;②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③制定了大量成文法,革除了封建法的残余并创立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①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②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③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④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①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②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③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⒈肯定了英国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①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②议会是唯一立法机关;③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④司法独立,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⒉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英国的财产法①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②革命后对旧法的改革和土地无限私有制的确立。英国的契约法及契约成立的条件①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②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③必须具备有价值的对价;④契约内容必须合法;⑤某些契约尚必须遵守法定形式。英国的侵权行为法及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①侵犯了他人的权利;②非法的作为或不作为;③行为人应存在故意或过失。英国的家庭法和继承法19世纪后英国刑法有哪些主要发展变化①犯罪;②刑罚。19世纪后英国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经过了哪些改革①确立了辩论式诉讼;②继续实行陪审制;③实行辩护制度。现代英国法律发展的趋势①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上升,并逐渐趋于系统化;(法令汇编、法律编纂)②英国法律在英格兰以外地区的使用范围缩小;③欧洲共同体法对英国法的影响。现代英国宪法的变化①《退位法》和《摄政法》的制定;②议会和内阁之间实际权力的某些调整,委托立法的增多;③选举制度的改革;④两党政治的加强;⑤文官地位的提高。现代英国财产法的改革①废除了对财产的封建性分类,即废除"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的分类,正式采用了罗马法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方法;②统一了土地和动产的移转规则;③扩大了动产所有权的范围。英国财产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合理使用"的理论)。现代英国契约法的变化①"标准式契约"出现,"契约自由"受到限制;②契约效力"阻碍"说得到发展,"契约神圣"的原则受到限制;③诚实信任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成了契约效力的一般原则,起着指导和补充契约履行的功能。现代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⒈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类似于无过失责任)⒉侵权行为构成条件方面的变化;(强调主观恶意)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方面的变化。①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②出现了"比例责任制";③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原则,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现代英国婚姻家庭法的变化①以感情"破裂"的离婚 原则取代了过去的"过错"离婚原则,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离婚权利;②废除了"夫妻一体制"的封建残余,妇女在法律上享有取得、占有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现代英国继承法方面的变化⒈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①规定妇女享有完全的遗嘱能力②对遗嘱绝对自由进行了限制)⒉无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取得平等继承权。英国商法不同于罗马日耳曼法系商法的特点①英国没有统一的商法典,因而它同其他部门法的界限不十分明确;②英国商法的渊源中惯例占重要地位。英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⒈工业产权;(①发明专利②工业品外观设计③商标)⒉版权。现代英国经济法的发展①国家通过国有化法令直接控制重要的工业和公用事业;②国家通过财政等措施来控制和影响全国工业发展的进程;③国家通过立法对限制性贸易的维持,以及垄断和合并实行控制;④国家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法对零售商业进行管理。现代英国刑法的变化⒈犯罪方面:①废除了关于重罪和轻罪的分类代之以应予起诉罪、简易审决罪和既可起诉亦可简易审决罪三类;②颁布了大量单行刑事法规对过去关于某些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某些修改和补充。⒉刑罚方面:①废除了肉刑、刑事劳役和苦役;②宣布永远废除死刑。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的关系①美国采用了英国普通、衡平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继承了许多概念和原则;②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1787年宪法以前所发布的宪法性文件①独立宣言;②邦联条例。《独立宣言》的内容①宣告了"天赋人权"原则;②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③最后列举了英国的28条罪状后宣告脱离英国,成立共和国。《邦联条例》的内容①宣告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②规定缔结邦联的目的是"为了共同防御和彼此间负有互相援助的义务等";③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除授予国会的权力以外一切权力;④规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一院制的国会,没有常设行政和司法机关,只在国会闭会期间设立"各州委员会"代行国会的职权。1787年美国宪法的基本特点①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的共和国;②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③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④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即权利法案。13条废除了奴隶制;15条规定不得因种族肤色限制或剥夺公民投票权;17条规定参议院议员由每州人民直接选举。路易斯安那州为罗马日耳曼法系。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00263 外国法制史讲义8

第五节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一、罗马法的复兴 在西欧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在东欧自查帝以后,欧洲历史逐渐进入到封建的中古时期。随着罗马文明的衰落,罗马法失去其作为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的统治地位,但它在西欧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却并未消失。 从5世纪至11世纪末期,即西罗马帝国灭亡到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主要通行日耳曼法和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同时受到罗马法影响的地方习惯法。在日耳曼人建立的各“蛮族国家”中,罗马法在某些地区和某些领域保持着效力,这成为罗马法得以保存的重要途径。其主要表现是: 1.日耳曼人侵入西罗马后,由于社会制度上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的相互影响,各日耳曼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其结果形成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并且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为了便于适用,一些日耳曼王国进行了罗马法的编纂,用以调整罗马人之间的关系。例如5世纪末、6世纪初勃艮第王国颁布的罗马法典;西哥特王国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 2.教会法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使罗马法得以保留。并且由于教会法的地位在日耳曼王国时期逐渐上升,通晓罗马法的教会僧侣通过协助各日耳曼王国进行行政管理、法律编纂、司法审判等,客观上传播了罗马法。 3.中世纪初期,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业普遍衰退,但在意大利和法国南部等地区残存下来的城市中,以及在各地有限的商业活动中,仍按照罗马法原则行事,这使罗马法的某些原则以地方商业习惯的形式继续存在。 5—11世纪罗马法在西欧虽然局部地得到保留,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是有限的,法学处于衰退和湮没无闻的状态。自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历史上称作罗马法复兴(Reformation of Roman Law)。通过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的地位及适用范围得到提高和扩大。在西欧各国,凡是地方习惯和王室法令没有规定的问题都可以引用罗马法,罗马法成为一种重要的补充法律。同时,法学也得到蓬勃发展。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共同构成中世纪西欧三大改革运动,为资本主义制度的诞生做出政治、经济、思想上的准备。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的阿玛尔非地区发现了优士丁尼的《国法大全》的手抄本。有学者认为,这个偶然的发现引发了罗马法复兴运动。不可否认,《国法大全》的重新问世对罗马法复兴有直接的影响。但根据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在其著作《中古罗马法史》中的论述,中世纪早期西欧的教会图书馆中亦保存有优士丁尼法律的原本和手抄本,并且这些法律文献经常为教会法学者所引证。罗马法在西欧的复兴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西欧封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要求,也是罗马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 在经过长期衰退以后,11世纪后期到12世纪初期,欧洲的经济进入到发展相对迅速的时期。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十字军东征对商品交流的推动作用,使欧洲逐步从封闭的自然经济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过渡,工商业城市迅速发展起来,并产生了市民阶层。实现法律的统一,取消封建特权和封建等级制度的束缚,实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实现契约自由,成为新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的迫切要求。而当时西欧各国现有的法律,包括习惯法、商法、城市法、教会法和王室的立法都不能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其中商法虽然是针对商业关系的法律,但它只调整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由于商业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对于双方当事人不是商人的案件均不受理,并且商业法院只在城市设立。由于欧洲尚处于封建割据时期,国王只能在自己直辖的领地上行使权力,除英国以外尚不存在全国性的立法和司法机关,所以国王政府制定的法令也无法满足经济条件变化产生的要求。在这种

全国201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00263《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小提示:试题答案右侧红色文字是答案所在章节和教材页码 全国2011年10月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清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汉穆拉比法典》中告诚后人要严守这部法典的部分是(A) 1-13 A.结语 B.正文 C.序言 D.附录 2. 《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得最多,处刑也最为严厉的犯罪类型是(B)1-19 A.侵犯人身罪 B.侵犯财产罪 C.国事罪 D.宗教罪 3. 被称为“石柱法”的古印度法律渊源是(C) 2-25 A.法典 B.三藏 C.国王敕令D?僧侣释法 4. 古印度的“非再生人”是指(D) 2-27 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 5. 根据考古发现,公元前20世纪古希腊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是古希腊法的萌芽地,相传该城邦最早的立法者是(B) 3-35 A.提秀斯 B.米诺斯 C.哥尔琴 D.阿提卡 6. 在雅典的民主改革中,建立了公民可以就现行立法是否违反民主制度问题向陪审法庭提起申诉制度的执政官是(A) 3-40 A.阿菲埃尔特 B.克里斯提尼 C.伯里克利 D.梭伦 7. 在民主改革中实行公职津贴制度的雅典执政官是(C)3-41 A.阿菲埃尔特 B.克里斯提尼 C.伯里克利 D.梭伦 8. 最早的蛮族法典是(A) 5-81 A.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 B.法兰克王国的《里普利安法典》 C.伦巴德王国的《伦巴德法典》 D.勃艮第王国的《狄多巴德法典》 9. 曰耳曼法的特征不包括(C)5-89 A.团体本位B?注重形式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每章节重点: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夏朝的监狱:圜土、均台、夏台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 墨: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者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劓:割鼻子的刑罚。 刖:断足的刑罚。 宫: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大辟:死刑 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重点) 七出:西周婚姻家庭制度。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 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西周婚姻家庭制度。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 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 《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德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德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婚姻制度【重点】 1、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的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2、婚姻的成立 婚姻成立的要件:(1)父母之命;(2)媒妁之言;(3)到达结婚年龄:“冠礼”、“及笄”。 婚姻成立的限制: (1)同姓不婚:实行“同姓不婚”,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法制史历年司考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司考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2012年 16.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 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 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17.《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 A.《春秋》决狱 B.“听讼”、“断狱” C.“据状断之” D.九卿会审 18.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 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 2011年 16.据史书载,以下均为秦朝刑事罪名。下列哪一选项最不具有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 A.“偶语诗书” B.“以古非今” C.“非所宜言” D.“失刑” 17.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明朱元璋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 B.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 C.《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 D.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 18.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 ①“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 ②“谋杀则定计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势不能敌,或以金刃,或以毒药,或以他物,或驱赴水火,或伺于隐蔽处所,即时致死,并无争斗情形,方为谋杀。” 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 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综合测试(一) 一、判断题 1、"三藏"是古印度法中与婆罗门教有关的法律渊源。× 2、古希腊法是适用于希腊各城邦国家的统一的法律.。× 3、近代英国是严格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 4、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体系结构上参照了罗马法的《学说汇纂》。× 5、作为一个联邦国家,与美国相同,德国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属于两个系统。× 6、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信托制、反垄断法制和违宪审查制等法律制度的国家。× 7.意大利被誉为中世纪"商法母国"。√ 8.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中曾有两部法律被称为"经济宪法",它们是德国的《魏玛宪法》和日本的《禁止垄断法》√ 9."分权与制衡"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但最早用于实践的国家是美国。√ 10.欧洲共同体法的创始国都是普通法法系国家。× 二、选择题 1、现在已知的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C )。 A.《苏美尔法典》 B.《摩奴法典》 C.《乌尔纳姆法典》 D.《汉穆拉比法典》 2、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ABCD ) A、古印度法中的"石柱法"是指摩奴法典 B、在古代印度社会只有四大种姓 C、古代印度法在发展中,都围绕种姓制度规定基本内容的 D、摩奴法典是古印度唯一的法典 3、在古罗马,在解决外国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时适用(C )。 A、.市民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万民法 D。自然法

4、欧洲中世纪初期,大土地占有者通过(A )掠夺农民土地,迅速扩大自己的领地。 A、委身制 B.种姓制 C.采邑制 D.信托制 5、教会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原则包括( ABCD)。 A、一夫一妻制 B.禁止离婚 C.禁止近亲结婚 D.夫妻不平等 6、在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中,(C )被市民视为自由"保护神"。 A.市议会法令 B.行会章程 C."特许状" D.罗马法 7、下列关于伊斯兰法的判断哪些是错误的(ABD ) A、伊斯兰法系是一个死法系。 B、伊斯兰法是伊斯兰国家的法律。 C、伊斯兰法是神权法。 D、伊斯兰法的形成和发展中,教法学家起到很大的作用,其创制法律的方式是解释。 8、西欧复兴罗马法运动中形成的学派主要有(BC )。 A.实证主义法学派 B.注释法学派 C.评论法学派. D.自然法学派 9、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的蓝本是( D)。 A.1791年法国宪法 B.1814年法国《钦定宪章》 C.1830年法国《七月王朝宪章》 D.1850年普鲁士宪法 10、俄罗斯现行宪法规定,俄罗斯实行联邦制,联邦由自治州、自治区、州和下列哪些平等的主体共同构成(ABD ) A、共和国 B、边疆区 C、特区 D、直辖市 三、简答题 1、陶片放逐法 2、人格减等 3、日耳曼法有哪些基本特点 4、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英国法的渊源,两者有何异同? 5、1957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了对总理塞多哥领导的基督教人民党政府的不信任案,但是由于在接下来的选举中未能选出新的联邦总理,所以塞多哥还赖在总理的位置上不肯下台,引起社会公众的谴责。问:塞多哥政府应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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