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风险提示

关于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风险提示
关于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风险提示

关于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法规风险提示

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是银行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合作推出的融资产品。由于部分业务人员未正确了解信用保险的性质,未仔细研究保单条款以及对一系列产品管理及风险控制的规定未深入学习认真贯彻等原因,该业务极可能会产生风险事项导致损失。为防范该业务风险,帮助相关业务人员识别和控制相关法律风险,现就该业务的法律本质予以澄清,并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示如下:

一、信用保险的法律性质

部分信贷经营人员不了解信用保险的法律性质,错将信用保险理解为由中信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视为低风险业务管理,以至于最后产生较大风险。

按照《担保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在债权未受足额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债务,可见,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几乎与主债务人相同,而信用保险是一种保险法律关系,保险公司承担的不是买方不付款时的担保付款责任,更不是卖方(我行融资客户)不还款时的担保还款责任,它只是一种对特定有局限范围的风险的依约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显然是不能够完全覆盖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相关风险分析

(一)中信保契约关系风险分析

中信保业务涉及银行、保险公司、买方企业、卖方企业四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包括卖方与买方的贸易契约、卖方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契约、卖方与银行的融资契约、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赔款转让契约,其中保险契约和融资契约是两种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融资契约建立在贸易契约基础上,保险契约与贸易契约存在复杂又紧密的联系,赔款转让契约则仅在保险公司同意赔款的情况下产生约束力。而保险公司是否同意赔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卖方是否全面履行了贸易契约及保险契约中的各项义务,以及保险公司是否能适用其自设的多项免责情况。多项复杂契约关系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到我行的风险是否能因保险公司承保而足额覆盖。

(二)保单条款风险分析

信用保险保单条款是由中信保制作的格式条款,此类条款整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上必然更倾向于保护其自身利益。保单中存在大量的中信保的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一旦客户或银行履约发生瑕疵,保险公司则有可能以此为由进行拒赔。现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相关内容提示如下:

1、保单第三章中专门规定了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其不承担责任的范围非常宽泛,包括:汇率变更;被保险人违约、欺诈等违法行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买方违约时被保险人继续履约原因引起的损失等。除外责任中还规定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单证不符、单证传递问题以及虚假或无效信用证引起的3种损失免赔;以及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可由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买方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等行为;银行擅自放单、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擅自放货;被保险人向关联公司出口的相关商业风险;未获各类许可导致无法履约引起的损失等5种损失免赔。

2、被保险人义务履行条款措辞严苛,范围大且无精准定性。根据保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将可能影响保险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义务影响保险人利益,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拒绝赔偿或解除保单。所谓“真实、全面、准确、及时”,以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未履行应尽义务影响保险人利益”等规定的标准由保险公司自行拿捏,假如其意图拒赔,我行面临的拒赔风险可见一斑。

3、根据保险责任条款,中信保还具有延缓赔付的权利,包括以下情形:(1)贸易双方有争议,应先仲裁或诉讼解决;(2)存在付款担保,应先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3)如涉及货物处理,被保险人处理货物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货物处理完毕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在这些情形下,银行获得保险赔付的过程将相当漫长,从而可能使融资实际回收产生较大困难,或导致融资业务较长时间逾期。

三、保险公司拒赔风险相关应对建议

根据上述保单条款及实践中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进行

拒赔的理由,大致有以下五方面,对此我们一并提出相应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卖方未履约或我行无法提供卖方已履约的证据时,买方拒绝承认债务的拒赔风险。对于此类拒赔风险,我行可以考虑在提供融资之前要求买方签署对债务进行确认的书面文件或留存具有确定效力的买方签收货物的证明材料等作为应对保险公司拒赔的有力反驳。

(二)虚假贸易及其他卖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等情形。应对此类拒赔风险,我行应加强客户的选择准入,同时,进行严格的贷前调查。认真审核基础交易合同和相关商业单据,对卖方的信用状况、与境外买家的贸易习惯和过往历史等情况加强调查,防止和规避虚假贸易和买卖双方的不诚信和欺诈,经办行要督促卖方履行其诚信告知义务,主动核实其申保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三)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保险公司拒赔。这是一项较难防范的风险环节,我行要通过细致了买卖双方之间的股权、经营、人员的关系进行把握,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中介结构进行了解。考虑到关联交易事先控制难度极高,经办机构可考虑在具体业务中,尽量争取保险公司对关联交易的事先确认。

(四)买方未通过我行指定路径进行付款。此类间接付款不仅可能使保险公司拒付,也可能导致我行融资还款来源缺失,因此建议在融资前,经保险公司同意,将应收账款转让我行,并事先获得买方按我行指定路线进行回款、且非经

我行同意不得变更的书面回执(除非卖方客户信用较高)。实践中,一旦发现买方存在间接付款的情形,应立即启动风险预警,必要时,停办相关业务。

(五)卖方违反程序上的索赔要求。对此类拒赔风险,建议客户经理注意督促卖方在保险条款要求的时限内及时提交索赔所需资料;并且,为防止卖方怠于索赔或因下落不明不能办理索赔,客户经理可在融资发放前留存一套索赔所需的卖方已签字盖章的空白单证,以备正常启动索赔。

四、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相关发展建议

业务发展过程中,我们不能将风险控制完全依托在信用保险上而忽略其他方面的管控,应将风险管控的重点放在卖方的信用风险,贸易纠纷风险,应收账款瑕疵风险等问题上来。各中信保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加强熟悉保单条款、业务索赔程序等;开展业务时,需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信息交流,持续关注卖方企业对保险合同各项义务的履行情况等;严格执行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相关规定,规范业务操作,避免因操作不规范导致保险公司免责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关于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保持我市对外贸易稳定发展的通知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文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 甬外经贸财〔2009〕72号 关于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保持我市对外贸易稳定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国信保宁波分公司各办事处、各有关外贸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精神,落实全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市外贸出口的“保驾护航”作用,增强我市外贸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抵御国际贸易风险能力,保持我市外贸稳定发展,经宁波市外经贸局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共同研究,现就我市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推进出口信用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对扩大出口的积极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支持出口,防范出口收汇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世贸组织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在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对增强企业出口信心,提高出口综合竞争力,确保我市出口市场份额,都将发挥不可替代作用。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从保持我市外贸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对扩大出口的积极作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动企业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各外贸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要算大帐、算总帐、算长远之帐,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努力开拓和抢占国际市场。 二、大力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中信保宁波分公司各办事处要树立服务至上理念,通过提高服务来扩大规模,通过提高效率来赢得市场。要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下调30%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投保成本。要特事特办,不断开拓创新,取消投保门槛,降低投保要求,不断提高我市外贸企业投保需求的满足率,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率。要改进内部管理程序,进一步缩短保险申报和受理时限,加快出险认定与理赔工作进度。要加强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加大商帐追偿工作力度,积极为企业争取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继续推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项下融资业务的开展。

(大地财险)(审-信用)〔2017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小额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小额贷款信用保险 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办各类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已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实际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借款人未偿还的本金与利息:(一)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如有,下同)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且在保险期间内的还款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仍未还清被保险人的贷款本息;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宣布或决定贷款还款日提前到期。 第四条被保险人要求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

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债权实现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或被保险人有关审贷管理的规定发放贷款。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已实际追回的损失; (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款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被保险人与借款人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原文如下: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理赔案例――信用保证保险类

第七章信用保证保险类 饭店起火引燃住宅该责任应由谁来负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5 年新购置一套新房,同时办理了银行贷款业务,在办理贷款时,银行并为李某办理了住房贷款保险,李某于次年3 月份装修入住,李某新房是在该单元的四楼,而楼下一、二、三楼却在7 月份开了一家饭店,而在2007 年在大年初三晚上,楼下饭店突然起火,而李某当时并未在家,当知道消息赶回家时,家中的大火已被消防人员扑灭,后经消防人员对火灾的调查发现,该大火是由饭店的值班人员在寝室里用酒精锅炖菜,后来在火未全部熄灭的情况下,几个人便离开上楼打麻将,而楼下的酒精锅便将地毯给点着了,从而引发了这场大火,而在此次事故中李某家中的损失约为25 万余元,而同时被 波及到的还有很多其它住户,当损失发生后大家便集体向该饭店负责人索赔,由于此次火灾发现的时间晚,造成的损失较为惨重,而该负责人也却实无力给大家赔偿,后来李某突然想起在办理贷款时并为该房屋办了一份保险,李某便来到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索赔,理赔人员当接到李某报案后,经过调查李某当时在银行办理了一份个人贷款抵挡房屋综合险,而通过对消防的核实认证,确 定此次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保险公司最后认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而由于李某报案的日期是事故发生后的第十二天了,由于现场已经被破坏,而李某所提供的损失清单中,有一些是根本无法查到的,保险公司最后经过对损失的调查认证,决定对李某赔偿13.2 万元。保险公司同时并取得了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将向饭店责任人提出对此次损失的追偿责任,李某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不满逐向法院提出了上诉. 李某认为:我报案的时间虽然晚了,但他并不影响事实发生的存在性,而消防部门也出具了相应的文件说明,而当时李某为了向饭店索赔,也照了很多当时房屋的照片,这些都能充分说明损失的发生,所以保险公司以未及时报案为由少赔偿了十多万是不合理的. 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消防部门和李某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事件发生的存在性和合理性,但并不能对屋内财产的损失进行一个准确的评定,因为现场已破坏, 理赔人员根本无法对现场的损失进行核实,所以我们只能以李某所提供的能证明房屋内财产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

浅谈小微企业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b19156702.html, 浅谈小微企业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 作者:张雪磊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年第17期 [摘要] 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本文剖析了利用短 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的优势及风险,并为小微企业更好地运用这种方式提供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小微企业;融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276.3;F8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7-0036-01 1 小微企业融资难现状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更加重要,但在实践中,仍普遍存在融资难度大、政策扶持效果欠佳、生存能力较弱及自我发展能力欠缺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 小微企业由于其自身实力较弱、管理水平不高、企业信息不透明不对称、账目不规范、融资资信差、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现象较突出等原因,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尽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意在鼓励满足小微型企业融资需求的政策,但因种种原因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融资难依然是当前制约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瓶颈”。 2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优势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保险公司保障出口商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方式从本国出口或转口的放账期为一年以内的收汇风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是指银行对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向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出口信用保险可为企业获得出口信贷融资提供便利: (1)出口贸易收汇有安全保障。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出口贸易损失发生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维护出口企业和银行权益,避免呆坏账发生,保证出口企业和银行业务稳健运行。 (2)有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可以放心地采用更灵活的结算方式,开拓新市场,扩大业务量,从而使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更强,开拓国际贸易市场更大胆。同时,出口商可以提前办理外汇结汇,规避汇率风险。 (3)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为企业获得出口信贷融资提供便利。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收汇风险显著降低,融资银行愿意提供资金融通。同时,还可以增加出口商当期的现金流入量,从而改善财务状况,提高融资能力,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金融市场中的风险案例

金融市场中的风险案例 1.流动性风险的引入—北岩银行的破产案例 1997年北岩建筑协会在伦敦股票交易所发行股票,促成了英国北岩银行的创立。2007年,北岩银行已经进入英国按揭提供商的前5名,是英国东北部最大的金融机构,拥有76家分行,主要业务是在零售和批发市场提供房屋抵押贷款,其服务包括提供储蓄账户、存款账户、贷款和住房及财产保险。这家银行在1997~2007年发展迅猛,其发行的部分按揭被通过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子公司Granite进行了证券化。 北岩银行主要依靠出售短期债券来融资。2007年8月美国出现次贷危机,市场风险迅速在欧美房地产市场、信贷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间相互传染,银行发现很难再通过发行新债券来取代已到期的债券,这是因为机构投资者不愿意出借资金给那些在按揭业务中涉足太深的银行。9月14日,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监管局发布联合声明,认为北岩银行没有丧失偿债能力,资产足以偿还负债,贷款质量良好,而且表示“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但北岩银行不能筹得资金,这给运作带来了严重问题。北岩银行在2007年9月向英格兰银行求救,并在接下来的几天内,向三方监管部门,即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局、以及政府财务部借入了30亿英镑的资金。 然而,央行注资的消息并没有起到安抚储户的作用,反而引起了北岩银行储户的恐慌,于是9月14日星期五,北岩银行出现了挤兑现象。数以千计的北岩银行客户排长队提取资金,据估计,从2007年9月12日到9月17日客户提取资金的总量达20亿英镑。9月17日晚,英国财务大臣宣布,英国政府和英格兰银行将保证北岩银行客户所有存款的安全,这一消息公布后,挤兑现象才逐渐消失。 在之后的几个月内,北岩银行寻求的紧急救助资金大幅增加。英格兰银行为了告诫其他银行不要承担过多风险,坚持对北岩银行的资金施以惩罚性利率。到2008年2月为止,紧急救助资金的需求以高达250亿英镑,这时英国政府宣布将北岩银行国有化,银行的管理团队也被更换,银行被拆分成北岩公共有限公司和北岩资产管理,之后北岩公共有限公司被维珍集团从英国政府手中收购。 这个案例说明了金融机构存在着融资流动性风险,这种风险是当金融机构为了满足现金要求时而产生的,北岩银行的破产说明了流动性问题可以使得一家银行在短时间内陷入崩溃边缘。 该行资本一直非常雄厚,资本充足率远远高于巴塞尔II的标准。从各项指标来看,该行发展势态良好。同时,该行资产质量很好,17年以来,其信贷拖欠率低于英国同业水平的一半。在2007年7月以前,没有任何明显迹象表明该行将面临重大困难。 然而,该行资金来源明显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其资金来源中的短期资金比重严重偏高,同时其证券化资金来源占到了其资金来源的一半以上,而英国主要银行的这一比例约为20%。为了配合其高速发展战略,北岩银行1999年该行实施证券化发展模式,即发行与分销模式,结果是该行过分依赖证券化作为其主要资金来源,越来越容易受到市场崩溃的冲击。北岩银行快速发展的战略以及随后融资模式的大转变为其当日之祸埋下了危机的种子。 2.流动性风险的成因及影响因素 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主要来源于如下因素:持有现金和随时可以被转化为现金的短期国债;变卖交易头寸的能力;短时间内在交易市场借入现金的能力;短时间内提供有利的条款以吸引零售存款的能力;短时间内将资产(例如贷款)进行证券化的能力;由中央银行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询保单填写要点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询保单填写要点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获得贵公司的保险支持,我公司/银行特向贵公司提交此询保单,请贵公司据此出具□兴趣函□意向书,单证内容以贵公司文本为准。 注:请根据业务需要对应勾选“□兴趣函”或“□意向书”选项;带“★”的填写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填写,如尚未确定可不填写。 一、出口方概况 1.出口方名称:填写出口方公司全称 2.注册地址:填写出口方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非办公地址 3.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根据营业执照按照“***董事长/总经理”格式填 写 4.组织机构代码: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填写格式为“12345678-9” 5.获得外贸(外经)权时间:应与《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 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标注时间一致 6.历史违约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7.联系人:业务经办人姓名电话:业务经办人电话 传真:业务经办人传真 二、进口方概况 1.进口方名称(英文及中文翻译):填写格式为“外文全称(中文翻译名称: ***)” 2.注册地址(英文或原文):进口方注册地址(英文或原文) 3.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按进口方注册登记证明填写。如进口方为政府机 构,此栏填写政府机构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如“***部长”(英文或原文) 4.电话:进口方联系人电话传真:进口方联系人传真 5.进口方的经营、资产和信用情况(近三年):简要填写进口方近三年的资 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信用评级等信息。如相关信息暂无法取得可不填写。 如进口方为政府机构该项可不填写。 6.历史违约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三、★贷款银行概况(卖贷项目可不填) 1.贷款银行名称:填写总行名称全称 2.注册地址:填写贷款行注册地址 3.SWIFT代码:填写贷款行SWIFT系统代码 4.联系人:填写贷款行联系人姓名电话:填写贷款行联系人电话传真: 填写贷款行联系人传真 5.历史违约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四、借款人 1.借款人名称(买贷,英文及中文翻译):按“外文全称(中文翻译名称:)” 格式据实填写;(建议询保单增加借款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联系方式。)如借款人与进口方为同一主体,可简单表述为“同进口方” 2.注册地址:填借款人注册地址,非办公地址 3.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按进口方注册登记证明填写。如借款人为政府机 构,此栏填写政府机构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如“***部长”(英文或原文) 4.电话:借款人联系人电话传真:借款人联系人传真 5.借款人的经营、资产和信用情况(近三年):简要填写借款人近三年的资 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信用评级等信息。如相关信息暂无法取得可不填写。 如进口方为政府机构该项可不填写 6.历史违约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五、★担保人 1.担保人名称(英文及中文翻译):按“外文全称(中文翻译名称:)”格式 填写; 2.注册地址(英文或原文):担保人注册地址(英文或原文) 3.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按担保人注册登记证明填写。如担保人为政府机 构,此栏填写政府机构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如“***部长”(英文或原文); 4.电话:担保人联系人电话传真:担保人联系人传真 5.担保人的经营、资产和信用情况(近三年):简要填写担保人近三年的资 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信用评级等信息。如相关信息暂无法取得可不填写。 如担保人为政府机构该项可不填写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

国际结算 国际经济与贸易 1103014024 孙悦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长期以来,出口信用保险都被误认为是保证保险的一种,且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也有意混淆两者的概念,导致银行方在签订合同、主张权利、请求赔付时认识上往往存在瑕疵,导致索赔不能的情况。其实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充分认清两者区别有助于维护银行方权益。第一,在信用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只能是债权人,债权人为了防范债务人违约的风险而为自己投保信用保险;而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则是债务人,债务人为了取得债权人的信任从而赢得交易机会,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而为债权人投保保证保险。第二,在信用保险中,债务人既不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也不会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任何损害,更不会享有赔偿请求权,是完全独立于信用保险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而保证保险中,债务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保证保险关系的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学界及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信用保险是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将自身面临的风险,即他人不守信用造成自身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是一种纯粹的保险业务;而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业务,由债务人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适用担保的各项原则。 中国政府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开发出口信用保险险种,其出发点是保障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安全,目的是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设计时并未过多考虑对银行利益的保护。另外,银行方主张权利的过程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出口信用保险的索赔权,介入出口企业与保险人之间,这又与该保险品种的设计理念相违背,因此,银行承接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 1.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未发展起来的。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 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 当前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必须采用“统保”的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说承保出口商所有的出口业务。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从承保人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使承保面扩大,有利于分散风险。但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对于风险不大的出口业

贷款信用保险

贷款信用保险 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以承保借款人信誉风险的保险。 在贷款信用保险中,贷款方(即债权人)是投保人。当保单签发后,贷款方即成为被ν保险人。 当企业无法归还贷款时,债权人可以从ν保险人那里获得补偿。 贷款人在获得ν保险人的补偿后,必须将债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履行代位追偿权。 贷款信用保险的承保金额是银行贷出的全部款项。ν保险人在厘定保险费率时考虑:企业的资信情况;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市场竞争力;贷款项目的期限和用途;不同的经济地区等。 ? 贷款信用保险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新途径 民营经济目前在我国已经得到迅猛发展,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却并不宽松。我国的民营企业多数是在自我积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银行取得贷款的只是极少数。特别是一些民营科技企业的短期贷款与科技项目、新产品的开发不相匹配。据调查上海市民营企业中曾获得基本建设资金贷款的只占这些企业总数的2.8%,获得流动资金短期贷款的只占9.5%。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民营企业上规模、上层次的重要因素之一。 导致私营企业受到“金融歧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国有银行尚未实现真正的商业化运营,政策性贷款的比重仍然较大,加之由于私营经济长期处于“补充”地位,受所有制歧视。另一方面就是多数私营企业规模较小,内部管理混乱,资信能力较差,市场竞争激烈,淘汰率高,贷款风险大。在银行实行商业化改革之后,风险约束加强,国家明令禁止政府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缺乏信用担保可以说是银行不愿给民营企业贷款的又一重要原因。 从目前建立的许多担保机构及其运行情况来看,除少数几家运营状况良好外,多数都存在问题。1、多数担保基金规模较小,担保能力有限。2、许多担保机构的保值增殖能力较差,难以保证它的可持续性。3、对被担保财产的规定使许多民营企业还是难以获得贷款。《指导意见》和各地的担保机构都规定贷款企业必须向担保机构提供同等数额的抵押品,但由于最需要担保的往往是原始资本积累没有完成、刚刚起步的企业,可用于抵押的财产不多甚至根本没有,这样就把一些有着较好前景的企业拒之门外,不能够真正起到帮助民营企业发展的作用。一些封闭的贷款担保机构要求交纳会费和一定的担保基金,有些初创企业本身就资金严重缺乏,很难交纳担保金。因此,要从多方面、多渠道解决民营企业贷款担保问题。 用保险来规避贷款风险目前在金融领域广泛运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业银行贷款,大多是通过不同形式取得保险。例如美国有90%以上的商业银行参加信用保险。所谓贷款信用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指银行作为权利人要求保险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保险。 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构成了严密的两级信用保证体系。信用保证协会的基金由政府投入、金融机构捐助、公共资金导入(即向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借入资金)等形成。信用保险公库由政府全额出资,资本金4916亿日元,而且逐年增加。1958年,日本修改《小企业信用保险法》,组建信用保险公库,将信用担保体系与信用保险体系合并为一,目的是避免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重复。对担保申请的评估、处理和批准由各地的信用保证协会主要负责,信用保险公库则负责对信用保证协会承担的保证债务给予保险和贷款,实际上是担保再保险。信用担保协会与信用保险公库会签订一揽子保险合同,并按一定比例向保险公库支付保险费。当发生代偿时,便可得到保险公库代偿额的70-80%的补偿,从而大大降低担保风险。为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日本旭日银行和东京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用信用保险方法来规避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旭日银行对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最高限额为3000万日元,银行必须对中小企业进行评估量化,并决定是否贷款以及贷款利息是多少,在两天之内实行贷款。今后,旭日银行与东京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就15万家中小企业的不履行债务比例来规定保险费用,预计实际保费将为贷款平均收入的2%左右。银行贷款利润在3%左右,即使银行向保险公司支付2%的保费,还可以确保1%的利润。 印度尼西亚政府在1971年建立了ASKPINDO,它是一个政府拥有的有限责任保险公司。它不处理和批准中小企业的申请和坏帐的恢复,这些工作由其他金融机构实施,它的宗旨是给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金融机构提供保险。ASKPINDO成立以来,成为印尼政府推动地区性中小企业发展金融计划的组成部分。 我国针对民营企业开展贷款信用保险,首先是拓宽了为民营企业担保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民营企业能及时得到贷款,对发展民营经济有利。其次缓解了银行制度约束和增加投入的矛盾。银行作为经营信贷资金的所有者,面临不能按期收回贷款风险,往往要求贷款企业提供抵押品或担保。贷款信用保险作为一种担保,可使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得到保障,解除了银行的后顾之忧。对国内正待发展的保险业来说,既提供了开展新险种的有效途径,又不需要增加额外的成本。目前,银保合作正日渐深入,贷款信用保险不妨一试,应该说这是个不错的切入点。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的基本规定和操作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贸易 融资业务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一节信保融资业务的定义和种类..........................................................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节信保融资业务的授权授信管理......................................................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节信保融资业务的融资比例、利率、期限.....................................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四节叙做信保融资业务的特定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章操作流程...........................................................................................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一节信保融资授信额度的核定及启用..................................................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节单笔信保融资项下的操作..............................................................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节授信后管理.......................................................................................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章附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附件一:赔款转让协议............................................................................... 错误!未指定书签。附件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授信协议.............................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一、贸易风险与出口信用保险 贸易保险是参加交易的各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回避交易标的可能 发生的风险而进行的先期预防行为。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贸易保险发祥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参加贸易的商人自发组织起来,共同投资保险活动,对早期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这类保险的形式主要有: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等自然险。而本文中所要讨论的是与传统贸易保险所完全不同的信用保险范畴。信用保险最常见的是出口信用保险,世界各国为鼓励出口,专为出口企业提供贸易收汇风险保障而开办了该险种,旨在保证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机能。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风险: 1.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主要指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并非当事人责任,而是由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风险。例如进口国发生国内战争、政治动乱、进口限制或者禁止、关税上调、外汇交易限制或者禁止等当事人无法控制或影响的国家或政府行为,由于进口国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出口国无法出口、不能回收货款,以及海外投资中购买的股票及投资实体等被强制没收等都属于此类。

2.商业信用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进口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危险。例如:由于进口方破产、亏损等经营方面的理由而使货款未能收回,接受买方信贷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以及在订立合同并加工制造以后出口之前进口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出口中断等所造成的出口风险和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是与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担保并列的三大官方出口支持手段之一,用于帮助企业防范出口贸易过程中的意外和信用风险。投保企业一旦遭遇上述危险,并带来了实际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支付保险赔偿金,以补偿企业损失。 1919年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英国。目前在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程度差异较大。日本目前的承保贸易额大约相当于贸易总额的25%左右,最高时接近30%,在发达国家中属于比较高的水平;发达国家平均大约在20%上下,世界平均水平是12%左右。而我国仅仅停留在1%的低水平上,甚至远低于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二、日本对外贸易保险体系发展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日本在战后确立了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对贸易保险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加以保障,并通过对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断改进来促使其运作的高效和顺畅。所以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成果显著。1950年3月,日本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规程。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是指申请人由于资金需求,经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同意,承诺将在该公司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有关权益转让给本行,并满足本行其他的融资条件,在此条件下本行给予申请人资金融通。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第二条受理原则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在本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为BBB级及以上等级的客户。 (二)已在本行取得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三)原则上与本行或他行已建立一年以上的国际结算业务关系,无不良的收、付汇记录。 (四)具有较丰富的进出口业务经营经验和较高的业务管理水平。 (五)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六)出口货物已出运并已取得有关单据,客户已全面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 (七)客户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持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有效保险单据,并已按照保险单中列明的适保范围向保险公司申报出运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八)客户同意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有关权益转让给本行,并与保险公司及本行签订三方《赔款转让协议》。 (九)未发现存在保险公司除外责任范围内的风险。 第三条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且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在本行办理的出口

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可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占用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的额度: (一)申请人原则上为工贸一体化企业,且上年出口结算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 (二)原则上在本行信用等级评定A级(含)以上; (三)申请人在本行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12个月累计出口结算总额的50%,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累计出口结算总额的50%。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额度”是指本行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状况、与本行业务往来等情况给其核定的授信额度。保险公司的授信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发起,报总行信审会审批。 第五条保险公司的准入 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人应为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偿付能力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本行目前可接受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合作,必须报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审批。各保险公司的三方协议等合同文本需经总行业务类合同审批流程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信用证、托收、汇款等结算方式。 第七条期限 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个月,但根据保单上载明的付款期限,可扩展至360天。 第八条申请资料 (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申请书》。(附件10-1) (二)还款计划。 (三)有效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包括承保情况通知书、保险单(含保单明

信用保险合同

篇一:第十章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 第十章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 (一)名词解释 1、信用保险合同:指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经代为赔偿后而代为向债务人索赔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保证保险合同:指作为被保证的债务人或雇员未履行债务或是以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代为赔偿后从而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一种保险合同。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 一、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公益性 2、主体的特殊性经营信用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 3、承保危险的无规律性 二、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 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险种,(1)普通出口信用险 (2)寄售出口信用险 (3)出口融资信用险 (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险 (5)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险 (6)海外工程出口信用险 2、(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 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险种,(1)贷款信用险 (2)消费信用险 三、保险责任 1、政治危险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 (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 (3)政有关部门汇兑限制 2、信用危险责任(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 (2)买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4个月以上未支付货款 (3)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以采取了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四、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承办保证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是经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 2、承保危险的特殊性:多是一般财产保险的不保危险 3、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合同的不可解除性:由投保人、保险人、被保证人 五、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 1、诚实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1)个人保证保险 (2)团体保证保险 (3)总括保证保险 (4)流动保证保险 (5)超额流动保证保险 (6)职工保证保险 2、却是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1)合同保证保险 (2)行政保证保险 (4)司法保证保险 六、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异同 相同点: 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同:两种合同的订立,都是一种担保行为,担保人都是保险公司 2、合同履行条件及方式相同:两种合同,只要发生保险人佩服行为,则必然产生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不同点:保证保险合同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而订立。 信用保险合同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而订立。篇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模版) 甲方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 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 2)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保本经营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2、政策性业务,受国家财政支持。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 2、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 3、灵活贸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机会; 4、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 保险程序 理赔追偿 填写《投保单》《保险单》填写,提交材料 及时通报 《兴趣函》《意向书》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在买方信贷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 买方信贷保险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政治事件包括: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商业事件包括: 借款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 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买方信贷保险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规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贷款所支持的出口设备应以我国制造的设备为主,其国产率成套设备应不低于70%,船舶不低于50%。

关于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风险提示

关于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法规风险提示 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是银行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合作推出的融资产品。由于部分业务人员未正确了解信用保险的性质,未仔细研究保单条款以及对一系列产品管理及风险控制的规定未深入学习认真贯彻等原因,该业务极可能会产生风险事项导致损失。为防范该业务风险,帮助相关业务人员识别和控制相关法律风险,现就该业务的法律本质予以澄清,并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示如下: 一、信用保险的法律性质 部分信贷经营人员不了解信用保险的法律性质,错将信用保险理解为由中信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视为低风险业务管理,以至于最后产生较大风险。 按照《担保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在债权未受足额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债务,可见,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几乎与主债务人相同,而信用保险是一种保险法律关系,保险公司承担的不是买方不付款时的担保付款责任,更不是卖方(我行融资客户)不还款时的担保还款责任,它只是一种对特定有局限范围的风险的依约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显然是不能够完全覆盖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相关风险分析 (一)中信保契约关系风险分析

中信保业务涉及银行、保险公司、买方企业、卖方企业四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包括卖方与买方的贸易契约、卖方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契约、卖方与银行的融资契约、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赔款转让契约,其中保险契约和融资契约是两种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融资契约建立在贸易契约基础上,保险契约与贸易契约存在复杂又紧密的联系,赔款转让契约则仅在保险公司同意赔款的情况下产生约束力。而保险公司是否同意赔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卖方是否全面履行了贸易契约及保险契约中的各项义务,以及保险公司是否能适用其自设的多项免责情况。多项复杂契约关系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到我行的风险是否能因保险公司承保而足额覆盖。 (二)保单条款风险分析 信用保险保单条款是由中信保制作的格式条款,此类条款整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上必然更倾向于保护其自身利益。保单中存在大量的中信保的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一旦客户或银行履约发生瑕疵,保险公司则有可能以此为由进行拒赔。现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相关内容提示如下: 1、保单第三章中专门规定了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其不承担责任的范围非常宽泛,包括:汇率变更;被保险人违约、欺诈等违法行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买方违约时被保险人继续履约原因引起的损失等。除外责任中还规定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单证不符、单证传递问题以及虚假或无效信用证引起的3种损失免赔;以及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和福费廷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出口创汇,丰富我行业务品种,加强和规范我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我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规定及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信用保险指国家为支持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款期限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是指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信用证等结算方式下,出口商以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得到保险公司核准买方信用限额的特定买家的出口业务向银行申请融资,在银行、保险公司、出口商就该保险项下的赔款转让等事宜达成协议的前提下,银行对出口商的短期资金融通,包括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额度和出口押汇。 第四条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额度,是申请该项业务的客户在我行对其总授信额度的一部分,是在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下对该客户授予的分项授信额度。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原则上可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但根据授信业务的实际风险程度,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各分支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合同文本应使用我行统一的合同文本,包括《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出口押汇申请书》、《出口押汇合同》等。鉴于本项授信业务的特殊性,个别需增加的内容可在上述合同中的空白条款中体现。

第二章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条件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出口经营权,具有经常性的、稳定的出口业务; 2、具有优良的信誉,出口履约、收汇记录良好,无虚假出口、不履行合同义务、出口欺诈、逃套汇等不良行为; 3、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在我行和/或其他银行信用记录良好,无逃废债史; 4、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外币结算帐户,已经或打算将50%以上的出口结算放在我行办理。 第七条企业申请融资的出口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出口商品的审查应把握以下原则: 1、流通变现能力差,针对特定买家专门定做的商品不宜叙做; 2、品质不稳定,如易变质、腐烂、挥发、损坏类的商品不宜叙做; 3、产品质量需专门机构鉴定的,须专门机构出具鉴定证书。 第八条企业提交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单需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发,并经我行向保险公司查询证实。 第九条企业需与我行、保险公司签署《赔款转让协议》,协议中规定保险公司对保单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的赔款直接支付给我行。 第十条企业在D/P、D/A或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必须通过我行审单、寄单;在O/A方式下,必须指定我行为收款行,并要求企业由我行代为寄单。 第十一条未在我行开立出口退税账户的,在我行批准其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后,原则上要求企业将其出口退税账户在我行开立。 第三章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额度的总金额根据企业实际融资需求和保险公司核准的买方信用限额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核准的买方信用限额与保险公司规定的赔偿百分比之积;授信额度内可以办理出口押汇,每笔押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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