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财政现象的法学分析_胡小杰

中国土地财政现象的法学分析_胡小杰
中国土地财政现象的法学分析_胡小杰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法制与法治·2014年第3期

中国土地财政现象的法学分析

胡小杰

(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1)

【摘要】“土地财政”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财政现象,它在给地方政府带来巨额财政收入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加剧了社会矛盾,也与我国建立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所要实现的目标相背离。因此,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界

限约束政府经营土地的行为,改革农村土地流传制度,规范土地出让金使用,分

离土地经营和管理,完善土地政绩考核机制。

【关键词】土地财政公有制财政收入

一、“土地财政”的由来

自从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我国的土地出让金就呈现了明显的增长态势,从1999年到2011年,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获得的出让金总额达12.75万亿元,年均近一万亿元。特别是2002年以后,土地出让金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迅速提升,到了2010年,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已占当年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71.68%①。这说明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已经超过税收收入。受调控的影响,2011年全国重点城市楼市成交处于低迷状态,但当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仍然达到3.15万亿元,较之2010年的出让额再创历史新高。2012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为2.69万亿元,虽然收入总额较之前一年有所下降,但下半年重点一、二线城市土地市场持续回暖,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仍阻止不了地王的出现。以2013年为例,9月5日,北京农展馆地块公开拍卖后,楼面价高达73099元/平米,成为北京乃至全国名副其实的新地王②。

以上数据显示,土地出让金已经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增加幅度远高于全国财政总收入的增加幅度,这笔收入对于地方各级政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的地方财政需要依靠土地经营来支持的现象,被称为“土地财政”。

二、土地公有制社会主义理想的异化

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建立了“土地一级市场国家垄断”的政府经营土地体制,允许

收稿日期:2014-03-20

作者简介:胡小杰,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经济法、房地产法。

①此数据由作者整理统计而成。参见国家统计局:历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年鉴》。

②参见孙红丽:《北京农展馆地块楼面价突破7万土地收入归军队所有》,http://www.mzyfz.com/cms/loushiguancha/zhi-

jiloushi/loushidongtai/html/926/2013-09-28/content-878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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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只能由地方政府经营土地一级市场,开发商要想获得经营性用地不能依《物权法》第144条的规定,从其他分散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手中取得,而只能从地方政府垄断下的“一级市场”中取得。这种政府经营土地的体制产生了一个中国特有的财政现象———“土地财政”。我国之所以要建立政府经营土地的体制,并不是要实现“土地财政”目标,而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密切相关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建立土地公有制及政府经营土地体制的目的和理论价值进行分析。

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来分析,许多伟人的土地思想中有关“社会主义”的观念对我国现在实行的政府经营土地体制的建立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被孙中山、毛泽东等人接受并运用到中国的土地改革之中。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理论中,有很多社会主义的观念,比如“平均地权、涨价归公”的要点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应该平均由社会的众人享有,然后在土地因为非劳动因素涨价时,涨价的部分通过一定的措施(比如增值税等)收归社会,其核心是将土地这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在社会的众人中间依据法律理解的公平观念予以配置。毛泽东的土地观是对孙中山土地思想的发展。他认为,孙中山先生的这种社会主义土地观因为保留了土地私有,是难以达到地利共享的社会主义目标的,应确立“统一地权、平均地利”的社会主义土地纲领,实现土地公有制,并且以此为手段,实现土地利益由社会共享的目标。从20世纪50年代到改革开放初期很长的时间里,在普遍建立土地公有制之后,为了实现这种制度的价值目标,我国开始实行城市土地无偿使用制度,旨在通过公共土地来为民众“平均”分配住房等。这种做法就是一种民众共享地利的社会主义理想的实现方式。当然,改革开放之前数十年的教训证明,这种短缺经济的方式并不能有效地为社会民众提供足够的住房,反而因为资源的政府垄断而形成了新的不均衡,其中一个最明显的缺陷就是造成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这种计划体制无法达到让社会民众均享地利的目标。1988年,我国改革原来的无偿供地方式,建立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在城市土地一级市场通过出让方式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1988年宪法修正案承认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随即中国全面启动了不动产市场。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当前政府经营土地的体制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一种实现方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均享地利、共同富裕。这个社会主义的目标是我们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忘记的。

我国的政府经营土地制度曾发挥过正面的推动作用。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地方政府经营土地主要表现为“旧城改造”,这和中国社会主导的价值体系是一致的。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提出及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这种政府经营土地的制度却制造了“土地财政”现象,土地财政在给地方政府带来巨额财政收入的同时,也使得土地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理想发生异化。主要表现为:

其一,地方政府用计划经济的手段低价征地,再用市场经济的办法高价卖地,造成与民争利的客观现象,进一步加剧社会分配的不公。拆迁已演化成一个社会问题,这其中民众以性命抗争的事例屡见不鲜。与此同时,房价不断攀升,建立“土地一级市场国家垄断”的初衷和“居者有其屋”的社会主义理想难以实现,影响社会和谐。

其二,土地出让金收入逐渐与税收收入不相上下,甚至超过税收收入,这不仅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不稳定和难以长久持续,也会破坏税收在地方财政收支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异化地方公共财政结构。

其三,由于土地出让金一直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均缺乏严格的监督与约束,从全国层面看,目前我们仍然缺乏土地财政收入的权威信息,更无法知晓其最终的用途。近年来,土地经营已经成为中国官场腐败最大的渊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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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土地经营中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当经营与管理发生矛盾时,由于经营利益涉及地方发展,为更多地获取土地出让金,必然导致管理服从经营,使政府行为发生扭曲。

其五,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是地方政府一次性收取的若干年的地租,而且还是一届政府一次性预收未来届期政府的土地收益。这些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却很可能被这一届政府就花光了,这种“寅吃卯粮”的做法无疑透支了未来届期政府的支出能力,也对后代居民的公共福利产生了不利影响。

我国建立土地公有制不是仅仅让政府取代原来土地私有者的地位,否则,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就失去了应有意义。土地出让金在所有权上不应属于政府,而应该归于全体劳动人民,即在补偿私权主体私权的损失之后用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福利。当前,地方政府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去追逐土地利润的最大化,获得土地财政收入,但却忽视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政府实现社会共同富裕、还利于民的执政宗旨,由此造成了目前土地财政的种种弊端。

三、法学视角下的土地财政成因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土地财政与我国政府经营土地的体制密切相关,“土地一级市场国家垄断”成为土地财政的法律保障,但是,土地财政发展到今天,却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

1.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直接诱因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后,中央财政收入大幅增加,提高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但没有保障地方财政通过税收手段增加财政收入,这是分税制实施造成的一个客观结果。因为营业税成为地方税中的主导税种,但营业税主要涉及第三产业,其收入数额与经济发达程度密切相关,并不是稳定的税源,这使得地方政府收入较之分税制前出现了减少。但地方政府要做的事情并没有因为收入的减少而减少,实际上大量的支出事项,如支农、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公共安全等,主要由地方政府,特别是市、县政府承担。地方政府由于缺乏稳定的自有财源,造成支出责任和财力保障的倒挂①。于是,地方政府开始想方设法扩大收入来源以摆脱财政短缺的窘境。在营业税的征收上,由于销售房地产的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在营业税征收额上占有较大的比例,加之出让土地使用权既能获得大量土地出让金,又能改变城市面貌获得看得见的实绩,于是以土地作为连接点,发展城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征收土地成为首选,土地出让金也就堂而皇之地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与想办法扩大税基、发展经济的“慢”办法相比,是一条“快”的生财之路,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因此,地方政府更钟情于征地而非征税。

2.农民在土地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缺乏应有保障是土地财政的根本原因

地方政府热衷于土地财政,其重要原因是在向农民征地时可采用低价手段,而通过一级市场出让土地时却用竞争性缔约方式高价出让。对农民用的是计划经济手段,对受让方用的是市场经济手段,这“一低”“一高”所形成的巨额利润使得地方政府沉迷于“倒地”之中不愿自拔。随着“倒地”收入越来越多,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地方政府的兴趣愈加浓厚,对“倒地”的依赖性不断增强。在这个过程中,面对强势政府,民众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证。可以说,在中国,“财产权失去了应有的法律保护,征地权失去了来自财产权利的制约。”[1]造成这种现实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农民在土地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缺乏应有的保障,这种缺失也是造成土地财政的根本原因。农民的实体法失权通过城乡土地制度分割

①参见高强:《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深化财政体制和税收制度改革》,载《国家行政学院报告选》,2010年9月(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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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府垄断土地供给变为现实;程序法失权则是通过征地行为缺乏有力的程序约束而实现的。

从实体法角度来分析,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农民占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虽从法律上讲农民是集体土地的主人,但农村集体土地要想流转,必须先由国家征收为国有土地,而这时的流转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由国家主导的,与农民没有什么关系了。农民仅在征收过程中获得一定的征地补偿,这些补偿仅与其土地农作物有关,而土地征收后再出让所获得的巨额级差收益被政府拿走,农民根本没有分享到农村土地变成建设用地所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从程序法角度分析,虽然政府在征地时通常会举行听证会,但听证会本身缺乏制度上的完善设计,加之虽然给了农民以表达意见的机会,但这种表达本身不会对政府产生约束力,往往走走过场成为一种形式。征地后,如果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应启动异议处理程序,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由批准征收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但规定仅此而已,如何启动、如何裁决及相应程序却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农民根本无法表达自己的诉求。

3.目前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方式强化了土地财政行为

我国现行的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体系是“对上负责”多于“对下负责”,实际上,上级政府很难设计出一个完全充分和合理的指标对下级政府官员进行全面考核。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由于经济指标的量化特征凸显出了操作便宜的优势,以经济发展指标代替其他指标的相对绩效考核便被采用,这驱使地方政府热衷于预算外靠土地出让收入,以地生财,而预算内靠地方经济迅速发展带来的产业税收效应的土地财政行为。

四、解决土地财政问题的法律对策

尽管土地出让金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对促进地方政府充分发挥积极性,增加国有资产收益、提供公共服务起着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但这种靠牺牲农民利益来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靠剥夺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来发展地方经济、彰显地方领导“政绩”的状况,是城乡发展不和谐的重要原因,也是不可持续的,其中一些做法还违背了社会主义土地思想,也违背了中国现行土地制度建立的基本伦理。土地财政问题必须加以解决。从法律角度,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以“公共利益”为界限约束政府经营土地的行为

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政府,政府也理应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这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之一。但掌握了巨大权力、垄断了大量稀缺资源的政府既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追求公共利益,也可以利用这种权力追求自身利益。既然政府的规范目的是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实际上也就为政府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设定了边界,即只能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并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前提。

从法理上看,在法律设定公共利益条款的情况下,这一法律条款应该是具有强制力的限制性条款。我国的“土地一级市场的国家垄断”意味着不论是开发商还是一般的民众,在这个环节中没有任何决定权,有时候甚至没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因此,公共利益条款应该在这一环节发挥作用,应对政府的经营土地行为提出限制性要求,即政府在决定将某一土地准入市场交易时,应首先确定交易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土地财政。政府经营土地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才能够予以实施;如果不符合公共利益,就应该予以禁止。

2.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改革

前文述及,土地财政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它使得农民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失权,如果这个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即使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到位,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211

土地财政问题。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改革是解决土地财政的关键一环。应删除《土地管理法》禁止集体土地转让出租的条款,明晰集体土地的产权关系及市场定位,建立起合理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通过合理规范的集体土地流转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广大农民的正当权益,推动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规范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

政府经营土地过程中,“公共利益”并不是简简单单的一个起点———不仅是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征收,还得有一个“公共利益”的归属———这份公共利益必须被业主和其他广大公民所组成的“众人”所享有。政府的行为必须起于公益止于公益。因而,土地出让金不能停留在政府的口袋里,政府利益不等于公共利益,应在依法补偿被征收人的物权损失之后用于社会福利的促进并返还给社会大众,而不应转变成政府机关的办公大楼、培训中心、疗养院、休养所等。为实现土地出让金收支的公开、公益、公平,应明确土地出让金范围,确保应收尽收,并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依靠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制约与协调,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实现土地出让金信息资源在财政部门、执收部门、代管部门和交款人之间的互通,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土地出让金的支出应实行全额预算管理,规范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同时还应建立规范化的政府土地基金,一般情况下的年度支出只能动用利息,不能动用本金。这样才能彻底切断城市建设对增量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外延扩展的增长方式。

4.土地经营与土地管理相分离

笔者认为,限制地方政府在土地经营中行政权滥用的主要对策是将土地经营职能从土地管理部门分离出去,同时成立专门的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公司,把需要经营的国有土地交给它们参与市场运作,或转让、或出租、或联营、或入股,使之负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向国家财政上缴土地收益,构建政企分离的市场主体。

5.完善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土地政绩考核机制

要防止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就必须改变对地方政府的土地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新的考核体系应形成地方政府兼顾短期与长远发展指标的良性竞争激励机制,建立起一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政绩考核机制。所谓自上而下,即在保持地方经济合理竞争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教育、就业、卫生、环境保护、文化、收入分配等情况,从而在政治激励上改变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所谓自下而上,即进行民主制度建设,增进地方民众对于地方官员的约束力,使得地方官员重视“民意”,以“民意”为施政的方向,如将民意调查纳入政绩考核、加强社会的媒体监督、公民的自治以及加强人大和政协等对政府行为的制约,使得地方政府领导人的行为受到社会力量的有力约束。

[参考文献]

[1]陈国富卿志琼:《财政幻觉下的中国土地财政———一个法经济学视角》,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责任编辑:任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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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财政弊端与问题浅析

我国土地财政弊端与问题浅析 摘要 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就已经就土地有偿使用问题做过初步讨论,并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不少人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角度,主张土地有偿使用,他们侧重强调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但也有人认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主要是为了发挥地租的调节作用,理顺经济关系。而当时的讨论,实际上是财政观点占了主流地位,发展到现在,并最终形成土地财政。 一.导言 土地财政是指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属于预算外收入,又叫第二财政。中国的“土地财政”主要是依靠增量土地创造财政收入,也就是说通过卖地的土地出让金来满足财政需求。 据数据显示,当今的我国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已经远远超过前几年,在这种情况的背后,联结者农村大量的失地农民,城市过度扩张带来的各种城市病以及城市房地产价格过高等种种城市化进程当中的问题。 对于现在这种严峻的情况,本文将对土地财政现象及产生的原因做一个分析,并且就此现象提出自己的对策与建议。

二.土地财政的现状及分析 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出让金等相关收入,是为“土地财政”。 近10年来,我国各地土地出让金收入增长迅速。2001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只有16.6%,而去年2011年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已经超过3.15万亿,其中房地产出让土地的收益就2.7万亿,据相关资料显示,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程度已达到86.75%。这组数据不能不让我们警醒。 从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来源看,主要分为两部分。 一为税收收入,主要为建筑税和房地产税。 二为非税收收入,主要为土地出让金。 这两个部分的收入,其实是有相互联系的,政府先出让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接着房地产商建设房地产,并且上交给政府建筑税和房地产税,又成为了这政府的收入,在这个环节看来,似乎对政府来说是个良性循环,政府可以靠出让土地获得大部分的财政收入。 但是,如果仔细想想就会发现,政府这一连锁行为的源头是要不断让出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不停出让土地来维持这一过程,这样就不可避免的要不断占用农业用地,因此,土地财政本质上是对于农业用地的不断征占与转变。 从另一个角度看,政府出让土地作为工业或商业用地,本质上是让出若干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向企业收取若干年的地租,而从现实中看,有很多中小企业是向银行贷款来支付这若干年的地租,也就是负债性质,那么若是在这期间企业破产或是倒闭,将会给银行带来一笔坏账,也会对这一整条资金链产生不利影响。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

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中美土地财政收入问题比较研究

中美土地财政收入问题比较研究 ■张涵山东财经大学 [摘要]本文对中美两国的土地财政收入方面进行了异同点的对比,并分析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从中得出我国可以从中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土地财政财产税土地出让金 土地财政收入指的是与土地相关的税费等形成的财政收入。近几年,我国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收入,形成了学术界热衷研究的“土地财政”问题。而在美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土地财政收入同样占据重要的地位。因此,本文对中美两国土地财政收入相关方面进行对比,从美国的土地财政发展状况得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与启发。 一、美国土地财政收入状况概述 美国的土地财政收入出现过三种形式:一是将土地作为资产出售形成的资产性收益;二是以土地及其地上附属建筑物为载体形成的税收收入,如财产税、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三是政府以非税收的形式征收的其他与土地有关的财政收入,如不动产出售收益等。 在不同时期,美国土地财政的形式以及归属有着不同的特点。从1776年到内战时期,美国的土地财政收入以土地出售收益为主,且基本上归联邦政府所有。而从内战至今,财产税成为主要形式。在内战结束后,土地财政收入是由州和地方共享的。后来随着州政府开始开辟新税种,将财产税下放给了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收入占州政府总收入的比重逐步下降,从1902年的52%,下降到1942年的10%。但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始终维持在较高的水平,财产税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二、中美土地财政收入的相同点 1.形成原因都为了解决财政困难 美国的土地财政开始于建国初期。那时的美国刚刚经历完独立战争,各级政府迫切需要筹集大量的财政收入来修复战争创伤,建设新国家,而当时的美国经济尚未恢复,税源狭窄,无法短期筹集到政府需要的收入。而我国在实行分税制以后,中央财政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大幅提高,财权上收,而地方政府的事权却没有相应减少。地方政府拿少数钱却要做多数的事,就必然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将土地作为资产出售来获取收益,程序简单快捷,成本低,可以满足短时间内筹集到大量收入。因此,中美两国的地方政府都选择了采用土地财政方法解决财政困难。 2.土地财政收入都主要归地方所有 土地资源不易转移和隐藏,且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土地也更具有信息优势,因此由地方政府征收与土地相关的财政收入,成本更低,程序上也更加方便。美国的土地财政收入经历了从中央所有,到州与地方共享,最后到地方政府占用绝大部分的发展演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征收的效率是逐渐增强的。我国土地财政收入的形式有土地出让金、以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与土地相关的税种。土地出让金全部归地方所有,中央不参与分配。而上述税种也都属于地方税,收入归地方独享。由此可以看出,中美两国的土地财政收入在分配方面有相同之处,即都主要归地方所有。 3.土地财政收入都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 美国在出售土地时期,土地财政收入在美国总财政收入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曾一度达到60%。后期的财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70%。土地财政收入在美国财政中的地位可见一斑。我国土地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土地出让金。从表一中可以看出,虽然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波动较大,但平均在40%以上,可见我国地方政府存在过度依赖土地财政收入的问题,尤其是依赖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面临较大的财政风险。 表 数据来源于《中国财政年鉴2011》 三、中美土地财政收入的不同点 1.出售内容不同 虽然两国都经历了出售土地换取资本收益的过程,但两国出售的内容并不相同。美国出售的是土地的所有权。美国先通过一系列法案,将西部的土地收归国有,然后通过出售和赠与的手段将土地转为私有,从而获得土地出售收益。在此过程中,虽然出售的价格和具体政策一直在变化,但交易土地所有权以换取财政收入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我国的土地是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不允许存在私有土地,因而出售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国家根据土地的用途,还对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做了具体规定:居住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等等。因此,土地出让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40—70年租金的一次性缴付。缴付土地出让金后换取的只是对土地的开发使用权,所有权始终由国家掌握。 2.获取土地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不同 2007200820092010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亿元)12216.7296001590028197.7 全国财政总收入(亿元)51321.7861330.5368518.383080.3 地方财政收入(亿元)23572.6228649.7932602.5940609.8 土地出让金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重23.80%15.65%23.22%33.94% 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总收入比重51.83%33.51%48.77%69.44% 162 《商场现代化》2012年10月(下旬刊)总第699期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耕地占用案例分析 土地是由地球陆地部分一定高度和深度范围内的岩石、矿藏、土壤、水文、大气和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中国地理学家普遍赞成土地是一个综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认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 保护自己的耕地应采取什么措施?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耕地严重稀缺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人口增长及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我国政府提出了耕地保护目标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生活实例一】 1995年2月,某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新力村集体耕地48亩,用于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益民商城项目,由跃进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跃进公司在办理完用地审批手续之后于1998年5月开工建设,同年7月跃进公司由于资金紧缺停工,一直闲置到了2006年9月造成土地荒芜长达11年之久。新力村农民联名提出恢复耕种申请,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该宗闲置土地,并交由新力村原耕种的农户恢复耕种。 【关键词解析】耕地保护 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本案中,跃进公司造成土地闲置长达11年,并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错误行为导致,而是由于自身资金短缺造成。因此,原批准机关依法批准收回闲置48亩土地,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恢复耕种的做法是正确的。 【法眼点睛】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人均耕地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对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进行严格的限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这就要求用地单位在占用耕地进行建设时要对每一分土地进行充分利用,最迟在2年内正常使用土地。严禁闲置不用、圈占、浪费耕地。 另一起耕地破坏案例是发生在2007年12月的新丰县。 【生活案例二】

破解中国土地财政依赖的路径选择

破解中国土地财政依赖的路径选择 一、土地财政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由于分税制改革后财权逐渐上移至中央,事权逐渐下移至地方,这种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成为造成土地财政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中央政府财权收缩的同时,地方政府在事权方面反而扩大了。中央把更多的事权下放给地方,比如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优惠政策、支持义务教育计划等等。这些对于整个国家的未来发展有突出作用的事情却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其支出。随着地方政府事权范围的扩大,其财政支出的比重也在迅速增长。 (二)城市化对公共事业的需求不断加大,地方政府面临融资问题公共支出规模扩张是市场经济国家发展中的规律。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公用设施水平仍有待提高。例如,2009 年中国城市人均道路面积为12.79 平方米,与发达国家的人均道路面积20平方米?40平方米相比有较大差距。地方政府投资规模的增加会带动私人部门投资进而刺激一个地区的经济增长,提高就业率。诸如民生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普遍具有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等特征,地方政府必然面临资金投入问题。由于地方政府融资渠道有限,土地出让收入起重要作用。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土地获取高额的土地出让收入、土地派生的税费、低价出让工业用地、土地抵押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进一步助推“土地财政”不断膨胀。 (三)地方政府具有土地垄断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基本上沿用

了集体土地国家征收取得制度。也就是说,只有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补偿和安置,地方政府拥有对农地的垄断购买权,由地方政府向用地需要者供地。这种土地供应和征用的政府垄断,导致土地市场上只有一个收购者和供应者,征用多少,以什么价格征用,供应多少、以什么价格供应全由地方政府说了算。这样必然导致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低价征地而高价出售土地使用权,这样地方政府在两方面都可以获利。 (四)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 近年来,中国正处于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经济增长仍是地方政府的工作重点,各级政府和官员的政绩考核仍倾向于GDP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这种政绩考核机制必然诱发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在政绩的刺激下,激励地方政府在任期内热衷于卖地,从而催生了一批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造成土地资源的滥用和浪费。随着中国各级政府的工作重心向经济工作转移,对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也随之转向以GDP和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为主,而很少考虑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社会保障率以及居民满意度等民生指标。 二、解决土地财政依赖问题的措施 (一)完善财政公平,合理规范事权与财权的统一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平衡。主要措施是:(1)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权。中国应当根据地方事权的特点,通过法律扩大地方的税权,将地方税的解释权、减免税等的税政

征地案例分析

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之一,这项制度对于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征收越来越普遍。土地征收依靠公权力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如果在转化的过程中公权力滥用,将会威胁到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合理的征收必须依靠一套完整合理的制度,然而我国现行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缺陷分析 (一)缺乏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现今社会,很多国家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都作出了确定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总的来说,主要有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及相当补偿原则。完全补偿原则认为,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应予以完全的补偿;不完全补偿原则强调,该原则是“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理念的体现,即基于财产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个人必须牺牲部分利益以顾全公众利益的保全。因此,为了调和权利剥夺和社会义务,对于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失,国家应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应限于被征收财产的价值;相当补偿原则认为,公正的补偿只要是按照补偿时社会的一般观念,算定相当的、合理的补偿就足够了。虽然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补偿,但是缺少对补偿基本原则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未对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做出明文规定,因而各省、各地的农村土地征收标准不是很统一,补偿结果差异性很大。 (二)土地征收程序欠缺 我国法律虽然对土地征收方面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对土地征收程序却是空白。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亦是执行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被征收人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就容易导致征收的不合法,加之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和透明性,这就难免会形成腐败,加重土地征收的难度,因此必须严加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但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监督机制,如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征地审查权、赔偿方

土地财政分析及出路

土地财政分析及出路 王武倩 中南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城乡规划系湖南长沙 摘要:土地财政作为近年来中国城市化发展的催化剂,很大程度的为政府提供了丰富的资金来源和GDP增长率,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也带来了诸多经济问题,如果不突破这一体制格局,地方政府将会陷入财政困境,本文提出政府应从“卖地”逐步变为可持续的税收财政,同时拓宽融资渠道,吸纳社会资金参加城市建设与运营,将公用设施出租给社会企业,减轻财政负担,逐步脱离依赖“卖地财政”的现状。 关键词:土地财政;影响;出路;税收;融资 1.前言 土地财政给政府带来了一大笔收入用作市政设施建设的资金,其实上也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比如代际不公,耕地减少,地方经济被房地产市场“绑架”等问题,同时随着土地财政不可持续性的日益显现,城市建设发展长期以来过度依赖的土地财政也将遭遇瓶颈。这相对于巨大的、迫切的城市建设投资需求来说将无疑是严峻挑战,因此,扭转土地财政不健康的种种现象,加快土地财政转型迫在眉睫。本文主要分析土地财政的起源与影响,探究土地财政的转型与出路。 2.土地财政定义 近年来,我国普遍出现了政府以“卖地”来增加财政收入,过于依赖土地的现象,这个现象被人们称为“土地财政”。“土地财政”是学界对以地生财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结构的戏称,通常指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高度倚重土地及相关产业租税收入的一种财政模式。 3.土地财政产生原因 3.1 政府的本身优势。在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的,而政府是土地资源的规划者,审批者,执行者乃至使用权占有者,调控土地资源具有先天的强势地位。

3.2事权与财力分配不均。中央政府对事权推诿给下一级地方政府,如,将涉及全国多数民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责任基本划归地方政府承担。作为底层的地方政府,为解决财权和事权不对称而造成自身财政拮据,不得不采取一系列非规范化融资方式来筹集资金,而“卖地”就是最简单有效的手段。 3.3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政绩。某些政府领导为了在自己就职期间获得更高政绩,利于晋升,砸钱进行“高大上”的基础设施建设,以期加快GDP增长。 4.土地财政的危机与社会影响 4.1 政府财政风险加大。土地财政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依赖的土地财政与房地产业有着直接关系,但土地和房地产市场波动性大、可靠性不足,一旦房地产市场经历大的波动,地方经济和财政将难逃厄运。同时,我国的土地资源本身就比较紧张,政府不断的卖地,总会沦落到无地可卖的地步,陷入财政危机。 4.2 加大贫富差距。在现实中,有房者,资产随房价上升;无房者,所有积累都随房价上升缩水。房价上升越快,两者财富差异就越大。而土地财政和房价有密切联系,地价越高政府卖地收益也就越高,而地价高势必导致房价高。而目前,政府给出的地价越来越高,房地产商也不得不提高房价,导致有房者资产自动上升,无房者更加买不起房,贫富差距越来越严重。 4.3 代际不公。代际不公既包括被征地的农民与后代之间的代际不公,也包括现任政府与下任政府的代际不公。对于农民而言,这一代卖了土地获得了补偿,下一代靠什么生活?对于政府而言,这一届的把可提供未来收益的土地一次性卖出,透支下一届政府的收入,土地卖完了,政府只能延长出让时间,将70年改为更 长的期限,无限制的透支未来利益,寅吃卯粮愈演愈烈,到最后,政府只能面临无地可卖的财政困境和尴尬局面。 4.4 土地收入分配不公。土地财政本就是政府、房地产商、持地农民的利益纠缠与博弈,政府以低价从农民手中征得土地,再翻几倍甚至数十倍卖给房地产商进行开发,房地产商再以高房价卖给人民,最后的受益者无疑是政府和房地产商,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11年案情: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

土地法学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 1、土地法:土地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3、土地法律关系:指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4、土地登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5、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7、用益物权: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使用、收益的物权 8、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9、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享受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0、宅基地使用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11、国有土地使用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2、土地征收: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4、土地用途分区:指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对土地利用在空间上的划分,是在土地适宜性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今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需要划分的用地区域。 15、土地用途管制: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16、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的规划、划定、保护、监督、管理等内容。 17、土地税: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按照土地面积、等级、价格、收益或增值等记增的货币或实物,简称“地税”,包括对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课税。 18、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一次性征收的一个税种。 19、土地行政执法: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土地法律、法规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浅析土地财政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浅析土地财政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国贸131刘文荟 1323130102 土地财政,是指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属于基金预算收入,又叫第二财政,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中国的“土地财政”主要是依靠增量土地创造财政收入,也就是说通过卖地的土地出让金来满足财政需求。现在在很多地方,第二财政早已超过第一财政。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一些地方,土地直接税收及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在“土地财政”上,这些地方政府最核心的做法是土地整理,就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把集体所有或其它用途的土地整合后,进行招拍挂,价格就会翻几番。土地财政,作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一种工具,可谓利弊互见。 在中国,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的形成,大体是近十几年的事情。这十几年,中国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其奥秘就在城市政府通过经营土地,积聚了大量建设资金。城市经济飞速发展,市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带动了周边农村经济的转型与发展,吸引了大量外地农民进城务工。其正面效应不容否定。但是,问题也由此而生。第一,土地财政恶化了国民收入分配,抑制了民间投资。第二,政府投资影响了产业结构调整,加剧了产能过剩。第三,更不能忽视的是资源、资金的严重浪费。第四,土地财政机制不改变,保护耕地、保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只能流于空谈。总的来看,在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土地财政曾经发挥过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其制度弊端也越来越明显、突出,已经成为今后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障碍。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现行财政体制导致地方财政难以获得足额的制度内收入,目前在构建省以下财政体制时,上级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完全有权决定与下一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划分和支出责任,所以自然就会发生财权逐级上移、事权逐级下放、处于政权末端的县乡政府财政困难的局面;②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这一征地的唯一条件作出任何规定,而是由政府进行解释;③土地收益现有分配机制助长了土地财政。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不参与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全部土地出让金收人留归地方。二是土地收益分配中,农民所占份额很低,三是代际分配的不公平。 那么,怎样解决土地财政所带来的问题呢?我觉得应该完善现有的财政体制,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要明确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改变政绩考核方式。其次还要改革完善土地入市交易制度,严厉打击囤地炒地行为。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制度,清除房价中的“腐败成本”。然后还要适当调整供地结构,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 2、2000年7月

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二手表被害人手腕上的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三勘验结果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四照片侦查人员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五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六有妇女张某作证她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七里程碑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八A市某厂车辆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A市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九A市某厂调度员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B市返回A市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十出车登记表该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6点15分回厂2 十一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承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问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上述证据中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鉴定结论哪些证据属于言词证据书证2、7、10 物证1、8 鉴定结论5 言词证据6、9、11 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问1

土地管理法案例

最新河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各地已全部完成征地区片价标准的确定,征地区片价按9个等级划分,全省平均区片价为35851元/亩;11个设区市中,最高的为石家庄49420元/亩,最低的为张家口28521元/亩.。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同一地块推荐阅读:土地征收 被人为提高或降低价格,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从今年开始,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以征地区片价为标准,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中,合理确定分配土地补偿费。知》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通知》提出,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 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订,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据了解,此次各设区市平均区片价分别为:石家庄为49420元/亩,承德为40738元/亩,张家口为28521元/亩,秦皇岛为36377元/亩,唐山为37266元/亩,廊坊为34341元/亩,保定为37216元/亩,沧州为31598元/亩,衡水市为32092元 亩,邢台为31188元/亩,邯郸为35404元/亩。平均区片价为各区片价按面积加权平均求得。 1.货币安置。即按照法律规定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的安置方式,这是我国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方式。 2.社会保险安置。即被征地农民在领取一次性货币安置费后,对于符合当地市、县政府制定的办理社会保险所要求的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办理相应社会保险的安置方式。需要强调的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可见,自该通知下发之后,社会保险安置这一项已经成为土地征收程序中强行必备的要件。 3.预留地安置。即按照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目前这种安置方式主要应用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 4.农业生产安置。即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

中国的土地财政

下篇:解密“土地财政” 2009年全国土地收入为1.42万亿元,而拆迁、补助农民收入的支出为5180亿元;2008年土地收入1.0375万亿元,拆迁、补助农民费用为3778亿元。政府花1块钱,从农民那里买来地,从城镇居民拆迁获得地,转手卖给地产商,可以获得3块钱 《财经》记者陈涛 房价涨成现在这样,背后有很多推手,“土地财政”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制度性因素。 所谓“土地财政”,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而获得收入,这项收入在地方政府总收入中占相当的比例。 从地到房的增值 在“土地财政”的游戏规则下,地方政府多多少少扮演着“生意人”角色,而生意人没办法不追求利益最大化 依照今年两会财政部提交的报告,2009年,全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达1.42万亿元(其中地方收入1.3964万亿元,中央收入275亿元),全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为3.258万亿元,两者之比达到0.4。 而今年4月9日国土资源部最新公布的国土资源公报显示,去年全国土地出让总价款为15910.2亿元,比2008年增长63.4%。 在1998年房改之前,地方政府几乎没有卖地收入,而今,这笔“额外”的收入在地方政府的收入总盘子中占比巨大,人们不得不冠之以“土地财政”“第二财政”这样的专有名词,以示重视。

本来,一般意义上的“财政收入”主要是指税收。其原理是,为了公平、正义、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稳定,政府代表从纳税人那里获得一定的收入,这部分收入用于公用设施、官员薪水、社会救济等,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公民呢,有义务纳税;政府呢,并不是想征税就可以征,另外,也不跟商人一般地谋求税收最大化。可不可以征税,该征多少税,应由议会来决定;同时,政府有义务告知公众,征了多少税,钱都用到哪里去了。 在“土地财政”的游戏规则下,地方政府多多少少扮演着“生意人”角色,而生意人没办法不追求利益最大化。 首先,它依靠城市用地公有制垄断土地所有权,成为惟一的土地出让方。它还以法律形式限制“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买卖,不允许农地自由转让,进一步强化土地供应的垄断性。 严格地说,供应土地的“政府”并不“惟一”,因为有中央政府、省、市、县、乡等各级政府,就目前来看,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收入集中在市政府、县政府这两级政府手中。 按照市长韩正的介绍,上海市的收入减去拆迁成本等之后,由市政府和区县政府按五五比例分成。其他地方怎么做,相关信息披露得很少。 从法理而言,城市土地属“全民所有”,也就是说,上海的土地,新疆人也有份,农民也有份,只要你是中国公民,都有份。而且外地人拥有的份额跟上海本地人相等。不过,从实践而言,全民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的转让所得是归当地政府了。 然后,政府或通过拆迁,或通过农地转化,获得土地资源; 其后,做一些“三通一平”的工作,再配之以必要的配套,把土地变成“熟地”;

土地财政的成因及影响分析

闽南师范大学 毕业论文 土地财政的成因及影响分析 The Origins and Effects Analysis of Land Finance 姓名:熊柔娉 学号:101103123 系别:经济学系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年级:2010级 指导教师:陈蓉 2013年12 月24日

摘要 近些年,地方政府通过经营土地获得土地财政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但是长期来看,这种模式会对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土地财政产生的原因以及运行中日益积累的各种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寻找相应的对策来破解土地财政困境,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分依赖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财政;影响;对策 Abstract In recent year,the local government earned land finance revenues by selling land,which alleviated financial difficulties of local government. But in a long term, this model is unsustainable and it would affect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macroeconomic. In this paper, it mainly discusses the reasons of land finance and obstacles accumulated in the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Therefore, Searching for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 land financial problems, reducing local government’s dependency of land finance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promotion of China's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Key words:land finance; affects; counter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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