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汉司计…2004?17号

关于印发《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集团各成员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规范房屋建筑物资产管

理工作,集团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单位

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集团公司房屋建筑物资产管理暂行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反馈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

二○○四年二月七日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物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物资产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物资产(以下简称房建资产)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

第三条房建资产管理坚持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房建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是房建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的宏观管理。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房建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计划、资产、财务、技术、房管、安全等部门应互相配合并做好信息交流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制定的有关房建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房屋建筑物建设规划并组织执行;审定各单位房屋建筑物建设计划;

二、负责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组织、指导房建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汉江集团房建资产的调配,审批房建资产的产权变动;

五、监督房建资产的使用、出租、转让、处置,参与房建资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的年度清查以及报废的鉴定、审批、处置工作;

七、建立统一的管理房建资产台帐并集中管理,推进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

八、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管理的工作交流和检查评比工作;

九、对各单位房建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考核;

十、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有关房建资产方面的任务。

第六条各单位房建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定本单位房建资产管理目标,建立责任制度,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房建资产的建立、维护、数据更新工作,做好本单位房建资产的原始记录、台帐、卡片、报表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及时报送房建资产管理的报表;

三、负责本单位房建项目建设、改造、维修规划或计划的制定、申报并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房建资产的建设、改造、维修等工作进行验收;积极配合做好由集团公司组织的房建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的房屋建筑物的产权、产籍管理,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掌握本单位房建资产的使用情况及技术状况,负责本单位的房建资产的出租、转让、报废、处置等工作;

五、完成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房建项目(含包括房建项目的综合项目)的建设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划或计划的安排组织实施。

第八条房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

第九条房建项目应按规定的质量、投资额度、期限等要求进行建设。房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应符合有关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房建项目应按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财务部门按照竣工决算报告有关的交付资产数额及明细,按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资产入账价值,房建资产管理部门则相应登记房建资产台账。

第四章使用、修缮与更改

第十一条房建资产管理部门与具体使用单位配合,共同做好管理、使用、修缮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房建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结合生产经营计划合理编制修缮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单位应根据有关房建资产的特性、所处的自然环境与具体使用条件等,制定维护保养的制度和措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房建资产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修缮工作应当严格按维修规程进行,并做好维修记录。维修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评定。

较大规模的修缮涉及固定资产原值变动的,由房建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核定,并办理实物台帐和财务变动手续。

第十四条大型的房建资产更新改造应按规定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拟列入集团公司综合计划的项目,报集团公司统一审批后按计划实施。

更新改造完毕,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对财务账目及管理台账进行调整。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验收的,可先估价入账。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物结构改变,一律要通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出具意见,并报集团公司房建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拆。

第十六条发现房屋建筑物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各单位必须在及时加固或修理的同时,上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被鉴定为危房的,各单位应先做好安全工作后,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财务制度制定的统一房建资产分类折旧

率按时足额提取折旧。

第十八条房建资产在集团公司内部调拨时,由调入或调出方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及时办理实物移交及财务手续。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生产及办公用房建资产的出租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房建资产的出租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必要时,须经评估和公证。

第二十条以房建资产作为投入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合作、合资经营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或授权,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一律不准对外出售房建资产。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房建资

产经审批可以实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二条对于购入、置换、抵帐等房建资产,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房建资产清查,核实账、卡、物是否相符,对盘盈、盘亏和属危房的房建资产,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满足报废条件的房建资产,向集团公司申请报废,经有关部门鉴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章台帐、卡片、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建立集团范围内的房建资产统一管理台帐(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网络),统一管理房建资产。各单位建立本单位房建资产台帐,负责信息网络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动态更新。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的房建资产均应进行明显标识,反映房建资产的编号、名称、产权单位等。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指定或明确机构或专人建立或管理房建资产基础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房建资产档案内容

1、建设或改造的技术论证及设计方案;

2、建设或改造的经济可行性分析评价;

3、建设或改造合同(副本);

4、竣工验收其他资料;

5、房建资产产权产籍证书及登记卡片;

6、修缮记录;

7、改造记录;

8、事故记录;

9、房建资产报废记录。

第七章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准确向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房建资产的报表。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房建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单位房建资产管理情况提出意见。

各单位应建立房建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对本单位的房建资产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中,新、改、扩建以及处置、减值等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同时接受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单位负责人的,按《汉江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岗位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的5%-50%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对房建资产放任不管或管理混乱,不查、不报,而且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造成房建资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

2、未经审批擅自处理的;其中,造成损失的加倍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的;

4、在房建资产出租、经营合作、评估、产权转让、处置等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房屋建筑物安全事故的,按照《汉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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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物资管理制度

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物资申购、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出库、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秩序,使物资管理作业合理化,减少库存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通过本制度明确物资管理作业规定,指导和规范操作人员日常作业行为。 3、仓库管理应保证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需要,不缺货断档,并使库存物资、采购成本总额资金费用最小化。 二、存货计划与控制 1、仓库以适质、适量、适时、适地之原则,供应所需物资,避免资金呆滞和供货不足。 2、对订有标准的物资品种进行控制,实际库存量降到订购点时,即可提出补充采购计划申请。 3、认真准确完成物资的出、入库工作,杜绝出、入库过程中造成的物资短少、错乱。对单据、账册及各种原始凭证认真整理、保管不得遗失。 三、物资的采买收发管理规定 (一)、申购 1、要采买物资首先要填写申购单,并经过申购批准,没有经过申购批准的物资一律不得采买,违规采买,财务将给于不报销处理。

2、物资申购单由申购人填写,经部门经理复核,财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交由采购人员采购。 3、工程用小综物资零星采买也按此执行,大综物资采购或招标另出台管理规定。 (二)、验收与入库 1、循环使用物资进库填写入库单,销耗性使用物资进库填写收料单。 2、物资入库时,采购人应依据清单上所列物资进行核对、清点,经仓库管理人员对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登记入库。 3、如发现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不符或包装破损的,应通知采购人处理。 4、对入库物资核对、清点后,及时填写入库单或收料单。 5、库管员要严格把关,有以下情况时可拒绝验收或入库 a)未经审批的采购。 b)与合同计划或请购单不相符的采购物资。 c)与要求不符合的采购物资。 6、因生产急需或其他原因不能形成入库的物资,库管员要到现场核对验收,并及时补填入库单或收料单。 7、对入库物料第一时间做好标识卡记录,标识卡要注明品名、型号、规格、来货时间及供应商和实际入库数量。物料标识卡必须置于物料正面最易看到的位置,做到数据易读取易记录。 8、库管员在物料入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或于次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9、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入库物品及时入帐,对在存仓库物品造册登记。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

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

[管理制度]大连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大连市城市房屋管理办 法

【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发布日期】2007-02-26 【生效日期】200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大连市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修正) (2001年11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7年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

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和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 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和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

建筑工程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物资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2012年12月06日

目录 1总则----------------------------------------------3 2物资管理机构职责----------------------------3 3物资计划及统计管理-------------------------4 4物资采购管理----------------------------------6 5物资招(议)标采购------------------------10 6物资验收---------------------------------------12 7物资仓储管理---------------------------------14 8物资现场管理---------------------------------18 9物资检查及监督------------------------------21 10施工机械设备管理---------------------------23 11小型机具及低值易耗品管理--------------28 12安全防护用具管理-----------------29 13周转物资使用管理-----------------30 14检验测量和试验器具管理-----------35 15工程分包物资管理--------------------------36 16物资管理见证质量记录--------------------36

1 总则 1.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单位的工程物资管理。 1.2 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按照程序组织订货、采购、运输、收发、贮存工作,防止物资积压,降低物资损耗,节省流通费用,加速物资和资金周转。 1.3 监督施工班组单位合理使用物资、能源。加强定额管理,严格验收、发放、回收和核销制度。开展节能节约、代用和综合利用措施,节能降耗,降低企业成本。 2物资管理机构职责 2.1物资设备部职责 2.1.1 指导公司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企业有关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规章、标准和制度。 2.1.2 编制公司物资和节能管理办法,并参加实施、监督和检查。 2.1.3 负责对全公司各项目单位的物资采购、供应、验收、贮存、使用等物资管理、成本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组织TQC攻关活动,负责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全公司物资供应和物资标准化管理工作。 2.1.4 负责全公司物资方面贯标工作和管理,负责分管程序《物资机械采购控制程序》的编制、修订和检查指导实施工作,履行其它程序中的相应职责。 2.1.5 掌握全公司物资的数量、动态,依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台帐;负责公司物资的验工计价工作。 2.1.6 负责全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材料的购置、评估、处理工作,负责公司资产清查和内部预算中有关物资方面的工作。 2.1.7 组织开展全公司物资执法大监察活动,并负责监察物资管理的总结、上报工作。 2.1.8 负责全公司各种物资统计报表的收集、保管和上报工作。组织开展物资大清查,并统计上报。 2.1.9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物资管理的检查和评比活动。 2.1.10 负责物资招标采购租赁的管理工作,负责物资集中和招标采购,指导基层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 2.1.11 协助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的物资人员进行培训。 2.2项目部设备科材料员职责 2.2.1 组织实施上级颁布的物资管理标准、制度、办法,按照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实现物资计划采购、检验、发放的有效控制,确保使用的物资符合标准。

公司房屋零星修缮管理办法

公司房屋建筑物零星修缮管理办法 一、 总则 1.1 为了加强公司房屋建筑物零星修缮工作的管理,保障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安全,降低维修成本,保持房屋建筑物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进一步完善公司房屋建筑物修缮的管理制度,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定义:公司房屋建筑物零星修缮是指费用在 万元(此处需协商,不能超过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以下的房屋建筑物修缮和维护。包括房屋建筑物基础加固、旧墙面修补粉刷、门窗更换、地面材料改造、房屋建筑物防水防渗改造等零星修缮工程。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厂房、办公楼、公共设施用房等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零星修缮管理工作,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租用的仓库、宿舍、厂房等房屋建筑物的零星修缮参照本办法执行。 1.4 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房屋建筑物零星修缮的管理工作。行政部可根据公司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使用状况、危旧程度,组织拟定房屋建筑物的修缮计划和经费预算。房屋建筑物零星修缮应该遵循修缮技术措施合理、选用材料可靠、费用节省经济、确保修缮质量的原则进行。 二、 申请程序 2.1 行政部定期巡检公司房屋建筑物的折损情况,根据折损情况及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将拟进行零星修缮的具体情况填写《房屋建筑物零星修缮报告单》,具体包括以下信息: 2.1.1 房屋建筑物的折损情况,由行政部根据巡检实际情况填写,并经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使用部门负责人证实; 2.1.2 根据房屋建筑物的折损情况列明需进行修缮的原因;

2.2 申请部门提出修缮申请后,对修缮项目作出初步的实施方案及预算方案; 2.3 修缮所需材料由采购部统一进行供应商询价; 2.4 财务部对零星修缮项目费用预算进行复核,对资金安排提出意见。 三、 审批流程 3.1 零星修缮项目审批程序:申请部门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 3.1.1 申请部门分管副总对零星修缮项目进行初审; 3.1.2 财务总监对零星修缮项目进行监督确认; 3.1.3 总经理:对价值零星修缮项目进行审批。 3.2 根据批复意见,指定行政部、采购部相关人员开展项目工作。 3.3零星修缮项目进行完毕后,执行项目部门将项目情况汇总到财务部,由财务部备案及进行账务处理。 四、零星修缮项目管理 4.1 凡投入实施的修缮项目,应落实专人对项目的施工情况进行跟踪,具体检查修缮项目的施工环节和进度,审定修缮材料。承担修缮任务的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将选用的修缮材料的产地、产品出厂合格证及相关材料检测的技术指标等资料和实物送分管修缮的人员审定认可; 4.2 所有房屋建筑物修缮项目修缮施工结束,都必须办理验收手续,组织质量检验评定。必要时须约请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凡检验评定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验收手续不齐,资料不完善,不能进行结算。 4.3房屋建筑物修缮工程实行修缮项目施工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

(房地产管理)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仪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在本市市区规划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后,市城乡建设局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4、房屋、宅基地的过户、分户; 5、办理户口迁入、分户(除夫妻投靠、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退伍和转业回原籍、“两劳”释放人员回原籍、漏户口人员补登等几种情况); 6、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7、其他需要暂停办理的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征(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拟订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后报市城乡建设局审核。

建筑分公司物资管理制度

建筑分公司物资管理制度 建筑分公司物资管理制度 (一)提料人员安全装卸、搬运制度 1、装卸、搬运作业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领导,听从调度指挥和有关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并做到“五懂”(懂装卸、搬运一般知识;懂箱件标记;懂器材性能;懂各种车辆负荷;懂安全操作规程);“一会”(会使用装卸机具用具)。 2、装卸、搬运器材,要按器材性能、包装情况,箱件标记进行操作,以保证货物装卸质量和人、机的安全。凡装卸、搬运物资,都必须做到轻拿、轻放、不摔、不压、不损坏包装容器,五五化码放,整齐稳定,上盖下垫,确保工程物资不受损失。 3、搬运人员必须按标记进行装卸、搬运装卸。 4、凡装卸、搬运怕潮、怕光、怕晒的器材,必须做到上盖下垫,不损坏原包装。 5、凡装卸、搬运易碎品(水泥管、水泥电柱、高压瓷瓶)等,严禁挤、压、摔、碰的现象发生。 6、凡装卸、搬运有毒、腐蚀的物品,应备有必要的劳保用品,以防中毒、腐蚀皮肤等事故的发生。 7、凡装卸、搬运易燃、易爆等互相有影响的器材,应分开存放,不能混装。 8、配合机械作业或两人以上搬运物件,应严密组织、统一指挥、明确分工、互相协作配合,以免发生机械事故、人身事故或损坏器材事故。 9、凡属于装卸、搬运过程中造成的器材损坏、丢失应在现场记录,由事故责者签认,根据情节,按价赔偿或部分赔偿等处理。 (二)现场物资管理制度 加强施工现场的物资管理,对于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物资的利用律,降低工程成本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在施工现场要做到: 1、施工现场由项目部指派专职材料人员,负责现场的材料验收、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2、各项工程开工前,要求项目部生产技术部做好进料场地的平整、并有现场上料平面布置图。 3、按照生产计划,工程进度,施工项目部每月分旬提出主要大宗材料的进货计划,供物资资源部按计划、数量、时间合理组织提供施工材料。 4、现场大宗料严格按平面布置图上料堆放,防止二次倒运,做到砖成垛,砂石成方,怕潮的器材要上盖下垫。妥善处理。 5、加强施工现场的物资器材管理,做到处处精打细算,专料专用,每天及时清理料底。 6、每月截止25日按生产进度,以完工程实际使用数量,分项办理出库手续,及时真实的反映每月生产成本。 7、凡是工程量大的工地,为加强现场的物资管理,方便生产,物资资源部在施工现场设专人进行管理及时办理各种手续。 8、材料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建议及时改正。9、工程竣工后,对于工程剩余器材及时进行清理盘点,办理退撂手续,做到工完了净场地清。施工材料按照工程预算和实耗数,负责工程材料的核销,做到及时准确。 10、对于工程竣工后的剩余材料,由分公司统一处理回收,不允许施工项目部擅自处理。感谢您的阅读!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

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59号令)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 办法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谢正义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 工作。 各区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拆管办授权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 迁管理相关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

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后,市拆管办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征(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拟订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拆管办审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文件及经规划许可的用地范围图; (二)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三)拆迁计划及拆迁期限; (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五)所需安置房源证明或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市拆管办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由市拆管办向拆迁人发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并予以 公告。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管办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九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 的房地产评估资质,市拆管办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的名录,从事房屋拆迁

建筑企业物资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物资管理走向规范化、精细化、程序化,同时也为控制项目成本支出,提高工程项目整体效益。结合目前公司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1 、管理办法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确保物资从计划、采购、保管、耗用到余料处理、材料款支付的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部及自有施工队工程物资的采购管理。 2、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2.1、公司总经理:审批大宗材料采购计划及采购最高限价,审批采购合同及材料款支付申请表。 2.2、公司综合管理部和工程部:负责所属各项目的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参与材料采购招标与合同评审,指导项目部零星材料采购和监督项目部的材料验收、保管、发放和回收管理工作,定期检查项目部的材料收发存原始记录、凭证、报表和台帐,合理控制材料消耗。 2.3、公司财务部:审核项目部提供的材料采购资金计划;根据公司“资金平衡计划”和领导审批的材料款支付申请表意见,按公司规定的财务制度支付材料款。 2.4、公司成本部:负责审核项目部材料采购计划表,负责审核材料款支付申请表。 2.5、项目部 1)项目经理:项目部材料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的物资采购工作,按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材料计划、材料采购、材料使用、废旧物资处理等的审批及上报;组织大宗材料的采购招标;负责合同洽谈、评审、签订工作;审核工程项目各类材料结算表及材料款支付申请表。 2)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项目物资采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项

目部编制项目物资需用总计划,按规定做好材料计划审核工作。 3)项目技术部(预算员或施工员):参与编制项目物资总需用计划,按实际进度编制材料需用计划、配合材料员办理领料手续。 4)项目物资部(材料员):负责材料供方的调查评价,收集供方资料,按规定做好拟采购材料的询价及供货方评价;材料采购、物资进场和验收、不合格物资处理等各项工作。5)项目质检员(或安全员):按规定主持物资验收工作,坚持三验制(质量、数量及资料),做到进场材料手续完备,严格把好收料验收关。 6)项目试验室(资料员或取样员):负责物资取样、送检等试验方面的工作,收集及保存物资质量证明材料等工作,确认进场材料的质量,对不合格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7)项目保管员:负责仓库帐物管理,做好材料入库验收、登记、保管、发放工作;确保现场料具物、账相符。做好材料定期盘点和工程竣工后剩余材料的回收工作。 3、采购物资的分类: 3.1、按采购物资的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材料(A类)、一般材料(B类)、辅助材料(C类)三类。 1)、A类材料,属关键重要性材料。主要包括:钢材、水泥、砂石、预拌砼、砌块、防水及保温材料、墙地砖、电线、电缆、大型设备等。 2)、B类材料, 属一般性材料。主要包括:砼外加剂、石材、涂料、电器开关、配电箱、架管、扣件、安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等。 3)、C类材料,属次要辅助性材料。主要包括:五金化工、日用杂品、工具、低值易耗品(切割片、螺丝、铁钉等)。 3.2、按材料数量分为大宗材料和零星材料两类。 1)、大宗材料:指采购量大、单位价值高、占工程成本较大的材料,主要包括A类和部分B类材料。 2)、零星材料:指大宗材料以外的材料,主要包括部分B类材料和C类材料。

房地产公司项目园林工程管理办法

项目园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实现公司对分公司在项目园林工程方面的有效管理,规范园林工程的实施程序,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从而提高项目园林工程的整体品质,特制定本“项目园林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办法”制定依据 1、国家及地方有关园林工程施工规范; 2、公司下发的《园林绿化种植现场监督导则(试行)》; 3、公司下发的其他工程管理、招标采购、预结算等制度与管理 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开发项目的园林工程。 第四条术语与定义 1、公司:本“办法”中指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分公司:本“办法”中对子公司、分公司统称为分公司。 (1)、子公司:本“办法”中指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其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资本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2)、分公司: 本“办法”中指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派出之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组织。 3、邀请招标:指招标人根据已有的信息,有针对性地邀请数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人,达成合约的招标方式。

4、议标:指投标人在发包某些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定招标采购时,直接与有能力的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以达成合约的招标方式。 第五条“办法”内容 内容包括总则、项目园林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奖惩办法、附则四个章节,其中第二章包括园林设计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竣工验收与工程移交、竣工结算四部分。 第二章项目园林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园林设计管理 6.1.分公司应分别根据荣盛发展[2005]第83号文件《房地产项目工程管理周期标准》之第二部分“市政配套与园林景观工程”、荣盛发展[2004]第45号文件《工程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和荣盛发展[2005]第79号文件《工程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相关内容,结合所在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工程园林设计单位的选择时间、选择方式(直接委托或招标选择)、审批方式和实施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应的审批程序(直接委托设计执行上述制度中招标选择设计单位的审批程序)。 6.2.根据公司招标采购制度,对于分公司采用直接委托设计的方式,分公司总工办负责编制设计委托书,分公司专业工程师予以配合。在下发设计委托书之前,分公司可参照荣盛发展[2004]第66号文件《工程投(议)标人资格审核标准》的规定,完成对拟委托设计单位的预审,并经分公司经理审批。为保证设计方案质量,分公司应要求设计单位完成至少两套设计方案,以备评审选用。分公司必须根据荣盛发展[2006]项字第07号文件《项目方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2)》之规定,把设计单位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并经分公司认真评审后的设计方案上报公司项目方案评审小组和项目方案评审委员会审核与审批。并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国管房地(2008)8号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国管房地[2008]8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地[2007]201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 (一)中央国家机关(含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等)和中央在京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 (二)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以下简称土地处置)类型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出让、抵押、机构变动、企业改制及拆迁占地中的土地处置。 第五条 土地处置应当遵循“统一归口、分类处置、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土地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处置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和审核土地处置行为。

各部门负责将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的土地处置事项列入本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监督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的土地处置行为。 第七条 管理部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土地调配方案,并通知有关土地使用单位。土地供应和需求单位按照土地调配方案办理土地调配手续。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单位置换土地的,置换方案报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土地置换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单位申请土地转让的,报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需求的土地,优先调配给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并对土地使用单位进行补偿;无法调配使用且确需转让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转让。 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土地不得转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单位申请划拨土地出让的,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出让手续并进行登记。土地出让后再转让的,需另报管理部门审核。 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使用的非经营性划拨土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土地抵押事项时,须报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需求的土地,抵押权实现时,管理部门在补偿后可优先调配给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 中央国家机关及各部门所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用地不得抵押。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机构变动时,涉及土地处置的,应当将土地处置事项报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国务院对机构变动中土地处置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完整版)建筑工程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一、类别 1、本制度所指采购物资分类三类: A类:建筑钢材、黑色金属等。 B类: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大型设备等)及设备的配件等。 除上述物资外,其它物资的采购管理另文规定,或总经理直接指示。 2、与采购物资管理相关联的项目部及承包人分类 2.1需求使用单位及承包人 2.2主管部门 3、物资需求(采购)计划的分类 3.1月度物资需求计划 3.2紧急物资需求计划 4、采购的方式分类 4.1固定厂商、长期报价采购 4.2即时询价采购 5、采购物资付款方式分为: 5.1延期付款。 5.2货到后分期付款。 5.3货到凭发票报销付款。 6、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 6.1、采购合同、计划的批准、签订。

6.2采购付款的批准。 二、职责 1、公司供应领导小组负责 1.1审议批准《采购物资询议价报告表》 1.2审议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事项。 2、总经理负责 2.1采购合同的批准、签订。 2.2采购付款的批准。 三、程序 1、物资需求计划及发放程序 1.1需求使用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求每月20日前填写《月度物资需求(采购)计划》。对于确实急需不能列入《月度物资需求(采购)计划》的物资,物资需求使用单位可随时及时填写《物资紧急需求计划》。 1.2《月度物资需求(采购)计划》和《物资紧急需求计划》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所需物资主官部门审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提报至需求物资的采购部门。 2、物资采购审批程序 材设部根据按照《物资需求及发放程序》汇总的《月度物资需求(采购)计划》或《物资紧急需求计划》,结合《物资基准库存量明细》和目前物资库存情况,确定应采购物资的品名、数量和拟采取的采购方式,填写《物资采购审批表》,经材设部经理审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物资采购实施程序》。 3、物资采购实施程序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29号文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条例解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

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建筑公司物资管理制度

Xx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物资申购、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出库、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秩序,使物资管理作业合理化,减少库存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通过本制度明确物资管理作业规定,指导和规范操作人员日常作业行为。 3、仓库管理应保证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需要,不缺货断档,并使库存物资、采购成本总额资金费用最小化。 二、存货计划与控制 1、仓库以适质、适量、适时、适地之原则,供应所需物资,避免资金呆滞和供货不足。 2、对订有标准的物资品种进行控制,实际库存量降到订购点时,即可提出补充采购计划申请。 3、认真准确完成物资的出、入库工作,杜绝出、入库过程中造成的物资短少、错乱。对单据、账册及各种原始凭证认真整理、保管不得遗失。 三、物资的采买收发管理规定 (一)、申购 1、要采买物资首先要填写申购单,并经过申购批准,没有经过申购批准的物资一律不得采买,违规采买,财务将给于不报销处理。 2、物资申购单由申购人填写,经部门经理复核,财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交由采购人员采购。 3、工程用小综物资零星采买也按此执行,大综物资采购或招标另出台管理规定。 (二)、验收与入库 1、循环使用物资进库填写入库单,销耗性使用物资进库填写收料单。 2、物资入库时,采购人应依据清单上所列物资进行核对、清点,经仓库管理人员对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登记入库。

3、如发现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不符或包装破损的,应通知采购人处理。 4、对入库物资核对、清点后,及时填写入库单或收料单。 5、库管员要严格把关,有以下情况时可拒绝验收或入库 a)未经审批的采购。 b)与合同计划或请购单不相符的采购物资。 c)与要求不符合的采购物资。 6、因生产急需或其他原因不能形成入库的物资,库管员要到现场核对验收,并及时补填入库单或收料单。 7、对入库物料第一时间做好标识卡记录,标识卡要注明品名、型号、规格、来货时间及供应商和实际入库数量。物料标识卡必须置于物料正面最易看到的位置,做到数据易读取易记录。 8、库管员在物料入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或于次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9、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入库物品及时入帐,对在存仓库物品造册登记。 (三)、出库或领用 1、循环使用物资出库填写出库单,销耗性使用物资出库填写领料单。 2、物料出库必须要有出库单或领料单,出库单或领料单由领用人填写,经部门经理复核,仓库核量,财务审核,总经理批准,所有字签完以后交由仓库发货。 3、凡持经各方人员签批的出库单、领料单经确认后,方可领料出库。若领料单出库单上签字未完成、字据不清或被涂改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物资。 5、库管员必须根据进货时间,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物料的发放;库管员须对所有出库物资及时入帐。 6、领料人员所需物资若无库存,库管员应及时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按要求填写申购单,经批准后及时采购。 7、领料人于物料出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当场处理的,则该物料视为合格。 8、任何人不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仓库内取走物资。 9、以旧换新的物资一律交旧领新;以旧换新下来的旧料、废料(如铁、钢材等),未经现场主管允许私自处理卖掉,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对当事人追究其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通 用版)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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