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2006年试行版)

江苏省建设厅

2006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PAGEREF _Toc138092319 \h 1

第二章村庄布局... PAGEREF _Toc138092320 \h 4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PAGEREF _Toc138092321 \h 7

第四章住宅... PAGEREF _Toc138092322 \h 9

第五章基础设施... PAGEREF _Toc138092323 \h 11

第六章绿化景观... PAGEREF _Toc138092324 \h 15

第七章投资估算及主要技术指标... PAGEREF _Toc138092325 \h 18 第八章附则... PAGEREF _Toc138092326 \h 19

附件: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基础资料收集及规划成果要求...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特制定《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及编制深度

1.2.1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

1.2.2 根据建设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由县级村镇规划管理部门与规划编制单位商定规划编制深度。

1.3 基本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村庄各项建设,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

1.4.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

1.4.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4.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

1.5.1 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5.2 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方式等,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5.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应紧凑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1.5.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突出地方特色。

1.5.5 村庄田园化的原则。保护村庄自然肌理,突出乡村风情,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美化村容村貌,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1.5.6 尊重民意的原则。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

1.5.7 循序渐进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新农村建设,村庄建设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1.6 村庄建设类型

根据当地现有建设基础、建房需求等多种因素,可将村庄建设划分为整治型(含保护古村)、整治扩建型和新建型。

1.6.1 整治型村庄:不集聚或基本不集聚周边其它地区村民的村庄。

1.6.2 整治扩建型村庄:在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以现状村庄为基础,适度集聚周边地区村民的村庄。

1.6.3 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如因基础设施建设、存在安

全隐患等因素而整体迁址新建的村庄。

1.7 不同类型村庄规划要求

1.7.1 整治型村庄:在调查建筑质量和村民建房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保留、整治、拆除的建筑,注意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合理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水平,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

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村庄,应按照有关文物和历史文化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专项保护规划。现存比较完好的传统和特色村落,要严格保护,并整治影响和破坏传统特色风貌的建、构筑物,妥善处理好新建住宅与传统村落之间的关系。

1.7.2 整治扩建型村庄:在整治现有旧村的同时,扩建部分应与现有村庄在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社会关系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现有村庄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选择发展方向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避免无序蔓延,形成紧凑布局形态;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1.7.3 新建型村庄:应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用地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俗和时代特征。

1.8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新建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130 m2。整治和整治扩建村庄应努力合理降低人均建设用地水平。

第二章村庄布局

2.1 村庄布局原则

2.1.1 合理安排村庄各类用地。

2.1.2 集中紧凑布局,避免无序扩张。

2.1.3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突出地方特色。

2.1.4 充分结合村民生产生活方式,有利农业生产,方便村民生活,体现村庄特色,防止村庄布局城市小区化。

2.1.5 新、旧村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

2.2 村庄布局规划要点

2.2.1 街道空间布局。结合市场需求,引导沿村内道路布置连续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形成一条或多条街道空间,提升村庄活力。

2.2.2 组团组织形式。结合地形地貌、道路网络、村组单元和整治内容,可将村庄划分为若干大小不等的住宅组团,形成有序的空间脉络。

2.2.3 院落空间组织。积极引导村庄院落空间的建设,可利用纵横方向多进的方式和道路转折点、交叉口等条件组织院落空间,形成村庄空间特色。

2.2.4 村口。在主要出行方向选择合适位置形成村庄出入口,以体现地方特色和标志性。

2.2.5 滨水空间利用。村庄布局应处理好水与道路、水与建筑、水与绿化、水与水、水与产业、水与人的活动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滨水环境和景观的优势。

2.2.6 与地形的结合。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对村庄布局的影响,顺应地形走势布局,地形的坡度应不大于25%,同时必须避开洪涝、泥石流、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

2.2.7 生产辅房布局。在满足卫生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小型家庭生产可以

户为单位分散布置,大规模生产可在村庄周边地区相对集中布局,以适应农业生产、方便村民生活。

2.3 村庄布局一般性模式

2.3.1 村庄布局基本模式

2.3.1.1 集中式布置模式 2.3.1.2 开敞式布置模式

2.3.2 按自然地理条件划分

2.3.2.1 平原地区模式

2.3.2.2 水网地区模式

2.3.2.3 丘陵地区模式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3.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3.1.1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等公共设施。

3.1.2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指日用百货、集市贸易、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

3.2 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原则

3.2.1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规模应根据村庄人口规模和产业特点确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2.2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在村民方便使用的地方(如村口或村庄

主要道路旁)。根据公共设施的配置规模,其布局可以分为点状和带状两种主要形式。点状布局应结合公共活动场地,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带状布局应结合村庄主要道路形成街市。

3.2.3小学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3.3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体系

3.3.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m2建筑面积计算。

3.3.2公益性公共建筑项目参照表3.1配置。

住房合理设置。经营性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参照表3.2执行。

3.4.1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点

3.4.2 公共建筑排列方式

第四章住宅

4.1 住宅建设原则

4.1.1 遵循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原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

4.1.2 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

4.1.3 住宅建设应根据主导产业方式的不同选择相应的建筑类型。以第一产业为主的村庄以低层独院式联排住宅为主;以第二、三产业为主的村庄积极引导

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4.1.4 住宅平面设计应尊重村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满足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同时注重加强引导卫生、科学、舒适的生活方式。

4.1.5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传统风貌的建筑。

4.2 住宅建设要求

4.2.1 宅基地标准: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3m2;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m2。具体按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4.2.2 单户住宅建筑面积:三人居(含三人以下):不超过150 m2,四人居:不超过200 m2,五人居以上:不超过250 m2。

单户住宅建筑面积具体按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但不应突破本导则规定的上限面积。

4.2.3 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4.2.4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另行制订。

4.2.5 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

4.2.

5.1住宅平面设计原则:分区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应保证不少于两间卧室朝南;厨房及卫生间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平面形式多样。

4.2.

5.2 住宅风貌设计原则:吸取优秀传统做法,并进行创新和优化,创造简洁、大方的建筑形象;住宅应以坡屋顶为主,充分运用地方材料,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整体。

4.2.

5.3 住宅庭院设计原则:灵活选择庭院形式,丰富院墙设计,创造自然、适宜的院落空间。

4.2.

5.4 住宅辅房布局原则:根据村民的生产方式不同,配置相应附属用房的(如农机具和农产品储藏间、加工间、零散的家禽饲养等),应与主房适当分离,可结合住户庭院灵活布置,或以村组为单位集中组织布置,在满足健康生活的前提下,方便生产,并符合村容整洁要求。

4.2.

5.5 住宅层高要求:层高2.8~3.3m,不应超过3.3m,净高不应低于2.5m;属于风景保护和古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4.2.6 住宅设计技术性要求

4.2.6.1合理加大进深,减小面宽,节约用地。

4.2.6.2加强屋面、墙体保温节能措施,有效利用朝向及合理安排窗墙比,推广应用节水型设备、节能型灯具。

4.2.6.3积极利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能源利用的相关设施应结合住宅设计统一考虑。

第五章基础设施

5.1 道路交通规划

5.1.1 道路等级与宽度

村庄主要道路:路面宽度6~9m,道路两侧建筑退让2~2.5m。

村庄次要道路:路面宽度3~5m,道路两侧建筑退让2~2.5m。

宅间道路:路面宽度2.5~3m。

根据村庄的不同规模,选择相应的道路等级与宽度。规模较大(1500人以上)村庄可按照主要、次要、宅间道路进行布置,中小规模村庄可酌情选择道路等级与宽度。道路的组织形式与断面宽度要结合机动车的不同停车方式(集中布置、分散布置)合理确定。位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道路应与城镇道路网衔接。

5.1.2 停车场

5.1.2.1 村民停车场地的布置主要考虑停车的安全和经济、方便。私家农用车停车场地、多层公寓住宅停车场地宜集中布置,低层住宅停车可结合宅、院分散布置,可适当考虑部分村内道路占道停车,公共建筑停车场地应结合车流集中的场所统一安排。

5.1.2.2 有特殊功能(如旅游)村庄的停车场地布置主要考虑停车安全和减少对村民的干扰。宜在村庄周边集中布置。

5.2 给水工程规划

5.2.1 根据村庄分布特点、生活水平和区域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用水量指标、供水水源和水压要求,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2.2供水水源应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衔接,用自备水源的村庄应配套建设净化、消毒设施;给水管网的供水压力,宜满足建筑室内末端供水龙头不低于1.5m的水压。

5.2.3 结合道路规划,合理布置输配水管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布置成环状网。

5.3 排水工程规划

5.3.1村庄应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特点选择排水体制。新建村庄、经济条件较好的、有工业基础的村庄宜采用有污水排水系统的不完全分流制或有雨污水排水系统的完全分流制;其它现状雨污合流制的村庄,远期逐步改造为不完全分流制或完全分流制。

5.3.2 村庄污水收集与处理遵循就近集中的原则,靠近城区、镇区的村庄污水可纳入城区、镇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其它村庄可根据村庄分布与地理条件,集中或相对集中收集处理污水。

5.3.3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科学预测污水量,合理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水采用简单处理(化粪池)或二级处理(一体化处理设施、污水资源化处理设施、高效生态绿地污水处理设施等),纯生活污水处理后的尾水、污泥可结合农业生产予以利用,含工业污水处理后的尾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5.3.4优化排水管渠。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就近排放;分流制、合流制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污水管渠宜尽量采用重力流。

5.4 供电工程规划

5.4.1参考不同地区的现状用电水平,合理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

5.4.2 村庄10KV电源的确定和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以乡镇供电规划为依

据,并符合建站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

5.4.3 村庄10KV配电可采用杆上配电式及户内式,变压器的布点符合“小容量、多布点、近用户”原则。

5.4.4 农村低压线路(380/220V)的干线宜采用绝缘电缆架空方式敷设为主,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村庄可采用电缆埋地敷设。架空线杆排列应整齐,尽量沿路侧

架设。低压架空线路的干线截面不宜小于70mm2。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

5.4.5 村庄主要道路设置路灯照明,光源宜采用节能灯,经济条件允许的村庄推荐采用太阳能灯具。

5. 5.1 电信工程规划包括预测固定电话主线需求量;结合周边电信交换中心的位置及主干光缆的走向确定村庄光缆接入模块点的位置及交换设备容量。村庄的固定电话主线容量按1门/户计算,另外考虑10%左右的公共用户。

5.5.2有线电视、广播管线应和电信线路同路径敷设。

5.5.3村庄的通信线路一般以架空方式为主,电信、有线电视线路宜同杆敷设,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在新建集中区可以采用管道下地敷设,一般采用2~4孔PVC110塑料管。

5.6 清洁能源利用

村庄应以发展清洁燃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目标,提高燃气使用普及率。燃气主要包括液化气、管道天然气、秸秆制气、沼气等。

5.6.1燃气利用

根据不同地区的村庄特点,结合地区经济条件,确定农村燃气利用方式。一般村庄以提高燃气普及率为主,城镇边缘村庄可以接入城镇燃气管网。农村燃气的利用按相关的规程执行。

5.6.2 大力推进太阳能的综合利用。可结合住宅建设,集中或分户设置太阳能热水装置。

5.7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5.7.1村庄生活垃圾收集应实行垃圾袋装化,按照“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垃圾收集处置模式,确定生活垃圾收集点和收集站位置、容量。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m。积极鼓励农户利用产生的有机垃圾作为有机肥料,实现有机垃圾资源化。

5.7.2 根据村庄规模,结合村庄公共设施合理配建公共厕所。1500人以下规模的村庄,宜设置1~2座公厕,1500人以上规模的村庄,宜设置2~3座公厕。公厕建设标准应达到或超过三类水冲式标准,每座建筑面积不少于30m2。

5.8 防灾减灾

5.8.1 消防规划

5.8.1.1 靠近城区、镇区的村庄可依托城区、镇区消防队,其它村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5.8.1.2 村庄应充分利用天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因地制宜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天然水源不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的,应结合村庄配水管网设置消火栓。

5.8.1.3 村庄应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5.8.2 防洪排涝规划

根据流域防洪、城镇防洪标准,因地制宜安排各类防洪工程设施。结合农田水利设施要求,合理确定村庄排涝模数和排涝工程设施规模。

5.8.3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新建村庄选址必须避开有地质灾害隐患地区,整治型和整治扩建型村庄要针对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提出预防和治理措施。对危险大、不稳定、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在加强监测和预报的同时,认真落实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搬迁工作;另一方面可采取挖排水沟、削坡、护坡、固岩等方法进行小规模的治理。

5.8.4 地震灾害防治规划

根据地震设防标准与防御目标,提出相应的规划措施和工程抗震措施。

5.9 竖向规划

地形地貌复杂的村庄应做竖向规划,相关要求参照《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第六章绿化景观

6.1绿化景观规划原则

6.1.1乡土化原则

尊重地方文脉,结合民风民俗,展示地方文化,体现乡土气息,营造有利形成村庄特色的景观环境。绿化景观材料应简朴、经济,并以本地、乡土材料为主,与乡村环境氛围相协调。

6.1.2 整体性原则

注重村庄风格的协调统一,呈现自然、简洁的村庄整体风貌,形成四季有绿、季相分明的村庄绿化景观效果。

6.2绿化规划

6.2.1适宜将村口、道路两侧、不布置建筑物的滨水地区以及不宜建设地段作为绿化布置的重点。

6.2.2 保护和利用现有村庄良好的自然环境,特别要注意利用村庄的河道和山坡植被,提高村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村中的河、溪、塘等水面,发挥其防洪、排涝、生态景观等多种功能作用。

6.2.3 村庄绿化应以乔木为主,灌木为辅,必要时以草点缀,植物品种宜选用具有地方特色、多样性、经济性、易生长、抗病害、生态效应好的品种。

6.3景观规划

6.3.1村口景观

6.3.1.1 村口景观风貌应自然、亲切、宜人,并能体现地方特色与标志性。

6.3.1.2村口可通过小品配置、植物造景、活动场地与建筑空间营造等手段突出景观效果。

6.3.2水体景观

6.3.2.1 尽量保留现有河道水系,并进行必要的整治和疏通,改善水质环境。

6.3.2.2 河道坡岸应随岸线自然走向,宜采用自然斜坡形式,并与绿化、建筑等相结合,形成丰富的河岸景观。

6.3.2.3 滨水绿化景观以亲水型植物为特色,营造自然式滨水植物景观。

6.3.3道路景观

6.3.3.1 道路两侧绿化以自然设计手法为主,绿化配置错落有致,以乔木种植为主,灌木点缀为辅,避免城市化的绿化种植模式和模纹色块形式。

6.3.3.2道路路面以乡土化、生态型的铺装材料为主,保留和修复现状中富有特色的石板路和青砖路等传统街巷道。

6.3.4建筑景观

6.3.4.1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地理特征,塑造具有地域特点的建筑形态。

6.3.4.2应就地取材,优化传统建筑技术,利用地方资源,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和时代感的建筑风格。

6.3.4.3建筑的体量、尺度、色彩及风格应协调统一,注重建筑组群的整体风

貌。

6.3.4.4避免单调雷同的建筑造型,创造出丰富、愉悦的建筑形象。

6.3.5其他重点空间景观

6.3.5.1 村庄其它重点空间包括宅旁空间和活动空间。其它重点空间绿化应以落叶树种为主,做到夏天有树荫、冬天有阳光。

6.3.5.2 村庄宅旁空间以小尺度绿化景观为宜,充分利用空闲地和不宜建设地段,做到见缝插绿。

6.3.5.3 村庄活动空间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功能,应紧密结合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和民俗乡情,适当布置休息、健身活动和文化设施。

第七章投资估算及主要技术指标

7.1 投资估算

明确村庄近期(3年以内)建设所实施的内容,并对所实施的内容中集体投资部分进行投资估算。

7.2 村庄建设规划主要技术指标及其计量单位应符合表7.1、7.2规定

第八章附则

8.1 市、县(市)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导则》制定实施细则。

8.2 本《导则》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基础资料收集及规划成果要求

一、基础资料收集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对村庄的发展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1、镇村布局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对本规划的要求;

2、现状人口情况;

3、需保留或改建整治的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

4、公共设施规模和分布;

5、基础设施及管网现状;

6、历史文化、建筑特色、风景名胜等;

7、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

8、建设工程造价资料;

9、村庄地形图:比例尺宜为1:1000~1:2000。

二、规划成果要求

(一)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主要包括规划文本和图纸两部分。

(二)规划文本

一、总则

1、规划原则

2、村庄建设类型

3、村庄建设要求

二、村庄布局

1、建设用地范围

2、布局结构

三、公共服务设施

1、布局

2、配置规模及内容

四、住宅建设

1、住宅建设类型

2、住宅建设要求

3、住宅选型

五、基础设施规划

1、道路交通工程

(1)道路等级与宽度(2)停车场地

2、给水与消防工程

(1)水源(2)管网(3)消防设施

3、排水工程

(1)排水体制(2)污水处理(3)管网

4、供电工程

(1)变电所(2)供电线路(3)路灯

5、通信工程

(1)局所设置(2)线路

6、燃气工程

(1)供气方式(2)线路

7、环卫工程

(1)垃圾收集点(2)垃圾处理方式(3)公厕

六、绿化景观规划

1、绿化规划

(1)绿化布局(2)绿化配置

2、景观规划

(1)村口景观(2)水体景观(3)建筑景观(4)道路景观(5)其他重点地区景观

七、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投资估算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投资估算

(三)规划图纸

1、现状图(标示村庄位置)

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标明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建筑的性质、层数、质量等。

2、规划总平面图

比例尺同上,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等的位置和范围。

3、基础设施规划图,包括:

(1)道路交通规划

比例尺同上,标明道路的走向、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座标、车站、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

(2)市政管网规划

比例尺同上,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管线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规模。

4、附图

住宅选型图,可配公共建筑选型图、部分效果图。

编制单位与编写人员:

2004年《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编制单位: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编写人员:张泉、吴新纪、张伟、陈浩东、程炜、申翔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006年试行版)》编制单位: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编写人员:张泉、刘宇红、梅耀林、朱爽、华海荣、施卫红、刘劲军、姜劲松

山东省村庄规划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山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 前言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1) 1.5 规划任务 (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 1.7 规划期限 (2)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1 村庄用地分类 (3) 2.2 宅基地标准 (3)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 3、村庄分类 (3) 3.1 村庄规划分类 (4)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4)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5) 3.4 村庄撤并 (5)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 4.2 规划布局原则 (6) 4.3 规划布局类型 (6) 5、住宅 (6) 5.1 住宅建设标准 (6) 5.2 住宅设计原则 (7) 5.3 住宅平面设计 (7) 5.4 住宅立面设计 (7) 6、公共设施 (7) 6.1 公共设施分类 (7) 6.2 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 (8) 6.3 公共设施的布局 (8) 6.4 公共设施的配置标准 (8) 7、生产建筑 (9) 7.1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9)

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正文4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特指定《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2.2 鼓励村庄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1.2.3 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 1.3 基本任务 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 1.4.1 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 1.4.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4.3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 规划范围 村庄建设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居住分散又不宜集中建设的自然村,可单独规划。 1.6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 1.6.1 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积极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进城、进镇居住,合理推进城镇化进程。 1.6.2 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

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政府《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村镇规划标准》,制定《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3基本任务 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村庄等级规模、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村庄的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规划范围和界限,统 筹安排村庄建设的各项用地和空间布局,综合协调村民住宅与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关系,为村庄居民提供符合当地实际、与村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和生 活环境。 1.4规划依据 1.4.1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4.2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1.4.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规划范围 1.5.1村庄建设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进行迁村并点的,按照调整后的行政村人口划定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对具有一定规模而规划中不计划撤并的自然村,也可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1.5.2本导则所称行政村,是指按照行政建制依法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庄。 1.5.3本导则所称自然村,是指没有设立村民委员会,隶属于其他村庄村民委员会领导的村庄。 1.6规划原则 1.6.1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行政村集中居住,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到城镇居住,推进城市化进程。 1.6.2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集中改建或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建设。 1.6.3 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实现集约用地和合理用地。

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XX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1.1 编制目的 (2) 1.2 适用范围 (2) 1.3 指导思想 (2)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2) 2.1 村庄规划类型 (2) 2.2 村庄规划编制单元 (3) 2.3 规划原则 (3) 2.4 规划依据 (3) 2.5 规划期限 (4) 2.6 公众参与 (4) 第三章村庄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4) 3.1 分类指导 (4) 3.2 主要规划内容 (5) 第四章技术要点 (7) 4.1 村庄用地分类 (7) 4.2 空间管制规划 (8) 4.3 建设用地布局规划 (8) 4.4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8) 4.5 基础设施规划 (9) 4.6 综合整治规划 (10) 4.7 村民建房规划 (11) 4.8 近期建设规划 (11) 第五章成果要求 (11) 5.1 成果要求 (11) 5.2 保护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11) 5.3 改善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12) 5.4 简易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12) 5.5 建房说明书成果要求 (12) 5.6 图纸要求 (12) 第六章附则 (13)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指导我省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XX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城市、县城、镇、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规划编制。 1.3指导思想 本导则遵循“分类指导、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达到提升村庄规划实效性的目的。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2.1村庄规划类型 根据村庄对规划的需求,将村庄规划分为保护类村庄规划、改善类村庄规划、简易类村庄规划、建房说明书。 2.1.1 保护类村庄规划。主要指中国和省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范要求,编制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2.1.2 改善类村庄规划:主要指中心村和国家、省相关试点示范村编制的村庄规划。规划包括村庄产业发展、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安排、村民建房等内容。其中,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美丽宜居村庄、美丽乡村等对规划有空间要求的试点示范村,还应按要求增加相关规划内容。 2.1.3 建房说明书:主要指村庄建设活动量较少的村,只需编制引导和规范村民建房的简要说明。 2.1.4 简易类村庄规划: 主要指上述3种情况以外的村,根据规划需要编

1.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步伐,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导则》,用于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1.2村庄建设规划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工农关系,贯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放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实惠。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1.3村庄建设规划基本原则 1.3.1新建村庄,为易建村,多结合防灾移民、生态移民、工程移民、开发移民、拆小并大和发展生产的需要进行。要科学规划,明确建设思路和目标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任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占地,引导散居民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 1.3.2旧村整治要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挖潜,合理整合现状资源,立足原有基础进行改造;抓好千村示范试点,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分层次,多模式,稳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农民意愿和建设家园的主体地位,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搞大拆大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村社会;突出建设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三清”(清垃圾、淤泥、路障)、“五改五通”(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通路、通电、通水、通沼气、通电信),加快村庄建设与整治进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条件。 二、村庄建设规划制定 2.1基本任务 依据乡镇域村镇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镇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因地制宜地编制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含新建、改建、撤并、保护)数量、职能和规模,环境整治内容。界定村庄建设范围,落实镇(乡)域村镇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确定规划目标和建设标准,明确近期建设重点。 2.2村庄建设用地与环境 2.2.1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宜建设的荒山、岗地、坡地及其他非耕地,避开各类保护区,避开噪间源、蓄滞洪区、山口、高压走廊、水库下游和易发山洪、内涝及地质灾害地带。 2.2.2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过境分路、高压线穿越。靠近铁路、公路、堤防建设的村庄,应按相关规定后退防防护距离。 2.2.3村庄要重点解决给水、供电、通讯、排污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加快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 2.3村庄人口规模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法规名称】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颁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发文字号】冀建村[2006]425号【颁布时间】2006-09-11【实施时间】2006-09-11【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282055 什么是编号?【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各市规划局、建设局,扩权县(市)规划局、建设局: 为指导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文明生态村的总体部署,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应遵循本导则。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村庄规划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环境“脏、乱、差”;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防止自然灾害、注重村庄安全;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分步实施,防止大拆大建。 第四条编制村庄规划,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为依据,采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勘察资料和地形图。 村庄规划远期到2020年,近期一般为3-5年,并与建制镇(乡)总体规划期限相协调。 第二章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 第五条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江西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第二稿)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2.5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快井冈山市实现城乡统筹,推进罗霄山脉中段扶贫攻坚工作,实现中央苏区振兴,提高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3、《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4、《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 5、《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井冈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2街道5镇12乡、井冈山自然保护区、罗浮管委会和白石垦殖场)的村庄和乡集镇。 本《导则》所指村镇规划一般分为乡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 - -

1.4 编制主体 村镇规划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报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批准后应进行公示。 村庄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5 规划期限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乡总体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5—10年。 对规划期限已过或已明显不适应建设的村镇规划应进行调整和修编。 第二章乡总体规划的编制 2.1 主要任务 乡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集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集镇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集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庄的性质与规模;布臵区域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指导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2 - -

安徽省村庄整治技术导则949124898

安徽省村庄整治技术导则 1.总则 村庄整治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为了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地指导和规范全省村庄整治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2.村庄整治基本原则 2.1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以农民自愿、满意和村民自治为基本出发点,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大包大揽,不搞形式主义,切忌违背群众意愿和客观条件强行硬推。 2.1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从实际出发,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真 抓实干的工作作风推进村庄整治工作。既要按照村庄整治的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切合实际,确实可行。 2.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全省各地的经济发展实力、自然条件等状况,探索不同的整治模式,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不搞“一刀切”。 1.4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一方面,坚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另一方面,又要抓重点,攻难点,出亮点,集中力量,整合资源,促进全面发展。 2.5循序渐进,务求实效。要尊重客观规律,因势利导,抓好典型引路,抓好示范带动,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3,村庄整治内容村庄整治内容主要涵盖村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环境质量保障和安全保障设施,以及村庄风貌的维护等。主要整治内容如下: 3.1公益性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 3.1.1通村公路及桥梁建设;村庄内道路路面硬化;道路排水边沟;必要的路灯及交通标志;农业机械及汽车、自行车(摩托车)的公共停车场、库、棚等。 3.1.2供水设施、供水到户的水塔、泵房或高位水池(水箱)及输配水管网。 3.1.3电力供应的变配电设施、输电线缆架设或埋设。 3.1.4电话线缆、卫视天线等通讯线缆及设备的配置等。 3.1.5太阳能、沼气等能源开发技术及设备的应用。 3.1.6村委会管理用房、村民学习休闲活动用房及室外场地。 3.1.7托儿所、学前班或学校代培点的配置。 3.1.8邮件收发、汇款、储蓄、电报、传真等业务的代理点。 3.1.9医治轻微疾病、开展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的卫生室。 3.1.10商店、超市或便利店的布置。 3.2环境治理设施 3.2.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雨水收集排放设施。 3.2.2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及处理设施。 3.2.3公共厕所或户用厕所、集中或分散禽畜饲养场(圈)的环境 卫生与粪便处理设施。 3.2.4集中饲养或家庭散养的畜(禽)的管理。 3.1.5清除村庄内外街巷两侧乱搭乱建的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3.2.6整治村庄脏、乱、差工作。 3.2.7做好村庄内传统民居、祠堂和庙宇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修缮。 3,2.8村庄内巷道、公共活动场地、公用水塘、公共绿地和村庄出入口及周边环境等的整治与美化。

山东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稿) 山东省建设厅 2006.02.19

前言(初稿)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1 1.5 规划任务 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 1.7 规划期限 2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 2.1 村庄用地分类 2 2.2 宅基地标准 3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 3、村庄分类 3 3.1 村庄规划分类 4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4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4 3.4 村庄撤并 5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 4.2 规划布局原则 5 4.3 规划布局类型 6 5、住宅 6 5.1 住宅建设标准 6 5.2 住宅设计原则 6 5.3 住宅平面设计 6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VILLAGE PLANNING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05

目次 1 总则 (1) 1.1 关于本导则 (1) 1.2 关于村庄规划 (1) 2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 (3) 2.1 主要任务 (3) 2.2 现状调查要求 (3) 2.3 规划内容 (4) 2.4 成果要求 (5) 3 村庄规划 (7) 3.1 主要任务 (7) 3.2 现状调查要求 (7) 3.3 用地分类 (8) 3.4 规划内容 (10) 3.5 成果要求 (16) 附表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18) 附录1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19) 附录2 村庄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21) 本导则用词说明 (23)

1 总则 1.1 关于本导则 1.1.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美”浙江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适应我省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导则。 1.1.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包括建制镇、乡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的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1.3 本导则遵循“完善体系、突出重点,增强实用、分类指导,简洁易行、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完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重点把握村庄规划的基础性内容;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针对不同特点的村庄编制相应内容和深度的规划;充分考虑对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意义,保证村庄规划编制的操作性。 1.1.4依据本导则编制的村庄规划为法定规划。 1.1.5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1.6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2 关于村庄规划 1.2.1 村庄规划编制体系包括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村居设计四个部分,本导则重点阐述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 1、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以镇(乡)域行政范围为单元进行编制,可作为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单独编制。小城市试点镇、中心镇、重点镇等宜单独编制乡镇域村庄布点规划。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重点对镇(乡)域内的村庄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并统筹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导则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 基本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3 规划依据 1.3.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 1.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3.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 1.4.1 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4.2 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4.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1.4.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2006年试行版) 江苏省建设厅 2006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PAGEREF _Toc138092319 \h 1 第二章村庄布局... PAGEREF _Toc138092320 \h 4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PAGEREF _Toc138092321 \h 7 第四章住宅... PAGEREF _Toc138092322 \h 9 第五章基础设施... PAGEREF _Toc138092323 \h 11 第六章绿化景观... PAGEREF _Toc138092324 \h 15 第七章投资估算及主要技术指标... PAGEREF _Toc138092325 \h 18 第八章附则... PAGEREF _Toc138092326 \h 19 附件: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基础资料收集及规划成果要求...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特制定《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及编制深度 1.2.1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 1.2.2 根据建设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由县级村镇规划管理部门与规划编制单位商定规划编制深度。 1.3 基本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村庄各项建设,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 1.4.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 1.4.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4.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 1.5.1 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5.2 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方式等,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5.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应紧凑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1.5.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突出地方特色。 1.5.5 村庄田园化的原则。保护村庄自然肌理,突出乡村风情,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美化村容村貌,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1.5.6 尊重民意的原则。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 1.5.7 循序渐进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新农村建设,村庄建设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1.6 村庄建设类型 根据当地现有建设基础、建房需求等多种因素,可将村庄建设划分为整治型(含保护古村)、整治扩建型和新建型。 1.6.1 整治型村庄:不集聚或基本不集聚周边其它地区村民的村庄。 1.6.2 整治扩建型村庄:在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以现状村庄为基础,适度集聚周边地区村民的村庄。 1.6.3 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如因基础设施建设、存在安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二〇一九年八月 目录 1总则- 1 - 1.1地位作用- 1 - 1.2适用范围- 1 - 1.3制定依据- 1 - 1.4规划原则- 3 - 1.5规划期限- 4 - 1.6编制单元- 4 - 1.7工作底图- 4 - 2工作流程- 4 - 2.1现状调查- 4 - 2.2规划编制- 5 - 2.3批前公示- 6 - - -

2.4审查报批- 6 - 2.5批后公告- 6 - 2.6成果备案- 6 - 3规划内容- 6 - 3.1分类指导- 6 - 3.1.1村庄类型- 7 - 3.1.2内容要求- 8 - 3.2发展分析与定位- 8 - 3.3生态保护与修复- 9 - 3.4农田保护与土地整治- 9 - 3.5产业发展与布局- 10 - 3.6道路交通- 11 - 3.7基础设施- 12 - 3.8公共服务设施- 13 - 3.9农房建设- 16 - 3.10绿化景观- 18 - 3.11历史文化保护- 19 - 3.12防灾减灾- 19 - 4规划成果- 20 - - -

4.1文本- 20 - 4.2图件- 21 - 4.3数据库- 21 - 5规划实施- 22 - 附录1:规划控制指标表- 22 - 附录2:国土空间结构调整表- 23 - 附录3:近期建设项目表- 24 - 附录4:村庄规划管制规则样式- 25 - - -

1总则 1.1地位作用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以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编制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指导山东省行政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编制工作。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在市县中心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村庄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编制,参照本导则执行。 1.3制定依据 1.3.1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

南阳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南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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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文件精神,市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和村庄治理,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促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制定《南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及编制要求 1.2.1 本《导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2.2 鼓励村庄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1.2.3 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

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 1.2.4 村庄规划设计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设计方案完成后应向村民公示并通过专家审议,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1.2.5 本《导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此外还必须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技术法规、规范。 1.3 基本任务 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 1.4.1 县(市)域城镇村庄布局规划; 1.4.2 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 1.4.3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4.4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5 《村镇规划标准》;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欢迎阅读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 赣建字[2006]4号 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我厅组强力量对《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进行了认真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6日我厅下发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即行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村庄规划技术导则通知 抄报: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体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4 )的数 1.5 1.5.1县( 1.5.2 l.5.3 1.5.4 1.6 1.6.1 1.6.2 1.6.3 1.6.4 1.6.5 1.7 1.7.1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新建型村庄应做到选址科学,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1.7.2改造型村庄: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改造型村庄的规划,应首先对现状地物、建筑、树木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并绘制现状图,注重建设用地的调整,注重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的配置,突出村庄建设与“六改四普及”整治应达到的效果。 1.7.3保护型村庄:对历史文化名村、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或文化资源的村落、具有独特村庄布局或浓郁地域民俗特色的村庄.加以保护性修缮和开发利用。对于格局完整、建筑风格统一的古村,划定保护范围,维修破损严重的古建筑,在不影响古村格局和建筑风格的前提下完善村庄;对于布局分散、建筑风格杂乱的古村.规划中应注重保留村庄文脉,并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历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庄,包括农场、林场、工矿区居民点等(以下统称为村庄),组织编制规划,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庄包括行政村、中心村和基层村。行政村是指村民委员会所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中心村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周围地区具有一定服务功能的村庄;基层村一般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含农场、林场和独立工矿区居民点)。 第五条村庄规划一般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应一并编制所辖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经济

条件有限的地方必须包含中心村和重点基层村的建设与整治规划。行政村与基层村重叠的直接编制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 第六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云南省村庄建设与整治技术导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标准规范。同时,要以上层次和同级法定相关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村庄规划必须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成果中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对于农民关心的项目,规划要力争做到让农民看得懂,以便广泛征求意见。村庄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由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八条编制村庄规划,须进行基础资料收集。基础资料由县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并协助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完成基础资料汇编。 第九条编制村庄规划,须广泛征求农民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上报批准实施。 第二章行政村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条行政村总体规划是对村民委员会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中心村、基层村等各类居民点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第十一条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2.2.1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三类控制。Ⅰ类为80—100㎡/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低于120 ㎡,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Ⅱ类为100--120 ㎡/人;Ⅲ类为120--140 ㎡/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超过120 ㎡,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150 ㎡/人。 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用地标准 注: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建筑用地和公用工程用地。其它用地包括生产性服务设施用地和其它

3.1公共设施分类 3.1.1公益型公共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 3.1.2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指日用百货、集市贸易、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娱乐场所、物 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 3.1.3公益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

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 3.2住宅建设标准 3.2.1宅基地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人均耕地超过1亩的平原地区,每 户用地不得超过167 ㎡,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 200 ㎡。 3.2.2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小户不超过180㎡,大户不超过250 ㎡。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4.1.1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和当地城镇住宅日照间距标准执 行。 4.1.2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m,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6m。

4.1.3住宅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0%,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 高于1.1。 4.2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 表4.1 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 5.4.1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应符合表5.1的规定 表5.1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

村庄规划导则(定稿)_New

村庄规划导则(定稿)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导则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 基本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3 规划依据 1.3.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 1.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3.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 1.4.1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4.2 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4.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1.4.4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1.4.5 民主化、公开化的原则。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1.5 村庄类型与规划要求 除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外,根据所处区位,可将村庄划分为城郊型和乡村型。 1.5.1 城郊型村庄:因城镇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非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 这类村庄应综合考虑城市化推进和村庄产业发展的影响,合理控制村庄规模,注重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有机衔接,改善村庄居住环境品质。 1.5.2 乡村型村庄:因城镇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范围以外区域的村庄,主要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范围内的村庄。根据主导产业及现状资源条件,可分为种植型、养殖型、旅游型、工业型、保护型等村庄。 乡村型村庄应根据当地现有建设基础、建房需求和产业特点,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注重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保护和延续当地原有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避免空间布局的过度分散,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营造清新优美的环境和浓郁的乡土风情。 1.5. 2.1 养殖型村庄。具有一定规模的村庄养殖产业应相对集中布置,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满足卫生防疫要求;注重治理污染,严格保护村庄环境。 1.5. 2.2 旅游型村庄。强化旅游规划内容,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特点和发展前景,统筹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结合村庄公共服务设施、村民住宅的开发利用合理安排旅游服务功能,注重旅游资源和村庄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旅游对村民生活的不合理干扰。 1.5. 2.3 工业型村庄。原则上村庄不得新布局有污染的工业,现有有污染的工业应逐步向镇以上工业集中区集中;村庄现有工业已经形成规模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应结合乡镇工业集中区统一考虑。适宜发展的村庄手工业、加工业应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区域集中布置,并与村庄适当隔离。 1.5. 2.4 保护型村庄。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村庄,应按照有关文物和历史文化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专项保护规划。现存比较完好的传统和特色村落,要严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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