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正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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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特指定《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2.2 鼓励村庄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1.2.3 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

1.3 基本任务

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

1.4.1 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

1.4.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4.3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 规划范围

村庄建设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居住分散又不宜集中建设的自然村,可单独规划。

1.6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

1.6.1 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积极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进城、进镇居住,合理推进城镇化进程。

1.6.2 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

步实施。

1.6.3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有利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1.6.4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1.6.5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

1.6.6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1.6.7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免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路展开布局。

1.6.8 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因地制宜,灵活布置,突出地方特色。

1.6.9 公共设施集中布局,基础设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1.6.10 住宅建筑应尊重地方民俗风情和生产生活习惯。

第二章村庄布局

2.1 村庄布点原则

2.1.1 体现集聚发展的原则。

2.1.2 符合乡镇域规划的村庄布点要求。

2.1.3 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方便农民小康或现代化生活的需求。

2.1.4 与当地基础设施条件、农业机械化水平相适应,耕作半径合理。

2.1.5 集中建设的村庄,每个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2个,进行集中建设的村庄,每个村庄集聚的人口规模不宜低于800人。

2.1.6 在地理条件、产业发展、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根据特殊需要适当增加村庄的布点数量,但仍要体现集聚发展的本质要求。

2.2 村庄建设规划分类

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规划分为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和新建型村庄规划两大类型。

2.2.1 改建扩建村庄选择原则:现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不低于100户);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具有较好的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

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配套,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

2.2.2 新建村庄选址原则:参照1.6条、2.1条要求和2.2.1款相关要求。

2.2.3 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现村庄新建或改建,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进行规划建设。

2.3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2.3.1 改建、扩建型村庄应妥善处理新旧村的建设关系,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建设新村。

2.3.2 旧村改造原则: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确定保护、整饰、拆除的建筑,注意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

2.3.3 新村扩建原则:与原有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原有村庄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选择发展方面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4 新建村庄规划

与村庄自然环境和谐,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特色和时代特征。

2.5 村庄布局原则

2.5.1 全面综合地安排村庄各类用地。

2.5.2 集中紧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

2.5.3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体现地方特色。

2.5.4 新、旧村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

2.6 村庄结构和用地标准

2.6.1 村庄结构

村庄以住宅组团为基本单元,村庄一般由大小不等的多个住宅组团构成。

2.6.2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三类控制。Ⅰ类为80~100㎡/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低于120㎡,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Ⅱ类为100~120㎡/人;Ⅲ类为120~140㎡/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超过120㎡,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150㎡/人。

2.6.3 建设用地标准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占总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按表 2.1执行。各类建设用地取值相加不应超过总建设用地上限。

表2.1 建设用地标准

其它用地包括生产性服务设施用地和其它。

2.7 村庄布局模式

2.7.1 村庄布局基本模式

2.7.1.1 集中式布置模式

2.7.1.2 开敞式布置模式

2.7.2 按自然地理条件划分2.7.2.1 平原地区模式

2.7.2.2 水网地区模式

2.7.2.3 丘陵地区模式

2.7.3 按村庄规模划分

2.7.

3.1 适用于1500人以下。2.7.3.2 适用于1500-3000人。

2.7.

3.3 适用于3000人以上。

2.7.4 村庄扩建基本方式

第三章公共设施

3.1 公共设施分类

3.1.1 公益型公共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

3.1.2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指日用百货、集市贸易、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

3.2 公共设施布置原则

3.2.1 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3.2.2 公益型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在方便使用、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

3.2.3 应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

3.2.4 小学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3.3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体系

3.3.1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 ㎡建筑面积计算。

3.3.2 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参照表 3.1配置,建筑规模参照表 3.2执行。

表3.1 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

表3.2 公益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

3.3.3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根据市场需要按照规划进行选址、安排用地。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参照表3.3执行。

表3.3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

3.4.1 公共设施的布点

3.4.2 公共建筑排列方式

第四章住宅

4.1 住宅规划设计原则

4.1.1 住宅应以双拼式、联排式为主,积极引导公寓式住宅建设,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4.1.2 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4.1.3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4.1.4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或祠堂等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4.2 住宅建设标准

4.2.1 宅基地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人均耕地超过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

4.2.2 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小户不超过180 ㎡,大户不超过250㎡。

4.2.3 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4.2.4 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和当地城镇住宅日照间距标准执行。

4.2.5 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m,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6m。

4.2.6 住宅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0%,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

4.3 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

见表4.1。

表4.1 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

4.4.1 平面功能应方便农民生活,布局合理。

4.4.2 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分区明确,实现“三分离”: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净污分离。

4.4.3 应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

4.5 住宅立面设计

4.5.1 立面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特色。

4.5.2 外墙材料立足于就地取材,因材设计。

4.5.3 色彩应与地方环境协调,体现乡土气息。

第五章基础设施

5.1 道路交通规划

5.1.1 道路等级与宽度

●村庄主要道路:路面宽度15~18m;建筑控制线20~24m,间

距250~300m。

●村庄次要道路:路面宽度8~12m;建筑控制线10~15m,间距

150~250m。

●宅间道路:路面宽度3~5m。

根据村庄不同的规模,选择相应的道路等级系统。2000人以上的村庄可按照三级道路系统进行布置,2000人以下的村庄可酌情选择道路等级与宽度。另外,由于私人机动车停车方式的不同选择(集中布置、分散布置),对道路的组织形成与断面宽度的选择要因地制宜。

5.1.2 道路照明

村庄主要道路有条件时应设置照明设施。

5.1.3 停车场

住宅建筑停车按每户0.5~1个停车位的标准配置,其中私家农用车停车场地、多层公寓住宅停车场地宜集中布置,低层住宅停车可结合宅、院设置。公共建筑停车场地应结合车流集中的场所统一安排。

5.2 给水工程规划

5.2.1 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预测、水质标准、供水水源、水压要求、输配水管网布置等。

5.2.2 用水量应包括生活、消防、浇洒道

路和绿化、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

综合用水指标选取:近期为100~200升/人·日;远期为150~250升/人·日。

水质符合现行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水源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衔接。

5.2.3 输配水管网的布置,与道路规划相结合。给水干管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5~10m计算,建筑物每加一层应增压3m。

5.2.4 在水量保证的情况下可充分利用自然水体作为村庄消防用水,否则应结合村庄配水管网安排消防用水或设置单独的消防贮水池。

5.3 排水工程规划

5.3.1 排水工程规划包括确定排水体制、排水量预测、排放标准、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等。

5.3.2 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雨水量、污水量主要指生活污水量。

5.3.2.1 污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计算。

5.3.2.2 雨水量参考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5.3.3 村庄排水体制一般采用合流制,有条件地区可采用分流制。污水排放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方法进行处理。有条件地区可设置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资源化处理设施、高效生态绿地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

5.3.4 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放;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

5.4 供电工程规划

5.4.1 供电工程规划应以(乡)镇域基础设施规划为指导。

5.4.2 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水平,确定供电电源点的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村庄的配电电压等级、层次及配网接线方式,预留10KV变配电站的位置,确定规模容量。

5.4.3 供电电源的确定和变电站址的选择应以乡镇供电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建站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

5.4.4 确定中低压主干线路敷设方式、线路走向及位置。

5.4.5 配电设施应保障村庄道路照明、公共设施照明和夜间应急照明的需求。

5.5 电信工程规划

5.5.1 电信工程规划应以(乡)镇域基础设施规划为指导。

5.5.2 电信工程规划包括确定固定电话主线需求量及移动电话用户数量;结合周边电信交换中心的位置及主干光缆的走向确定村庄光缆接入模块点的位置及交换设备容量。预留邮政服务网点的位置;依据移动通信基站服务半径的要求预留建设移动基站的位置。

5.5.3 电信设施的布点结合公共设施统一规划预留,相对集中建设。

5.5.4 确定镇—村主干通信线路的敷设方式、具体走向、位置;确定村庄内通信管道的走向、管位、管孔数、管材等。

5.6 广电工程规划

有线电视、广播网络根据村庄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其管线应逐步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方式,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原则上与村庄通信管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村庄道路规划建设时应考虑广电通道位置。

5.7 能源利用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利用、秸杆制气等再生型、清洁型能源。

5.8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5.8.1 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和中转站位置、容量。积极鼓励农户利用生产的有机垃圾作为有机肥料,实行有机垃圾资源化。有条件的村庄应指定专人定期清扫、收集垃圾,运送至乡镇以上的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置。村庄不专门设置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5.8.2 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100%,普及水冲式卫生公厕。村庄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一般为300m,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 m。

5.9 防灾减灾

5.9.1 消防规划

村庄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5.9.2 防洪规划

按照二十年一遇以上标准,安排各类防洪工程设施。

5.9.3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提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措施。

5.9.4 地震灾害防治规划

根据地震设防标准与防御目标,提出相应的规划措施和工程抗震措施。

5.10 竖向规划

村庄的竖向规划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建筑室外地坪规划标高等内容。竖向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5.10.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作量。

5.10.2 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应符合表5.1的规定

表5.1 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

5.10.4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5.10.5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村庄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5.10.6 建筑场地的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第六章景观环境

6.1 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原则

6.1.1 重点加强村庄主要出入口与公共中心的景观环境建设,营造标志性景观效果。

6.1.2 合理利用特殊地形,形成地方特色。

6.1.3 结合民俗民风,展示地方文化,体现乡土气息。

6.2 建筑风貌规划

6.2.1 根据村庄整体风格特色、居民生活习惯、地形与外部环境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确定建筑风格及建筑群组合方式。

6.2.2 村庄建筑风格应整体协调统一,并能体现地方特色。

6.2.3 住宅应以坡屋顶为主,尽量运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鲜明的地方特色,单栋住宅长度不宜超过50m。

6.2.4 各类公共建筑除满足功能要求和方便人的活动外,必须与村庄环境充分协调,注重特色空间的营造。

6.2.5 新建建筑应强调与原有建筑风貌的协调,反映地方特色。

6.3 绿化系统规划

6.3.1 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条件基础,尽量在劣地、坡地、洼地布置绿化,植物配套宜选用具有地方特色、易生长、抗病害、生态效应好的品种。

6.3.2 加强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结合、绿地布置与水面结合。

6.3.3 绿地建设重点宜结合村口与公共中心及沿主要道路布置,有条件的村庄可设置农民公园,丰富农民生活。

6.3.4 村庄集中绿地应适当布置桌椅、儿童活动设施、健身设施、小品建筑等。

6.4 河道景观规划

6.4.1 尽量保留现有河道水系,并加以整治和沟通,河道设计应满足防洪和排水要求。

6.4.2 河道驳岸宜随岸线自然走向,采用斜坡形式,修饰材料以地方材料为主,并与绿化相结合。河道两侧应布置绿化。

6.5 村口景观设计

6.5.1 村口建筑应精心设计、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与标志性。村口风貌应自然、亲切、宜人。

6.5.2 村口应通过小品配置、植物造景与建筑空间营造等手段突出景观效果。

6.6 环境设施小品设计

6.6.1 环境设施小品主要包括场地铺装、围栏、花坛、园灯、座椅、雕塑、宣传栏、废物箱等。

6.6.2 场地铺装,形式应简洁,用材应乡土,利于排水。

6.6.3 围栏设计美观大方,采用通透式。

6.6.4 各类小品主要布置于道路两侧或公共空间,尺度适宜,结合环境场所要求,采用不同的手法与风格,营造丰富的村庄环境。

6.6.5 路灯、指示牌、废物箱等风格应统一协调,为道路景观画龙点睛。

第七章主要技术指标

7.1 村庄建设规划主要技术指标及其计算单位应符合表7.1、7.2规定。

表7.1 村庄用地汇总表

表7.2 主要技术指标一览表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导则

更多资料请访问.(.....) 江西省城市规划经管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经管,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工程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规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范》(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经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M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M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附表(二)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住宅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山东省村庄规划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山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 前言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1) 1.5 规划任务 (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 1.7 规划期限 (2)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1 村庄用地分类 (3) 2.2 宅基地标准 (3)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 3、村庄分类 (3) 3.1 村庄规划分类 (4)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4)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5) 3.4 村庄撤并 (5)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 4.2 规划布局原则 (6) 4.3 规划布局类型 (6) 5、住宅 (6) 5.1 住宅建设标准 (6) 5.2 住宅设计原则 (7) 5.3 住宅平面设计 (7) 5.4 住宅立面设计 (7) 6、公共设施 (7) 6.1 公共设施分类 (7) 6.2 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 (8) 6.3 公共设施的布局 (8) 6.4 公共设施的配置标准 (8) 7、生产建筑 (9) 7.1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9)

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6〕53号日期:06-08-10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日 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用能单位是指《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含5000吨,下同)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省辖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水平,把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参照本办法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两年公布一次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每年公布一次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报送。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编制下达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计划。 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计划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测试单位依法进行,被检验测试单位不得拒绝。检验测试所需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从省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中列支,检验测试单位不得向被检验测试单位收费。 受委托进行检验测试的单位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节能培训和能源计量可交由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培训场所和必需设备、仪器、教材的单位承担。申请承担节能培训的单位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材料,经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

规划建设局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景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景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有效推进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确保项目进展的“高效、质量、安全、有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管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对规划建设局职责范围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实行工程项目监管责任制,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二、参加工程招(投)标会议,参与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的考察、选型、协调办理工程前期各项手续,参与投标队伍的考察、选择、参与招标文件的起草、工程招标、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严格把好工程技术、质量关,协调好设计、勘探、质检、监理、施工单位的关系。 四、工程项目管理要求: (一)施工过程“三控”工作 1、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及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等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有关技术人员及领导进行审核; 2、严格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照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严格要求监理单位按照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实施监理; 3、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材料的质量、等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禁止不合格材料、设备用到工程上去。核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查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 4、组织分管工程的图纸会审工作,并做好会审记录; 5、负责审查工作放样定位、隐藏工程的验收、各种分项验收(主要包括基础验收、主体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各专项验

收); 6、核查工程变更,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核; 7、积极参与设计变更洽商,设计变更需经有关部门及领导同意,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同时签字方为有效; 8、负责分管工程工程量的核签,审核签署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进度款报审表和竣工结算; 9、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维修工作及复检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工作回访、保修工作; 10、处理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发现施工质量等问题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上报。 (二)安全及文明施工工作 1、严格审查施工方案是否具备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及其可行性,促进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分管工程现场的文明、安全管理工作。 2、经常检查分管工程(包括外包工队)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3、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安全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 4、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 (三)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移交及其他工作 1、保管好工程相关文件材料,不得丢失、毁损; 2、做好各类工程会议记录,做好施工日记,作为验收资料; 3、工程完工后向有关部门移交文件材料,并将有关移交手续留存备查; 4、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程管理人员现场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工程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大检查工

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正文4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特指定《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2.2 鼓励村庄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1.2.3 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 1.3 基本任务 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 1.4.1 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 1.4.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4.3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 规划范围 村庄建设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居住分散又不宜集中建设的自然村,可单独规划。 1.6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 1.6.1 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积极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进城、进镇居住,合理推进城镇化进程。 1.6.2 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

江西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第二稿)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2.5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快井冈山市实现城乡统筹,推进罗霄山脉中段扶贫攻坚工作,实现中央苏区振兴,提高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井冈山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3、《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4、《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 5、《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井冈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2街道5镇12乡、井冈山自然保护区、罗浮管委会和白石垦殖场)的村庄和乡集镇。 本《导则》所指村镇规划一般分为乡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 - -

1.4 编制主体 村镇规划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报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批准后应进行公示。 村庄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5 规划期限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乡总体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5—10年。 对规划期限已过或已明显不适应建设的村镇规划应进行调整和修编。 第二章乡总体规划的编制 2.1 主要任务 乡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集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集镇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集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庄的性质与规模;布臵区域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指导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2 - -

河南省十三五天然气规划11.24(排版)

河南省“十三五”天然气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 2016年11月

前言 经过多年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拓展,天然气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清洁能源支撑。“十三五”期间,天然气行业面临着经济发展新常态和能源结构调整的双重背景,国家将深化油气领域改革,市场化定价、管网设施公开准入和管道保护等措施将进一步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进入上下游产业链,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此外,一带一路、中原城市群战略的实施、城镇化发展、大气污染治理强力推动,继续为天然气消费提供了强有力的发展动力。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天然气发展新形势,科学谋划我省未来五年天然气发展,对于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天然气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家能源局)和《河南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等,制定本规划。

目录 第一章发展基础 (1) 一、发展现状 (1) (一)气源供应日趋多元化 (1) (二)基础设施日益完善 (1) (三)利用规模大幅增加 (2) 二、面临的形势 (4) (一)面临的机遇 (4) (二)面临的挑战 (6) 三、市场预测 (7) (一)需求量预测 (7) (二)供需平衡分析 (9)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1) 一、指导思想 (11) 二、基本原则 (11) (一)坚持外引为主与自产为辅相结合 (11) (二)坚持整体规划与区域协调相结合 (11) (三)坚持保障供应与高效利用相结合 (12) (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12) 三、发展目标 (12) (一)资源 (12) (二)利用 (12) (三)省内基础设施 (13)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导则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 基本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3 规划依据 1.3.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 1.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3.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 1.4.1 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4.2 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4.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1.4.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VILLAGE PLANNING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05

目次 1 总则 (1) 1.1 关于本导则 (1) 1.2 关于村庄规划 (1) 2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 (3) 2.1 主要任务 (3) 2.2 现状调查要求 (3) 2.3 规划内容 (4) 2.4 成果要求 (5) 3 村庄规划 (7) 3.1 主要任务 (7) 3.2 现状调查要求 (7) 3.3 用地分类 (8) 3.4 规划内容 (10) 3.5 成果要求 (16) 附表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18) 附录1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19) 附录2 村庄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21) 本导则用词说明 (23)

1 总则 1.1 关于本导则 1.1.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美”浙江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适应我省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导则。 1.1.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包括建制镇、乡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的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1.3 本导则遵循“完善体系、突出重点,增强实用、分类指导,简洁易行、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完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重点把握村庄规划的基础性内容;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针对不同特点的村庄编制相应内容和深度的规划;充分考虑对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意义,保证村庄规划编制的操作性。 1.1.4依据本导则编制的村庄规划为法定规划。 1.1.5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1.6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2 关于村庄规划 1.2.1 村庄规划编制体系包括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村居设计四个部分,本导则重点阐述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 1、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以镇(乡)域行政范围为单元进行编制,可作为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单独编制。小城市试点镇、中心镇、重点镇等宜单独编制乡镇域村庄布点规划。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重点对镇(乡)域内的村庄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并统筹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前期开发部岗位职责

第一部分******有限公司组织架构 注:〇内数字为设置人员数精装① 综合部财 务 部 前 期 开 发 部 设 计 部 营 销 策 划 部 商 务 部 人事②行 政 ① 会 计 ① 出 纳 ① 策 划 ② 销 售 ② 合 约 ① 成 本 ② 景 观 ① 装 饰 ① 董事会 总经理 股东会 工 程 部 土 建 ③ 安 装 ② 景 观 ① 材 料 ① 副总经理总监 监事 物 业 部 采 购 部 建 筑 ②

第二部分各部门职责说明书 前期开发部职责说明书 一、部门组织结构 前 期 开 发 部 二、部门目标 负责项目前期开发手续的协调、指导、办理工作,维护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良好关系,做好公关工作。 三、部门职责

1.负责项目开发的战略研究、节奏安排与控制及房地产开发过程相关手续办理; 2.数据收集、政策研究; 3.寻找项目、配置资源并提供可行性研究结果; 4.公共关系、人脉资源的建立与维护; 5.全程办理项目所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土地局、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等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各项手续并按公司要求时间内办理; 6.负责收集土地开发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信息,把握土地开发市场动态; 7.整理与房地产开发有关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形成电子版或书面资料供部门及项目参考; 8、负责运营会资料的准备,组织开展运营会议; 9.协助领导进行公关工作,保持与各政府职能部门沟通顺畅; 10.开发利用社会资源,为项目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前期开发部经理职位说明书 基本信息职位名称:前期开发部经理职位编号:TTBH/QQKF-001 岗位定员:1人 职位概要负责项目前期开发手续的协调、指导、办理工作,配合总经理工作,依照公司土地储备规划思路,对土地相关政策及市场信息进行追踪整理,初步筛选后上报领导,维护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良好关系,做好公关工作。 职责与任务描述 工作职责1.负责项目开发的战略研究、节奏安排与控制及房地产开发过程相关手续办理; 2.数据收集、政策研究; 3.寻找项目、配置资源并提供可行性研究结果; 4.公共关系、人脉资源的建立与维护; 5.全程办理项目所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土地局、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等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各项手续并按公司要求时间内办理;

河南省十三五天然气规划

河南省十三五天然气规划 河南省“十三五”天然气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 2016年11月 I 前言 经过多年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拓展~天然气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清洁能源支撑。“十三五”期 间~天然气行业面临着经济发展新常态和能源结构调整的双重背景~国家将深化油气领域改革~市场化定价、管网设施公开准入和管道保护等措施将进一步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进入上下游产业链~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此外~一带一路、中原城市群战略的实施、城镇化发展、大气污染治理强力推动~继续为天然气消费提供了强有力的发展动力。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天然气发展新形势~科学谋划我省未来五年天然气发展~对于保障全省经济 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天然气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家能源局, 和《河南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等~制定本规划。 目录 第一章发展基础 (1) 一、发展现 状 (1) ,一, 气源供应日趋多元化 (1) ,二, 基础设施日益完善 (1) ,三,利用规模大幅增加 ............................................................ 2 二、面 临的形势 (4) ,一,面临的机遇 (4) ,二,面临的挑战 (6) 三、市场预测 .................................................................................... 7 ,一,需求量预测 (7) ,二,供需平衡分析 (9)

安徽省村庄整治技术导则949124898

安徽省村庄整治技术导则 1.总则 村庄整治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为了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地指导和规范全省村庄整治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2.村庄整治基本原则 2.1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以农民自愿、满意和村民自治为基本出发点,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大包大揽,不搞形式主义,切忌违背群众意愿和客观条件强行硬推。 2.1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从实际出发,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真 抓实干的工作作风推进村庄整治工作。既要按照村庄整治的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切合实际,确实可行。 2.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全省各地的经济发展实力、自然条件等状况,探索不同的整治模式,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不搞“一刀切”。 1.4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一方面,坚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另一方面,又要抓重点,攻难点,出亮点,集中力量,整合资源,促进全面发展。 2.5循序渐进,务求实效。要尊重客观规律,因势利导,抓好典型引路,抓好示范带动,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3,村庄整治内容村庄整治内容主要涵盖村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环境质量保障和安全保障设施,以及村庄风貌的维护等。主要整治内容如下: 3.1公益性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 3.1.1通村公路及桥梁建设;村庄内道路路面硬化;道路排水边沟;必要的路灯及交通标志;农业机械及汽车、自行车(摩托车)的公共停车场、库、棚等。 3.1.2供水设施、供水到户的水塔、泵房或高位水池(水箱)及输配水管网。 3.1.3电力供应的变配电设施、输电线缆架设或埋设。 3.1.4电话线缆、卫视天线等通讯线缆及设备的配置等。 3.1.5太阳能、沼气等能源开发技术及设备的应用。 3.1.6村委会管理用房、村民学习休闲活动用房及室外场地。 3.1.7托儿所、学前班或学校代培点的配置。 3.1.8邮件收发、汇款、储蓄、电报、传真等业务的代理点。 3.1.9医治轻微疾病、开展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的卫生室。 3.1.10商店、超市或便利店的布置。 3.2环境治理设施 3.2.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雨水收集排放设施。 3.2.2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及处理设施。 3.2.3公共厕所或户用厕所、集中或分散禽畜饲养场(圈)的环境 卫生与粪便处理设施。 3.2.4集中饲养或家庭散养的畜(禽)的管理。 3.1.5清除村庄内外街巷两侧乱搭乱建的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3.2.6整治村庄脏、乱、差工作。 3.2.7做好村庄内传统民居、祠堂和庙宇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修缮。 3,2.8村庄内巷道、公共活动场地、公用水塘、公共绿地和村庄出入口及周边环境等的整治与美化。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欢迎阅读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 赣建字[2006]4号 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我厅组强力量对《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进行了认真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6日我厅下发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即行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村庄规划技术导则通知 抄报: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体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4 )的数 1.5 1.5.1县( 1.5.2 l.5.3 1.5.4 1.6 1.6.1 1.6.2 1.6.3 1.6.4 1.6.5 1.7 1.7.1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新建型村庄应做到选址科学,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1.7.2改造型村庄: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改造型村庄的规划,应首先对现状地物、建筑、树木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并绘制现状图,注重建设用地的调整,注重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的配置,突出村庄建设与“六改四普及”整治应达到的效果。 1.7.3保护型村庄:对历史文化名村、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或文化资源的村落、具有独特村庄布局或浓郁地域民俗特色的村庄.加以保护性修缮和开发利用。对于格局完整、建筑风格统一的古村,划定保护范围,维修破损严重的古建筑,在不影响古村格局和建筑风格的前提下完善村庄;对于布局分散、建筑风格杂乱的古村.规划中应注重保留村庄文脉,并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历

河南省机构简称一览表(2013版)

河南省机构简称一览表(2013版)

河南省机构简称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河南省公安厅(省公安厅) 河南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 河南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河南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河南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河南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河南省农业厅(省农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省林业厅)

河南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河南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河南省卫生厅(省卫生厅)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河南省审计厅(省审计厅) 河南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外侨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河南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河南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河南省粮食局(省粮食局)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河南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事管局)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附表(二)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住宅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率控制指标。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用地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近5年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定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二条原有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围进行扩建、加层。基地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有空间结构和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10%。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2006年试行版) 江苏省建设厅 2006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PAGEREF _Toc138092319 \h 1 第二章村庄布局... PAGEREF _Toc138092320 \h 4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PAGEREF _Toc138092321 \h 7 第四章住宅... PAGEREF _Toc138092322 \h 9 第五章基础设施... PAGEREF _Toc138092323 \h 11 第六章绿化景观... PAGEREF _Toc138092324 \h 15 第七章投资估算及主要技术指标... PAGEREF _Toc138092325 \h 18 第八章附则... PAGEREF _Toc138092326 \h 19 附件: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基础资料收集及规划成果要求...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特制定《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及编制深度 1.2.1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 1.2.2 根据建设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由县级村镇规划管理部门与规划编制单位商定规划编制深度。 1.3 基本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村庄各项建设,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 1.4.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 1.4.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4.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 1.5.1 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5.2 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方式等,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5.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应紧凑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1.5.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突出地方特色。 1.5.5 村庄田园化的原则。保护村庄自然肌理,突出乡村风情,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美化村容村貌,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1.5.6 尊重民意的原则。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 1.5.7 循序渐进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新农村建设,村庄建设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1.6 村庄建设类型 根据当地现有建设基础、建房需求等多种因素,可将村庄建设划分为整治型(含保护古村)、整治扩建型和新建型。 1.6.1 整治型村庄:不集聚或基本不集聚周边其它地区村民的村庄。 1.6.2 整治扩建型村庄:在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以现状村庄为基础,适度集聚周边地区村民的村庄。 1.6.3 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如因基础设施建设、存在安

(完整word版)河南省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附件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试行)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2) 二、调查内容 (12)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13) (一)主要技术依据 (13) (二)技术路线 (14) (三)调查的基本方法 (14) 四、调查程序 (16) (一)准备工作 (16) (二)权属调查 (16) (三)不动产测量 (19) (四)成果审查与入库 (21) (五)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23)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24) 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25) 1范围 (25)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5) 3术语和定义 (26) 4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27) 5宗地(宗海)划分 (28) 6定着物单元的划分 (29) 7不动产单元设定 (30) 8不动产单元编码 (30) 附录B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试行) (44) 附录C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试行) (47) 附录C.1地籍调查表 (49) 附录C.2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57) 附录C.3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58) 附录C.4房屋调查表 (59) —10—

附录C.5林权调查表 (62) 附录C.6海籍调查表 (63) 附录C.7构(建)筑物调查表 (69) 附录C.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 (70) 附录D 不动产单元图样式及编制要求(试行) (109) 一、宗地图样图 (109) 二、宗地图编制要求 (111) 三、房产分户图样图 (112) 四、房产分户图编制要求 (113) 附录E 不动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试行) (114) —11—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 赣建字[2006]4号 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我厅组强力量对《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进行了认真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6日我厅下发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二○○六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村庄规划技术导则通知 抄报: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体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4 基本任务 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乡镇总体规划和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含新建、改建、撤并、保护)的数量、职能和规模,界定村庄建设范围,确定规划目标和建设标准,安排村民建房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环境整治要求,为农民提供切合实际,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5 规划依据 1.5.1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及其村庄布点规划; 1.5.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l.5.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5.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6 规划原则 1.6.1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类指导,分步骤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建设。 1.6.2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始终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岗地、缓坡和非耕地进行建设,并积极引导散居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对一户多宅、空置老宅形成的“空心村”应整治、改造或拆除。 1.6.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合理规划配套各类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通过规划引导,为农民创造有利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1.6.4延续特色.保护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体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延续,因地制宜,灵活布置,保持田园风光,突出地方特色。 1.6.5尊重民意、科学决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立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在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1.7 村庄规则分类 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俗、现有建设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村庄规划分为新建型、改造型和保护型三大类。 1.7.1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新建型村庄应做到选址科学,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1.7.2改造型村庄: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改造型村庄的规划,应首先对现状地物、建筑、树木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并绘制现状图,注重建设用地的调整,注重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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