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3.31

•【字号】晋政办发[2004]15号

•【施行日期】2004.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晋政办发[2004]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制订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厅二00四年三月)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基本掌握当前基本农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

况,促进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的落实;发现和督促地方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重点检查《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的基本农田“五不准”的执行情况,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和质量水平,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检查的具体内容是:

(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00〕126号),检查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到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面积和区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逐级签定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是否做到图、表与地块相符,档案齐备,县、市、省三级备案;是否按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填报《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表一)。

(二)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的变化情况。根据实地检查情况,以及现有综合统计数据、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建设用地审批等情况填报《基本农田利用及变化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表二)、《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表三)、《基本农田质量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表四),并填报检查表(见附件2表五、六、七)。

1、基本农田的利用现状:划定和补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现有耕地,以及林地、园地、鱼塘等非耕地的农用地地类面积。

2、基本农田减少和补划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占用情况、通过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实际占用情况、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情况;发展林木、挖鱼塘、畜牧养殖以及生态环境建设中占用基本农田的具体情况;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占用的破坏基本农田情况;补划基本农田的面积、地类等。

3、基本农田质量状况:不同地力等级的基本农田面积及地力变化情况;补划的基本农田是否做到与占用的耕地质量相当;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投入情况。

(三)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是否建立了基本农田各项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特别是违反《通知》提出的“五不准”的有关情况。要着重检查基本农田监管措施及落实情况;对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处理情况;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力建设和监测制度及措施,基本农田污染监测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一)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参加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组(附件1),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订工作方案,落实专项经费,组织实施检查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二)工作步骤

采取自上而下统一部署,自下而上汇总情况,自上而下抽查的方法组织检查,重点抓好县(市、区)自查。

检查分为四个阶段:

1、2004年3月为宣传准备阶段。成立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组,

制订并下发检查工作方案。各市、县(市、区)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时间、步骤和要求,广泛宣传、全面部署这项工作。各市应于4月10日以前,将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根据情况,适时召开检查领导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检查各地部署情况。

2、2004年4月至6月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市、县(市、区)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认真填报统计表格,逐级汇总有关数据和情况。期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将以会代训形式,对此次检查中下发的统一表格的具体填写要求进行讲解和培训。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处理。各市要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进行督促并配合国家两部联合检查组进行实地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各地要随时将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报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组。自查阶段基本结束后,将以领导组名义召开会议,汇报交流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3、2004年7月至8月为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的薄弱环节制订具体整改措施,对重大违法案件和问题进行处理,完善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各地自查基础上,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将对重点县(市)进行督查并配合国家两部联合督查组进行抽查,检查各地的工作实效,并在国家两部整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下发省整改意见。

4、2004年9月至10月为总结阶段。各市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汇总各项统计数据,重点总结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检查工作报告与统计数据于2004年8月底前分别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农业厅。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发动群众,接受监督

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作出的工作部署。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集中时间和力量,抽调一批业务熟练、作风严谨的同志参加检查工作,作到责任、任务、人员和经费四落实。

保护基本农田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这次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步骤向社会公开,乡镇填报的统计表要有有关村组的签字,县以上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期间要设立举报电话。

(二)相互配合,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各地在检查工作中要深入实际,注重实效,掌握实情。通过此次检查,要摸清当前基本农田的利用情况,属农业结构调整、退耕还林、灾害毁地中减少基本农田情况,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协调一致,把情况摸清,把数据填实,把问题处理到位,绝不走过场。检查要采取实地检查、查看资料与听取汇报相结合的方式。查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档案、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文件等。根据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档案实地随机抽查地块,核实统计数据。

(三)从严要求,依法行政

各地在检查工作中要从严要求,严格执法,防止出现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重检查、轻纠正,对违法行为只查处事、不查处人的现象。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已经处理过的问题,要如实填报;对检查中又发现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曝光,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组名单

2、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统计表(表一至表七)(略)

附件1: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组名单组长:范堆相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李永宏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王茂设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高勇省农业厅总农艺师

高博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成员: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高博(兼)。

省国土资源厅联系电话:6167707、6163701、6163689(传真)省农业厅联系电话:4041693、4046001(传真)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12】25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省法制办审查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 (八)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 (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解决其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法律法规依据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5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 199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4〕18号);2002年《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晋发〔2002〕20号);200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7.05 •【字号】晋国土资发[2011]254号 •【施行日期】2011.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 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11]25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复垦条例》已于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广泛宣传 《土地复垦条例》确立了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是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深化和体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复垦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特别是要结合山西省有关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改革实验区和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的精神要求,利用我省矿山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利契机,把土地复垦工作作为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抓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做到准确理解、掌握和应用;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调、强化责任主

体配合,构建土地复垦共同责任机制。 二、准确把握,明确监管职责 《土地复垦条例》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监管职责提出了严格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通知》要求,对各类土地复垦施行全面、全程监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续工作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09〕127号)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2011年第17号公告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技术要求,尽快编报《土地复垦方案》,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续工作中《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认真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论证和审批备案工作,切实履行复垦方案的实施监管责任;同时要督促土地复垦责任人自觉履行复垦义务、落实复垦责任、实施土地复垦项目,不断推动土地复垦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土地复垦条例》明确了土地复垦责任主体,划分了土地复垦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土地复垦工作职责,抓紧机构建设、人员培训,研究监管工作流程,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及早启动本区域损毁土地现状及复垦潜力调查工作,摸清家底,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的情况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不断探索土地复垦工作的有效制度,逐步规范全省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反腐惩防体系 要以《土地复垦条例》为重要依据,结合我省矿业用地改革的实际、积极探索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特别要建立土地复垦工作中的反腐惩防体系,要依法行政,树立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理念,确保土地复垦工作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404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11】40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和省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53号)的要求,为保证全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完成,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要求,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做好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工作,确保我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达到切实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目的。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编制相关图表册 以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应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在实地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上应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扩大宣传效果,促进社会监督。 (四)落实保护责任 将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或承包农户,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层层落实保护责任。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和《市(地)、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10、TD/T1027-2010、TD/T1028-2010)》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10)的规范要求,实现全省基本农田数据库联网互通。同时,建立数据库日常更新维护制度,图、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数据库相关信息要实时更新。 三、工作时间与步骤安排 (一)工作准备(2011年11月 15日— 2011年12月15日) 1、组织准备。成立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领导和各乡镇领导担任。工作专班由国土资源和农业等部门技术人员组成。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10.21 •【文号】国土资发[2004]223号 •【施行日期】2004.10.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 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现将《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以便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 为全面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任务,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

知》(国发明电[2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有关规定,针对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抓紧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中基础工作有关问题,切实落实规划确定的基本农 田 (一)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落实到地块,没有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的省、区、市要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和计划。未经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不得调整或减少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于基础工作不扎实,在划定基本农田时将其他用地误划为基本农田的,要进行调整,并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因现有耕地数量不足难以落实到地块的部分,可将土地整理复垦新增加且经验收合格的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要齐全并与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档案资料不完整的要尽快采取措施,做到省、市、县、乡镇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件要做到在县、市、省逐级备案。对基本农田数量、地类、位置与实地不符的要进行纠正,如实变更,保证基 本农田保护档案的现势性。 (三)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基本农田保护区要设立明显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可以统一设计,保护标志应包括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地类、四至、责任人、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等方面的内容。对已经发生损毁的标志要尽快修复,对没有按要求设置的要尽快完善。 (四)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落实到位。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通过签订责任书的方式逐级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以行政村为单位与乡级政府签订,设置村民小组的要签到村民小组,在此基础上,可通过在农村土地承包书标注基本农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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