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和国际热点问题 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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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和国际热点问题 提纲

国际法和国际热点问题 提纲

1.丁韪良是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西方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的外国人。

2. 主张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取决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这种学说称为宣告说。

3.南森护照——颁发“南森护照”的目的是使难民具有旅行证件,从而使其可以尽快前往第三国,在1922年由国际联盟首任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弗里德约夫·南森首创,并以国际联盟名义颁发。

4. 引渡的罪名特定原则是指请求引渡国只能以请求引渡时的特定罪名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审判和处罚

5.外交职员:广义的外交职员(即通常所说的外交官)包括馆长、武官、参赞、秘书、随员。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6.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家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要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规定的战俘待遇:战俘不应受侮辱、虐待、报复和杀害;战俘的衣、食、住应能维持在保持其健康的水平;医疗应有保障;战俘的宗教信仰应受尊重;战俘保有其被俘时的衣、物、财产和民事权利;战俘应被允许和家庭通信;战俘拘留所应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战事停止后战俘应立即释放和遣返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基本制度,包括: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胁;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授权安全理事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国际组织的常设机构及其各自的职能:大会,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决策。理事会,最高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大会的决策。秘书处: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

联合国专门机构:自身是独立的国际组织。在长期的运行中和联合国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业务和法律联系。诸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

中国认为人权不但是个体权利、政治权利而且还有集体权利、经济权利(更强调集体权利);认为人权领域的迫切问题是解决西方的殖民统治遗留下来的贫困与发展问题;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必须和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世界上不存在统一的人权标准,更坚决反对把西方的标准作为统一标准。可以联系新中国建立以后在人权领域的具体进步作为论据。

国际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形式。由于国家的职能都是通过政府首脑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而国家又是抽象实体,刑罚不能施于国家,但能施于代表国家的个人,所以代表国家制定和实行政策的个人应负国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制度的规定始于一次大战后,真正实践和发展是在二次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活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 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3年——1982年,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

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即第60份批准书交存一年后),生效。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

“光华寮案”法理分析

答:不符合国际法。因为台湾当局已经不是国际法主体,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政府继承中不存在部分继承的问题,中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未被分割。

光华寮由国家出资购置,一直用于公共教育事业,不是“私性财产”,属于政府继承范围。而且“私性财产”这一概念本身就只是被大陆法系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并非世界通行标准。

中日建交条约已对日本国家生效,因此日本的全体国家机构(立法、行政、司法)都应该受其约束。即使在三权分立体制下,立法、行政、司法既相互分立,也相互制约,行政也可以制约司法。

“胡广铁路债券案”法理分析

答:中国在美国享有绝对的豁免。因为主权平等,两国之间无相互的管辖权,有了豁免才能保证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

外国政府为援助旧政府进行内战和镇压革命而借给的债务属于“恶性债务”,不在继承之列。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义务继承该项债务。

注意事项:

1.本次为闭卷考试,请大家认真复习。

2.指南只是给出了复习的基本提示,答题时还需大家补充相关知识才算完整,尤其请结合当前的国际关系生动事例,以努力获取高分。

课堂笔记:

1.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最早例子是在奥地利

2.联合国会旗是橄榄枝。

3.维和的两个原则:

(1)同意维和部队进来

(2)最低限度自卫

4.世贸组织、XXX各种组织,不是联合国的一部分,只是在联合国的序列里。

5.战争法

两项条约,两项规则

《海牙公约》是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重要条约

《日内瓦公约》是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

(1)战争规则

(2)中立规则

战争法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调整交战国相互关系

的规则,称为战争规则,另一部分是调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规则,称为中立规则。调整交战国之间的关系和调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规则的总体,就是国际法体系中的战争法。

6.死刑

(1)人类自然法层面:人的生命是不能被剥夺的

(2)死刑在法律层面存在误判的可能,一旦误判不能被修正

(3)从根治犯罪的角度,死刑多少与犯罪率高低并没有相关性

7.在南海问题上,中菲没有进行过相关谈判,只发表过声明。

《国际贸易法》教学大纲

K2MG-E《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练习与答案 《国际贸易法》教学大纲 大纲说明 课程代码:5035017 总学时:48学时(实验12课时) 总学分:3 课程类别:必修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预修要求:民法学、商法、国际公法、国际贸易等。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 本课程是以关于国际贸易的国际规则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课程。在掌握我国有关贸易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接触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规则和通行做法,了解调整贸易活动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异同,作为进行涉外经贸活动的必修课程。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注重国际贸易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突出难点和重点,理论联系实际。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 本课程采用多媒体教学,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运用案例教学激发学习兴趣和启发学生积极进行思考。 四、大纲的使用说明: 本大纲适用于法学本科专业。大纲与教材配套使用,要求学生较为全面地把握本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和教学要点、重点及难点。 大纲正文 第一章国际贸易法概述2学时 本章讲授要点: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发展。 重点难点: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 第一节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二、国际贸易法的特点 三、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 四、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货物贸易法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发展 一、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二、国际贸易法的发展 三、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复习题:论述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 第二章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6学时

国际法案列分析

1.“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3、“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本案中美国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侵犯了尼

国际法基本问题综述

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综述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到国际法的性质问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国际法的渊源问题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等等。 一、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性质问题首先涉及到国际法是否是法律?由此出现了“国际法否定论”、“国际法弱法论”、“国际法无用论”等。 “国际法否定论”的早期代表是17世纪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他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唯一的根据,在这个自然国际法之外,并不存在具有真实法律效力的国际意志法或实在法,“此外别无通行之公法,唯有性法,可令万国钦佩”(【美】惠顿. 【美】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世纪,奥斯汀主张,“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J.Austine,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 London:Weidenfeld&Nichoson,1954,p.184.) “国际法弱法论”。进入现代国际法时期,特别是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之后,国际法的效用不再完全取决于国家实力的强弱。“国际法否定论”在国际法学界逐渐退出市场。奥本海认为,“必须承认,目前可供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方法不足——特别包括在司法解决争端方面,没有真正的强制性安排——使国际法与国内法及其可供强制执行的方法相比较,在这方面,肯定是两者之中较弱的一个。”(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

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7.) “国际法无用论”。无论是“否定论”或是“弱法论”,都可能衍生出国际法无用的结论。“国际法虚无主义”认为,现实国际社会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分权的无政府状态,不但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也没有任何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和执行机关。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国际法不仅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而且软弱无力、毫无用处。(刘志云.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的三次联结及其影响.法律科学.2006(2).)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与国内法不同,有它的特殊性。王铁崖认为,国际法的特殊性在于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靠国际本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际礼让有区别。(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解决的是国际法为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国际法上有各种不同的理论。 自然法学派以维多利亚、苏亚利兹和德国的普芬道夫为代表。该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自然法,如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这种观点脱离了国际社会现实,把国际法抽象化了。实在法学派以宾刻舒克和英国学者霍尔为代表,实在法学派否定从自然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认为现实的国家同意或共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16015703 课程名称:国际私法学 英文名称: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课程类别:专业课 学时:48 学分:3 适用对象: 法学专业本科生 考核方式:考试 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 二、课程简介 1.中文简介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专业主干课之一,是面向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开设的专业课,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性学科。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冲突法制度、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制度、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2.英文简介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s a newly-developed, comprehensive and borderline course, which consists of international laws and internal laws governing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entities and individuals, is one of the key courses of the legal science and is designed for the full-time four-yea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and two-year junior college students. The contents are as follows: The basic system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nflict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al law system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l law system.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department of law that adjust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 and solve the conflict ofl laws with direct and indirect rules. The conten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clude general survey, such as the concep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conflict rules, applicable law, the general issues of the law of conflict of laws, the capacity for rights and capacity to act, real rights, obligations,marriage and family,succession,maritime affairs,negotiable instrument,bankruptcy,IP, agency, limitation of act,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the law of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s.

《国际贸易规则》教学大纲.

《国际贸易规则》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0501931A学时48 课程性质学科基础、学科方向、必修、选修学分3 适用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电子商务、农林经济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I 大纲文本 一、课程内容 (一)贸易自由化理论 1.早期对外贸易思想及理论 (1)早期对外贸易思想 (2)重商主义经济哲学 (3)早期自由贸易理论 (4)亚当·斯密与自由贸易 2.古典自由贸易理论 (1)自由贸易相对优势理论 (2)相对优势与机会成本理论 3.要素禀赋理论 4.产品周期理论 5.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理论 6.外部经济理论 7.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 8.内生性经济增长理论 9.支持自由贸易的法学观点 (二)贸易保护主义理论 1.互惠贸易理论 (1)密尔——托伦斯的互惠贸易理论 (2)现代互惠贸易 2.幼稚工业理论 (1)早期幼稚工业理论 (2)当代幼稚工业观点 (3)市场失灵的保护依据 3.现代贸易保护的其他论点 (1)振兴国内工业 (2)财政收入 (3)国家安全 (4)其他观点 (三)国际贸易政策 1.贸易政策工具 2.关税 3.出口补贴 4.进口配额 5.自动出口限制

6.其他贸易政策工具 7.经济一体化贸易政策 8.发展中国家进口替代政策 (1)贸易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影响 (2)进口替代的产生 9.发达国家战略性贸易政策 (四)世界贸易组织组织法 1.WTO成立的历史背景 2.WTO组织法 (1)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2)WTO的职能 (3)WTO基本原则 3.WTO的结构 (1)WTO的组织结构 (2)WTO的法律结构 4.WTO决策机制 (1)CATT决策机制 (2)WTO决策机制 5.WTO成员与加入WTO (1)CATT历史背景 (2)WTO成员与加入WTO (3)互不适用条款 6.贸易政策审议 (1)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2)国内政策、法规透明度要求 7.国际条约的签署 (1)中国政府代表签署国际条约的法律依据 (2)中国政府代表签署国际条约的法律程序(五)WTO争端解决机制 1.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方法论 2.GATT争端解决机制 3.WTO争端解决机制 4.WTO争端解决程序 5.DSB建议的执行 (六)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 1.最惠国待遇 2.GATT最惠国待遇例外 3.国民待遇 4.国民待遇例外 (七)关税法 1.GATT中的关税 2.海关分类 3.海关估价 4.原产地规则 5.数量限制与数量限制例外 6.贸易法规透明度:GATT第l0条 7.《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8.《装运前检验协定》 (八)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GATT第20条、第21条 1.GATT第20条:一般例外 2.GATT第21条:安全例外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二)课程英文名称: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 (四)课程性质: 为了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国家教育部将国际经济法列为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必须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当今中国,加强国际经济法的学习、研究,对完善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发展与扩大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合作,培育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使之符合国际惯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课程属于专业教育课程、专业必修课。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与国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婚姻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并在这些学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学生学习本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至少是民商法学的内容有一定掌握。在掌握上述学科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情况下,进入国际经济法学领域学习,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后续课程主要有海商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等。 (五)教学目的: 在教学中尽可能地理论联系实际,用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现象,充分调动学生观察与思考的积极性,努力培养其以法学的思维模式和角色意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通过教学,力求使学生掌握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科学的研究方法,提高其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 要全面、系统、准确讲述它的基本理论和各个领域具体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并且在讲述中要联系有关案例和我国的实践,使之既符合学科的原貌,又易于理解和接受. 、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国际经济法学实践性很强,教学过程中,在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国际经济法基本原理的同时,要配合以古今中外的案例,特别是我国的案例,这样,在忠实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又做到了通俗易懂。 、日常的讲授应着重于重点的归纳、难点的剖析。建议作业以综合练习和案例分析的形式为主。 、重视基础知识的记忆和理解。学生要最终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必须以掌握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点、国内国际法的基本规定为前提。对于初学者来说,要注重记忆和理解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在学习过程中,重视教学案例对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的作用。在实践中要灵活应用已经掌握的国际私法理论和知识解决具体问题,并在实践中逐步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六)教学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各国民商法等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学习与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次就是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国际经济立法与实践,特别是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实

浅析XX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

浅析XX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 南海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一个边缘海,是我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 ___带来的关于南海争端的法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本文在有限篇幅内尝试分析了南海争端中的国家领土法、国际海洋法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南海争端;国际法;对策 南海问题的主要内容为岛屿归属和海洋划界争端,在上直接涉及国家领土法(及国家继承法)和国际海洋法两大国际法分支。它不仅指有关国家提出的领土主权与管辖权要求发生内容重叠与冲突,更牵涉到多方对丰富资源的控制管理和地区大国的海洋战略布局。近年来南海问题日趋复杂化,国际法的价值在其中日益凸显。 一、国家领土法因素 (一)基本概念 现代国际法认为,国家领土是一个立体概念,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空间部分,由领陆、领水、领空和相应的底土构

成。近现代国际法里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 ___、公民公决等。 (二)中国立场 中国基于现代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指出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上,东汉时期即有对南海诸岛的初步记载。元代则对南海诸岛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定位和描绘,且《元史》记载了元朝海军巡辖南沙群岛的内容,表明"迟至元代""南沙群岛已归我国管辖"。明代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清代《大清一统全图》等均将南沙群岛标入了中国疆域之内。1932年和1935年,中国官方专门审定了南海的上百个岛屿名称。法国曾于1933年侵占了南沙群岛的太平、中业等九个岛屿,遭到当地中国渔民的激烈反抗。二战期间,日本侵占南海地区,并将之划归日治下的台湾管辖,中国对此坚决不予承认。 (三)国际法律文件 二战期间及战后相继出现了一系列涉及南海主权问题的国家领土法律文件。 1、国际文件

国际场营销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市场营销》课程教学大纲 ( 2012年月日审定) 第一部分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一、选课对象 专科国际商务(外贸单证)专业。 二、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专业基础课,课程4学分,课程学时数72。 国际市场营销作为市场营销学的分支学科,与市场营销学具有许多共性。其是以管理学的基本原理为基础,吸收了经济学、行为科学、哲学和社会科学的优秀成果,它和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学、国际投资学、国际企业管理学、国际经济法学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总的来说,本学科主要运用了市场营销的一般原理和方法,研究跨国营销的特殊问题,范围更广、难度更大,是一门建立在市场营销基本原理之上的高级市场营销学。 本课程主要是研究企业的国际市场营销活动及其规律性的学科,其核心内容是研究国际市场的需求,更好地为国际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企业的营销目标。国际市场营销学从研究市场环境入手,进而讨论如何根据不同环境下的市场需求,开发设计相应的产品,采取合适的分销并制定合理的价格,通过适当的促销宣传将产品推向国际市场。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使用国际市场营销的概念与理论,把握国际市场营销的规律性,适应国际市场营销环境及其发展变化趋势,了解开拓国际市场的基本方法;懂得运用国际惯例,对在华开展国际营销活动的国际企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维护合法的贸易体系,同时借鉴外资企业的管理方法和经验,为中国企业的国际营销实践提供帮助。 三、先修后续课程 先修课程:无 后续课程:进出口贸易实务、国际商务单证、外汇基础与实务、国际结算、外贸函电等 第二部分教学内容与要求 第一章国际市场营销学导论( 4学时) 一、教学要求 1、了解国际市场营销学的产生和发展 2、掌握国际营销的含义和特点 3、掌握国际营销的动因 二、内容要点 第一节国际市场营销学及其研究对象 一、国际市场营销学及其产生和发展 二、国际市场营销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 三、国际市场营销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四、学习国际市场营销学的意义 第二节国际市场营销的内涵和特点

《国际投资法律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投资法律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国际投资法律实务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Practice 课程类别:限选 学时:32 学分:2 适用对象: 法学专业本科生 考核方式:随堂考查 先修课程: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 二、课程简介 中文简介: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国际投资法律实务课程主要研究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资本输出输入及国际资本流动的规律和影响等重要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国际投资法主体,国际投资的企业形式,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等。 英文简介: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is a branch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The main research of the course is about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studying the rules and influence of capital input and output. The main contents include: the basic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the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enterprise form,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he foreign investment law,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 settlement and so on.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课程性质:国际投资法律实务是法学专业和国际贸易专业的重要学科,通过对国际投资法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法律规则,为将来从事国际投资法律实务工作或法学理论研究奠定相应的专业基础。本课程为专业教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 教学目的:通过本课程的教学活动,使学生能够掌握国际投资和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理论,培养其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处理国际投资或外商投资实务中法律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内容及要求

国际法和国际热点问题 提纲

国际法和国际热点问题 提纲 1.丁韪良是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西方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的外国人。 2. 主张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取决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这种学说称为宣告说。 3.南森护照——颁发“南森护照”的目的是使难民具有旅行证件,从而使其可以尽快前往第三国,在1922年由国际联盟首任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弗里德约夫·南森首创,并以国际联盟名义颁发。 4. 引渡的罪名特定原则是指请求引渡国只能以请求引渡时的特定罪名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审判和处罚 5.外交职员:广义的外交职员(即通常所说的外交官)包括馆长、武官、参赞、秘书、随员。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6.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家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要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规定的战俘待遇:战俘不应受侮辱、虐待、报复和杀害;战俘的衣、食、住应能维持在保持其健康的水平;医疗应有保障;战俘的宗教信仰应受尊重;战俘保有其被俘时的衣、物、财产和民事权利;战俘应被允许和家庭通信;战俘拘留所应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战事停止后战俘应立即释放和遣返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基本制度,包括: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胁;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授权安全理事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国际组织的常设机构及其各自的职能:大会,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决策。理事会,最高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大会的决策。秘书处: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 联合国专门机构:自身是独立的国际组织。在长期的运行中和联合国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业务和法律联系。诸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 中国认为人权不但是个体权利、政治权利而且还有集体权利、经济权利(更强调集体权利);认为人权领域的迫切问题是解决西方的殖民统治遗留下来的贫困与发展问题;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必须和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世界上不存在统一的人权标准,更坚决反对把西方的标准作为统一标准。可以联系新中国建立以后在人权领域的具体进步作为论据。 国际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形式。由于国家的职能都是通过政府首脑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而国家又是抽象实体,刑罚不能施于国家,但能施于代表国家的个人,所以代表国家制定和实行政策的个人应负国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制度的规定始于一次大战后,真正实践和发展是在二次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活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 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3年——1982年,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

《国际组织》教学大纲

《国际组织》教学大纲 课程中文名称:国际组织 课程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课程号:305020172-01 课程属性:专业必修课 开课学期:秋 总学时:36学时(课堂授课学时:36学时;实验学时:0学时) 学分:2 先修课程:国际关系史、国际关系学或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理论面向对象:国际政治专业及对此有兴趣的学生 开课院/部(室/所):政管学院/国际政治研究所 一、课程教学目标: 本课程是国际政治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主要讲授国际组织的产生、特征、分类、运行机制及其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有关的国际组织的理论等内容。二战后至今,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日益崛起,已经形成了规模庞大、数量众多、领域多样的跨国体系,在成员结构、决策程序、机构运行、规章制度等方面日益完善,成为在国际社会扮演重要角色的非国家行为主体,对国际关系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独特影响。因此,了解和认知国际组织已是国际政治专业的学生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 就中国来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自身实力和国际地位的上升,中国越来越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活动,国际组织在中国总体外交战略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国际组织不仅为中国提供了多边外交的主要舞台,成为中国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场所,而且也是中国运筹与其他国家关系、与世界其他国家相互交流与合作的不可或缺的平台。特别是在中国快速发展的今

天,中国面临的国际形势更加复杂,中国自身的发展需要营造更加良好的国际环境,中国肩负的国际责任也更加繁重,这些都需要我们更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活动,利用国际组织这一重要的渠道来缓解压力与矛盾、维护国家利益和实现国家的战略目标。因此,加强对国际组织的全面了解和认识,积累国际组织方面的基础知识,培养相关人才,进行相关研究,也是国际政治专业学生学习、丰富自身中国外交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 当然,通过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分析相关问题的能力,丰厚自身的专业素养更是本课程希望达到的目标。 二、课程教学内容与单元学习目标 知识单元1:第一章基本理论 参考学时:6学时 学习内容: 第一节概念 国际组织在概念上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来说,凡是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其政府、政党、民间团体、个人基于特定的非赢利性目的和任务,以一定的协议或法律形式而建立的各种常设机构,都可以称为国际组织。而狭义的国际组织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一种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是由其成员国政府,为谋求符合共同利益的特定目标,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创立的一种常设体系或机构。这一概念指的是严格的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第二节特征 一般来说,国际组织有着这样几方面的特性: 第一,多国性。关于这一点,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是由多国成员构成。无论何种类型的国际组织,其成员的法律地位虽然会存在着巨大差异,但任何一个国际组织,其成员的来源必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国际组织的成员可以是国家政府,也可以是民间团体,还可以是个人,但不可能都来自一个国度;二是活动领域和作用范围一般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具有跨国性。国际组织是一种以国际合作与理解为目标的跨越国界的机构,国际舞台是其开展活

国际法试题及问题详解

导读: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C],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A.国家之间的关系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12.国际法效力的根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球协定》 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国际经济法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 课程代码:01029320 课程负责人:罗世荣 二、学时和学分:32学时,2学分 三、课程性质:必修课程 四、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五、使用教材: 余劲松、吴志攀编:《国际经济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六、参考书目: 1、王传丽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吴益民编:《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日)中川淳司、清水章雄著:《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曾华群著:《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经济法新发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5、韩立余著:《国际经济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版。 6、韦经建著:《国际经济法案例教程》(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参考法规及国际公约、惯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5、《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6、《海牙规则》 7、《维斯比规则》 8、《汉堡规则》 9、《华沙公约》 10、《蒙特利尔公约》 11、《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 12、《托收统一规则》 13、《服务贸易总协定》 1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1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七、开课单位:人文学院 八、课程的目的和任务: 国际经济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各国民商法等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学习与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次就是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国际经济立法与实践,特别是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实践中所涉及的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在教学中尽可能地理论联系实际,用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现象,充分调动学生观察与思考的积极性,努力培养其以法学的思维模式和角色意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通过教学,力求使学生掌握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科学的研究方法,提高其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九、课程的基本要求: 1. 要全面、系统、准确讲述它的基本理论和各个领域具体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并且在讲述中要联系有关案例和我国的实践,使之既符合学科的原貌,又易于理解和接受.

《国际贸易法》教学大纲

《国际贸易法》教学大纲 大纲说明 课程代码:5035017 总学时:48学时(实验12课时) 总学分:3 课程类别:必修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预修要求:民法学、商法、国际公法、国际贸易等。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 本课程是以关于国际贸易的国际规则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课程。在掌握我国有关贸易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接触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规则和通行做法,了解调整贸易活动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异同,作为进行涉外经贸活动的必修课程。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注重国际贸易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突出难点和重点,理论联系实际。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 本课程采用多媒体教学,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运用案例教学激发学习兴趣和启发学生积极进行思考。 四、大纲的使用说明: 本大纲适用于法学本科专业。大纲与教材配套使用,要求学生较为全面地把握本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和教学要点、重点及难点。 大纲正文 第一章国际贸易法概述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发展。 重点难点: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 第一节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二、国际贸易法的特点 三、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 四、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货物贸易法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发展 一、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二、国际贸易法的发展 三、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复习题:论述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

第二章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 6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重点难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它几种国际贸易惯例。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 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产生与适用范围 二、《公约》的结构 三、《公约》的法律地位 四、我国对《公约》的态度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其它几种国际贸易惯 复习题: 1、简述《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我国对《公约》的态度。 2、比较几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0学时(实验4)本章讲授要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不可抗力与免责。 重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不可抗力与免责。 难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念、特点 二、成立要件 (一)要约 (二)承诺 第二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第三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确定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意义 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三、货物风险的转移 第四节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根本违反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 案例分析小组活动 对尼加拉瓜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判决

Case concerning the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erits) ——对尼加拉瓜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 一、背景 (一)尼加拉瓜(The Republic of Nicaragua) 尼加拉瓜位于中美洲中部,北接洪都拉斯,南连哥斯达黎加,东临加勒比海,西濒太平洋。它是重要的国际商港,其中重要的港口包括: 1.布拉夫(El Bluff)。位于东海岸,濒临太西洋/加勒比海。

2.科林托(Corinto)。位于西海岸,濒临太平洋。 3.桑提诺(Puerto Sandino)。位于西海岸,濒临太平洋。与科林托(Corinto) 相临。 (二)中美地峡 中美地峡,地处南美洲和北美洲大陆的连接地带,地峡历来就是南北美洲之间各国联系的桥梁,因而在世界海陆交通上具有重要地位。东临大西洋的加勒比海,西濒太平洋,是连接北美大陆和南美大陆的天然桥梁。沟通大西洋和太平洋的巴拿马运河是两大洋及沿岸国家联系交往的捷径,地理位置重要。 (三)尼加拉瓜与美国的关系 同美国关系密切。1979年7月24日美国承认尼民族复兴政府。1990年3月13日布什总统宣布取消自1985年以来对尼的经济封锁,把尼重新列入美提供发展和贸易信贷的最惠国名单。 (四)案件背景 80年代,尼加拉瓜革命胜利后建立了民族复兴政府。自1981年,奥尔特加担任政府首脑,执行政治多元化、混合经济、不结盟三原则。然而,新生的尼加拉瓜政权遭到了美国的嫉恨。73年前,美军在尼加拉瓜遭到惨败,因此十分痛恨反帝反美的游击队领袖桑地诺。桑解阵高举桑地诺旗帜,因此,奥尔特加从一开始就成为了美国的敌人。美国不愿一个革命政府出现在眼皮底下,同时考虑到奥尔特加政府与古巴和苏联关系密切,更难为其所容。美国因此进行政治颠覆和经济封锁,长期实行“以压促变”的政策,大力资助国内反对派。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出于反对尼加拉瓜奥尔特加政府的目的,不断对尼加拉瓜内政进行干涉.并支持该国反政府武装,反对尼加拉瓜政府的军事行动。

《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外国刑法学》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02130050 (二)课程英文名称:Foreign Criminal Law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 (四)课程性质: 外国刑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一门专业选修课,该课程具有严密理论和逻辑科学体系的学科,是辅助中国刑法学的一门基础限选课程,因此,与中国刑法学联系甚密,同时与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共同构造外国刑事法学学科。 (五)教学目的: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学生不仅要求掌握中国刑法的有关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要求熟悉外国刑法中的相关理论基础知识,通过业务学习,借鉴外国刑法,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刑法的理解和适用,培养成既懂中国刑法理论又会外国刑法知识的法律人才。 (六)教学内容: 外国刑法学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外国刑法学绪论、犯罪论、刑罚论、外国刑法学分论等内容。 (七)教学时数: 教学时数:32学时 学分数:2学分 (八)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旷课量取消考试资格。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40%,考试卷面成绩占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刑法的渊源

教学要点: 英国刑法是英美法系各国法律的源头,而英国刑法则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瑰宝。因此要阐释英美刑法的渊源,有必要从英国刑法的视角做一剖析。本章学习的目的是了解英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是普通法、制定法以及国际法。 教学时数:1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普通法 一、普通法的概念 二、普通法的特点 第二节制定法 一、制定法的概念 二、制定法的特点 考核要求: 1、普通法 1.1 普通法的概念(识记) 1.2 普通法的特点(领会) 2、制定法 2.1制定法的概念(识记) 2.2制定法的特点(领会) 第二章犯罪的概念和类型 教学要点: 英美法国家一般都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的概念,并不能因此得出英美法中缺少判断犯罪的标准。本章的学习目的就是要掌握英美法国家关于判断犯罪的标准及其理论价值和犯罪的分类。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不同定义 二、crime和offense用于表达犯罪时所指情况辨析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按照犯罪行为的类型,可以将犯罪分为作为、不作为和持有 二、按照法律的渊源,可以将犯罪分为普通法上的犯罪与制定法上的犯罪 三、以刑罚轻重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 四、以起诉的方式为根据,可以将犯罪分为必诉罪、简易程序犯罪和混合程序犯罪 考核要求: 1、犯罪概念 1.1犯罪的不同定义(识记) 1.2 crime和offense用于表达犯罪时所指情况辨析(领会) 2、犯罪的分类 2.1 按照犯罪行为的类型,可以将犯罪分为作为、不作为和持有(领会) 2.2 按照法律的渊源,可以将犯罪分为普通法上的犯罪与制定法上的犯罪(领会)2.3 以刑罚轻重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领会) 2.4 以起诉的方式为根据,可以将犯罪分为必诉罪、简易程序犯罪和混合程序犯罪(领

国际法专题十三问题答案

25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含义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直接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指规定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的一项法律原则。 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内容 1、适用对象 《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由此可见,该条款所禁止的对象是使用武力、使用武力威胁,以及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 2、适用范围 《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此条文规定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的两个限定范围——“国际关系”和“各会员国”。 (1)国际关系 国际关系是指人们超越国家界限建立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国际关系的行为主体包括主权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 (2)各会员国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对国际关系中的国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联合国会员国也要履行禁止使用武力的义务。 三、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国际武装冲突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自由战争时期发展到限制战争时期,最终发展到禁止战争时期。这个过程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也是国际法规则由武力使用合法到武力使用非法的过程。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成为现今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这也是国际社会对战争权限制不断努力的结果,同时也是人类在和平与安全问题上达成共识的表现。 26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情况: 《联合国宪章》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法文件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宣布侵略战争为严重罪行,同时也肯定了下述情况使用武力是合法的: (1)自卫作战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根据这项规定,国家为了自卫而使用武力,无论是单独自卫还是集体自卫,都是合法的。 (2)民族独立或民族解放战争 民族自决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外国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为求得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而使用武力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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