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下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林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林业建设项目,其他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

中央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条件、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相应专业工程咨询(含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其主要内容应达到《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林计发〔2006〕156号)深度要求。

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甲级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单纯购置类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建设项目申报管理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适时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林业计划(财务)部门在清理项目储备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投资规模,科学合理的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严格依据相关规划及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会同相关

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审查合格的项目应以计(财)字号文件上报国家林业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初审意见反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项目申报材料未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的,国家林业局予以退回。

第四章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二条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其他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林业局审批。需要批复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不作为安排投资的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的依据。

项目批复后,3年以上未落实投资且建设条件已发生明显变化的,需重新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中央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林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其它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五章建设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1.总概算或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百分之十的;

2.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3.建设单位、建设范围或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因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在中央投资不变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已成事实的,国家林业局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所超概算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章建设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六条林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叨万元(含1叨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对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时,要对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对达不到招标标准的基建项目及设备(材料)采购,要由建设、计财、纪检、审计、设备(材料)使用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或设备(材料)采购小组,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第七章建设项目监理

第二十条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细则》(办计字〔2005〕31号)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章建设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林业建设项目申报、储备、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信息,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五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国家林业局。凡不涉密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和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章建设项目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资金、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等处理措施。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因管理不力,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挪用、挤占工程资金、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严重咨询、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或同一项目设计文件经两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国家林业局予以网上通报,不再受理该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资质做降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由于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出现问题的,国家林业局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一章建设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为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国家林业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项目后评价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林业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林计发〔2006〕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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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的通知》(国发〔2012〕9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林业标准化示范工作,加强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建设和管理,提升林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提高林产品质量,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企业是指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建立完善标准化体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确定公布的林业企业。本办法所指林业企业主要包括林木、种苗、花卉、木竹藤及其制品、林产化工产品、林业机械等林产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建设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和政府引导的原则。不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示范企业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取得相应许可。 (二)产品在国内生产并有固定生产场所,有一定生产规模,建立完善的标准化体系,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主要产品生产满三年。

(三)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对生产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控制和包装运输等实施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四)具有至少2名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的标准化专职人员。 (五)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近三年内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行业监测抽查没有不合格记录,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五条评价指标: (一)标准实施情况:应建立标准化生产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等并运行良好,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产品质量可靠。 (二)标准化人员情况:应有从事标准化和质量工作的人员。 (三)标准化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获得各级政府标准奖励情况等。 第六条申请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对照示范企业基本条件,按要求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保证申请材料应真实可靠。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申请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行政许可的,应提供许可证明复印件。

林业重点工程管理制度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实现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工程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重点工程是指以营造森林,保护林草、野生动植物、湿地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存空间,实现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工程。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是指在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属国家所有,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统一保管,不可分割。 第三条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是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重要基础 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当将其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工程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建立健全由国家林业局、工程所涉地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单位(森工企业、林业局、林场等)所组成的工程档案管理网络。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工程所涉地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同当地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工程项目单位的工程档案工作。 第八条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并保证开展工程档案工作所需要的资金、设施和设备。各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领导责任制,分管工程的负责人要同时对工程档案工作负全责。 第九条各项目单位要确定工程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并配备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档案人员,负责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十条工程档案管理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各项目单位要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工程管理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林业重点工程规划及实施 方案时,应将工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划或方案中。

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

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标准化工作是公司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和准则,做好标准化工作,对于推动公司技术进步,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2 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承担上级标准的制定、修订;在公司内部建立完整的标准化体系,切实加强标准化管理;公司应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各个领域,充分发挥标准化系统效应。 1.3 公司成立标准化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标准化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标准化工作在技术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由产品开发部门归口管理,日常标准化工作由产品开发部门工艺研究所负责,管理标准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2 公司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职能 2.1 贯彻执行上级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2.2 贯彻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2.3 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任务,参加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讨论审定会议,对标准草案及时提出意见。 2.4 制定和修订企业标准。 2.5 进行企业新产品设计和老产品改进设计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参加产品鉴定会议,发表标准化审查报告。进行定型后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2.6 负责对各部门、分厂(分公司)标准化工作业务指导,督促兼职标准化员做好对工艺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提供有关标准化资料。 2.7 负责有关标准的宣贯和有关标准化知识的讲座。 3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要求 3.1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月做好标准化工作实施计划的制定和总结,做好标准化工作的年度总结。

xx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xx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科学开展项目提出、论证、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实现投资目标,发挥投资效益,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效果的管理。决策包括项目提出、论证审查、批准、立项;实施包括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竣工验收;效果包括达产、达标、经济效果以及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应在集团公司总体战略和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按年度投资计划进行。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应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集中财力办大事,有效地推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子公司(指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实质控制的相对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以下同)。 第二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原则和权限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原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以下称项目管理)实行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的子公司或项目法人负责制。 (二)项目管理采用分级授权管理、审批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三)项目管理应充分体现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四)严格控制计划外投资项目。 第七条项目管理权限 (一)项目管理按授权限额实行两级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子公司自行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子公司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或拆项审批项目,不得擅自简化项目管理程序。 (三)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授权限额以上的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立项,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授权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组织进行项目后评价;授权限额以下的项目备案后,由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审批立项并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价由子公司自行组织,集团公司抽查。 集团公司总部投资项目、集团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外项目,以及非生产性设施建设项目按审批类项目管理。 (四)授权限额以下项目的审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标准化林业站实施方案

怀林〔2018〕号签发人:王友芳 关于上报怀远县标准化林业站建设 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 省林业厅: 根据省林业厅造林经营总站《关于编制2018年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林计函〔2018〕206号)及林造站〔2018〕16号《关于编制2018年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及时组织人员,认真开展细致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怀远县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现随文呈上,请审阅。 特此报告 附件:怀远县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018年5月20日

怀远县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 实 施 方 案 怀远县林业局 2018年5月18日

怀远县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怀远县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主管单位:怀远县林业局 项目负责人:王友芳 项目建设地点:怀远县双桥集镇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双桥林业站业务用房450平方米。 项目投资预算与资金筹建:项目总投资40万元,拟申请中央投资2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20万元。 项目建设期限:2018年5月—2019年5月。 二、编制依据 1.《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林计函〔2018〕206号) 2.国家林业局《乡镇林业工作站工程建设标准》 3.国家林业局《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4.《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三、基本情况 (一)自然地理概况。怀远县,隶属于安徽省蚌埠市。位于安徽省北部,淮河中游,淮北平原的南端,东邻固镇、蚌埠、凤阳,南界淮南,西毗凤台、蒙城,北依濉溪、宿州。介于东经116°45′—117°09′、北纬32°43′—33°19′之间,总面积

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局建设项目的管理,使建设项目的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增强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决策透明度,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林业局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林业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森工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以及企业自有资金等。林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林业企业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以及具有战略意义或全局意义的经济发展龙头项目。包括林业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主要是:营造林、种苗工程、森林保护、防火、公安、病虫害防治及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给排水等)和经营性项目(主要是:林区开发建设、林产工业、林业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计划科负责建设项目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的立项,要充分考虑项目的需求与可能,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林业产业政策和林业规划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向。

第五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由集团公司初审后,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项目,由集团公司进行审批,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单台设备购置及零星建设,不作为单个项目进行审批,可直接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为了更大程度地争取国家对林业建设投入与支持,必须进一步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的储备工作,切实加大储备力度,拓宽储备领域。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法人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对投资者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法定注册登记、法定地址等。 2、投资目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项目规模和范围。 4、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5、主要设备技术的先进性。 6、所需要的水、电、暖、土地等的可能性。 7、组织管理和定员编制。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各地区、单位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森林资

源监督专员办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六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管理,严格考核工作实绩,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负责实施国家林业局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国家林业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驻在地区、单位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 (二)监督驻在地区、单位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

责任制,并负责审核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承担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驻在单位委托的有关森林资源监督的职责; (四)按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分别提交森林资源监督报告; (五)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其他工作。 第九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659-69 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标准化是企业进行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现代化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为了加强公司的标准化工作,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科研、生产及售后服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兵器工业标准化管理条例》,《兵器工业标准化工作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标准化工作贯穿于公司科研、生产、售后服务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关联到各个工作部门。公司的标准化工作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坚持专业化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以专业化队伍为主,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公司的标准化工

作任务。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技术管理部门为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兼职标准化员。专、兼职标准化员组成公司标准化工作网。 第四条标准化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编制公司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处理对外标准化业务问题,参加标准化活动。 (三)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 (四)组织贯彻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企业标准,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处理标准化执行中的问题。 (五)参与新产品设计,研制前提出标准化综合要求,定型鉴定时出据标准化审查报告;做好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六)收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对所需要的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具、什项设备(各公司自分事务性什项设备及机电性什项设备)等。 第三条会计科目列帐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订)应以费用科目列帐,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帐。 第四条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之。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总部门负责管理。 (二)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 (三)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 第五条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第六条移交 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详列清册办理移交。 第七条增减报告 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处理报表代替之。 第八条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什项设备)。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总)经理核决后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增置、营造、修缮处理 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及“营某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增置及登记 第十条增置手续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使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 第十一条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

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附件1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2010年8月13日签署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贷款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世行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和财政部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转贷协议》(以下简称《转贷协议》)、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活动,科学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在严格遵守世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的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用于规范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各项活动。 本办法依据的主要文件有:《贷款协定》、《项目协议》、《转贷协议》、《项目评估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 三、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林业综合发展项目”的各级林业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本项目实行中央、省、市、县的组织管理模式,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成立项目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央和省级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简称“世行中心”) 负责指导各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计划调整、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报告和竣工总结等工作。 1、指导各省项目实施工作,制定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并监督各项目省执行。 2、汇总各省编制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3、组织出国考察和培训及相关资金的提款报账。 4、监测与评价项目执行结果,开展质量控制活动,汇总并编制半年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总结报告等。 二、省林业厅(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简称“省项目办”) 在省项目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贷款协定》、《项目协议》、《项目评估报告》和本办法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全面实施,包括项目总体设计、施工设计、计划调整、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资金管理和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等。 1、根据本省项目活动的实际和要求,制定本省的项目总体设计方法、施工设计方法和检查验收办法等。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和管理依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 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六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森林和林木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划定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市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人民政府对营造商品林给予 扶持。 第七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第八条本市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利、矿务、园林等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 配备护林员。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单位 按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 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森林、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森林、林木,归合作 各方共有; (五)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国家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 (六)承包林地、租赁荒山、荒滩栽植的林木,归承包方、承租方所有,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确定林木所有权; (七)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八)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村居民所有。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公司标准化工作管 理制度

XX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标准的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的科技进步,更快地提 高公司的技术水平,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公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 组织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和对实施进行监督。 3.公司标准化工作指导方针是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以及国内行业标准为主,自主制定标准为补充,建立健全与公司发展相协调的标准体系。 4.公司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5.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研发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公司 系统内的标准化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公司下属单位开展标准化的有关工作。公司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会的秘书处

设在研发管理中心。公司各事业部设立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6.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6.1批准和发布公司的企业标准。 6.2审核和经过各事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总结报告和下 一年度工作计划。 6.3审核经过公司标准化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 划及经费预算。 7.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7.1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7.2组织制定、修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表。 7.3组织制定公司标准工作年度计划。 7.4组织完成总公司企标委下达的”企业标准”编制任务。 7.5组织制订、修订公司企业标准。 7.6管理协调各事业部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7.7负责组织审批、发布公司企业标准,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备 案。 7.8归口管理、组织有关公司标准化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学 术活动。 7.9负责标准化经费预算及管理,负责标准化成果奖励的评审 组织工作。 8.各事业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明确投资责任,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依据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原则: (一)有利于发展的原则:投资是培育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确保公司发展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必须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发展战略,并纳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促进结构调整的原则:投资必须有利于公司结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突出主业,以实现主业大而强为目标;必须将“增量投入”与“存量盘活”进行有机结合。(三)效益最大化原则:投资必须确保公司整体利益,实现效益最大化;必须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防止低水平投资和重复投资;必须建立健全各环节投资管理责任制,强化投资全过程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四)促进创新,推进改革的原则:投资必须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相结合,实现投资多元化。 (五)突出重点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投资应当从市场需求与自身实际相结合;与实际能力相适应,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内容包括: (一)生产经营性项目: 1.基本建设项目。 2.新、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3.新产品开发项目。 4.对外投资项目。 5.其它。 (二)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1.房屋、道路、水、电、管网等基础设施改造。 2.其它。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投资方案的决策机构。项目分管领导为公司项目主管负责人,项目主管负责人在总经理授权下,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采取统一领导、集中决策、分级管理模式实行闭环管理。 第二章投资审批 第一节项目投资审批 第五条项目实施部门应 。 型技术措施设备投资申报表,附表2:小型技术措施土建工程投资申报表要求报制造部审核。填报小型技术措施设备投资申报表要求: 1. 一类设备一份表,即型号规格相同可归为一类,同类设备填报一份表。如一类设备工艺用途不同,在需求状况、解决的问题及经济效果上应分别填写清楚。幅面不够,可另附纸张补充说明。 2. 有关设备选型附加资料可附后。 3. 申报表要求填写内容有缺项的,或不符合要求,或无盖章签字的,应退回重新办理。 填报小型技术措施土建工程投资申报表要求:

林业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验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林业部1997 森林抚育间伐及林分改造试行规程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务院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务院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森林保护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林业部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GB/T14721.1 林业资源分类与代码森林类别 LY/T1636-2005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GB/T15776-2006造林技术规程 GB/T15162-2005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 GB/T15163-2004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44-2003原木检验 GB 2772-1999林业种子检验方法 GB 7908-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GB/T 14175-1993林木引种 GB/T 15783-1995主要造林树种林地化学除草技术规程GB/T 18337-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 LY/T 5302-2002 林产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LY/T 5301-2002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LY 5003-1993 林业工程建设分类标准 LY/T 5133-1995 森林公园工程技术规范 LY/T 5132-1995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LY/T 1441-1999 森林资源代码林业区划

(附件一)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附件一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宁夏林木种苗管理总站赵正峰 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林业局于2011年11月14日印发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这是我国第一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办法》从2011年11月14日开始实施,它有效填补了我国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律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对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管护着全国近四分之一的珍贵森林资源,在生态安全维护、后备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在某些方面使国有林场管理长期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各地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和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同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地已经基本承包到户,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农民个人财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破坏。与之相对,国有林的管理相对比较薄弱,日益成为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集中发生地带,严重影响国有林作用的发挥和国有林场健康发展。此外,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都在开展,如资源管理领域、文化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等,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完善,而作为我国林业建设重要力量的国有林场的立法工作却迟迟没有实质性推进,与整个社会的法制进程很不协调。因此,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经三年多时间,制定出台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国有林场六十多年来没有法律的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近年来,一些省份已经制定了地方性国有林场管理法规,如山东省出台了《国有林场条例》,湖南、湖北、甘肃等省制定了本省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福建省出台了《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等,这些都为制定全国性的国有林场管理规范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完整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明确在申购、采购、使用、报废等各环节的权、责、利,明确部门与员工的职责,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固定资产定义及分类 1、固定资产定义本公司将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或使用期限超过1 年的设备、器具、工具,作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分类 (1)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华为手机等相关办公设备。 (2)办公家具:包括沙发、空调、文件柜、办公桌椅、冰箱、海信电视等。 (3)其它:一切与公司经营、办公有关的其它物品。 三、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变更、报废等,由行政人事部及财务部协调统一管理。分发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管理及保管。 1、行政人事部管理职责 (1)审核部门要求申购的固定资产是否合理。 (2)验收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是否合格,合格后入库。 (3)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落实到个人。 (4)对固定资产的变更进行记录。 2、财务部管理职责 (1)对固定资产编号、登记、每年固定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物相符。 (2)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审核使用年限过长的固定资产报废问题。 3、个人管理职责 (1)负责监管、保存好分配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公司实施“谁使用, 谁保管”的原则。固定资产发生遗失、非正常损耗,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2)保持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卫生。

(3)固定资产损坏以后,及时上报行政部修理或更换。 四、固定资产计价 1、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负责设置固定资产账目并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财务处理。 2、行政人事部协同财务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实际情况协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五、资产的购置、验收 1、公司实施“谁使用,谁申购”的原则进行申购。计划购置固定资产部门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格式后附1),由部门领导及总经理审核完成后,于当月月底之前将表单交至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安排采购专员进行资产采购,资产到位后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验收,经过验收合格的资产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资产入库单”(格式后附3);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采购人员办理退换、索赔、拒付等事宜。 3、资产申购人于行政负责人处填写“固定资产申领单”(格式后附2)并 领取申购的相关物品。 六、固定资产变更管理 1、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变更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变更单” (格式后附5),由部门领导、行政人事部审核通过后,将固定资产变更单交行政人事部办理转移登记后方可更换。 2、固定资产变更后,由行政部通知财务部相关负责人重新登记编号。 七、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报损、报废、出售等,具体处置流程如下: 1、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转让/ 报废申请表”(格式后附6),提交行政人事部及总经办审批。 2、审批通过后由行政部负责人清理固定资产,处理残值。 3、财务部门复核,核销该资产并进行账务处理 八、固定资产的仓库管理 公司仓库物存由行政人事部专人负责,工作的任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点:

林业信息化标准体系

附件 林业信息化标准体系 林业信息化标准体系是在《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纲要(2008—2020年)》的指导下,由林业信息化建设所需各类标准规范,按照其内在联系构成的科学有机整体,是林业信息化标准建设的蓝图。 一、林业信息化标准体系构成 林业信息化标准体系由总体标准、信息资源标准、应用标准、基础设施标准、管理标准等五大类组成。 (一)总体标准。总体标准是标准体系的基础,规范了其他标准中总体性、框架性和基础性的内容,是其他标准间互相关联、互相协调、互相适应的基础,也是标准体系中其他标准制定的基础。总体标准由林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性、框架性、基础性的标准规范组成,包括林业信息化标准化指南、林业信息化标准一致性测试规则、林业信息术语等。 (二)信息资源标准。信息资源标准的作用在于对各类林业信息资源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处理和整合改造,便于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的使用者有效利用。信息资源标准主要由林业信息分类编码体系、林业信息资源的表示和处理、林业信息资源定位、林业数据访问、目录服务、元数据等方面的标准规范组成。 (三)应用标准。应用标准主要对林业各类应用系统的建设以及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等工作进行规范,由林业信息资源业务应用流程控制、林业资源成果文档格式、林业资源业务功能建模、林业资源业务流程建模、林业资源业务应用规程、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等方面的标准规范组成。 (四)基础设施标准。基础设施标准主要对林业信息化建设中的

基础工作进行规范,为应用系统、数据库建设等工作提供规范的安全和运行环境,为林业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等提供基础服务。基础设施标准包括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网络基础设施、计算机及存储系统、机房及配套等方面的标准规范。 (五)管理标准。管理标准贯穿整个林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基础设施、数据库、应用系统建设等各方面的技术和运营进行规范管理。管理标准主要由项目管理、运行维护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规范组成。 二、标准体系表 总体标准、信息资源标准、应用标准、基础设施标准、管理标准包括的具体标准见表1—表5。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标准体系编号。按标准类别分,总体标准编号为1,信息资源标准编号为2,应用标准编号为3,基础设施标准编号为4,管理标准编号为5。按标准流水号分,通用标准的流水号为1到99,专用标准的流水号为100到499。 (二)宜定级别。指适宜确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简写为“国标”、“行标”。 (三)需求程度。共分五级,用“★”的颗数表示。“★”的颗数越多,表示实际工作对其需求程度越高。 表1 总体标准表

2015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第3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规章的要求,对下列部门规章进行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上述规章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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