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退伙问题

合伙企业的退伙问题
合伙企业的退伙问题

合伙企业的退伙问题

普通合伙的退伙: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

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有限合伙的退伙

第八十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应该如何处理合伙人退伙后合伙财产

摘要:无论哪种退伙形式,退伙的效力都是合伙人资格丧失。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下面由小编根据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如何处理合伙人退伙后合伙财产?请看案例。 【案情】 恭城县某某采石场系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2012年6月出资成立的经营矿产开采的合伙企业,莫某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年1月10日,原告周某加入合伙并签定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机械设备和生产线设备投入,利润占45%;被告方以企业证照、山场资源、场地等设施及材料投入,利润占55%。合同签订后,各方依约履行并开始了生产经营活动。在经营中,原、被告产生分歧,石场于2014年5月停工。由于对上述分歧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原告遂于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退伙,并返还原告投入的设备。 在审理期间,因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已满,双方无法自行清算,为解决纠纷。原告曾向我院申请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司法清算。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提供鉴定相关的补充材料,司法鉴定公司将送检资料退回。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进行结算,经过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各方的投资情况、企业经营盈亏、企业财产状况,以及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等情况,因此未经过结算,原告要求确认其退伙于法无据,应驳回其诉请。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审理期间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原告可以确认退伙并返还设备。若有尚未处理的债权债务,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案处理。 【分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法第46条规定,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审理期间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原告要求确认退伙应予以支持。 那合伙企业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合伙人退伙,双方应当进行结算。但是合伙期间,因原、被告财物管理不规范、无正规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在审理期间双方对对方所提供的材料均不予认可,双方当事人亦无法提供鉴定相关的补充材料,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依据双方提供的现有材料无法确认投资的数额及合伙期间的债务,故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有合伙约定的依约定。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采石场合同》第一条第2项及第二条第2项中约

28_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财产继承、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单元普通合伙企业 【考点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143)(★★★)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07年案例分析题) 2.企业的债务清偿(2005年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 (1)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内部追偿 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例题1·多选题】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5年)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答案】AD 【解析】(1)选项BC: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2)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选项A),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选项D)。 【例题2·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5年) A.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企业求偿 B.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人求偿 C.债权人应当同时向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求偿 D.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合伙企业或其合伙人求偿 【答案】A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2004年多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单选题)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解释】债权人不能自行接管(或者直接变卖)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例题1·多选题】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普通合伙企业)。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2004年)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合伙企业中“退伙”的效力和后果

合伙企业中退伙的效力和后果 根据形式的不同,合伙企业中的退伙可以分为当然退伙、除名退伙、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但无论哪种退伙,其效力和后果不外乎如下: 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2.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3.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担亏损。 6.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法案例及分析-合伙企业法真实案例

民币 5万元,期限为 1 年。 1998 年 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 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7 年 9 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 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 年 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 价值人民币 3 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1999 年 6 月,银行贷款到 期后, 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 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 己早已退伙, 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 发生的, 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 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 不承担偿还贷款义 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 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 (3) 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案例题 1 答案] (1) 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 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 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 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 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 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 企业法》 的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 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 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 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 是违法无效的, 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 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 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 责任的。据此, 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 内部清偿份额; 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则可向乙、 丙、丁追 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 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 的合伙人追偿。 [ 案例题 2] 1999 年 1 月,甲、乙、 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 劳务折价出资 6 万元,丁以货币出资 4 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 2 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案例题 1] 1998 年 1 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元出资, 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 8万元出资, 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 4万元出资; 各合伙人按相 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 甲以现金人民币 5万 1998 年 6 月向银行贷款人 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 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 丙、丁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 8 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 5:4:3: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来源:法律快车作者: 客观题 甲、乙、丙三位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丙合伙人决定将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经查,该转让行为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则丙在( )。 A、转让财产份额后通知其他合伙人 B、转让财产份额后通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C、转让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转让前须经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答案:C 解析: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人将其出资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的,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李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欠债致使个人丧失了偿债能力,则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李某属于( )。 A、通知退伙的情形,应提出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B、自愿退伙的情形,李某可以自愿退伙或不退伙 C、当然退伙的情形,以李某丧失偿债能力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 D、除名的情形,李某接到除名通知日,除名时生效 答案:C 解析: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当然退伙的生效日。 下列情形中,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属于当然退伙的是( )。 A、个人丧失清偿能力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AC 解析:选BD属于除名的情形。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答案:× 解析: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 三、 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要紧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置;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置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一直向乙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乙公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因此,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某由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差不多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咨询:(1)张某、刘某的讲法正确吗? (2)肖某和姜某的讲法是否正确? (3)金某的讲法是否正确? (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 (1)张某、刘某的讲法正确吗? 【答】张某、刘某的讲法正确。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差不多上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作为股东的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范畴内的有限承担、而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的,即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张某和刘某是不承担的,因此张某、刘某的讲法正确,同时张某、刘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肖某和姜某的讲法是否正确?

【答】肖某和姜某的讲法正确。 理由与(1)中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而不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和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因此肖某和姜某的讲法正确,同时肖某和姜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3)金某的讲法是否正确? 【答】金某的讲法正确。 理由:金某尽管是丙企业的合伙出资人,由于金某差不多退出了丙企业,即丙企业的债务就与金某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因此金某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同时金某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的主张也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债务能够由丙企业的现有股东承担各自出资额范畴之类的有限责任。 (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 【答】甲公司和乙、丙公司差不多上有限责任公司,各自的主体是公司(法人)而不是与公司有关联的股东。按照目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债务时,只能够向公司(法人)进行主张,而不能够向公司(法人)的股东主张还债。因此作为上述乙、丙公司的股东,理论上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股东不是法人,而甲企业追债的对象是法人。上述五人只承担各自出资额范畴内的有限责任,不承担有限责任之外的债务和责任是法律给予给〔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 【案例1】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置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一般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普通合伙企业退伙清算方法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清算方法 1、协议退伙 前提: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前提: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1)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2)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出现下列情形: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退伙的结果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三、退伙对债务的承担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经济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

案例分析合伙企业: 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 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1)乙2月10日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普通合伙企业的退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退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企业的建立不仅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同时,企业的发起人也要本着公平、自愿原则达成友好合作协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顾名思义,人合公司的进退要求也就比较严格,而普通合伙企业也属于人合公司。那么,普通合伙企业的退货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律伴网小编为你解答。 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条件: 一、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通知退伙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当然退伙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四、除名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以上便是律伴网小编为你简单整理的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退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相关知识,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出合伙的方式分为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四种模式,只要满足任何一项条件,合伙人就能退出。如果你遇到的情况更为复杂,可以在本网站进行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a2423944.html,/

合伙企业的退伙问题

合伙企业的退伙问题 普通合伙的退伙: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

合伙人退伙的流程怎么走

一、原合伙人退伙的类型 原合伙人退伙的类型包括: 1、声明原合伙人退伙。声明原合伙人退伙又称自愿原合伙人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原合伙人原合伙人退伙 退伙。声明原合伙人退伙又可分为协议原合伙人退伙和通知原合伙人退伙。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原合伙人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原合伙人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原合伙人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时,合伙人欲原合伙人退伙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单方通知原合伙人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原合伙人退伙,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原合伙人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原合伙人退伙。法定原合伙人退伙又可分为当然原合伙人退伙和除名原合伙人退伙。 (1)当然原合伙人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原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这些客观情况,即: ①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2)除名原合伙人退伙。也称开除原合伙人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了开除原合伙人退伙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事务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原合伙人退伙的后果 1、原合伙人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原合伙人退伙人以使用权出资的财产需返还给原合伙人退伙人,盈余部分需进行分配,如有亏损则需由原合伙人退伙人分担; 3、原合伙人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的解散。只有在合伙为二人的情况下,其中一人原合伙人退伙则导致合伙的解散。 三、退伙协议 同立退伙契约人____简称甲方____、____等简称乙方,兹为就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经订立合伙契约所合伙经营事业,因合伙人____意欲他迁另图事业,声明退伙并经合伙人全体的同意议定退伙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铺号(____行)(设x____处所)(商业登记证____字批____号营业登记证____字第____号)兹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____年__月__日甲方为退伙,而脱离合伙关系是实。 第二条自甲方退伙后即自____年__月__日起关于xx行应归乙方共同所有,继续经营尔后该行所生的债权债务及应课税捐,并其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干。 第三条在合伙中对外所有债权与债务,并行之诸设备概归乙方享受及负担支理。 第四条合伙截至____年__月__日为止的收支决算业经甲乙双方会算完毕,而甲乙双方均确认两方之间就合伙决算并无互负债务,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任何主张,或请求双方确诺决无异议。 第五条在合伙期间内,应缴的一切税捐及任何。

合伙人如何退伙

核心内容:合伙人成立了合伙企业后,因各种原因,要退出合伙企业。这时候合伙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伙。出现退伙事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合伙人的退伙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解释2】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5、退伙的效果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解释】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后退伙如何清算

个人合伙后退伙如何清算 对于不参与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执行事务的情况。其方式主要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义务定期向合伙人汇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未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通过查阅帐簿等方式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法律咨询: 我与两人合伙办工厂,两人因我的能力问题,要求我叔进厂工人,负责业务。去年我叔从客户处取走30万,今两人因这问题要我退出。合伙前期所用厂房是租用政府的,但是合伙三人投入了大量资金整改,后自行租地建了生产线,为租用与自建相结合。请问要我退伙,哪些应该清算给我。投入到整改租来的厂房的钱可以算吗(另,烟花炮竹行业,不断整改才能符合生产标准,从整改到自建是一个不可断开的过程),合伙如果我退伙哪些应该清算给我? 律师回答: 退伙需要进行清算程序。 你的问题涉及的比较复杂,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实例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实例)

参考实例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实例) 杭州紫竹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杭州紫竹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2号。 第五条本合伙企业在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十年。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目的: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争取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第七条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八条:合伙企业由3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1个,有限合伙人2个。 普通合伙人一:方冰 家庭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88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20%。其中:首期出资40万元,已于2014年4月27日到位;余额160万元将于2016年8月26日到位。 有限合伙人一:张军 家庭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凤起东路168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50%。该出资已于2014年4月27日全部到位。 有限合伙人二:杭州北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河路123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30%。其中:首期出资60万元,将于2014年9月27日到位;余额240万元于2016年8月26日到位。 第九条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普通合伙企业退伙协议怎么写

一、普通合伙企业退伙协议怎么写 同立退伙契约人_____简称甲方_____,_____等简称乙方,兹为就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订立合伙契约所合伙经营事业,因合伙人_____意欲他迁另图事业,声明退伙并经合伙人全体的同意议定退伙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铺号(_____行)(设_____处所)(商业登记证_____字批_____号营业登记证_____字第_____号)兹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为退伙,而脱离合伙关系是实。 第二条自甲方退伙后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关于_____行应归乙方共同所有,继续经营尔后该行所生的债权债务及应课税捐,并其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干。 第三条在合伙中对外所有债权与债务,并行之诸设备概归乙方享受及负担支理。 第四条合伙截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止的收支决算业经甲乙双方会算完毕,而甲乙双方均确认两方之间就合伙决算并无互负债务,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任何主张,或请求双方确诺决无异议。 第五条在合伙期间内,应缴的一切税捐及任何公课负担概归甲方负责缴清。 第六条退伙日所有的存库品折价合算现款,有人民币_____元除扣应付的房屋租金及其他一切费用抵付额外,甲方应得额人民币_____元,即日由乙方交付甲方如数收讫,残余部分均属乙方之所有自后双方均不得主张重行分配,或任何请求。 第七条原合伙使用店房(即_____号)合伙期间,系以甲方名义向房东承租,自本约成立,即日由甲乙双方会同向房东变更承租人名义手续完妥的义务。 本契约一式三份,退伙人各执一份为凭。 退伙人(甲方):_____ 住址: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 退伙人(乙方):_____ 住址: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

合伙企业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 三、 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一直向乙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乙公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于是,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某由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 (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

【答】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作为股东的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承担、而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的,即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张某和刘某是不承担的,因此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同时张某、刘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与(1)中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而不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和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因此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同时肖某和姜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金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金某虽然是丙企业的合伙出资人,由于金某已经退出了丙企业,即丙企业的债务就与金某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因此金某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同时金某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的主张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债务可以由丙企业的现有股东承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 一、在概念上的异同 不同点: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有以下特点: 1,只能由普通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有以下显著特征: 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的成员均为普通合伙人(特殊的普通股合伙企业除外),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成员则被划分为两部分,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同点: 1,二者都有普通合伙人的参与 2,执行事务的合伙人都在普通合伙人中产生 3,两种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在设立条件上的异同 不同点:

1,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未作规定。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有限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50个一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该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的程序。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按期足额出资是有限合伙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应该算作登记事项的不同点】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相同点: 1,对合伙人的人数都有要求

合伙人退伙协议书(标准版)

退伙协议书 退伙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其他合伙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乙、丙三方于年月日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合伙经营xxx公司,现因甲方与乙、丙两方发生严重分歧,现提出退伙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退伙事宜约定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正式退出合伙。 第二条甲、乙、丙三方于年月日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甲方元,甲方确认本协议签字之日已收到上述款项。 第三条甲方退伙后,合伙事业某些事项需要甲方予以协助完成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变更有关协议主体、履行未完结的合同等。 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配合乙、丙两方办理证照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由乙、丙两方方负责执行合伙事务,行使负责人权利,承担负责人义务。变更证照所需费用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 甲方支付证照变更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 2. 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条证照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乙、丙两方不得以甲方或者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超出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务。 第六条甲、乙、丙三方承诺对双方合伙、退伙事宜俱无隐瞒。任何一方隐瞒事实,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准。自甲、乙、丙三方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甲方退伙后,xxx公司在甲方退伙前已经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由乙、丙两方承担偿还责任。 第九条甲方退伙后,xxx公司在证照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前新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乙、丙两方新设的主体(以下简称“新设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由乙、丙两方享有及承担。 第十条甲、乙、丙任何一方或几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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