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性报道原则

调查性报道原则

调查性报道原则
作者: 东北老汉

发表日期: 2005-04-15 15: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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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性报道的形态主要适用于事件性的报道。

调查性报道的定义是:1.公众利益受损。2.记者独立调查。3.有人试图掩盖。


 这三条必须同时成立才能称其为调查性报道。比如一个国土资源局局长侵吞了农民征地补偿款,公众利益受到了损害。但如果他已经因此被判入狱,记者根据法院判报道该事实,不能称为是调查性报道。只有在事情还没有被揭露出来,该局长仍在试图掩盖的时候,记者的独立调查才能称为调查性报道。
调查性报道是媒体最有魅力的地方,同时也是压力和风险最大的。


做调查性报道时,有以下几个原则。


 1)事实原则
调查性报道必须只报道事实,不能演绎,不能引申,不能判断。要用动词不要用形容词。有些新记者会认为,只陈述事实显现不出自己的思想水平,更无法摆明自己的观点。而事实上,记者的倾向性是隐含在对事实的取舍上。相信读者会根据事实作出判断。记者是读者的眼睛,不是大脑。要替读者去看,不能替读者思考并得出结论。况且,进行理论或描写是很危险的操作方式,很容易引发新闻官司。


2)中立原则
对每个采访对象都要保持同样的距离,保持同样的质疑精神。目前值得警惕的一种倾向是,很多记者会一下子站到弱势群体的一方。的确,在这种采访中,弱势群体一方通常是有道理的,但如果记者先拥有了这种先入为主的判断,就容易失去中立的立场,而这是值得警惕的。


3)主体原则
一篇调查性报道,最好只写一件事。否则主体不突出,也很容易给被批评对象找到枝节的漏洞反戈一击,造成被动。比如说一个村委会主任侵吞了农民集资款,就围绕这个展开调查,没必要讲他还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


4)减法原则
在调查的过程中,记者接收的信息是很多的。但在成稿时,只写最有把握,有充分证据的。比如,一个路人说现在北京有一万人得了艾滋病,但医院证实的数字只有三千。那就只说医院的数字。在不同的信息面前,应倾向于披露相对保守的,更权威的。


5)证据原则
调查性报道的取证意识是最重要的,一定要有在法庭上能站住脚的证据。不是说一个人对记者说了什么都可以写在稿子里,这个人很可能事后由于受到压力或为了保护自己而不承认了。所以一定要有录音、录像中由当事人签字的采访记录。


6)平衡原则

平衡原则就是要让每一方都说话。不能只采访受害人一方,要把受害人提供的每一个细节向其指向的人质证,要让对方说话。哪怕记者认为对方在撒谎,也要让他表达,并呈现在稿子里。对方是否撒谎的结论读者自会得出。


7)出处原则
每一句话都必须有出处。除非是记者自己看到的事实,那也应该交代:"记者看到......"。绝不能直接陈述已经发生过的,记者不在现场的情节。比如:"三天以前,当着村里很多人的面,村发会主任张三嚣张地对刘老汉说:你告吧,告到哪里都得听我的!"这样的表述就是有危险的。村委会主任很可能不承认他曾说过这句话,就算说过,记者也无法举证他的确是"嚣张地说"的。这种表述应改为:"刘老汉告诉记者,三天以前,当着村里很多人的面,村委会主任张三对他说:你告吧,告到哪里都得听我的。!"记者必须提供获如此消息的信息来源,这是对读者的尊重,也可规避自己的风险。


8)求证原则
对于写到稿子里的每个关键的点,均要向涉及到的所有人求证,并把他们相同或不同的证言表达在稿件中。还以上面为例。记者采访了刘老汉,还应采访村主任,问他是否在当时当地说过那句话。同时还要采访一些据刘老汉说当时在场的村民,向他们求证。假如村主任不承认,说是村支书说的,也要采访村支书。总之,要向被涉及的所有人求证。


总之,调查性报道是一个综合性法治新闻报道最核心的竞争力所在,同时也是最危险的报道。以上八项原则,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媒体可信度并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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